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讷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

讷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

讷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
讷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

讷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

(2016年修订)

文本

讷河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

审批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审查机构:黑龙江省城乡规划委员会

组织编制机关: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政府

编制单位:黑龙江省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目录

第一篇总则 (1)

第二篇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4)

第一章区域协调发展策略 (4)

第二章市域空间管制规划 (4)

第三章城镇化和城乡统筹发展战略 (7)

第四章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13)

第五章市域交通发展策略与组织 (15)

第六章市域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16)

第七章城乡基本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19)

第八章市域旅游布局规划 (21)

第九章市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23)

第十章城乡综合防灾减灾规划 (26)

第三篇中心城区规划 (30)

第一章城市性质与城市职能 (30)

第二章城市规模 (30)

第三章中心城区空间布局结构 (31)

第四章中心城区空间管制分区 (31)

第五章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划 (34)

第六章中心城区综合交通体系规划 (42)

第七章中心城区基础设施规划 (46)

第八章中心城区景观风貌特色规划 (52)

第九章中心城区四线控制规划 (54)

第十章中心城区旧区改建规划 (59)

第十一章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60)

第十二章中心城区综合防灾规划 (62)

第十三章中心城区环境保护规划 (67)

第十四章中心城区近期建设规划 (69)

第十五章低碳规划 (79)

第四篇城市规划的实施措施 (82)

第五篇附则 (85)

第六篇附表 (86)

附表一讷河市城乡用地汇总表 (86)

附表二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87)

附表三规划道路一览表 (88)

第一篇总则

第一条编制情况说明

本规划是对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讷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的修订。

在本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及城市总体规划以下各层次规划必须遵守本规划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编制目的

《讷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实施以来,国家相继出台了城乡统筹发展、东北老工业振兴等国家战略,新的规划理念及方法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讷河市人民政府特委托黑龙江省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在对《讷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进行了系统评估的基础上,编制《讷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2016年修订),对原规划进行必要的修改与完善,确保规划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

第三条主要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3.《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

4.《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

5.《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6.《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7.《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8.《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9.《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50280-98)

1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11.《城市规划制图标准》(CJJ/T97-2003)

12.《黑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规范》(DB23/T984—2005)

13.《黑龙江省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规范》

(DB23/T1014-2005)

14.《黑龙江省城镇体系规划(2001-2020)》

15.《齐齐哈尔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16.国家、黑龙江省、齐齐哈尔、讷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社会经济发展战略

17.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第四条规划期限

本次规划的期限为2012年—2030年,其中近期规划期限为2012年—2015年,中期规划期限为2016年—2020年,远期规划期限为2021年—2030年。

第五条规划层次范围与概念说明

1.规划层次

讷河市城市总体规划分为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两个层次。

2.市域

市域是指讷河市域行政辖区范围,总面积6659.9km2,包括1个中心城区、11个建制镇、4个乡、以及9个国营农场。

3.规划区

本规划所称规划区,指因讷河市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本规划的规划区范围为讷河市行政辖区范围,总面积6659.9km2。

4. 中心城区

讷河市中心城区范围是东至G231高速,南至讷莫尔河新防洪堤,西至外环西路,北至外环北路,总面积4448.20hm2。

第六条规划文本中黑体字为强制性内容。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的修改需按法定程序进行。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