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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顺风雅居违法的事实违法的事实

对顺风雅居违法的事实违法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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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凤冈县顺风雅居商住楼工程施工行为违法

案件的举证阐述

凤冈县顺风雅居商住楼建筑面积为23566.76平方米,合同总价约3500万元,框支剪力墙钢筋混凝土结构,地下1层,地上17层,1-3层为商业用房,4-17层为住宅工程。

施工单位:贵州省宏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晓明,职务:总经理,项目经理:阎洪强。

建设地址:凤冈县龙泉镇龙凤大道。

该工程2011年5月18日开工,2013年3月15日竣工,2013年6月3日完成竣工验收备案。

经我局相关人员对该工程调查和相关证据的收集,该工程局部存在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质量问题和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因此处罚。

一、主要事实如下:

1、部分钢筋混凝土剪力墙和砌体连结处未按规范要求和施工结构总说明采取加强施。、

2、部分钢混筋混凝土楼板保护层厚度达不到规范要求。

3、于2014年5月29日向贵州宏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凤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责令贵州宏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处理凤冈县顺风雅居房屋质量问题的通知》(凤住建通[2014]29号),于2014年6月30日再次下《凤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凤冈县顺风雅居商住楼房屋质量问题立即进行处理的督办通知》(凤住建通

[2014]33号)进行督办,但施工单位至今未动工加固修复。

以上事实表明施工单位贵州省宏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完全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施工质量不满足规范要求并未履行保修义务。

二、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第四十一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处罚标准见处罚告知书。

环保监察检查内容2017年

part 1 环保监察时一般会检查容: 1、企业生产情况 企业所属行业及主要产品 上个月的产品及产能,各条线是否存在运营。企业主是否建设,是否环评一致。有无新增废气、废水、固废等污染物。 2、企业环保落实情况 项目是否依法履行环评手续,查看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等。(环保执法人员或督察人员来企业或环保局查看环评文件),校核项目现场污染治理措施是否和环评大体一致),环评文件(环评公参)是否涉及造假。(注意!两高环保司法解释对环保造假的处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查看项目的性质、生产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采用的污染治理的措施等是否与环评及批复文件一致。环评批复五年后项目才开工建设的,是否重新报批环评。 检查项目投运后,是否进行了环保竣工验收。环保竣工验收手续是否完备。企业是否存在污染治理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就投入生产的。生产车间:超或原料涉酸、碱、及其他易腐蚀性的车间地面是否做防

腐处理,并定期进行保养。生产过程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现场。 检查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申报执行、排污费缴纳执行 注:【各项污染及治理情况现场检查】企业无相关排污环节的(如环节对地下水影响等),可不检查。 part 2 环保监察执法到企业现场检查方面: 1、企业不能有阻挠环境监察 两高环保司法解释:第四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等犯罪的; 2、企业环保问题投诉 根据各级环保等部门收到的群众来点来信投诉相关企事业单位的环保问题投诉。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关注的环保问题,解决大家之所及。有无偷排废气、废水、处置转移(危险)固废;噪声是否扰民。污染治理设施是否简陋老旧,能否做到达标排放问题? 3、排污检查 两高环保司法解释:第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

