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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通则重点法条精读(三)

司法考试民法通则重点法条精读(三)
司法考试民法通则重点法条精读(三)

司法考试民法通则重点法条精读(三)

「重点法条」

第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九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86~87、93~94条。

「意思分解」

有关所有权的基本理论背景,考生应掌握:

1 物权的基本分类及基本体系:

2 物权的客体是物。该物必须是有体物、独立物。物权法理论上关于物的重要分类有:

(1)动产与不动产

分类的最主要意义在于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前者以交付,后者以登记。

(2)特定物与种类物

特定物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物,如某名画家的一幅名画;二是经特定化行为而特定化了的种类物,如顾客甲某在某电器商场选中的一台××牌29 彩电。二者区分的意义在于:在债的履行中,若标的物为种类物,在履行前若发生标的物毁损灭失,债务人不可免除继续履行之责任;若为特定物则可免除继续履行之责任,即可以承担其他违约责任代替实际履行。

(3)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分类意义在于共有财产的分割方法不同:后者不能用实物分割方式,只能用变价分割或折价分割方式。

(4)主物与从物

不同于以上分类的是:主物、从物必须特定于某两物之间的关系才能定论。认定某两个物之间是否为主物、从物关系,本身就是一个考点。

①认定主物、从物关系之成立,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 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否则,会构成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如房屋与窗户(窗户不具有物理独立性,乃一房屋的组成部分),又如轮胎与汽车。

B 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a物脱离b物,不损a物之独立用途,则a物为主物;b 物脱离a物,则失却其本来的用途(价值),则b物为从物。否则,会构成不存在任何联系的两个独立物,如鞋子与袜子、上衣与裙子、帽子与围巾。

C 交易观念上视为有主、从关系。如装米之麻袋,非为从物。

②二者的分类意义:若无相反法律规定或约定,主物之权利变更及于从物(见《担保法解释》第63条)。

(5)原物与孳息

①孳息指因物或权益而生的收益。包括:

A 天然孳息,如植物所结果子,动物所产幼仔,动物所产奶、蛋;

B 法定孳息,如租金、利息、承包金;

C 射幸孳息,如福利彩券的中奖奖金。

②确定原物与孳息的法律意义:若无相反约定,孳息收取权(所有权)归原物所有人。

3 关于物权的一般特征和效力,应掌握以下几点:

(1)物权法定主义

物权的享有、变动往往涉及第三人,因此各国法严格限制一国法上的物权类型及其内容。物权不同于债的任意主义,物权法采用法定主义:

①物权种类不得自由创设。

例:我国《担保法》未设不动产质押权,因此在中国约定不动产质押权是无效的。

②每一种物权的内容不得自由创设。

试析以下两个法条:

A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12条:为何当事人及登记机关不得约定、规定担保物权存续期间?

B 《担保法解释》第87条:为何当事人约定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押无效? 许多考生不理解以上两个法条尤其是《担保法解释》第12条,其实答案即在物权法定主义。

(2)一物一权主义

基于物权的排他性,民法学说上有“一物一权主义”原则,这也是学习物权法尤其是担保法之理论基础。

“一物一权主义”,即“一物不存二主”,此处的“权”严格地讲是指所有权,而非他物权。事实上,许多他物权之间,所有权与他物权是可以并存的。

(3)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为支配权,且有优先性、排他性、追及性和物上请求权的效力。如果一个物权的变动不能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进行,必然易滋生纠纷,有害交易安全,因此物权的变动有此原则。这是学习物权法尤其是担保法必备的背景知识之一。

①公示原则

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外部可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动产的公示方法——交付;不动产的公示方法——登记。

②公信原则

A 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要求进行了公示,第三人因信赖这一公示而为一定行为,事后即使公示出来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符,第三人的物权亦受保护。

B 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进行了公示,则其物权足以对抗第三人。

C 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未依法进行公示,则其物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4)物上请求权

又称物权请求权,指物权人在其权利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物权人有权对于造成妨害其权利事由发生的人请求排除此妨害。物上请求权作为物权的特殊民法保护方法,仅适用于物权保护而不适用于债权保护,故又称物权的保护方法。具体包括:

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

4 所有权的特征

(1)所有权是完全物权。物权分为所有权和他物权,其区别在于所有人是否对财产享有完整的权利。正因为所有权是物权的一种,所以它具有物权的基本效力和特征。

(2)所有权是绝对权。即所有权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3)所有权是支配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排他性首先表现在一物之上不得存在两个所有权,即一物一权主义,其次表现在排斥他人干涉。

(4)所有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这也是物权的共同特征。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论辗转流入何人之手,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优先效力包括两个方面:第一,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第二,同一物之上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

(5)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有体物、特定物和独立物。

(6)所有权具有永恒性,无期限限制。

5 所有权的权能

财产所有权包括四项权能:

(1)占有。占有是主体对于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占有可作以下分类:

务必掌握区分恶意占有与善意占有的意义:

①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之一就是第三人的善意占有,而恶意占有情形下不成立善意取得;②时效取得的构成要件之一就是取得人对他人之物的善意占有,而恶意占有情形下不成立善意取得;③在不当得利返还上的区别。详见本法第92条的“意思分解”;④在返还原物时的区别。善意占有人可要求所有人支付保管费用,并不返还已获得的孳息,恶意占有人无权要求所有人支付费用,并有义务返还所获得的孳息。

(2)使用权。

(3)收益权。民法上收益主要是指孳息,孳息可分为天然孳息、法定孳息和射幸孳息。

(4)处分权。

6 所有权的取得

财产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可作如下分类:

(1)原始取得指依法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所有权;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

