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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风险告知书

法律服务风险告知书

法律服务风险告知书

尊敬的委托人:

任何诉讼均存在法律风险,案件进程和案件结果可能受到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根据您所陈述的事实及提供的证据,现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就本案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向您告知如下:

一、因你有三笔借款,分别是A、400万中的8万元;B、93.7万元;C、27.5万元,仅有相应借款合同或借条作为证据,缺乏相应的打款或汇款凭证予以佐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操作实践,以上三笔借款本金及利息偿还的诉讼请求有可能不被人民法院所支持。

二、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委托人保管,一份由受托人签收后存档。

委托人确认:

承办律师已告知委托人上述事项,委托人已完全了解风险告知书中所提示的全部内容。

委托人签章确认: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

律师风险告知书

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风险告知书 尊敬的委托人: 任何诉讼或仲裁均存在法律风险,案件进程和案件结果可能受到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在聘请律师前您应确认具有合理预见及承受此等法律风险之负担能力;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当您委托本所办理案件前,我们遵循信用原则,向您告知以下可能存在的风险: 一、不如实陈述事实和提供证据的风险 您应当向承办律师如实提供全面准确的事实和证据,以便承办律师依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律师对您的陈述将全部认定是真实的,并依此分析判断案件的可能情况;如果您作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证据,将会导致律师作出不当的分析、判断,对此律师不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是依法律事实作为判决的依据,而并不是依据客观事实,只有有证据予以证明的事实才是法律事实。 诉讼中争议的事实都是过去发生的,诉讼当事人虽自己亲身经历了事件的全过程,但法官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事实作出认定的,您主张的任何权利,均需提供的证据加以证明;如果不能充分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或者律师经过努力无法根据您提供的线索取得充分证据,您有可能承担不利或败诉的后果。 二、费用的风险 1、您在委托律师办理案件时,应与本律师事务所而非律师个人签订委托合同;除律师办案费外,律师代理费均依照《山东省律师收费办法》或根据案件情况与您协商确定,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并向您出具发票;且无论案件结果如何,所收取的费用不予退还(受托人无故解除委托合同的除外)。 您提出的任何权利主张,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公告、勘验、鉴定等,均需向有关单位缴纳费用;若您没有按时缴纳有关费用,有可能产生您的权利主张得不到支持的法律后果。 我们有代收法律文书的权利,同时您也应该向本律师事务所提供真实有效的邮寄地址(以委托书上的地址为准),本律师事务所先通知您本人来所领取,若本律师事务所联系不到您本人,应及时向该地址邮寄,若您所留地址不真实或因邮寄让您收不到该法律文书,本律师事务所不承担责任。 三、判决结果的风险

GA38-2004《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

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38-2004 代替GA38-1992 Regulations on level of risk and classification of protection for banking business place 2004-09-22发布2004-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原标准仅要求在现金出纳柜台上方设置金属或其他材料的坚固防护栏,本标准要求安装具有防弹、防暴、防爆功能的透明防护板。透明防护板可以是防弹复合玻璃,也可以是其他材质; ——原标准对业务库未予明确定义, 本标准引用了JR/T0003-2000中业务库的定义。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A38-1992。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00)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公安部第三研究所、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中国人民银行保卫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迪堡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上海三利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平、袁鹤、顾岩、鲍世隆、施巨岭、杨兰平、史奇中、刘玉成、邓慕琼、熊自立、徐志伟、滕云海。 1 范围 本标准对银行营业场所的风险等级及其相应的防护级别作出了规定,是确定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营业场所。其他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可参照执行。 规范性的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诉讼风险告知书

诉讼风险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民事、行政案件在诉讼各阶段可能存在和出现的主要风险及其责任承担原则,告知如下: 一、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 诉讼请求不完全,不恰当,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视为弃权而得不到审理的后果。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或提出反诉,应在举证期限界满前提出,逾期提出如无正当理由,将导致法院对该请求不予审理的后果。 二、时交纳诉讼费用的风险。 原告起诉、增加诉讼请求或被告反诉、当事人申请保全,不按时交纳相应费用的将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当事人在法院诉讼时,应按争议的数额交纳一定比例的案件受理费;如果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的,应当按照规定提出申请;如果需要公告、勘验、鉴定的,需要另行交费,如果不服法院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其中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述费用先由原告或申请人预付,由裁判后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而一旦原告或申请人将来败诉,上述费用可能会全部或部分由原告或申请人自己承担。此外,如果你们在案件诉讼中聘请律师代理,律师代理费一般也由聘请方自行承担。

