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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湘书院A级签约协议2.0版

文学作品独家授权协议

甲方:潇湘书院(,潇湘书院(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苏州东环路现代创展大厦1003室

乙方:(真实姓名:)(笔名:)

地址:

身份证号码:

协议签订地:苏州工业园区

为了促进原创文学的持续发展与繁荣,给作者创造更好的创作环境,同时为读者打造更好的阅读和交流的平台,促使更多优秀的原创文学作品出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乙方将其名下(包括真实姓名和笔名)创作的所有作品的著作权相关财产权独占性的许可使用权授权与甲方。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订立以下各项条款:

第一章定义与解释

1.1、定义

除本协议中另有约定,下列词语由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具有以下特定涵义并作出相关约定如下:

1.1.1、中国法律:本协议签订之日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生效解释。本协议中所列明的各种具体的中国法律是特指本协议签订之日时该中国法律业已生效并实施的有效版本。

1.1.2、甲方网站:是指潇湘书院(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经营的网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域名:,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WAP网等。

1.1.3、作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所称的作品,作品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所列的所有作品种类。

1.1.4、签约作品:是指由乙方创作并依据本协议发表在甲方网站上的文学作品(包括中文简体版本、中文繁体版本和任何外文版、译文版、图文版、图片版),还包括其正传、前传、后传、番外以及乙方根据签约作品相关人物、故事而创作的后续、旁支、系列作品。无论其是否创作完稿,即包括创作完稿和未创作完稿的作品。

1.1.5、签约作品电子形式:本协议中特指签约作品以非纸质出版物的形式的各种具体存在和传播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签约作品转化为二进制数字形态或其他电子信号等形态在互联网、电话(含移动电话)、电视、电台、多媒体终端等各种媒体、平台、终端的发布、传播、使用等形式,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电脑网络、电子E书、电子光盘、电子阅读器、手机订阅、PDA等形式。

1.1.6、签约作品的演绎作品:是指对签约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拍摄摄制、表演等之后而产生的作品。

1.1.7、信息网络传播权:中国法律规定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1.1.8、VIP服务:是指甲方向网络用户提供的网络文学付费阅读服务;在甲方网站上注册并接受VIP阅读服务的用户又称为“VIP用户”;签约作品某一章节被用于VIP服务的,该章节被称为“VIP章节”。

1.1.9、VIP章节解禁:是指甲方有权独立选择于任何甲方认为必要和合适的时间、方式对已由甲方设定为收费章节的签约作品相关内容予以重新设定为非收费章节,并可对该部分签约作品内容以签约作品电子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网站公开发布的形式)向甲方确认的用户、人员、第三方免费予以对外发布、使用。

1.1.10、甲方网站上发布要求:指以官网上最新发布的要求为准。

1.1.11、商业秘密:属于一方和(或)其子公司或关联企业所有,并被该方视为商业秘密的技术、财务、商业或任何其它方面的信息,其具有以下特性: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被权利人视为秘密并对其采取了适当保护措施。

1.1.12、不可抗力及情势变更:在本协议期限内发生的不可预见(或者虽可预见,但其发生或后果不可避免)、非任何一方所能控制且使任何一方无法完全履行本协议内容的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罢工、暴动、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管制等任何其它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

1.1.13、生效日:是指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之日。

1.2、解释

1.2.1、本协议所指之日均为工作日,指除周六、周日及中国大陆地区法定节假日外的日期。

1.2.2、本协议中之标题仅供参考之用,并不影响本协议任何部分之涵义及解释。

1.2.3、凡述及章、条款、段落时,均指本协议的章、条款、段落。

1.2.4、本协议所涉及的货币及支付,除协议中特别标明的以外,均为人民币。

第二章协议标的及权利授权

2.1、协议标的

2.1.1、签约作品清单见附件。

2.1.2、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又创作新作品并发表在甲方网站上的自动默认为签约与甲方,本协议全部条款默认在该作品上自动生效。同时甲方有权将乙方所有已发表作品和本协议期内新发表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作品清单中中所列,且不论署名为乙方的真名还是笔名)添加到本协议附件《签约作者资料表》中而无需通知乙方。

2.1.3、经双方友好协商,乙方同意并确认甲方或经甲方许可的第三方可以根据甲方具体需要而更改签约作品名称,并决定在何种形式下使用何种签约作品名而无需与乙方再行确认。