(2)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互相掺合,难以分开并形成新财产;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财产,虽未达到混合程度但非经拆毁不能达到原来的状态;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财产加工改造成更高价值的新财产。

添附情形下新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依以下方法确定(《民通意见》第86条):①由当事人协商处理,或归一方所有,或归当事人共有。归一方所有时,另一方有权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②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归给新财产添附价值量的一方所有,但原所有人有权获得适当的经济补偿;③恶意添附的,原所有人有权要求添附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3)没收、征收、税收、征用、国有化等方式都是国家财产所有权的特有权取得方式。

(4)无人继承的财产、无人认领的财产、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等无主财产收归国有(第79条第1款),但能证明应归公民、法人所有的埋藏物、隐藏物除外(《民通意见》第93条)。

(5)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归还失主(第79条第2款)。

(6)先占是对所有人自动放弃所有权的抛弃物,第一占有人依法取得所有权。

(7)有关善意取得规则,请参见本法第78条的“意思分解”。

7 有关财产所有权的移转规则,请参见《合同法》第133条的“意思分解”。

「不要混淆」

考生还应具备以下知识背景:

了解民事权利的基本分类

1 财产权、人身权;

2 绝对权、相对权;

3 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所谓支配权,就是指权利人得直接支配权利的客体而实现其利益的权利,如物权、人身权(身份权与人格权)、知识产权等。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等。

抗辩权,是指对抗对方权利的权利。依对抗对方权利的内容,又分为消灭性抗辩权(如债务人提出债权人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后者如担保法上一般保证人享有的先诉抗辩权(担保法第17条)和合同法上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后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以及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68、69条)。

形成权,是指依一方当事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已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如合同解除权、追认权、撤销权、选择权等。

「重点法条」

第七十八条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88~92、177条;《合同法》第230条;《民通意见》第118条;《公司法》第35条;《合伙企业法》第22条。

「意思分解」

共有是财产所有权制度的重要内容,应着重掌握如下几点:

1 按份共有制度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的法律特征在于:

(1)按份共有人按照预先确定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并按份额承担义务。

(2)按份共有人有权分出、转让自己的份额,并无时间限制。

(3)某一共有人转让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4)一个或几个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对其他共有人不生效力;如果该擅自处分行为的受让人为善意,可按善意取得规则处理,其他共有人得要求擅自处分人赔偿损失。

2 共同共有制度

共同共有制度的内容较为复杂,也是司法考试重点和难点,应予准确理解其法律特征:

(1)共同共有依据共同关系而产生,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依我国法,这种共同关系包括:

①夫妻财产共有关系;②家庭财产共有关系;③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的各继承人、受遗赠人之间的财产共有关系(《民通意见》第177条);④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共有人对财产为共同共有关系。

(2)在共同共有中,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只有共同共有关系终止后,才能确定各共有人的份额。

(3)共同共有人平等地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4)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无权请求分割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擅自划分份额并分割共有财产的,应认定为无效。

(5)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为善意、有偿取得的,可依善意取得原则处理;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人赔偿(《民通意见》第89条)。

3 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人。受让人在取得所有权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如前所述,作为财产所有权原始取得的一种方式,善意取得十分重要。我国法未明确确认该制度,但司法实践一直是承认该制度的,《民通意见》第89条也间接涉及到了该制度,历届试题也多有相关考查。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

(2)受让人取得的财产限于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

(3)受让人必须通过有效交换方式而有偿取得财产;

(4)不法处分人占有财产是基于原权利人的意思。

特别注意要件之四,依此,不法处分人处分盗赃物、拾得物、漂流物、遗失的失散动物等财产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表现在:

(1)受让人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并不得向受让人追回财产;

(2)不法处分人的非法所得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原权利人,并赔偿原权利人的损失。

4 共有财产的分割

分割方式包括三种:

(1)实物分割;

(2)变价分割;

(3)作价补偿。

注意《民通意见》第91条,共有财产为特定物,而且不能分割或分割有损其价值的,可折价处理。

5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财产共有关系的新形式,是以下各项权利的结合:

(1)专有部分、共有部分的所有权;

(2)共有部分的专有使用权;

(3)基地使用权;

(4)成员权。

「不要混淆」

1 共同共有在以下几个方面区别于按份共有:

(1)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为前提,按份共有无此要求;

(2)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平等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人按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3)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共同共有财产不得分割,按份共有人随时可提出分出或转让自己份额的要求;

(4)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财产的,若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换而言之,共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效力及于共有财产分割之后的原共有财产转让,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仅及于分出或转让共有财产份额当时(《民通意见》第92条);

(5)共有财产性质不清,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时,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民通意见》第88条)。

2 现代法上,善意取得规则并不局限于动产、货币、无记名有价证券之所有权取得领域,其他物权的取得亦可适用之。于司法考试范围内,有以下法条值得关注,如2002年司法考试就考到了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担保法解释》第84条):

(1)《担保法解释》第54条第2款: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2)《担保法解释》第84条: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

(3)《担保法解释》第108条: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4)《票据法》第12条: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3 在现代民法上,除按份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外,还有以下问题值得关注:

(1)依《合同法》第230条及《民通意见》第118条,房屋承租人也有优先购买权。须注意的要点有:

①仅限于房屋租赁场合,其他物品的承租人并无此权利,这是与共有人之优先权的一大区别;

②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

③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权的,承租人可主张该房屋买卖无效。

(2)典权人的优先购买权

依民法原理,典权人对承典房屋亦有优先购买权。

(3)特别注意:房屋抵押权人无优先购买权

(4)优先购买权的冲突解决

综上所述,民法上的优先购买权人共有三类人:①共有人;②房屋典权人;③房屋承租人。

三者在房屋这一特定标的物的转让场合下,有可能存在冲突。

上述三人发生优先权冲突时,依物权优先于债权之原理,其权利序位为:共有人>典权人>承租人。

(5)优先购买权的限制

在依据强制执行程序(拍卖程序)或破产程序出卖标的物时,优先购买权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商法上的优先购买权

