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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煤矿防治水和水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

安徽省煤矿防治水和水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
安徽省煤矿防治水和水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文件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

皖经信煤炭〔2013〕128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防治水和水资源化

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产煤市煤炭管理部门,淮南、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煤矿防治水和水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3年6月9日

安徽省煤矿防治水和水资源化

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有效开展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和煤矿企业财产安全,合理利用矿井水资源,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水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煤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境内煤矿企业(煤矿)及有关防治水单位的防治水及矿井水资源化利用与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煤矿防治水及水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监督监察。

第二章机构与制度

第四条煤矿企业(煤矿)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和水资源化利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煤矿企业(煤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和水资源化利用工作技术责任人。

第五条煤矿企业(煤矿)必须建立专门的防治水和水资源化利用机构,配备满足防治水和水资源化利用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煤矿企业及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必须配备专职地测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开展防治水工作。

煤矿企业(煤矿)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应设立独立的地测防治水机构。

产煤市行业管理部门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淮南矿业集团、淮北矿业集团、皖北煤电集团和国投新集公司(以下简称四大矿业集团)不少于5人,其他涉及煤炭开采的企业不少于2人;煤矿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符合下表要求:

度。

(一)技术管理制度。煤矿企业每季度、煤矿每月应至少召开一次防治水专题会议,研究解决防治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跟踪检查监督。

(二)“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制度。煤矿要根据水害情况每年编制防治水“一矿一策、一面一策”。

(三)预测预报制度。煤矿每年、月度末要对下一年度、月度采掘工作面的水情水害进行预报,采掘工作面接近水害危险区前要及时下达临时预报。

(四)隐患排查制度。煤矿企业每季度、煤矿每月应至少开展一次煤矿水害隐患排查。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煤矿开展水害周分析。

(五)水害情况通报制度。相邻煤矿必须签订安全开采协议,每季度交换一次图纸资料,每半年开展一次防治水安全互查,发现问题按权限报煤炭管理、资源管理部门,并立即采取安全措施。

在国有重点煤矿范围内合法的地方煤矿必须接受国有重点煤矿对其防治水工作的监督检查。

(六)应急演练及水害紧急情况撤人制度。煤矿必须根据煤矿水害程度和可能发生的水害事故,制定水害应急预案,并每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采掘作业时,发现有透水征兆,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人员。

存在陷落柱突水威胁的煤矿,井下出现渗水、淋水等情况必须立即汇报,并及时取样化验分析;水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必须立即撤出所有人员。

井下探(放)积水位置、积水量等情况不明的老空水,出水量超过采区、工作面排水系统能力,必须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害威胁的人员。

发现井筒突水、出砂,必须立即撤出所有人员。

(七)安全投入制度。煤矿企业(煤矿)要根据年度防治水计划,按需安排防治水专项资金。

第八条严禁新建设计能力小于45万吨/年的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煤矿。

第九条开采受底板灰岩承压水威胁煤层的煤矿,采用注浆改造措施的应建立地面永久注浆系统。

煤矿企业必须分区域建立水质化验室,尚未建立的可在矿山救护队建立;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煤矿必须建立水害预警系统和水动态自动观测系统。

第十条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生产煤矿必须安装潜水电泵排水系统。

新建、改扩建的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必须建立潜水电泵排水系统,否则矿井不得进行联合试运转。

第十一条煤矿每年对主排水设备进行一次性能测试,并进行联合排水试验。新建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必须对主排水设备进行性能测试。

第十二条省政府通过以奖代补方式支持、鼓励煤矿企业加强水害治理与利用项目。

煤矿企业(煤矿)应当加强水害防治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政策,奖励安全解放和回收受水害威胁煤炭资源的煤矿企业(煤矿)。

第十三条煤矿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职工水害防治意

识、技能。

第三章水文地质基础工作

第十四条煤矿应当按《规定》编制和建立水文地质图件及基础台帐,编制矿井地质报告、建井地质报告、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矿井地质报告、建井地质报告应当有相应的防治水内容。煤矿还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下列防治水图件和基础台账:

(一)主要含(隔)水层等厚线图和区域水文地质图;

(二)井筒涌水量监测台帐;

(三)井下主要排水系统参数及检测台账;

(四)物探成果验证台账。

第十五条井田地质勘探报告必须明确水文地质类型,否则不得进行矿井初步设计;新建煤矿竣工验收前必须按照《规定》提交建井地质报告。生产煤矿至少每5年进行一次地质报告修编。

煤矿必须按照《规定》要求进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其划分结果报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按复杂或极复杂管理:

(一)单个井筒涌水量超过60立方米/小时;

(二)矿井发育陷落柱(或疑似陷落柱)的;

(三)煤矿进行承压水上开采或缩小防水煤(岩)柱开采,其主要充水含水层单位涌水量大于0.08升/(秒·米);

(四)煤矿因突水造成采区、水平或矿井被淹或停产的。

第十六条煤矿防治水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煤矿概况、编制的必要性、可行性,规划期采掘工程接续安排;

(二)煤矿水文地质条件、充水因素,存在的主要水文地质问题及水害防治措施;

(三)地面防治水、井下探放水、注浆堵水等工程;

(四)防(隔)水煤岩柱计算及留设,井下隔离设施;

(五)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煤矿防治水技术保障系统及投入等。

第十七条水害防治年度“一矿一策、一面一策”措施应包括年度采掘范围,受威胁的采掘工作面,水害因素分析,水害治理方案及主要安全技术措施,水害治理工程量。

第十八条水情水害预测预报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煤矿必须编制年度、月度水文地质预测预报;年度和月度预报资料由矿总工程师审签后送达煤矿企业和煤矿相关部门。

