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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录

江苏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录
江苏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录

全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录

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

二〇一四年

目录

具备资质的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机构·················(1 )

具备资质的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13 )

具备资质的江苏省灭火器维修技术服务机构····················(19 )

具备资质的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机构名录

具备资质的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名录

江苏省全套消防表格

江苏省全套消防表格本页仅作为文档页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 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

附录四—A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施工安装 质 量 记 录

目录 序 资料名称编号页数号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表A-1 2图纸会审记录1 3设计变更明细表2 4技术交底记录3 5 施工技术核定单 4 6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5 7 开工报告 6 8 设备材料相关证件汇总表7 9 设备开箱检查记录8 10 材料检查记录9 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配管、配线安装检查记录A-2 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缆敷设检查记录A-3 13 消防配电线路敷设检查记录10 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接地电阻测试记录A-4 1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绝缘电阻测试记录A-5 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配管配线隐蔽验收记录A-6 1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缆敷设隐蔽验收记录A-7 18 消防配电线路隐蔽验收记录11 1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控制器安装检查记录A-8 20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器安装检查记录A-9 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器安装检查记录A-10 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手动报警按钮安装检查记录A-11 2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警报装置安装检查记录A-12 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报警点全点试验记录A-13 2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点全点试验记录A-14

序 资料名称编号页数号 2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报告A-15 2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检报告A-16 2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试运行记录A-17 29 竣工报告12 30 设备移交清单13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失火犯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失火犯罪和消防责任 事故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人民法院、检察院: 为依法惩治失火犯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办理失火犯罪案件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115条之规定,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致他人重伤、死亡或公共及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1、死亡1人以上的; 2、重伤3人以上的; 3、生活资料基本损失的受灾户30户以上的; 4、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 5、烧毁森林100亩以上或特种用途林10亩以上的; 6、烧毁国家一级保护珍贵树木或百年以上古树名木3棵以上,或烧毁国家二级保护珍贵树木10棵以上的;

7、火灾事故造成的单项损害后果虽未达到上列单项标准,但同时具有两项以上情形,且数量或数额接近单项标准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死亡3人以上的; 2、重伤10人以上的; 3、生活资料基本损失的受灾户50户以上的; 4、直接财产损失60万元以上的; 5、烧毁森林200亩以上或特种用途林20亩以上的; 6、烧毁国家一级保护珍贵树木或百年以上古树名木6棵以上,或烧毁国家二级保护珍贵树木20棵以上的; 7、火灾事故造成的单项损害后果虽未达到上列标准,但同时具有两项以上情形,且数量或数额接近单项标准的。 第二条根据《刑法》第139条之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以致发生火灾,造成他人伤亡或公共及他人财产重大损失的,应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1、死亡1人以上的; 2、重伤3人以上的; 3、生活资料基本损失的受灾户30户以上的; 4、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 5、火灾事故造成的单项损害后果虽未达到上列单项标准,但同

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所明确的高层民用建筑。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自防自救,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高层建筑业主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责任人。 高层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负责高层居民住宅楼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等有关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第二章消防职责和义务 第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有关部门和单位高层建筑消防工作责任制,协调解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重大问题,为高层建筑灭火救援提供必要的人员、装备等保障,对高层建筑比较集中的地区,应当根据高层建筑灭火救援工作的需要,为本行政区域公安消防队配备登高消防车等特种装备器材。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指导、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高层建筑业主和使用人签订防火协议,明确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机构。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层建筑工 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将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和建筑外保温、外墙装饰材料的防火要求纳入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内容。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将高层建筑消防设计审 核和备案情况纳入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审查条件,将消防验收和备案情况纳入房屋权属登记的审查条件,监督和指导物业管理企业落实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

浙江省消防条例2016修订版(全文)

浙江省消防条例 (2010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6年5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消防法律、法规对消防工作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并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等情形的,有投诉、举报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五条公民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学习防火、灭火常识以及逃生技能,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增强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第六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和消防宣传、火灾预防等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设立消防公益性专项资金,用于抚恤、救助因参加消防训练和防火、灭火救援等伤亡的人员。 第二章消防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委员会制度,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二)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地方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障资金投入;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及重点防火期消防工作计划; (四)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五)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完成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目标情况进行考核,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民政、文化等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消防工作责任履行职责。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部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三)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消防组织; (四)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

公安部消防局网站 消防规范汇总

附件:现行消防技术规范一览表(截至2015年)公安部主编 序号现行国标代码 及版本号 规范名称发布日期施行日期主编部门主编单位 1 GB51080-2015城市消防规划规范2015-1-212015-9-1公安部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 GB51054-2014消防站建筑设计规范2014-12-22015-8-1公安部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3GB50067-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 计防火规范 2014-12-22015-8-1公安部上海市消防局 4 GB50219-2014 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2014-10-9 2015-8-1 公安部 公安部天津消 防研究所 5 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4-8-27 2015-5-1 公安部 公安部天津消 防研究所、四 川消防研究所 6 GB50974-201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 术规范 2014-1-29 2014-10-1 公安部 中国中元国际 工程公司 7 GB50878-2014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 施工及验收规范 2014-1-9 2014-8-1 公安部 公安部天津消 防研究所 8 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 范 2013-9-62014-5-1公安部 公安部沈阳消 防研究所 9 GB50898-2013 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2013-6-8 2013-12-1 公安部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10 GB50313-2013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 范 2013-3-142013-10-1公安部 公安部沈阳消 防研究所 11 GB50694-2011 酒厂设计防火规范2011-7-26 2012-6-1 公安部四川省公安消 防总队 12 酒 GB50720-2011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技 术规范 2011-6-6 2011-8-1 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公安 部 中国建筑第五 工程局有限公 司、中国建筑 股份有限公司 13 GB50039-2010农村防火规范2010-8-182011-6-1公安部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 14 GB50151-2010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10-8-182011-6-1公安部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15 GB50565-2010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2010-5-312010-12-1中国纺织工 业协会、公安 部 中国纺织工业 设计院