①有限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其一,依《公司法》第35条第3款,有限公司某一股东转让出资份额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第三人的购买权。

其二,有限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优先认缴出资权(第33条)。

②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

依《合伙企业法》第22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③特别注意:股份公司股东无优先购买权

依《证券法》第33条,上市股份公司之股票交易,实行集中竞价规则,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因而,股份公司股东转让股份,完全自由,不受优先购买权的限制。事实上,有限责任公司及合伙企业存在优先购买权,乃由其封闭性、人合性所决定;而股份公司强调公开性、资合性,自无优先购买权存在的基础。

方志平主观题考前3页纸(妙记民法重点法条序号和内容)(5)

方志平民法主观题考前3页纸 妙记民法重点法条序号和内容 1、《民法总则》119、《合同法》8,依法成立合同对当事人有法律拘束力。对119说吧,打了119就必须有效力有责任,不能乱拨119电话说话。 2、《民法总则》121,学雷锋。《合同法》121,因第三人原因违约。《担保法解释》121,定金20%。(121,学雷锋,去违约,交定金) 3、《民法总则》122,学雷锋之后,马上就不当得利了,121之后的122。 4、《民法总则》143,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三要件,要是有3项,就生效了,故143。 5、《民法总则》146,双方通谋的虚伪表示无效,你个感情的骗子,要死咯,146(或意识流) 6、《民法总则》147,重大误解(你死去,147,误解我);148欺诈;149第三人欺诈。(要是将789误会为798,北京有个798艺术工厂)(误解147要死妻;欺诈148要死爸;第三人欺诈149要死舅舅) 7、《民法总则》153,违反公序良俗民事法律行为无效。143提倡公序良俗,153违反了公序良俗。 8、《民法总则》158,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咱们谈恋爱是否有效,要我爸(158)确认一下才行,是附生效条件的。或者,我条件很好,要了我吧,158。 9、《民法总则》171,无权代理,没有权限还给人无权代理,是脑子有病,要吃药=171。然后《民法总则》172就是表见代理了。 10、《民法总则》178,一起吧,连带责任。有人和我一起还债吧。《物权法》102,共有物对外连带责任,1人2责。 11、《民法总则》186,加害给付,民法主观案例书中女朋友酒精加火锅,186帅男友被烧伤了!《物权法》186,这个好物件,就这样流押了……《物权法》211,流质条款,将儿子送去211高校“流质”。或者,211,一“流质”量的大学。 12、《民法总则》196,不动产和登记动产不适用诉讼时效。186的帅男友毁容了,196的帅男友一直都是我的,没有时间限制。———————————————————————————————————————13、《合同法》13、14,要约承诺,一生一世。《物权法》23、24,手表汽车,动产和特殊动产物权变动。《合同法》73、74,代位撤销。《合同法》83、84,债权转让。 14、《合同法》28,超过要约有效期承诺,为新要约。28岁的时候博士毕业,重新找工作,向用人单位发出新要约。 15、《合同法》42,缔约过失责任。4月1日愚人节欺诈缔约,4月2日知道真相,缔约过失责任。 16、《合同法》51条、《买卖合同解释》3、《物权法》106,结合武夷山,一栋楼。无权处分武夷山,一栋楼善意取得。所以,联合起来写超级牛逼,根据《合同法》第51条、《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和《物权法》第106条……如此牛逼,你不过谁过?当然我记513是我要小三,记住了这个序号。 17、《物权法解释一》21,无权处分不能有致命瑕疵;《担保法》21,担保主债权范围包括主债权各种。《房屋租赁解释》21,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不得主张诉买卖无效。袁世凯签订了21条,丧权辱国,无权处分有致命瑕疵,处分的是广大中国土地,侵犯了中国老百姓的优先购买权。 18、《合同法解释二》15,一物多卖,多重买卖,一物,就是15。是在《合同法解释二》中,因为是对合同法总论的解释,解决违约责任问题,未解决多个买方要求继续履行的排队问题,这个问题在《买卖合同解释》解决了。 19、《买卖合同解释》9,普通动产多卖,交钱先,卖的是猫,猫有9条命。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要点1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要点1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要点(1) 民法(一) 一、一个自物权:所有权。 二、两个她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 三、三个财产权:物权、准物权、债权。 四、四个法定之债请求权: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侵权之债请求权、缔约责任之债赔偿请求权。 五、五个共同共有:夫妻财产(包括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合伙财产、继承开始但尚未分割的财产、合作开发、共用物。 六、六个占有:直接占有、间接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本权(占有)。 七、七个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典权人、房屋承租人、股东、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委托开发的委托人、合作开发的合作人(注意前三者的顺序关系)。 八、八个形成权:解除权、变更权、追认权、撤销权(保全撤销权、合同撤销权、要约撤销权)、赠与(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撤销权、选择权、抵销权。 九、九个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买卖取得、赠与取得,善意取得、贷款取得、先占、添附(附合、混合、加工)、生产、继承、依照(准)共有身份取得。 十、十个连带责任:1合伙,2恶意串通,3共同侵权(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教唆),4出资不足、抽逃资金,5并存的债务承担,6连带保证,7当事人分立,8分包,9共同“承揽”行为(共同承揽、单式联运),10代理(共同代理、授权不明、第三人明知无代理权、违法代理、串通、转托代理人的过错)。 民法(二) 一、一个最典型的有偿合同——买卖合同;一个最典型的无偿合同——赠与合同。 二、欺诈、胁迫的二个典型效力:二个可撤销,二个无效。欺诈、胁迫成立的债权合同为可撤销、胁迫成立的婚姻为可撤销。欺诈、胁迫成立的遗嘱和其它单方行为为无效;胁迫成立的仲裁协议为无效。 三、三个典型的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继承人以继承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变价款承担有限责任以及诉讼时效经过以后,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价值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四、四个典型实践合同: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保管合同。

