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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碳税效果和相关因素分析

实施碳税效果和相关因素分析
实施碳税效果和相关因素分析

实施碳税效果和相关因素分析

实施碳税效果和相关因素分析

课题负责人:姜克隽

课题组主要成员:胡秀莲邓义祥庄幸刘虹刘强朱松丽

实施碳税效果和相关因素分析

执行报告

一、项目背景

目前中国的能源需求仍在快速增长,即使已经开始进行大规模的节能和发展可再生能源、核电的国家行动,2007年能源需求量达到了26.3亿吨标煤,比2006年增加了2亿吨标煤,比2005年增加了4亿吨标煤。2007年和2006年的节能率分别为3.7%和1.6%1,均没有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的年度计划[1][2]

中国能源需求的快速增长,导致温室气体排放快速增长。根据我们排放模型计算,2005年,2006年和2007年CO2排放量分别为,与2000年的有明显增长。其中能源活动排放的增长是主要因素[3]。

目前全球正在为积极准备2012年后京都议定书减排目标时间之后的新的国际合作机制和协议。根据2007年底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行的第十三次缔约国大会确定的日程(巴厘岛路线图),希望在2009年在丹麦哥本哈根举行的第十五次缔约国大会上能够就新的协议达成一致,即提出新的议定书(称作哥本哈根议定书)[4]。许多国家和组织在不断的提出新的提议,多个重要国际协商会议都将气候变化作为核心议题,包括每年的G8+5会议,APEC 会议,经济大国领导人会议等。

由于各国的观点不同,导致哥本哈根议定书的谈判将充满曲折。一些排放大国,包括中国和美国,自然而然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目标。中国的温室气体排放的快速增长,使得中国受到的关注和压力首当其冲。一个重要的压力是国际社会在提出新型经济体(主要包括中国和印度)需要加入哥本哈根议定书的先排目标承诺中。其理由是即使发达国家承诺到2020年和2050年进行大规模减排,仍然会由于新型经济体的排放增长的无法实现长期较低温室气体浓度减排目标。中国的总排放和人均排放均大大高于印度,因此中国压力巨大。

2006年度能源研究所承担了能源基金会的研究课题,对中国实施能源相关税收机制的效果进行了评价,包括能源税、燃油税和碳税[5]。其中就碳税的实施效果进行了分析。之后能源基金会启动了中国2050年低碳经济情景研究项目,能源研究所在其中承担主要部分。国际社会的压力,以及2050低碳经济发展情景中均提出了对长期温室气体减排政策的需求,以分析中国可能实现的排放途径。

同时环境保护部在组织研究机构进行中国实施环境税收体系的研究,希望能够对包括碳税在内的环境税收体系提出一个明确的系统的研究结果,利用税收体系促进我国环境质量的明显改善[6][7]。

因此今年将碳税作为一个单独的研究课题提出来,希望就未来中国实施碳税的效果和相关因素进行分析,为中国实施碳税提供基础性研究结果。该研究的目标包括:根据最新进展和需求,分析实施碳税的效果;就碳税相关的各个因素进行分析,得到实施碳税所面临的机遇和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在本研究中,着重分析了国际实施环境税和碳税的历程,实施碳税的理论基础,分析评价了一些国家的碳税,对一些国家进行了案例研究。同时对征税碳税的一些相关问题,如污染罚款进行了讨论。报告还着重分析了实施碳税的效果,在对国际国内回顾的基础上,进行较低税率的影响分析,根据环境税体系研究的需求,提出了首先采取较低碳税税率的可能性,因此需要对较低碳税税率的效果进行分析;分析碳税实施对能源价格的影响,在此之前,对碳税实施之后对温室气体减排的影响,以及对经济结构影响的分析较多,而对能源价格的影响分析较少,特别是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的影响分析;考虑全球碳税情况下对全球温室气体减排的影响。由于最近国际模型研究中对国际普遍碳税和碳价格研究越来越多,已经开始影响到决策进程。而在国内还没有这样的研究。因此这里将对此进行分析。

碳税的研究已经进入比较详细研究阶段。这里我们对碳税的效果,碳税的相关因素进行了分析,特别是结合哥本哈根议定书之前的一些热点问题进行了讨论,为实施碳税提出碳税的体系提供了研究基础。通过本报告的研究,可以得到以下结论:

国际上实施碳税已经有较好的经验。这些实施碳税国家的经验表明,实施碳税可以建立在以前实施能源税收的基础之上,同时可以对温室气体减排起到较好作用。

通过模型定量分析研究表明,征收碳税对我国未来CO2排放的抑制作用明显。这主要是由于能源价格的上升导致了对有关经济部门的抑制作用和能源产业产值下降。但研究中没有充分考虑我国减少进口对经济的促进作用,以及减少国内对能源产业的投资而增加对一些新兴产业投资所带来的效果。

从长期来看,采用碳税,或者与能源税相结合的碳税是一种可行的选择。采用碳税会实现较好的CO2减排效果,同时对经济影响有限。根据国际上的经验,征收碳税会促进新的行业发展如包括脱碳、储碳技术的清洁煤技术行业,可再生能源行业,核电,节能技术行业等。

实施碳税也可以对抑制能源价格有正面作用。实施碳税后,对两个能源情景相比后,2030年能源税前价格下降在11%到25%之间。

目前国际上正在讨论实施针对气候变化的边境调节税,实际上就是对进口商品征收碳税。这对我国实施碳税会有一定影响。即使我国不征收碳税,我国出口产品也有可能向国外支付碳税。但如果中国征收碳税,就有可能避免在国外被征收碳税。

实施碳税效果和相关因素分析

(总报告)

一、国际实施碳税的经验

(一)国际实施环境税和碳税的历程

面对日益严重的生态环境危机,发达国家逐步认识到传统工业化道路的缺陷,并运用多种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治理环境。环境税收是一种通行的经济手段。发达国家环境税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20世纪70年代初,经合组织环境委员会首次提出“污染者付费”原则,要求排污者承担规制、监控排污行为的成本,其种类主要包括用户费、特定用途收费等,专项排污收费构成了环境税的雏形[8][9][10][11][12]。

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环境税种类日益增多,包括排污税、碳税、硫税、汽车燃料税、轻型燃油税、电力税、气候变化税、煤炭焦炭税、航空燃油税、发动机交通工具税、废弃物最终处理税、包装税、水资源税和采矿税等。各种能源税或能源环境税一方面用来筹集财政收入,另一方面用于引导生产和消费。

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发达国家纷纷推行绿色的财政、税收政策,许多国家还进行了综合的绿色税制改革。目前,环境税已成为许多发达国家主要的环境政策手段。

发达国家典型的环境税主要有大气污染税、水污染税、噪声税、固体废物税和垃圾税。

大气污染税包括:1.二氧化硫税,即对排放到空气中的二氧化硫污染物征税。1972年,美国率先开征此税,其税法规定:二氧化硫浓度达一级和二级标准的地区,每排放一磅硫分别课征15美分和10美分,以促使生产者安装污染控制设备,同时转向使用含硫量低的燃料。1991年,瑞典也开征了二氧化硫税,该税根据石油和煤炭的含硫量来征收。征收二氧化硫税的国家还有荷兰、挪威、日本、德国等。2.二氧化碳税,即对燃料产生的二氧化碳污染物征税。1991年,瑞典对油、煤炭、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汽油和国内航空燃料征收二氧化碳税,其税基是燃料的平均含碳量和发热量。

水污染税是对水体污染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德国的水污染税以废水的“污染单位”为基准,税率全国实行统一,税金全部作为地方收入,用于改善地方水质。荷兰的水污染税则是由政府对向地表水及净化工厂直接或间接排放废弃物、污染物和有毒物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征收。

噪声税是对超过一定分贝的特殊噪声源所征收的一种税,其目的主要是为政府筹集资金,用于在飞机场附近安装隔噪设施,安置搬迁居民等。美国、德国、日本和荷兰等国都征收此税。荷兰政府对民用飞机的使用者(主要是航空公司)在特定地区(主要是机场周围)产生噪声的行为征收噪声税,其税基是噪声的产生量。日本按照飞机着陆架次计征,美国洛杉矶则对机场的每位旅客和每吨货物征收1美元噪声治理税。

固体废物税是对固体废物的实际体积和类型定额征收的一种税,其课税对象包括饮料包装物、废纸和纸制品、旧轮胎等。美国对固体废物实行饮料容器押金法,即顾客在购买饮料时要预先交上一定的押金,到归还空容器时再退还押金。1993年,比利时在《环境税法》中对固体废物的征税也作了类似的规定:环境税适用于饮料容器、废弃的照相机、工业使用的某些包装品、杀虫剂、纸以及电池等各类产品。

垃圾税起源于荷兰,主要是为收集和处理垃圾筹集资金。其征收方式是以单个家庭为征收单位,人口少的可以得到一定的减免。荷兰还根据每个家庭所产生的垃圾数量,开征了政

府垃圾收集税(各地的市政府可在两种税之间进行选择)。芬兰和英国也于1996年开征了垃圾税。

(二)国际实施碳税的理论基础

马杰在其论文中对碳税的理论基础进行了总结。从古典经济学来看,空气属于公共财产,工厂可以自由排放各种污染物而不必支付任何成本。对于排污的工厂来说,它的“交易净产值”将是最大化的,而对于“社会净产值”而言,将无法达到最大化。这意味着,企业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受污染影响者与企业损失的总和)之间存在差异。庇古(Pigou)应该说是最早发现这一问题的,他分析了边际私人净产值与边际社会净产值背离的原因,认为这一现象的出现悉源于“外部经济”或“外部不经济”。庇古认为,正是因为边际私人净产值与边际社会净产值背离现象的存在,使得国家干预有了必要性与合理性。他建议,政府应根据污染所造成的危害对排污者收税,以税收形式弥补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之间的差距,将污染的成本加到产品的价格中去。这种税被称之为“庇古税”(Pigovian Taxes)[13]。

从经济学的意义分析。“庇古税”所偏重的是效率原则,从中性立场出友,引导资源配置优化,以买现怕累托准则(Paretocriterion)。也就是说,建立碳税制度并以此来控制CO2的排放量,可以使不同企业根据各自的控制成本来选择控制量。相比较而言,“庇古税”较之其他控制手段,如排污标准、罚款,在同样的排污控制量的情况下,成本相对要低。所以人们认为,征收碳税可以获得“双倍红利”(double dividends),即用中性的碳税来替代如收入调节税等现有税收,在总税收水平不变的情况下,可达到减排温室气体的目标与调整现有税收制度对经济绩效扭曲程度的双重效果。

应用税收政策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可以有不同选择,如按含碳量或含热量征税。向生产者或消费者征税,以及随时间变化来确定不同的税率等。但从环境经济学理论看,因C02的排放量与燃料的含碳量直接相关,因此按含碳量征税较之按含热量征税更为合理。

经济学家认为,基于能源使用或CO2排放的环境税,由于使能源使用的环境成本内部化,在理论上效果要优于其他政策手段。这类税种的优点在于其目的是降低了对被征税产品的需求,增加了(财政)收入,减少污染及其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不足的是这类税收对社会的某些群体,如贫困家庭,产生了一些不利影响,也削弱了工业行业的竞争力。政府对这类税收的的控制和认可可能会付出较高的成本。对碳税效果的评估表明,这类税收基本上达到了促进减排的目的。

(三)一些国家的碳税

对于税收政策在促进节能减排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新能源开发的税收激励政策和环境税。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法国、日本等许多国家相继制订针对新能源的投资激励政策、税收优惠政策以及激励性关税政策等,90年代又出现了可交易的许可证制度[12][14]。在环境税方面大体可以分为两类:污染物排放税和污染产品税。前者对工业“三废”等污染物征收,主要包括二氧化碳税(碳税)、二氧化硫税、水污染税、固体废物税、噪音税等;后者是在使用过程中对环境造成危害的产品征收,主要包括垃圾税、化肥税、塑料包装袋税、焚烧税等[15]。

