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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案件线索管理办法

纪检监察案件线索管理办法
纪检监察案件线索管理办法

盐都区纪检监察案件线索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案件线索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确保违纪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有效查处,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案件线索是指应该由纪检监察机

关受理的反映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涉嫌违犯党的纪律、行政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线索材料。

第三条明确机构及职责。在区纪委案管室设立案件线索储备库,确定专人管理,具体负责案件线索的收集、登记、分类、归档等工作。分别建立《案件线索登记簿》和《案件线索台账》,内容包括涉案人员姓名、单位、职务、政治面貌、住址、违纪情况等;对案件线索按待查案件线索、重要案件线索、暂存缓查案件线索等实行分类登记。

第四条储备库线索信息来源。主要包括:领导批转的信访案件线索;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违纪的线索;各镇(区、街道、中心社区)、区直部门、司法机关报送的线索;其他方面收集、掌握的涉案信息等。

第五条储备库管理工作流程。主要包括线索的报送、登记、分流处臵、统计与分析等四个方面。重点是线索的分流处臵,对领导批示自查的案件线索,按照《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的初核时限办理,并在两个月内提交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对交由基层纪检监察组织调查的案件线索,接收单

位要在规定的初核期限内,向区纪委提交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对自办、交办的案件线索,经初查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给予党政纪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予以立案调查,同时在案件线索储备库内注明立案时间和立案机关。

第六条储备库管理工作纪律。案件线索储备库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纪律,不得对外泄露、扩散与案件线索有关的信息、资料;不得向涉案人员通风报信;不得压、瞒、漏、改或擅自处理案件线索;不得利用案件线索对有关人员进行敲诈勒索或接受宴请、财物等;未经分管书记批准,不得向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提供线索材料借阅。对违反工作纪律者,从严追究责任。

第七条建立案件线索报送制度。明确报送责任人员及时限,规定各基层工作室主任、镇(区、街道、中心社区)、区直部门、司法机关的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是案件线索报送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必须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案件线索集中报送区纪委。重大案件、时效性较强的案件及责任事故随时报送。

第八条案件线索报送的范围。具体包括:各信访渠道受理的人民来信来访,群众举报中涉及党员、行政监察对象违纪的案件线索;司法机关以及行政执法机关在办案、工作过程中发现的涉及党员、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违法的案件线索;区纪委机关各室、各基层工作室在查办案件中发现的涉及党员、行政监察对象的违纪案件线索;本单位(辖区)内发生的责任事故等。

第九条区纪委、监察局实行案件线索集体评估制度。由分管案件检查工作的副书记、常委、纪检监察室主任组成案

件线索集体评估小组,定期对违纪案件线索甄别,确定办理方式及承办室。

第十条建立案件线索报送工作考核制度。考核对象为各基层工作室、镇(区、街道、中心社区)、区直部门、司法机关的纪检监察组织。案件线索报送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分别为领导重视和制度建设(10分)、案件线索报送及时、规范(20分)、案件线索数量(30分)、案件线索质量(20分)、案卷材料的移交情况(20分)。对出现漏报、瞒报等情况的,扣除基本分10分。区纪委对各单位案件线索报送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通报,年终进行综合考核打分,并将考核分数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纪检监察工作考

核范围,作为评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先进单位、先进纪检监察组织和先进纪检监察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建立案件线索报送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移交不及时致使案件线索漏报的,初次给予口头批评,再次予以通报批评,直至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纪律处分;对有关单位和办案人员在办案中以罚代法、以罚代纪或者有意包庇袒护、故意隐匿销毁与案件有关材料的,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由区纪委案管室负责对交办、转办的案件进行跟踪督办。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案例

浅析公务员任职回避问题 【案例一】“近亲繁殖”的铁道部(关系回避) 铁道部新闻发言人王勇平在7 月24 日晚间的新闻发布会上,被记者问到“为何救援宣告结束后仍发现一名生还儿童”时,他答:“这只能说是生命的奇迹”。之后,被问到为何要掩埋车头时,王勇平又说出了另一句非常经典的话,“至于你信不信,我反正信了”。 日前,网民崔勤malisha 以王勇平家庭成员的造句在网络上热传:铁道部发言人王勇平先生你好,您的大女儿王晓英是铁道部财务局主任,大女婿李阁奎是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长,二女儿王晓霞是北京市计生局处长,二女婿郭亮是北京市中心医院副院长,小儿子王晓飞是铁道部质检科科长,儿媳张宁是市妇联主任。至于你信不信,反正我信了。 同年7 月中旬,铁道部运输局车辆部副主任刘瑞扬被有关部门带走调查,其妻子、铁道部文联副秘书长陈宜涵也在同一天被带走。 2011 年2 月11 日晚,58 岁的铁道部部长、党组书记刘志军被有关部门带走。关于刘志军案,据称他任人唯亲,任内提拔大量亲戚任职铁路系统。他的弟弟刘志祥数年内从一个普通的铁道工人做到了火车司机、人事干部、纪委书记、副站长,直至武汉铁路分局副局长、汉口火车站站长。可谓“近水楼台先得月。” 铁路系统人事制度上的“近亲繁殖”不仅容易产生官官相护,令监管和问责制度失效,而且许多在责任事故中受处分的官员在事件冷淡后,又以别的职务上任。 网民瞎猫AQ369指出,为什么铁路的腐败问题长期无人过问?主要的问题是由 于体制问题所掩盖!因为它几乎是个封闭似的家长式管理,特别是家里有个在铁路 当权的,那可不得了!所谓鸡犬升天,那真是有过之而无不及!任人为亲、裙带关系甚至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铁路可以说是从上到下贪官到处可见!“瞎猫”认为,最