环境监察试题库

环境监察试题库 1.名词解释: 1.环境监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环境监察机构就是在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法对辖区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履行环保法律法规,执行环境保护各项政策、制度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处理。 4.污染当量数污染当量数是折成污染当量的数量,可以是某一污染物排放量折算成当量的数量,也可以是多因子排污当量的总量数量。 5.污染源监察污染源监察是环境监察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辖区内污染源污染物的排放、污染治理和污 染事故以及有关环境保护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并参与处理的具体执法行为。 6.污染物排放口的规范化设置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设置就是对污染物排放的种类、数量、浓度(噪声强度)及 排放方式进行规范化管理。 7.限期治理项目限期治理项目是指人民政府指定某污染源在一定期内完成污染治理任务的环保工程。 8.建设项目环境建设项目是一个统称,它大体上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的工业项目和非工业开发建设项 目。 环境污染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 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 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环境污染纠纷环境污染纠纷是指因环境污染引起的单位与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这种纠纷通常 是由于单位或个人在利用环境和资源的过程中违反环保法律规定,污染和破坏环境,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产生的。 公众参与原则所谓公众参与原则是指在环境保护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保护环境的权利,同时也负有保护 环境的义务。也就是说广大公众有平等参与环境保护管理、环境决策的权利。 环境信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书信、电话和走访形式向各级环保部门反映环境保护情况,反映环境污染和扰 民事件,提出有关环境保护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环保部门按照规定予以调查、处理并答复的工作称为环境信访工 作。 环境执法是指环境行政机关设立的环境监察机构根据法律授权或者行政机关委托,实施环境现场监督检查,并依照 法定程序执行或适用环境法律法规,直接强制地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环境保护行政诉讼是指法人、公民或者其它组织认为环保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 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的活动。 环境监察稽查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就是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者的行政执法行为的查考。环境监察稽查是对环境监 察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的检查、考核和查考。 环境保护执法文书环境保护执法文书是指环境监察部门在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过程中,按照特定的格式,经过规 定的程序形成的法律文书。 二.填空题 1.对于某种污染物起排放量与当量数的换算关系为: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该污染物的当量值. 2.排污收费种类-4大类,按污染介质分:水、气、声、危废。 3.排污收费种类按收费方法分5种:污水排污费、污水超标准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准排污费。 4.污染源监察的形式: 特殊形式检查、定期巡查、不定期检查、定点观察、定期检查。 5. 建设项目的环境监察内容: (1)对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情况的现场监察检查;(2)对建设项目执行“三同时”制度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3)对建设施工现场环境进行监督检查。

河南省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管理规定.doc

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重点污染源的环境监督管理,规范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现场执法行为,提高环境执法水平和执法效能,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省环境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重点污染源为国家、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公示并重点管理的排污企业和城市污水处理厂。 第三条省、市、县(市、区)环境监察机构具体承担辖区内重点污染源的现场监察职责。 第四条市、县(区)环境监察机构对辖区内重点污染源的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五条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实行明查与暗查相结合方式;在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节假日期间环境监察机构应安排对重点污染源的暗查工作。 第六条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内容 1、污染物排放情况; 2、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3、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和台帐; 4、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管理情况; 5、自动在线监控数据。

第七条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程序 1、现场监察前,要对监察对象的生产工艺、产污种类、产污环节、产污浓度、产污量及执行标准等情况进行充分了解掌握,并准备现场取证设备和现场检查所需用品等; 2、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需两名以上环境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实施现场监察时,对企业生产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原始记录(交接班记录、设施各工段污染物进出浓度记录、水质化验记录、药剂使用记录)、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及校验记录等进行详细检查,并制作《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记录》(见附件一)和《减排监察系数检查记录表》(见附件二)。根据工作需要,可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见附件三),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监察人员注明原因。 4、根据现场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视情节需要现场纠正的,环境监察人员应下达《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见附件四),责令立即改正;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环境行政处罚程序执行。 5、对企业落实各级环保部门做出的处罚、处理决定和整改要求情况进行后督察,督促环境违法企业按时落实到位。 6、资料归档。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工作结束后,对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材料立卷归档。 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档案内容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2)、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文件;

环保执法检查手册

***环境执法检查手册 为进一步规范污染源现场检查工作,提高环境执法监管职业化水平,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环境监察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1号)、《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HJ606-2011)、《***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督监测管理办法(试行)》(鲁环发〔2012〕65号)、《***环境保护厅独立调查工作规范》(鲁环办〔2014〕2号)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手册。 第一章现场检查工作程序 第一条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任务、污染源数量、类型、管理权限等,制定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 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县(市、区)级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每年1月10日前抄送市级环境监察机构;市级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每年1月15日前抄送省级环境监察机构。 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根据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组织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应当采取例行检查和重点检查的方式进行,其中省、市两级环境监察机构应主要以独立调查的方式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第二条开展现场检查前,环境监察人员应明确现场检查活动计划,内容主要包括:检查目的、时间、路线、对象、重点内容等。环境监察人员可通过查阅污染源调查动态数据、排污申报登记资料、日常监管积累的资料、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信访舆情案件等,收集污染源信息。 第三条开展现场检查前,环境监察人员应准备必要的执法文书和检查装备,主要包括: (一)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执法文书; (二)通讯器材; (三)导航定位设备;

