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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读书笔记

行政法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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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行政法的界定和功能

一.行政

1行政从方法上归为四类学说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是一个相对于立法、司法的概念:专指国家行政和公共行政。

其一、除外说:认为行政是除了立法、司法以外的国家或其他公权力主体的活动

其二、积极说:日本学者田中二郎认为:“行政是依据法律、在法律的约束下,现实中为积极实现国家目的进行的,整体上的具有统一性的,连续的形成性国家活动。

其三、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说。形式意义的行政,实质行政机关所做的行为或活动都是行政,而不论它在实质上是“准立法行为”或“准司法行为”

实质意义上的行政则着眼于职能及其活动,只要是国家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活动,不论是由何种组织实施,都属于行政的范畴。

其四:综合说,从结构、实质和功能三个方面对行政的含义做总结性说明。

2书上的归纳:行政是国家通过一定的组织为实现国家职能而进行的公共管理活动及其过程。

3行政的特征:1行政的主体具有特定性。行政的主体是一定的国家组织和或社会组织。具体而言表现为行政机关,即从事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国家组织。除了行政机关外,非行政机关的特定组织也可以根据法律或法规的授权从事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因而也成为行政的主体。

2行政的目的具有公益性。行政应以追求公共利益或社会福祉为目的。行政的这种公益性除了表现为行政的事务而非私人的事物,更主要的目的在于实现国家和社会的职能。这些职能至少包括建设、保卫、服务等职能。行政的最终目的应该是“为人民服务”

应该注意的问题:并不是与个人私益有关的就不属于公益。公益和私益有可能部分重叠,也可能相互冲突。因此,行政在追求公益时,也要对私益加以保护。

3行政活动具有整体性和能动性。虽表现为若干个单独的行动,但是这种具体的活动与国家职能和政策的整体相关联,必须始终一贯,在整体上保持统一性和连续性。行政具有能动性,它可以根据实事的需要主动出击,以保护公共利益,个人利益的实现。

具有能动性,可以主动出击,以保护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实现不同于司法的不告不理的被动性

4行政不仅是一种实体活动的过程,而且是一种程序的过程,它具有实体与程序的统一性。包含着为一定目标而进行的一系列行动,具有一定的步骤阶段、顺序、方式和时限等内涵。

5行政具有法定性与裁量性

为了保障人权和防止独断专行,要求行政必须依法,必须受法律控制。由此,法定性也成为行政的特征。还包括其他法律形式:必须遵循法律原则、习惯法、判例法甚至法律规范所蕴含的法律价值等。在行政活动中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6行政应注意沟通与配合:行政机关内部相互合作、政府与人民之间的相互合作。

7行政应受到监督:首先,行政要受到权力机关的监督,受其所制定法律的约束

其次,行政要在本系统内受到行政自身的监督:上级对下级,专门监督机关、公务人员受到行政自身的监督,公务人员受到本机关或行政首长的监督;

再次,行政要受到司法的监督。

最后是社会公众舆论和新闻舆论的监督。

二.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简单地说就是有关行政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体言之,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主体、职权、行为及程序、违法及责任和救济关系等法律规范的总称。

1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法

2行政法的内容主要涉及行政权的行使及其后果方面。

具体包括:行政权的主体

行政职权的分配与设定

行政职权的行使活动或者与行政权相关联的活动

对行政权的主体及活动的监督

对公民或组织权益的保障与救济等

从行政法的内容构成上看,大致可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

3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行政法的特征

(一)行政法的一般特征

1行政法是国内公法

(1)与私法相区分

(2)与国际法特别是国际行政法相区分

2行政法是政治性与技术性相统一的法

3行政法既是控制法又是保障法

4行政法是具有“多元性”的法

(1)形式多元

(2)内容广泛、易变

(3)效力多元

5行政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综合

6行政法是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统一

(二)我国行政法的制度特色——基于发展的视角

1传统是重实体,趋势是实体与程序并重

2当下成文法为唯一依据,趋势是成文法为主、判例法为辅

3体系上无公法与私法之分,趋势是公法与私法各异并互动。

4有独立的行政诉讼制度但行政案件由普通法院管辖,趋势是行政法院专司行政案件。

四.行政法的作用

1维护秩序

2保护公益实现和保障私益之作用

3为行动主体提供行动指南之作用

4预防和解决行政纷争之作用

5推进和保障改革之作用

第二节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结果

一、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关系

概念:行政主体因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包括形式行政权的活动和基于实现国家职能的目的所从事的公共管理活动)而与行政相对人(以及其他相关主体)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

在理解上应该把握:1行政关系不仅指因行政权行使而形成的法律关系。行政大多数是权力行政,但也有一些行政活动并非是行政主体直接行使行政权的活动,如行政合同、行政指导内部具体事务的处理等,即非权力行政。包括行政契约关系、行政指导关系以及权力形式过程中所形成的事实上关系也属于行政关系

第二、行政关系既包括形成的关系也包括引发的关系

形成的关系:主要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构成的行政关系,如行政处罚关系、行政许可关系、行政检查关系和行政指导关系。

引发的关系:是因行政活动而导致的行政救济关系,如行政复议关系、行政诉讼关系、行政赔偿和补偿关系。

行政关系的几种主要形态

1组织关系,即权限分配和内部构成关系

2行为关系,即因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而构成的行政关系。

3行政救济或监督关系,即因行政活动违法或不当而产生的纠错、弥补关系。行政救济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凡是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加以纠正,或对因行政行为而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侵害予以弥补的制度,都是行政救济。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立法机关对违法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机关对行政活动的法律监督,行政机关系统基于上下级关系或自律性而实行自身监督,公民的申诉或者信访等多种途径及手段。

狭义:指依正式程序所发生的行政救济,主要是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专门程序或制度。

行政救济关系也可分为广义的行政救济关系和狭义的行政救济关系。所以,我们将行政救济关系分为正式行政救济关系(包括行政复议关系、行政诉讼关系和行政赔偿关系)与非正式行政救济关系

从监督行政主体是否依法行政的角度看,行政救济关系又具有监督的性质,因而也可称为行政监督关系。

二、行政法的调整结果——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受法律关系控制的因行政活动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理解:1行政法律关系是受行政法调整或者约束的一种社会关系。既应包括将已有的行政关系纳入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也应包括通过法律规范促进新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

2行政法律关系本源于行政关系。大体而言,行政法律关系主要是一种行政关系或者因权力而引起的法律关系以及因权力行使而派生出的监督和救济关系。都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范畴。

3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构成的种种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既可能表现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只之间的权力性关系即支配或服从关系,也可表现为非权力关系,如服务关系、指导关系、契约关系等。

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

1性质不同,行政关系相对于法律关系而言是一种事实关系而非法律关系,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是一种法律上的关系。

2与行政法的联系不同,行政关系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而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的调整结果。

3内容范围不同,行政关系的范围要大于行政法律关系

4时间先后不同,行政关系作为事实关系先于行政法而存在后者是前者的反映。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