(二)水情水害预测预报包括水文地质条件、主要充水因素、防范可能突水的措施等。

(三)煤矿水害周分析中发现水害危险的应及时下发临时水害预测预报。

第十九条煤矿必须按照《规定》开展水动态观测工作,应采用分源(分水源)观测的方法观测矿井涌水量。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其主要充水含水层(组)的观测孔每层(组)不得少于3个。

第二十条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必须采用地面三维地震、地面电法等进行水文地质勘探。对物探异常区域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区域,在巷道掘进前,必须采用物探、钻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

地面电法勘探网度应不低于40×20米,尽可能查明主要充水含水层的富水性及断层等导水通道的导含水性,探测煤系地层底部的碳酸岩界面,划分岩溶裂隙发育带、富水带及

地下水径流带。

地面三维地震勘探的CDP网格不大于10×10米,叠加次数不少于24次。三维地震勘探资料应解释构造发育情况,在物性条件许可下查明奥灰顶界面及埋藏深度,控制基岩面标高误差不大于深度的1.5%,提交基岩面等高线图。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煤矿必须配置工作站,进行三维地震资料解释。

煤矿必须对原三维地震资料进行精细解释。无法进行精细解释的,具备三维地震勘探条件的,应重新进行三维地震勘探;不具备的必须进行井下物探和钻探。

第二十一条煤矿必须按《规定》进行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

淮南煤田开采A组煤、淮北煤田开采10(6)煤层前和存在地质构造异常体的煤矿,必须开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

开采可能形成顶板再生水体的煤矿,必须制对再生水体进行勘察并制定预防措施。

第四章水害防治

第二十二条受水害威胁的煤层,开采前必须编制可行

性研究报告、开采设计(防治水设计),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经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受水害威胁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建立排水系统,并与开采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采煤工作面有效排水能力不低于预计最大涌水量的1.5倍,掘进工作面有效排水能力不低于预计的最大涌水量。

第二十四条探放水钻孔的布置、超前距离和止水套管的长度,应当根据水压大小、煤(岩)层厚度和力学性质等确定。

孔口必须安装控制闸阀。止水套管应进行耐压试验,耐压值不小于设计静水压值的1.5倍,并保持30分钟以上。

第二十五条当井巷工程接近暗河、溶洞、陷落柱和穿过含水层、含(导)水性不明断层及积水情况不清的老空区或近灰岩含水层掘进时,必须采取物探超前、钻探验证进行循环探查。

当断层与强含水层沟通时,应按导水断层留设防水煤(岩)柱或进行注浆改造隔断与强含水层间的水力联系。

沿断层防水煤柱线布置的巷道,掘进过程中应当明确每

隔一定距离布置一组探查钻孔,控制断层摆动和核实防水煤柱尺寸。

第二十六条掘进工作面或巷道距含水层最小距离小于安全隔水层厚度时必须进行循环探查,采取疏水降压或注浆改造等措施,并制定防止巷道误揭含水层的措施。

采用钻探方法进行循环探查时,每个钻场内布置不少于3个探查钻孔,其中2个钻孔终孔至含水层顶(底)板,1个钻孔探测掘进前方构造和岩层富水性;安全掘进距离由矿总工程师确认。

第二十七条存在陷落柱突水威胁的煤矿,新水平、新采区巷道掘进必须采用物探、钻探等方法循环探查工作面前方及顶(底)板富水情况,发现异常立即停止作业。

第二十八条发育岩溶陷落柱(或疑似岩溶陷落柱)的煤矿,必须查明岩溶陷落柱的富水性、渗透性、水位、水质、水温、补(径、排)条件等情况,否则不得陷落柱影响区域内进行采掘活动。

煤矿在新水平、新采区开采设计编制前,要做到三维地震勘探或电法勘探全覆盖。不具备三维地震勘探或电法勘探

条件的必须采取补充勘探手段进行勘探。

第二十九条陷落柱的探查及其安全煤(岩)柱的留设遵照以下规定:

(一)进入陷落柱内的钻孔必须封堵,封堵钻孔承压值不得低于所在位置静水压力的1.5倍。

(二)对不含(导)水陷落柱应当留设安全煤(岩)柱,并不得小于15米;对含(导)水陷落柱要按照导水断层留设防水煤(岩)柱。

(三)布置在陷落柱及其安全煤(岩)柱边界外附近的采掘工作面,开工前要编制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制定水害防范措施;掘进工作面距陷落柱安全煤(岩)柱边界80米时,超前对巷道前方、底板及陷落柱一侧进行循环探查。

第三十条探(放)老空水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禁边采掘边从事探(放)水作业;

(二)近距离煤层群开采时,下伏煤层回采前要对导水裂缝带波及范围内的上覆煤层老空区水进行探(放)和疏干;

(三)探(放)水钻孔在水平和垂直方向上呈扇形成组布置;

(四)探(放)老空水的超前距,根据水压、煤(岩)层产状、厚度、强度及安全措施等情况,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五)下山掘进的沿空巷道不具备超前探(放)老空水的,只有在查明老空区位置、积水范围、积水量等条件下,可实行“无压”(水压<0.01兆帕)放水,但必须制定专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审批;

(六)探(放)有补给水源的老空水,要选择在老空低洼处留设适量的探放水钻孔,作为长期放水和观测孔,并保持放水畅通;

(七)受老空水威胁的采掘工作面进入探(放)水“警戒线”时,要加强充水性调查,发现有异常出水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并采取措施。采用爆破凿岩时,当钻眼有出水征兆时,不得装药和放炮。

第三十一条报废的水文观测孔、已受保护层开采影响的瓦斯抽采孔等要及时封闭;受开采影响在含水层(体)段发生套管剪断的钻孔,必须提前采取措施进行封闭;地面未做到完全封闭的钻孔,必须在井下采取措施进行补充封闭或留设安全煤(岩)柱。