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实际案例

案例1:政務次長「妹婿之公司」參與採購得標案 甲公司負責人A、董事B及監察人C分別為某部政務次長之「妹婿」、「胞弟」及「弟媳」,分別與該政務次長有二親等姻親、血親關係,均係本法第3條第2款所稱之關係人。惟甲公司卻參與投標該部所屬機關辦理之「負壓隔離救護車」採購招標案,並順利得標,該等行為已違反本法第9條規定,法務部乃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5條處以甲公司交易金額新臺幣5,195萬元(契約總價金)1倍之罰鍰。 案例2:國小校長僱用「配偶」擔任臨時人員案 某國民小學校長A,明知其「配偶」B為其關係人,卻僱用為該國小臨時校務人員,使B獲取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4條所稱之利益,遭法務部處以新臺幣100萬元之罰鍰。 案例3:國小校長僱用「媳婦」擔任工友案 A於擔任某公立國小校長時,僱用其繼子之配偶(媳婦)B為學校工友。因B 與A有一親等姻親關係,為本法所稱之關係人,且僱用後使B獲取非財產上利益,與A之職務有利益衝突,A應依法迴避,但A仍批示僱用,違法事證明確,遭法務部處以新臺幣100萬元之罰鍰。 案例4:退休人員再任職民間公司案 A係民航局飛航標準組器材檢定科科長,職司航空器及航空器材標準之研訂等事項,具有監督及管理航空公司之權責,於退休翌日即至華航公司擔任顧問一職,職司飛機「修護專業」指導,協助「修護品保法規」之規範編撰,並指導「修護品保制度」之執行等業務,每月並領取車馬費五萬元。騎先後二項業務內容明顯直接相關,其所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顧問」之規定,經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參月,緩刑2年。 案例5:機關首長僱用「弟媳」擔任約僱人員案

关于回避的案例

第一单元回避 ▲阅读案例 案例 1 回避的含义;回避的种类;公诉人的回避申请权 【案情】 某县法院法官甲担任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被告人某乙盗窃一案的审判长。在开庭的时候,他向被告人交代诉讼权利时,被告人问:“什么叫做回避?”他回答:“回避就是你如果认为我水平不高,没有资格担任审判长,就申请换人,不要我担任审判长。”被告人回答:“我信得过你的水平,因为我的辩护人都是你推荐的,昨天他会见我的时候还对我说,你办事很爽快,前天他请你吃饭的时候,求你对我网开一面,你很干脆地就答应了。我不申请你回避。”问:审判长对回避的含义的解释是否正确?法院对审判长的回避问题应该如何处理?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对审判长的回避问题应该如何处理? 【评析】 (1)审判长的回答是错误的。审判长在交代回避权利时,可以使用通俗的语言,但通俗必须建立在准确的基础之上。虽然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法官应当如何告知申请回避权利没有规定,但是,从保障回避申请权人的权益的角度出发,法官应该向被告人详细解释回避的含义、条件和程序。解释的语言可以通俗,但不能违背立法原意。本案审判长所解释的回避与立法对回避的规定大相径庭,没有起到告知权利的作用。 (2)审判长为被告人推荐辩护人,接受辩护人的宴请,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在他没有自行回避,回避申请权人也没有申请他回避的情况下,他所在的法院的院长(如果他是法院院长则为审判委员会)应当责令他回避,并给予纪律处分。但是,我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开庭以后责令法官回避(尤其是责令审判长回避)的程序未作明文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似乎应当赋予合议庭其他成员决定中止程序的权力,待回避问题解决以后再恢复法庭审理。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9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判活动监督中,如果发现人民法院或者审判人员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发现法庭审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在休庭后及时向本院检察长报告。”“人民检察院对违反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据此,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对于法庭组成人员违反回避规定的,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内,只能在休庭后向本院检察长报告,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纠正意见。这显然不是解决问题的好办法。赋予公诉人申请回避权,可能是解决开庭以后法官回避问题的最好办法。 案例 2 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案情】 某县公安局局长的儿子故意杀人。公安局局长闻讯后,拍案而起:“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刑警队长小张,你赶快把他给我抓过来。”公安局局长的儿子被缉捕归案后,公安局局长亲自进行讯问。讯问过程中,公安局局长的儿子说:“虎毒不食子。你是我的父亲,不应该派人抓我。”公安局局长回答:“你犯下滔天罪行,我作为一局之长,为民除害是我的天职。我不抓你谁抓你?你是我生的,我还没有资格抓你?” 问:本案中,公安局局长的做法是否正确? 【评析】 公安局局长的做法是错误的。 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1项规定,侦查人员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应当自行回避。公安局