(五)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化

第三节行政法的内容与形式

一.行政法的内容

二.行政法的形式

第四节行政法的地位与体系

一、行政法的地位

(一)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

(二)行政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二、行政法的体系

(一)一般行政法、特别行政法与区际行政法(二)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与行政救济法第五节行政法学

一、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

二、行政法学的体系

三、行政法学的发展

(一)行政法学的产生

(二)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

苏轼《定风波》及赏析

定风波(莫听穿林打叶声) 教学目的: 1.具体感受苏轼被贬黄州、备受打击后胸怀旷达、淡泊人生、意存退隐的心情; 2.理解本词言在此而意在彼、隐喻寄托的艺术特点; 3.了解“披文入情”在文学鉴赏中的作用。 教学重点: 引导学生从作品提供的文本出发,“披文入情”,取得共鸣,具体感受苏轼被贬黄州、备受打击后胸怀旷达、淡泊人生、意存退隐的心情。 教学步骤: 一、导入 这首词写于宋神宗元丰五年(1082),这是苏轼因“乌台诗案”被贬黄州后的第三年。词的小序交代了写作的缘起:“三月七日沙湖道中遇雨。雨具先去,同行皆狼狈,余独不觉。已而遂晴,故作此。”《东坡志林》中又说:“黄州东南三十里为沙湖,亦曰螺师店,予买田其间,因往相田。”可见,这首词应当是苏轼在前往沙湖相田的途中遭遇阵雨后的即景生情之作。它表达了苏轼当时被贬黄州、备受打击后胸怀旷达、淡泊人生、意存退隐的心情。今天我们就一起来鉴赏这首词。 一说到鉴赏文学作品,很多人马上就会想到作者的生平思想和作品的写作背景,以为这是鉴赏文学作品的前提和基础,这是在中学语文课上形成的习惯。但是,它们并不等于文学作品。大家都知道,文学作品只是一个审美对象,它呈现在读者面前的直接形式是文本(语言文字),它通过文本所表现的文学形象来传情达意。所以,在鉴赏文学作品时,我们应该在作品文本提供的文学形象的基础上,充分调动自己已有的生活经验、知识积累和情感积累,充分展开联想和想象,去具体再现和丰富作品所描述的情景或生活,把自己溶入作品,感同身受,取得“共鸣”,从中获得丰富的审美感受。这个过程就是古人所说的“披文入情”的过程,它才是文学鉴赏的真正基础。在此基础上,我们才可能真正理解作品,并进一步分析和评价作品。 当然,作者的生平思想和作品的写作背景也有助于我们理解作品,但我们不能把它们作为文学鉴赏的起点。因为这样往往会让人先入为主、画地为牢,从而“一叶障目,不见森林”,甚至抛开作品本身,仅用作者的生平思想和作品的写作背景去主观臆测作品所表达的思想感情。这样就背离了文学鉴赏的目标,也失去了文学鉴赏的乐趣。事实上,在某些情况下,读者在文学鉴赏中所得到的东西与作者在作品所要表现的东西之间可能有较大的不同。因为“所指”和“能指”完全是两回事。 下面我们就从作品的文本出发,必要时联系作者的生平思想和作品的写作背景,

《行政法专题研究》读书笔记

《行政法专题研究》读书笔记 我所阅读的《行政法专题研究》,是由胡锦光教授主编的一本研究生教学指导用书,此书一共选择了十个专题研究,其中包括行政法导论、行政主体、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契约、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听证、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等。相当系统的介绍了行政法的相关知识。由于时间有限,对于此书中也只是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但是从中也吸取了不少知识让我受益颇多。接下来是我对本书知识点的简要整理: 本书第一章题目是行政法导论。是对于行政法一个综合的描述。书中首先介绍了分权制度与行政法。使我们了解到,行政法是分权制度与法治理念的产物,而分权制度与法治理念又是分权学说的产物。书中提到,分权制度就是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三权分立,从书中的介绍当中我们得知那种能够创制规范的权力被称为是立法权,而行政权指的是执行规范的权力,司法权则是依据规范裁判纠纷的权力。行政法则是伴随着国家权力的分立应运而生的。 接下来书中详细介绍了行政权与行政。首先对行政、公共行政与国家行政这三个名词进行了区分,从概念特点方面使我们对三者有了一个清晰而明确的认识。书中明确定义了行政,使我们能够较好的理解行政的含义,对于行政有了一个较为准确度认识。对于行政演变书中也进行了详细的介绍,使我们了解到了行政的演变过程。 书中提到了行政法对于行政权的基本功能,其基本功能是在控制

行政权运行的同时,不否认行政法对于于行政权的一些其他功能,这些其他功能也就是保障和规范行政权运行的功能。从本书当中我们了解到了行政法对于行政权的基本功能主要是控制、规范和保障。而行政法的发展具有两大模式,这两大模式分别是是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这两大模式是基于法律传统,政治理念、和政治制度的差异,形成的方面的不同而形成的不同的行政法发展模式。表面上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制是宪法和法律之治,但是实际上是这类型的国家是法官之治。在大陆法系国家,其行政法的基本特征是,拥有一套专门性的针对行政权的特殊法律规范,并且建立起了一套适用于这些特殊法律规范的相对独立的法院系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行政法院体系。而在介绍行政法体系时,我们得知行政法体系通常可以分为总论和分论两个大部分。在总论部分,主要阐述的是行政法的基本原理与一般制度;而分论部分阐述的主要是针对一些具体的行政管理领域中的行政法制度。从书中了解到行政法总论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四个部分,这四个部分主要是行政法基本原理、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法和行政监督与行政救济法。作者对于行政法的形式特点与渊源也做出了较为详细的介绍。事实上,行政法在形式上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法典。然而在我们中国,行政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宪法解释和法律解释以及国际条约和国际协定。 我们知道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指导构成一个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的基本精神和基本要求。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第一,行

《智慧书》读后感

《智慧书》读后感 《智慧书》读后感 点亮智慧之光,开启智慧人生,踏上智慧旅途 寒假拿到《智慧书》一书,本书是西班牙作家巴尔塔沙葛拉西安的代表作,汇集了300则绝妙的格言警句,论及识人观事、慎 断是非、修炼自我、防范邪恶等处世智慧和谋略。自1647年问世 以来,深受读者喜爱,历经几百年时光之淘洗而不衰。叔本华将 其译为德文,赞誉它绝对独一无二,这样的书,仅仅读一遍显然 是不够的,它是一本随时都能用上的书,简言之,它是一位终身 伴侣。;尼采则断言:葛拉西安的人生经验,直至今日仍能显示 出无人能比的智慧与颖悟。在剖析道德方面,整个欧洲没人能比 葛拉西安更为慎密、更为精细。几百年来,《智慧书》与《君王论》、《孙子兵法》并称为人类思想史上的三大奇书,但比《君主论》更亲民,比《孙子兵法》更实用,比《道德经》更积极,比《厚黑学》更光明。 《智慧书》是为每一个人而写,它深刻地描述了人生的处世经验.为读者提供了战胜艰险、提升自我的良策。虽然没有主要内容,可我觉得,其实书的主要内容就是一个人或者多个人的复杂 人生。可谁又会想到,写这本书的人竟是一个信教的教士,关于 这个作者的经历我充满了好奇心,他到底经历了什么样的人生, 怎么会写出这么多至理名言,而且个个实用呢?

