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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合同签订流程是怎样的?

保险代理合同签订流程是怎样的?

通过协商达成的协议。在协商的过程中。保险代理人或保险人提出要约。双方就代理权限、代理险种、代理范围以及代理手续费等项目进行协商。并在意见达成一致的前提下。签订保险代理合同。

基本上大部分人都会买保险,以减少意外风险所带来的损失。保险人需要签订相关保险合同取得保险资格才可以,一般还有保险代理人,代理保险人的保险事务。合同规定了双方明确的责任和义务,那么保险代理合同签订流程是什么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保险代理合同

保险代理合同是保险代理人与保险人明确双方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协议。保险代理合同是合同的一种。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代理合同以保险人的名义为保险人开展业务,并据此接受代理手续费。因此,保险代理合同签约实质上规定了保险代理的性质是明示代理,而非默示代理。保险代理合同的签约既可以发生

在法人之间,即保险人和保险专业代理或兼业代理人之间;也可发生在法人和自然人之间,即保险人和保险个人代理人之间。

二、保险代理合同的订立

1、订立的程序。

保险代理合同是保险代理人和保险人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的协议。在协商的过程中。保险代理人或保险人提出要约。双方就代理权限、代理险种、代理范围以及代理手续费等项目进行协商。并在意见达成一致的前提下。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一般而言。保险人负责拟定代理合同的主要内容。保险代理人如对保险人列出的合同的主要内容和事项表示满意。则作出同意的答复。保险代理合同即告生效。要约与承诺是订立合同的两个阶段。被要约人对要约人的要约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所以要约并不构成对被要约人的约束。

2、订立的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即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的真实目的确实是为了代理保险业务以取得手续费收入。保险公司也确实是为了依靠保险代理人销售其保险产品。而不是为了其他目的而用欺骗或违法的手段签订合同。

(2)合法性原则。一是签订保险代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合同主体)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保险代理合同所规定的

保险代理行为(合同客体)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三

是保险代理合同的内容必须真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3)自愿平等原则。即保险代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代理合同。而不能采用威逼、胁迫等手段迫使对方签订代理合同。

(4)对价有偿原则。保险代理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关系是提供服务和支付报酬的关系。是服务与货币的交换关系。有别于一般经济合同的等价有偿关系。

(5)书面形式原则。保险代理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用无歧义的文字明确表述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以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一般被认为不成立或无效。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已履行了口头形式的经济合同。则被认为该合同已成立或有效。

3.订立后的法律效力。

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发生的法律后果。合同不是法律。而是由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但它一旦依法成立后就受法律保护。

产生法律上的效力。保险代理合同订立后的法律效力表现在:

(1)在保险代理合同的当事人之问产生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2)保险代理合同具有法律强制约束力。即当事人各方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的都应该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保险代理合同是处理合同纠纷的依据。合同是据以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法律依据。合同当事人发生争议时。应以合同内容为依据进行协商、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保险代理合同是保险代理人和保险人签署的合同,规定了双方需要遵守的义务和拥有的权利,订立时需要公平公正,在要约和承诺的过程中合法合理,确保利益的明确。一旦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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