第三十二条在基岩风化带含水层(体)或者含水断裂带下开采,应留设防隔水煤(岩)柱;或者采用疏干、注浆改造、充填等方法开采。

第三十三条开采受顶板含水层(砂岩裂隙水、岩浆岩裂隙水、顶板离层水、推覆体及倒转岩溶裂隙水等)威胁的煤层,必须对开采后破坏范围内或预计导水裂缝带波及范围内的含水层进行超前疏干、注浆改造或采取充填开采。

第三十四条在第四系含松散含水层下采煤,其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应当按照《规定》和《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以下简称《三下开采规程》)的要求,由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炭设计单位在煤矿初步设计中确定,并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煤矿在查明水文地质条件下,可以缩小防隔水煤(岩)柱尺寸开采。拟缩小防隔水煤(岩)柱前,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方案和开采设计,开采设计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试(开)采。

煤矿首次缩小防水煤(岩)柱开采的,应与科研单位合

作,开展开采可行性研究,编制开采方案和开采设计。

煤矿某一采区和煤层首次缩小防隔水煤(岩)柱、水体采动等级发生变化、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进一步缩小的必须进行试采。试采结束后6个月内向原批准单位提交试采报告。

第三十五条在第四系松散含水层下缩小防水煤(岩)柱开采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安全煤(岩)柱的留设必须满足《三下开采规程》规定;

(二)缩小防水煤(岩)柱工作面开采前必须准确控制基岩面标高。在相似的地质单元内,当基岩面起伏变化不大,其含水层属弱富水性的必须有1-2个能够控制基岩面的钻孔;含水层属中等富水性的必须有不少于 2个能够控制基岩面的钻孔;当基岩面起伏变化较大,或含水层属强富水性的必须有不少于3个能够控制基岩面的钻孔;

(三)缩小防水煤(岩)柱工作面开采前必须严格控制含水层顶、底界面及含水层岩性组合、厚度等特征,查明水文工程地质条件,确定水体采动等级。确保有3个以上能够

控制含水层顶、底界面的钻孔;

未达到(二)、(三)两条要求的,必须进行补充勘探,否则不得缩小防水煤(岩)柱开采;

(四)缩小防水煤(岩)柱试采,若没有类似条件覆岩破坏实测资料的煤矿,必须施工“两带”观测孔,开展覆岩破坏高度的实测工作;

(五)核定年生产能力小于30万吨的煤矿以及急倾斜煤层不得缩小防水煤(岩)柱开采;

(六)缩小防水煤(岩)柱试(开)采,必须监测相关含水层水位动态。

第三十六条受底板灰岩承压水威胁的煤层,新采区开拓准备时,具备联合放水试验条件的必须进行联合放水试验。

采煤工作面开采前必须要采取物探、钻探等方法查明工作内部构造、含富水情况和导(补给)水情况,可采用疏水降压、底板注浆改造、充填开采等方法进行灰岩承压水防治。

第三十七条采用疏水降压方法开采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煤层,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放水巷放水的,其放水巷的标高应低于相对应的采煤工作面最低标高;

(二)开采前必须进行放水试验;

(三)承压含水层的水头值必须疏降到隔水层允许的安全水头值以下;

(四)对可能突水的破碎带(断层带)进行注浆加固;

(五)急倾斜煤层开采,必须疏干底板移动破坏线以上灰岩含水层。

第三十八条采用注浆改造煤层底板灰岩承压含水层上开采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注浆改造后的突水系数符合《规定》要求;

(二)注浆改造范围由矿总工程师确定,但必须超过开采边界外侧30米;

(三)注浆终压不小于静水压值的2.0倍,终孔吸浆量不大于20升/分钟;

(四)开采急倾斜煤层时,移动破坏线以内的含水层必须注浆改造。

第三十九条采用充填法进行承压水上开采的,开采前

必须在拟进行承压水上开采区域附近与其煤层赋存条件及顶底板岩性条件相近的区域先进行试采,取得成功经验后,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采设计,经审批后方可试采。

第四十条煤矿每月观测1次井筒涌水量、水温及水中含砂量;每季度观测1次井筒和地表沉降;每半年对出水井筒的水质进行1次分析;每年年底对观测结果进行分析总结。有条件的煤矿建立在线监测系统。

井筒涌水量出现下列异常的,必须及时分析查找原因,加密监测出水位置、水温、水压和对应层位等:

(一)正常涌水量小于6立方米/小时的,水量增幅达50%及以上;

(二)正常涌水量大于等于6立方米/小时的,水量增幅达20%及以上;

(三)水中含砂或单个出水点水量达到0.5立方米/小时及以上的。

第四十一条井筒出水量大于6立方米/小时或井壁出现破损时,必须及时采取注浆封堵等加固处理。采用冻结法施工的井筒,冻结结束后及时注浆封堵冻结孔。

2014安徽省水资源公报

2014年安徽省水资源公报 安徽省水利厅

发布单位: 安徽省水利厅 编制单位: 安徽省水文局 审定: 张效武 复审: 王家先王德胜 初审: 汪俊飞朱岳松 丁峰张广萍 编写:祝丽萍吴春艳张延孟云侠章莹孙璞储挺韩志国姚梅

