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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的积极效应_魏秋江

权力的积极效应_魏秋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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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

权力能够影响个人行为取向及对他人的感知[1] [2][3]。谈及权力,人们常联想起各种负面效应,如社交中人际冷漠、自私自利行为,组织中的自我服务行为、越轨行为、腐败等。而研究中也的确发现了权力的负面效应,如Van Kleef等(2008)研究所发现的权力将减少对他人遭遇的互惠式情感(reciprocal emotiona),高权力者较少同情他人的不幸[4]。Gruenfeld等(2008)发现高权力者通常把低权力者看作实现目标的工具和手段,而不把他们当有感情的人看待,权力往往导致对他人的物化(objectification)等[5]。1997年Seligman出任美国心理学会主席时提出“积极心理学”这一概念。随后,愈来愈多的心理学家涉足这一研究领域,逐渐形成了一场积极心理学运动。此后学者便开始重新认知权力效应,尤其是权力的积极效应。

2.权力的积极效应

权力常意味着更多的奖赏和资源,及较少的行为限制和环境威胁,因而能给拥有者带来较多益处。同时权力的关系范畴属性,也令其积极效应映射在人际背景中。

2.1权力带给个体的积极效应

人们追求权力、地位和影响力,绝大多数是因为权力所伴随的积极效应。权力带给其拥有者的益处,不仅是积极的自我概念,还有他人的正性评价。

权力拥有者自身方面。拥有权力意味着在有限资源中拥有较多份额,这将降低个体对他人的依赖性,削弱他人、情景等对个体的制约力,个体可以更好的根据自己内部状态和真实感受来行动和表达自己的观点[6]。Fragale,Rosen和M erideth(2009)指出,高权力者能够最先发言,

权力的积极效应

魏秋江庄晓萍

摘要:谈及权力,人们更多联想到的是其负面效应如自私、腐败等。近年来随着积极心理学的兴盛,学者开始转移视角,探索权力的积极效应。权力属于关系范畴,权力的积极效应不仅反映在个人身上,还折射在人际背景中。就个体而言,权力使其拥有者有更积极的自我概念、更多的正性评价、更敏捷的思维速度。同时,权力能保证人际间良好协作、沟通,使得社会和组织生活有序地发展。但权力效应受多个个人变量及情景变量的调节。

关键词:权力积极效应认知自我概念人际权力

作者简介:魏秋江,河南郑州人,苏州大学教育学院,09级研究生,研究方向:管理心理学,主要研究领导力与决策。

庄晓萍,职称:学生,学位:11级硕士在读,苏州大学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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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行为和言语有着更大的影响力,他们掌控着组织的进程,对组织的发展有着更高的决策权,他们的工作价值受到更多的肯定,也得到更多的工作报酬[7]。Fellner和Güth(2003)研究表明,谈判时,高权力者因较少依赖对方或有更多的可替代选项,因而对谈判结果有着更高的决策权,更易达到其所期望的结果[8]。拥有权力是自我强化、自我实现、自我概念的需要[9][10],因而高权力常带给人更高的自尊,更多的自信,令其认为自己更有能力、更受欢迎、长的更好[11]。同时,他们在各种过程和结果中体验到更多积极情绪,较低的压力感[12]。相关具身研究显示,高权力感能够提升个人体力,使个体更有精力[13],其生理功能各项指标如心率、脂肪分布等较正常,身体更加健康[14]。

他人评价方面。权力和刻板认知联系紧密,这体现在高权力者在刻板认知他人的同时,也被他人刻板认知。研究显示,人们常用纵向空间维度暗喻权力,即上为高权力,下为低权力,如“上司”、“下属”[15][16][17]。唤起低权力感的被试常高估高权力目标的身高、能力、绩效等。另外,高权力者也常被判定为言语严谨、精炼,高能力,独立,自信等[18]。这一切为高权力者带来良好的社会身份和尊重[7]。而这些是人们最终获得社会认同所必需的。总之,拥有权力常使个体保持自我概念的一致性,有利于个体心理健康。

2.2权力的人际间的积极效应

有效的识别自我和他人的权力不仅可以有效地避免人际冲突[16],还可保持社会和组织活动秩序稳定、维持良好的人际协作和协调[19],有效分配资源,促进身份认同、责任明确等[20]。

2.2.1组织中的权力积极效应

权力组织生活的基本内容,是领导活动得以进行、领导者决策得以执行的前提和必要保障。占有权威职位,如领导岗位,并不意味着一定拥有相应权力感,相比于客观的职位权力,个体的主观权力感对组织成员的心理及行为影响更大[21]。

所有组织成员均受主观权力感影响,就领导者而言,拥有权力意味着承担相应的组织责任,在权力稳定时,这种责任感能够提高领导者自我牺牲行为倾向[22]。同时为了维持现有的权力地位,领导者需要更加努力、高效的工作,目标实现过程中能够更好的自律,面对阻碍时更加持之以恒,以提高工作绩效、实现组织目标[23];另外,领导的社会权力尤其是领导者的专家权力对员工的知识分享行为有着积极的影响,领导者的专家权力使得员工相信领导有能力协调各方面资源,正确指导工作,进而营造出积极、相互信任的组织氛围,员工会表现出更多的知识分享行为,以配合领导活动实现组织目标[24]。就下属而言,权力感可令其主观认为自己拥有较多精力和资源,这提高其应对风险的能力,令其有更多的趋近行为,如组织公民行为、建言行为、助人行为等各种组织促进性行为[25][26],和较高的创造力,如在给新产品命名时,高权力感个体较少受到给定示例的影响,而是表现出较高的新颖性和独创性[1]。同时权力感的提升,可使员工行为更具目标导向性,令其在工作中更有效的获取新信息、抑制无关信息的干扰、提高工作的计划性和预见性,减少错误,提高工作绩效[27]。

2.2.2社会中的权力积极效应

社会中的高权力(感)者也同样带给社会各种积极效果。喜好社会生活的高权力者,常通过积极服务于他人、促进群体利益等方式,来进一步提高自己的权力。激发沟通互动双方的高权力感,会使其有更小的人际距离,身体开放性更高,非言语行为更多,思想表达更清楚[28][21],这促进人际间有效沟通。同时,他们常忽视能破坏这种关系的恼人事件,更可能宽容他人的错误,高权力者更容易原谅他人[39],更可能移除环境中干扰刺激。为此,高权力者有更多的执行行为(implementation),而不是深思熟虑[30][31],这有助于快速解决潜在冲突,维持有价值的人际关系。类似地,权力增加了个体的独立性和行为自由,个体更多的依据其内部特质和动机来指导行为,有着亲社会取向的高权力者,常表现出更多的亲社会行为,他们的共情能力更好,能更准确的知晓他人情绪,满足他人的需要[32]。

2.3权力与积极认知

权力的认知研究是当前的主流。早期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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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知研究认为许多事物竞争着高权力者的注意,

为快速决策、及时灵活有效的对外界信息做出反应,高权力者更多使用启发式思维,即更多地利用经验、直觉进行判断[33][34]。虽有学者质疑启发式决策质量不高[35],但高权力者常有最佳决策的事实和相关研究结论[36],却是很好的反驳。