随着西班牙哲学家、思想家葛拉西安的目光,探寻智慧之光,采摘智慧之果。信手打开书页,《智慧书》分为处世篇、修身篇、思辨篇三章。从开始到结尾,全书没有故事情节,没有主要内容,有的只是关于人际关系、处事哲学的300条真言,其待人之理、 律已之道。在处世篇中,每个人都会在某一方面胜过别人,在另 一方面又有别人胜过他。学会欣赏每个人会让你终生受益。聪明 的人尊重每个人,因为他知道人各有其长,也懂得成败不易。愚 蠢的人鄙视他人,一半是因为他的无知,一半是因为他相中的也 好不到那儿去。修身篇中人非生而完美,所以每日应该德行兼修,不断进取,最终臻于完善。从而让你德行圆满,声名显赫。以及 思辨篇中身体的成熟需要二十五年,心灵的成熟需要五十年,精 神则生生不息。堪称则则精辟、字字珠玑。 《智慧书》以一种令人惊异的冷峻态度,深刻地描述了人生处世经验,提供了战胜艰险、困顿与迷茫的种种神机妙策。以一种 机智的幽默提供了人生奋斗与成功的真知灼见,以及诸种善与美 的道德真谛。它对人生世俗和人性的洞察极为深刻,独一无二, 语言表达曲折多姿,在谈论道德问题方面更是出色和精微,显示 出巴尔塔沙葛拉西安杰出的智慧与頴悟。 300则格言,300个顿悟,葛拉西安先生用他的智慧,为我们 解惑,在人生这个疆界中,点亮智慧之光,开启智慧人生,踏上 智慧旅途,步步前行!

侵权责任法读书笔记

侵权责任法读书笔记 篇一:侵权责任法学习笔记 侵权责任法 第一章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有侵害行为 有损害事实 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一、有侵害行为 此处的侵害行为,是指只要客观上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就行,此与既往民法理论上所强调的“行为的违法性”要件截然不同。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对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规定的违反。但第2条未要求侵害行为具有违法性。 二、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没有损害后果,不会构成侵权责任,侵权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并不以损失的存在为要件。 (1)民事权益,首先在“民事”二字。 (2)此处的权益,包括民事权利与利益 1(3)此处的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权益损失,也包括非财产损害如人身权益损害 (4)此处的民事权利唯独不包括债权 1就财产损失而言,包括财产的积极损失与消极损失;。前者,指现有财产的减少,如人身伤害中受害人所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都属于积极损失;后者,指应该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如因误工减少收入,或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收入减少或丧失。 三、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 只要损害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利益受损的结果也就是存在因果 关系,同时损害本身又具有可补救性和确定性,即可追究责任。否则,不构成侵权责任。

四、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 民法将过错区分为故意、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区分标准是过错程度的大小。 故意,是指明知损害发生危险的存在而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 过失, 是指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主观上的疏忽或者过于自信。衡量行为人的行为的预见标准一般分为普通预见水平和专业预见水平。前者是指一般人通常对事务应具备的预见能力,后者是不同专业的人对其专业范围内的事务通常具有的中等预见水平。一般认为,一个专业人士违反了普通预见水平的,即构成重大过失。由此,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的区别,一般场合下看行为人的身份,如果专业人员未尽到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则认为构成重大过失。 来看两例: (1)甲搬家公司指派员工郭某为徐某搬家,郭某担心人手不够,请同乡蒙某帮忙。搬家途中,因郭某忘记拴上车厢挡板,蒙某从车上

读书笔记一公法与私法

读书笔记一:公法与私法 一、认真对待公法与私法的区分关系 当今各国对整个法律材料所做的一个根本性的划分,几乎无一例外地就是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1可以说,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是当今整个法律制度基本的、也是首要的分类。宪法、刑法、行政法、国际法为公法,民法,广义上包括商法、劳动法和其他民事特别法为私法。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乃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重大成果。德国著名学者基尔克说,公法和私法的区别,是现代整个法秩序的基础;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也认为,公法和私法的区分是现代法的基本原则。2公法和私法基本划分之下,公法与私法在固有性质、调整方式、司法机制等方面都存在重大差别。在固有性质上,私法是以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平等和自决即私法自治为基础,规定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国家原则上不作干预,只在发生纠纷不能协商解决时,才由司法机关出面进行裁决。它所强调的是平等与自治,直接维护个人利益。与之相对的公法,则规定国家、被赋予公共权力的机关团体之间的关系,它们与它们的成员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自身的组织结构。它所强调的是强制与服从,直接维护公共利益。在调整方式上,私法通过广泛的授权性规定,最大程度地将民事

权利的行使交由权利人自我决定,由权利人自享利益也自担风险。当权利的行使有疑义时,基于“有疑义时为自由”的信念,维护权利人的选择自由。3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也要由权利人自主选择救济的方式和程度,同时救济的形式也应当等同于权利本身的性质,救济一方权利的同时,还要考虑到另一方的正当权利。这种权利的自决性与救济的同质性,是私法的显著特征。与之相对的公法,更多具有的是强制性、禁止性的规范。它基于国家公权力的运用,分配各种利益与资源,保障公共秩序。因此其规定更为细致,实体与程序都十分严格。当权力的行使有疑问时,公法所强调的是权力机关的自由裁量,而相对方由于隶属关系,多数情况下只能服从。当利益受到损害时,公法会课加严厉的行政甚至刑事责任,维护秩序。在争议的司法机制方面,公法与私法也有很大不同。具体法律的适用以及各个不同法院部门之间的不同分工,都是以公法和私法的区分界定为基础的。4如欧洲大陆各国,私法争议通常在普通民事法院得到处理,而公法的争端则由普通行政法院管辖。5有些国家还存在专门的宪法法院或特别行政法院,如社会法院和税务法院等。即便在统一法院系统的国家,公法、私法审判也采用不同的规则。总之,在公法和私法区分下,二者的意义是根本不同的。如何充分认识公法和私法的区分关系,因此就成为立法理念和立法实践中不可回避的关键问题,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立法的