(四)录音、照相、摄像器材; (五)必要的防护服及防护器材; (六)现场采样设备; (七)快速分析设备; (八)便携式电脑(含无线上网卡); (九)打印设备; (十)夜间照明设备; (十一)其他必要的设备。 第四条从事现场检查工作的环境监察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时应出示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配发的有效执法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五条环境监察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有权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 (二)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三)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四)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 (五)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环境监察人员在污染源现场检查中,应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制作现场监察记录表,其中一般工业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参考样式见附1,城镇污水处理厂现场监察记录表参考样式见附2,火电行业现场监察记录表参考样式见附3,焦化行业现场监察记录表参考样式见附4,钢铁行业烧结工段现场监察记录表参考样式见附5。对存在或疑似存在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或《调查询问笔录》。 污染源检查活动中取得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材料和计算机数据、当事人陈述、现场监察记录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收集证据应符合

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程序

限期治理项目环境监察工作程序 1、收集信息 环保系统内部沟通;日常现场监察信息 2、现场监察 听取治理单位介绍有关情况;检查有关文件;检查治理进度。 3、视情况处理 正常:记录、登记; 异常:对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意见,并向主管部门报告;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并填写《环境监察处罚建议书》上报。 4、总结归档 按项目立卷归档,注明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

污染源环境监察工作程序 1、污染源监察的计划管理 计划管理是污染源监察的基础工作之一。它的目的是对辖区内的污染源进行污染调查、排污核算、分类管理,在此基础上制定具体环境监察计划。 为了对污染源进行分类管理,首先要收集污染源的信息,污染源的信息采集有以下方法: ①污染源调查。污染源调查是全面、完整获取污染源信息的最有效的方法。在开展污染源监察的初期,应首先考虑采取调查方法,通过全面调查,搞清辖区污染源的基本情况,确定重点污染源、一般污染源名录和各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污染源调查获取的资料是污染源监察工作的基础,然后通过一定频率的污染源监察,充实我们掌握的污染源资料。 ②排污申报登记。环境监察部门依据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登记情况对污染源进行正常监督管理,并对拒报、谎报、瞒报的排污单位进行处理。 ③环境保护档案材料。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件》的规定,所有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审批和检查、监督。在宏观管理中所积累的各种建设项目的档案材料是获取污染源信息的重要来源之一。此外,在日常环境监察中对有关污染源的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积累的材料也是污染源监察的信息来源。

山东省污染源现场检查工作指南.doc

山东省污染源现场检查工作指南 ( 试行 ) 为进一步规范污染源现场检查工作,提高环境执法监管职业化水平,依据?环境行政处 罚办法? ( 环境保护部令第8 号 ) 、?环境监察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第21 号 ) 、?工业污染 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HJ606-2011) 、?山东省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督监测管理办法( 试行 ) ? ( 鲁环发, 2012? 65 号)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独立调查工作规范?( 鲁环办, 2014? 2 号 ) 等有关规章制度, 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现场检查工作程序 第一条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任务、污染源数量、类型、管理权限等,制定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 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县 ( 市、区 ) 级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每年 1 月 10 日前抄送市级环境监察机构;市级环境监察机构环境 监察工作年度计划每年 1 月 15 日前抄送省级环境监察机构。 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根据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组织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应当采取例行检 查和重点检查的方式进行,其中省、市两级环境监察机构应主要以独立调查的方式开展现场检 查工作。 第二条开展现场检查前,环境监察人员应明确现场检查活动计划,内容主要包括:检查目的、时间、路线、对象、重点内容等。环境监察人员可通过查阅污染源调查动态数据、 排污申报登记资料、日常监管积累的资料、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信访舆情案件等,收集污 染源信息。 第三条开展现场检查前,环境监察人员应准备必要的执法文书和检查装备,主要包括:( 一 ) 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执法文书; ( 二 ) 通讯器材; ( 三 ) 导航定位设备; ( 四 ) 录音、照相、摄像器材; ( 五 ) 必要的防护服及防护器材; ( 六 ) 现场采样设备; ( 七 ) 快速分析设备; ( 八 ) 便携式电脑 ( 含无线上网卡) ; ( 九 ) 打印设备; ( 十 ) 夜间照明设备; ( 十一 ) 其他必要的设备。 第四条从事现场检查工作的环境监察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时应出示国家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配发的有效执法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五条环境监察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有权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 一 ) 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 ( 二 ) 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 三 ) 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 四 ) 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 ( 五 ) 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环境监察工作制度

