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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图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图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图

民事诉讼程序(附流程图-)

一、如果是作为原告 第一步是立案,确定好管辖的法院,准备好立案的材料。 1、材料如下: 1)、起诉书,具体内容参考网上的模板,原被告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什么的,具体的诉讼请求,大致描述一下事实和理由,这里要注意2点,一是管辖 的法院有争议的,可以先不填写,确定法院能受理后再填写,二是日期可以先空着,理由同上。 2)、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原告是企业的话,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份 3)、被告如果是企业的话,有的法院要求提供一张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确定被告是否存在,不同法院的规定不同,有的法院要求提供的是加盖工商局印章的被告工商登记信息,有的法院同意使用网上查询的书面信息,可以上当地的工商局红盾网查询,去法院立案之前可以事先询问一下 4)、证据的复印件,如果证据较多,可以单独列一份证据目录 5)、如果聘请了律师,还须提交一份民事委托书 注意事项:1)、如果是离婚案件,还要提交结婚证复印件 2)、向法院提交的起诉书的份数是被告人数+1,可以自己单独打印一份留用。

3)、证据原件由当事人保管,律师只保留复印件,证据最好复印2份,一份交法院,一份自已留用。 4)、立案时,可以当事人本人去,或者委托律师去,本人去,民事委托书可以先不提交,等开庭时提交 5)、每个法院立案时间不一样,尤其是下午时间差别很大,周五下午一般不立案,年底要审结一些案件,一般也不立案了,所以一定要注意立案的时间。2、法院如果审核通过,可以受理,就会给当事人开诉讼费的发票,去收费处交费,如果不涉及财产,诉讼费不会很贵,涉及了财产,按相关规定计算,诉讼费的计算可以上网参考专门的诉讼费计算器,法院的收取方法也不同,有的是全额收取,有的是收取一半,这个也要事先问清楚,因为只有顺利交费,才能继续办理受理的手续。 3、交费完毕,法院会让你填写立案的受理通知书,一张是原被告的信息,一张是证据,一张是受理告知书,一张是诉讼材料,告知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完成上面的3步,立案阶段就结束了。 第二步,法院将案件分配到不同法官的手上,法官会告知双方当事人,开庭时间会另行通知,在这个阶段,是双方提交证据和书面答辩的阶段,这时可以委托律师前去查阅对方提交的证据和答辩状,为开庭做准备。 第三步,法官通知开庭的时间,双方出庭,进入实体审理的阶段 1,法官核实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双方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如果有第三人的,核实第三人的情况。开庭的时候原被告席位只能坐2人,其他人坐旁听席,离 法官近的人为主要的发言人。法官宣读法庭纪律,告知原被告双方权利义务,法官和书记员的基本情况,询问双方是否要申请回避。 2,开始法庭调查阶段,先由原告宣读起诉书,有的法庭简化了这个阶段,如果和立案时提交的起诉书一致,则不用当庭宣读,然后法官询问诉讼请求,就起诉书中提及的问题询问原告,接着被告进行答辩,法官询问被告,这个阶段时间不会太长。 3、进入举证质证阶段,如果证据提交的太多,法官会要求休庭一会,让书记员先行输入证据信息。输入完毕程序继续进行,先提交原告的证据,交给被告一一质证,被告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质证,可以要求原告提交原件,被告质证完毕,交由原告对被告提交的材料质证。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15)浙杭行初字第4号 原告:儿童投资主基金(TheChildren’sInvestmentMasterFund)。 法定代表人:LinburghMartin。 委托代理人:杨坤、王美佳。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市西湖区国家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陶建蔚。 委托代理人:陈琦。 委托代理人:王钦。 原告儿童投资主基金(TheChildren’sInvestmentMasterFund)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市西湖区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征收,于2014年4月24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湖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西湖区法院通知原告补正材料后于2014年5月6日立案。2014年12月19日,西湖区法院将本案报送本院。本院2014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坤、王美佳,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琦、王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11月12日,被告作出杭国税西通[2013]004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一百二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font>非居民企业