丹麦于1993年开始对家庭和工业行业征收CO2税。最初,工业企业的征税额度仅为家庭税额的35%,之后,有建议要求调高对工业企业税收,而折中的方案是增加对工业企业的碳税,但是可以对那些已经签订了自愿协议的高耗能企业进行减免。签订了自愿协议的耗能企业支付0.4欧元/吨CO2的税,而没有签订自愿协议的企业要支付3.3欧元/吨CO2。1977年的一项评估表明,如果不征收碳税,工业企业的耗能将比征收的情况高出10%3[8][9][11]。

1996年,丹麦议会在一揽子的绿色税收计划中采用了新税种,目的是与有关CO2和SO2减排有关的环境目标相一致。这一税种包含了三个与能源有关的税种:CO2税、SO2税和能源税。电税的计算基于发电时燃料的消耗。工业行业必须将其能耗划分为三类:空间取暖能耗、重(工业)加工过程和轻加工过程。对这三类能耗的能源税是不同的(2002年)[11]:

- 建筑采暖:三个税种全部100%纳税;

- 轻工业过程能耗:CO2税90%,SO2税100%,免收能源税;

- 重工业生产过程能耗:25%的CO2税,全部SO2税,免能源税。

签订了自愿协议的能源密集型工业企业可以减税。1997年对这一税种作用的评估表明,如果不实施这项税收,工业企业耗能量将增长10%。1999年开展的评估表明,1995年政府采取的一揽子的绿色税收计划减轻了整体上的税负负担。预计到2005年丹麦能够减少3.8%的CO2排放,也就是减排230万吨CO2。其中,一半的减排量归功于税收,其余的减排归功于补贴和自愿协议。

在德国,能源税作为生态税改革计划的一部分,对特定的能源进行征收。1999年,第一次开始对汽车燃料、燃烧用清质油、天然气和电征税。来自税收的财政收入再充实到职工养老金中,使得雇员和雇主同时减少了对养老金的投入需求,而使雇员的工资有所增加。对汽车燃料和电的征税增加,并在2000年开始对重燃料油征税。有分析表明,到2002年底,已经减少CO2排放700多万吨,新增6万个就业岗位。另外有关能源税影响的分析研究发现,这一税种对生态影响的明显标志就是能耗的减少,进而可望到2005年CO2排放可以减少2~3%。研究还发现,能源税对劳动力市场有正面影响,可以增加25万个就业岗位。

荷兰于1996年开始实施能源调节税,目的在于通过能源使用成本的增加降低能源使用对环境的影响。被征税的能源形式有五种,包括燃料油、汽油、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和电力,但无CO2 排放的电力税率较低。这一税种主要针对家庭和小型能源用户,以累进税率的形式,重点向每年使用的第一个1万度电量倾斜。大型能源用户赋税数额较小,主要通过自愿协议的方式来实现节能降耗的目的。税金在能源价格中收取上来,再由能源公司转给政府。然而,其他税收(如所得税)则有所减少以避免税负基数受到影响。实际上,这已经引起了税收基数的微小变化,就是增加了税收资源而不是劳动力(数量)。社会、教育和非赢利组织可以要求退还50%的能源税。

1991年,挪威开始对所有CO2排放的65%征收碳税。这一碳税对用于水泥和轻质多孔黏土集料生产的煤炭和焦炭可以免税,对纸浆和造纸及鱼粉生产行业有减税,但燃料油用于造纸和鱼粉生产的没有减免。所有制造行业及温室行业的电耗都适用这项税收。2005年每吨CO2排放的税率为汽油41欧元,轻质油24欧元,重油21欧元,纸浆造纸行业优惠税率为12欧元,鱼粉行业11欧元,所有行业的电耗均为4.5欧元/度电。根据挪威2004年预算,

目前对工业行业的能源税收系统将在下一年度被新的电力税取代。工业部门的电力税很可能减少甚至取消,因此而签订能效协议可以看作是挪威新电力税的一个可能的内容。

1991年,瑞典开始征收碳税。但考虑到竞争,工业部门只需要交纳50%的税费,而一些高能耗工业行业,如商贸园艺、采矿、制造业、及纸浆和造纸行业,则碳税全免。2002年,CO2税费从每吨58欧元上涨到69欧元,而电力能源税则涨到1.3 €/MWh。与此同时,劳动力税收则有补偿性地减少,CO2和能源税的上升只影响普通消费者[16]。

原来对工业行业CO2税减免的比例从50%升到70%。这一调整大大减轻了企业的碳税负担,使得这些部门的总体税收水平没有变化。由于碳税的实施,瑞典全国的CO2排放有了明显下降。1987到1994年,碳排放减少了600-800万吨,总体下降了13%。瑞典环保局对瑞典实施碳税效果的评估结论是碳税的实施与瑞典的环境政策是一致的,有利于瑞典CO2排放总量的下降。但不利的方面是它并没有影响来自燃料的碳排放的实际水平。例如,对低排放引擎和高排放引擎所用燃料征收的碳税费率水平是一样的,尽管他们对环境的实际影响和损害是不相同的。

瑞士政府1999年开始应用旨在减排的法律,并于2000年5月正式开始实施。根据京都议定书设定的目标,这项法律规定瑞士到2010年的CO2排放将比1990年减少10%。政府和企业间减排的自愿协议将是实现目标的首选途径。CO2法适用的前提是其他所有影响CO2减排的法律都不足以实现京都议定书的目标。最高税费是210瑞士法郎/每百万吨CO2排放。

英国于2001年开始气候变化征税,主要在电力、煤炭、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出售给商业和公用部门的环节上征收。对商业和公用部门的征税标准是能源价格上加收15%。所有税收的0.3%将返还到雇主的国家保险帐户,并通过政府额外的支持,再用于投资能效和节能技术。可再生能源免征气候变化税。商业风能项目从这一系统中受益。

(四)环境税和碳税实施的经验

环境税内容宽泛。发达国家环境税课征范围涉及大气、水资源、生活环境、城市环境等诸多方面,包括与能源相关税收、机动车相关税、污染与资源税、直接税收中的环境条款4 大类,并包含了40余项税种和相关条款,这与发达国家对环境的理解有关。在发达国家,环境被理解为作为人类居于其间的自然存在,并对经济体中的人类和其它生物提供了三大功能,即用于经济进而转化为有益于人类的资源功能,接受并容纳生产和消费所排放的无用甚至有害的副产品的受纳功能,以及为包括人类在内的所有生物提供居住环境的服务功能。由于广义的环境涵盖资源和能源的范畴,环境税也相应包括与能源资源等相关税种6[15]。

环境税以能源税为主体。例如,丹麦议会自1993年起增加了对汽油、柴油、电、煤、水及垃圾、废水和尼龙袋(塑料袋)征收的税款,其环境和能源税已占该国税收总额的10%左右。此外,根据经合组织1995年的报告,OECD国家汽油税负为其总价格的50%以上,其中,德国75.9%,法国78.7%。

各国环境税差异较大。首先,环境税在各国税收中的作用不同。那些经济发展相对发达、关注环境的国家,如丹麦、芬兰、瑞典和荷兰等国,其环境税地位较高。反之则较低。其次,环境税总体构成有差异。丹麦和芬兰比较重视碳税和硫税的征收,而没有开征水污染税费;法国和德国对碳税和硫税重视程度相对较轻,而对水资源税费更感兴趣。第三,税率不同。

以碳税一般税率为例,荷兰为0.4欧元/吨二氧化碳,芬兰、丹麦为5.5-11.1欧元/吨二氧化碳,而瑞典高达37.9欧元/吨二氧化碳。

重视税收差别和税收优惠的调节作用。发达国家推行税收中性政策,兼顾税收对各行业和经济链条的影响,注重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对经济的负面影响。如德国在确定增加能源税率的同时,规定了一系列减免措施:所有的地方公共交通工具(公共汽车和校车、铁路和出租车)只支付增加的能源税率的50%;公共货车和铁路运输(铁路、电车、无轨电车、地方火车、地铁和悬浮列车)只负担电税的50%;热电联产的设备,其每月的使用率或每年的任意使用率不低于70%的,可以完全减免现行的矿物油税等。瑞典根据排放物对环境影响的程度,根据汽油是否含铅将其分成清洁类和不清洁类汽油而分别征收。此外,为了保护欧盟工业产品和服务活动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欧盟国家也采取了环境税费返还与税费减免措施6[15][16]。

注重争取国民的理解和配合。发达国家普遍注意提高国民环保意识,争取国民的理解和支持。例如,日本通过定期公布环境信息等方式,保证公众的环境保护知情权和监督权;并允许有条件地区的居民自发创立环保团体,这些团体能够协助政府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经过30多年的实践探索,发达国家实施的环境税对环境改善效果显著。硫税使瑞典的硫排放量降低了6000吨;碳税让挪威部分经济部门二氧化碳排放量年均下降20%以上。美国自对损害臭氧的化学品征收消费税以来,人们普遍减少了对氟里昂的使用;汽油税的征收,鼓励了消费节能汽车,从而减少了污染排放;开采税的征收,有效抑制了在盈利边际上的开采,从而减少了约10%-15%的石油总量消费。

环境税也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应。环境税提高了部分资源、能源和燃料的价格,促使企业改进工艺和加大技术创新,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竞争力。如美国对破坏臭氧层的碳氟化物征税,刺激了企业开发新的替代产品。瑞典对含硫柴油征税,推动了企业开发新的少污染燃料。此外,通过环境税的导向作用,也推动了发达国家环保产业的发展。

(五)国家经验

1、瑞典经验:碳税降低能耗

技术、规划、碳税与碳交易市场。上世纪70年代开始,瑞典就制定了明确的政策,降低了对石油的依赖程度。之后又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继续推进环保。瑞典的实践证明,国家经济的发展与节能减排是可以并行不悖地推进、同时实现的[16]。其经验主要有这样几个方面:

(1)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方面,瑞典有很好的技术支持。一个例子是三层绝缘玻璃技术,可以在冬天供热,夏天制冷,使得能源利用率在80%、90%左右,简单易行又富有成效。

(2)政策层面

1在规划时注重考虑节能减排和环保,不论是城市建设还是住宅设计。

2采取考虑成本效益的措施。在瑞典,使用化石能源就要交税,也就是碳税,而且还必须为使用能源而付费,不管是买产品还是供热。这可以让消费者树立这样一种意识,消耗资源就让环境付出了一定的成本代价。通过这样的价格杠杆来减低对能源的消耗。

3瑞典打算在2012年后进一步完善碳交易市场,这能够对碳进行很好的全球定价,作用类似于碳税。目前欧洲的碳交易市场比较发达,但希望在全球范围内建立这样一种机制,希望其他国家也都参与进来。

另外,瑞典还有很多鼓励投资支持环境保护的措施。

2、芬兰经验

政府强力推动、企业研发持续投入以及民间力量不断呼吁,推动了可再生能源在芬兰的利用,这不仅使芬兰化解了国内能源危机,还让它成为世界上最环保的国家之一。

芬兰的成功与其合理的能源利用结构有关,其中突出的是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目前可再生能源已经占芬兰整体能源利用的25%,而中国仅为1.8%,芬兰也因此成为欧盟可再生能源利用率最高的国家。

(1)政府扶持

泥煤,这种被能源富足的国家不屑一顾的能源,在芬兰却成为能源供给中的重要部分。他们用泥煤来发电,福尔萨市近五万人口寄希望于其提供电力、水暖。

芬兰是一个能源匮乏的国度。从1930年开始,芬兰就为国内高涨的能源需求担忧。此后,芬兰一方面依赖从国外进口,另一方面决定利用国内的可再生能源。

芬兰的可再生能源利用到1960年初得到政府的有力支持。当时,芬兰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决定对国内可再生能源项目给予补贴。