公务员制度案例汇总

公务员制度案例汇总 案例一、 宋某从部队退伍后,以借用的形式被安排在县交警队工作。2000年3月,该县政府决定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在活动中,宋某被交警队领导安排参与上路执法并发给了警服、对讲机、执法标志等。一日下班后,宋某发现两辆车相撞,宋某正准备过去处理,对面过来几个彪形大汉手持铁锹、砍刀朝着对方车辆一顿乱砸,宋某不顾一方司机哀求匆忙离开了现场,并说“这是械斗,与我无关!”司机以宋某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将交警队告上法庭。交警队辩称,宋某不是正式交警人员,且不在上班时间和工作岗位,交警队对原告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公务员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法》第三条: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务员的范围问题,最终通过的《公务员法》根据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明确了确定公务员范围的三个标准,即职能标准、编制标准、经费标准。根据这一标准,原《条例》限定的政府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范围,扩大到同时具备该条规定的所有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将过去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正式纳入公务员管理范围,有利于保持机关干部队伍的整体性和统一管理。同时,也兼顾了特殊职位的特点,实现了与《法官法》、《检察官法》等特殊法的衔接。 尽管该法扩大了适用范围,但并不包括机关中的工勤人员。在本案中,宋某属于行政机关的临时工作人员,所以并不具备公务员身份。但是,在其对外行使权力时,对“公务员”的三项认定标准不应作僵化理解。为了更好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宋某具备了公务员形式上的标识或要件,并实际上对外行使了国家权力,其行为应视为公务员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交警队承担。 案例二、 李某大学毕业后,经过国家公务员考试成为某市工商局一名公务员,在日常工作中,踏实肯干,正直热心,人缘较好,但与某位领导关系有些紧张。在2005年的年度考核中,他被考核为"不称职"李某不服。 问题:根据公务员法规定,他可以通过什么算什么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评析:每年的年度考核格次是由大家民主评议得出的,既然他被考核为不称职,说明多数人这样认为。 根据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公务员有申诉的权利,因为连续两年被考核为不称职,就会被辞退,所以当然有申诉的权利,参照《公务员法》第十五章第90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

学习《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心得感悟五篇

学习《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心 得感悟五篇 【篇一】 人民网北京10月23日电:记者23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方网站获悉,为从源头上规范事业单位用人和工作人员履职行为,近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建立了统一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制度。回避规定着重加强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任职岗位和履职情况的监督约束,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工作的基本原则、回避种类、适用范围、权限程序、管理监督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人民网) 网民们对此众说纷纭。网民说:“有了明确规定我们就能更好的做到有法可依,回避规定要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回避决定,并应当主动报告应回避的情形,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事业单位违反规定的,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舆论对此展开热议。舆论说:“回避规定要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之间凡存在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事业单位聘用至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岗位,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人员的事业单位聘用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岗位,也不得聘用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内设机构正职岗位。” 专家对此提出希望建议。舆论说:“回避规定要求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外请专家等相关人员,参与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解聘(任免)、考核考察、奖励、处分、交流、人事争议处理、出国(境)审批,人事考试、职称评审、人才评价,招生考试、项目评审、成果评选、资金审批与监管等工作时,对于其中涉及本人或本人亲属利害关系的履职活动,应当回避,不得参加相关调查、考察、讨论、评议、投票、评分、审核、决定等活动,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篇二】 为从源头上规范事业单位用人和工作人员履职行为,近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事业单位

回避制度

目的:掌握回避的概念、回避适用的人员和情形、回避的程序。 组织方式:阅读案例4个,讨论案例4个(3学时),教师小结答疑(1学时),学生完成作业案例4个。 一、回避的概念、目的和意义 回避制度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该案件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制度。 回避制度是利益规避原则的体现,其目的在于消除程序不公的因素,保证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防止先入为主和徇私舞弊。实行回避制度,有利于避免司法人员的角色冲突,不至于既是当事人又是裁判者;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的职能分离,使刑事诉讼中的控诉、辩护、审判职能由不同的人员承担;有利于保持司法人员的客观公正,消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思想顾虑,增加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的公正性的信任度,减少不必要的上诉和申诉。 二、回避的适用人员和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他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上述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206条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有关案件一审或者二审合议庭的全体成员,都属于回避的范围。 三、回避的程序 回避的提出:回避的提出,可以是自行回避,也可以是申请回避或指令回避。自行回避是指应当回避的人员在受理案件或者受聘时发现自己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承担该案的诉讼任务。申请回避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有关人员回避。申请回避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他们都可以申请回避。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指令回避是指有关人员具有法定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他们回避,而由有决定权的办案机关负责人或组织作出决定,指令有关人员回避。 回避的决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分别由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法院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院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书记员、鉴定人员和翻译人员的回避,在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长决定,在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回避的复议:回避的决定一般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合法权利,同时防止当事人无根据地利用这一权利妨碍案件的及时处理,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即他们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时,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原作出驳回回避申请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复议,并将复议的最终结果及时告知申请复议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看六个典型案例,规避安全责任