三、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规定的风险。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而没有交纳的,人民法院不会对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末按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其申请。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 四、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五、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的风险。 诉讼阶段,当事人应按法院《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和时间向法院举证,超过举证期限提供证据的,除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1条、第44条规定的“新证据”外,法院不组织质证(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应承担逾期提交的证据不被法院认定的风险,甚至承担败诉的后果。 六、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

法律服务所风险告知书(桂诚所)

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风险告知书 尊敬的委托人: 任何诉讼或仲裁均存在法律风险,案件进程和案件结果可能受到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在聘请法律工作者前您应确认具有承受此等法律风险之负担能力及合理预见;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当您委托本所办理案件前,我们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向您告知以下可能存在的风险: 一、不如实陈述事实和提供证据的风险 您应当向承办法律工作者如实提供全面准确的事实和证据,以便承办法律工作者依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法律工作者对您的陈述将全部认定是真实的,并依此分析判断案件的可能情况;如果您作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证据,将会导致法律工作者作出错误的分析、判断,对此法律工作者不承担任何责任。 诉讼中争议的事实都是过去发生的,诉讼当事人虽自己亲身经历了纠纷的全过程,但法官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事实作出认定的,您主张的任何权利,均需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如果不能充分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或者法律工作者经过努力无法根据您提供的线索取得充分证据,您有可能承担不利或败诉的后果。 二、费用的风险 1、您在委托法律工作者办理案件时,应与本法律服务所而非法律工作者个人签订委托合同;除法律工作者办案费外,法律工作者代理费均依照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或根据案件情况与您协商确定,由法律服务所统一收取,并向您出具发票;且无论案件结果如何,所收取的费用不予退还。

2、您提出的任何权利主张,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公告、勘验、鉴定等,均需向有关单位缴纳费用;若您没有按时缴纳有关费用,有可能产生您的权利主张得不到支持的法律后果。 三、判决结果的风险 法律工作者是根据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者,我们承诺尽全力履行代理职责,但基于众多不确定因素,法律工作者并不能保证案件必然胜诉或刑事案件被告人必然罪轻或无罪的审理结果,我们也不会对案件结果向您作出任何承诺,不以案件判决结果作为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参考。 四、执行的风险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履行能力不足、逃避、无被执行财产线索等,都有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您有可能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 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与支持,我们将依法尽心尽责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办理委托事项。谨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其他法律文件,保守服务过程中所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隐私。 承办法律工作者已告知委托人上述事项,委托人已完全了解风险告知书中所提示的全部内容。 委托人签字确认: 年月日

律师事务所风险告知书

律师事务所风险告知书 为了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当事人谨慎地选择诉讼手段,降低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将风险告知如下: 一、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诉讼请求不完全,将导致未请求的部分得不到审理,诉讼请求过高的部分不予支持。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或提出反诉,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逾期则不予审理。 二、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风险。原告起诉、增加诉讼请求或被告反诉,当事人的申请诉讼保全,不按时交纳费用,将导致不予审理或不予财产保全。当事人如确定的诉讼标的金额过高,未得到支持的部分费用应自行承担。 三、送达不能的风险。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符或不详导致法院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和法律文书,应当公告,原告拒绝支付公告费用的,原告将承担不利、被视为撤诉甚至败诉的风险。 四、诉讼时效超期或中断待定的风险。当事人自认诉讼时效未超期或时效中断,可能因时效问题败诉。 五、超时提供证据的风险。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的,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质证的,举证方应承担所主张事实不能认定、甚至败诉的后果。 六、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七、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若证据系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还应履行相应的证明手续,否则将导致证据无效的后果。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须亲自出庭作证(除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五种情形外),否则将导致证人证言不予采信的后果。

八、申请评估、鉴定的风险。申请评估、鉴定的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或不预交评估、鉴定费用或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将承担不利或败诉的后果。 九、开庭不按时出庭的风险。不按时参加法庭审理活动的,原告承担起诉被视为撤诉的后果,被告承担缺席审理、举证不能的后果。 十、申请法院调查收取证据的风险。申请法院调查收取证据的各方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或经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的主张的,将承担不利或败诉的后果。 十一、一方下落不明的诉讼风险。一方下落不明,将导致审理时间长,不能尽快结案的风险,还可能导致因无法当庭质证难以查清的事实,甚至原告诉讼请求无法支持的风险,一方下落不明,有可能导致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又要承担诉讼费用的风险。 十二、一方没有财产的诉讼风险。一方没有财产,将导致财产保全不能实现而保全费用不退的风险。还会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风险。 委托人仔细阅读后签字: XX年XX 月XX 日