芬兰政府规定任何企业都可以向政府申请可再生能源发展项目的资助,政府将给予25%-40%的资金补贴。

1980年,芬兰政府还专门设立国家技术创新局,推动芬兰企业的技术成果转化和应用。1990年,芬兰政府意识到单纯鼓励可再生能源发展还远远不够,因此决定向排放二氧化碳的企业征税,进一步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利用。这时,芬兰设立了一种独特的税种——“碳税”。以2002年为例,芬兰碳税税率一般为每吨二氧化碳1712欧元,而天然气的碳税减半。

碳税实质是一种调节税,它通过向使用石油、煤这些化石燃料的企业征税,来补贴使用生物燃料的企业。从而,诸如沼气、泥煤等生物质能源的利用开始有利可图。芬兰最大的开发生物能源的WAPO公司,也从那时起不断盈利。

(六)污染罚款

污染罚款最为税收制度的一种替代形式,在一些国家得到应用。污染罚款常常作为出台环境税之前的一种成本形式,通常罚款的多少也可以成为确定税率的基础[15]。目前,已

经有相当一些国家开始对污染物超标排放者开始罚款。这类污染罚款并不是直接与能耗的多少联系,而是通常对高耗能设备征税,排放控制通常与能源消耗有关。

一般来说,环境污染处罚的数额不同国家很不相同,有的罚款可以很少,有的则数额巨大,环境管理当局有很大的决定权。在许多国家,一次污染罚款每天的数额就可达到几十万美元,甚至到几千万美元(例如最近在美国的一个案例)。有些国家允许无限额罚款,其数额通常取决于环境污染的程度或污染者的收益的多少。这些高额罚款的确起到了提高环境法规震慑力的作用。

许多环境污染处罚系统随着实践而变得完善,能够很好地平衡环境污染者的社会、经济利益与其造成的环境损害之间的关系。美国已经能够做到这一点。其他使用行政管理的国家,如德国,也发现污染处罚制度是行之有效的。一些成功的范例可以推广到其他国家,以便模仿和扩展到民事处罚系统中。

在美国,对超标排放的处罚,其程度可以从警告或轻微罚款,到几十万美元的行政罚款,甚至是上亿美元的法律制裁,并且还要安装与罚款等价甚至价值高于罚款的新设备。多年来,多数环境罚款属于民事行为,例如2004财政年度,美国环保局罚款总额达1.49亿美元,其中,平均每笔行政罚款额超过了1.2万美元,司法裁决罚款总额约为5000万美元,平均每笔约为45万美元。

上个世纪七十、八十年代,美国环保局在《清洁空气法(CAA)》条款的执行过程中遇到了困难。例如,法律条款的具体执行需要环保局通过昂贵耗时的司法程序来完成,而罚款金额(与这些投入相比)则相对较低。1990年,《清洁空气法》修改,新的实施细则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强调有效性。每笔罚款的金额从1万美元增加到2.5万美元,罚款数额是根据超标排放的天数来评估确定的,这就迫使污染者接受数额更高的罚款。之后,罚款数额也随着通货膨胀而增加,这在2004年对处罚措施有所修改。

在《清洁空气法》的框架下,环保局和法院有一整套办法来确定罚款金额的多少,其中要考虑的因素包括环境损害行为本身所带来的经济利益、环境损害的严重程度、环境损害者的赔偿能力、环境损害者认错伏法的历史及其他因素。对每个(排放)管制领域都已经开发了一套计算罚款的方法,一方面可以提供一个较强的遵守法律的动机,同时可以用来对环境侵害案件的损失进行审理和认定。

有些情况下,污染者可以通过追加建设环境保护项目来减少罚款数额,这并不是法律要求的,但可以满足环境和社区的需要。2004财政年度,这类项目建设投入为4800万美元,几乎与司法解决的罚款数额相等。这样的项目可以直接使环境污染者所在的社区收益,而行政和司法途径污染罚款的资金则是直接进入了联邦财政的账户,并不能由环境部门获得。

罚款数额的大小并不是影响法律实施效果的惟一因素。1990年《清洁空气法》的实施条例在透明度和公众责任方面也有所加强。固定源污染物排放需要由排放者自行监测和记录,这些记录是要公开的。信息对市民的公开能够促使排放者自觉遵从法律及其相关条例的约束。而法律条款和条例对公众也是公开的,以有利于公众对污染物排放及有关司法程序的了解和监督。

与美国相似,德国对行政和刑事性质的环境侵害也有所区别。行政侵害类案件主要指在伦理上是中性的,不需要坐牢的案件。在行政诉讼程序下,公司可以因违反环境规定而被处以最高50万欧元的罚款。这些罚款可以是由于环境侵害而带来的经济利益。而惟一属于行政处罚的关押只是短期羁押,目的还是促使污染者尽快交纳罚款。

对环境侵害行为的处罚千差万别,一些还没有对环境违法实施行政和司法处置制度的国家正在着手考虑建立响应的制度。许多国家罚款的数额是基于污染物每天的排放量,再加上一系列相关系数,通过公式估算的。通过一般的文献资料并不清楚每天的排放量与最大罚款金额之间的关系。许多西欧国家,对造成水、空气污染及排放有害废弃物的行为将处以几十万欧元的罚款,有时,如果法规没有规定的,则根据法庭的判决来确定罚款数额。

(七)近期进展

韩国正在推进对大量排放二氧化碳的城市用气、液化石油气(LPG)和重油等石油制品从2008年起开始征收“碳税”的方案。财政经济部和政府革新地方分权委员会下设机构税收改革特别委员会近期表明,韩国政府计划向总统报告上述内容的《中长期税收改革研究劳务结果》[17]。

韩国税收改革的方向是,增加个人的消费税负担,减少企业的法人税负担。同时政府正在讨论的方案是,从2008年开始,对油价内含有的交通税和特别消费税等现有税金追加征收碳税。据能源经济研究院研究,如果引入碳税,城市用气和重油的价格将分别上涨2.9%和3.7%。

加拿大的人口大省魁北克省最近宣布,该省计划从2008年10月1日起在加拿大各省中率先开征二氧化碳排放税,所得收益将用于资助魁北克省温室气体减排计划。魁北克省自然资源部长克劳德?贝沙尔发表声明说,根据省政府批准的计划,魁北克省所有能源公司都必须为销售的产品缴纳数额不等的税,其中销售每升汽油需缴税0.8加分(1加分约合0.94美分),每升柴油缴税0.9加分,每吨煤缴税8加元。包括加拿大石油公司、魁北克水电公司等能源大企业在内的50多家企业将受该计划影响。魁北克省每年由此多获得的2亿加元(约1.88亿美元)税款将用于改善公共交通设施等,以促进节能减排[18]。

(八)对我国研究环境税和碳税的启示

发达国家环境税制的实施,表明了环境税制在促进经济、社会与自然协调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为我国环境税体系的建立提供了可供参考的经验6[15]。

运用税收手段加强环境保护,促进可持续发展,在国外有很多成功的范例。我国现行税制实施10年之久,与目前的社会经济环境已经出现了许多不协调的地方,应进行增设或改进[19][20][21][22][23]。

改进资源税:资源税征收数额少,比重始终没有超过1%,而且由中央统一立法,拥有资源禀赋优势的省份没有机会通过税收手段取得自然资源带来的优惠。另外,现行资源税存在税额确定不公平,难以对中国的环境起到保护作用等缺欠。

新增能源税和环境税:由于目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基本上由于化石燃料的开采和燃烧造成的,除“资源税”外,在消费端征收能源税则能充分体现“谁使用谁付费、谁污染谁负责”的公平理念。征收能源税和燃油税在国外已经比较普遍,而在我国燃油税迟迟不能实施。由于能源税的税基十分开阔,开征能源税肯定会对能源生产者和能源消耗大户产生额外的税负,因而在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虑税收中性与税后调控的关系[24]。

用绿色税收加强对环境的保护,合理设置环境保护的税收和收费体系,开征环境保护税(或污染税),促进清洁生产,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对于环境保护税,目前中国有不同的两种不同方案:一是将现行的有关税费改成税,另一个是开征新的环境保护税。此外,对现行税制重的若干税种税目进行调整,也能改善其环境保护功能。

调整税收优惠政策:目前世界上只有我国还在实行生产型的增值税,这种人为扩大税基以保证财政收入和抑制投资的作法,长期实行将妨碍经济持续增长,必须向“消费型”转变,但对投资过热行业要采取慎重措施;对环保产业适当减免税;对清洁、高效的能源和用能产品减免税,区分税率,例如在消费税税率的设置上区别对待不同品质的汽柴油,将车船使用税改成汽车重量税,不同重量的车型设置不同税率;对那些用难以降解和无法再回收利用的材料制造、在使用中会造成重污染的包装物品、一次性电池及氟利昂等产品征收消费税,并采用高税率。

推进“费改税”:从税收负担率来看,我国的宏观税负水平并不低,但是由于名目繁多的“费”,使得我国企业的实际税负并不轻。从上届政府开始的税费改革目的就在于在规范政府收入机制的基础上,规范政府部门的行为。费的立法层次比税低,运作又不规范,因此,对各类收费在重新审视的基础上进行分类,取缔非法收费,将部分费改为税,保留收费的项目要加强管理,是解决当前政府收入不规范的关键。迄今为止,税费改革在农村部分又一定进展,其它方面的改革还有待出台。就保护资源和环境而言,目前迫切的任务有:取消养路费,征收燃油税;取消部分排污费,增加相应税种;取消城市水资源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代之以范围扩大、功能完善的资源税。

实施有利于交通环境保护的“绿色”财税政策:应尽快出台燃油税;征收汽车重量税;改革消费税;改革车辆购置税;从生产和购买双方面对那些提前达到国家下一阶段油耗限制标准和排放要求的车辆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差别化的停车收费制度,按照汽车的大小、重量和排污情况以及停车地点等确定停车费率;适时征收排污费(税)等。城市机动车是重要的大气污染源,根据“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对机动车应该征收排污费(税)。

从OECD国家发展实践来看,在环境税开征之初,其占总税收收入的比例约为6%,最高的葡萄牙和爱尔兰两个约在10%,此后这一比例逐渐上升,2004年达到15%左右。因此,在能源税税率设计上应坚持:一是不同类能源实行差别税率;二是针对汽油、柴油等直接消费类能源应采用分时间段的累进税率,逐步调整到位,不宜操之过急[25].