高权力者能做出最佳的决策部分是由于其占有大量资源(信息资源),能更灵活而全面了解信息。并且高权力者较少受到环境的限制,有着更多的安全感和控制感,能够将注意分配到当前任务目标上,关注目标相关信息,忽视分心信息[37],其工作记忆能够对目标相关信息进行有效的执行加工,因而能够较好的完成当前的工作[38];他们有着全局性的视野和较好的认知灵活性,能够根据目标的变化灵活的转移其注意点,及时更新信息、保证高质量的决策结果[39]。同时,权力能够引发较远的心理距离,进而产生较为抽象的思维模式。这种思维模式使得高权力者能够抽取数据的核心特征、关注核心方面、探测结构,在更高级水平上将数据类别化。因而高权力者更加的高瞻远瞩,能够更宏观、更长远的制定规划、做出决策[3]。另外,高权力者常对决策担负主要责任,这将激励其更有效的利用资源,提高决策质量。具体而言,权力能增强个体对于组织的责任感,这种责任感会使得个体更好的进行自我约束,对任务投入较多的努力,为实现组织目标,更有效的工作,谨慎、高质量的做出决策[40]。

现有研究冲突可能源于学者并没有区分不同的启发式所相应的决策结果不同。Gl ckner和Witteman(2010)认为启发式并不是一个单一的概念,它有着不同的类型,并且不同启发式有着不同的认知机制[41]。他们将直觉启发式分为以下四种:一是基于样本学习-检索过程的关联式直觉(associative intuition);二是基于原型比较的匹配式直觉(matching intuition);三是基于自重证据积累的积累式直觉(accumulative intuition);四是基于心理表征结构的建构式直觉(constructive intuition)。未来研究可进一步区分不同的启发式所引发的权力效应。

3.权力积极效应的调节变量

对权力积极效应的关注,并不意味着一定会忽视或否认权力的消极效应。这只是在善意的提醒我们从多角度看待问题。权力的积极或消极效应并非绝对的,这受到多种变量调节,包括个人变量和情景变量。

3.1个人变量

首先,个体动机,尤其是个体的权力动机,即个体希望影响别人或支配别人的心理欲望,调节着权力的效应。权力动机可分为两种,一是个人化权力动机,是为了自我服务而希望有影响力,其表现多为反社会行为;二是社会化权力动机,为了服务他人而希望有影响力,常表现出亲社会行为[42]。不同的个体,权力的概念和不同的目标相联系。有着公共关系取向(即社会化权力动机)的个体,其权力常和社会责任有关的目标相联系,而对于社会交换取向的个体(即个人化权力动机)权力常和自我服务、自我利益有关的目标相联系。权力激发不同的目标,产生不同的效应[43]。

其次,个体的人格特质,如宜人性(agreeableness)更容易能够引发个体的亲社会动机,并以合作和利他作为行动目标。这些个体在关注自己利益的同时也考虑他人利益,希望能够最大化的满足双方利益,实现双赢[44]。另外,不同的社会支配取向也调节着权力的效应。高社会支配取向的个体,有较高的权力感,对如何获得影响力或维持现有权力有着极大的兴趣,他们更多的关注自己,较少考虑他人;低社会支配取向的个体则相反,他们更多的关注他人[45]。不同人格特质者,有着不同的权力行为,引发不同的权力效应。

3.2情景变量

对权力的分析和理解应该考虑社会文化背景因素。文化的不同维度,如集体-个人主义(Individualism-collectivism),权力距离(Pow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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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tance)调节权力的效应。集体主义文化下的个

体更多的关注集体利益,必要时为了集体利益可牺牲个人利益,而个人主义文化下的个体则相反。Torelli和Shavitt(2010)探讨了文化如何塑造个体的权力概念,包括权力如何合理使用,权力服务的对象等[46]。其跨文化研究显示,纵向-个人主义者常从个人角度定义权力,他们拥有权力旨在获取身份且得到他人认可,更可能表现出对他人的消极行为。而横向-集体主义者常从社会角度定义权力,认为拥有权力是为了造福他人,更可能表现出对他人的积极行为。权力距离反映了一个社会对于权力分配不公平现象的接纳程度。高权力距离倾向的个体认为权力等级是合理的,常按照等级设定的标准来合理行动。而低权力距离的个体较少注意等级权力差异,重视平等的参与决策。Hofstede(1980)调查研究发现,高权力距离文化中,领导者更普遍地滥用职权,多采用辱虐式管理(Abusive Supervision)对待下属[47],即持续表现出敌对性言语和非言语行为[48]。高权力距离文化中的员工更能容忍管理者辱虐式行为,有较低的不公平感。员工甚至模仿管理者行为表现出更多的越轨行为(deviant behavior)、攻击行为、辱骂他人等[49]。

Higgins(1997)指出,当权力等级不稳定时,高权力者因害怕失去权力所带来的利益,而对周围环境更具防御性[50]。M aner和M ead(2010)研究表明,当权力等级不稳定时,高支配动机(dominance motivation)的领导多为防御性聚焦,他们首先关注如何维持自己的权力,而非实现组织的目标[51]。为此,他们保留组织中有价值的信息资源,排挤高能力的组织成员,阻止有能力的团队成员对工作任务产生影响。同时,合法性决定了高权力者制定的决策和行为准则是否被接受或执行。Smith,Jost和Vijay(2008)探讨了对实验中的角色分配有无解释以及解释的合理性对高、低权力个体情绪和行为的影响[52]。结果表明,当实验者未对实验的角色分配给出解释时(即权力不合法时),被赋予高权力角色的个体不知为何拥有权力,进而表现出更多的行为冲突。他们通过独断、趋近行为来申明其权力,却也更多体验到内疚、不适等各种消极体验。

4.分析与展望

权力的效应从不同的视角出发,有着不同的效价,对权力效应要采取多视角观察。权力引发的各种认知、行为结果是个体适应环境的表现,有着独特的适应功能[53]。具体而言,高权力者易获得各种奖赏,而低权力者却面临更多的威胁。不同的生存环境影响着个体与世界接触与互动的方式,因而高、低权力者有着不同的行为策略,高权力个体更多的去探索环境而低权力者更多的观察环境,这彰示着两种不同的生存策略[54]。事实上,权力引发的一些中性效应和消极效应,从适应的角度来看,也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如Anderson和Galinsky(2006)研究表明,权力感将会增加个体在感知危险时的乐观性,引发更多的冒险行为(中性效应)[55],而这些冒险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对于组织保持其竞争力、适应新的市场环境以及提高组织绩效都是必要的[56]。另外,Galinsky等(2003)指出的权力妨碍了换位思考能力[1],以及Galinsky等(2008)研究发现的权力往往导致对他人的物化(objectification)等权力的消极效应,从个体更有效的采取行动、实现目标的角度来看也具有积极意义[57]。因为高权力者较少换位思考,因而能将注意资源稳定的分配到当前任务上,能够更加迅速、直接地采取行动以实现组织目标;对他人的物化知觉,使得高权力者较少考虑他人人性化的特征,继而在利用他人为自己利益服务、实现目标时更加容易[58]。

虽然有关权力积极效应的研究取得了显著的理论成果,但目前为止已有的研究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权力是有着多种属性和结构的,如个人权力(personal power)和社会权力(social power),现有研究更多的是将权力作为一个统一概念来研究。事实上,不同权力会引发不同的人际行为和社会感知,产生不同的效应[59]。如Lammers等(2009)指出,虽然个人权力和社会权力都能引发趋近行为,但是个人权力减少刻板效应,而社会权力却增加了这一效应[60]。因此,未来研究需区分不同的权力所引发的权力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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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研究方法的改进。目前关于权力积极效应的研究多采用实验法,其中存在诸多问题。如,并没有根据相应的研究背景选择适应的研究范式,奖惩法中分配不同角色时的不合理性,操作检验指标的不统一,以及相应测量问卷编制的不严谨等都在制约现有研究中得出的权力效应的外部效度[61]。相关学者虽然初步对此进行了分析,但是各种权力操作范式的效度仍需进一步验证和完善。另外,虽然国外关于权力的操作方法已比较丰富,但适于国内的相关实验操作却是相当欠缺。如,语义唤起法,鉴于其在国外研究中,唤起权力感时的良好内部效度及国内外言语差异,研制适于我国研究的类似权力操作范式很有必要。