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

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 (GA27-2002) (自2003年3月25日起施行) 前言 本标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GA 27-1992《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的》的修订版。 本标准与GA 27-1992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1.增加了新的名词术语,如:单位风险、部位风险、目标风险、单位防护、目标防护、入侵延迟、处警响应时间等; 2.规定了实体防护装置防破坏能力的要求; 3.规定了保卫人员到达现场的要求;

4.对原标准的章节和内容重新做了调整:增加了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对原标准第3、4、5章(现标准第4、5、6章)的内容进行了充实和补充。将原标准的第6章“组织措施”和第7章“认定、审批与验收”合并为一章:“管理要求”。 本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联合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公安部三局、公安部一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郝文起、刘起富、杜绍熔、顾岩、刘希清、杨志蓬、刘铭威。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文物系统博物馆及其藏品、藏品部位风险等级的划分、防护级别的确定、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文物系统博物馆,也适用于考古所、文物管理所、文物商店、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非文物系统博物馆可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使用于本标准。 GB/T 16571 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 308-2001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 367-200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 368-2001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风险告知书

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风险 告知书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风险告知书 1、感谢委托人委托我所律师担任诉讼或仲裁代理人,在双方签订正式律师聘用委托书之前,律师事务所特向委托人递交本告知书。 2、委托人须知:任何诉讼或仲裁均存在败诉和部分败诉的风险,这取决于双方对诉讼或仲裁程序的运用和把握,双方围绕事实进行的举证、法庭或仲裁庭对证据的采信和由此查明的事实,法律的规定、法庭或仲裁庭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等等。 律师在接受委托前虽然已经听取了委托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但无法预测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与委托人主张的事实之间不一致的程度,同时由于律师并没核实过也不可能核实过双方可能提交的全部证据,即使核实全部证据律师也无法完全预测法庭或仲裁庭对全部证据的采信程度,继而无法预测法庭或仲裁庭最终认定的事实。同样,律师不可能在裁决或判决以前即完全预测到法庭或仲裁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情况 律师有义务对法庭和仲裁可能认定的事实和适用进行推测并告知委托人,但上述推测只是依据律师的经验和专业知识作出,并不具有权威性,也不能代表律师对诉讼或仲裁结果的承诺,委托人还应意识到客观存在的、不可预测的风险。 鉴于此,代理人郑重声明: (1)、代理人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取得该项法律事务的成功。

(2)、代理人不承诺该项法律事务在代理人的办理下必定取得成功。 (3)、代理人不同意委托人采取非正当方式谋求该项法律事务的成功。 (4)、代理人不向委托人提供任何采取非正当方式谋求该项法律事务成功的建议。 (5)、委托人采取的非正当方式,由委托人承担全部后果。(6)、其他声明: 3、同一案件的不同法律阶段(如:一审、二审、执行等)双方均应单独签订聘用律师合同并另行收费,但聘请同一律师连续担任两个以上法律阶段代理人的,从第二个阶段起应参照第一阶段收费标准优惠收费,但不得少于第一阶段收费标准的50%。 4、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委托人保管,一份由委托人签收后存档。 委托人确认: 承办律师已告知我方上述事项,我方已完全了解告知书中所提示的内容。 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律师事务所(章) 年月日 安阳市司法局制

医疗卫生机构安全风险等级与技术防范防护级别

引言 切实保障首都医疗卫生机构内正常的医疗秩序和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是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先决条件。为了进一步规X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技术防X 工作,本着符合实际、确实有效、措施恰当、管理到位、正确引导的原则,市公安甸科技处、文化保卫处在国家卫生部、市卫生间主管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经市质跫技术监督局批准,立项制定《医疗卫生机构安全风险等级与技术防X防护级别》市地方标准。该标准的制定是贯彻落实《中华人KXX国行政许可法》和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耍求。 为了保障该项标准制定工作依法、规X、有序进行,市公安局有关部门于2004年11月成立了由贾胜文、许克嘉、李树启、X林等组成的本标准起草工作领导小组。为确保所制定的标准切实可行,特邀谙X希淸、施巨岭、X剑峰、秦川、彭明强、戴淑玲、万康林、段淑敏、海荣、X烈、田铁强、全来、郎晓林、宋基亮、X永平、卫忐强、李元生、郜学文、杨京山、王兆亮等组成标准审理专家组,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和市质tt技术监督信息化所的指导下,按照标准制定的程序经过起草、初审和审定等阶段形成该标准的报批稿,在征求0家卫生部、市卫生局主管部门意见后,报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发布该标准。 在该标准制定的过程中,市公安局X锐秋和赵飞同志在立项和配套实施方面给予了及时的支持和帮助。 医疗卫生机构安全风险等级与技术防X防护级别 1 X围 本标准规定了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所属单位(简称医疗卫生机构)安全风险等级、技术防X防护级别、系统要求和保