二、实施碳税的效果

(一)国际研究回顾

1、国际研究历程

由于碳税是减排温室气体的一个主要政策手段,也是分析减排成本的一种途径,因此国际上对碳税实施效果的研究很多,已经非常成熟,并有许多研究报告。许多模型组利用其模型对碳税进行了定量化分析。IPCC的多个研究报告均对碳税政策有所回顾⑨[27][28]。这里仅进行综述。

进行政策分析以及碳税效果分析是,基准线的选择是一个基础。决定减排总成本的重要因素是确定为了达到一个给定的目标需要减排的数量,因此排放的基准线是一个关键因素。二氧化碳的增长速度取决于GDP的增长速度、单位产出能源使用的降低速度和单位能源使用的二氧化碳排放降低速度。

在一个用能源部门模型的多模型比较项目中,十多个国际研究小组都研究了《京都议定书》中承诺的减排成本。为了降低排放实行碳税并且一次付清,碳税的大小为必须的市场干涉程度提供了一个初步的信息,而市场干涉的程度等于为了实现一个既定排放目标的边际减排成本。为实现一个特定的目标而需要征收的碳税取决于有和没有目标的供应(包括节约)的边际来源,而这又取决于一些因素,如必须减排的量、有关成本和有碳、无碳技术可获得性的假设、化石燃料资源、短期和长期的价格弹性。

如果没有国际排放贸易,不同模型得到的2010年实现《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目标所需的碳税在很大的范围内变动。根据表1的注释,美国的碳税范围为76美元到322美元,欧洲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的碳税范围为20美元到665美元,日本的碳税范围为97美元至645美元,其它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加拿大、澳大利亚以及新西兰)的碳税范围为97美元到425美元。所有的数据都以1990年的美元计。如果国际贸易允许的话,边际减排成本的范围为20美元到135美元每吨碳。这些模型通常没有考虑无悔政策、二氧化碳库的减排潜力和除二氧化碳以外的其它温室气体。

然而,由于不同国情(在相同的碳税下终端能源消费中,化石燃料份额较低的国家受到的影响比其它国家小)和不同政策的影响,碳税水平与GDP变化和福利没有严格的相关性。

为了在不同国家间比较容易进行比较,以上研究假设碳税(或可拍卖的排放权)收益以一次获得的方式回到经济中。如收益被用来减少现存的扭曲税制,如收入、薪水和销售税,则能减小由一个既定的边际减排成本引起的净的社会成本。但是返还式税收一次获得的收益不能得到效率收益,通过降低其他税种的边际税率的方式返还有助于避免效率成本或现有税制的无效权重的损失。通过(1)改善环境和(2)减少税制成本,使收益平衡的碳税能够提供双重红利成为可能。

表2-1 各个模型组研究的碳税结果

注:Oxford模型的结果没有在表TS和SPM的范围内,因为对这个模型还没有进行很好的学术评估(因此IPCC对其评估也不合适),而且此模型的决定结果的一个关键参数来自于80年代初。此模型与CLTMOX(与Oxford能源研究学院开发的模型完全没有关系。

EMF—16.GDP损失(以GDP的百分比计)是指实现《京都议定书》减排目标下的损失。四个地区指的是美国、欧洲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OECD—E)、日本和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CANZ)。情景包括没有贸易、仅附件B内贸易和全球贸易情景。

人们可以区分双重红利的较弱的和较强形式。较弱的形式声称:相对于把税收收入以一次付清的形式返还给居民和公司,当收入用于减少先前的不正常税收的边际税率时,给定的税收收入中性和环境改革的成本能够得到降低。较强的双重红利的形式声称:税收收入中性的环境税改革的成本为零或负。双重红利的较弱形式宣称得到了事实上的普遍接受,双重红利的较强形式则有争议。

将碳税或可拍卖的排放权返还给哪里取决于一个国家的具体情况。模拟结果表明,对效率非常低的经济体和由于没有考虑环境因素而被扭曲的经济体,收益循环效果实际上可以大于一次成本和税收效果以便将强势双重红利实物化。这样,在几个有关欧洲经济(相对的人力税收制度可能严重扭曲)的研究中,在任何一种情况下都可能比其它返还措施频繁地获得强势双重红利。与此形成对比的是,大部分对美国的碳税或排放权的研究表明,通过降低人力税返还的效率没有通过资本税返还的效率高,但两者通常不会产生很强的双重红利。另一个结论是:即便在没有强势收益的情况下,碳税收入被用于减少其他税种边际税率的返还政策比无返还政策效果好,如世袭配额制。

在所有引入二氧化碳税的国家中,对有些部门不征收碳税或不同部门的碳税不同。大多数研究表明部分部门免税的经济成本比同一税率的成本高,但是免税成本不同。

2、碳税的分配作用

和总成本一样,对气候政策成本分配的总体评估也很重要。如果有一些人的处境变坏,则一个能导致效率提高的政策也可能不会使总体的福利提高,反之亦然。特别要指出的是,如果有缩小社会收入差距的愿望,则应该在评估中考虑其对收入分配的作用。

碳税的分配作用看来是倒退的,除非碳税被直接地或间接地用于低收入人群。通过减少人力税来返还碳税可能比一次返还(返还的收益直接回到有工资收益者或资本拥有者)具有更吸引人的分配作用。减少人力税导致工资增加,并有利于其收益主要来自劳力的人。从这一点上看,减少人力税并不是比分配给社会所有群体的返还计划高明,而且有可能消弱了碳税的回归特性。

3、温室气体减排的附带效益

即使不考虑避免气候变化的效益,旨在减排温室气体的政策也对社会有积极和消极的作用。对附带效益的定义、作用和大小以及将其结合到气候变化政策的方法目前还没有一致的看法。近来针对国民经济整体而不是一个部门作了研究,除了近来在方法上的进展,对温室气体减排政策的附属效果、效益和成本进行定量估算仍然非常具有挑战性。除了这些困难,在近期内,一些情况下的温室气体政策的附带效益可以占减排成本的很大一部分,在一些情况下附带效益能与减排成本相当[27]。根据文献,附带效益对发展中国家尤其重要,但这些文献还很有限。

附带效益和成本确切的大小、规模和范围随着地理位置和基本情景不同而变化。在一些情况下,基于情景设置了相对低的碳排放和人口密度,附带效益将很小。大部分用于估算附带效益的模型——可计算的一般均衡模型(CGE)——在估算附带效益时都碰到了很多困难,因为这些模型很少有,也可能没有能力得到估算附带效益所必需的空间数据。

从基本情景的考虑看,大部分有关附带效益的文献仅仅只系统地分析政府有关环境的政策和规则。与其成为对比的是其它常规政策基线问题,如与能源、交通和健康有关的问题一般来说被忽略了。但基线中考虑了非常规问题,如与技术、人口和自然资源相关的问题。对于在此被评估的研究来说,最重要的附带效益与公共健康有关。模拟附带效益不确定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污染物排放及其大气浓度间的关系,尤其是二次污染物的重要性。然而,除了公共健康带来的附带效益外,还有很重要的没有量化的货币的附带效益。同时,看来在方法和用于估算附带效益的模型间有很大的差距。

根据能源所IPAC模型的研究,温室气体减排的大部分政策和目前国家的节能减排政策是一致的,因此在近期(20年中)温室气体减排具有很强的减少当地污染物的附带效益。从长期来讲,在当地污染物得到解决以后,长期的适合低碳发展能源系统完全是一个清洁的体系,因此不再是一个附带效益问题,而是一个完全一致的发展格局。

(二)国内研究回顾

国内对碳税的研究已经进行了许多。魏一鸣、王铮、王灿等均报告过他们的研究成果[29][30]。他们均利用CGE模型对碳税的效果进行了分析。

魏一鸣以“能源-经济-环境-技术-社会相结合的复杂系统(E3TS)”为对象,开展了能源与环境政策建模方法及其应用研究,应用多地区投入产出模型与情景分析技术,建立了

中国区域能源需求与二氧化碳排放的多地区预测模型和模拟分析平台。该模型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围绕影响能源需求的各主要因素,建立了五种体现不同技术、经济发展状况的典型情景,将中国分为东北、京津、北部沿海、东部沿海、南部沿海、中部、西北和西南8大经济区域,对2010年及2020年各情景下各区域的能源需求及相应二氧化碳排放进行情景分析,形成了制定国家能源战略的重要基础。其中对碳税作为一个减排政策进行了分析。

而我国关于环境税的研究已有近十年的历史,财政、税务、环保等有关部门已经组织实施了一系列研究课题,取得了很大进展。财政部财科所、税务总局税科所、环保总局环境规划院等科研单位也开展了大量研究,发表和出版大量论文和专著,提出了许多有益的观点和思路及环境税收框架。这些研究大多从理论层面进行探讨,尽管有些也提出了环境税收方案,但是离实际操作的环境税还有一定距离,这就是目前环境税工作需要突破的。环境税收制定工作将在国内外调研和广泛讨论的基础上,提出具体的环境税税收设计方案。

能源研究所IPAC模型组长期以来利用模型为定量分析工具,对碳税的效果进行了评价。近期的研究成果反映在2006年出版的研究报告中[5]。

(三)研究方法

1、研究内容

根据研究目标,以及所提出的研究问题,这里将针对碳税研究中新的需求构建研究方法。这里在对国内外研究回顾后,将主要就下面的研究议题进行分析

- 较低税率的影响分析。根据环境税体系研究的需求,提出了首先采取较低碳税税率的可能性,因此需要对较低碳税税率的效果进行分析。

- 碳税实施对能源价格的影响。在此之前,对碳税实施之后对温室气体减排的影响,以及对经济结构影响的分析较多,而对能源价格的影响分析较少,特别是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的影响分析。

- 考虑全球碳税情况下对全球温室气体减排的影响。由于最近国际模型研究中对国际普遍碳税和碳价格研究越来越多,已经开始影响到决策进程。而在国内还没有这样的研究。因此这里将对此进行分析。

2、研究框架和模型

根据上面的研究议题,这里将采取多模型框架研究方法对碳税进行定量分析。模型选择IPAC模型组中的IPAC-CGE模型和IPAC-Emission全球情景分析模型

[28][31][32][33][34][35]。

IPAC-SGM模型是在与美国太平洋西北实验室就SGM模型合作的基础上建立的。IPAC-SGM 模型主要用于能源和经济活动引起的温室气体(GHG)排放,其经济学原理为可计算一般均衡。它考虑全部经济部门的活动,建立起各部门间的相互影响和联系,体现技术进步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在全球范围研究所有重要温室气体的总排放问题。因而全面、系统和综合是其追求的目标。IPAC-SGM可预测多种情景设定下由人类经济活动引起的GHG排放,并进行相应的

政策分析。由于化石燃料的燃烧是GHG的主要排放源,因此,SGM对能源活动进行着重分析[36]。

IPAC-SGM将经济系统划分为居民、政府、农业、能源和其它生产部门,部门还可根据需要进一部划分。经济行为的决策者包括居民、政府和生产者。生产部门使用的基本生产要素包括资本、劳动力和土地。生产部门根据要素的组合生产出产品。模型假定居民拥有土地、劳动力和私人资本,人口特征亦由居民部门内部决定。居民基于要素市场的价格决定土地和劳动力的供给水平,又由此影响利润、税收、补贴、居民收入。居民储蓄也在居民部门处理,储蓄的变动由利率决定,该部门也决定最终消费产品的结构。政府从上述经济活动中得到税收收入,这些收入主要用于三个方面的政府服务开支:一般服务、国防和教育。

IPAC-Emission模型是对用于IPCC排放情景专门报告(SRES)中使用的AIM-Linkage 模型进行扩展后得到的。其结构见图1。这个模型将社会经济发展、能源活动和土地利用活动结合起来,形成全范围的排放分析过程。IPAC-Emission模型主要包括四个部分,1)社会经济与能源活动模块,主要分析社会经济发展条件下能源的需求和供应,同时得到能源的价格;2)能源技术模块,对中短期能源使用过程中的能源利用技术进行不同条件下的应用分析,在不同技术构成条件下得到能源的需求量。能源技术模块中的能源需求量对社会经济与能源活动模块中的中、短期能源需求量进行修正,使宏观经济模型中的能源分析能够更好反映中、短期能源活动;3)土地利用模块,对土地使用过程中的排放活动进行分析。其主要包括农业粮食生产、畜牧业生产、森林管理和生物质能源生产过程中的排放活动;4)工业过程排放模块,主要分析各种工业生产过程中的排放活动。模型中的社会经济与能源活动模块是以美国西北太平洋国家实验室开发的ERB模型为基础扩展而得到的。能源技术模块则是利用了能源所气候变化对策评价研究组与日本国立环境研究所共同开发的AIM技术模型。土地利用模块是对美国西北太平洋国家实验室开发的AGLU模型进行修改扩充得到的。