环境监察工作制度 一、环境监察人员工作守则 (一)认真学习掌握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环保专业知识。 (二)热爱本职工作,熟悉环境监察业务,掌握环境监察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 (三)做到依法行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四)正确行使职权,秉公执法,清正廉洁,遵守环境监察人员行为规范。 (五)查处迅速,及时报告环境监察工作情况。 (六)履行工作职责,恪守环境监察工作范围,严守被监察单位业务技术秘密。 二、政务公开制度 为全面接受社会监督,保证环境监察工作公开、公正地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环境监察的政策、法规依据,包括排污收费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二)公开环境监察办事机构、办事人员工作职权、职责,包括内部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及主要负责人。在执行公务中必须有两名以上监察人员参加,佩带统一执法标志,出示环境监察证件。 (三)公开环境监察行为规范、工作制度、工作程序。 (四)公开征收排污收费的法规依据、征收标准和征收、使用情况。 (五)公开在环境监察执法中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况。包括处罚依据、处罚程序、处罚措施和执行情况。 (六)公开环境监察举报电话和投诉部门,设立举报信箱,建立举报、投诉档案,做到及时处理、及时归档。 三、现场环境监察工作制度 (一)确定辖区内的重点、一般污染源的名录,计划各类污染源的环境监察频率。 (二)对重点污染源及其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环境监察每月不少于3次,其中暗访不少于2次。 (三)对一般污染源及其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环境监察每月不少于1次。 (四)对建设项目“三同时”、限期治理项目现场环境监察每月不少于1次。 (五)对群众举报的污染源及时进行现场环境监察。 (六)现场环境监察要求两人以上,出示证件后进入现场,并说明检查事项。 (七)现场环境监察要求随身携带有关现场取证、勘查仪器和必要的工具,携带必要的勘验、取证等执法文书及有关材料。 (八)在现场进行实地勘验查询和取证,要向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做好询问笔录。 (九)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写明违法事实,履行告知制度。 (十)检查中发现环境违法行为要进行立案或提出处理意见,权限内的及时处理,权限外的要及时上报。 四、现场巡视监察工作制度 (一)确定现场巡视监察的对象、目的和任务。 (二)制订现场巡视监察计划,加强污染源现场巡视监察。完成现场监察所规定的各项监察频次,提高环境监察质量。 (三)执行现场巡视监察公务时,执法人员必须两人或两人以上,并携带取证器材,做好监察取证工作。到达现场后,应主动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出示环境监察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四)每年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节假日及中考、高考期间,组织现场巡视监察工作。 (五)负责组织对主要排污企业不定期夜间巡视监察。

污染源监察工作程序

污染源监察工作程序 1、计划管理:(l)监察支队按重点、一般污染源名录制定监察计划;(2)对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频次每月不少于一次。(3)对一般污染源,现场监察频次每季不少于一次。 2、现场监察: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必要时通知监测站采样分析。 3、工况调查:(1)查环保设施运行及管理情况;(2)查生产及工艺状况;(3)查现场技术资料与运行记录;(4)访现场操作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5)现场取证;(6)记录现场查访情况。 4、视情处理:(1)正常;(2)异常,征收排污费.并依法做出相应处理:对违章的,填发《现场处理决定通知书》,对违法的,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属环境监察机构处罚范围执行《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基本程序》,超过上述处罚范围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5、定期复查:对异常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 6、总结归档:(l)按月总结监察情况,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2)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