目录 一、综述 二、水资源量 三、蓄水动态 四、水资源开发利用 五、水质状况 六、重要水事 附:主要指标解释

安徽省水资源计算分区图

2014年安徽省水资源公报 一、综述 安徽省地处中纬度,为亚热带与暖温带的过渡区,具有明显的过渡性气候特征。受季风气候影响,天气多变,降水年内年际变化大,洪涝旱等自然灾害经常发生。全省辖16个地级市,国土面积139476平方公里,按水系分属淮河、长江及新安江三个流域。 2014年全省生产总值(GDP)20848.8亿元,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2392.4亿元,第二产业增加值11201.0亿元,第三产业增加值7252.4亿元。全年工业增加值9581.4亿元,其中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9530.9亿元。常住人口6082.9万人,城镇化率49.2%。全省有效灌溉面积6497.5万亩,实灌面积5206.5万亩。 1.降水量 2014年全省年降水量1278.5毫米,比2013年多24.9%,较常年值多9.0%,属降水偏丰水年。年内降水时空分布不均匀,1~4月、5~9月、10~12月份全省降水量分别为340.5毫米、847.2毫米、156.9毫米,分别占全年降水量的25.3%、63.0%、11.7%。三个流域降水情况是:淮河流域年平均降水量1013.8毫米,较常年值多7.5%;长江流域1468.3毫米,较常年值多9.2%;新安江流域2060.9毫米,较常年值多15.2%。 2.水资源量 2014年全省水资源总量778.48亿立方米,比2013年多32.9%,较常年值多8.7%。其中地表水资源量712.86亿立方米,地下水资源量178.91亿立方米,地下水资源量与地表水资源量不重复量65.62亿立方米。全省人均水资源量为1279.78立方米。全省入境水量8854.88亿立方米,出境水量9427.81亿立方米,比2013年分别多1041.78亿立方米、1191.75亿立方米。 全省大中型水库年末蓄水总量78.65亿立方米,较年初增加25.75亿立方米。 2014年年末与2013年同期比,淮北平原浅层地下水储存量增加14.51亿立方米。 3.供用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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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文档 Document Writing

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新版全文笫一条为加强我省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工程质量,节约投资,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向省或者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 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现行国家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标准执行。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实行分级审查制度。 国家和省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审查。 地级以上市和县(市)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本地区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审查。 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广东省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三)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主要包括: 1、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关规划设计要点的批准文件;

海南省水资源管理办法

海南省水资源管理办法 【文献号】1-24218 【时效性】有效 【法规名称】海南省水资源管理办法 【法规分类】地方法规 【颁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正文】 海南省水资源管理办法 (1990年9月1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在本省辖区内规划、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本办法。 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以合资、合作、独资以及其他形式开发利用水资源和从事防治水害的各项事业。在海南岛内举办的水电、水利开发经营企业,享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的税收优惠办法的优惠待遇。 第五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

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本省开发利用水资源实行以地表水为主,与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相结合;以蓄为主,蓄引结合;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利用和保护,开源与节流并重的方针。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都应当采取措施,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保护自然植被,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防汛、防旱、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工作及保护水资源、水环境的义务;对破坏水资源、污染水环境,损坏水域以及水工程设施等行为,有制止、举报和进行斗争的权利。 第七条在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节约用水和进行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本省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下级管理服从上级管理,分部门管理服从统一管理。 省人民政府设水资源领导机构,负责协调全省水资源开发利用与除害、保护等重大事宜。该机构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省水资源办公室,负责实施其决定的各项工作。 市、县水资源领导机构的设置,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其有关水资源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水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水资源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水利事业的发展计划、规划。 (二)统一组织水资源的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负责组织编制全省和主要江河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制订水的中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参与城市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和其他部门有关的专业规划的可行性论证及审批工作,组织审议地区性水资源综

淮河片水资源公报(2005年度)

综述 淮河片包括淮河流域和山东半岛沿海诸河,总面积约33万km2。其中淮河流域面积约27万km2,地跨湖北、河南、安徽、江苏、山东五省40市;山东半岛面积约6万km2,全部在山东省境内,范围涉及10个市。在本公报水资源分析计算中,采用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确定的分区和面积,淮河流域分为淮河上游(王家坝以上)、淮河中游(王家坝至洪泽湖出口)、淮河下游(洪泽湖出口以下)、沂沭泗河四个水资源二级区;山东半岛单为一个水资源二级区(见淮河片水资源分区图)。 2005年淮河片平均降水深1030mm,折合降水总量3398亿m3,较多年平均降水量偏多23%。其中,淮河流域平均降水深1087mm,折合降水总量2924亿m3,比多年平均降水量偏多24%;山东半岛2005年平均降水深776mm,折合降水总量474亿m3,与多年平均降水量相比偏多14%。 2005年全片地表水资源量1111亿m3,水资源总量1400亿m3。其中淮河流域地表水资源量1010亿m3,水资源总量1266亿m3。 全片入海总水量491亿m3,入江水量438亿m3。 经对310座大中型水库(含洪泽湖等大型湖泊)统计,2005年末蓄水总量200亿m3,比上年末增加21亿m3。其中大型水库(含湖泊)54座,蓄水总量170亿m3,比上年末增加17亿m3。 2005年淮河片各类供水工程总供水量544亿m3,其中当地地表水供水占60.0%,地下水占29.0%,跨流域调水(引江、引黄)占10.8%,污水回用等其他水源供水占0.2%。全片总用水量544亿m3,其中农田灌溉占59.8%,林牧渔畜占8.4%,工业用水19.4%,生活用水占9.8%,城镇公共用水占1.7%,生态环境用水占0.9%。全片用水消耗量335亿m3,占总用水量的62%。人均年用水量265m3,农田灌溉(实际灌溉)亩均用水量为250m3,万元工业增加值(当年价)取用水量86m3。 据对220个城镇1149个入河排污口实测,2005年淮河片主要城镇入河废污水量58亿t,主要污染物质COD入河排放量122万t。其中淮河流域实测了186个城镇1055个排污口,入河废污水量45亿t,入河COD量98万t。对淮河流域12100km河长进行全年期(平均值)水质评价,水质较好的Ⅰ、Ⅱ类水河长占10.8%,水质尚可的Ⅲ类水河长占22.0%,水质劣于Ⅲ类的受污染河长占67.2%。对山东半岛1757km河长进行全年期(平均值)水质评价,无Ⅰ类水,Ⅱ类水河长占6.1%,Ⅲ类水河长占18.3%,水质劣于Ⅲ类的受污染河长占75.6%,污染较为严重。