障措施。 本标准作为上述医疗卫生机构安全技术防X工程设计、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涉及医疗卫生工作的科研、教育单位和民营、独资、合资医疗卫生机构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风险等级的划分中所涉及到的场所、部位有相应安全防X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依据对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执行。 2 规X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348安全防X工程技术规X GAA-74安全防X系统通用图形符号 GA/T75安全防X工程程序与要求 GA308安全防X系统验收规则GAAT367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耍求 GAAT368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GA/T394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耍求 《中华人民XX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XX国传染病防治法》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3术语和定义 3.1 安全技术防XTechnical protection for security

江苏慈航律师事务所诉讼风险告知书

江苏慈航律师事务所诉讼风险告知书 尊敬的当事人: 为你充分体现对您知情权、选择权的尊重,提高您的诉讼风险意识,安徽华皖律师事务所根据《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民事、行政案件在诉讼各个阶段可能存在和出现的主要风险及其责任承担原则,告知如下: 一、诉讼并非解决社会纠纷的唯一方式,却是一种高成本的救济保障体系。每一个诉讼案件的发动,都意味着国家司法资源的分配,当事人为此要投入一定的费用,负担诉讼成本的风险,为此,要慎重选择诉讼。 二、凡属人民法院有权处理的纠纷,当事人行使起诉权必须具备受理的条件,如:提供明确的被告及原告本人亲自行使起诉权等,都是双方当事人有效行使诉权的重要保障。不具备起诉条件而坚持告诉的,要承担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风险。 三、除诉讼费的减、免、缓交的特殊情况外,按时交纳诉讼费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一个方面,不预交起诉费、反诉费、追加诉讼请求费用、上诉费、保全费等费用的,都不能启动相关的诉讼程序,为此当事人要承担相应的不予受理的风险。 四、当事人诉讼请求不明确、不确定的风险。按诉、审相对应的原则,诉讼请求不明确、不确定的,要承担人民法院不予审理的风险。当事人变更、追加诉讼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超期提出也要承担不予审理的风险。 五、不据实提出诉讼请求的风险。当事人应当据实提出相应的诉讼请求,偏离实际情况,人为地扩大损失、夸大诉讼请求范围的,要承担被驳回并致相应诉讼费等诉讼成本无法弥补的风险。 六、超时提供证据的风险。当事人应当在举证限期内完成证据的提交,超过举证的时限提供证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能获得法庭质证(对方同意质证的除外),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相应地要承担该证据得不到认定和采信并致败诉的风险。 七、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即使是在举证限期内提供的证据,如若不够充分,同样要承担举证不利并致败诉的风险。 八、当事人要承担对诉讼代理行为授权不明,监督、把关不严的风险。当事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庭参加诉讼的,其诉讼代理权范围内的行为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当事人要对诉讼代理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负责。当事人对诉讼代理行为授权不明或对代理行为执行监督、把关不严等,要承担相应的风险。 九、一方下落不明的诉讼风险。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必然造成送达等程序工作的复杂化,此情形下的法定期限比在案当事人的时间要长,当事人要承担国法定原因所致审理周期长、无法尽快结案的风险。