看六个典型案例,规避安全责任 安全员的工作在外人眼里看着轻松,其实其中压力只有自己清楚!广大安全员朋友,在处理安全隐患问题的时候,还是要把责任二字放在首位。下面安全员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6大不同类型事故案例分享给大家,希望大家能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 第一点:不该签的字一定不能乱签案例:宋海涛等重大责任事故、不报安全事故案【山西省蒲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蒲刑初字第25号)】2012年12月20日,被告人王某甲于当日持12张空白火工品领料单让安质部安全员被告人王某乙审批申领爆炸物品。王某乙因领取爆炸物品严重超量,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电话请示被告人马某。得到被告人马某可以分批领出的指示后,被告人王某乙在空白领料单上签了字。后因其他原因发生爆炸事故导致8人死亡5人受伤。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乙作为六分部的安全员,明知超量领取违反相关规定,仍然签字同意,导致严重后果的发生。最终,被告人王某乙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注:近期多起塔吊倒塌类事故发现资料员代签字被追责)启示: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作为安全员,不该签的字一定不能乱签。即使是请示了领导说可以签,如果你签了,出事了你还是跑不掉! 第二点:一定要加强督促、检查工程现场安全生产工作案例:李某某等重大责任事故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甬镇刑初字第552号】2012年年初,某厂承建某油轮机的电焊、冷作装配、安装等工程,并指派安全员被告人郭某某对该工程的安全生产进行

管理。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作为负责该工程的直接管理者,未督促、检查工程现场安全生产工作,也未落实相应安全措施;被告人郭某某作为负责该工程安全生产的安全员,未严格督促、检查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 2012年7月25日8时许,因违章作业发生闪爆,导致3人受伤,其中1人死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最终,被告人李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郭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启示:说实话,这个就有点难为我们安全员了。因为即使你做到督促、检查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也不一定就能保证现场就绝对不出事故。现场那么大,几个安全员怎么可能全都盯得住?所以不实行全员化安全管理,都是在赌! 第三点:加强现场安全监管案例:贾某某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民刑初字第63号】法院调查取证证实张某某、侯某某有安全员资格,负责煤矿现场监管安全技术工作,二人作为技术和安全方面的直接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以及排除安全生产设施隐患,防止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在组织整改施工作业中疏于预防监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均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最终,被告人侯某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

第6章 回避制度案例

第六章回避制度 第一节回避制度的概述 [阅读案例1] 赵名申请林刚回避案 金山县发生一起抢劫案,该县公安机关组成以林刚为组长的侦查小组进行侦查,后来抓获以赵名为首的专门实施抢劫活动的犯罪团伙一干人。经过讯问,林刚发现赵名正是当年狠心抛弃其母子的亲生父亲,赵名也认出了林刚。赵名认为林刚可能会公报私仇,要求林刚退出侦查小组,不能参与对其的讯问。林刚认为自己会公正办案,坚决不同意退出侦查小组。 【问题】这种情况属于刑事诉讼法中的什么制度?赵名的要求合理吗?为什么?

【阅读案例2】 张东请求法官回避案 某年底张东因在花园市火车站公然抢夺一妇女的手提包,被当地群众合力抓获并扭送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该案进行了侦查,负责人是陈某。后该案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经过审理后,遂向法院提起公诉。次年3月,法院依法审理该案。张东认出出庭审理的法官是曾经对该案侦查过的陈某,原来陈某在同年2月调到法院工作。张东遂申请陈某回避。法院批准了。 【问题】法院批准张东申请的意义何在?

【阅读案例3】 章某申请回避案 某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抢劫案时,审判长在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的名单后,告知被告人章某有权对上述人员(除辩护人外)申请回避。当审判长问被告是否要求回避时,被告人要求公诉人回避。理由是:起诉书指控他使用暴力手段抢劫被害人,实际上他没有使有暴力,只是威胁而已。起诉书的指控与事实不符。审判长经过考虑,告知公诉人回避。 【问题】审判长的做法是否适当?

第二节回避制度的适用条件和范围 【阅读案例1】 李小芳交通肇事——男友法官回避案 某年5月,李小芳酒后开车不慎将一位路人撞成重伤。同年10月法院开庭审理该案。负责审理该案的是李小芳的男朋友黄某。黄某与李小芳恋爱两年,并打算近期结婚。 【问题】黄某是否应该回避?

会计案例分析: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案例分析(一)

案例分析报告 课程名称《会计》 任课教师荣莉 案例名称《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案例分析》学生姓名朱灵芝、郑瑶、杨浩、傅贤惠、孙瑞、黄恺、李诗平、白志奇、黄舒、许丹丹、魏芳、冯媛、郭宇 完成时间2011-6-18

某公司属于国有控股企业,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执行机构是董事会,另外还设有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各职能部门、分公司等。其内部控制制度及业务活动情况如下: 1.会计出纳分设。财务部经理的妻子担任出纳,并兼任满足行政部门需要的日常业务,亲自办理取款、购买、报销等手续。支票等票据由会计保管,支取款项的印章都由总经理亲自保管。 2.材料采购等由供应部经理审批、专门采购员实施。根据规定,各项费用由总经理签字都可报销,某日出纳在采购时发现当地主要媒体宣传另一公司A产品正在开展促销活动,称其为高科技产品,可以替代本企业主要原料并能够节约成本30%,促销时间仅仅两天。采购员认为时间过于紧张,来不及请示供应部经理,因此直接电告企业总经理,总经理决定采购10吨,价税合计100万元。出纳当即采购并由仓库验收入库,经总经理签字,办理了货款支付手续。后来生产车间反映,该批材料不适应生产要求,只能折价处理,造成损失30万元。总经理指示调整成本预算,将30万元损失记入正常材料耗费。 3.办理销售、发货、收款三项业务的部门分别设立,同时,为考虑到销售部门比较熟悉客户情况,也便于销售部进行业务谈判,确定授权销售部兼任信用管理机构。对大额销售业务,销售部可自主定价、签署销售合同。为逃避银行对公司资金流动的监控,企业在销售业务中尽可能利用各种机会由业务员向客户收取现金,然后交财务部