苏轼《定风波》赏析

苏轼《定风波》赏析 作者:不详时间:2007-5-22 21:58:42 来源:会员转发人气:104732 定风波 苏轼 三月七日沙湖道中遇雨。雨具先去,同行皆狼狈,余独不觉。已而遂晴,故作此。 莫听穿林打叶声, 何妨吟啸且徐行。 竹杖芒鞋轻胜马,谁怕? 一蓑烟雨任平生。 料峭春风吹酒醒, 微冷,山头斜照却相迎。 回首向来萧瑟处,归去, 也无风雨也无晴。 想象一下,在某个早晨是天高气朗的日子,几个朋友一起去郊游,待到高兴时,却下起了大雨,同行的人皆抱怨连连。怪天公不作美,这是游玩的兴致全无,可是有一人却与众不同。别人都在奔跑找避雨的地方,而他却听着雨打竹叶声,哼着小曲,慢慢的走着。同行的人一定都笑他疯癫。 然而,别人笑‘痴’,谁解其中味啊。 此词作于宋神宗元丰五年(1082),贬谪黄州后的第三年。 上片,写遇雨后的情境。 “莫听穿林打叶声”雨滴打在竹叶上发出响声,你不要感到扫兴。如果你把它当着美妙的音乐来欣赏,就不妨“吟啸且徐行”了。可见“莫听”两字,到出了苏轼的心境。对客观事物,客观存在不要太在意。不妨去欣赏它。人们都说,生活不缺少美,而是缺少发现。那么如何才能善于发现呢?不妨学学苏轼。我们多数人都被外界的各种不顺心的事手烦恼,整天抱怨老天不公,有用吗?没用。可能当你抱怨后,却来个“回首向来萧瑟处,也无风雨也无晴”。真是让人哭笑不得。这时人们又要说。真是天意弄人呢?是吗?我说你这么认为就应该好好像苏轼学习了。不要被客观存在所牵绕。不妨去学着欣赏,大不了就像学看一幕悲剧一样,其实悲剧的人生才有价值。 生活条件不好。“竹杖芒鞋轻胜马”又有什么好怕的呢,“一蓑烟雨任平生。”这样才旷达吗。 达则兼济天下,穷则独善其身。既然朝廷不给我兼济天下的机会。“芒鞋青竹杖,自挂百钱游;可怪深山里,人人识故侯。”(《初入庐山》诗)也涂个清净逍遥,说到底。谁不想,逍遥自在的生活呢。我觉得这才是人追求的最终生活境界。 “一蓑烟雨任平生。”是我最喜欢的一句。有这样一种解释:“:“披着蓑衣在风雨里过一辈子,也处之泰然(这表示能够顶得住辛苦的生活)。”(胡云翼《宋词选》)。我到不这么觉得,我觉得是:我没有什么身外之物,下雨也只要有一蓑衣就行了,管你三七二十一。燕子很轻盈才能飞的很敏捷。风筝很轻,才能飞的很高。人只有不被声明荣誉所累才能,领悟人生真谛。 下片是写,天转晴了。

法律程序意义读后感

刑律不善不足以害良民,刑事诉讼律不备,即良民亦罹其害。可见程序在社会法制法制中的重要性。季卫东老师在《法律程序的意义》一文中,通过对现代程序概念的实证分析,系统地论述了程序对于保证公民自身乃至社会理性的巨大意义,并阐明了现代文明体制与制度的内在联系。当然,更为重要的是指出了当代中国在法律程序方面的建设问题。给我国法制建设敲响了警钟并提出了意见。缺乏程序要件的法制是难以协调运作的,硬要推行之,则极易与古代法家的严刑峻法同构比。所以说程序的正当过程,在一个国家的法制运转过程中显得意为重要。我国在法制建设过程中法律程序的建设一直是不被倚重的,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制传统,使法律细则化。再如由社会变动带来的法律制度相对不稳定,影响了程序的权威性。综合以上两个问题,季老师提出了中国程序的再铸,把中国特有的无原则的交涉,纳入到程序的轨道中来,而且逐步促进程序本身的完善与再完善,从而在中国实现程序正义。季老师在其论文中主要阐述了三个方面,即何谓现代程序和现代程序是什么;现代程序的功能和结构;还有法律程序的发展与中国现实的矛盾。程序从法律学的角度来说,主要体现为按着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手续来作出的决定的相互关系。用季老师的话来说就是按照某种普遍标准和条件整理争论点,公平的听取各方意见,使当事人可以理解或认可的情况下作出决定。通常说的法律程序,主要包括选举、立法、审判、行政这几种主要类型。程序法呢,在成文体系中被称为形式法。传统的法律解释学一般把它看作是为了实现权利,义务或法律关系的实质内容的手段和方法。实体法则是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以及职权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同一实质问题可以采取不同的程序,反之,同一程序也可以用于不同实质的问题,按季老师的说法,程序并不与特定的实质内容固定在一起。不同的国家对待实体法和程序法有不同的态度。在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比较注重程序法规;而在以法国、德国等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则更加强调实体法,认为实体法居于主导地位,是主法。程序法是为了保证实现实体法的,具有手段和工具的性质,因而是助法。诉讼法对于实体法实施起到保证作用。对于现代社会的公民而言,程序是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任何一个现代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涉及到几乎所有的法律权益都应当由程序保护,然而这必须建立在一个前提下,那就是我们所处的社会是一个理想的法治社会。但即便是在一个成熟的大陆法系国家,实体法与社会也永远存在一个理想与现实的鸿沟,必然架接的这道桥梁莫过于程序。季老师认为,实体法是通过一环扣一环的程序行为链而逐步充实、发展的;程序法不应当被视为一个单纯的手段和形式。诚然程序法具有一定的实体意义,例如在表现方式上相对于实体法而言它有很强的技术性,但是程序仅仅是作为连接社会与实体法的桥梁的存在,若无实体法的支持,其也将失去存在的意义。简言之,失去刑法,刑事诉讼法就失去存在的意义,而失去行政法,行政复议法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民事诉讼绝对不可能适用行政诉讼的法律,即有什么样的实体法才会有什么样的程序法。季卫东老师认为,我国的法律程序化主要面临着三大问题,传统法制对程序化的阻碍问题,剧烈的社会变动导致程序要件与变动需要之间的不协调的问题,还有就是法律技术不达标的问题,在论述了上述三个问题之后,季老师结合了在前几个片段中队现在程序的描述,给予了改进意见。中国的现实问题很明确地告诉我们,想在中国普遍实现一套理想的法律程序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我们必须从理想中走向现实,在最大程度上引导源于西方的这种理想的程序制度与我国现实的相适应。但当下的社会又是个什么状况呢?中国的社会实质上是一个传统的社会,是一个奉行自然法的社会。得民心者得天下是也,这可谓在中国是历届政府所必须强调的。这主要讲的是,一切的行为最终必有人心的公判。人民习惯以道德审判所有的事情,并且认为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所谓的公道。因此国人的心中根本没有程序正义这个概念,只有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最朴素的实质正义观。例如药家鑫案件,民众在对其程序上的瑕疵根本不重视。还有大名鼎鼎的刘涌案,在程序上无可挑剔,但最终因为民怨过大,被最高院提审,变除二审的死缓,改判为死刑。面临此类窘境也是非常无奈的选择。在民众不太信任的情况下,我们只能