刑事案件风险告知书

刑事案件风险告知书 尊敬的委托人: 非常感谢您对本律师事务所的信任! 任何诉讼、仲裁或刑事案件法律服务均存在法律风险,案件进程和案件结果可能受到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在聘请律师前您应确认具有承受此等法律风险之负担能力及合理预见;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当您委托本所办理案件前,我们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向您告知以下可能存在的风险: 1、您在签定《委托代理协议》时认真阅读本风险告知并签字确认。 2、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3、委托人不得要求律师通过非正常途径与经办法官、检察官、侦查人员或他们的上级沟通。 4、承办律师会代您提出权利主张,该主张均是依据您所提供的资料和陈述的事实建议做出的,故您必须保证您所提供的资料以及所陈述的事实,是真实可靠的。本所不会因您的要求而接受或制作虚假的资料和事实。 5、委托人的案件具有法律风险,委托人的主张及律师的法律意见部分或全部有不被采纳的可能,委托人的案件部分或全部有败诉的可能。 6、律师办案的进程受到侦查、检察、审判等机构及相关当事方的制约。 7、律师承办业务,须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按有关规定收取律师费。 8、委托人所向本所缴纳的律师费,均是按照《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或是与本所协商确定的。委托人应当按照委托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律师费。无论案件结果如何,本所是不予退还已缴纳的律师费的;而且您所缴纳的律师费也不能转嫁给对方当事人。 9、本须知一式二份,事务所和当事人各留一份。 委托人确认: 承办律师已告知我方上述事项,我方已完全了解告知书中所提示的内容。 委托人(签字): 年月日

GA27-2002《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

GA27-2002《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 前言 本标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GA 27-1992 《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的》的修订版。 本标准与GA 27-1992 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1. 增加了新的名词术语,如:单位风险、部位风险、目标风险、单位防护、目标防护、入侵延迟、处警响应时间等; 2. 规定了实体防护装置防破坏能力的要求; 3. 规定了保卫人员到达现场的要求; 4. 对原标准的章节和内容重新做了调整:增加了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对原标准第3、4、5章(现标准第4、5、6章)的内容进行了充实和补充.将原标准的第6章“组织措施”和第7章“认定、审批与验收”合并为一章:“管理要求”。 本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联合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公安部三局、公安部一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郝文起、刘起富、杜绍熔、顾岩、刘希清、杨志蓬、刘铭威。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文物系统博物馆及其藏品、藏品部位风险等级的划分、防护级别的确定、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忽然管理要求。 本标准试用于文物系统博物馆,也试用于考古所、文物管理所、文物商店、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非文物系统博物馆可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使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使用于本标准。 GB/T 16571 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 308-2001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 367-200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 368-2001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试用于本标准。 3.1 博物馆 museums 文物、标本的收藏、展示、研究和开展相关教育、服务的单位与场所。

风险告知书(民事)

委托事项风险告知书 尊敬的委托人: 您在与本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同时,您就成为本所尊贵的客户和朋友,本所律师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勤勉尽责地为您提供法律服务,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为了使您更加理性地对待委托本所律师办理的相关法律事务,帮助您避免常见的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相关委托事项的常见风险告知如下: 一、诉讼风险 1、不遵守诉讼时效和诉讼期间的风险 委托人提起诉讼,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均应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和诉讼期间。超过诉讼时效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将不支持其诉讼请求,将丧失胜诉权;委托人不在法定或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要求律师办理相关诉讼行为,就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由此而发生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2、不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的风险 委托人应当按要求在法律规定的或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评估鉴定费、保全费、上诉费等各种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符合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减、免诉讼费用。如果既没有正当理由,又不按时交纳相关费用,人民法院将无法立案受理、不予采取保全措施、不进行评估鉴定或按撤诉处理。造成此类后果的责任应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律师不承担责任。 3、诉讼主体不适格或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 委托人进行诉讼,应当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身份并正确确定对方当事人,合理确定诉讼请求和诉讼标的额。如委托人身份不适格,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诉讼请求不当,人民法院可能驳回其诉讼请求;诉讼请求的标的额过高,委托人可能要自行承担超过裁判支持部分的诉讼费用;诉讼请求的标的额过低,就不能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的风险 委托人进行诉讼,负有在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充分有效证据的义务,不能在举证时限内提供证据,将导致其诉讼请求不被人民法院支持甚至败诉的后果。委托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证据,导致的诉讼后果,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5、申请财产保全的风险 委托人申请财产保全不当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负有赔偿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责任。 6、申请执行的风险 委托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并在立案后的7日内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状况。无法定理由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执行;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状况,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将裁定中止、终结执行。 7、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风险 委托人不在法律规定或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依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径行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财产、物品和债权等采取查询、搜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存款、拍卖、变卖、强制迁出房屋、强制退出土地以及扣留、提取、指定交出财物、票证等强制执行措施,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二、委托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风险 1、不如实介绍委托事项相关背景的风险 委托人委托律师办理相关法律事务,应当将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背景如实告知律师,并尽可能地提供书面材料,以供律师参考。如委托人不能如实详尽地介绍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背景资料,由此而发生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2、提供资料不完全、不真实的风险 委托人委托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应当将与委托事项相关的全部资料提供给律师,并保证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委托人提供资料不完全、不真实,由此而发生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3、不完全配合律师就所委托法律事务进行尽职调查的风险 律师办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务,通常要对所委托的法律事务进行尽职调查,委托人应当认真配合律师的尽职调查。尽职调查的相对人未完全配合律师尽职调查,致使律师不能掌握委托事项的相关真实材料,由此而发生的风险,律师不承担责任。 4、委托事项因非律师自身所能克服的因素导致不能完成的风险 委托事项能否顺利完成,取决于各方当事人是否全力配合、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能最终达成一致,有关部门能否顺利审批,国家法律政策是否发生变化,委托事项是否存在难以逾越的困难和障碍等多项因素。受托律师不承担因上述非律师自身所能克服的因素导致委托事项不能完成的风险。 委托人:年月日