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以下简称698号文)的相关规定,你公司间接转让杭州国益路桥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股权所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你公司取得转让所得为173228521.91美元,应按照缴纳(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并按1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你公司应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本通知书要求,到我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原告起诉称:ChineseFutureCorporation(以下简称CFC公司)是一家在开曼群岛设立的公司,其间接持有杭州国益路桥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国益路桥公司)95%的股权。原告是一家在开曼群岛设立的公司,于2005年11月分别从ChinaJoyDevelopmentLimited公司购买以及从CFC公司新发行的股票认购取得CFC公司的股份,占CFC公司总股本的26.32%。2011年9月9日原告向MoscanDevelopmentsLimited转让了其所持有的CFC公司26.32%股权。基于本次交易,原告根据698号文的要求,于2011年10月9日起向被告报告了本次交易并提交了股权转让协议等资料,并根据被告的要求多次补充资料。被告经审查认为,香港国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国汇公司)持有杭州国益路桥有限公司95%的股权,而香港国汇公司由CFC公司100%控股,原告作为CFC公司股东持有该公司26.32%的股权,原告将该等股权转让给MoscanDevelopmentsLimited,该次股权转让交易符合698号文所规定的“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情形。被告据此规定否定了CFC公司和香港国汇公司的存在,视为原告直接转让杭州国益路桥公司的股

强制执行的流程

生效判决生效调解书仲裁裁决公正债权文书 申请强制执行 案外人执行异议当事人对违法的 执行行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理由成立 裁定中止 执行 裁定驳回 不服 依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判决、裁定 无关的 15日内向人 民法院起诉 理由成立 裁定撤销 或更正 理由不成立 裁定驳回 不服,10日内 向上级法院申 请复议 被执行人报告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绝、虚假报告的可处拘留、罚款 存款等财产收入其他财产 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存 款、债权、基金份额,法院作 出裁定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扣 押、冻结、划拨、变价, 保留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生 活费外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 执行人收入,裁定,有关单位、 银行、信用社须配合办理。 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家 属的生活必需品外法院有权查 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 执行人的部分财产,裁定。 拍卖、变卖搜查 (搜查令) 指定交付强制迁出 房屋、土地 财产权证 照转移 行为的执行延迟履行金 延迟履行利息 限制高消费、限制出 境、征信系统黑名单 委托执行执行和解执行担保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执行回转 被执行人或执行财产在外地的。 受托法院收到委托函15日内开始执行 15日内不执行请求上级法院指令执行 将执行结果及时报告委托法院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 议的,记录在案。 申请人受欺诈、胁迫达 成协议的,或当事人不 履行和解协议的 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 的执行。 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 经申请执行人同意 暂缓执行 逾期不执行的,由法院 执行担保财产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 确有理由的异议; 3、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公民 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 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当事人一方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 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其他情形。 1、申请人撤销申请;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 销;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 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 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 育费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 活困难无力偿还,无收入来 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错误或 者被撤销的 裁定返还财产 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