2017法律硕士考研:民法重点法条分析题

2017法律硕士考研:民法重点法条分析题法律条文常常是法学和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一项重要考查内容,选择题、判断题、辨析题,甚至论述题都会涉及法条内容的考试。 因此考生对重要的法律、法规和新颁布实施或修订的法律、法规必须牢固掌握、熟记。纵观历年试题,熟记法规能考出最佳成绩,希望考生对此予以高度重视。下面,新祥旭考研辅导,就部分民法法条分析题考试方式介绍给大家: 1、《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 (1)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和特征。 (2)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 (3)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 2、《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请根据民法原理分析: (1)请根据本条规定概括我国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 (2)请根据本条规定分析物权变动和物权公示原则的关系。 3、《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2019法硕考研知识点之民法总则背诵重点(上)

民法 第一章绪论 一、大题记忆 1.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理解: (1)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2)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内容上表现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3)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性质(2014年法学论述题)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民法是私法。民法的调整对象决定了民法是私法,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涉及私人利益,民事主体之间是平等主体的关系。 (2)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民法始终与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发 展相联系,民法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是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关系。 (3)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民法调整市民社会关系,重在保护市民的私权,加大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保障,以构建和谐的市民社会秩序。 (4)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民法通过权利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规则。民法通过救济手段确认权利。 (5)民法是实体法。民法规定民事主体相互间权利义务的实体内容。民法作为实体法,既是行为规则,又是裁判规则。 3.民法的渊源 制定法包括: (1)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民事法律。法律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立法文件。包括: ①民事基本法。在我国指《民法通则》。 ②民事单行法。包括《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继承法》、《婚姻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以及针对特定权利主体、客体或特殊问题而制定的既有民法规范又有行政法规范的法律,如《合伙企业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③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中有些规范属于民事规范,属于民法的渊源。 ④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由地方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中的民法规范属于民法的渊源。 ⑤规章。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规章中的民事规范属于民法的渊源。 ⑥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这里主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司法解释、案件批复意见等。 ⑦国际条约。国际条约对于我国国内的公民、法人也具有与国内法一样的约束力。 非制定法包括: 主要包括民事习惯。民事习惯,是指当事人所知悉或实践的生活和交易习惯。在我国,习惯作为民法的渊源是受限制的,只有不违反公序良俗并且经国家认可的习惯,才具有民法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难点辨析汇总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难点辨析汇总 事件事实、法律行为 民法法律事实的发生是否具有直接的人的意志性而将民事法律事实分为事件与行为。事件,是指其本身不直接包含人的意志性的民事法律事实。行为,是受人的意志支配的活动。是否和人的意志有关,是事件区别于行为的关键。注意:事件与人的意志无关,是指事件本身并不直接含有人的意志性,强调把事件本身与引发事件的原因区别开来,如果事件是由人为原因引起的,人的意志性就与事件发生有间接的联系,但事件本身并不直接含有人的意志性,因而它仍然与行为相区分。例如,甲将乙杀了,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事件是可以区分的。事件包括:自然事件与人为事件。自然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完全无关,纯由自然原因发生的事件。如人的出生和死亡、自然灾害、一定期间的经过、天然孳息的产生。人为事件是指由人的行为引发的事件。如战争、罢工、动乱、人为事故、人为原因引起的死亡、人的失踪。可以看出,事件与行为一对范畴,统一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事件与行为的最根本的区别是法律事实的发生是否直接与人的意志性有关,有直接关系的就是行为,否则就事件。 根据行为人是否进行意思表示,可以将民法上的行为分为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表意行为,是指行为人通过意思表示进行的行为。表意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非表意行为是指当事人无须意思表示而实施的行为。主要包括事实行为、违法行为。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而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后果的行为。例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先占、加工、著作、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总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统属于行为范畴。最根本的区别在于行为是否包含意思表示,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是民事行为,否则,就是事实行为。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包括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备代理权,但因某种表象,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对本人有代理权而与代理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依法直接归本人承担的代理。 两者的相同点:首先,行为人都没有本人的授权,不具有代理权。其次,行为人实施的都是民事行为。 两者的不同点:首先,构成要件不同。无权代理,客观上没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由。表见代理,客观上具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由。其次,狭义的无权代理立足于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表见代理立足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最后,法律后果不同。无权代理属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追认而确定有效,被代理人的拒绝而绝对无效。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与无权处分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一方面,无权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无权处分则是指无权处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另一方面,在狭义无权代理

民法体系25图精华背诵版

段波民法体系25图精华背诵版 第一节法律事实及其体系 一、法律事实与非法律事实 (一)法律事实与非法律事实的区分(图1) 1.自愿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不能主“青春损失费”,因欺诈胁迫发生性关系的可以以“性自主决定权”受到侵害为由主损害赔偿。 2.关于结婚的彩礼,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即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离婚为条件。 3.单独以违反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起诉的,不被法院受理,这意味着,以下四种情况下的诉讼请求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①谈恋爱期间以对违反“忠实义务”起诉 ②婚姻期间,不主离婚,单独以对违反“忠实义务”起诉 ③婚姻期间,主离婚,要求对承担婚姻法46条的赔偿责任,但对并没有“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定情形 ④双都违反忠实义务,并提起婚姻法46条的赔偿请求 这意味着,如果以对违反忠实义务提起损害赔偿的,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①重违反忠实义务满足“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定情形