推荐-安徽地表水资源

第一节安徽水资源 水资源对于绝大多数产业部门来说都是一个重要条件,万物生长离不开水,水也是人类生活的基本条件,相对于其他自然资源来说,水资源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和人类生活水平提高具有特殊的地位。水资源多寡与大气降水密切相关,降水量大,径流活跃,地表水资源丰富,反之则少。地下水资源,特别是浅层地下水资源多是地表水补给的结果,也与降水关系密切。深层地下水资源富集与地质条件相关。水资源是可再生资源,达到合理利用和保护,就是取之不尽的资源。从这个意义上说,水资源多寡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一、安徽地表水资源 (一)总量偏少 安徽各地多年平均降水量在750~1800mm之间,局部地区可达2000mm以上。全省多年平均降水总量约为1590.2亿m3,其中约39%形成河川径流,多年平均径流深442mm。全省多年平均地表水资源量约616亿m3,地下水资源量约为167亿m3,重复计算水量约108亿m3,水资源总量675亿m3。地表水与地下水交换比较活跃。 2005年,安徽全省平均降水量1208.3 mm,略高于多年均值,属平水年份。2005年水资源总量719.25亿m3,其中地表水资源量672.20亿m3,地下水资源量195.41亿m3,地下水资源量与地表水资源量的不重复量47.05亿m3。全省入境水量9168.44亿m3,出境水量9742.21亿m3。全省大中型水库年末蓄水量56亿m3,较年初增加5.18亿m3。年内大型水库调蓄水量约55亿m3。 安徽国土面积1401万公顷,占全国总面积的1.46%,水资源量占全国水资源总量的2.56%,从这个意义上说相对量还是比较多的。安徽水资源总量偏少,关键在于水资源密度低。安徽按人口平均或耕地平均拥有的水资源都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如表5-1所示。 安徽省总人口为6120万(2005年),人均拥有水资源量1175m3,只有全国人均水资源量的54.78%。与邻近省市相比也偏低。安徽每公顷土地拥有的水资源量为5125.17m3,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 1.754倍。全省耕地面积408.5万公顷,平均每公顷耕地拥有的水资源量为17608m3,相当于全国耕地平均水量81.6%。由此可见,安徽水资源总量按土地平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17修正)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17修正)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8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06.03 【实施日期】2017.07.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1993年12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3年8月1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 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章水资源节约 第四章水资源保护 第五章用水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工程建设,促进水环境改善。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

安徽省水资源质量状况

安徽省水资源质量状况 通报 安徽省水文局2010年第5期 2010年5月份 全省主要江河湖库水质状况 5月份全省降雨偏少,平均降雨量93mm,比常年同期偏少3成。其中江淮之间偏少2成,其它各区域均偏少3成。长江干流水位呈上涨趋势,均高于常年同期水位,大通站全月过水量1071亿m3,比常年同期多2成,比去年同期过水量多2成。淮河干流水势平稳,王家坝站、鲁台子站、蚌埠(吴家渡)站全月过水量分别为4.07亿m3、14.8亿m3、17.8亿m3,分别比常年同期少5成、1成和持平。 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和《地表水资源质量评价技术规程》(SL395-2007)评价,全省主要江河112个监测断面中符合I~II类水质的占26.8%,III类水质的占32.1%,IV类水质的占7.1%,V类水质的占9.8%,劣V类水质的占24.1%。达标河段数(符合III类标准,下同)占58.9%,环比上升2.4%,同比上升8.0%。劣V类水环比上升4.1%,同比下降3.2%。大型水库水质总体良好。 淮河流域5月份淮河流域III类以上的达标河段比例占41.1%,环比下降3.2%,同比上升9.6%。劣V类河段占26.8%,环比上升0.6%,同比下降6.5%。淮河干流鲁台子段、凤台大桥段、淮南大涧沟段、蚌埠闸上段、吴小街段、明光小柳巷段为III类水。王家坝段、淮南公铁大桥段为IV类水。淮南田家庵段为劣V类水,氨氮超标。颍河界首省界段、阜阳闸上段、颍上闸上段为V类水;范台子段为劣V类水,颍河主要为氨氮超标。颍河支流泉河杨桥新闸上段、老闸上段均为劣V类。涡河亳州省界段、涡阳闸上段为劣V类水,氨氮超标;蒙城闸上段为V类水。茨淮新河插花闸上段、上桥闸上段为II类水;阚疃闸上段和插花下段为III类水。浍河临焕集段、固镇闸上段水质为劣V类。奎河栏杆集段、肖濉新河符离集闸上段、濉河浍塘沟闸上段、新汴河宿州市区段、石梁河泗县闸上段为劣V类水,水质很差。沱河宿东闸上段、新沱河徐楼闸下段、池河明光大桥段水质为V类。新汴河灵西闸上段、沣河霍邱段、西淝河凤台闸上段为IV类水。白塔河天长市区段为III类水。淠河横排头闸上段为I类水;六安市区段大店岗段为III类水。淠河总干渠九里沟段、罗管闸上段为II类水。史河红石嘴段为I类水,水质良好。 长江流域长江干流安庆市下渡口段、池州水厂段、芜湖弋矶山段、马鞍山猫耳山段水质为II 类,质量状况良好。铜陵水厂段为III类水。青弋江南陵弋江段、芜湖中山桥段为III类水,大砻坊