第三,权力积极效应的实践应用。有关权力引发个体认知、行为方面积极效应的研究很多,但如何提升个体主观权力感,以及如何引导个体合理使用权力、防止权力滥用之类的研究,目前还很少。

Bartram和Casimir(2006)指出授权使得员工拥有一定的自由和权力做出某个决定和承诺,并获得一种能动感(enablement),在工作中有着更多的目标导向行为[62]。Humborstad等(2008)的研究也发现,高权力距离文化下,服务业中的授权行为能够有效的提高员工服务意愿。但不同文化、行业背景下具体的授权形式如何,是否还有其他的措施和机制能够提升个体主观权力感还有待于进一步的考察[63]。另外,权力的积极效应研究还很少关注像工作满意度、冲突、组织承诺等和企业经营业绩直接相关的变量。Rivers和Josephs(2010)指出高权力者有着更高的主观幸福感,因此可以预测高权力感对员工的工作满意度等有着显著的预测作用[64]。未来的管理研究和实践中应关注个体的权力感这一变量。

权力对于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有着重要而深远的影响,探寻权力的积极效应及其应用模式对于丰富和完善权力理论,改善人们的生活质量、提高组织绩效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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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ositive effects of power

Wei Qiujiang Zhuang Xiaoping

Abstract:Power is often associated with negative effects such as selfishness and corruption.However, with the prosperity of positive psychology,scholars begin to shift their perspectives to explore the positive effects of power recently.Power is a core dimension of social interactions and relationships,which has positive effects on both its owner and interpersonal interactions. For individuals,power enables its owner a more positive self-concept,more positive evaluation and a much better mental ability.Meanwhile,power promots interpersonal collaboration and communication,which will induce a healthy and orderly development of social and organization life.The effects of power is mediated by personal and situational variables.Limitations and future studies were discussed as well.

Key words:power;positive effects;cognition; self-concept;interpersonal pow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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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s://www.wendangku.net/doc/95635736.html,/souask/ 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犯罪过程形态的一种表现,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对于单个人的犯罪行为的中止是很容易认定是否属于犯罪中止。但是对于共同犯罪中如何认定犯罪中止,颇遗言争议。我个人认为,由于中止犯罪的共同犯罪恩的先前的行为已经融入共同犯罪的整体行为之中,因此,认定犯罪中止成立的标准,应有不同。 共同犯罪中止的成立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1)应当具备及时性,共同犯罪的中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和犯罪实行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行为已经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尚未发生以前。但是犯罪结果一旦繁盛,无论其结果是由全体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造成的,还是由部分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造成的,共同犯罪已经即遂,就不能存在犯罪中止。这是时间的条件。 2)全体共同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出于自己的意愿,停止可以进行下去的并能产生犯罪结果的的行为,可以成立犯罪中止。部分共同犯罪人中止犯罪以后,对另一部分共同犯罪人进行劝说阻止,另一部分共同犯罪人接受了劝说,在能够继续进行犯罪的条件下,自动停止犯罪行为,全体共同犯罪人都可成立犯罪中止。 3)必须具备有效性。必须自动停止犯罪行为,并且有效的防止和阻碍犯罪结果的发生。这个有效性必须具备两个因素: (1)主观上,中止犯罪的共同犯罪人自动切断与其它共同犯罪人的共同故意的联系,并且将中止的意图以言行的方式告知其他的共同犯罪人。 (2)客观上,中止犯罪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效地切断自己的以前行为与共同犯罪整体行为的有机联系。 因此,如果共同犯罪人自动,消极的停止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能切断自己先前行为与共同犯罪的联系,就具有了有效性。如果共同犯罪人自动消极的停止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不能切断自己先前

浅谈青少年犯罪问题的成因及防范对策

浅谈青少年犯罪问题的成因及防范对策 摘要近几年来,青少年犯罪呈上升趋势,预防和防止青少年犯罪,是一个非常紧迫和重要的任务。青少年犯罪表现出盲目追求金钱和满足物质欲望,虚荣心极强,以盗窃、抢劫等犯罪居多,多以侵占财产为目的,并不同程度地带有暴力。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意识淡薄。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固然很多,但综合起来,不外乎家庭、学校、社会及自身等因素。青少年自身素质差,是最终导致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本原因。家庭环境不良或教育方法不当,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因素。青少年思想不成熟,社会阅历浅,辨别是非能力差;学校只是一味的追求升学率,不重视制教育,使青少年不能从小树立法制观念。预防青少年犯罪需要家庭、学校、社会三方面的力量互相配合,共同营造一个适合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优良环境,遏制青少年犯罪的发生。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原因预防 一、青少年犯罪的界定 青少年犯罪泛指青少年这一特殊主体所实施的犯罪,亦即主体由儿童向成年过渡这个特定年龄段,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实施的各种犯罪统称。中国的青少年犯罪主要是指已年满十四周岁至未满二十五周岁的人触犯了刑事法律而应受到法律规定处罚的行为。当前在我国青少年犯 罪总数已经占到了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这已被国际社会列为吸毒贩毒、环境污染之后 的第三大公害。 二、青少年犯罪的现状 (一)犯罪问题突出。据权威资料显示,近几年,我国14—18岁未成年作案成员占全部刑事作案成员的比例一直处于10%以上 (二)呈现低龄趋势。15岁以下的少年违法犯罪增多。违法犯罪的低龄趋势潜伏着巨大的 社会危害。 (三)犯罪突发性强。青少年时期是人生从幼稚走向成熟的关键时期。青少年生理发育快,心理状态不够稳定,自我控制能力弱,容易冲动,做事往往不顾后果 (四)团伙犯罪严重。团伙犯罪是青少年犯罪中常见的、频发的犯罪方式。青少年犯罪案件中70%左右由青少年组成团伙作案。 三、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分析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分析 (一)1、个人因素青少年犯罪最根本的原因在于青少年本身的素质。青少年正处于生理和 心理发育成长阶段,辨别是非、区分良莠和抵御外界影响的能力差,自控力弱,行为不稳,模仿力强,好冲动,易被诱惑实施犯罪;有的青少年对社会上不良风气、各种诱惑,以及一些低级趣味的色情文化,有一种神秘感,想试试的心理;有的学生成绩差,受到老师、同学的歧视,自尊心受挫,产生强烈的逆反心理和报复心理。正是由于大多数青少年犯文化素质不高和其脆弱的心理,使得他们分辨事非能力较差,其处世的无知性、盲目性就很难应付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影响,经不起诱惑,很容易被别人拉拢、利用,或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义气用事,不计后果等,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二)、家庭因素家庭是未成年成长的“第一所学校”。家庭境和教育对未成年人成长的影