2.2、权利授权

2.2.1、乙方将签约作品(含签约作品各种语言版本;并且无论签约作品是否创作完稿即包含所有创作完稿和未创作完稿的签约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签约作品各形式(含签约作品电子形式)的汇编权、改编权、复制权等及相关权利的转授权,以及签约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著作权财产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签约作品的著作权权利】全部转让于甲方。乙方确认并同意,上述所指转让包括了排除乙方本人于本协议签订后自行行使或转让、授权上述权利于第三方。

2.2.2、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于本协议中就签约作品权属等相关内容所作之其他约定视为对2.2.1条内容的解释或补充,若本协议其他约定未涵盖2.2.1条所列之情形并不表示甲方放弃或乙方不同意授权签约作品之相关权利;若本协议其他约定内容与2.2.1条有实质性的冲突或无法共同合理化实施的,双方同意以2.2.1条约定的内容为准;若本协议其他约定的内容含有对2.2.1条内容的补充,则该补充及2.2.1条之内容对双方同时具有法律约束力。2.2.3、根据本协议2.2.1条约定,乙方将协议有效期内签约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在网站进行发表和/或连载发布、有线或者无线方式,以电脑、光盘、手机、电子阅读器、PDA等作为载体而以任何电子信息方式而存在的形式)独家、排他地授权给甲方按本协议所述方式使用。本条为对2.2.1条的解释和补充。

2.2.4、本协议签订之后,若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行使本协议中约定已授权于甲方的权利,也不得转让或授权许可第三方使用已独占性许可甲方使用的相关权利,否则乙方同意退还甲方所有由甲方支付于其的相关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甲方有权将本协议约定的全部或部分的权利和义务转移、授权给第三方,且无须另行通知乙方(除中国法律强制性规定须向乙方通知的情况之外)或向乙方支付任何相关费用(4.1.3条、4.1.4条除外)。

2.2.5、甲方享有在全球范围内独家、排他地与出版机构、图书公司、影视剧制作机构、游戏厂商等商谈将签约作品以图书、漫画、游戏、广播、电影、电视剧、有声读物等作为载体而出版、和/或开发和销售玩具等衍生产品,并签署有关协议的权利。

2.2.6、在协议有效期内,如果出版机构、图书公司、影视剧制作机构、游戏厂商等联系乙方出版、改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签约作品,乙方有义务让上述单位直接联系甲方进行签约。如果乙方自行联系上述单位出版、改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签约作品,则必须由上述单位与甲方签订协议,所得报酬甲乙双方按本协议第4.1.3条、4.1.4条执行。

2.2.7、本协议有效期内,作品如获得出版纸质图书或其他后续的版权改编,甲方保有在图书、影像制品、宣传资料等上标注甲方logo及商标的权利,乙方授权的第三方宣传不得侵犯甲方拥有的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电子版权等的完整性。对于乙方已经发表在甲方网站上的作品,乙方无权要求甲方删除。

2.2.8、本协议有效期内,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包括但不限于以玩具为载体的衍生产品开发和销售的优先权,并可在国内外发行。若乙方拟将本条款所述之权利授予任何第三人,则应事先获得甲方放弃该等优先权的书面确认后,乙方方可进行该等授权。甲方接到乙方通知后应在两周内给予答复,若两周内未答复,乙方可视作甲方放弃优先权而进行该等授权。

第三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1、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签约作品的稿酬。