《国际私法》典型案例精选案例分析题21 假设25岁的中国公民甲和l9岁的8国公民乙于B国依8国法规定的条件缔结了婚姻,婚后住所设在B国。l995年,甲回中国家乡D地探亲,途经中国c地时突发急病,生命垂危。甲在中国E地有个人财产l00万人民币。甲死后,乙和甲父丙为继承遗产发生纠纷。 【提问】 1.中国何地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2.假设甲在死前依中国法规定的方式作了录音遗嘱,把他在 E地的个人财产作了 分配,乙和其父丙各得一半。现乙向中国法院提出:甲的录音遗嘱依8国法是无效的,应按法定继承进行遗产分配;而依中国《民法通则》第l49条的规定应适用B国法,而B国法规定只有妻子才是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因而甲的财产应全部归其所有。丙则提出:8国是l961年《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的缔约国,依该公约规定,该遗嘱方式是有效的。关于该录音遗嘱有效性问题,谁的主张能成立?为什么? 【答案要点】 答:l.由于甲未立遗嘱,故本案为涉外法定继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6条的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甲的财产包括位于8国的住所以及位于中国E地的l00万人民币,甲死亡时住所在B国,故动产及不动产的继承均由8国法院管辖,中国E地的法院没有管辖权。 2.丙的主张成立。8国是l961年《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的缔约国,根据 公约的规定,遗嘱处分方式凡符合公约所述各连结点所指向的内国法,均应视为有效。 该公约规定的可供选择的遗嘱方式准据法的多种连结点包括立遗嘱人作出处分或死亡时的国籍所属国,甲是中国公民,因此,该录音遗嘱方式的准据法是中国的有关法律即《继承法》。我国《继承法》规定了自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代书遗嘱和公正遗嘱五种方式,从而肯定了录音遗嘱方式的有效性。因此,该录音遗嘱有效, 分析题22 美籍华人朱昂及其妻余杏芳,生前在广州置有坐落在南堤二马路六号的混凝土楼房一栋,另有座落在吉祥路20号的二层楼房一栋。朱昂及余杏芳先后在美国去世,未留下遗嘱处理其财产。朱、余在美生活时,还在美国旧金山购有住宅一套,、朱、余

民间借贷诉讼流程(执行程序)

说说申请法院执行中的那些事儿! 在民间借贷纠纷日益增多的今天,有诸多的解决方法。但是,无论是公证、人民调解、仲裁还是诉讼,最终都有可能诉诸人民法院的执行。如何提起执行申请、如何选择执行措施、执行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什么会导致执行中止、终结、回转?下面我们一一为大家解答。 一、申请执行 (一)申请执行的依据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二)申请执行的条件 1.申请或转移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继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

1.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是2年; 2.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3.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4.可口头提出申请。 (三)申请执行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执行书: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继受人: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证明文件; 5.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6.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四)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 执行申请人: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XX区XX镇XX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海民初字第289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6)海民初字第289号 原告北京梦丝丝药物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怀柔区雁栖湖北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丽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常勇,北京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美肤堂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B座806室。 法定代表人赖汉林。 被告北京可靠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二里庄35号楼242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赵克。 原告北京梦丝丝药物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丝丝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美肤堂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肤堂公司)、北京可靠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靠伟业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梦丝丝公司委托代理人沈常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美肤堂公司、可靠伟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梦丝丝公司诉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我公司在2002年7月取得了第1805240号商标注册证,该商标是图形商标,内容是唐朝药王孙思邈的头像,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是第3类,包括化妆品、美容用面膜、皮肤增白膜、皮肤增白乳膏、去斑霜等,注册有效期自2002年7月14日至2012年7月13日。2004年12月,我公司发现美肤堂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化妆品“美颜焕采面膜贴”的包装盒上,使用了唐朝药王孙思邈的头像。2005年7月初,我公司又发现可靠伟业公司旗下的网站i吧电子商务联盟(网址为https://www.wendangku.net/doc/9d660388.html,)上经销的化妆品“美肤清斑黄金搭配”的包装盒上,使用了唐朝药王孙思邈的头像,网页显示该产品的制造商是美肤堂公司,销售商是至诚商城。为保全证据,我公司于2005年7月21日申请长安公证处对网站涉及的侵权事实进行了公证。我公司认为,美肤堂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美颜焕采面膜贴”面膜和“美肤清斑黄金搭配”药膏上使用我公司的注册商标,可靠伟业公司在其下属网站宣传侵权商品“美肤清斑黄金搭配”药膏,侵犯了我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请法院判决如下:1、判令美肤堂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消除包装盒上的商标图形,并判令可靠伟业公司停止在其下属网站上发布侵权商品的信息;2、请求依照法定赔偿额进行赔偿,判令美肤堂公司赔偿我公司损失50万元、调查取证费用1万元、律师费20万元;3、判令可靠伟业公司对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美肤堂公司和被告可靠伟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许迈永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和姜人杰受贿案