浅谈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浅谈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鄞州职教中心学校政治组刘芳 摘要:青少年犯罪已成为现代社会犯罪中一个越来越突出的问题,给社会造成了很大负面影响,本文首先对青少年犯罪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在分析青少年犯罪原因基础上,针对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做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教育感化法制教育 青少年是社会主义中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他们能否健康成长,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命运。但青少年时期也是人生的危险期,当青少年犯罪日益成为全球化的社会问题时,研究分析青少年犯罪预防和控制已刻不容缓。 一、青少年犯罪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青少年犯罪主要是依据人的生理年龄所作的犯罪类别划分。在我国有关的法律文件中,对“青少年”的概念未予明确的界定。狭义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是指从刑事法学观点出发给青少年犯罪概念所下的定义,它一般是指14—25岁年龄段的人所实施的依法应当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广义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是从犯罪学的角度出发给青少年犯罪所下的定义,青少年犯罪是指10至25岁的人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这一概念包括了未满18周岁的少年犯罪和已满18周岁不满25周岁的青年犯罪。 青少年是最有朝气和富于创造性的社会群体,是我们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应当肯定,这些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要求,重视和加强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做了大量工作,广大青少年的综合素质有明显提高,他们热爱祖国、努力学习、奋发向上、健康成长。但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青少年的思想道德建设也出现了一些令人堪忧的新问题。在一些地方和单位,由于对青少年教育失当、管理失控,一些青少年精神空虚、道德失范、目无法纪,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近年来,我们从新闻报道和下基层调研中,常看到、听到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案例,有的案件是触目惊心。如发生在云南省校园内的“马加爵案件”,是一起性质严重、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的报复杀人案件,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此后,新闻媒体又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披露。 二、青少年犯罪突出的原因 在一些地方青少年违法犯罪突出,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学校教育失误,对学生管理不严。有的学校只重视学生的学习成绩,忽视品德和法制教育,有的虽然也开设了法制课,但缺乏师资和教材,多数采取上大课、念材料的办法,内容枯燥乏味,学生普遍不感兴趣。有的学校对“问题学生”是指责、体罚的多,甚至动辄采取停课、罚款、开除的办法,把他们推到社会上去。有的学校与家庭教育脱节,老师很少与家长联系,很少过问学生在家的表现,致使一些顽皮学生逃学、旷课,甚至从家中骗钱到外面看录像、上网吧、搞赌博,家长、老师都不知道。有的学校团组织、少先队活动不正常,团结教育后进学生的工作未做好。

部分共同犯罪中止研究

部分共同犯罪中止研究 [摘要]共同犯罪中止是犯罪中止的一种特殊形态,那么当部分共犯人放弃共同犯罪行为时,是否能成立犯罪中止呢?文章将从一个典型案例入手来探讨部分共同犯罪中止成立的有效性。 [关键词]共同犯罪;部分共犯人;中止 一、基本案情 2012年2月21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熊某、胡某、王某、蒋某共谋抢劫后,在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转盘附近寻找抢劫目标未果,熊某遂安排王某、蒋某继续在原地寻找目标,熊某、胡某往南坪方向行走寻找抢劫目标。后王某、蒋某、熊某、胡某皆因没有发现合适的抢劫目标先后回到位于南坪福天大厦附近的旅馆,四人在旅店看了一段时间的电视后,22日0时许,熊某、胡某提议出去吃点东西,王某、蒋某心里明白二人是再次出去抢劫,但担心寻找不到目标,于是没有跟随,熊某、胡某二人离开了旅馆。1时许,熊某、胡某来到在南岸区六院转盘的人行道上,发现被害人余某,胡某抱住余某,熊某抢走余某身上的提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6000余元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之后二人逃离现场并回到旅馆与王某、蒋某会合,熊某分得人民币3000余元,胡某、王某、蒋某各分得人民币1000元。归案后四人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二、分歧意见 那么对于本案中所说的王某、蒋某该如何处理呢?主要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蒋某不构成抢劫罪的共犯。理由是:四人虽开始形成了抢劫的共同犯罪故意,但由于没有找到合适的抢劫目标,四人均回到了旅馆,也就是放弃了抢劫。在四人均回到旅馆之时,四人先前形成的共同犯意已告结束,而在熊某、胡某再次出去抢劫时,二人没有明确表示是抢劫,王某、蒋某也没有表态,王某、蒋某也就不可能与熊某、胡某形成犯意联络,不成立共犯。 第二钟意见认为,王某、蒋某成立抢劫罪的共犯。理由是:四人开始形成了抢劫的共同犯罪故意,虽然先后回到旅馆,但没有人明确表示放弃抢劫,且熊某、胡某再次出去抢劫与之前的时间间隔很短,王某、蒋某在均明知二人要出去抢劫的情况下,并没有明确制止,抢劫之后二人又分享赃款,帮助销毁罪证,成立共犯。 三、评析意见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即认为王某、蒋某成立抢劫罪的共犯。笔者认为本案之所以存在两种不同处理意见,是因为对部分共犯中止认定的标准存在分歧。共犯的中止可以分为全部共犯中止和部分共犯中止。全部共犯中止是指各个共同犯罪人的犯罪中止,当所有的共犯都自动中止犯罪时,均成立中止犯。部分共犯中止是指在共犯中有的共犯自动停止犯罪,并有效阻止其他共犯继续实施犯罪或者有效阻止犯罪结果发生时,符合中止犯的条件,有的共犯不符合中止犯的条件。对于全部共犯中止的成立,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没有争议,基本已经达成了一致的共识。但是,对于部分共犯中止的认定标准,我国刑法理论界尚存在着争议。其主要争议在于,当部分共犯人自动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但未能有效阻止其他共犯继续实施犯罪或者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时,实施中止行为的共犯人能否成立犯罪中止。本案争议的焦点就在于王某、蒋某“放弃”犯罪的行为能否成立犯罪中止。笔者认为,王某、蒋某能否成立共犯中止,同样应当从犯罪中止的构成特征,

如何做好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

如何做好预防青少年犯罪 为深入落实我州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专项组工作汇报会精神,以深入实施“为了明天——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程”为统揽,围绕重点群体,深化重点项目,强化基层基础,加强教育服务管理工作,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一预防青少年犯罪主要工作任务: a.加强对广大青少年的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 b.做好重点群体的管理、帮教工作。 c.净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d.营造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青少年犯罪针对群体: 重点在625周岁,有以下(含)不在学、无职业的闲散青少年、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受救助的流浪乞讨青少年、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农村留守儿童。一些调查表明,从14岁开始犯罪人数逐渐增加,15、16、17、18岁是犯罪的高峰,约占犯罪青少年总人数的69.7%。而20至25岁,犯罪人数又逐渐下降。由此可见,13岁至20岁这个年龄段非常关键,如果引导不好,很可能酿成终生悲刷。经分析,有几种心

理在少年犯罪中比较常见:逆反心理、模仿心理、意气心理、报复心理、利己心理。 三青少年违法犯罪现状 1)从犯罪性质看,盗窃犯罪最为突出。许多青少年贪图吃、喝、 玩、乐等物质享受,又想不劳而获,从小偷、小摸走向盗窃犯罪;其次是抢夺、抢劫、寻衅滋事等犯罪人数众多;再有者,就是模仿电影电视中的主人翁做案手法,呈“英雄”,无所顾忌,不故后果挥刀作案,以致犯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罪行。 2)从犯罪形式看,两人以上共同犯罪人数增多。一些青少年由 于过早辍学,无所事事,浪迹街头,便三、五成群,拉帮结伙,经常聚集在一起吸烟、酗酒滋事、交流作案经验。有的模仿影视片中的黑社会组织,成立帮派或团伙。值得重视的是,有的少年深受黄色、淫秽音像制品的毒害而不能自拔,为了寻求精神刺激,而持刀、持械拦截少女实施暴力。 3)从犯罪年段年看,作案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有的少年 犯罪手段已经达到智能化、成熟化。作案前周密策划,多次踩点,选择时机,准备作案工具;作案时分工明确,注意配合;有的已会运用反侦察手段;有的一人就犯有数罪,而且情节都较为严重。 4)从犯罪年龄看,逐渐趋向低龄化。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