②无过错起诉过错 ③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提起 4.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如租赁女友,约定分手后不得再嫁他人等。 (二)好意施惠关系 好意施惠关系,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基于良 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受恩惠的关系。其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 1.请客吃饭为好意施惠,劝酒过度构成侵权;无偿指路为好意施惠,有偿带路转为合同关系;公交让座为好意施惠,因让座发生争执致人损害构成侵权 2.共饮者需承担责任的四种情形:1、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2、强迫性劝酒; 3、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 4、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 3.免费搭车为好意施惠关系,如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乘客受伤不能适用合同法,只能主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如事先约定“轻过失免责”无效。 4.在助人为乐中,如果先前行为引发危险,须尽到防安全的注意义务,否则,则有过错。如发生损害,须承担侵权责任。(如甲乙二人是楼上楼下的邻居,甲把钥匙落在家中,因小孩在家无人照看,请求乙提供帮助,乙找来一根粗绳从乙家窗口把甲吊至阳台,未料绳断人亡。) 二、法律事实体系 1.法律事实产生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容为权利,权利对应着义务,义务的违反产生责任。——这是民法初学者必须掌握的一条基本线索。

民商法重要法条

2011年司法考试民商法条必记的数字 一、(1年) 1、《民法通则》第136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违约)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海商法》第257条第一款,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3、《海商法》第260条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4、《海商法》第263条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 5、《拍卖法》第61条第3款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二、(2年) 1、《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合同法解释(一)》第6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二年。 3、《专利法》第62条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民法学重点知识

一、法学复习的重点 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内容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内容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从教育部考试中心编写的09年政法干警招录用《民法学考试大纲》(后称大纲)来看,民法学考试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部分。 根据大纲的要求,我们认为各部分的复习重点主要为以下内容: (一)总论部分 民法学总论部分包括了民法的一些重要制度,学好这一部分内容,是深入学习民法学的基础。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包括: 1。民法的本质。所谓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把握好民法的调整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项民事制度。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应结合民法的其他内容,深入理解。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被认为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考生应准确把握其基本含义和该原则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体现。 3。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生要有较清楚地认识。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及其基本分类、各项分类的含义。 4。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首先,应掌握公民的概念与本质;其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考生应当掌握的重点内容。特别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特点及比较,考生在复习时,更应当重点掌握。其他的如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及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也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5。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和民法学的核心内容,其知识点也比较多,考生在复习时,对这一部分内容应当重点掌握。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和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附条件以及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 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考生应当能够准确记住它的概念和特征,能够理解它和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能够掌握它的法律效力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等。 6。代理。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考生要注意准确掌握代理的概念,并根据此概念,理解代理的法律特征。其他如代理的适用范围和种类、代理权及其行使、无权代理的概念和无权代理的效力以及表见代理制度,这些都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7。诉讼时效。重点掌握时效和诉讼时效的概念、种类及其性质、诉讼时效的效力、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的区别、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的意义、诉讼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期间的概念、种类病情计算等。 8。民事责任。重点掌握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分

司考民法的90个核心必考点讲解

司考民法的90个核心必考点 2016-05-08 司考每天学点法律知识 司法考试民法的90个核心必考点 每天学点法律知识—司考推荐 来源:学法网(xuefa5)作者:三校名师 推荐2016司考民法一本通(文末电子版) 【民法核心必考点1】 根据《合同法》第339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当事人对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属没有约定的:1、专利申请权属于研究开发人;2、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优先受让权;3、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民法核心必考点2】 根据合同法第340条规定,合作开发的发明创造,当事人对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属没有约定的:1、专利申请权由合作开发人共同享有;2、合作开发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3、一方转让其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优先受让权!注意与第1点的区别 【民法核心必考点2】 按份共同保证指保证人分别或共同与债权人约定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份额。若仅保证人之间约定了承担保证责任的份额,而无债权人参与约定,仍为连带共同保证,而非按份共同保证。注意:按份共同保证必须是保证人分别或共同与债权人约定的,如果是其他情形,皆为连带共同保证! 【民法核心必考点4】 连带共同保证有两种方式:1、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2、未约定保证份额。注意:在连带共同保证中,保证人的追偿权具有顺序性即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先向债务人追偿,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民法核心必考点5(1)】 根据诉讼时效规定第21条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核心必考点5(2)】 注意:由于保证债务为从债务,从属于主债务。同时由于保证债务与主债务属于两个债务。故保证人对债权人享有两种抗辩权:1、保证人自己的抗辩权;2、保证人可以援用债务人的抗辩权。 【民法核心必考点6】 根据合同法第228条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

段波YY民法2012重点法条五十题(一)