经济法读书笔记

经济法读书笔记 1、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和调整对象 经济法是指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是具有特定的经济关系。不是一切的经济关系,它是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其调整范围主要表现在:一,关于市场监管关系及其法律调整。是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有助于完善市场规则,有效的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市场功能;二,关于宏观调控关系及其法律调整。它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有助于法律宏观调控的长处,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优化资源配置;三,关于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及其法律调整。在企业组织管理中因审批和登记等而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可以作为市场监管法中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法的调整对象;四,关于社会保障关系及其法律调整。在社会保障基金关系、财政补贴关系等都是属于经济法调整的;五,关于涉外经济关系及其法律调整。即涉外的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关系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2、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表现在:第一,在调整对象上,两者都调整一段范围的经济关系;第二,在渊源上,二者都包括了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等;第四,在独立地位方面。两者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第五,在作用方面。两者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两者的区别:调整对象不同。前者是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后者的调整对象是民事关系,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有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包括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市场中介组织等,后者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作用不同。前者是比较注重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利益;后者,比较注重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同时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调整方法不同。前者是违反经济法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采取追究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相结合的制裁形式;后者是违反民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于法律后果,主要采取民事制裁的形式。 3、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在调整对象上,两者都是调整替代范围的管理关系,都是以服从为特征的社会关系;在渊源方面,都包括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等;在独立地位上,两者都是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在作用上,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都是对于国家的改革和发展,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两者的区别表现在:调整对象上,前者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后者是调整行政管理关系,不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在法律关系的主体上不同。前者包括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即是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后者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其他行政法主体;作用不同。前者是对引导、推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后者对引导、推进和保障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调整方法不同。前者对于违反经济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采取追究躲在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的制裁形式;后者,除了实行奖励以外,对于违反行政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主要采取行政制裁的形式。 4.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表现在:在调整对象方面,两者都是调整在国际协调的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不调整其他经济关系;在渊源上,规范性文件不仅是国际经济法的主要渊源,而且一般来说也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在法律关系主体方面,两者的主体都包括个人、企业和非企业实体;在独立地位上,两者都是整个法的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的部

德国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德国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当代德国的行政法,其范围和数量已经达到相当宽阔和繁多的程度,就是说,由性质和形态各异的、为数众多的法律规范构成了基本上是内在协调的德国行政法。在研究德国行政法的法律渊源的内涵时,德国的行政法学家们在其各自的论作中却有不同的解释,从不同的角度得出不同的定义。但是,从法理上分析,大都认为“实在法的识别标志”即为法律渊源(注:参阅〔德〕Hartmut;Maurer,Allgemeines;Verwaltungsrecht‘11.Auflage,C.H.Beck’sche;Verlagsbuchhandlung;München;1997.5.58.),法律渊源是性质和形态各异、为数繁多的法律规范之中的规则要素,或称为秩序要素,是法律规范产生和存在的表现形式。 德国行政法的法律渊源大体分为以下方面。 一成文法律渊源 成文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正式法律、法规命令和规章。 (一)联邦基本法和各州宪法 联邦基本法作为德国宪法以及各个州的宪法,是德国行政法的最基本的法律渊源,但是必须明确,并非是指基本法和州宪法即为行政

法规范,而只是指它们是行政法和行政管理的基础和标准。尽管在行政法院的审判(以及其它法院的审判)实践中,有时可以援引和直接适用基本法的某些条款,但是绝对不是将其视为行政法律规范,而只是将其蕴含的对行政具有直接或间接意义的规则发生作用。 (二)正式法律即议会法律 不言而喻,正式法律是由联邦议会和州议会按照宪法规定的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即为议会法律。现今许多德国学者在论述正式法律时,都涉及到源于19世纪的国家法学说的双重法律概念的含义,即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和实质意义上的法律。形式意义上的法律是指立法机关依法定程序以书面形式制定的;实质意义上的法律是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则。这二者之间的范围不相同,但也有相互重合的部分,因为一般地说,法律规范大都是以正式法律形式出现的,但是也有的正式法律不具有法律规范的内容,或者有的法律规范不采取正式的法律形式(注:参阅〔德〕Hartmut;Maurer,‘Allgemeines;Verwaltungsrecht’ll.Auflage,C.H.Beck‘sche;Verlagsbuchhangdlung,München;1997.S.60-61.)。 (三)法规命令 在德国行政法的法律渊源中,包括大量的法规命令。这是指包括

《定风波》(苏轼)

定风波(苏轼) 【教学目标】 知识与技能: 1、了解本诗主要内容和苏轼面对风雨的人生态度。 2、赏析本词情、理、意、趣完美结合的特点,从文本中体会哲理。 过程与方法: 1、通过诗歌的鉴赏理解,掌握知人论世、披文入情的诗歌鉴赏方法。 2、通知分析本词真正理解东坡的旷达与乐观,并付诸人生实践。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1、学习宠辱皆忘、超乎物外的人生态度,积极面对人生的起伏。 2、通过理解苏轼的旷达,增强学生对生命的感悟以及人生意义的理解。 3、用心阅读文学作品,表达真实的感受。 【教学重点】 1、置身诗境,感受苏轼乐观旷达的人生态度。 2、赏析并理解诗歌情景交融的艺术特点。 【教学难点】准确、生动地解读诗歌中蕴含的作者的思想感情和处世哲学。 【难点突破】抓住诗词内容,通过知人论世、分析、探究等方式突破。 【教学方法】诵读法、点拨法、举例法、师生合作探究法。 【课时安排】1课时 【教学过程】 一、导入。 一个人能在某一个领域做出成就“一枝独秀”已很不易,而苏轼的成就遍地开花,被称为“古今第一全才”。我想原因不仅仅是天资聪明。性格决定命运,这肯定和他的思想性格有关。苏轼到底是一个怎样的人呢?让我们一起走进他的《定风波》去寻找答案吧。 二、知人论世。 苏轼(1037-1101),北宋文学家、书画家。字子瞻,又字和仲,又称大苏,号东坡居士。眉州眉山(今属四川)人。与父苏洵、弟苏辙合称三苏。他在文学艺术方面堪称全才。文学成就:苏轼是有多方面的创作才能的大家,他在诗、词、散文等方面有独到的成就。在文学创作方面:他倾注了毕业精力,重视文学的社会功能,反对“贵华而贱实”,强调作者要有充实的生活感受。重视文艺创作技巧的探讨,他用“求物之妙如系风捕影,能使是物了然于心”,进一步“了然于口与手”来解释“辞达”(《答谢民师书》)。在写作方面:今存有他的诗2700多首,题材广泛,内容丰富多彩。在北宋词坛上,他一改词坛婉约之风,把游仙、咏史、宴赏、登临、悼亡、哲理探讨等写进诗词里。扩大词境,对词起到开疆拓土的作用。对散文也有很大贡献,他发展了欧阳修平易舒缓的文风,为散文创作开拓了新天地,有谈史议政的论文,包括奏议、进策、史论,如《进策》、《思治论》等,尤其是叙事记游的散文艺术价值最高,有不少是广为传诵的名作,如《石钟山记》、前后《赤壁赋》是他留给后人的珍贵遗产。除诗词文赋而外,他对书画也很擅长,书法同蔡襄、黄庭坚、米芾并称“宋四家”。他善长画竹石,自成风格。总之,苏轼学识广博、才华横溢。文、诗、词、书、画,无所不通,他是一位罕见的通才人物。 苏轼生活在宋神宗时期,以王安石为首的改革变法派当权时,他看到了变法的弊端反对变法;变法失败,以司马光为首的保守派当权时,他看到了变法的可取之处支持变法,受到了双方的排挤和打击,一生仕途坎坷三起三落。 “乌台诗案”:因李定等人诬告苏轼诗文“毁谤君相”,苏轼被囚于乌台(指的是御史台。汉代时御史台外柏树很多,上有很多乌鸦,所以人称御史台为乌台,也戏指御史们都是乌鸦嘴)。坐牢103天,几次濒临被砍头的境地。幸亏北宋时期在太祖赵匡胤年间即定下不杀士大夫的国策,苏轼才算躲过一劫。期