许迈永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和姜人杰受贿案 发布时间: 2011-07-20 08:51:14 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 滥用职权并贪污受贿近两亿 许迈永小档案 罪犯许迈永,男,汉族,1959年1月18日出生,原系杭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曾任中共萧山市委常委、萧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杭州(香港)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杭州金港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代区长、区长、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主任、中共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工作委员会书记、中共杭州市西湖区委书记、杭州西溪湿地公园管理委员会主任。 □案情□ 1995年5月至2009年4月,许迈永担任中共浙江省萧山市委常委、萧山市副市长、杭州(香港)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杭州金港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杭州市西湖区代区长、区长、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主任、中共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工作委员会书记、中共杭州市西湖区委书记、杭州西溪湿地公园管理委员会主任、杭州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受让项目股权、承揽工程、结算工程款、

解决亲属就业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索取浙江坤和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宝库等14人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529.11万余元。 1998年底,许迈永为将金港公司开发项目的利润据为己有,指使高志伟以其名下的香港伟量发展有限公司及汇丽绣花制衣有限公司借给金港公司 1465.39万余元,之后安排上述二公司与金港公司签订虚假合作开发协议,将金港公司与二公司实质上的借贷关系变成投资关系。许迈永与高志伟商定,金港公司转到上述二公司的利润归许迈永个人所有。2002年5月,许迈永安排金港公司将1465.39万余元归还汇丽公司,同时以投资收益款的名义,将金港公司开发利润1584.73万余元转至汇丽公司,许迈永将该款据为己有。 2000年12月,为将金港公司开发项目的利润据为己有,许迈永设立杭州瑞博房地产有限公司,金港公司出资人民币100万元占10%股份,剩余90%股份由汇丽公司和通策公司代许迈永持有,未实际出资。瑞博公司成立后,开发项目投入的资金及人员均来自于金港公司。2002年2月,许迈永指使高志伟以他人名义与金港公司、通策公司签订了受让上述两公司持有的瑞博公司股权的协议,向金港公司支付股权转让金237.27万元,将瑞博公司的全部股权转由汇丽公司代许迈永持有。同年3月办理了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至此,许迈永实际占有了瑞博公司的全部股权。经评估,2002年2月15日,瑞博公司资产增值3911.98万元,扣除金港公司收回的10%股权转让溢价款137.27万元,许迈永将剩余的3774.71万元占为己有。 综上,许迈永利用担任金港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侵吞国有资产共计5359.44万余元。 2003年至2008年,许迈永为使其隐名持股40%的杭州伟量机电五金置业有限公司低价获取土地,利用其担任西湖区区长、区委书记的职权,亲自或安排区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石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上诉案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石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1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颖。 委托代理人:钟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某。 委托代理人:李丽婵。 上诉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银行”)因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丽婵原是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大塘街道办事处干部,与石某是母子关系。石某为证明其股东资格及诉讼请求,向一审法院提交以下证据:1.广州城市合作银行折股股东名册,填报单位为广州市大塘街城市信用合作社;该证据其中记载:股东姓名许建明,原入股金额500,股金累计积数1449000,折合新股份2346.06,追尾数金额0.06,入合行股份2346;股东姓名石某,原入股金额500,股金累计积数1449000,折合新股份2346.06,追尾数金额0.06,入合行股份2346;2.广州市城市信用社股东情况统计表,信社名称一栏记载:大塘城市信用社,并加盖“广州市大塘街城市信用合作社”公章,时间为1995年8月21日,股东登记共有77人,其中地址登记为秉政街17号的股东共有56人,分别从序号16-71,其中序号16记载:股东名称为许建明,地址秉政街17号,个体(人),股金金额500元,股数500,入股时间1988年1月23日;序号42记载:股东名称为石某,地址为秉政街17号,个体(人),股金金额500元,股数500,入股时间1988年1月23日;3.工薪单,时间为1991年1月24日,分别记载有石某、许建明,金额均为77.50元。 4.收款收据,时间为1991年1月2日,内容为“兹收到广州市大塘街城市信用合作社-90年度股息3380.88元,红利1653.22元,代扣个人调节税330.40元,红利部分20%实发,金额为1709.6元,附注:秉政街17号家属56人”,并加盖“广州市大塘街城市信用合作社公章”; 5.收款收据,时间为1996年1月29日,编号处注明是许建明等56人,内容为“兹收到广州市大塘街城市信用合作社95年10-12月份股息红利,金额1400元,附注有王佩芬签名”,加盖公章为“广州市大塘街城市信用合作社储蓄文明路营业部199 6.1.29.收付讫”;6.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大塘街道办事处证明:兹有余雪英、魏少娟、黄文思、卢意、李丽婵原是我单位干部,上述五位同志于1988年1月分别以他们子女名义向大塘街城市信用合作社投入购股款500元作为股东。经查档案底册其子女分别为:余雪英的女儿刘蕴健;魏少娟的儿子黄文东;黄文思的儿子陈滢;李丽婵的儿子石某;卢意的女儿徐秀杏。以上证明均拟证明石某已投入股金及是股东的事实;石某同时称56人写一份收款收据是因当时入股特殊,是以干部家属身份入股,为统一管理,故56人写一份收款收据。广州银行质证认为上述证据1-2均为复印件,不予认可,工薪单为石某就职单位出具,不能证明出资或从广州银行处获取红利;对收款收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收据未记载石某名字,也没有石某身份证号码,不能认定石某分过红,无法证明其股东身份;同时亦称由于年代久远,不清楚收款收据中的附注“秉政街17号家属56人”和“许建明等56人”是指谁,但认为其