IPAC-Emission模型是一个全球模型,包括九个地区,它们分别是:美国、西欧与加拿大、亚太OECD国家、经济转型国家、中国、中东、其他亚洲发展中国家、非洲、拉丁美洲。这些区域可以改变,在进行改变时,其相应数据应同时修正。IPAC模型可以预测至2100年,前50年的分析较为详细,每5年一个时间段,后50年为25年一个时间段。

两个模型采用相同的情景参数,以求情景和结果的一致性。在人口、劳动力、经济增长、部门结构、部门效率进步、技术参数、资源等重要参数上取得一致。但毕竟是两个模型,最终结果比较类似,无法做到完全一致。

在研究分析中,包括的温室气体有:CO2、CH4、N2O、Nox, CO, HFC,PHFC和SF6为主进行研究,同时考虑SO2的排放。根据数据可获得性和模型方法论,排放源主要包括能源活动中的排放,工业生产过程中的排放,土地利用过程中的排放,以及垃圾排放等。

研究时间段为2030年(国内碳税)和2050年(全球分析)。

考虑的温室气体为CO2(国内碳税),以及CO2,甲烷和氧化亚氮(全球分析)。

(四)碳税影响分析

1、较低碳税

碳税税率的确定,主要来自于IPAC模型组的前期研究,以及国外一些国家所采用的税率,见表2。同时根据近期环境税体系研究的需求,又新考虑了以较低税率开始,不要对我国的经济产生大的影响,设计了较低的税率。

表2-2 碳税税率设定单位:(元/tC)

2.征收碳税效果分析

实施碳税对能源需求、GDP和CO2排放的影响分别见图2至图10。可以看出,实施碳税对CO2减排有很好的效果,同时对GDP影响不大。碳税税率方案1 的情况下,2020年CO2减排与基准情景相比可以达到19%,2030年接近24%。对GDP的影响总体来讲很有限,最高在0.45%左右,影响不明显。在刚实施碳税时,由于经济体的结构受到冲击,即使在税率较低的情况下,GDP损失在初期就达到0.4%左右。而其后随着税率升高,GDP损失率没有明显升高,而在2025年之后开始下降。这主要是由于碳税实施后经济结构开始调整,经过一段时间后(主要取决于投资周期和技术寿命期),经济结构调整到比较低碳排放经济体系下,而这种投资和经济结构调整有利于经济发展,GDP损失就不明显。

另外,碳税的实施也具有很好的节能效果,从下面几个图中可以看出,实施碳税的节能率与基准情景相比,2030年也可以达到23%。通过与能源税相比,虽然低于类似税率的能源税,但差别不是很大。这说明碳税在节能方面具有比较好的和能源税的协调一致性。

但需要认识到,这些CO2减排和节能效果的实现,考虑了技术进步和其他政策的影响。如要实现结构调整,还需要其他政策的配合。模型中由于采用了CGE模型,是设定了一个完善的市场和政府功能,而没有考虑市场的实效和政策实施的障碍。因此这里是一个最优化结果。对技术进步也是一样,如果实现碳税情景下的效率提高,还需要如能效标准等其他政策支持。

采用碳税后对各部门产出的影响见表2-3。

表2-3 采用碳税1对各部门产出的影响

表2-4 采用碳税2对各部门产出的影响

表2-5 采用碳税3对各部门产出的影响

表2-6 CO2排放量,百万吨碳

表2-7 税收收入,亿元

3、 2050低碳情景中的碳税

在我们目前进行的2050年低碳情景研究中,考虑了一组节能、可再生能源、核电、经济政策。其中碳税是其中一个重要的选择。表8中给出了低碳情景中的政策选项。

表2-8 低碳情景中的政策选项

图2-11到图2-13给出了2050低碳情景研究结果。虽然难以给出其中碳税的效果,但碳税是其中一个主要的政策。由于2030年之后能源结构也有明显调整,碳税税率也要相应调整才能达到更好效果。

4、对能源价格影响分析

征收碳税可以实现节能和可再生能源、核电的发展。节能及意味着能源需求的减少,这研究可以降低税前能源价格。同时可再生能源、核电的发展更多以来本地供应,对能源安全也是一种贡献。

这里利用IPAC-Emission模型分析碳税对能源价格的影响。IPAC-Emission模型是一个全球模型,分析碳税对能源价格的影响实在考虑全球资源、供应和需求平衡的基础上得到。IPAC-Emission模型是一个部分均衡模型,考虑全球能源市场均衡,这样可以分析全球分地区的能源价格。在分析能源价格时,考虑的产地能源开采成本,以及国际和国内能源运输成本,之后得到能源市场的销售价格。但这里更多的成本的概念,没有考虑盈利。因此市场实际价格于这里报告的价格不一致。但可以利用这个分析很好的看一下碳税对能源价格的影响。

分析全球碳税时一个初步的假定是各地区实施碳税的税率。在全球排放情景研究中,大多数模型仅进行了简单的设置,即全球采用同一税率,不考虑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区别。但在IPAC模型参与的全球研究中,如IPAC参加的EMF-21和22研究中,以及IPCC排放情景中,均考虑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区别,将碳税的税率大小,以及实施碳税的时间保

论我国碳税制度设计应注意的问题

论我国碳税制度设计应注意的问题 我国必须建立低碳社会,而碳税的出现正好弥补了我国的环境税税收体制不够完善的这一缺陷。然而,鉴于该税种涉及面广、意义深远,因而,在设计时必须要谨慎,开征碳税应未雨绸缪,考虑多方面因素。 标签:碳税;制度;设计 所谓碳税是指针对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稅,它以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保护环境为目的,通过对燃煤和石油下游的汽油、航空燃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产品,按其碳含量的比例征税来实现减少化石燃料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接受了外部性理论,他认为要使环境外部成本内在化,需要政府采取税收或者补贴的形式来对市场进行干预。碳税是根据污染造成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对污染者所收的税,以税收形式弥补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之间的差距,将污染的成本加到产品的价去,所以碳税又被称之为“庇古税”。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运行调节司的统计,2000~2008年中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年均增长率为12.28%,排放总量由27亿吨增至70亿吨,期间累计排放量为415亿吨。2010年中国排放量约为80亿~90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如果不采取措施降低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碳排放量,到2030年,中国的碳排放量将会达到300亿吨甚至350亿吨。并且根据哥本哈根全球气候大会达成的协议,对于中国这样一个世界人口最多,担负着巨大的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的国家而言,是一个相当大的压力。 1 碳税的归属与使用问题 1.1 碳税的归属 碳税的收入归属上有三种选择,即地方税、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一般而言,根据中央税与地方税的划分标准,地方税应该是具有非流动性且分布较均匀、不具有再分配和宏观调控性质、税负难以转嫁性质的税种。而碳税对整个宏观经济、产业的发展产生影响,还涉及一个国际协调的问题。从这个角度看,碳税不宜作为地方税,作为中央税更为合适。但考虑到我国目前地方税税收收入过低,为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建议将碳税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中央与地方分成比例为7∶3。 1.2 碳税的使用 碳税收入应该采用以下使用内容和方式:一是用于重点行业的退税优惠和对低收入群体的补助等方面;二是可以建立国家专项基金,专门用于应对气候变化、提高能源效率、研究节能新技术、新能源技术开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实施植树造林等增汇工程项目以及加强有关的科学研究与管理,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三是在具体使用方式上,应该更多地采用财政贴息等间接优惠方式,

基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税制度研究

基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税制度研究 摘要 为了缓解全球变暖,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选择碳排放权交易和碳税两种方式对本国碳排放量进行调控。作为全球CO2气体排放大国和第二大经济体, 中国也在积极建设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并在2017年的时候正式开启建设。但由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自身因素的限制,单靠碳交易无法有效帮助解决CO2减排的全部问题。与碳排放权交易相比,碳税的实施成本和风险更低,也更加公平。只有将碳税和碳排放权交易各自优势配合使用,才能更加容易的实现碳减排的目标。本课题以对比分析研究碳排放权交易和碳税两种减排手段,从而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有效率的碳减排政策,并且在中国已启动建设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基础上,对我国碳税制度实施的必要性以及与存在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碳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减排

一、绪论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近些年,全球各地极端天气气候灾害越来越频繁,高温、严寒、洪水、干旱、台风、暴雨等各类极端天气事件已经严重威胁到了人类的生存空间。这些极端天气气候灾害的出现并非偶然,而是与全球气候变暖和人类活动影响紧密相关。在本世纪初一直到今天,在全球范围内明显可见的趋势是气温不断上升,过去五年更是有气温记录以来温度最高的五年①,未来气温是否继续攀升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全球的碳排放量。全球气候的变暖问题已经严重威胁到了人类,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降低CO2排放量和发展绿色低碳环保经济。我国作为世界GDP排名第二的国家和CO2的主要排放国,也展现我们的大国风范主动承担了国际减排义务,在2015年的《巴黎气候协定》也许诺将于2030年达成CO2排放峰值和大幅减少CO2排放,并在2017年底启动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目前也在积极筹建中,但尚不完善,因此不能有效帮助我国落实碳减排目标。现阶段,国际上对于碳减排行之有效的经济手段除了碳排放权交易以外还有碳税制度,两者也是大多数国家应对碳排放问题的政策首选,各有优劣。只有两者相互配合,才能更有效的落实碳减排的目标。本课题基于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已启动建设的情况下,对碳税制度实施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探索适合我国的CO2减排政策。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随着全球气温的不断上升,已经严重威胁到了地球的生态平衡,其引发的各种天灾人祸也让人类的生存变得岌岌可危。为应对全球变暖危机,国内外学者针对碳减排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国际上现行的CO2减排措施中较为有效的有征收碳税和建设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两种方式,因此在本部分梳理了部分学者对这两种政策的研究成果。 1. 碳税国内外研究状况 国外对碳税的研究最早可以追溯到上世纪90年代由英国Arthur Cecil Pigou 所著的《福利经济学》,该书从经济学中的外部经济性的角度出发提出建议:政府根据污染程度向排污者进行征税,从而控制污染排放水平。这也就是赫赫有名的“庇古税”,碳税实际上也属于庇古税。为了解决庇古税的实际应用问题, William Baumol和Wallace E.Oates在The Theory of Environmental Policy(1988)通过涵盖外部性理论及其在环境政策中的应用,提出“环境标准—定价方法”,

税法答案

期末作业考核 《税法》 满分100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0分) 1.税收概念 答:税收是以实现国家公共财政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或特定行为实施的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金钱课征,是一种财政收人的形式。 2.超额累进税率 答:超额累进税率是根据课税客体数额的不同级距规定不同的税率,对同一纳税人的课税客体数额按照不同的等级税率计税。 3.法定增值额 答:所谓法定增值额,是指各国政府根据各自的国情、政策需要,在其增值税法中明确规定的增值额。 4.劳务报酬所得 答: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独立从事非雇用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即个人从事设计、装演、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济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5.契税 答: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在我国,契税是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赠与或交换而发生产权转移或变动订立契约时,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 二、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1.税法解释应当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1)实质课税原则 实质课税原则是指在税法解释过程中,对于一项税法规范是否应适用于某一特定情况,除考虑该情况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课税要素外,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尤其要结合经济目的和经济生活的实质,来判断该种情况是否符合税法所规定的课税要素,以决定是否征税。 (2)有利于纳税人原则 根据传统税法理论,税法解释的价值取向因此偏重于“有利于国库”原则。随着纳税人权利的勃兴和私有财产保护的盛行,税法解释的原则逐渐转向“有利于纳税人”原则的价值取向。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保护纳税人权利的根本价值。 2.增值税有哪些作用