(完整word版)行政法基本原则读书笔记

《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读书笔记 在当代,法治是实现民主与自由的一个重要标准。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方针,是世界环境体系下的大趋势。它要求我国行政职权行使法治化,公正化,高效化。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关于制定《行政程序法》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同时相关部门也在起草中。所以现阶段,关于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的探讨对我国行政程序法在立法指导以及对规则的补充等方面都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近日,我拜读了由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一书。该书主要基于比较与宪政的视角,运用矛盾与价值分析、哲理与实证分析等多种方法,集中围绕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什么、有哪些及如何适用等三个方面的问题,对行政法基本原则进行了全方位的研究。 该书首先着力阐述了行政法基本原则对于行政法学的特殊研究价值和研究方法,从西方两大法系各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对比入手,对行政法基本原则进行了科学定位,并归纳总结出了两大法系所存在的普遍性规律和共性特征。在充分分析了解我国现有理论的基础上,采用矛盾分析、价值分析与宪政分析的方法,重新界定了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确立标准,并首次提出行政法定、行政均衡和行政正当三大行政法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存在的价值和必要

目前为止世界上各个国家都没有制定出一套完整的行政法法典,归结起来原因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第一,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广泛。第二,行政法规范的性质复杂。如警察行政法规范与教育行政法规范,行政征收规范与行政给付规范等。第三、行政法规范的变化频繁。没有一部完整的行政法法典,则迫切需要合理完善的行政法基本原则来规范和指导行政行为。 在不能完善行政法法典化的过程中,行政法的整合价值、协调价值、优化价值就会有突出的作用和表现。 整合价值在行政法基本原则中的具体体现就是它对行政规范具有重要的稳定、协调和优化价值。这就能充分适应行政的灵活性的需要,而稳定和连续。而协调价值则是具体体现在当冲突规范不可避免的出现时,“规则之平衡器”既为原则。在行政法规范的广泛性和多变性的基础上,不仅会出现规范间的冲突,还会有“恶法”出现的可能性。此时法的基本原则会发挥其导向作用,对行政法规范的良性运作与良性发展起作用。 二、西方两大法系行政法基本原则比较 (一)大陆法系——法、德为代表 法国被誉为“行政法母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使得法国的行政法体系虽然规模宏大但却不显得杂乱无章。在法国行政法制原则和均衡原则被认为是法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厚黑学读后感(20篇汇总)word版

厚黑学读后感第1篇 第一次听厚黑是在高中的时候,厚黑厚黑,顾名思义就是脸皮厚点心嘿点,因为仅有这样,你才能够成大事。 古代英雄豪杰之人,都是面厚心嘿之人! 三国枭雄曹操就是一个将厚黑学发挥到极致的英雄,他为自我的事业,杀吕伯奢,杀孔融,杀杨修,杀董承,杀伏完,又杀皇后皇子,全然不顾,还彪悍地说“宁教我负天下人,休叫天下人负我”曹操的厚黑已是极点,有了这本事,他当之无愧是厚黑学的代表。 而刘备第二个就是将厚黑学的发挥到极致的人,他依曹操,依吕布,依刘表,依孙权,依袁绍,东窜西走,寄人篱下,并且善哭,他最出名的事件就是刘备借荆州――一借不还,俗语有云“刘备的江山都是靠哭而得来的!” 曹操和刘备,可称为厚黑双绝! 所以我认为,想学好厚黑学,必须做到以下三步 第一步是“厚如城墙,黑如煤炭”。起初的脸皮,好象一张纸,由分而寸,由尺而丈,就厚如城墙了。最初心的颜色,乳白状,由乳色而炭色、而青蓝色,再

进而就黑如煤炭了。到了这个境界,只能算初步功夫;因为城墙虽厚,轰以大炮,还是有攻破的可能;煤炭虽黑,但颜色厌恶,众人都不愿挨近它。所以只算是初步的功夫。 第二步是“厚而硬,黑而亮”。深于厚学的人,任你如何攻打,他一点不动,刘备就是这类人,连曹操都拿他没办法。深于黑学的人,如退光漆招牌,越是黑,买主越多,曹操就是这类人,他是著名的黑心子,然而中原名流,倾心归服,真可谓“心子漆黑,招牌透亮”,能够到第二步,固然同第一步有天渊之别,但还露了迹象,有形有色,所以曹操的本事,我们一眼就看出来了。 第三步是“厚而无形,黑而无色”。至厚至黑,天上后世,皆以为不厚不黑,这个境界,很不容易到达,只好在古之大圣大贤中去寻求。有人问“这种学问,哪有这样精深?”我说“儒家的中庸,要讲到‘无声无臭’方能终止;学佛的人,要讲到‘菩提无树,明镜非台’,才算正果;何况厚黑学是千古不传之秘,当然要做到‘无形无色’,才算止境”。 “心狠手辣青云直上,人不要脸天下无敌。成大事者,都厚黑者。想成大事,修炼厚黑。” 人生在世,就不应当太幼稚,如果你能够将曹操和刘备的厚黑学到哪怕是一点点,你就能够成大事,当然要运用在好的地方。