存放在专门的账户上。某月销售业务员甲联系到一个大客户,办理300万元的销售任务,并将款项交财务部人账。次月,该业务员谎称对方要求退货,并自行从其他企业低价购入同类商品要求仓储部门验收入库,仓储部门发现商品商标都丢失,但未进行进一步查验,直接办理了各项手续(但没有出具质检报告)。财务部将退货款项转入业务员提供的银行账号。 4.为了提高分公司的积极性,公司决定授予分公司自主决定是否对外提供担保业务、是否对外投资的权力。 5.年初公司财务部(没有专门的预算管理机构)制定年度预算方案以后,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立即执行。发生采购失误事件后,财务部根据总经理的意向决定调整成本费用预算,并认为当年圆满完成了企业预算目标。 要求: 分析企业内部控制方面存在什么问题,并说明应该如何修正。

5篇学习《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心得感悟

5篇学习《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心 得感悟 近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建立了统一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制度,我认为该规定从源头上规范事业单位用人和工作人员履职行为起到积极作用,也有着必然的“正面”环境与“反面”案例的迫切现实需要。 “正面”环境促使规定出台。正所谓“为政之要,莫先于用人”,在党的十八大以来这个“大环境”下,各地进一步严格执行人事政策法规,按章办事,选人用人工作成效显著,怎么选出好干部,用上真人才,是关系党和国家事业成败的关键性、根本性问题。特别是在事业单位改革这个小“背景”下,着重加强任职岗位和履职情况的监督约束,对破除特权思想,“老好人”思想、“潜规则”思想,做到秉公用权、廉洁用权,遏制事业单位选人用人不正之风,能够助推事业单位改革,事业单位人才发展,让人值得期待。 “反面”案例需要规定出台。选什么人用什么人,既是干部工作的标准和导向,又是政治生态和社会风气的晴雨表。近年来,个别地方“近亲繁殖”“萝卜招聘”“因人画像”“绕道进人”等涉及领导干部违规提拔任用子女亲属的问题频发,这就是典型的领导干部在选人用人上的以权谋私行为,这些群众深恶痛绝,反应强烈的“反面”案例,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干部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因此,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调配程序、完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流程、严肃人事工

作纪律,需要建立统一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制度来管理这些问题,符合现实需要。 学习《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心得感悟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是从源头上规范事业单位用人工作人员履职行为的一项重要举措。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坚持早动员、早部署、早准备,要全面铺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工作。要精心组织,通过网络学习、以会代训和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广泛学习和宣传,扩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工作的知晓率和覆盖面。要准确把握政策,增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学习《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力求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理解透彻。通过学习宣传,引导公务员了解和把握公务员回避规定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为公务员回避规定的顺利实施营造了良好的环境和舆论氛围。要继续规范事业干部任用制度,特别是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方面,要严格根据规定,确保《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得到更好的贯彻。要对有需要回避情形不报告或有意隐瞒的,对当事人、单位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对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相应处分。 学习《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心得感悟 近日,中组部、人社部印发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工作进行了比较详尽的规定。这是更加突出事业单位服务性、公益性和知识密集性功能特征的迫切需要,也是事业单位维护人事管理公平公正的必然选择。从这个角度看,事业单位必

公务员制度案例分析

一、肖利是某市政府机关的一位科员。2003年年初的一天,他对主管他的科长说:“尽管我对去年年终因自己工作失误而受到的行政警告处分有保留意见,但我认了,不准备申诉了”。半个月后,当科长通知他参加更新知识的培训时,他说:“我前几年在大学读研究生时各门功课成绩都好,专业知识扎实,我用不着参加培训”。他还说:“我将公务员的申诉与培训权利都自愿放弃了”。 肖利能放弃这两项权利吗?请作出明确判断,并阐明理由。 答: (1)根据公务员权利可放弃的原则,肖利对年终时所受处分有保留意见,但不申诉,他放弃的是申诉权,属于可放弃的权利。 (2)又根据公务员权利不可放弃的原则,肖利准备放弃参加培训的权利是不妥的,培训是公务员必须享有的权利,不能放弃。表明他对公务员权利的规定理解不全面。同时,他强调在大学时的成绩好而不参加培训,也是不对的,因为大学学的知识到了工作岗位上只有一部分用得上,只有与时俱进不断更新知识,才能完成新时期的工作任务。 二、某行政机关拟招考2名国家公务员,通过公布招考公告,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应考者多达85名,最后经过笔试、面试等多道程序,结果有4名考生成绩优异,脱颖而出,进入被录用名单,但名额只有两名。于是主管领导和人事部门开会讨论能否全部录用这4名考生,你认为行吗?为什么?请用相关制度进行分析。 答: 首先,在录用程序方面存在问题,在经过考试面试后,还需对合格者进行体格与考察,即对考试合格者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组织这些人员进行体格检查,以审查其健康状况是否适应工作要求,然后再提出录用名单并报相应级别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批或备案。 其次,在讨论录用上名单时,要遵循按职位要求选人的原则,即应当要有职位空缺并按照招考职位的工作性质、责任大小、难易程度及其任职资格条件来衡量报考者的德、才情况是否符合要求。根据编制和职位空缺的情况,在公布招考两人的情况下,不得随便更改录用人数,应当在这4人中优中选优。