广东省东江水量调度管理办法

广东省东江水量调度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4.01 【实施日期】2015.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12号) 《广东省东江水量调度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43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朱小丹 2015年4月1日 广东省东江水量调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行政区域内东江水量的调度管理,发挥东江流域水资源综合效益,保障供水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东江水量的调度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东江水量调度应当遵循重要断面流量控制、用水总量控制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统一调度。 东江水量调度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需要,并合理安排农业、工业、航运和生态环境等用水需求。 东江流域内的水库、水利枢纽、水电站的发电用水及其调度运行应当服从防洪要求和供水需要。 第四条东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水量调度计划是实施东江水量调度的依据。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东江水量调度工作。 东江流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涉及流域内各地级以上市的水量分配、向流域外调水的水量分配和新丰江、枫树坝、白盆珠水库(以下简称三大水库)、东江干流水利枢纽、闸坝、水电站以及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其他取水工程的水量调度工作。 东江流域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东江的水量调度工作。

山东潍坊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潍坊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四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改、经贸、建设、市政管理、环保等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产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资源和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举报。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处理。 第二章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七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按照优先利用地表水、积极利用客水、限制开采地下水、鼓励回用再生水和综合利用海水、微咸水、矿坑水的原则,对地表水、客水和地下水实行统一调度、合理配置。(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需要,维持生态环境用水。 第九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第十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进行统一规划。规划分为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水资源综合规划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资源专业规划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水资源综合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开发利用水资源综合规划,制定中长期实施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城市节约用水规划,严格按计划开采,防止造成地面沉降和其他地质灾害。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严格控制凿井。城市公共供水不能满足用水需求需要凿井的,要限量开采地下水。不得为家庭生活等非经营性活动开凿水井。

中国水利年鉴2018_地方水利-安徽省-【水资源】

方案》,部署用2年时间对河道非法采砂进行全面整治。强化采砂船只管控,长江、淮河干流分别拆除非法采砂船146艘、非法采砂机具835台(套)。抓好首批12个省级综合执法试点,研究制定验收标准。持续开展水法宣传活动,举办大型广场宣传活动,发送短信500万条,印发画册标语万余份。(李玮) 【水资源】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完成“十三五”和年度 用水总量与效率主要指标分解。以县域为单元完成全省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工作,完成18项规划水资源论证,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按照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要求,全面完成入河排污口核查、登记、建档、立牌工作,全省共排查入河排污口2029个,其中规模以上788个,规模以下1241个。出台《安徽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建立日常监管长效机制。启动19个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建成40家省级节水型企业。启动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二期项目建设。加强地下水管理保护,实施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整治,开展地下水压采和地下水监测工程建设,压采超采区地下水521万m3。印发《安徽省淮河流域河道生态流量控制试点方案》,实施颍河河道生态流量控制试点。稳步推进水权制度建设,出台《安徽省水权交易管理实施办法》(暂行)。(李玮) 【全面推行河长制】按照中央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工作要求,省、市、县、乡河长制工作方案全部出 台,四级河长组织体系全面建立并延伸到村,中央要求的六项工作制度全面建立。村级以上河长共有5.27万名,覆盖全省江河湖泊,实现河湖“有人管”和“统一管”。各级河长巡河达23万人次,竖立河长公示牌49901块,签订重点敏感水域跨界联防联控协议25份。省级长江、淮河、新安江干流和巢湖四个“一河(湖)一策”实施方案付诸实施,市、县两级重点河湖实施方案基本完成。安徽省河长办设在省水利厅,水利厅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水利、环保、住建、农业、林业、国土、交通等13个单位为省河长办成员。安徽省河长办河长制工作处成立并运行,市、县两级河长办工作机构加快组建。(李玮) 【水利规划】组织编制《安徽省灾后水利建设总体规划》《安徽省加强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规划 (2017—2021年)》和《安徽省“十三五”水利发展规划》,并提请安徽省政府批复实施,发挥规划对水 利工作的指导作用。完成《安徽省淮河治理“六大工程”行动方案》和巢湖、菜子湖等8大湖泊治理规划的批复工作,开展《安徽省水系空间布局规划》《颍河流域综合治理规划》的编制工作,做好项目储备工作。引江济淮工程、巢湖环湖防洪治理工程完成项目批复工作。淮干正阳关至峡山口段行蓄洪区调整和建设工程、淮干王家坝至临淮岗段行蓄洪区调整和建设工程、长江干流马鞍山河段整治二期工程、华阳河蓄滞洪区建设工程、长江干流芜湖安庆河段整治工程、港口湾水库灌区、牛岭水库等重大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抓紧推进。(李玮) 【基本建设】全年下达省以上水利建设投资计划240.9亿元,累计完成投资260.3亿元,下达和完成省以上投资双双突破“两百”亿元,创历史新高。引江济淮工程初步设计获得水利部和交通运输部批复。巢湖环湖防洪治理工程如期开工。按序实施水利薄弱环节建设性治理,稳步推进裕溪河、青弋江等主要支流治理项目,基本完成114个中小河流治理,全面开工79个中小河流治理、8座重点易涝区排涝泵站建设,基本完成500座小型水库除险加固主体工程。 (李玮) 【防汛抗旱】2017年,安徽长江、淮河、新安江干流先后发生超警洪水,夏伏旱、淮河罕见秋汛接连而 来。全省各级防办、水利部门超前部署、周密组织、精准调度,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减灾效益。先后3次启动、1次提升防汛防台风应急响应,点对点调度山洪灾害防御、堤坝巡查防守、排涝和抗旱供水工作。根据淮河、长江以及新安江流域防洪调度需求,划分21个流域预报分区,实现水文预报与气象预报实时耦合,提高预报精准度。修订《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荆山湖等4个行蓄洪区控制闸调度运用办法,审核47座大中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调整5条河流、96座中小水库防汛特征水位。汛期发动2.87万人24小时巡堤查险,紧急转移危险区群众1.89万人。抗旱期间,全省农业抗旱供水45.95亿m3,抗旱浇灌面积1838万亩。全省没有因洪涝灾造成人员伤亡,抗旱浇灌供水保障有力,夺取了防汛抗旱的全面胜利,抗灾减灾综合效益达55.3亿元。(李玮) 【农田水利】2017年,安徽省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面积35.45万亩,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建设任务。完成 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投资80.2亿元,共更新改造小型泵站10.74万k W,加固新建小型水闸1208座,改造中小灌区59处,扩挖塘坝14.98万处,整治河沟9051条,修复和新建机电井19109眼,改造灌区末级渠系305万亩。组织编制《安徽省农田水利建设 “最后一公里”专项规划(2018—2022年)》,提请安徽省政府印发实施。启动2个县农田水利综合改革试 点,完成6个县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试点。加快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新增发放所有权证、使用权证24.5万份,新增管护组织1805个。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新增实施面 3 1 3 安徽省