情绪和情感的性质与功能

(一)什么是情绪和情感 情绪(emotion)和情感(feeling)是人的需要是否得到满足时所产生的一种对客观事物的态度和内心体验。人们在认识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客观事物对人会有某种意义,因而人对这些事物也就会产生某种态度。这种对客观事物的态度总是以带有某些特殊色彩的内心体验的形式表现出来。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例如,体育竞赛中取得优胜使人兴奋和愉快,亲人故去使人痛苦和悲伤,遇到蛮不讲理的人引起激动和愤慨,自然灾害可能引起震惊和恐惧,所有这些喜、怒、哀、乐、悲、恐、惊等,都是人的具有某种独特色彩的内心体验,这些体验是以人的不同态度为转移的。因此,情绪和情感也可以说是人对周围现实和对自己的独特的态度体验。 (二)情绪与情感的区别与联系 情绪和情感是与人的特定的主观愿望或需要相联系的,有人把它们统称为感情(affection)。人们的感情是非常复杂的,既包括感情发生的过程,也包括由此产生的种种体验,因此用单一的感情概念难以全面表达这种心理现象的全部特征。在当代心理学中,人们分别采用个体情绪和情感来更确切地表达感情的不同方面。情绪主要指感情过程,即个体需要与情境相互作用的过程,如高兴时手舞足蹈,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愤怒时暴跳如雷。情绪具有较大的情景性、激动性和短暂性,往往随着情景的改变和需要的满足而减弱或消失。而情感经常用来描述那些具有稳定的、深刻的社会意义的感情,如对祖国的热爱,对敌人的憎恨以及对美的欣赏等。作为一种体验和感 受,情感具有较大的稳定性、深刻性和持久性。 情绪和情感又相互依存、不可分离。稳定的情感是在情绪的基础上形成的,而且它又通过情绪来表达。情绪也离不开情感,情绪的变化反映情感的深度,在情绪中蕴含着情感。心理学主要研究感情的发生、发展的过程和规律,因此较多地使用情绪这一概念。 (三)情绪的维度与两极性 情绪的维度是指情绪所固有的一些特征,主要指情绪的动力性、激动性、强度和紧张度等方面。这些特征的变化幅度又具有两极性,每个特征都存在两种对立的状态。 1.情绪的动力性有增力和减力两极一般地讲,需要得到满足时产生的积极情绪是增力的,可 提高人的活力;需要得不到满足时产生的消极情绪是减力的,会降低人的活动能力。 2.情绪的激动性有激动与平静两极激动是一种强烈的、外显的情绪状态,如激怒、狂喜、极度恐惧等,它是由一些重要的事件引起的,如突如其来的地震会引起人们极度的恐惧。平静是指一种平稳安静的情绪状态,它是人们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时的基本情绪状态,也是基本的工作 条件。 3.情绪的强度有强、弱两极如从愉快到狂喜,从微愠到狂怒。在情绪的强弱之间还有各种不同的强度,如在微愠到狂怒之间还有愤怒、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大怒和暴怒等。情绪强度的大小 决定于情绪事件对于个体意义的大小。 4.情绪还有紧张和轻松两极人们情绪的紧张程度决定于面对情境的紧迫性,个体心理的准备状态以及应变能力。如果情境比较复杂,个体心理准备不足而且应变能力比较差,人们往往容易紧张,甚至不知所措。如果情境不太紧急,个体心理准备比较充分,应变能力比较强,人就不会 紧张,而会觉得比较轻松自如。 社会行为特性时所产生的内心体验。

中止犯的有效性条件新论_王联合

广东社会科学2012年第2期 中止犯的有效性条件新论 王联合 [提要]中止犯分为积极中止与消极中止两种类型,只有成立积极中止才需要有效性条件。有效 性是指行为人在认识到犯罪结果有可能发生时而采取的旨在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积极措施本身所固有 的属性,其他介入因素是否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不应成为否定有效性的理由。有效性的规定是有缺陷 的,应当以自动性取代有效性,使两类中止犯的成立条件相同。在进行自动性的判断时,积极中止的 自动性需要通过采取旨在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积极措施来表明,其是否有效不影响中止犯的认定。 [关键词]积极中止消极中止有效性自动性 [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114X(2012)02-0236-06 我国刑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据此我国刑法通说认为,犯罪中止分积极中止与消极中止两种类型。消极中止又称行为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的情形,只需要具备时空性、自动性和彻底性三个条件即可。积极中止又称结果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并且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其除了具备时空性、自动性和彻底性三个条件外,还需要具备有效性条件,即行为人必须采取积极措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使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由此可知,有效性只是成立积极中止所要求的条件,但在如何区别积极中止与消极中止,对有效性条件如何理解,刑法有关规定有何缺陷及如何修改完善等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和争议,本文拟就此展开进一步研究。 一、积极中止与消极中止的区别 积极中止需要有效性条件,消极中止不需要有效性条件,因此当行为人只是自动地放弃了犯罪并且犯罪未达既遂(以下简称中止行为)的情况下,行为人的中止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中止,关键在于此时所要求的中止是积极中止还是消极中止。如果要求的是积极中止,由于缺少有效性条件,自然不成立犯罪中止;如果要求的是消极中止,则成立犯罪中止。因此,区别积极中止与消极中止,是认定中止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中止的前提,对此我国刑法学界一般放在犯罪中止的有 632