劳动仲裁的回避案例(精)

劳动仲裁的回避案例 来源:胡律师网作者:上海律师胡燕来所属栏目:劳动纠纷律师案例点 王某一方和用人单位一方终于都坐在了仲裁庭上。仲裁员首先宣布了仲裁庭的纪律,并核实了到庭有关人员的身份。然后仲裁员宣布王某与上海某国有集团公司之间劳动争议一案,由仲裁员武某进行独任仲裁,当事人双方是否申请仲裁员回避。胡燕来律师代表申请人一方表示不申请回避。那么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员回避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仲裁员回避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仲裁劳动争议案件时,仲裁庭成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该案件仲裁活动的一项法律制度。仲裁员回避是为了保证仲裁活动能够客观公正进行,提高案件处理的公信力。 仲裁员回避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仲裁员自行回避”,二是“当事人提出回避”。“仲裁员自行回避”是指仲裁员知道自己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而自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不参加案件的仲裁活动。“当事人提出回避”是指仲裁员在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或者不知道(不认为自己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时候,劳动争议仲裁的双方当事人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仲裁员回避。 专业劳动纠纷律师认为,不论是仲裁员自行回避还是当事人提出回避,都必须要满足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形,即仲裁员: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在这些情形下仲裁员裁决案件,都会使人对其裁决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因此,法律规定了回避制度以消除不必要的怀疑。 除此之外,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办事机构负责人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案件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作出的决定要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上海劳动纠纷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擅长企业法律顾问,邮箱hulvshi119@https://www.wendangku.net/doc/8919124711.html,

公务员制度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省外事办一工作人员李某2月份因公出国,后无任何理由逾期不归。在年底时(12月1日)李某回国,来到其所在单位被告知外事办已经将其开除,李某认为机关对其作出的处分不合理,决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问:1、外事办对李某的处分是否符合有关的程序规定?为什么? 2、李某应该向哪个部门或机关提出申诉? 3、公务员提出申诉的时间限制是多长?本案中李某具体应当在何时以前提出申诉? 答:1、外事办对李某的处分程序不合法。处分决定是经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后作出的,并且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本案中李某没有受到书面形式的处分决定,该省外事办的处分程序不符合规定。 2、李某应当向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外事办的上一级机关进行申诉。 3、公务员自知道对其的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可直接提出申诉。本案中李某应当在这年12月31日以内提出申诉。 案例二、X市教育局在新一批干部任免的公示期间,该局一名工作人员向教育局机关提出意见:认为该局拟任科长的一名公务员应当执行任职回避。教育局审查后直接做出了该名同志任职回避的决定。 问:1、X市教育局做出的人事回避的决定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2、列出需要任职回避的几种亲属关系? 3、公务员本人能否申请回避?其他人是否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 答:1、该教育局做出的回避决定程序合法。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审查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2、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 3、公务员本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都可以申请公务员回避。 案例三、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一名公务员申请退休未予批准,其认为机关对其申请退休不予批准的理由不符合公务员法有关退休的规定,所以该名公务员向县政府办提出了申诉。县政府办对其提出的申诉不予受理。请问该名公务员对于申请退休未予批准的决定是否可以提出申诉?县政府办是否有权受理其申诉?为什么? 答:该名公务员可以就设清退休未予批准进行申诉。县政府办不是本案的申诉受理机关,接受申诉的机关应当是该县公务员主管部门。 案例四、某局在发放工作人员工资时扣发了每人200元,在年底仍未补发所扣减的工资,所欠工资被用于局机关进行办公楼的整修,整修完毕后该局补发了所扣减的工资款额。请问该局违反了公务员法的哪项规定? 答:该局违反公务员法有关工资福利保险的规定;“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案例五、某机关公务员请假期满逾期不归,其所在单位给予其警告处分。该名公务员遂向其所在机关提出辞职申请,机关未予审批。 问:1、该名公务员违反了公务员的哪项纪律? 2、旷工或者请假期满逾期不归多长时间属于公务员法规定的予以辞退的情形? 3、该机关的做法是否符合有关公务员辞职的规定? 答:1、该名公务员违反了“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纪律规定。 2、旷工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属于公务员法规定的予以辞退的情形。 3、该机关对其工作人员提出的辞职申请未予审批的做法违反了规定。公务员法规定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案例六、某厅有一职位专业性要求较高需要聘任相关人员,经过选聘该厅与甲某签订了为期十年的聘任合同。在工作期间,甲某未经请假外出十天未归,其所在机关据此解聘甲某,甲某不服,决定申诉。 问:1、本案中关于聘任的情形哪些违反了公务员法的规定? 2、甲某与该机关之间的争议应当采用何种方式解决争议?这种方式有无期限限制? 3、甲某在知道解聘事宜后是否能向法院提起诉讼?为什么? 答:1、该厅与甲某签订十年的聘任合同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聘任合同的期限应当为一至五年;该厅不能因甲某外出十天不归就接解聘甲某,因为按照公务员法规定,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以上的才属于可以予以辞退的情形;机关在解聘人员时必须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2、甲某应当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仲裁的时间限制是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 3、贾某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聘任制公务员寓所在机关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再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即申请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 案例七、A省某系统招录了二十名公务员,在新录用公务员任职之后该系统组织了对所有新录用公务员的初任培训,培训时间为七天。问:1、该系统违反了公务员法有关培训的哪些内容? 2、国家设立的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有哪些? 答:1、该系统在新录用人员已经任职之后才进行初任培训,违反了“初任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合格之后才可以任职”的规定;本案中初任培训的时间为七天违反了公务员法规定的初任培训时间不少于十天的规定。 2、国家设立专门的培训机构,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公务员培训中心、管理干部院校、培训基地都是专门负责公务员培训的机构。