碳税拟单独成税十二五或开征

碳税拟单独成税十二五 或开征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碳税拟单独成税“十二五”或开征环保税体系设计新方案上报财政部——— 碳税拟单独成税“十二五”或开征 环保部、财政部、国税总局的年度工作会议近期密集召开,环保税被频频提及。《经济参考报》记者获悉,环保税体系设计新方案已由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上报财政部,在该方案中,碳税不再被视为环保税之下的“二氧化碳”税目,而是独立税种。财科所所长贾康对此解读道:“严格地说,环保税应该被视为一个税收体系,既包括已有税种的‘绿化’,也包括考虑要征收的碳税。” 对此,财科所副所长苏明向《经济参考报》记者透露,财科所最新上报财政部的课题建议,碳税作为单独税种立法并开征,可在“十二五”中后期开征,征税对象包括煤炭、原油、天然气等温室气体排放大

户。“环保税、碳税两税齐征并不会影响税率,因而不会导致企业税负过重”。未来碳税税率制定要综合二氧化碳排放量、行业利润空间等因素。 贾康也认为,在国内诸多税种中,碳税开征具有罕见的“双重红利”。一方面,把某些企业造成社会成本的“负外部性”内部化,倒逼企业转型升级;另一方面,因为多增加了一块税收,政府可以在宏观税负不变情况下,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的水平,有利于鼓励企业更好地发挥市场活力。 环保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总工程师王金南向记者强调,即便是可能同时被征收碳税、环保税的石化企业,如果节能减碳做得好,整体税负也可能不会增多。 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建议,碳税应“温和征收”,开始的时候可以只是一个比较粗线条的框架,慢慢再细化。“碳

国际碳税方案的比较分析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9111068933.html, 国际碳税方案的比较分析 作者:王珲 来源:《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2年第03期 摘要碳税作为一种控制二氧化碳排放的经济手段受到许多学者的青睐,国外一些学者主 张通过在国际层面实行碳税来实现全球二氧化碳减排的目标,并提出了不同的设计构想。但至今仍没有研究者对国际上的国际碳税提议进行系统的归纳。对已有国际碳税提议进行归纳和分析即成为本文的目的。本文将已有典型的国际碳税提议归纳成四种方案,即统一的国际税方案、有差异的国际税方案、统一的国内税方案和国内税+边境调节税方案,分别阐述了每种方案的内容和特征,并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从成本效益、公平性、参与广泛性及可操作性四个方面对所归纳的四种方案进行对比分析。通过分析得出,如果仅基于成本效益、公平性、参与广泛性及可操作性四个指标,前三种方案差别不大,但都明显优于第四种方案,因此第四种方案是最劣的。但如果考虑到方案实行的现实条件和推动力,最劣的第四种方案是短期内最可能实 现的,并且,最优的国际碳税方案可能需由最劣的方案逐次演化而成,而难以直接实现。 关键词国际碳税;方案;比较分析 中图分类号 F811.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2)03-0082-05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2.03.014 国际碳税近几年开始受到国内研究界的关注,但在国外,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就有学者对国际碳税进行了设想和论证。如Hoel提出在全球实行统一的国际碳税[1];Nordhaus,Aldy 和Stavins等也主张统一碳税,但其内涵及方式又迥异于Hoel所提方案[2-3];Gersbach提出了关于国际碳税的全球性返还制度(GRS,a Global Refunding System) [4];欧盟和美国等近年来提出了对发展中国家实行碳关税。可见关于国际碳税的方案不少,若不加以辨析和梳理极易引起混淆,尤其国内有些学者在引用这些方案时不加区分,可能误导读者。 Sandmo曾将处理二氧化碳等问题的国际环境税归纳为统一的国际税、非统一的国际税和只对发达国家征收不对发展中国家征税三类,并认为统一的国际税模式是最优的[5],但他的归纳比较粗略,未详细描述各方案的特点,且由于近年来许多新方案的提出,该文的归纳已显落后。 为此,有必要对现有的各种国际碳税方案重新进行梳理和比较,以了解国际关于国际碳税方案的研究现状以及各方案的特点。 1 国际碳税方案梳理

碳税征收对企业经济的影响

碳税征收对企业经济的影响 随着温室气体排放的增加,全球面临着严峻的气候问题,人们生存环境越来越恶劣。而我国早在2002年就已经成为世界最二大的二氧化碳排放国,能源消费不断上升,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同时,在哥本哈根会议上,温家宝总理也提出,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要比2005年下降40%—45%。我国如何实现低碳经济成为当前的关键问题,而碳税被大多数经济学家认为是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成本有效的经济手段之一。对此,许多高能耗企业不得不担心征收碳税会不会使企业雪上加霜。 一、开征碳税的必要性 碳税是根据化石燃料中碳含量或排放二氧化碳量征收的一种产品消费税。它以环境保护为目的,希望通过削减二氧化碳排放来减缓全球变暖。碳税有利于推动消耗化石燃料产生的外部负效应内部化,通过增加能源的使用成本以达到减少能源消耗的目的,所以开征碳税是促进我国节能减排和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有效经济手段之一。具体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开征碳税是减缓国内外压力的需要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碳排放量逐年增加。根据世界资源研究所的研究结果,1950-2002年间中国化石燃料燃烧二氧化碳累计排放量占世界同期的9.33%。气候变化已经对中国的自然生态系统和经济社会系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同时,中国的发展面临着人口、资源、环境的严重约束。为此,政府采取了相关的政策措施。但是“十一五”期间,中国的节能减排工作做得很艰苦。该时间段内,大部分节能减排任务主要是以行政手段来实现:下达减排指标,由地区或者行业来分解。然而,通过行政手段来节能减排,效果十分有限。国际上,我国作为仅次于美国的碳排放量第二大国也面临着种种压力。在这种情况下,碳税作为实现节能减排的有力政策手段和保护环境的有效经济措施,应成为中国应对气候变化中的主要政策手段之一。 2.开征碳税有利于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经济发展方式粗放,特别是经济结构不合理,是我国经济发展诸多矛盾和问题的主要症结之一。节能减排是进行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开征碳税能够推动化石燃料和其他高耗能产品的价格上涨,导致此类产品的消费量下降,最终起到抑制化石能源消费的目的,进而还能达到因减少使用化石燃料而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以及减少其他污染物排放的目的。因此,开征适度的碳税,会加重这些高耗能企业和高污染企业的负担,抑制高耗能、高排放产业的增长。同时,征收碳税有利于鼓励和刺激企业探索和利用可再生能源,加快

-关于碳税问题的研究

共1页江苏大学研究生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税务会计研究年级研12 日期2013-6 姓名学号成绩

关于碳税问题的研究 摘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是21世纪人类面临的重大挑战。本文探讨了二氧化碳排放税作为国际社会应对这一问题的重要手段,具有怎样的特性和优点及理论属性和分类状况,并对目前世界先进国家的碳税实施情况作了介绍。 关键字:碳税能源税环境税 引言 碳税是指针对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税。它以环境保护为目的,希望通过削减二氧化碳排放来减缓全球变暖。碳税通过对燃煤和石油下游的汽油、航空燃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产品,按其碳含量的比例征税来实现减少化石燃料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与总量控制和排放贸易等市场竞争为基础的温室气体减排机制不同,征收碳税只需要额外增加非常少的管理成本就可以实现。 由于与全球气候变化联系在一起,碳税在理论上被设定为需要一个全球性的国际管理体制,以实现最优产出,但这并不是必然的。一个国家或地区在确定排放限额及减排目标的情况下,在国家或区域的层面实施碳税具有相当的优越性。例如欧盟就正在讨论实施统一碳税以弥补2005年1月实施的碳排放贸易体系(ETS,Emission Trade System)的不足。 第一章国内外研究现状 1.1 国外对碳税的研究。 在对国外有关碳税的文献进行梳理时,最大的问题是文献太少,而且很多文献还是研究中国碳税问题的。就收集到的材料来看,研究主题主要是对碳税

的影响方面的研究。Benjamin从对汽车燃油征收碳税入手,分析了碳税对法国收入分配的影响。研究表明,在目前法国的碳税制度下,收入越高,所缴纳的碳税也越多;最穷的家庭缴纳的碳税占其收入的6.3‰,而这个比例在最富有的家庭中仅为1.9‰。目前我国基尼系数不断扩大,贫富差距问题已成为一个必须面对的事实。国内学者就碳税对经济的影响做了大量的研究,但对收入分配的影响还鲜有研究,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未来碳税的开征时间、方式、税率等多方面问题,因此,对碳税的收人分配效应的研究有待加强。 Govinda对碳税补贴政策的研究表明,如果将征收到的碳税用来补贴生物燃料的话,将极大地刺激生物燃料市场的发展,如果只开征碳税,而没有补贴政策,那么即使税率再高,也不会刺激生物燃料市场的发展。研究也表明,碳税会引起GDP的严重下降,同时会对能源密集型行业以及农业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一项对OECD国家9个能源密集型产业的研究显示,碳税会影响这些产业的国际竞争力,而且这种影响会随着税收补贴和豁免政策的不同而产生很大差异。Florian对化工行业的研究也证明,对某些地区的化工企业来说,可能会增加成本。Todd分析了碳税对新能源发电的影响。作者假定对每吨二氧化碳征收20美元或50美元的税,如果这项政策能够持续下去,将会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2008年,Hans提出了“绿色悖论”,他认为碳税会加速全球变暖,因为能源的拥有者担心未来的税收负担更重,因而在短期内加速开采。Ottmar认为“绿色悖论”成立的前提是初期的税负水平要低于一定的阈值,将来碳税的增长速度要高于资源所有者的贴现率。目前我国的能源结构依然是以煤为主,碳税的开征实际上能有效促进能源结构调整。新能源的主要特征是温室气体排放量少,如果开征碳税,并用其对新能源进行补贴,那么将有效地促进新能源的发展。国内目前对补贴方面的研究还比较少,征收的碳税如何支出,如何以此来调整能源结构,调整收入分配,这些都有待进一步研究。 在借鉴他国经验时,各国也要注意结合国情。Henrik等通过对瑞典进行研

财政学复习题1

厦门大学网络教育2011-2012学年第二学期 《财政学原理》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随着居民收入的提高,居民所面临的边际税率也上升,这称作( B ) A. 累退税率 B. 累进税率 C. 平均税率 D. 人头税 2.已经确立的政府预算由( A )负责执行。 A. 政府 B. 财政部门 C. 立法机构 D. 审计机构3.1994年我国实行了( C ) A. 利改税 B. 增值税改革 C. 分税制改革 D. 营业税改革 4.下列属于财政消费支出的有() A. 债务利息支出 B. 科学文化支出 C. 基础产业建设支出 D. 自然垄断行业支出 5.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是市场失灵表现的是( B ) A. 公共产品的存在 B. 公共产品供给的低效率 C. 自然垄断 D. 社会分配不公 6.下列哪种现象属于逆向选择问题( A ) A. 购买旧车 B. 购买汽车保险 C. 房屋装修 D. 汽车维修7.囚徒困境描述了私人提供公共品的( A )情形 A. 悲观 B. 乐观 C. 现实 D. 以上都不是 8.我国增值税的一般税率为( A ) A. 17% B.13% C. 6% D.4% 9.财政对公共企业的投入主要包括三种形式:直接投资、贷款和( A ) A. 补贴 B. 出口退税 C. 股权 D. 利税 10.随着居民收入的提高,居民所面临的边际税率也上升,这称作(B) A. 累退税率 B. 累进税率 C. 平均税率 D. 人头税 11.( B )提出了平等、确实、便利和节约的税收四项原则 A. 瓦格纳 B. 亚当·斯密 C. 穆勒 D. 萨伊 12.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是市场失灵表现的是( B ) A. 公共产品的存在 B. 公共产品供给的低效率 C. 自然垄断 D. 社会分配不公 13.已经确立的政府预算由()负责执行。 A. 政府 B. 财政部门 C. 立法机构 D. 审计机构14.现代政府预算最初产生于( B ),是市场和资本的产物 A. 美国 B. 英国 C. 荷兰 D. 法国 15.下列税种中属于行为税的是( C ) A. 遗产税 B. 消费税 C. 筵席税 D. 土地税16.下面哪一项不属于公共选择理论方法论的三要素之一( C )A.个人主义B.经济人假设 C.政治民主制D.交易政治 二、判断题 1、宏观经济总量失衡是市场自发运行的产物,市场本身无力解决(对)2.所得税在公平方面的调节作用优于商品税(对) 3.中国的房产税对城市居民的自用房屋是免税的(对)