2012赛季段波YY讲民法系列之四:条分缕析篇 重点法条五十题(一)(3月3日晚上和明师论坛合并进行) 一、单选 1.某动物园为了吸引游客,开展了“人狮合影”,活动,将驯养好的狮子用固定的锁 链锁在围栏上,游客可以自行凭其喜好在狮子上摆出多种姿势与狮子合影。甲与狮子合影并 抚摸狮子头部金毛时,狮子突然挣脱锁链,咬伤甲某,并抓破衣物,摔坏眼镜一副。对各方 责任的表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动物园已经采取了防护措施,即尽到了管理职责,可以不承担责任 B.驯兽师驯养狮子不合格,导致狮子咬人,应负主要责任 C.狮子属于危险性动物,甲某抚摸狮子的头部金毛,导致其被咬伤,甲某存在过错, 应自行承担责任 D.动物园举办“人狮合影”活动,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应当由其承担责任 2.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哪种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的,不可以向人民法院 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 A.甲为乙的仇敌,在乙死后不久便四处张贴大字报称“乙的死是作孽太多的缘故,是 报应,快哉快哉!” B.甲偷盗死者乙的遗体并出售器官牟利 C.著名小说家甲将死者乙生前告诉的隐私写入自己创作的长篇小说中,但隐去死者姓 名 D.某殡仪馆因工作疏忽提前焚烧了即将举行追悼会的死者甲的遗体,无奈只有以死者 乙的遗体冒充,追悼会举行过程中此事为甲的家属发现 3.甲村精神病人乙的监护人是村民委员会,但平时村民委员会对乙的活动基本上不加 看管。一日,该村一村民的亲戚开一辆新买的名贵轿车来探亲,车停在院门口,车表被乙用 石头划伤多处,共花修理费用4000元。乙虽有财产,但不足300元。此费用应如何承担? ( ) A.由甲村村民委员会承担 B.由乙承担 C.由乙承担,不足部分由甲村村民委员会承担 D.由车主自己承担,因乙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4.甲电力公司管理的一台变压器位于路旁20米处,为防止他人接近,电力公司建造 围墙将变压器围起,仅留一道小门供检修人员出入,门上挂有“高压危险”的标志,平时用 锁将小门锁住了。钥匙由检修工人林某持有。一日林某因将钥匙丢失,只能撬开锁进入检修,离开时见天色已晚,又急着去朋友家喝酒,于是匆匆把门带上就走了。谁知次日一早附近小 区的赵某带自己12岁的小孩乙晨练,不留心乙进入围墙内玩耍,被电流击中,经抢救后双 臂截肢。关于本案的表述错误的是:( ) A.甲电力公司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B.乙的损失由甲电力公司承担大部分赔偿责任,其余由其父母承担 C.电力公司的高压电致人损害,实行过错推定责任 D.乙的父母对乙的损害有过错

民法总则10条关于民法法源的规定

民法总则10条关于民法法源的规定 题要 为了规范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许多不同类型的法律规范,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接触最多的是民法总则等民事法律规范。由于各法律规范涉及到人们的各项切身权益,故而国家立法机关在制定民法总则时,必须参照各民法法源,而民法法源是由民法总则10条规定的,具体该如何理解此项民事法律规范呢? 为了规范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许多不同类型的法律规范,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接触最多的是民法总则等民事法律规范。由于各法律规范涉及到人们的各项切身权益,故而国家立法机关在制定民法总则时,必须参照各民法法源,而民法法源是由民法总则10条规定的,具体该如何理解此项民事法律规范呢? ▲一、民法总则民法总则10条关于民法法源的规定是怎样的? 第十条【民法法源】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二、民法的法源由哪些? ▲(一)我国民法渊源 ▲(1)宪法中的民法规范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民事法律的立法依据。宪法中的作为民事法律所依据的原则和规定,如关于所有权的规定、关于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等,既是民事法律的立法依据,也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2)民法通则以及民事单行法 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生活的共通原则和制度。在民法渊源中,民法通则处于指导和核心地位。此外,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公司法、著作权法等,均是重要的民事单行法。在其他一些法律如文物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水法中,也含有重要的民法规范。 ▲(3)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 国务院制定的民事法律规范,也是民法的重要渊源,但其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国务院制定的民事法规有两类:一类是根据政府行政职能,为立法部门制定的法律配套的,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还有一类是含有民事法律规范的单行行政法,如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有些属于民事规范。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立法权限,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机关可以制定

2016【司法考试】民法学1.2

【司法考试】民法学1.2第一讲债法总论的若干问题一、债的移转(★★★)(三)债务承担(★★★)1.免责的债务承担(1)免责债务承担的要件(自己画图。设甲为债务人,乙为债权人,甲对乙债务全部或部分免责地转让给丙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有三模式,其要件各个不同:第一种模式:甲、乙、丙达成三方协议:“甲对乙的债务全部或者部分由丙承担。”第二种模式:第三人丙与债权人乙达成协议:“甲对乙的债务全部或者部分由丙承担”。采此种模式的,无须甲同意,但应通知甲。乙、丙的协议属于“利益第三人合同”。甲可抛弃因此取得的利益。第三种模式:甲与第三人丙达成债务承担协议。其构成要件有四:①甲对乙的债务具有可让与性。②甲和丙就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债务达成合意。③须经债权人乙同意(《合同法》第84条)。须注意:按照司法考试答题标准(13年·卷三·91题·D 选项),未经债权人乙同意的,甲、丙间的协议仍然有效(至少,在甲与丙间成立一个有效的代为清偿协议),只是不能对债权人乙发生债务承担的效力(乙仍有权请求甲履行债务)。切记!④遵循法定形式。法律规定债务承担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2)免责的债务承担及其伴随的法律效果。这也是司法考试的重中之重,务必掌握。主要是以下五个方面:①就已经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受让人承担的债务,原债务人免除债务,原债务人也不对受让人履行债务承担担保责任。②抗辩的援用。债务受让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包括抗辩权与狭义的抗辩)(《合同法》第85条)。 【例1】(根据11年卷三第14题改写)2011年5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约,约定甲公司于6月1日付款,乙公司6月15日交付“连升”牌自动扶梯。合同签订后10日,乙公司销售他人的“连升”牌自动扶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质监局介入调查。合同签订后20日,甲、乙、丙公司三方合意,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丙公司6月1日未付款。问:若乙于6月1日请求丙付款,丙可对乙主张何种权利?答:不安抗辩权。思路:①5月10日,根据《合同法》第68条,甲对乙享有不安抗辩。②甲对乙的付款义务,由丙免责承担。③