浅谈特警控制街面犯罪的警务优势及对策

浅谈特警控制街面犯罪的警务优势及对策 特警作为公安机关在新的历史时期一个新的警种,是省市两级公安机关直接领导和指挥的一支机动力量,担负着恐怖、暴力、暴乱和群体性突发案(事)件的处置,参与重大活动的安保工作和特定的巡逻执勤等治安防控任务。但从目前全省特警工作运行状况来看,需要市州公安特警“亮剑”的任务较少,大部分时间处于“蓄水池”状态,备多用少,训多用少,形式上呈现警力资源闲置态势。在当前总体警力严重不足,而刑事案件多发致使社会治安形势愈加严峻的大背景下,市州公安机关如何盘活特警这支重兵,使之效能最大化就自然成为一个迫切而现实的课题。笔者认为市州中小城市特警队伍除应成为防暴处突的维稳尖兵以外,应最大限度地改革警务模式,进一步服从并服务于现实斗争,积极探讨成为市州公安局统一调度开展城市治安防控特别是控制街面犯罪的一支主力军。 一、围绕犯罪对抗性,全面把握特警控制街面犯罪的警务优势 当前街头犯罪的高发特别是“两抢”案件频发和涉黑涉恶暴力犯罪严重冲击了人民群众的心理承受能力,人民群众强烈期待公安机关重拳出击,有效控制。但由于城市街面特有的室外环境,致使街面犯罪的攻防对抗性十分激烈,打不胜打,防不胜防,稍一松懈,势必反弹。严峻的治安形势需要公安机关理性思考,在现有警力无法大幅度增加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挖掘现有警力资源,提高警务效能,创新警务模式,诸警种统一指挥,协调配合,多种管防控打手段齐下,全面压缩犯罪时空,牢牢掌握控制街面犯罪的主动权。针对街面犯罪的对抗性,特警作为公安机关的一支特殊警队则具有控制街面犯罪的特定优势。 (一)警力规模优势。由于社会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促使人、财、物在全国范围内流动的数量越来越大,也致使街面抢劫、抢夺、扒窃、诈骗等侵财案件总量不断增大。据2007年统计调查,我省市州公安局所在的城区每月此类案件均在500起以上。如果在同一时空不投入一定规模的警力去挤压违法犯罪人员的作案时空,只依靠个别职能部门的警力小打小闹,控制街面犯罪的效果自然不会明显。目前,据统计,特警在我省每个市州公安局都是50人以上警力规模,最多的市州达到了300人,队伍数量远远超过一般警种部门。而且特警年龄均在30岁以下,身高均在1.7O米以上,是一支随时能拉出来的成建制队伍,机动性、年轻化及精神面貌是其他任何一支警队不可比的。只要特警部门科学调整警务模式,全力以赴地控制街面犯罪就能产生可观的规模效应,必将成为打击街面犯罪的“利器”。 (二)警力装备优势。据公安部政治部统计调查,当前我国民警致命错误伤亡的两个最重要原因就是执法战术错误和单警装备缺乏。随着犯罪暴力性愈来愈强的趋势,犯罪暴力工具从棒和刀向枪和炸弹转化,致民警伤亡的危害性更大更强烈。从目前的状况来看,由于财政经费制约,中西部地区民警的单警装备普遍缺乏,只有市州公安局特警的装备是最完备的,无论是单警装备,还是武器装备、车辆装备和防暴装备一一齐全,足已应对街面犯罪的暴力对抗性。 (三)警力训练优势。全国民警年平均牺牲数大幅度上升。究其原因,除单警装备缺乏外,

浅谈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浅谈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生力军和后备军。“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按照德育、智育、体育等全面发展的要求,把我国青少年培育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这是全党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转型的加快,我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还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一是境外敌对势力和民族分裂势力始终把青少年作为争夺对象。这些敌对势力一直寄希望于我国下一代,通过反动媒体对我国进行反动宣传,利用社会热点问题煽动闹事等方式直接拉拢教唆青少年违法犯罪。二是各种不良思想思潮和文化垃圾侵蚀青少年。一些领域道德失范,不正之风蔓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滋长,淫秽色情的文化垃圾屡禁不止,一些青少年思想道德观念受到冲击,法制观念淡薄,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贪图享乐和不劳而获,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三是一些地方和部门工作中存在着“一手硬,一手软”的问题。只注重经济指标,忽视青少年的教育和服务,对侵害青少年权益的问题解决不力,没有把优化青少年的成长环境摆上日

程,致使社会上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因素出现增多的趋势。近几年来,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呈持续上升趋势,出现了年龄低龄化、手段成人化,形式团伙化之趋势,已经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和成长,关心到21世纪中国光明前景。我们要以战略的远见和对民族高度负责的责任感,采取有效途径和方法,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一、通过开展各种活动加强社区青少年法制教育 怎样在社区中有效地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是当前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一个难点。一方面,由于学校与社区、家庭在青少年法制教育上缺乏有效的联系与衔接,教育管理上存在着不少空挡。另一方面,中小学生每年节假日多达170多天。特别是“减负后”,许多地方出现了网吧学生火爆的场面,社会各界对此十分担忧。针对上述问题,应进一步加强社区法制教育工作,成立由司法局、教育局、综治办负责人参加的法制教育领导小组。各乡(镇)村成由学校老师、综治干部、司法干事人员参加的乡(镇)法制教育小组。并充分发挥社区各单位、各方面的力量,特别是重视发挥离退休老同志、老党员的作用,使社区法制教育工作有人负责,有人办事。同时还要定期开展适合青少年特点的“四小”

情绪的功能

(五)情绪的功能 1、信号功能 情绪的信号功能表现在个体将自己的愿望、要求、观点、态度通过情感表达的方式传递给别人以影响他们,它是非言语沟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人际沟通中具有信号意义。如点头微笑、轻抚肩膀表示赞许;摇头皱眉、摆手表示否定;面色严峻表示不满或者问题严重等。 在人际交往中,人们除借助言语进行交流之外,还通过情绪的流露来传递自己的思想和意图。比如听朋友叙述不幸遭遇时,会一同落泪或表现出悲伤的情绪,传达自己的同情和理解的情绪情感,情绪的这种功能是通过表情来实现的。表情具有信号传递作用,属于一种非言语性交际。人们可以凭借一定的表情来传递情绪信息和思想愿望。在社会交往的许多场合,人们之间的思想、愿望、态度、观点,仅靠言语无法充分表达,有时甚至不能言传,只能意会,这时表情就起到了信息交流的作用。比如学生上课不注意听讲,教师的一个眼神或者一个手势都会起到提示、警醒的作用。在表情当中,面部表情和体态表情更能突破一些距离和场合的限制,发挥独特的沟通作用。如马路两侧的熟人打招呼说话听不到时就可以通过招手和微笑来示意。 心理学家在对英语国家人们的交往状况进行研究后发现,在日常生活中,55%的信息是靠非言语表情传递的,38%的信息是靠言语表情传递的,只有7%的信息才是靠言语传递的。表情是比言语产生更早的心理现象,在婴儿不会说话之前,主要是靠表情来与他人交流的。表情比语言更具生动性、表现力、神秘性和敏感性。特别是在言语信

息暧昧不清时,表情往往具有补充作用,人们可以通过表情准确而微妙地表达自己的思想感情,也可以通过表情去辨认对方的态度和内心世界。(香港有个心理方面的破案电视剧叫《读心专家》,就是靠观察人的微表情、微动作来看一个人的心理状态,从而推理事件的发展过程,进而抓住犯罪嫌疑人的。)所以,表情作为情感交流的一种方式,被视为人际关系的纽带。在许多影视作品中,人们用情绪的表露代替了语言的表达,具有“此时无声胜有声”的效果,更具感染力。 2、组织功能:情绪作为脑内的一个检测系统,对其它心理活动具有组织的作用。这种作用表现为积极情绪的协调作用和消极情绪的破坏、瓦解作用。其组织作用还表现在人的行为上,当人处在积极、乐观的情绪状态时,容易注意事物的美好方面,其行为比较开放,愿意接纳外界的事物。当人处于消极情绪状态时,容易失望、悲观,放弃自己的愿望,甚至产生攻击性行为。 许多研究证明:通过各种不同的信息加工方式,情绪对认知起着驱动和组织的作用。许多研究证明情绪对认知产生多方面的效应。其影响不仅在加工的速度和准确程度方面,而是可以在类别和等级层次上改变认知的功能,或在信息加工中引起阻断或干扰的质量变化。就是说,情绪不仅在量上影响认知,而且影响认知的结构。 (1)情绪作为一种脑中持续存在的状态,从整体上影响信息加工的发动、干扰和结束。即情绪的组织性功能随时对人的认知加工和行为反应发挥作用。有研究表明,一定强度水平的感情状态,或说心境,具有提高认知加工的效果;超高强水平的感情激活则干扰甚至阻

浅析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一)