《公共行政学 管理 政治和法律的途径》读书笔记

读《公共行政学:管理、政治和法律的途径》所想由于要办相关手续、准备考试的关系,没有能够仔细的精度此书,只是在大概通读的情况下,加上一些课程学习及参考阅读的一些相关文献所想的一些东西,在行文上可能推敲不足,望老师批评指正。 《公共行政学:管理、政治和法律的途径》是一本经典的行政管理书籍,作者从管理、政治和法律的途径描述、阐述和分析公共行政,给人们提供了一种深刻、全面理解公共行政的分析框架,内容涉及公共行政的概念、公共管理的职能、公共组织、公共人事管理、公共预算、公共政策分析、公共行政与民主宪政以及公共行政的未来等。作者集中指出看待公共行政要有三种视角,即管理视角、政治视角及法律视角。所以接下来的一些思考也主要从这几个方面来提出。此外,个人一向认为要了解一个人就需要了解他写的东西,同样了解一本书就必须了解他的作者,所以首先是对作者罗森布鲁姆的认识。 戴维·H·罗森布鲁姆是美国着名行政学家,现为美国华盛顿特区的美洲大学公共事务学院公共行政学教授、美国国家行政科学研究院院士。曾获美国政治学会约翰·高斯奖和公共行政学会德怀特·瓦尔多奖。他曾是美国行政学会主席和美国《行政学评论》主编,并曾担任克林顿总统的人事顾问。《公共行政学:管理、政治和法律的途径》可以说是他的代表之作,被翻译成几十种语言。 罗森布鲁姆认为:“公共行政的确包含着有计划的活动,它关注政治和政策制定,主要集中于政府的行政部门,它不同于私营部门的行政,它主要关心法律的执行。”因此,他把“公共行政”界定为:“公共行政乃是运用管理、政治以及法律的理论和过程来实现立法、行政以及司法部门的指令,为整个社会或者社会的局部提供所需的管制与服务功能。基于对公共行政的这一定义,在本书中,罗森布鲁姆指出看待公共行政应该有管理()、政治和法律三种视角,并且从组织结构、对个人的观点、认知途径、预算、决策、行政责任与行政伦理等诸方面分别对公共行政研究的管理途径、政治途径和法律途径进行了阐述,进而相应地提出了公共行政研究应该对政治、管理和法律这三种不同的途径进行整合。 一、关于管理视角的公共行政 在管理视角下,其实作者又有将其分为两个方面,即传统管理途径和新公共管理途径。

苏轼《定风波莫听穿林打叶声》的阅读答案及全词翻译赏析

苏轼《定风波莫听穿林打叶声》的阅读答案及全词翻译赏析定风波 苏轼 三月七日①沙湖道中遇雨。雨具先去,同行皆狼狈,余独不觉。已而遂晴,故作此。 莫听穿林打叶声,何妨吟啸②且徐行。竹杖芒鞋轻胜马,谁怕?一蓑烟雨任平生。 料峭春风吹酒醒,微冷,山头斜照却相迎。回首向来萧瑟处,归去,也无风雨也无晴。 【注】①指宋神宗元丰五年(1082),这是作者贬谪黄州的第三年。②啸:撮口长啸,魏晋者常作此以示洒脱。②吟啸:吟咏啸歌。 ③芒鞋:草鞋。④向来:此处为“方才”之意。 (1)古人评苏轼这首词时说,“足征是翁坦荡之怀,任天而动”且“能道眼前景,以曲笔直写胸臆”(郑文焯《手批东坡乐府》)。结合作品简要分析词人是如何“任天而动”的。(4分) (2)古今不同读者对这首词的理解各异,有人认为这首词是“旷达人语”,也有人认为这首词是“归隐人语”。谈谈你对此的理解。(4分) 答案: (1)谓“任天而动”即自然景物引发、牵动人的主观情感。这首词表面写道中遇雨,雨过天晴遂又感春风,又见阳光;实指人生亦会遭遇突如其来的风雨(如政治生活的风浪),而这一切终会过去,

不要把它们放在心上。这便是作者的“以曲笔直写胸臆”。(本题3分,答出“任天而动”的意思给1分,结合作品分析曲笔表意给2分。)(2)(示例一)风雨不定,依然“吟啸”与“徐行”;暂失鞍马,内心依然轻松;纵然是“蓑衣烟雨”,也可了此一生;在作者眼中,春风、朝阳终会有,风雨阴晴以及一切的如意不如意总会“归去”……由此可见这首词确是“旷达人语”。(示例二)隐居山林,“吟啸”“徐行”;视竹杖草鞋胜过鞍马品级;情愿蓑衣独钓,了此一生;在作者眼中,“归去”的生活中无所谓风雨阴晴……由此可见这首词确是“归隐人语”。(本题3分,能结合作品自圆其说即可给分。若认为“旷达人语”与“归隐人语”二者皆有,只要言之成理亦可。) 二: (1)这首词,写眼前景,寓心中事,谈人生哲理。请结合词的上片,作简要赏析。(3分) (2)比较“独钓寒江雪”的柳宗元和“悠然见南山”的陶渊明,谈谈本词主人公的形象特点。(3分) (3)上片哪些词语表现了作者豁达的胸襟? (4)你如何理解“一蓑烟雨任平生”“也无风雨也无晴”两句? 参考答案: (1)首句“莫听穿林打叶声”,只“莫听”二字便写出性情,穿林打叶声,既是眼前实景,又何尝不是作者在官场多遭打击的写照,“何妨”句是前一句的自然延伸,徐行又吟啸,增加了挑战色彩,“谁

英美行政法的比较

英美行政法的比较 概念 (一)英国行政法的概念 英国大部分学者在很长时间内对行政法存在一个错误 ? 的观念,他们认为:英国没有行政法,行政法是行政法院受理 行政诉讼、适用特别法保护管理特权的制度。这种制度不符合 英国的法治原则,不允许官吏的特权存在在;所以英国没有行 政法,也不需要行政法。这种对法国行政法院和行政诉讼的认 识是错误的。 产生这种误解的原因是由于英国属于英美法系国家, ? 没有公法与私法的严格区分,公民和政府之间的关系以及公民 相互之间的关系,适用的法律和管辖的法院相同。事实上,行 政诉讼只是行政法的一部分,而且法国行政法院从18世纪末成 立以来,逐渐演变,到19世纪末期已成为公民权利的有力保障。 正是由于这个缘故,在英国的传统法学中,行政法不是一个单独的部门,也没有明确的行政法概念。 随着行政机关权力的扩张,英国年轻一代的学者对支 ? 配行政活动的法律的认识加深,其中代表性的如英国行政法权 威学者韦德(Sir William Wade)从实质和内容两个角度对行政 法予以明确界定: 1.从实质角度出发,行政法是“控制政府权力的法律”, ?

又叫“控权法”; 2.从内容角度出发,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机关行使权力 ?和履行职责的基本原则的总称”。 (二)美国行政法的概念 ? 当代美国,有关行政法的概念有狭义与广义两种。 ? 1.狭义的行政法概念 ? 狭义的行政法概念认为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活动的程 ?序的法律,不包括实体法。 狭义的行政法概念是从实际的观点和保护公民权利 ?的角度来说明行政法的意义和作用。因为行政机关对公民权利 的侵害主要发生在法律的执行当中,而法律的执行本质上是个 程序问题。所以,认为行政法是行政活动的程序的法律,便于 提高行政效率和保护公民的权利。 2.广义的行政法概念 ? 行政法是关于公共行政的法律,包括行政程序法和行 ?政实体法,内部行政法和外部行政法。这就是广义的行政法概念。广义的行政法概念是从全面的观点来说明行政法,符合行 政法的实际情况和需要。 特点 (一)英国行政法的主要特点 ? ?英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体系主要由普通法规定。 英国普通法的主要特点也是英国行政法的主要特点,由此产