污染防治设施监察工作程序 l、收集信息:(l)与环保局其他部门沟通,及时收集污染防治设施相关信息;(2)从日常现场监察工作中收集信息;(3)根据信访投诉,群众举报收集信息。 2、分类建档:(l)分列辖区内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设施目录;(2)按一厂一档建立设施档案。 3、目标管理:(l)每年每台(套)至少计划监察一次,反映最佳处理效果;(2)每年每台(套)至少随机监察一次,反映日常管理水平和处理效果。 4、日常监察:(1)对重点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一次,填写点源监察记录表,描述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3)对一般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现场监察每季不少于一次,填写点源监察记录表,描述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5、视情处理:发现异常情况,对超标排污的,按规定征收超标排污费;对运行不正常的,责令恢复正常运行;对擅自停运或拆除的,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属环境监察机构处罚范围执行《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基本程序》,超过上述处罚范围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6、总结归档:(1)按年总结,注明其运行率、处理率、达标率;(2)按规定向上级报告设施运行率、处理率、达标率;(3)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

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

附件 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 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 一、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精细化监督管理,推广随机抽查制度,规范日常环境监管工作,依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等,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实施方案内容 (一)随机抽查主体 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污染源(包括排污单位和建设项目,下同)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选取日常监督检查对象的主要方式。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环境执法后督察、环境信访案件处理等非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时,不适用本实施方案。 (二)抽查对象和抽查内容 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要将行政区内所有污染源作为随机抽查对象,重点对被抽查单位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 —3—

以及环评、“三同时”、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三)抽查基础 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环境信息库,逐步完善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并将其作为随机抽查基础,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库的建设、运行维护、信息录入和信息更新工作。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应预留与其他环境管理信息库的接口。 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要涵盖重点排污单位,以及各级环保部门认为应当列入日常监管的污染源,并逐步覆盖到行政区内所有污染源。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要求,建设多部门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 (四)抽查方式和抽查比例 市、县两级环保部门根据本行政区环境监察人员数量、行政区面积、污染源数量、污染源环境守法状态、环境质量和群众投诉情况,合理确定抽查比例(不应低于本方案规定的最低比例),采用摇号等方式确定被抽查单位名单,对其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环境风险等级高等情况的污染源,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 市、县两级环保部门每年12月底前,按照本单位确定的抽查比例,确定下一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家次),纳入本级《环境监察年度工作计划》,报上级环保部门备案;并于每季度结束前5个工作日内,采用摇号等方式确定下一季度被抽查单位名单。 —4—

梅州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

梅州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电话:邮编: 企业现场负责人:电话:职务: 企业类型:□国控重点污染源□省控重点污染源□其它 二、生产情况 □未生产□试生产□部分生产□正常生产□限期治理□停产□季节性停产□关闭 三、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和施工期环境监理制度执行情况 是否有未经环评审批的项目:□否□是进度: 是否执行环保“三同时”:□是□否 是否有未经环保验收投产情况:□否□是 是否按要求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是□否 四、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废水、废气、噪声等设施运行情况:□正常运行□其它 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是否发放排污许可证:□否□是 是否需安装自动监测设施:□否□是 废水类:□未安装□安装□未联网□联网□未验收□验收 大气类:□未安装□安装□未联网□联网□未验收□验收

自动监控数据是否经过有效性审核:□是□否 自动监控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 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 近期是否超标排污:□否□是超标情况: 是否利用旁路或暗管等规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否□是是否规范化设置排污口:□是□否 是否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是□否 六、信访投诉情况 是否有须整改的信访投诉内容:□无□有 七、危险废物处置及环境风险情况 危险废物处置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和备案:□有□无 应急设施是否达到环评和预案要求:□是□否 八、是否有其他补充情况 □无□有 九、现场监察结论和要求 十、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意见或要求 □无□有 负责人对上述检查记录确认无误。签名(盖章): 年月日检查人员签名及执法证号: 其他参加人员签名: 年月日