关于碳税的研究-朱晓晨

关于碳税的税负转嫁分析 摘要: 如何实现二氧化碳()减排以实现社会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我国面临的重大挑战。我国作为能源消费大国,若开征碳税,将有多少行业的相关企业会受到影响,碳税的税负又会怎样在生产企业与消费者之间转嫁?本文对中国碳税的税负转嫁问题进行了相关分析与研究,并以此提出改进建议。 关键词:碳税税负转嫁 前言 碳税(carbon tax)是指针对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税。它以环境保护为目的,希望通过削减二氧化碳排放来减缓全球变暖。碳税通过对燃煤和石油下游的汽油、航空燃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产品,按其碳含量的比例征税来实现减少化石燃料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与总量控制和排放贸易等市场竞争为基础的温室气体减排机制不同,征收碳税只需要额外增加非常少的管理成本就可以实现。但碳税具有税收负担间接转嫁、税收征收隐蔽和管理便利的特点,从而是一种流转税。而作为流转税,税负是易于转嫁的,因为生产者和中间商可以通过提高产品的价格水平而将碳税税负转嫁给消费者。 正文 一、碳税基本情况介绍 (一)税基(征税范围) 碳税是对二氧化碳排放进行征税的税种,但导致全球气候变化的温室气体不仅包括二氧化碳,还包括氧化亚氮()、甲烷()、臭氧()、六氟化硫()、氢氟碳化物(HFC)和全氟化碳(PFC)等。中国现阶段碳税的征税范围和对象可确定为:在生产、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消耗石化燃料直接向自然环境排放的二氧化碳。由于二氧化碳是因消耗石化燃料所产生的,碳税的征收对象实际上最终将落到煤炭、天然气、成品油等石化燃料上。 (二) 计税依据 碳税的征税对象是直接向自然环境排放的二氧化碳,理论上应该以二氧化碳的实际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最为合理。但由于以二氧化碳的实际排放量为计税依据,涉及到二氧化碳排放量的监测问题,在技术上不易操作,征管成本高。因此在实践中更多地是采用二氧化碳的估算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即根据煤炭、天然气和成品油等石化燃料的含碳量测算出二氧化碳的排放量。由于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与所燃烧的石化燃料之间有着严格的比例关系,且石化燃料的使用数量易于确定,可通过投入量或使用量确定出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此外,这种计税依据的确定不需要涉及气体排放量的监测问题,易于操作,征管成本低。碳税的国际经验也表明,目前征收碳税的大部分国家都是以估算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税务机关尚不具备对二氧化碳排放量进行监测的能力,为了便于征收,降低征管成本,我国同样应该以二氧化碳估算排放量作为碳税的计税依据。估算排放量的确定根据《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中能源部分所提供的基准方法,石化燃料消费产生二氧化碳排放量的计算公式为: 二氧化碳排放量=石化燃料消耗×二氧化碳排放系数 二氧化碳排放系数=低位发热量碳排放因子×碳氧化率×碳转换系数 其中:石化燃料消耗量是指企业生产经营中实际消耗的产生二氧化碳的石化燃料,包括煤炭、原油、汽油、油、天然气等,以企业账务记录为依据;二氧化碳排放系数是指单位石化燃料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低位发热量是指石化燃料完全燃烧,其燃烧物中的水蒸汽以气态存在时的发热量,也称净热;碳排放因子是指石化燃料单位热值的碳排放量;碳氧化率是指碳氧化的比率,即氧化碳占碳排放的比率;碳转换系数是指由碳到二氧化碳的转化系数。

流转税、所得税和财产税的特点

第二部分财政——第十四章税收制度 学习重点: 1.税制要素与税收分类。 2.流转税、所得税和财产税的特点。 3.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的基本内容。 4.税收制度改革的目标取向和主要内容。 知识点一、税制要素和税收分类 (一)税制要素:指构成一国税收制度的主要因素,具体包括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税和免税、违章处理、纳税地点等。 【注意】纳税人、课税对象和税率是税制的基本要素。 1.纳税人:纳税主体是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注意1】纳税人可能是自然人,可能是法人。 【注意2】纳税人=负税人,如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纳税人≠负税人,如增值税、消费税等。 扣缴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课税对象:即征税课体,税法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 【注意】课税对象是区别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 税源:税收的经济来源或最终出处。税源总是以收入的形式存在的。 税目: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的具体项目,是对课税对象的具体划分。 【注意】税目反映整体的征税范围,代表征税的广度。 计税依据(或课税标准):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它规定了如何确定和度量课税对象,以便计算税基。 分别是:计税金额(从价税)和计税数量(从量税)。计税金额可以是收入额、利润额、财产额、资金额。 3.税率:指税法规定的应征税额与课税对象之间的比例,是计算应征税额的标准。(单选) 【注意】税率是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单选) 分类: 【示例】:

某人某月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元,分别用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答案解析』: (1)全额累进税率应纳税额= 6000×20%=1200(元)。 (2)超额累进税率应纳税额分步计算: 第一级的5000元适用10%的税率,应纳税额为5000×10%=500(元); 第二级的1000元(6000-5000)适用20%的税率,应纳税额为1000×20%=200(元); 其该月应纳税额=5000×10%+1000×20%=700(元)。 4.纳税环节,是指在国民收入与支出环流的过程中,按照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5.纳税期限,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期限。 6.减税和免税,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 减税:指对应纳税额少征一部分税款; 免税:指对应纳税额全部免征。 7.违章处理,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性措施。 【注意】违章处理是税收强制性特征的体现。(单选) 8.纳税地点,是纳税人应当缴纳税款的地点。 【注意】如与总公司不在同一地点的分公司的利润在总公司汇总纳税。 【例题·单选题】(2016年)在税制要素中,计算应征税额的标准是()。 A.课税对象 B.纳税期限 C.税率 D.减税免税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税制要素。税率,是指税法规定的应征税额与征税对象之间的比例,是计算应征税额的标准,是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 【例题·多选题】(2016年)通常情况下,税率的基本类型有()。 A.差别税率 B.比例税率 C.宏观税率 D.定额税率 E.累进税率 『正确答案』BDE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税率。一般来说,税率可分为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固定税额)和累进(退)税率。 (二)税收分类 1.按课税对象的不同分为: 流转税:以商品交换和提供劳务的流转额为课税对象的税收。我国税收收入中的主体税种,占税收收入总额的60%左右。(单选)如: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多选) 所得税:指以纳税人的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的税收,我国目前已经开征的所得税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财产税:指以各种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为课税对象的税收。 我国目前开征的财产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等。(多选) 资源税:指对开发和利用国家自然资源而取得级差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 目前我国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土地使用税等。(多选) 行为税:指对某些特定经济行为开征的税,目的是贯彻国家政策的需要。 目前我国行为税类包括: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多选) 【例题·多选题】(2016年)下列税种中,属于流转税的有()。 A.房产税 B.车船税 C.增值税 D.个人所得税

瑞典碳税对碳排放的作用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瑞典碳税 碳税是一种促使温室气体减排并且促进使用清洁能源的污染税,它主要针对燃烧化石燃料产生的二氧化碳。在20世纪80年代,人们开始关注气候和化石燃料的替代问题,而税收制度就成了抑制石油使用和促进寻找石油替代品最直接的工具。碳税也因其简单易行和公平的特性备受世界各国和各地区的关注。 瑞典在1991年进行能源税制改革时引入碳税,目的是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并且加速产业改革和创新。瑞典碳税的课税对象主要是石油、煤炭、天然气、瓶装气和汽油等化石燃料产品。其税率最初设立为100美元每公吨二氧化碳,1993年瑞典开始针对不同部门和不同用途设定不同税率,对消费者实行高税收而降低对产业的税收,并且直到今天也依然如此。其中工业、农业、林业和渔业只用支付标准碳税的21%。此外,这些部门还可以获得额外的税收减免和返还,而这主要取决于公司的销售价值和税赋之比。2013年,瑞典碳税标准税率已超过136美元每公吨二氧化碳,而工业部门仍享有约23美元每公吨的低税率。瑞典碳税的纳税人主要是能源和交通行业、私人家庭、服务业以及地区性供热产业,以约束化石燃料的消费。并且瑞典一直鼓励使用可替代能源,尤其是对生物质能(包括泥炭)实行免税。 自1991年瑞典实行碳税以来,瑞典的温室气体排放量逐年减少,并且其可再生能源的利用令人瞩目,尤其是在碳减排目标下,瑞典的产业结构正从传统的依赖化石能源转变为如今的以可再生的清洁能源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 瑞典议会在2009年通过了“整合能源和气候政策”的决议,包括:欧盟碳交易体系之外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在2020年前减少40%;2020年前50%的能源消费由可再生能源供给;2030年前,瑞典的交通将不再依靠任何化石能源;2050年前,温室气体净排放为零;2020年前,可再生能源至少占交通部门能源消耗总量的10%。几年过去了,瑞典已经取得了不俗的成绩。 2012年,瑞典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比1990年降低了20%,达到了历史最低值;交通部门的可再生能源使用率达到了11.8%。 瑞典也大力支持低排放汽车的研发和使用,促进公共交通减少排放。目前,汽车和运输技术日新月异,瑞典人驾车旅游减少;货物的运输方式从公路运输转移成轨道运输和海运;瑞典为对抗气候变暖而想出新招,给食品贴上碳排放标签,明示该食品在生长、加工等过程中产生的碳排放量,以引导消费者选择更加绿色的食品,最终达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目的。工业燃料将转变为非化石燃料;工厂开始使用碳捕获与封存技术(CCS),由于这些因素,瑞典液体燃料的消费能减少70%。最不可思议的是,包括供暖在内的瑞典电力输出,97%都不存在碳排放。过去的100多年间,水电一直是瑞典电力供应的基石。未来,依托水电的电力供应格局仍将继续。(与本文下面图片结合) 二)瑞典碳税可资借鉴之处 1.瑞典引入碳税的时机合理。瑞典在1991年引入碳税时,首先社会和政府普遍期望能以有效手段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其次瑞典有水电与核电的基础,并且瑞典因地制宜地开发了风电。我国现如今也有了水电和核电的基础,而且我国幅员辽阔,风电的开发前景广阔。 2.瑞典碳税着力保证税收中性。首先对于征收的税款专款专用;其次瑞典有选择地对部分行业进行税收减免和返还,比如农林渔业和工业。我国在全面实行碳税后,应着重注意这些问题,避免税收出现不合理和不公平的问题。 3.瑞典积极探索和开发碳减排的技术与方式,比如瑞典将货物运输方式从公路运输转移成轨道运输和海运,工厂开始使用碳捕获与封存技术(CCS)等。瑞典人的生活方式和观念也因技术进步而发生改变,越来越少的人在旅游时选择开车自驾,而公共交通则发生了极大改变,