广东广州白云区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悬赏执行公告(三) 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发动社会力量查找线索、有效打击被执行人逃避债务行为、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权益,本院现依照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面向全社会征集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线索,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案号 申请执行 人被执行人信息 涉案标的 (元) 悬赏金简要案情联系电话 (2017)粤0111 执1747-1751、4505号(六案)司徒炳壮 苏秀芬,女,1962年11月8日出生, 汉族,公民身份号码 33030219621108****,住浙江省温 州市鹿城区江滨街道永塔路58号。 461288.69 20% 苏秀芬六案应 合计支付司徒炳壮借 款461288.69元及利 息; 邓法官:83008286; 李助理:83008057。

(2000)云法经执字第125号恢 字1号广州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白 云支行(原 广州市广源 农村信用合 作社) 广州白云大地企业公司,原住所 地广州市广园东路金鸡岭3号; 苏举星,住所地:广州市二沙头 广东体院,身份证号码: 44010255101****。 18598378.5 10% 广州白云大地企业公 司、苏举星应合计支 付广州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 行(原广州市广源农 村信用合作社) 18598378.5元及利 息。 唐助理:83008030; 黄助理:83008083。 (2001)云法经执字第227号广州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白 云支行(原 广州市白云 区信用联 社) 广州市天河区穗平实业有限公 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燕塘大沙 坪; 广州市天河区燕评建材有限公 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燕塘大沙 坪10号 3138226.17 10% 广州市天河区穗平实 业有限公司、广州市 天河区燕评建材有限 公司应合计支付广州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白云支行(原 广州市白云区信用联 社)3138226.17元及 利息。 唐助理:83008030; 黄助理:83008083。 (1998)云法经执字第554号广州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白 云支行(原 广州市白云 松洲信用 社) 广州市矿泉商业公司穗深分公 司,住所地:广州市广花路68号; 何海平,住址:广州市白云区 河沙东街191号,身份证号码: 44011154030****; 严国标,约62岁(广州市越秀 区华强水电部出资人); 严国权,约55岁(广州市越秀 5175283.27 10% 广州市矿泉商业公司 穗深分公司、何海平、 严国标、严国权、严 国超应合计支付广州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白云支行(原 广州市白云松洲信用 社)5175283.27元及 唐助理:83008030; 黄助理:83008083。

