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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北京市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办法》.doc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北京市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办法》.doc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北京市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办法》.doc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04-7-30

执行日期:2004-7-30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燕山分局,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工作,方便施工单位办理告知,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我们制定了《北京市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监察处联系。

附件一、《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略)

附件二、《特种设备开工告知意见通知书》(略)

附件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监检通知单》(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北京市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办法

第一条为了做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工作,方便施工单位办理告知,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工程施工前的告知。

第三条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接收下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前的告知:

(一)移动式压力容器;

(二)客运索道;

(三)不跨省的长输管道;

(四)北京市电站锅炉安全管理委员会协助市局接收独立发电公司和电力公司所属发电厂用于发电生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前的告知。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燕山分局(以下简称区县局)接收前款规定事项之外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前的告知。

第四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工程情况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五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前,应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一式两份,见附件一,可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中“通知公告”栏内)和本单位资格证件专人送达接收告知的部门。

接收告知的部门接到《告知书》后,应认真核对施工单位资格证件,并即时签收《告知书》,一份留存,另一份签章后退还施工单位。对于存在问题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以《特种设备开工告知意见通知书》(见附件二)的形式书面通知施工单位,说明原因和处理意见。

对于监督检验范围内的施工项目,接收告知部门应及时通过电子邮件、数据交换、传真或信函等形式通知负责监督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

第六条跨区域的公用管道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将拟进行施工的情况书面告知该工程项目压力管道起点(按输送介质的物流方向)所在地的区县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接收跨区域的公用管道和不跨省的长输管道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告知的部门应及时通报该工程所经区县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便实施安全监察。

第七条《北京市实施〈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的办法(暂行)》中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内容,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北京市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办法(试行)》(技监特设发[2003]4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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