浅析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一) 内容摘要:共同犯罪中个人行为中止的有效性问题,在刑法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也是一个认定的难点。本文首先介绍我国刑法中关于犯罪中止的一般理论,继而介绍共同犯罪中止的特点,目前理论界存在的争议,最后提出笔者的解决观点,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关键词:犯罪中止共同犯罪有效性一、如何理解共同犯罪的中止我国刑法理论界认为,共同犯罪是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犯罪中止是犯罪构成过程中的特殊形态。当这两种特殊形态相结合时,就产生共同犯罪的中止。共同犯罪的中止是对刑法分则个罪的基本构成要件的修正形态,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如果所有的共同犯罪人一致自动地放弃犯罪或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自然同单独犯一样,各个共同犯罪人都成立犯罪中止,对此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理论界都没有争议。但是,对于共同犯罪中的部分成员出于自己的意志而单独中止的犯罪,在具备什么条件下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这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尚存在争议。根据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在实行行为终了之后,结果发生之前,基于自己的意志,采取某种措施防止了结果的发生。犯罪中止的构成特征,应该具备四个条件:其一是时空性,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记在犯罪行为开始实施之后,犯罪结果发生之前均可以中止;其二是自动性,即行为人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其三是彻底性,即行为人必须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其四是有效行性,即行为人必须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犯罪中止不仅在单独犯中存在,而且在共同犯罪中也存在。共同犯罪的中止与单独犯罪的中止构成条件在“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要件上基本一致,不同之处在于“有效性”要件的理解上。认定共同犯罪的中止,关键是对有效性要件的理解。①]在单独犯罪的场合,只要行为人能有效地防止本人行为可能造成的犯罪结果发生,就具备有效性。在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部分犯罪人执意要把犯罪进行到底,部分自动放弃犯罪的人具备何种条件才能具有“有效性”?这一问题,我国刑法理论界主要有五种不同的观点:第一,既然共同犯罪行为具有整体性特征,那么,其犯罪中止的有效性也只能以整个共同犯罪是否最后达到完成状态来确定,个别共同犯意图中止犯罪就不能成立。第二,共同犯罪行为虽然具有整体性特征,但实际上是由每个共犯的独立行为组合而成的。其中个别共犯自动停止犯罪,就与共同犯罪完全脱离了关系,之后与其他共犯的行为就不再有任何的关联,因此,其自动停止犯罪就应被视为犯罪中止。第三,除主犯外,其他共犯中止的有效性,应以行为人力所能及的范围为限而阻止无效的,仍可成立犯罪中止。第四,共犯中止的有效性,应以他是否有效地切断自己以前的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确定。如果个别共犯以自己消极或积极的行为确定已切断其以前的犯罪行为同以后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即使共同犯罪的危害结果最后由其他共犯促成发生,亦能成立中止犯罪。第五,判断共犯中止有效性的标准是中止者必须使自己的行为与整体的共同犯罪行为解体,即主观上切断与其他共犯之间的共同故意联系,客观上抵消自己先前行为对共同行为所起的合力作用,使之消除对罪犯形成既遂的原因力。②]笔者认为第五种观点比较合理,其综合考虑了共同犯罪人成立犯罪中止在主客观方面的要求,符合我国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理论。共同犯罪是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故意的支配下,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为完成统一犯罪目的而活动,他们的行为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由于共同犯罪人主客观的共同性,个共犯具体的主客观情况都丧失其独立决定行为性质的作用。再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上看,无论分工和参与程度如何,各个共同犯罪人的危害行为都与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部分共犯自动停止犯罪,如若成立犯罪中止,就必须在主观上切断与其他共犯的共同故意联系,即需要使其他共犯认识到其不再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同时在客观上消除其以参与实施的行为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所产生的原因力,也即消除其行为与危害

浅谈当代青年学生违法犯罪特点原因及防控措施

浅谈当代青年学生违法犯罪特点原因及防控措施 2009级学员梁福斌 论文摘要:本文着重研究了我国近年青年学生违法犯罪特点,分析了违法犯罪形成原因,指出了必须通过加强法律素养培养、健康心理引导、思想道德教育、构建社会文化环境,从根本上强化当代青年学生法制意识,形成良好的法制环境,才能最大限度地预防和遏制违法犯罪事件发生。 关键词:青年学生违法犯罪法制教育心理引导道德教育社会文化环境法制意识 一、我国法制教育现状及青年学生违法犯罪特点 我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青年学生的法制教育,从普法教育开始就始终常抓不懈,并且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在“一五”、“二五”、“三五”普法教育中,青年学生就属于重点教育对象之一,尤其是实施“二五”普法中,还特别强调在校大、中专学生是重点对象。“四五”、“五五”普法虽然没有直接提到青年学生,但青年学生作为重点教育对象始终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青年学生的法律意识普遍增强了,能够自觉遵守法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校园违法犯罪案件得到了有效控制。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高速发展,社会全面转型,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随之发生结构性的变化,原来相对静止、相对封闭、有序的生活状态,开始走向变动、开放和相对无序的状态。尤其是以计算机、信息技术、网络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飞速发展,给我们带来了更多更快的信息,开阔了我们视野、增长知识,同时,也带来无尽的诱惑。身处校园中的青年学生们,由于缺少社会实践经验,认识、分析、判断问题的能力还不成熟,抵御诱惑、防范风险的意志力比较薄弱,导致致不良现象和行为甚至违法

犯罪案件呈逐年增多的趋势。有证据表明在校青年学生犯罪案件及犯罪人数自1 999年起有明显上升。 江苏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的调查很具代表性:2001年该区在校青年学生的犯罪率比上年上升还300%,2002年比2001年上升120%,并得出结论,青年学生犯罪大多数是因为不懂法。于是该院在2003年3月28日成立了“在校青年学生犯罪预防中心”,力图从法制宣传教育的角度去遏制青年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但是,2004年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因打牌被怀疑作弊,怒杀四名同学;200 5年从小被家长、老师和同学认为是好学生的大学生马瑞丰,仅仅想得到一部手机便伙同他人杀死一名出租车司机;2006年河南南阳市新野县的一个小村庄,大学生李征拎起镢头连杀七人,只因其中三人与他有点“小恩怨”;2008年17岁的中学生赵佳在假期结识了一些社会不良分子,并在他们的诱惑下多次参与赌博,欠下500多元赌债,为偿还赌债赵佳手持三棱刮刀抢劫9名小学生的财物,劫得赃款400余元,被判抢劫罪入狱;2009年杭州萧山区发生一起令人震惊的女高中生被害分尸案,萧山某高中17岁的学生阿红,因一点小矛盾与同学阿洁发生吵架,怀恨在心的阿洁纠集其他4名同学,将阿红骗至阿华家中,用围巾将阿红勒死,并支解后弃尸野外;2010年10月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驾车撞人后仅因 害怕被人认出遂将伤者连刺八刀致其死亡。等等,这一系列青年学生恶性犯罪案件带给人们深思,我们不能简单将青年学生的违法犯罪归结为是不懂法而造成的,应该说我们的法制教育体系结构是完整的,内容是充实的,覆盖面是广泛的,取得的成效也是明显的。但看着这一个个案例,在给本人、家庭、社会造成了无可估量损失的同时,也在不停地拷问我们的教育者、家长和社会。

部队管理中预防犯罪工作心得体会2

多措并举注重引导 在耐心帮教中做好个别人的转化工作 各位领导,大家好。我是安装总队一营三连连长,我所在的连队是一支长期从事国防试验阵地建设任务的过硬连队,连队主要的专业有焊工、钳工和通风工等工种组成,目前连队共有69人,其中干部9人,战士60人,包括士官44人,义务兵16人,连队常年在二十一基地、二十五基地、二十七基地和海南发射场参与国防工程施工建设。下面我结合连队的实际情况,谈一谈连队个别人的管理问题,有不妥之处还请各位领导批评指正。 预防犯罪工作是连队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连队干部是连队党支部组织开展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的“排头兵”,因此,连长指导员的工作思路和方法是否清晰合理,工作能力是否过硬,对连队全面建设具有很大的影响作用。当前,正值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活动全面开展的时期,又是部队夏季季节性事故高发的阶段,部队预防犯罪工作任务艰巨,需要我们理清思路,抓住重点,有针对性地做好个别