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则

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则(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确保及时有效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执行实施流程管理遵循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规范执行实施的各个环节。 第二条执行流程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的情况和信息,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发生妨害执行的情形外,均应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 第三条强化执行实施权的内部分权和制约,坚持分段集约执行与执行人员包案执行相结合,实行繁简分流。 第四条执行实施案件的立案时间、承办人、案件进度、执行结果等依法可以公开的信息均应在电脑上予以记录,并允许当事人查询案件进程。 第五条执行实施流程应当连续不间断地进行,但执行案件出现依法中止执行、暂缓执行、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等情形的除外。 二、执行准备 第六条执行机构收到本院立案机构移转的执行实施案件后,应当在3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一)收案登记; (二)分配案件; (三)初步审查; (四)制作并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 (五)对于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立即采取执行措施。 第七条执行案件的分配遵循随机原则。出现同一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等特殊情况的,由负责分案的人员报请执行机构负责人指定分配。 第八条经审查,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执行实施案件,应当退回立案机构处理。 第九条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的,按照下列执行标的类型的不同确定指定履行期间: (一)涉及金钱债权执行的,指定履行期间最长不超过10日; (二)涉及非金钱债权执行的,指定履行期间最长不超过7日; (三)同一执行依据对同一被执行人确定的债务,既涉及金钱债权执行,又涉及非金钱债权执行的,指定的履行期间最长不超过15日。 第十条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被执行人地址不实导致法律文书被退回的,应当在30日内办理公告送达手续。公告送达期间不影响执行程序的进行,但不得对相关财产采取处置措施。 三、财产调查与控制 第十一条承办人收案后,应当在7日内要求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 申请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的,不影响财产调查和控制工作的进行。 第十二条承办人应在收案60日内完成财产的调查和控制工作,案情复杂的经执行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申请执行人已经提供了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被执行人已经申报了确实财产的,必须在5日内采取财产控制措施;其中情况紧急能够立即采取财产控制措施的,必须立即采取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查找确实的财产线索不能即时办理财产控制手续的,应当自获得确实的财产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公告(2020年1月22日12时至2020年3月22日12时)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公告(2020年1月22日12时至2020年3月22日12时)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于2020年1月22日12时至2020年3月22日12时止(延时的除外)在工行融购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htt// *******)进行公开变卖活动,现公告: 一、变卖标的: 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21号地块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建筑面积:*******平方米,用地类型:配套公建,地下车库) 评估价:*******9万元?起拍价:3451万元,保证金:346万元,增价幅度:5万元。 二、变卖流程: 1、网络司法变卖期为60天,如有竞买人在60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24小时竞价倒计时;24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5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5分钟内无人出价)。 2、竞买人需要先报名缴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全款后,才能取得变卖参与资格;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变卖价,方可成交。 三、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账户的,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必须在竞价程序开始5个工作日前向法院提交委托材料(随带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经法院确认后可参与竞买。 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果买受人本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标的的,买受人应向法院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到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领取标的。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咨询的时间与方式:周一至周四1000—1600(节假日除外)接受咨询,010-*******,张法官。(本院已委托北京嘉辉盛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010-*******负责现场维护)。 五、标的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变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到相关部门详细咨询限购、过户等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未咨询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现状的认可,责任自负。? 六、变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变卖成交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变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标的物交付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