公务员回避制度

公务员的回避制度 一、含义:回避是指为了防止公务员因个人利益和亲属关系等因素对公务活动产生不良影响,而在公务员所在职务、所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做出一定的限制,使其避开有关亲属关系和公务的制度。 二、公务员回避制度的类型: 从理论上来看,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三种回避种类基本包括了可能影响公务的主要情形。 (一)任职回避 1、任职回避的含义 公务员任职回避,是指对有特定亲属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关系密切的职务方面做出的限制。任职回避是公务员回避制度的重要内容,其目的是通过限制互为亲属关系的人员在一个单位或部门任职,防止和克服亲属聚集极其产生的各种弊端,为公务员廉洁奉公创造条件。 2、任职回避的主要情形 任职回避的对象主要是存在法定的亲属关系的公务员。公务员法并不反对具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人都参加到公务员队伍中去实践中“警察世家”、“子承父业”、“夫妻警察”等现象并不少见。但关键是他们所担任的职务之间不能是法律禁止的特定直接关系:一是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二是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三是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其中“同一行政首长”的意思为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是指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第三种情形主要是考虑由领导的亲属担任纪检、监察、审计的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而由亲属担任组织、人事、财务工作则容易在用人和财务管理上产生腐败等问题。 但考虑到工作实践中因地域或工作性质等原因也可以对任职回避作一定变通。例如一些边远海关邻近的单位很少就业、生活都不太方便派夫妻双方同去该海关工作可以解决很多实际问题。但是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才可以对任职回避作变通规定。 任职回避中的亲属包括四类: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 (二)地域回避 1、地域回避的含义

公务员回避制度-最新范文

公务员回避制度 篇一: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案例 浅析公务员任职回避问题 【案例一】“近亲繁殖”的铁道部(关系回避) 铁道部新闻发言人王勇平在7月24日晚间的新闻发布会上,被记者问到“为何救援宣告结束后仍发现一名生还儿童”时,他答:“这只能说是生命的奇迹”。之后,被问到为何要掩埋车头时,王勇平又说出了另一句非常经典的话,“至于你信不信,我反正信了”。 日前,网民崔勤malisha以王勇平家庭成员的造句在网络上热传:铁道部发言人王勇平先生你好,您的大女儿王晓英是铁道部财务局主任,大女婿李阁奎是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长,二女儿王晓霞是北京市计生局处长,二女婿郭亮是北京市中心医院副院长,小儿子王晓飞是铁道部质检科科长,儿媳张宁是市妇联主任。至于你信不信,反正我信了。 同年7月中旬,铁道部运输局车辆部副主任刘瑞扬被有关部门带走调查,其妻子、铁道部文联副秘书长陈宜涵也在同一天被带走。 2011年2月11日晚,58岁的铁道部部长、党组书记刘志军被有关部门带走。关于刘志军案,据称他任人唯亲,任内提拔大量亲戚任职铁路系统。他的弟弟刘志祥数年内从一个普通的铁道工人做到了火车司机、人事干部、纪委书记、副站长,直至武汉铁路分局副局长、汉口火车站站长。可谓“近水楼台先得月”。 铁路系统人事制度上的“近亲繁殖”不仅容易产生官官相护,令监管和问责制度失效,而且许多在责任事故中受处分的官员在事件冷淡

后,又以别的职务上任。 网民“瞎猫AQ369”指出,为什么铁路的腐败问题长期无人过问?主要的问题是由于体制问题所掩盖!因为它几乎是个封闭似的家长式管理,特别是家里有个在铁路当权的,那可不得了!所谓鸡犬升天,那真是有过之而无不及!任人为亲、裙带关系甚至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铁路可以说是从上到下贪官到处可见!“瞎猫”认为,最可气的是那些所谓纪检、监察部门形同虚设!他们本来就是花钱或是走后门好不容易捞到的这个位子。 补充: 铁道部安氏家族家谱 安路勤——原北京铁路局局长、现铁道部副部长 安路生——原上海铁路局局长 安立敏——铁道部纪委书记、纪检组长 安国栋——铁道部副总工程师 安鹤翔——铁道部国际合作司原副司长、巡视员 安金黎——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副司长 【案例二】(关系回避) 近日,有网帖爆料并质疑,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县委书记毛知兵28岁的外甥女——赵群子在选美之后一路火箭提拔的公正性。赵群子本科毕业一年直接从挂职副镇长,隔年任县科技局局长,28岁当选岳阳市华容县副县长。在任华容县科技局局长后,有网友发帖 称,“新局长24岁,参加工作不到4年,副职经验无、基层经验缺、工