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风险告知书

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风险告知书 1、感谢委托人委托我所律师担任诉讼或仲裁代理人,在双方签订正式律师聘用委托书之前,律师事务所特向委托人递交本告知书。 2、委托人须知:任何诉讼或仲裁均存在败诉和部分败诉的风险,这取决于双方对诉讼或仲裁程序的运用和把握,双方围绕事实进行的举证、法庭或仲裁庭对证据的采信和由此查明的事实,法律的规定、法庭或仲裁庭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等等。 律师在接受委托前虽然已经听取了委托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但无法预测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与委托人主张的事实之间不一致的程度,同时由于律师并没核实过也不可能核实过双方可能提交的全部证据,即使核实全部证据律师也无法完全预测法庭或仲裁庭对全部证据的采信程度,继而无法预测法庭或仲裁庭最终认定的事实。同样,律师不可能在裁决或判决以前即完全预测到法庭或仲裁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情况 律师有义务对法庭和仲裁可能认定的事实和适用进行推测并告知委托人,但上述推测只是依据律师的经验和专业知识作出,并不具有权威性,也不能代表律师对诉讼或仲裁结果的承诺,委托人还应意识到客观存在的、不可预测的风险。 鉴于此,代理人郑重声明: (1)、代理人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取得该项法律事务的成功。(2)、代理人不承诺该项法律事务在代理人的办理下必定取得成功。(3)、代理人不同意委托人采取非正当方式谋求该项法律事务的成

功。 (4)、代理人不向委托人提供任何采取非正当方式谋求该项法律事务成功的建议。 (5)、委托人采取的非正当方式,由委托人承担全部后果。(6)、其他声明: 3、同一案件的不同法律阶段(如:一审、二审、执行等)双方均应单独签订聘用律师合同并另行收费,但聘请同一律师连续担任两个以上法律阶段代理人的,从第二个阶段起应参照第一阶段收费标准优惠收费,但不得少于第一阶段收费标准的50%。 4、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委托人保管,一份由委托人签收后存档。 委托人确认: 承办律师已告知我方上述事项,我方已完全了解告知书中所提示的内容。 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律师事务所(章) 年月日 安阳市司法局制

委托代理协议+诉讼风险告知书

委托代理协议 (个人民事诉讼) 案件编号[ ] 甲方: 住所: 身份证号码:(必填)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甲方与乙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与________纠纷事宜 ,乙方接受该委托,指派________律师为甲方程序的代理人,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本代理权限包括:代为应诉、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提起反诉、参加审理;代为和解;代签法律文书,具体以甲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内容为准。 三、甲方应全面、真实地向乙方律师提供事实情况及有关材料。如因甲方未向乙方提供真实情况和材料,乙方有权拒绝代理。 四、乙方律师应当保守甲方的个人秘密和商业秘密,遵守甲方提出的保密要求。 五、经双方协商,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_____元人民币(小写),(大写:___整)。按以下方式支付:_____

_____。 乙方户名: 开户行: 帐号: 六、乙方律师因从事本协议约定工作而发生的交通费、差旅费等办案费用,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仲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由甲方按实际支出,另行支付。 七、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大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八、甲方指定为联系人,联系电话:,以下地址为双方通知地址和联系方式,若有变更,应书面通知对方,否则,通知送达如下地址视为送达: 甲方联系地址: 乙方联系地址: 九、对本协议未规定之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十、本协议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至程序终结止(含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同时包括甲方自行达成的调解、案外和解)为止。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签字) ___年_月_日 乙方: (公章) 代表:______(签字)