环境监察工作计划

环境监察工作计划 为有效开展20**年环境监察工作,维护我县环境安全,更好地为建设生态文明服务,根据环保部《环境监察办法》、《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和我局20**年环境监察工作要点,结合我县污染源分布和环境监察、监测人员数量及装备等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计划。 一、污染源监察 1、监察方法:采用“双随机”抽查,即随机确定被检查对象、随机确定检查人员。完善环境监测、环境监察联动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同步进行监测和监察。 2、监察内容:环评及“三同时”执行情况;废水、废气、噪声治理设施运行(含在线监控设施)及是否达标排放情况;固废(含危废)产生、暂存、管理及处置情况;排污申报及排污费缴纳情况;排污许可证申领及执行情况;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及演练情况;企业环保工作规范化建设情况等。 3、监察频次: (1)重点污染源监察:每季度抽查25%重点污染源做为环境监察、监测联合检查对象,对没有抽查到的重点污染源在第四季度全部纳入检查对象,以保障对重点污染源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2)一般污染源监察:根据在岗环境监察人员数量(11人),确定20**年至少要抽查110家一般污染源,每季度与重点污染源同步抽查30家一般污染源做为联合检查对象。 4、抽查时间:在每季度结束前5个工作日内,采用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下一季度的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对象,并做好记录。 5、重点污染源名单:

6、一般污染源名单: 二、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监察 根据县行政审批中心环保窗口每天传送的信息,做好建设项目的环评督办和动态跟踪监察工作,经审批做环评报告书的新建项目环保“三同时”每月跟踪监察一次;经审批做环评报告表的新建项目环保“三同时”每季度监察一次。 三、饮用水源保护区监察 县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每月一巡查,发现问题立即向县政府报告。 四、生态监察 在夏、秋两季开展秸秆禁烧巡查,发现火点立即向当地镇政府报告。 五、减排监察 列入污染减排项目的企业(名单由主管局污染物控制和核与辐射管理科提供)进行每月一次监察,并填报减排核查报告。 六、环境执法后督查监察 对立案查处的污染源在决定书下达后60日内(废水超标排放被处罚的30日内)开展环境执法后督查监察,并将后督查情况书面报县主管局规划法制科。 七、监察要求 1、环境监察人员开展现场监察工作时,要亮证执法,张贴《县环保局环境执法告知书》,现场制作《县环保局环境现场监察记录》,并同步采取使用现场执法记录仪、手机拍照等措施固定有关证据,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要责令整改,提出整改要求,所做的有关文书及影像资料移交相应管辖的环境监察分局按程序报告并作出处理。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指导手册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 指导手册 (草稿)

安徽省环境监察局编制 2015年 编制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提高环境执法水平,我局根据环保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及有关单位执法经验总结,编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指导手册》。本指导手册主要包括现场监督检查依据、违法事实及其认定、以及检查要点和方法,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实施的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目录 第一章常规检查要点及方法 (4) 1.一般性工作要求 (4) 2.常见问题 (5) 3.检查要点及方法 (6) 第二章重点检查要点和方法 (7) 1.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7) 1.1 采样位置的选择 (7) 1.2 采样管路 (9) 1.3 预处理系统 (11) 1.4 分析仪器 (13) 1.5 数据采集和传输 (18) 2.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21) 2.1 采样及预处理单元 (21) 2.2 分析仪器 (25) 2.3 流量计 (32) 3. 数采仪 (34) 3.1数据采集阶段 (34) 3.2 数据处理传输阶段 (34)