法院拍卖执行程序及所需时间流程分析

法院拍卖执行程序及所需时间流程分析 法院对外委托评估指的是法院对需要经过拍卖程序以偿还债务的被执行人的被查封、扣押的动产或不动产,通过随机选定的评估机构,对其价值进行评估,以确定其价值的行为。强制执行拍卖则是是指执行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或不动产以公开竞争出价的方式卖与出价最高的应买人,并以卖得价金清偿债权的行为[1]。执行工作中,对外委托评估和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执行权的一项重要司法活动,也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时常用的强制措施之一。但由于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理解不一,各地法院在具体做法上也不完全一致。如2002年某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规定,辖区内所有对外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由中院技术处负责,基层法院不能对外委托;2006年某省高院要求全省辖区所有基层法院对外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统一由所在中级法院技术处管理,各基层法院不能直接对外委托。由此造成许多执法上的障碍和不顺畅的情况,不利于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加强对外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不断强化对执行权的制约和监督,确保评估、拍卖这项司法活动的客观性和公平性,对实现执行工作的公平与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一、目前法院委托评估拍卖中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特别是在基层法院,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在委托评估拍卖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委托评估拍卖随意性大,缺乏严格的监督 机制。 (一)选择评估拍卖机构的随意性较大。 进入评估拍卖程序的案件,绝大多数案件是被执行人缺席或拒绝参加选择评估拍卖机构的案件。因“评估所”“拍卖行”都是中介机构、企业性质,受利益驱动,都千方百计的想从法院拿到活,一旦这种行业形成潜规则,这对委托法院对外委托部门的形象是有害的,也影响公平、公正。 (二)评估拍卖收费偏高,给当事人增加额外讼累,影响案件执结率,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因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评估所”和“拍卖行”是按标的收取评估拍卖佣金,因此,从评估收费来看,评估机构除根据标的物的评估价值按比例收取评估费外,还另外加收评估人员的前期费用,如差旅费、公告费等。同时,因评估收费是根据标的物的评估价值,按比例收取,标的物的评估价值普遍高于市场价,一些评估机构受利益驱动,往往无论实际情况如何,将标的物的价值就高不就低,往往造成须经多轮拍卖才能变现的情况,不但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还延长了拍卖流程,影响变现,影响案件执结率。 (三)委托拍卖过程的缺乏完善的监督管理。 评估、拍卖公司能否合法操作,关系到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切身利 益,也影响法院评估、拍卖工作的公正与效率。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涉及的领域很广,种类繁多,情况各不相同,尤其是倒闭企业、资不抵债老板外逃的案件,执行人员不可能对堆满仓库的东西实施清点,更难以做到全程陪同评估、拍卖人员的具体操作,就是在场也是“看客”而已,不能充分发挥其监管之职。而无论是《拍卖法》,还是法院的有关评估、拍卖试行规定,仅对法院自身内部职责、程序、违规行为处理作了规定,但对相互间如何加强监管没有作任何的规定。在法律上还没有委托部门参与监管之职责,人民法院作出的对外委托,要求拍卖时到场监督,也是处于表面上的,根本不能防止暗箱操作和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因

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8〕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9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对执行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第二条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四条对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的财产交执行法院处理。 第五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书面材料,可以通过执行法院转交,也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执行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通知执行法院在五日内报送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 第八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九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条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第十一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 (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

2017.5.18快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发布《海淀区劳动争议审判情况白皮书(2017)》及竞业限制十大典型案例

https://www.wendangku.net/doc/9d660388.html,/info.asp?infoid=4673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发布《海淀区劳动争议审判情况白皮书(2017)》及竞业限制十大典型案例 关键词:海淀区,劳动争议,竞业限制,典型案例。 2017-5-8 来源: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仲裁网 描述:2017年4月27日上午,海淀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海淀区劳动争议审判情况白皮书(2017)》,通报2010年至2016年七年间涉“竞业限制”劳动争议纠纷审判情况,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裁判要义】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但不得超过两年,超过两年部分约定无效。【案情概要】 张某于2010年3月入职青松公司,担任技术部门总监。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书》,约定张某自离职之日起五年为竞业限制期,该期间青松公司需按照张某在职期间工资标准的35%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2013年10月,张某自青松公司离职,青松公司依约按月足额向张某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2016年1月,张某入职与青松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柏树公司担任技术经理,从事与青松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活动。后,青松公司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张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与青松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书》中约定五年的竞业限制期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根据法律规定,张某仅在离职后两年内负有竞业限制义务。本案中,张某2016年1月才入职与青松公司存在竞争性业务的柏树公司工作,已经超过两年法定竞业限制义务期,并未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青松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需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补偿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然而,设立竞业限制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而非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为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而过长限制劳动者择业自由既不公平也不符合社会整体利益。为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超过两年部分约定无效。 案例二:竞业限制约定适用合同相对性原则 【裁判要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署竞业限制协议,仅在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双方之间产生法律拘束力,只有订立方可基于竞业限制协议向对方提出请求、主张权利。 【案情概要】 2001年4月,孔某入职宁远公司,担任仪表部负责人。2007年8月,宁远公司与孔某签订了《不竞争协议》,约定孔某在离职以后一年内,不得入职与宁远公司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不得自办或与他人合办与宁远公司属于同类经营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公司,竞业限制期间,宁远公司应按月向孔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5000元,如孔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则需向宁远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10万元。2012年3月27日宁远公司与孔某解除劳动关系。2012年3月28日孔某入职宁远电子公司(系宁远公司子公司),任职副总经理,2012年3月28日至2013年3月27日期间,宁远公司按月向孔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2015年11月6日,宁远电子公司与孔某解除劳动关系,出具离职证明,明确双方无劳动争议纠纷。2016年1月,孔某投资设立道同电子公司,与宁远电子公司开展同类业务经营工作。此后,宁远电子公司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孔某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案件审理过程中,孔某表示其仅与宁远公司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并未与宁远电子公司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宁远电子公司依据宁远公司的《不竞争协议》向其主张违约金缺乏法律依据。