个案案例

? 心理社会治疗模式个案介绍 小明(男,16岁,高2 )有一个兄弟姊妹多的大家庭。有个哥哥吸毒,几个都是中途辍学。 -父母的教育程度不高,靠做小买卖养家糊口。  -如果孩子有了问题父亲只会用打骂的方式处理  -小明寄托在一个表兄家里读书。被丰富的城市生活所吸引,经常和同学放学后在街上、娱乐场所流连. -高1时加入了一个黑社会组织,逐渐变成“大哥” ,在学校横行霸道,欺负弱同学。. -小明头脑灵活,能说会道,老师和同学拿他也没有办法,打架、斗殴和争女朋友成了小明的生活目标。 ? 个案过程 一、开始接触 关心小明的老师推荐到学校社工处。 小明与社工接触时怒气冲冲为自己的所作所为做辩护,认为学校老师不但不信任他,许多人对他有偏见。而他的问题不在他,在于老师保守的头脑和落后的制度。 他知道自己可能被开除,也明白自己只能上较差的大学。但他很想有一天出国留学。 他期望社工为他出气,纠正老师的偏见让他安心学习.但同时有矛盾地强调他不向见社工,也不需要任何帮助,他是被迫来的。 社工从老师处了解到他的背景,认为小明被推荐来“求助”的焦虑和付出的勇气。 社工知道他的角色容易引起小明的移情:小明对老师所代表的权威和惩罚的感受可能会投射到社工。 小明偏差行为也在他自己内心留下不安和内疚,对社工产生戒心和抗拒。 为了减低小明的焦虑,建立信任的专业关系是开始接触时最重要的一环。 社工采用了“支持”、“探索-描述-宣泄”两个非反映的沟通技巧,了解小明的真实情况和建立关系。 社工耐心地倾听小明的表达,表情和语调流露愿意被了解和接纳的态度。 鼓励性的气氛让小明逐步减除他的戒心,以较开放的心情谈论他过去的经历和感受。 自由的宣泄给小明起到了情绪的疏导作用。他从来没有如此详细叙述过自己多年的经历和感受,社工基于心理社会治疗法对人的尊重,没有因他的行为而对他产生批评的态度,由此,鼓励小明面对自己的感受和积极地计划自己的打算。 ? 研究

浅析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

浅析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张明瑞 西南大学法学院10级1班,2220103002012003 摘要:伴随我国民主法治社会的不断进步,作为国家公务员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回避制度也不断发展完善,成为一项行之有效、必不可少的的公务员监督机制,通过对公务员任职、公务、地域三个方面提出回避进行限制,完成对公务员执行职务的监督,是提高行政效率、增强政府公信力、体现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但是,由于受到我国传统思想观念,以及该项制度设计本身存在的客观障碍的影响,我国当前的公务员回避制度仍存在诸多方面的问题亟待解决。本文则是在对我国现行的公务员回避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对这一制度的完善进行了相关的探讨。 关键词:公务员;回避制度;存在问题;完善 “公务员回避,是指公务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与所处理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实体处理结果和程序进展的公证时,依相对人申请或自己主动提出,经主管机关决定,依法终止其对该事项的管辖权而由他人代理的制度。回避是普通法上的自然公正原则的最朴素的体现,即: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否则就可能产生专断和偏袒。回避制度是公务员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内容,目的在于保障行政执法的公正、公平”① 一、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发展概况 “我国是实行回避制度的发源地,早在封建社会时期,统治者在官吏的选拔和任用上就实施了回避制度,目的在于限制和防止中央及地方官吏利用亲属故旧相互勾结,动摇以至瓦解封建统治。所谓回避,就是因避嫌而不参与其事,包括避亲和避籍两个方面。东汉时的‘三互法’是我国建立的最早的正式回避制度,据后《汉书.蔡邕传》记载,‘初,朝议以州郡为党,人情比周,乃制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对互相监临。至是复有三互法,禁忌转密,选用艰难。’其基本精神是本地人不得为本地长官,婚姻之家不得相互监临。此后回避制度历经汉、唐、明等朝,不断得到创新和发展。明朝时回避制度进一步健全,包括亲属回避、籍贯回避、听诉回避等等。清朝对回避制度的规定更为严格,不仅规定了公务回避的要求,而且对违背回避制度的官吏,实施严厉的处罚,进一步加快了回避制度的发展进程。 新中国成立后,在借鉴古代回避制度经验及改进其不足的基础上,我国实行了领导干部回避制度。伴随公务员制度的建设,公务员回避制度也日臻完善。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强调:‘要抓紧建立领导干部交流制度和回避制度,并严格执行。’1993年8月,国务院颁发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公务员回避制度作出了原则性规定。1996年5月国家人事部制定了《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从制度上进一步规范了国家公务员的任职回避及公务回避,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实施开始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2006年8月7日中共中央又制定了《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这是首次就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单独成文制定了回避规定。”②现阶段,我国的公务员回避制度大致包括三个方面:任职回避、公务回避、地域回避。任职回避,是指对具有法定特殊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关系比较密切的职务方面所做的限制;公务回避,是指为了防止与某一公务具有利害关系的公务员直接或间接参与处理该事 ①应松年. 公务员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243-244. ②许贝贝. 浅析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策略[J].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10,(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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