律师事务所风险告知书范本

X X律师事务所 案件风险告知书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案件办理的风险具有可预见性,便于当事人慎 重选择合法手段解决纠纷,现将案件办理的风险告知如下: 1、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诉讼请求不完全,将导致未请求部分视为弃权而得不到审理的风险。 2、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风险。原告起诉、增加诉讼请求或被告反诉,当事人申请保全的,不按时交纳费用的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3、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出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4、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若证据系在域外形成的,还应履行相应的证明手续,否则会导致证据无效的后果。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须亲自出庭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五种法定情形除外),否则会导致证人证言不予采用的后果。 5、超时提供证据的风险。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的,举证方应承担所主张事实不能认定甚至败诉的后果。 6、申请评估、鉴定的风险。申请评估、鉴定的,在举证通知书规定期限内 未提出申请或不预交评估、鉴定费用或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 的后果。 7、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风险。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未按举证通 知书规定的期限提出申请,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8、一方没有财产的诉讼风险。被申请人没有财产的,将导致财产保全不能 实现甚至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 9、一方下落不明的诉讼风险。一方下落不明,将导致审理时间过长,甚至 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 10、开庭时不按时出庭的风险。不按时参加法庭审理活动的,原告承担起诉 被视为撤诉的后果;被告承担缺席审理甚至举证不能而败诉的后果。 委托人: 年月日

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

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 【条文】4.1.1 防护对象风险等级的划分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根据被防护对象自身的价值、数量及其周围的环境等因素,判定被防护对象受到威胁或承受风险的程度。 2 防护对象的选择可以是单位、部位(建筑物内外的某个空间)和具体的实物目标。不同类型的防护对象,其风险等级的划分可采用不同的判定模式。 3 防护对象的风险等级分为三级,按风险由大到小定为一级风险、二级风险和三级风险。 【条文】4.1.2 安全防范系统的防护级别应与防护对象的风险等级相适应。防护级别共分为三级,按其防护能力由高到低定为一级防护、二级防护和三级防护。【条文】4.1.3 本节适用于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银行营业场所、民用机场、铁路车站和重要物资储存库等五类特殊对象的风险等级及其所需的防护级别。【条文】4.1.4 高风险对象的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划分按照《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27执行。 2 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划分按照《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执行。 3 重要物资储存库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划分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安部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的规章,并按第4.1.1条的原则进行确定。 4 民用机场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总局和公安部的有关管理规章,根据国内各民用机场的性质、规模、功能进行确定,并符合表4.1.4-1的规定。

表4.1.4-1 民用机场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 5 铁路车站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和公安部的有关管理规章,根据国内各铁路车站的性质、规模、功能进行确定,并符合表4.1.4-2的规定。 表4.1.4-2铁路车站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

民事诉讼聘请律师代理风险告知书

民事诉讼聘请律师代理风险告知书 1、任何诉讼或仲裁都有法律风险,案件进程和案件结果可能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即使您聘请了律师也不代表一定能取得有利的结果,对此,委托人在聘请律师时应有合理预见及心理承受。 2、您应当向承办律师如实提供全面准确的事实和真实可靠的证据。接受委托时律师不收取委托人的证据原件,任何证据原件均由当事人自行保管,开庭时向法庭提交。委托人应对案件的事实的真实性和证据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须亲自出庭作证。 3、您在与本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交纳给律师事务所的仅仅只是律师费,是律所业务性收入;除律师费,律师个人还可能产生办案费(差旅费、文印费等)外,律师代理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并向您出具发票,办案费由承办律师按实结算。无论案件结果如何,支付给律所律师费不予退还。您委托期限仅仅限于《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的至一审结束或者二审判决或者再审作出决定或仲裁作出裁决为止的期限,因此,您所支付的律师费仅仅是此阶段的律师费,不包括执行阶段的律师费。执行阶段确需委托律师的,需要另行办理委托手续并交纳律师费。 除此,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证金、公告费、勘验费、鉴定费等,均需委托人直接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缴纳;若您没有按时缴纳此类费用的话,有可能产生您的权利主张得不到支持的法律后果。 4、律师根据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但基于众多的不确定因素,律师不能保证案件必然取得胜诉的审理结果。律师基于委托人一方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案情对案件走势的分析、判断、预测等,不代表是对委托人作出的承诺。 5、如果您要求采取诉前或者诉讼财产保全的,必须具备受理的条件,您有义务提供保全标的的确切线索,同时要及时向法院支付保全费并按要求提供相应担保。因您不能提供准确的保全标的线索等,导致保全措施目的不能实现的,您要承担投入的成本损失的风险以及今后对方难以履行法院判决义务的风险。 6、即使您的案件判决胜诉,可能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履行能力不足、逃避、无被执行财产线索等,导致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的风险。您支付的律师费与能否有效执行或者能否取得胜诉财产等无关。 7、一审的上诉期为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天。仲裁裁决的起诉期限为受到裁决书之日起15天。我们代收法律文书后,您务必及时前来领取判决书等法律文书,以免耽搁上诉期。