背诵版 民法考前必背考点

民法通则必背一 概述 一、民事法律事实 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与类型 ①状态(近亲属关系、未成年、善意、恶意等) 绝对事件 ②事件 相对事件 民事法律事实法律行为 表示行为意思通知 准法律行为 观念通知 ③行为情感表示 非表示行为:事实行为 2.下列事实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1)好意施惠关系:①搭乘便车;②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③顺路代为投递信件(或者替人购买物品);④约定请人吃饭,相约参加宴会、舞会、旅游、看电影;⑤为人指路;⑥为倒车的人打手势。 (2)法外空间。①日出、日落、刮风、下雨等自然现象(假设未构成不可抗力);散步、读报、起床、睡觉等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均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不属于法律事实。 ②引发宗教关系、同乡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同事关系、恋爱关系、友谊关系的客观情况,亦不属于法律事实。 (3)婚约不具有法律效力,婚约不是合同。 (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 二、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区分标准:权利的作用) (一)支配权 1.定义。支配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权利客体,享有特定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2.范围: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 ①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抵押权是一个例外(《物权法》第 202 条)。②人格权、身份权、所有权的无存续期间的限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个例外(其存续期间为 70 年或者 50 年不等。《物权法》第 149 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③用益物权、知识产权均有存续期间的限制。④地役权、担保物权均具有消灭上的从属性。 (二)请求权 1.定义。请求权,指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 2.范围:支配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继承权回复请求权。 3.支配权请求权≠支配权受侵害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1)支配权请求权。支配权请求权的功能在于,通过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使支配权回复到不受侵害的圆满状态。有四种: ①物权请求权(《物权法》第 34、35 条) ②人格权请求权: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侵权责任法》第 15 条) ③身份权请求权:如配偶间的同居请求权、忠实请求权(根据理论学说) ④知识产权请求权:请求停止侵害、销毁侵权物品、删除盗版软件复制件等(如《专利法》第 60 条;《商标纠纷解释》第 18 条)

2020年整合民法总论复习要点笔记(大一下学期重点)名师精品资料

民法总论复习要点笔记 一,民法概述 1、民法理念: 1)私权神圣 2)身份平等3)意思自治 2、民法的基本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2、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1)事件 2)行为 三、物的分类:重点是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 四、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分类及标准,尤其是性质分类 2、权利的取得(既受取得和原始取得) 3、权利的保护(私利救济,关键是自助行为) 五、民事主体 1、民事权利能力(对胎儿的保护,推定死亡,宣告死亡及其法律后果) 2、民事行为能力(概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监护(概念,监护人的顺序,委托监护的司法解释,监护职责,监护的终止) 4、住所(住所的确定方式) 5、法人(法人的特征,法人分类中的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法人变更中的合并和 分立,法人机关中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终止中的清算及其人格) 6、合伙(概念、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合伙的财产、债务承担,退伙) 六、法律行为制度 1、法律行为(概念) 2、法律行为分类(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 3、意思表示(生效要件) 4、法律行为要件(有效要件,欠缺有效要件的后果〈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销、无效〉important) 5、附款(条件的分类)选择题 七、代理制度 1、代理的分类(重点是本代理和复代理) 2、代理权的行驶和限制 3、表见代理 八、诉讼时效 1、概念 2、分类(特殊情形:一年的情况) 3、中止、中断与延长 4、期限的计算 九、民事责任 1、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2、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无过错) 3、责任的竞合 十、人身权制度 1、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概念 2、具体人格权:健康权、身体权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原物与孳息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原物与孳息(★★) 1.区分标准。原物,指孳息所从出之物。孳息,指由原物所生之物或收益。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与原物分离前为原物的成分,不属于孳息。 2. 孳息的类型 ?天然孳息,指原物因自然规律或者按照物的用法而产生的物。如:鸡蛋、剪下的羊毛、牛犊、猫仔、牛奶、开采的矿藏。 ?法定孳息,指原物依据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如租金、利息、彩票中奖所获奖金或奖品(射幸孳息)。须注意:购买股票取得(天星司考)的股息,不属于法定孳息。 特别提示:①为什么购买股票所取得的股息不属于法定孳息?例如:甲拿出100万元购买股票,半年内净赚50万元。这50万元的股息也是依据法律关系(股票买卖合同)产生的收益。可为什么这50万元股息就不属于法定孳息呢?②法定孳息的经典定义是:“不使用原本的对价”。即原本的所有权人将原本让渡给他人使用所获取的对价才属于法定孳息。例如:甲因借给乙100万元所获10万元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再例如:甲将房屋(天星司考)出租给乙所获10万元租金也属于法定孳息。它们都是甲不使用原本的对价。③恰成对照的是,如果甲拿出100万元购买股票,半年内净赚50万元。这100万元的原本乃归甲自己使用,而非让渡给他人使用,所以,这50万元股息不属于法定孳息。④同样的道理,甲向乙公司出资100万元,第一年分红20万元,这20万元的分红也不属于法定孳息。 【真题】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05年·卷三·52题)(答案:AD)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3.孳息所有权的归属。 ?天然孳息:①按照当事人的约定。②没有约定的,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法定孳息:①按照当(天星司考)事人的约定。②没有约定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特别提示:虽然《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于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后)、质权人、留置权人(在质押期间、留置期间)有权收取(抵押物、质物、留置物)的孳息,但并非直接取得孳息的所有权。所以,在司法考试中,若问谁(天星司考)有权取得孳息的所有权,一般不答担保物权人,因为,在未就所收取的孳息实现担保物权之前,他们并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权。 【真题】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合同没有特殊约定时,下列哪些权利人可以取得原物所生自然孳息的所有权?(97年·卷三·45题)(答案:ABC) A.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B.采矿权人 C.典权人 D.质权人 特别提示(二):《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