潇湘书院A级签约协议2.0版

文学作品独家授权协议 甲方:潇湘书院(,潇湘书院(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苏州东环路现代创展大厦1003室 乙方:(真实姓名:)(笔名:) 地址: 身份证号码: 协议签订地:苏州工业园区 为了促进原创文学的持续发展与繁荣,给作者创造更好的创作环境,同时为读者打造更好的阅读和交流的平台,促使更多优秀的原创文学作品出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乙方将其名下(包括真实姓名和笔名)创作的所有作品的著作权相关财产权独占性的许可使用权授权与甲方。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订立以下各项条款: 第一章定义与解释 1.1、定义 除本协议中另有约定,下列词语由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具有以下特定涵义并作出相关约定如下: 1.1.1、中国法律:本协议签订之日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生效解释。本协议中所列明的各种具体的中国法律是特指本协议签订之日时该中国法律业已生效并实施的有效版本。 1.1.2、甲方网站:是指潇湘书院(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经营的网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域名:,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WAP网等。 1.1.3、作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所称的作品,作品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所列的所有作品种类。 1.1.4、签约作品:是指由乙方创作并依据本协议发表在甲方网站上的文学作品(包括中文简体版本、中文繁体版本和任何外文版、译文版、图文版、图片版),还包括其正传、前传、后传、番外以及乙方根据签约作品相关人物、故事而创作的后续、旁支、系列作品。无论其是否创作完稿,即包括创作完稿和未创作完稿的作品。 1.1.5、签约作品电子形式:本协议中特指签约作品以非纸质出版物的形式的各种具体存在和传播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签约作品转化为二进制数字形态或其他电子信号等形态在互联网、电话(含移动电话)、电视、电台、多媒体终端等各种媒体、平台、终端的发布、传播、使用等形式,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电脑网络、电子E书、电子光盘、电子阅读器、手机订阅、PDA等形式。 1.1.6、签约作品的演绎作品:是指对签约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拍摄摄制、表演等之后而产生的作品。 1.1.7、信息网络传播权:中国法律规定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1.1.8、VIP服务:是指甲方向网络用户提供的网络文学付费阅读服务;在甲方网站上注册并接受VIP阅读服务的用户又称为“VIP用户”;签约作品某一章节被用于VIP服务的,该章节被称为“VIP章节”。 1.1.9、VIP章节解禁:是指甲方有权独立选择于任何甲方认为必要和合适的时间、方式对已由甲方设定为收费章节的签约作品相关内容予以重新设定为非收费章节,并可对该部分签约作品内容以签约作品电子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网站公开发布的形式)向甲方确认的用户、人员、第三方免费予以对外发布、使用。 1.1.10、甲方网站上发布要求:指以官网上最新发布的要求为准。 1.1.11、商业秘密:属于一方和(或)其子公司或关联企业所有,并被该方视为商业秘密的技术、财务、商业或任何其它方面的信息,其具有以下特性: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被权利人视为秘密并对其采取了适当保护措施。 1.1.12、不可抗力及情势变更:在本协议期限内发生的不可预见(或者虽可预见,但其发生或后果不可避免)、非任何一方所能控制且使任何一方无法完全履行本协议内容的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罢工、暴动、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管制等任何其它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 1.1.13、生效日:是指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之日。

潇湘书院作者注册协议

作者注册协议 一、释义 1. “本网站”指潇湘书院(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运营的“潇湘书院”网站,网址为https://www.wendangku.net/doc/9017582964.html,/; 2. “用户”,指与本网站签订(通过在网上点击同意的方式)用户服务协议而接受本网站所提供服务的注册用户; 3. “注册作者”,指接受和同意本作者注册协议的用户; 4. “作品”,指注册作者本人上传、发布或发表在本网站上的以文字、图片等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作品(或其任何章节、片段等),且注册作者对该作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注册作者与本网站另有协议约定权利的除外); 5. “合作网站”,指与本网站具有合作或关联关系的网站,包括但不限于盛大集团所运营的网站,本公司之关联公司或合作方所运营的网站,如云中书城(https://www.wendangku.net/doc/9017582964.html,/)。 二、作者注册 1. 请您严格按照本网站公布和提示的规则、流程进行作者注册操作。注册成为本网站的注册作者后,您有义务妥善保存您的作者账号和密码,并对您的账号进行的所有活动和行为负法律责任。您完全理解并同意,任何因您自身过错(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账号、与他人共用、自己泄露等)或您所用计算机感染病毒或木马,导致账号密码泄漏、遗失或其他损失后果均由您自行承担,本公司和本网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您所使用的笔名以及提供的个人介绍等作者信息,不得含有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及本网站规定的文字,否则本网站有权不经另行通知随时无条件删除该注册作者账号及其账号下发表的任何内容。 3. 您完全理解并同意,为有效利用网站资源,如您在注册后30天内未上传、发表任何作品文字,或清空、锁定所有作品章节达7天,或声明离开本网站的,本网站有权不经另行通知无条件删除您在本网站的注册作者账号及该账号下发表的任何内容。 三、作者投稿 1. 您应当严格按照本网站公布和提示的规则、说明、流程等进行作品投稿、上传或发布,并愿受其约束。 2. 在任何时候,上传、发布或发表的作品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3)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4)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 5)泄露国家机密; 6)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7)侮辱或者诽谤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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