厚黑学读书笔记

厚黑学读书笔记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读《厚黑学》有感 原来就一直听说李宗吾先生的《厚黑学》,人们对它的评价也褒贬不一,有的人说它是一本为人处事的最高原则,是人际功防的绝好指南,也有人说它是本极端利己,以小人原则处世的歪理邪说。我也是一向喜欢以小马过河的精神去对待这些新事物,有一段又刚巧有空,就亲自拜读一下,果然觉得这水淹不死人,却也没得过腿,有一些自己的理解和想法,在这里分享一下。 “脸要厚,心要黑”——是说人的心理承受力要强,不要怕被人对你的指责、议论,要讲求个人利益,为自己着想,行事要恶。李宗吾赤裸裸的说出了这么多人不愿说的话,怎能不叫人大吃一惊,但是,细细一品,这话也不无道理。 首先,我想谈的是“厚”,也就是面子问题。对人们而言,这面子可是个大问题,常言道“人活脸,树活皮”,人们来来往往,有多少是因面子而至。但厚黑学指出,人的脸不应该太薄,不应该怕丢面子,正如“脸比城墙厚”,当下放下了面子,很多平时里会让人不痛快的事,也就不再是什么事情了。 和珅就是一个脸皮很厚的人,常言道“伴君如伴虎”,和皇帝在一起,哪有不挨骂不受气的,许多人心里受不了这个气,受不了窝火,或是心中惶恐不安,于是就隐退官场,告老还乡,更有甚者,自杀身亡,了结一生。而和珅,离皇帝最近,站在历史的风口浪尖上,却得了个进退自如,游刃有余。这就是因为他脸皮厚的缘故,不论遇到挨骂还是辱没他全然不受影响,该如何还是如何,最终得利的还是他。 生活中,我们怕丢面子而丢失了很多机会,会议上发言怕丢面子而丢失了受领导重视的机会;集体活动中怕唱歌跳舞丢面子而丧失了自我展现的机会;看上一个女孩,却怕向她表白被拒绝而丢了面子,又丧失了追求真爱的机会。可见,在乎面子的我们因为面子真是失去了太多太多,“人活脸,树活皮”,而我现在任务“树不要皮必死无疑,人不要脸天下无敌”。这就是厚黑学的厚,厚如磐石,厚如城墙。只有做到不关心面子,方能放开束缚,施展拳脚。 接下来,我们谈“黑”。黑,顾名思义,那就是心要黑。在传统观念中,黑心是一个贬义词,为君子所不齿,可我们不得不承认,纵观古今,凡能成大事者,皆为黑心之人。刘邦与项羽之争就是如此,项羽力敌百人,骁勇善战,无奈却是一个君子,心存妇人之仁,曾有多少次他轻易就可以取刘邦的性命,但他却以仁自居,最终落得个兵败身亡的下场。而刘邦,一个普通人,从目不识丁的小亭长,成长为大汉帝国的开创人,凭的就是他的厚脸皮与黑心,他多次屈居人下,点头哈腰,但一旦得势,必将对手置于死地,哪怕是对手曾有恩与他,这确实是小人做派,但他却是最终赢家。

行政法学读书笔记

《行政法学》读后感 一、选择这本书的理由 由王连昌、马怀德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行政法学》这本教材,是我假期所选的、认真阅读的书籍。我为什么要选择一本教材作为阅读的数目,原因有二:其一,经过沈老师一个学期的讲解让我对行政法有了一个总体的认识,而我自身作为公务员队伍的一员,选择一本教材从头到尾细致地阅读几遍更能固化对行政法总体所涉及的知识有一个宏观的把握,是义务,也是责任;其二,开始阅读这本教材的时候是在放假前,当时初步的印象感觉这只是一本系统性的教材,从某种意义上是基础知识的编排,而在暑假中,7·23动车事件发生后,我感觉到作为一个公务员的责任,在这本书中也有一定的体现。为什么这样说呢?作为行政法,其核心是要调节个人与公众间的利益,要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在本书的第五章以行政法律责任命名,在本书的第十五章以国家赔偿制度命名。这两章是比较突出从行政过程中行政主体的责任、以及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造成伤害后需要承担的责任的角度入手,对理解整个行政法的初衷有重要意义。下面是我在通过学习行政法这门课程、阅读这本书籍之后结合个人工作经验的一点感触和理解,有不当之处,请老师予以批评和纠正。 二、感受之一:法的本质的精神包括平等、自愿、自主、自由、契约乃至法制。 第一次重大的启发在于我对什么是法以及为什么要创制法这一问题的思考。法的探源绝对是一个历史悠久的过程,关于法也有很多令人神往和崇尚的故事。苏格拉底临刑前有朋友曾想劝说和帮助他越狱出走,苏格拉底认为这是违反公民对城邦和法律的责任和义务的。出于对法的尊重选择了对最后的牺牲。也有人讲法的缘由归结为博弈,认为是公民与国家权力的一种博弈,在一个国家的法的创制中,想必必是凝结了平等、自愿、自主、自由、契约乃至法制等思想在里面。①譬如,对于平等,民主为其提供保证。只有在一个民主的法治体制内,才能为全体公民提供一个平等地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权力机制,保证公民在立法上和司法上一律平等的法律地位,实现平等权利。②对于自愿,民主可以为公民提供自愿字表达自己的志愿和意志的机会,自愿地从事在法律规定和允许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的事项,免受外力的强迫以逼使公民自己去干所不愿干的事情。③对于自主,一个体现民主化原则的法律体制可以最大限度地发现公民以及法人的自主性,充分行使其自主决策、自主经营、自主发展等自主权,使公民和法人自己主宰自己的命运,这一点对于处于经济改革和社会转型期的我国各类企业事业等市场主体尤其显得格外重要,充分实现的自主性也是市场经济的要义之一。④对于自由,民主机制本身便意味着将公民行使自由权利提供保证。没有民主,便没有自由。没有民主机制的确认和保障,一切自由权利便要落空。与民主相对应的专制,只能扼杀和窒息自由。⑤对于契约,它天然地就是民主、平等、自主、自愿等的产物。契约是意志自由的代名词,但若在一个缺乏民主保障的法律体制和社会环境中,契约各方的意志自由也无从谈起,即便有一些意志自由,也只能局限在一个很狭小的范围和领域里。⑥最后,对于法治,民主就显得更为重要。法治作为一种社会状态,一种治国方略,一种价值选择,其本身就是民主的产物。没有民主,何谈法制,只能导致专制。当然民主的实现,也离不开法治。民主作为一种国家政治形式,为法治奠定基础;而法治则是民主的实现状态,是民主的最后结晶和形态。 对于一个国家的法的创制,贯彻和体现民主化原则非常重要。法律的根本在于受到人们的拥戴,否则,这个法律便是一个劣法,便是短命的,便会受到人民的最终抛弃。温州7月23日20时34分,D3.15次动车在行驶至温州方向双屿路段下岙路时,发生两节车厢脱轨坠落桥下事故,造成35人死亡的特大交通事故。24日,铁道部给出初步判定,动车事故是因自然天气导致动车系统运行失灵,最终造成事故发生。这一草率的结论导致了网络上民怨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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