法律事务风险告知书

法律事务风险告知书 1.感谢委托人委托我所律师担任诉讼或仲裁代理人,在双方签订正式律师聘用委托书之前,律师事务所特向委托人递交并告知本法律事务风险告知书。 2.委托人须知 任何诉讼或仲裁均存在败诉或部分败诉的风险,这取决于双方对诉讼或仲裁的运用或把握,双方围绕事实进行的举证、法庭或仲裁庭对证据的采信和由此查明的事实,法律的规定、法庭或仲裁庭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等等。 律师在接受委托前虽然已经听取了委托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但无法预测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与委托人主张的事实之间不一致的程度,同时由于律师并没有核实过也不可能核实过双方提交的全部证据,即使核实全部证据律师也无法完全预测法庭或仲裁庭对全部证据的采信程度,继而无法预测法庭或仲裁庭最终认定的事实。同样,律师不可能在裁决或裁判以前即完全预测到法庭或仲裁庭对法律理解和适用情况。 律师有义务对法律和仲裁可能认定的事实和适用进行推测并告知委托人,但上述推测只是依据律师经验和专业知识作出,并不具有权威性,也不能代表律师对诉讼或仲裁结果的承诺,委托人还应该意识

到客观存在的、不可预知的风险。 鉴于此,代理人郑重声明: (1)代理人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取得该项法律事务的成 功。 (2)代理人不承诺该项法律事务在代理人的办理下必定取得成功。 (3)代理人不同意委托人采取非正当方式谋求该项法律事务的成功。 (4)代理人不向委托人提供任何采取非正当方式谋求该项法律事务成功的建议。 (5)委托人采取的非正当方式,由委托人承担全部后果。 (6)其他声明: 3.同一案件的不同法律阶段(如:一审、二审、执行等)双方均应单独签订聘用律师合同并另行收费,但聘请同一律师连续担任两个以上阶段代理人的,从第二个阶段起参照《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给予优惠。 4.仲裁、诉讼请求经本人确认,无异议。 5.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委托人保管,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 委托人确认:承办律师已告知我方上述事项,我方已完全了解告知书中所提示的内容。

律师风险告知书

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 风险告知书 尊敬的委托人: 任何诉讼或仲裁均存在法律风险,案件进程和案件结果可能受到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在聘请律师前您应确认具有承受此等法律风险之负担能力及合理预见;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当您委托本所办理案件前,我们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向您告知以下可能存在的风险: 一、不如实陈述事实和提供证据的风险 您应当向承办律师如实提供全面准确的事实和证据,以便承办律师依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律师对您的陈述将全部认定是真实的,并依此分析判断案件的可能情况;如果您作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证据,将会导致律师作出错误的分析、判断,对此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诉讼中争议的事实都是过去发生的,诉讼当事人虽自己亲身经历了纠纷的全过程,但法官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事实作出认定的,您主张的任何权利,均需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如果不能充分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或者律师经过努力无法根据您提供的线索取得充分证据,您有可能承担不利或败诉的后果。 二、费用的风险 1、您在委托律师办理案件时,应与本律师事务所而非律师个人签订委托合同;除律师办案费外,律师代理费均依照《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或根据案件情况与您协商确定,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并向您出具发票;且无论案件结果如何,所收取的费用不

予退还。

2、您提出的任何权利主张,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公告、勘验、鉴定等,均需向有关单位缴纳费用;若您没有按时缴纳有关费用,有可能产生您的权利主张得不到支持的法律后果。 三、判决结果的风险 律师是根据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者,我们承诺尽全力履行代理职责,但基于众多不确定因素,律师并不能保证案件必然胜诉或刑事案件被告人必然罪轻或无罪的审理结果,我们也不会对案件结果向您作出任何承诺,不以案件判决结果作为收取律师费的参考。 四、执行的风险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履行能力不足、逃避、无被执行财产线索等,都有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您有可能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 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与支持,我们将依法尽心尽责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办理委托事项。谨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其他法律文件,保守服务过程中所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隐私。 承办律师已告知委托人上述事项,委托人已完全了解风险告知书中所提示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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