第一章常规检查要点及方法 1.一般性工作要求 1.1采样点位要求 (1)废水采样位置位于渠道计量水槽流路的中央,且采样口采水的前端设在下流的方向;测量合流排水时,在合流后充分混合的场所采水。 (2)废气采样点位应选择在垂直管段和烟道负压区域;采样点位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尽可能选择在气流稳定的断面,且采样点位前直管段的长度应大于后直管段的长度;若一个固定污染源排气先通过多个烟道后进入该固定污染源的总排气管时,采样点位应设置在该固定污染源的总排气管上。1.2仪器运转状况 自动监控设施各组成部分处于完好状态,正常运转;各分析仪器产生的含有危险废物的废液有专门收集装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应按要求正常工作并传输数据;分析仪器数据、数采仪数据、监控中心数据应一致,偏差应小于1%;历史数据完整,应保存一年以上。 1.3运维要求 运维记录完整,废水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符合HJ/T 355的有关规定,废气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符合HJ/T 75的有关规定;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记录应包括停运记录、故障及其处理、耗材更换等情况;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分析仪操作规程和参数设置情况(仪器量程、自动监控数据换算公式、标准曲线

区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落实方案

区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落 实方案 xx区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落实方案 为贯彻落实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20xx〕88号)和市局《关于印发<**市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落实方案>的通知》(武环办〔20xx〕104号)文件精神,加强对本辖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精细化监督管理,推广随机抽查制度,规范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规范抽查制度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我局负责本行政区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并将随机抽查作为选取日常监督检查对象的主要方式。我局将行政区内所有污染源作为随机抽查对象,合理调配现有环境监察资源,随机选派环境监察人员,严格遵照《环境监察办法》和环境监察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对列入随机抽查名单中的污染源进行现场抽查。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并采用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抽查单位名单,重点对被抽查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

环评、“三同时”、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名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环境监察人员开展现场抽查工作时,应现场制作《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并使用配备的移动执法设备。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提出整改要求,按程序报告并作出处理。现场抽查工作结束后,我局在7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填报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 二、完善环境信息库 日常环境监管执法中,详细记录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中所产生的污染物种类、浓度以及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建立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同时,充分利用现有环境信息库,完善“一厂一档”,构建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将其作为随机抽查基础,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库的建设、运行维护、信息录入和信息更新工作。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预留与其他环境管理信息库的接口。 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将涵盖重点排污单位,以及我局认为应当列入日常监管的污染源,并逐步覆盖到行政区内所有污染源,同时,按照政府的统一要求,建设多部门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 三、确定抽查比例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总局令_第28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8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7月7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第十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管,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预防污染事故,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 重点污染源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 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第四条自动监控系统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指导全国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 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要求按照统筹规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量力而行的原则,确定需要自动监控的重点污染源,制定工作计划。 第六条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参与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核实自动监控设备的选用、安装、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三)对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进行监督检查; (四)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监控管理; (五)核定自动监控数据,并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和上级环境监察机构等联网报送; (六)对不按照规定建立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的排污单位提出依法处罚的意见。 第七条环境监测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指导自动监控设备的选用、安装和使用; (二)对自动监控设备进行定期比对监测,提出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的意见。 第八条环境信息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指导自动监控系统的软件开发; (二)指导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核实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技术规范;

国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的技术指南规范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已通过竣工验收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内容和方法。 本指南是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HJ/T 353—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 HJ/T 354—2007 水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 HJ/T 355—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 HJ/T 356—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 HJ/T 377—2007 化学需氧量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 HJ/T 104—2003 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HJ/T 101—2003 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HJ/T 75—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 76—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193—2005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环监[1996]470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3.1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放的在线自动监测仪、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等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3.2 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废水污染物排放的化学需氧量(CODCr)自动监测仪、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监测仪、流量监测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以及pH水质自动分析仪、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水质自动分瓶采样器等仪器、仪表。 3.3 烟气排放连续监控设施 连续测定颗粒物和/或气态污染物浓度和排放率所需要的全部设备。一般由采样、测试、数据采集和处理三个子系统组成的监测体系。 采样系统:采集、输送烟气或使烟气与测试系统隔离。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境监测 【发文字号】环发[2013]74号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13.07.12 【实施日期】2013.07.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环发[2013]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为规范和推进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污染源环境信息的权益,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现就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地污染源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有了明显进步,但仍不同程度存在信息公开不及时、不规范等问题。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是污染源环境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污染