人的思想转化工作。 一是做好个别人员工作,必须从提高思想认识入手,防止和克服耐心不足、歧视冷漠等问题,以强烈的责任感做好帮教转化工作。在基层连队的日常管理中,出现个别人员、个别问题并不可怕,关键是从连队到班级都要端正对个别人员的根本态度,增强转化的责任感和信心。小刘同志是我连一名中士,家庭条件较好,是家里的独生子,个性比较强,过年回家探家的过程中,在和自己中学时的同学聊天过程中发现,好几个同学在地方干得很不错,有的开了自己的小公司,买上了汽车,而自己却常年在各个基地施工,感觉落差很大,休假结束回到部队后,工作积极性严重受挫,出现“压床板”、请病假的情况,有时还跟班长顶撞,有一次因私自外出受到连队的警告处分,而后该同志不但没有改过自新,甚至扬言“给我除名吧,我要回家”,因此,被连、营列为个别人员。小刘的问题发生后,对他是做提前退役处理一推了之,还是立足帮教转化使其改进,当时支部“一班人”思想并不一致,有的认为像小刘这样的个别人员,思想问题比较严重,个人工作不好做,使其思想完全转变难度有点大,万一出现

犯罪中止基本问题研究

犯罪中止基本问题研究 赏薇 【摘要】:犯罪中止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犯罪制度,在理论上,也是犯罪未完成形态中的一种重要类型。因此,犯罪中止的研究不仅对于我们准确阐释其法律涵义和立法本意具有积极意义,而且对于预备犯、未遂犯、共犯等犯罪形态的深入理解也具有十分显著的作用。本文首先介绍我国犯罪中止的立法沿革,以期对犯罪中止制度有宏观的把握;其次是关于犯罪中止的概念及特征及对犯罪中止的处罚问题进行论述。最后对我国中止犯的处罚原则进行深入的反思,建议我国应在将来的立法完善中引入准中止犯制度。 【关键词】:犯罪中、成立条件、处罚原则 【pick to 】: the crime suspension is an important criminal provisions of the criminal law system in our country, in theory, also is a kind of important type of crime unfinished form. Discontinuation of a crime as a result, the study not only for us to accurately interpret its legal meaning and the legislative intention has positive significance, but also for ready made, an accomplice in the form of crimes, such as understanding also plays a very significant role. This paper first introduces of the legislation history of the discontinuation of a crime in our country, system of discontinuation of a crime in order to have a macro grasp; Second is about the concept and characteristics of crime suspension and punishment of crime suspension is discussed. Finally to our country suspend crime punishment principle in-depth

浅谈网络犯罪与防范措施5篇

浅谈网络犯罪与防范措施5篇 浅谈网络犯罪与防范措施5篇 【篇一】 近年来,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和普及,在审判实践中,网络新型犯罪呈现多发和上升趋势,为了有效打击治理网络犯罪,经过对我院近两年来涉网络犯罪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研,形成如下报告: 一、基本情况: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关于网络犯罪的相关条款,网络犯罪主要分为两类:一是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网络的犯罪。即将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网络作为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如黑客入侵、传播木马病毒等。涉及到的刑法条文有第二百八十五条和第二百八十六条,罪名包括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二是利用计算机及网络实施的其他犯罪。随着信息网络在社会各领域中广泛应用,有些犯罪分子把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网络作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这种类型涉及的犯罪罪名比较广泛,有诈骗罪、盗窃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诽谤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等。我院近两年受理的刑事案件中没有涉及第一类网络犯罪的情形,涉及到第二类网络犯罪的共有18案,包括盗窃罪1件、诈骗罪3件、强奸

罪3件、宣扬恐怖主义罪1件、贩卖毒品罪4件、出售假币罪及伪造货币罪各1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1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件、诽谤罪2件,其中审结15件、移送2件、1件未审结。 二、主要做法: 网络犯罪相比现实犯罪而言,社会危害性大,隐蔽性更强,涉及的犯罪方法种类繁多,花样日新月异,这对我们刑事审判工作提出更高更新的要求。为了及时有效的打击网络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我们做了以下工作: 1、组建专业的审判团队。我院在刑事审判庭专门设立了审理网络犯罪案件的合议庭,审判长由刑庭副庭长担任,合议庭成员由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多年的、审判经验丰富的审判员组成。对我院受理的涉网络犯罪案件,统一由该合议庭进行审理。 2、依法履行职责,从重从快打击网络犯罪。网络犯罪具有种类多、涉及面广、传播快、危害人群众多、危害大、隐蔽性强等特点。受害人既有年轻人,也有中老年人;有国家工作人员,也有企业工作人员;有知识分子,也有一般民众。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影响了人民的安居乐业和经济社会的平稳发展,危害巨大。我院始终坚持对该类犯罪依法从重从快进行打击,已审结的15件案件中,我院平均结案时间为1个月,最快的在10天内结案。对审结的15案中的涉案人员21人,判处10年以上刑期的2人,3年以上刑期的9人。 3、精学深研,精准打击网络犯罪。网络犯罪隐蔽性和专业化相对其他案件都较强。我院从三方面入手强化审判人员的知识更新,以

浅谈预防犯罪工作

浅谈如何做好基层预防犯罪工作 如何做好预防犯罪工作,不仅是部队长期讨论的一个话题,也是全社会共同关注的一个问题,在这里,结合基层部队的实际情况和个人的工作经历,浅显的谈一谈自己对如何做好预防犯罪工作的几点看法和意见,请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我觉得要想抓好基层预防犯罪工作,前提是把握一个“预”字,关键做好“防”字,要在“深知、严管、细纠”上下功夫。 常言道“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预防犯罪工作也是一样。这里我想要说的“预”,就是大家经常说的预想预测,要想做到准确的预想预测,需要具备或者培养锻炼敏锐的洞察力。在这个基础上,功在平时,我们要善于从客观的环境、形势、情况和所属官兵(也就是人)这个主体上,采集大量的对我们有用的信息,并通过细致的分析,准确的判断,预知有可能会发生的事情。有了“预”这个前提基础之后,关键就是一个“防”字,要做的就是针对我们做出的判断,制定和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办法,指定专人负责,明确时限要求,狠抓末端落实,搞好跟踪问效。只有这样,才能及时发现并将问题隐患消灭在萌芽阶段,有效防止事故、案件的发生。 那么怎样才能做好“预”和“防”呢?我认为,“深知”是基础。也就是平时我们经常提到的两个“三知”,即知官兵、知思想、知基层和知追求、知消费、知交往。首先的是要了解掌握官兵的性格爱好和家庭情况;其次是要了解掌握他们的个人经历,包括成长经历和感情经历;再次是要了解掌握他们的消费和交往情况;最后通过自己的分析,对他们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有个初步的判断。有了这些,再结合平时从他们身上收集到的各种信息,比如言谈举止、遭遇的事情、情绪变化等等,便可以很好的做到“预”。“严管”是重点。部队是特殊的团队、一个战斗集体,铁的纪律是完成各项任务的基本保证,同时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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