2016司考民法讲义:民法的基本原则

2016司考民法讲义:民法的基本原则 2016司考民法讲义:民法的基本原则。司法考试基础知识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占有重要地位,一定要引起重视。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1、含义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2、意义——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统帅和指导作用、指导思想 (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点。 二、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1)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2)地位: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

(3)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 A.主体条件平等。 即公民、法人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条件平等。 B.主体地位平等。 所有公民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任何人没有特权。而且不论什么身份,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地位平等。 C.法律保护平等。即法律适用平等。 从抽象平等到具体、特定平等转变趋势。 平等是指法律地位平等,并非现实的平等。因此实质上只是竞赛机会的平等,而非竞赛结果的平等。 (4)平等原则还可以延伸出:“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故有: A.非经他方同意不得为他方设定权利、义务。 B.对内的权利限制不对抗不知情(善意)的第三人。 2、自愿原则 (1)概念 自愿原则,在传统民法理论中多称意思自治原则。所谓自愿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2)其基本理念是保障和鼓励人们依照自己的意志参与市场交易,强调在经济行为中尊重当事人的自由选择,让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形成合理的预期。意思自治不仅反映在债法中,而且反映在物权法(处分自由)继承法、亲属法中(遗嘱自由等),当然最主要、最集中地反映在债法,尤其是合同法中。

民法总则重点摘要

民法总则重点摘要 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社会平等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调整的对象是人身关系(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和财产关系。其调整结果,即是民法上的人身权与财产权。 2)、仅仅限于平等主体之间。 2、民法的特征: 1)、民法是身份平等的阶层的法律。 2)、民法为属地法。 3)、民法是实证法法律部门。 4)、民法为私法。 5)、民事责任的同质救济性(即直接救济,以恢复被侵害权利的原状为宗旨,只有在不能恢复时才转化为金钱性赔偿) 3、实证意义上的民法:是指具有普遍的强制力的行为规范,因这种发能够为人们所证实并进行观察和研究。不可能等于自然法,但可以接近。 形式上包括民法典及特别的法律法规,以及具有法律效力规范性质的其他形式。前者被称为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后者则被称为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4、“公法”与“私法” 1)、划分标准: A、利益说: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罗马已经提。 B、隶属说:公法调整隶属关系,私法调整平等关系。很长一段时间处于主导地位。 C、主体说:一种法律关系有公共权力机关参与,并且是以行使公权的身份参与,则是公法调整的范围。 D、自由决策说:以前的法律由历史因素来决定,对新产生的法律才能进行合理的界分,标准是:公法是受约束的决策的法,私法是指自由决策的法。 2)、评价:虽然不是实证上的概念,但是仍有伟大意义。 首先,其划分在今天仍有重大作用,国家在公法范围能活动,个人在私法范围能活动,在私法中实行意思自治;在公法领域中否定意思自治,国家或者政府的作用在于保障个人利益与安全。同时,这种划分在大陆法系的司法救济、法学研究和法律教育中占有重要地位。 其次,公法与私法划分的最初动机更具有说明和启发意义。罗马人将社会分为两层:一位政治国家,二为市民社会。政治国家是国家权力活动领域,命令和服从应该畅通无阻;但是市民社会的资源分配不能依靠国家的命令和服从,是以自治与平等为核心。罗马人将私人平等和自治视为终极,对于国家权力的猖獗给予警惕和限制,试图以公法和私法为工具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划出“楚河汉界”。 3)、内容:公法分为宪法、行政法和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有争议。 私法包括民法和商法。 5、民法与商法的关系:P56-57 6、民法的法律渊源:具有规范效力的民法的实际存在形式。 (主要观点:①存在形式论;②法律成立原因论;③混合论) 7、民法的具体法律渊源 1)、制定法: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

民法知识点大全.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1、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指一定社会调整特定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主要内容包括: 财产关系方面:权利的种类归属行使救济途径 人身关系方面: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法律人格;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及身份关系; 民事主体的行为(法律行为; 民事主体违反义务时的法律责任等。 民法的地位:是国民生活的基本法。 2、民法的起源 (二民法的特征(调整对象 1、民法调整的是民事关系(属私法 民事关系是指自然人、法人为私利而实施的生产、生活、处分权利、履行义务等活动所引发的财产和人身关系。 民事:即私事,是与国事无关的私人事务。如,投资、合伙、劳动力的雇佣,订立遗嘱、签订合同,婚姻的结合与离异,亲属间的扶养,遗产的继承等等。 国事:即国家公共事务。如,国家机关的设置对市场的干预。 2、民法调整的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在法律上,财产关系是指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这两类。财产关系财产所有关系是指因占有和支配物质资料或精神财富而产生的经济关系。如,所有权、使用权、占有权、占有使用处分权等等。 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因交换劳动成果或其他财产而发生的财产由一方转移到另一方的经济关系,即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如,因转移所有权而发生的财产流转:买卖、赠与。因转移财产的使用权而发生的财产流转:出租物品、借贷。 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具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如,姓名权、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 对财产所有关系的调整包括四个方面。确定所有权的内容;确定所有权的归属;所有权的取得方式,确定所有权的保护方法 对财产流转关系的调整,主要是设立债的制度。 对人身权的调整包括三个方面。规定人身权及其保护范围;确定对他人人身权应当遵守的义务,规定保护的方法。 3、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是指双方或多方在人格和法律地位上平等的人。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买卖、借贷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纳税、财政拨款、上缴利润、征收、征用、扣押、没收、罚款等。 简言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交换关系。 4、民法是适用民法的原则和方法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刑法与民法在调整对象上是有交叉,但调整方式和原则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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