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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交接管理制度

会计人员交接管理制度
会计人员交接管理制度

07 会计人员交接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

续。

第二条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第二章会计交接工作的程序

第三条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3.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薄、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

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磁带等内容。

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第四条移交点收。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具体要求是:

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

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3.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

4.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

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项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5.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第五条专人负责监交。为了明确责任,会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通过监交,保证双方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办

理交接手续,防止流于形式,保证会计工作不因人员变动而受影响。移交清册应当经过监交人员审查和签名、盖章。对监交的具体要求是: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第三章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第六条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

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第七条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第八条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四章会计交接注意事项

第九条交接表要写清楚,交接表上的内容要与事实是否相符。

第十条仔细审阅发票,发票本数与事实相符。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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