温岭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温岭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温岭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时间:2007-11-21 来源:作者: 温岭市人民政府令 第 89 号 温岭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05-10-17 返回目录 《温岭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十三届市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建平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温岭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保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办法。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参与水资

源的开发、利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发展计划、国土资源、建设规划、财政、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气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各镇、街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工作,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强化节约用水宣传和教育,全面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第二章水资源规划 第八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环境灾害,应当统一制定规划。规划分为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综合规划,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以及水资源承载能力编制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 专业规划,是指防洪、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节约用水等规划。专业

安徽省水功区水质

安徽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情况通报 (2016年2月,第2期总第26期) 安徽省水利厅

发布单位:安徽省水利厅 编制单位:安徽省水文局 监测单位:安徽省水环境监测中心

目录 概述 (2) 一、全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总体情况 (3) 二、各省辖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情况 (6) 附表1 2016年2月全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结果(河流型)错误!未定义书签。附表2 2016年2月全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结果(湖库型)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图 (24)

概述 水功能区是指根据水资源条件和水环境状况,结合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和经济发展对水量水质的需求以及水体自然净化能力,划定具有相应的使用功能,并且明确其主导功能和水质管理目标的水域。 为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皖政〔2013〕15号)文件精神,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根据《安徽省水功能区监测与评价暂行办法》(皖水资源〔2013〕899号),安徽省水利厅组织省水文局编制了《安徽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情况通报》。 2003年10月和2011年1月省政府先后批复了《安徽省水功能区划》和《长江干流水功能区划调整方案》,结合国务院批复的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目前全省共划分一二级水功能区248个。 水功能区水质监测与评价方法主要依据的技术文件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2013)、《地表水资源质量评价技术规程》(SL395-2007)、《安徽省水功能区监测与评价办法》(皖水资源函〔2013〕899号)等。 监测参数包括水温、pH值、总磷、总氮、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氟化物、挥发酚、氰化物、砷、汞、硒、六价铬、铜、铅、锌、镉共20项;湖库类水功能区增加了叶绿素a、透明度;饮用水源区另增加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氮、铁、锰5项指标。 针对目前水功能区水质管理目标类别仅考核高锰酸盐指数、氨氮两项,故水功能区达标评价仅对此两项参数进行评价。 湖库水功能区符合水质管理目标包括水质类别和营养化两类指标,须同时满足要求。

2011年亳州市水资源公报资料

综述 2011年底,亳州市户籍人口604.22万人,常住人口486.32万人。年生产总值626.7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12.9%,规模以上工业实现增加值160.9亿元,增长25%。其中:第一产业164.04亿元,比上年增长5.0%;第二产业248.4亿元,比上年增长23.9%;第三产业214.21亿元,比上年增长10.6%。全年粮食总产量468.5万吨,比上年增加6.51万吨。 亳州市地处皖西北边陲,黄淮平原南端,位于东经115°53′~116°49′、北纬32°51′~35°05′。西部、北部与河南省接壤,西南部于阜阳市毗邻,东部与淮北市、蚌埠市相倚,东南部与淮南市为邻。辖谯城区和涡阳、蒙城、利辛三县,国土面积8374平方公里。 亳州市分属淮河、涡河、洪泽湖三大水系。主要河流有涡河、西淝河、茨淮新河、阜蒙新河、芡河、北淝河等。涡河为亳州市的重要水源,涡河的主要支流左岸自上而下有:惠济河、小洪河、亳宋河、武杨河、武家河、五道沟、青阳沟;右岸自上而下有:宋汤河、赵王河、油河、界洪河、涡楚河、北凤沟、阜蒙新河等。涡阳河自市境西北向东南流经涡阳县至蒙城县东南入怀远县,境内长173公里,流域面积4039平方公里:西淝河源于谯城区淝河镇,向东南流经涡阳县、利辛县,在利辛县展沟镇出境入凤台县界,境内长125公里,流域面积2267平方公里,茨淮新河自利辛县大李集镇入境,向东流经利辛县境南部,至蒙城县邹楼出境入怀远县,境内长66公里,流域面积1401平方公里。亳州市大型闸坝有亳县闸(大寺闸)、涡阳闸、蒙城闸、阚疃闸共4座,中型闸坝有包河闸、高阁闸、贾集闸、油河闸、洺河闸、铁佛寺闸、十河闸、百尺河闸、朱楼闸、武家河闸、五道沟闸、朱集闸、四星陈闸、芮集闸等共30余座。根据对亳州市区地质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2006年6月1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1日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湿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状况,维护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湿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的,永久或者暂时的沼泽地、泥炭地、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者流动、淡水或者半咸水及咸水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水区。 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动物资源和红树林等植物资源。 第四条湿地保护管理坚持全面保护,突出重点,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各级林业、农业、水、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海洋与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全省湿地保护规划,并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湿地保护规划,制定本地区湿地保护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湿地保护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确保湿地资源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恢复;做到水资源利用与湿地保护紧密结合,充分兼顾湿地保护等生态用水的需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护湿地资源。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点湿地评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对湿地资源的调查,监测湿地资源变化情况,建立湿地管理档案制度和湿地保护管理的信息交流制度。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湿地登记、确权、发证等工作,为湿地保护和管理提供依据。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健全检查、考核、通报和奖惩制度。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的宣传工作,于每年2月2日“世界湿地日”开展系列宣传活动,提高公民保护湿地的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湿地资源保护的科学研究、社区教育和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或者非法转让湿地。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破坏、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有检举或者控告的权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保护湿地。 第十三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全文,欢迎阅读。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全文 (1982年10月29日山西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1994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第十九条第一款的决定》修正2007年12月2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加强水资源管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三条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