原聚划算总经理因受贿被判7年 多名前员工悉数被判

原聚划算总经理因受贿被判7年多名 前员工悉数被判 聚划算前任总经理阎利珉 新浪科技讯 8月7日晚间消息,一年之前因涉嫌受贿被刑拘的聚划算前任总经理阎利珉(花名慧空)获得最后判决:根据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阎利珉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与此同时,多名涉案的前聚划算员工也被判刑。 阎利珉被判7年有期徒刑 资料显示,阎利珉2006年加入阿里巴巴,自聚划算平台成立后担任平台总监,2011年10月聚划算从淘宝独立出来后,阎利珉出任聚划算总经理。2012年3月,阿里巴巴集团宣布免去阎利珉总经理职务。4个月后阿里对外宣布,阎利珉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被刑拘,案件正在调查之中。 事隔一年上述案件有了最终结果,根据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阎利珉在聚划算工作期间,先后于2011年4月17日、10月27日两次收受杭州点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某为感谢其关照而购买的两辆轿车,总计价值53.8万余元。 判决书显示,阎利珉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与此同时,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还公布了多名其他前聚划算员工受贿判决书: 柴森(前聚划算员工):因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淘宝商家财务,为他人提供上聚划算机会,谋取不正当利益,数额巨大,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孔北闯以财务帮助商家获得上聚划算机会,数额较大,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5个月。 孔北闯(前聚划算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淘宝商家财务,为他人提供上聚划算机会,谋取不正当利益,数额巨大,犯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 林贤斗(前淘宝天下员工):林贤斗和柴森经预谋,非法收受他人财务,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犯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伙同柴森向孔北闯提供财务,为他人谋取上聚划算机会,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3个月。 上述人员已扣押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余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白震(前聚划算员工):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已经扣押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电商公司面临腐败考验 回顾2011年,阿里巴巴面临的最大考验就是内部腐败,有关聚划算在招商过程中不规范、甚至有小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举报接连出现。也就是在同一年,阿里巴巴在集团层面正式成立了廉政部,聚划算则是阿里首次开刀反腐的业务。 根据当时阿里巴巴的公告,2012年1-月份,集团廉政部、集团内审合规部共查处违规员工28人,移送司法机关员工7人,外包人员3人。 就在免职阎利珉的同时,三名利用招商获利的“小二”也被同时开出。 阿里在针对阎利珉刑拘的公告中强调,“在今天的社会环境下,阿里可以为自己找n个借口来姑息自己。但姑息自己的今天,就是毁掉明天。反腐防腐是个系统工程,我们为了自己的生存,我们不需要借口,我们需要勇气,智慧和能力。来自各界质疑和各种压力下的痛苦,决心,决定,结果,都考验了我们的理想,文化,管理能力,制度体系能力。这是我们的宝贵财富和未来基石。在整个过程中,我们也欣喜的看到,绝大多数员工是正直的,抵御住了巨大的诱惑,我们为他们感到骄傲。” 在上述举措之后,阿里巴巴设立了集团首席风险官,并由邵晓峰出任。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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