赵素芬我国实行碳税的探讨-15页精选文档

课程名称:环境政策学学课程编号:0902022 课程性质:学位课 学科专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年级:2019级姓名:赵素芬学号:120301801 石家庄经济学院2019~2019学年第二学期硕士研究生课程论文课程论文评语: 成绩 评阅教师签名 评阅日期 年月日我国实行碳税制度的探讨 摘要:人类活动导致的气候变暖问题已经成为全世界共同面临的重要危机。应对危机,就必须控制并尽量减少人类排放的温室气体数量。碳税是主要抑制温室气体中二氧化碳排放以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针对碳税问题,国外已有众多学者从多个角度进行了大量研究,包括碳税的意义和影响,碳税的制度设计与安排。碳税制度的设计与安排是碳税实施的关键环节,因此,本文从碳税的设计与制度安排层面,对国外学者的理论研究进行了初步的梳理与归纳,以期为进一步研究作参考。 关键词:碳税;碳税设计;碳税税率;国际碳税 Abstract:the problem of human-induced climate warming has become a major crisis facing the world. To deal with the crisis, we must control and reduce the number

of human emissions of greenhouse gases. A carbon tax is mainly to curb greenhouse gas of carbon dioxide emissions to combat climate change policy. Aiming at the problem of foreign carbon tax, many scholars have done a lot of research from multiple perspectives, including the significance and effect of carbon tax, carbon tax system design and arrangement. The design and arrangement of carbon tax system is the key link of carbon tax, therefore, this article from the design and arrangement of system level carbon tax, theoretical study of foreign scholars was sorted and summarized preliminarily, in order to further study for reference to. Keywords: carbon tax; carbon tax; carbon tax; carbon tax 前言 气候变化问题已经成为全世界共同面对的重要危机。应对危机,就必须控制并尽量减少人类排放温室气体的数量,减缓全球气候变暖速度。前世界银行首席经济学家斯特恩(Nicholas Stern)在《斯特恩报告:气候变化经济学》中把气候变化称为“迄今为止,我们遇到的最大的市场失灵的例子”。近现代大气中增加的温室气体主要来源于人类使用的化石能源,但化石能源使用所导致的环境成本属于外部成本,因此,在化石能源市场上发生的使用者的私人成本并不包含全部社会成本,市场机制不能有效地调节化石能源的使用①。 碳税的目的就是在市场机制基础上建立一种经济激励。它赋予了由化石能源使用产生的、以二氧化碳排放形式存在的环境污染一个成本,这相当于一种庇古税,通过把外部成本内部化以纳入价格系统,进而影响经济主体决策。 然而,碳税尽管在理论上可行,但是在实践中却面临着两难选择。碳税的优势毋庸置疑,比如碳税可以即时实施并防止可能的贪污和寻租行为;相对容易管理,“每一种化石能源的碳成分是精确知道的,因此当能源燃烧的时候释放的二氧化碳量也是可以计量的”,便于消费者控制消费量;具有灵活性,易于修改等,而且能够相对容易地适应现行的税收体系。但在具体实践之中,碳税的某些优势也为其实施设置了障碍,比如,碳税的简单清晰可能使承担税负的公众产生直接抵触心理。此外,碳税也由于对二氧化碳排放没有明确限制,因而可能难以达到减排目标而遭受指责;同时碳税制度通常也会带来非均衡等(Pezzey1992)。走出碳税所处的两难困境,关键在于碳税的科学设计与合①Bernard P.Herber和 Jose T.Raga,1995;Lawrence H.Goulder,1992。

碳税边境调整的困境与发展

[关键词]碳税;边境税收调整;碳泄露 一、“碳泄露”和碳税政策地有效性 气候变化是当今国际社会普遍关注地全球性环境问题,碳税一直被认为是有效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地经济手段.碳税就是以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为目地,对化石燃料(如煤炭、天然气、汽油和柴油等)按照其碳含量或碳排放量征收地一种税.碳税地实质就是为了维持全球气候稳定这一公共产品,而对排放以二氧化碳为主地温室气体地生产过程和消费征税,使其负外部成本内部化.目前碳税地实施局限在一国范围内,然而气候问题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其外部性是全球外部性,即一国气候变化所带来地负地外部性是由其它国家承担地.一个国家或地区开征了碳税,就可能造成世界上其他地区增加那些消耗矿物燃料地课税产品地生产,从而可能导致国内生产地进口替代,结果将是世界其他地区地排放量增加,这就是所谓地“碳泄露”现象.造成碳泄露地原因是未征收碳税国家地“搭便车”行为,这些国家都希望别国努力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地排放,而自己坐享其成.“碳泄露”不仅不能带来全球环境效益,反而会使单边征税国家在国际竞争中蒙受经济损失,因为开征碳税将提高企业地生产成本,如果该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将不具备成本优势,竞争力下降,尤其是对于能源密集型产业,如钢铁、铝业、化学、玻璃和造纸业来说,其结果往往是本国企业失去部分甚至全部国际市场份额,该市场份额转而由未实施碳税或碳税税率较低地外国企业占有.同时,国内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对开征碳税地反应是减少产量供应或改变原材料结构,而那些能提供替代品或替代办法地国内企业地产品需求可能会增加,或者国内供需之间地差距将由国外供应填补.碳税对本国工业成本和竞争力地影响已经成为各国开征碳税地绊脚石,因此世纪年代以来,许多国家开征碳税地建议都未能在立法机构通过.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二、削减碳税对竞争力影响地制度安排 北欧国家是最早开征碳税地国家,为了抵消碳税地上述负面影响,保护本国企业地国际竞争力,它们在进行碳税制度设计时,通常采取两种措施:一是政府对能源密集型部门给予税收豁免,这种办法目前在北欧开征碳税国家中被普遍采纳.譬如,在丹麦、瑞典和挪威实施地碳税方案中,能源密集型部门获得高额补贴或者税收减免(导致实际税负与名义税负有巨大地差距).然而,免税削弱了这些部门地减排动力,从而影响了碳税实现二氧化碳减排目标地有效性.因此,为了实现既定地减排目标,政府又必须对非豁免地部门制定更高地税率,这使得减排成本增加.和研究发现,与税收豁免相关地损失可能是巨大地,即使豁免地部门占经济总量和碳排(中国论文联盟整理)放量地份额都很小地情况下也是如此.一个可替代地选择是对出口和能源密集型部门给予工资补贴,这样不仅可以提供更多地就业,而且付出地成本要比免税低.二是政府对能源密集型部门实行税收返还政策,即政府通过减少其它税收以及使用补贴支持环保地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地碳税收入返还给企业.譬如,丹麦将来自工业地碳税收入全部返还于工业,如将企业缴纳地碳税全部用于削减雇主地社会保障缴款和对节能投资项目进行补贴.税收返还方式让企业保留了减排地动力,无疑是优于免税方式地,但这种方式仍可能是效率低下地,并且仍然会发生企业竞争力丧失地情况.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上述两种制度安排各有其利弊,且实施范围局限于一国内,然而气候问题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单靠一国地努力很难达到应有地效果,有时甚至是无效地.若成立一个超国界地世界性税收组织,对各国地碳税进行征管,或者各国实行统一地碳税制度,这需要以让渡或削弱主权为代价,让渡主权在相当长地时期内是不可能地,所以目前较可行地办法是对碳税进行双边或多边地国际协调,碳税地国际协调是建立在尊重各国主权以及承认国家差异性基础上地协调,是一种主权国家主动、自愿参与合作与调整地协调.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目前在碳税地双边和多边国际协调中,一个既不会降低碳税地减排功效,又能维持国内产业国际竞争力地最有效地解决方案是进行边境税收调整( ,).边境税收调整遵循目地地原

税收学期末复习

税收学期末复习

1、增值税:以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有以下三个特点:(1)以增值额为课税对象(2)实行普遍征税(3)实行多环节征税 2、营业税:对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及从事各种应税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有以下三个特点:(1)征税范围是服务业为主,税源广泛(2)按行业设计税目税率(3)计算简便,税收成本较低 3、消费税:以消费品的消费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的统称。其特点有:(1)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2)单一环节征税(3)从价和从量征税共存(4)实行差别税率 4、资源税:对各种自然资源开发、使用所征收的一种特别税类。有以下几个特点:(1)对特定资源产品征税。我国现行资源税只限于矿产品、盐和土地资源征税(2)对资源的绝对收益和级差收益征税(3)实行从量差别幅度定额税 5、财产税:对财产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所拥有或支配的应税财产,就其数量或价值依法征收的一种税。特点:(1)财产税是一种存量税(2)财产税主要选择不动产征税(3)财产税一般作为地方财政收入(4)财产税征收管理比较复杂

6、兼营销售:指增值税的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还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7、混合销售:指一项业务同时涉及增值税货物销售和营业税劳务 8、所得税:对企业和个人因从事劳动、经营和投资而取得的各种所得所课征的的税种的统称。特点:(1)税收负担的直接性(2)税收分配的累进性(3)税收征收的公开性(4)税收管理的复杂性(5)税收收入的弹性 9、流转税:以商品和非商品的流转额为课税对象而设计征收的税种统称。特点:(1)税收负担的间接性(2)税收分配的累退性(3)税收征收的隐蔽性(4)税收管理的便利性(5)税收收入的稳定性 10、税负转嫁:纳税人将缴纳的税款,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转由他人负担的过程,是税负运动的一种方式。 税负转嫁的三种方式:前转、后转和税收资本化。 税负前转:税负随着经济运行或经济活动的顺序转嫁。由生产者向消费者的税负转嫁。

我国开征碳税的政策选择

我国开征碳税的政策选择 摘要: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一些西方国家通过征收碳税来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的目的,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我国目前是世界上仅次于美国的温室气体排放大国,节能减排的压力很大。学习和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开征碳税,是我国经济实现科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所面临的重要选择。为充分发挥碳税节能减排的政策效应,我国要根据国家能源政策的目标和能源战略的现实要求,综合考虑环境、社会与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在碳税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等方面进行合理的政策选择。 关键词:碳税节能减排政策选择 一、碳税的理论依据:外部性和庇古税 碳排放是典型的环境污染问题。针对碳排放而征收碳税,是基于环境污染的外部性及其内部化理论而采取的措施。外部性的概念最早由剑桥学派的奠基者马歇尔在其著作《经济学原理》(1910)中率先提出。自马歇尔以后,越来越多的 经济学家从不同的角度对外部性问题进行了研究,其中比较著名的有庇古、奥尔森、科斯、诺斯等。外部性又称外部效应,指某种经济活动给与这项活动无关的第三者带来的影响。外部性理论是解释经济活动与环境问题成因的一个基础理

论,但外部性理论并没有给出一个将外部成本内部化的有效方法。1920年英国经济学家阿瑟?庇古发展了马歇尔的外部 性理论,首次提出污染者需要负担与其污染排放量相当的税赋,后人称之为“庇古税”(Pigovian Taxes)。在其《福利经 济学原理》(1920,Pigou)中,庇古认为环境污染具有典型 的外部负效应性,当污染的外部性成本在市场机制无法调节的情况下就应由政府实施干预。假定政府征收等于边际污染成本的税,那么可使污染者的边际私人成本等于边际社会成本,边际私人收益等于边际社会收益,即把污染者的外部性成本内在化,从而使其面临真实的社会成本和收益,这种价格的纠正最终必能抑制污染者的过度生产,并有效地克服环境的外部性问题,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庇古还认为,环境税不仅能通过税收使得价格反映其社会成本,纠正资源价格与市场和社会成本之间的偏差,从而矫正环境问题,而且在改善环境的同时还能以环境税抵减扭曲型税负,降低资本和劳动等生产要素的租税负担,促进生产过程中要素的使用量,进而增加就业机会与产业投资。这就是庇古税“双重红利”的假说。“庇古税”理论成为后人通过税收手段解决外部性 问题的重要理论依据。 自庇古之后,20世纪60年代一些美国经济学家对环境 污染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经济分析,“庇古税”才开始真正引 起人们的注意。鲍莫尔(Baumol)和奥茨(Oates)分别从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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