源环境监管信息全面、客观、及时公开,有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将排污企业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引导公众更加积极地参与环境保护。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入推进污染源环境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依法规范、公平公正、及时全面、客观真实、便于查询的原则,认真做好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 二、着力抓好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各项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应总结现有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经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从信息的公开主体、内容、时限、方式、平台等多方面进一步规范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 (一)明确信息公开主体 各级环保部门是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的主管单位,应按照“谁获取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公开其直接制作的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上级环保部门制作的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除按要求公开外,还应在信息产生后10个工作日内通报污染源所在地环保部门。各级环保部门内设的总量控制、环境监测、污染防治、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污染源环境监管机构应根据各自职责,提供其制作和获取的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由环保部门负责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审核后公开,并依法组织协调、监督考核本部门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 (二)细化信息公开内容 为更加科学合理地公开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方便群众查询和使用,我部将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从易到难的原则,分批制定并公布《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目录》。各级环保部门应根据《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目录》要求,主动公开在污染源环境监管过程中制作和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

环保执法检查手册

环保执法检查手册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

***环境执法检查手册 为进一步规范污染源现场检查工作,提高环境执法监管职业化水平,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环境监察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1号)、《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 (HJ606-2011)、《***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督监测管理办法(试行)》(鲁环发〔2012〕65号)、《***环境保护厅独立调查工作规范》(鲁环办〔2014〕2号)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手册。 第一章现场检查工作程序 第一条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任务、污染源数量、类型、管理权限等,制定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 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县(市、区)级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每年1月10日前抄送市级环境监察机构;市级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每年1月15日前抄送省级环境监察机构。 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根据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组织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应当采取例行检查和重点检查的方式进行,其中省、市两级环境监察机构应主要以独立调查的方式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第二条开展现场检查前,环境监察人员应明确现场检查活动计划,内容主要包括:检查目的、时间、路线、对象、重点内容等。环境监察人员可通过查阅污染源调查动态数据、排污申报登记资料、日常监管积累的资料、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信访舆情案件等,收集污染源信息。

第三条开展现场检查前,环境监察人员应准备必要的执法文书和检查装备,主要包括: (一)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执法文书; (二)通讯器材; (三)导航定位设备; (四)录音、照相、摄像器材; (五)必要的防护服及防护器材; (六)现场采样设备; (七)快速分析设备; (八)便携式电脑(含无线上网卡); (九)打印设备; (十)夜间照明设备; (十一)其他必要的设备。 第四条从事现场检查工作的环境监察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时应出示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配发的有效执法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五条环境监察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有权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 (二)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三)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环保执法检查手册

精心整理 ***环境执法检查手册 为进一步规范污染源现场检查工作,提高环境执法监管职业化水平,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环境监察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1号)、《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HJ606-2011)、《***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督监测管理办法(试行)》(鲁环发〔2012〕65号)、《***环境保护厅独立调查工作规范》(鲁环办〔2014〕2号)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手册。 第一章现场检查工作程序 第一条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任务、污染源数量、类型、管理权限等,制定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 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县(市、区)级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每年1月10日前抄送市级环境监察机构;市级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每年1月15日前抄送省级环境监察机构。 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根据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组织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应当采取例行检查和重点检查的方式进行,其中省、市两级环境监察机构应主要以独立调查的方式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第二条开展现场检查前,环境监察人员应明确现场检查活动计划,内容主要包括:检查目的、时间、路线、对象、重点内容等。环境监察人员可通过查阅污染源调查动态数据、排污申报登记资料、日常监管积累的资料、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信访舆情案件等,收集污染源信息。 第三条开展现场检查前,环境监察人员应准备必要的执法文书和检查装备,主要包括: (一)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执法文书; (二)通讯器材; (三)导航定位设备; (四)录音、照相、摄像器材; (五)必要的防护服及防护器材; (六)现场采样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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