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省重要的流域、泉域设立的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依法行使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水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水资源的重大事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合理配置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参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二章水资源规划 第七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在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制定流域、泉域、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第八条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政府依法编制,报本级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淮河片水资源公报(2000年度)

淮河片水资源公报(2000年度) *综述 * 水资源量 * 蓄水动态 * 水资源利用简析 * 水质概况 * 重要水事 综述 淮河片包括淮河流域和山东半岛,总面积约33万km2。其中淮河流域面积约27万km2,包括河南、安徽、江苏、山东、湖北五省40个地(市)172个县(市)。在水资源分析计算中,将淮河流域划分为王家坝以上、王蚌区间、蚌洪区间、淮河下游区、南四湖区、沂沭河水系6个水资源二级区(见淮河片水资源分区图)。山东半岛面积约6万km2,包括山东省9个市31个县(市)。 淮河流域2000年平均降水量1029.6mm,比多年平均降水量多16.7%,属偏丰水年。但气候异常,春季及夏初少雨,严重干旱;而秋季降雨偏多,发生罕见秋汛;

夏季江苏淮北地区遭受了高强度特大暴雨袭击。山东半岛2000年平均降水量538.9mm,比多年平均少21.5%,属枯水年份。全片地表水资源量为877.1亿m3,水资源总量为1233.4亿m3;入海入江总水量597.85亿m3(其中入江水量248.65亿m3,入海水量349.2亿m3)。2000年末,全片大型水库(含湖泊)蓄水总量为133.5亿m3,比上年末增加49.35亿m3。 2000年淮河片各类供水工程总供水量555.65亿m3,其中当地地表水占49.4%,地下水占32.1%,引江水占12.2%,引黄水占5.7%;流域片总用水量为551.75亿m3,其中农业用水占70.3%,工业用水占18%,生活用水占11.7%;流域片用水消耗量341.5亿m3,占总用水量的61.9%。流域片人均年用水量275 m3,农田灌溉亩均用水量269 m3,万元工业产值(当年价)取水量为68 m3。 2000年淮河片城镇废污水排放总量(不包括火电直流冷却水和矿坑排水)为63.2亿t。对淮河流域7924km河长进行全年期水质评价结果,Ⅰ、Ⅱ、Ⅲ类水河长占24.4%,全年发生多起严重污染事故。山东半岛1070km河长全年期水质评价结果,受污染的河长(水质劣于Ⅲ类水)占88.5%,污染十分严重。返回 一、水资源量 (一)降水量 2000年淮河流域年降水量为600~1800mm。北部沿黄河一带降水量较小,为700mm左右;东部沿海地区1000~1400mm;西南山区一带1200~1600mm。1600mm的高值区位于伏牛山、桐柏山和江苏新沂河下段,河南鲁山地区为最高,达1800mm以上。山东半岛年降水量的为400~1000mm,东南部为500~1000mm,西北部为400~

安徽省水资源基本情况3年数据专题报告2019版

安徽省水资源基本情况3年数据专题报告2019版

前言 本报告主要收集权威机构数据如中国国家统计局,行业年报等,通过整理及清洗,从数据出发解读安徽省水资源基本情况现状及趋势。 安徽省水资源基本情况数据专题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本报告深度解读安徽省水资源基本情况核心指标从水资源总量,地表水资源量,地下水资源量,地表水与地下水资源重复量等不同角度分析并对安徽省水资源基本情况现状及发展态势梳理,相信能为你全面、客观的呈现安徽省水资源基本情况价值信息,帮助需求者提供重要决策参考及借鉴。

目录 第一节安徽省水资源基本情况现状 (1) 第二节安徽省水资源总量指标分析 (3) 一、安徽省水资源总量现状统计 (3) 二、全国水资源总量现状统计 (3) 三、安徽省水资源总量占全国水资源总量比重统计 (3) 四、安徽省水资源总量(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安徽省水资源总量(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水资源总量(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水资源总量(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安徽省水资源总量同全国水资源总量(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安徽省地表水资源量指标分析 (7) 一、安徽省地表水资源量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地表水资源量现状统计分析 (7) 三、安徽省地表水资源量占全国地表水资源量比重统计分析 (7) 四、安徽省地表水资源量(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安徽省地表水资源量(2017-2018)变动分析 (8) 六、全国地表水资源量(2016-2018)统计分析 (9)

广东省东江流域新丰江枫树坝白盆珠水库

广东省东江流域新丰江枫树坝白盆珠水库 库区水资源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东江流域新丰江、枫树坝、白盆珠水库库区水资源保护,确保东江供水安全,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丰江、枫树坝、白盆珠水库库区(以下简称水库库区)的水资源保护活动。 水库库区水资源保护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强化监督、标本兼治的原则。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东江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水库库区水资源保护的统一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水库库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库区水资源和水环境保护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调整产业布局,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改善生态环境,确保水库库区水质达到地表水功能区和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对库区水环境质量负责。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库库区水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定期监测水库库区水环境质量状况,查处库区水污染事件。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库库区地质环境监测和保护,对水库库区矿产资源开发实施监督管理。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库库区林业生态环境建设和林业资源保护。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库库区的渔业生产管理。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库库区农业种植、禽畜养殖生产环境的监督管理,防止不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和禽畜养殖等造成的水污染。 水库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水库工程的管理,维护水库大坝和电站的安全运行,并协同做好水库库区水资源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东江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协同水库库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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