(完整版)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7修订稿(定稿)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 (2017年修订稿)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多部国家标准已经相继修订、发布并执行了一段时间,2015年编制发布的《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中相应条款亟需调整。为实现新旧标准的有效衔接并解决实际项目设计、审核、验收中存在的问题,经与省建设厅协商同意,省公安消防总队于2017年5-8月组织召开了《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技术指南》修订研讨会,形成征求意见稿。经向各市公安消防支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征求意见,并于2017年8月30-31日召开专家评审会,根据评审会意见修改后形成《技术指南(2017年修订稿)》,具体内容如下: 一、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以下简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录A中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中,“室内高度”应按建筑层高计算;“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可累计不计入层数,对于住宅建筑还可累计不计入建筑高度。 无楼梯到达且与其他建筑功能空间采取无洞口的墙体和楼板完全分隔的建筑屋顶的闷顶层(采用不燃性结构)可不计入高度和层数。 附图1.1 坡屋顶建筑高度计算

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按照建筑外墙面起坡处起算)与屋脊的平均高度或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顶最高使用夹层的楼面的高度取较大值。(附图1.1)住宅建筑单元平-坡结合的屋面,应按照最高屋面计算建筑高度,当平屋顶部分占屋面面积(按照建筑外墙面起坡处投影线起算围合面积)不大于1/4的,可按上述规定计算建筑高度。(附图1.2) 附图1.2 平-坡结合屋顶建筑高度计算:b≤1/4 a 建筑屋面坡度不大于3%时,建筑高度计算时,屋面面层算至靠外墙处的屋面最低点。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含商业住宅组合楼)屋面面层算至屋面的建筑完成面(包含绿化层、保温层等屋面构造厚度);住宅(含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屋面面层可算至屋面结构板面。(附图1.3) 附图1.3 屋面面层计算

江苏省消防条例(doc 12页)

江苏省消防条例(doc 12页)

江苏省消防条例 1995年8月1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6月1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本地区消防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事业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建立消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决定和协调消防工作。

(二)规模较大的专用仓库、储油或者储气基地; (三)重要的港口码头、铁路货站(场)、民航机场; (四)其他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和地区。 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 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防火人员,根据需要设立或者确定负责消防安全的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组织及专职、兼职防火人员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务指导,承担本单位、本地区的防火灭火任务。 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经费由所在单位承担。相邻单位联合建立的专职消防队经费由各组建单位承担。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招聘队员组建的专职消防队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职消防队员与其工作性质、劳动强度相适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章消防装备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城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消防规划。消防规划由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机构共同编制。

浙江省消防条例(2016年修订)

第五条公民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学习防火、灭火常识以及逃生技能,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增强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等情形,有权进行投诉、举报。 第六条鼓励、支持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推进智慧消防建设。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和消防宣传、火灾预防等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用于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安排消防公益性专项预算,用于抚恤、救助在执勤训练、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 第二章消防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委员会制度,确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二)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地方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障资金投入; (三)制订并组织实施年度及重点防火期消防工作计划; (四)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五)对区域性火灾隐患和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六)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完成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目标情况进行考核,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县级以上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定期分析、通报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形势,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协调成员单位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三)督促成员单位落实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四)组织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目标考核; (五)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消防工作。 消防安全委员会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本系统、本行业的特点,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消防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公消[ 2008 ] 5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进一步推进消防行业特有工种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公消[ 2008 ] 5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 近年来,为提高社会消防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职业素质,我局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成立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印发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函》(劳社部[ 2005 ] 235号)的要求,依托中国消防协会成立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并将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对以技能为主的消防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为进一步推进此项工作的开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消防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性。消防职业资格是从事消防行业特有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经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人员,才能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是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在消防行业和岗位实行消防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从源头上把住消防职业人员准

入的“门槛”,是提高社会消防职业人员素质的治本之策,对于强化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提升社会防控火灾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积极推进辖区内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建立。各地接此通知后,要按照“发挥社会资源作用、行政部门监督推进、完善技术服务机制”的要求,认真学习研究《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附件1)和《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和职业资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附件2),根据本地特有工种人员数量和两年内确保消防特有工种岗位持证上岗的要求,对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布局、数量做出规划和实施计划,同时,由总队组织本地省级消防协会按照建站条件和工作程序指导承建单位建设鉴定站,按时完成本辖区鉴定站的建站工作。各地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建设规划及实施计划2008年底前报部消防局,抄送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三、积极促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开展。对于依法必须持证上岗的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应在两年内完成由上岗培训证到“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的过渡工作。同时,各地要对辖区内以技能为主的消防从业人员状况进行调查摸底,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推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消防安全管理、消防保安等消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四、加强对辖区内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监督管理。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接受公安部消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的管理和指导,对各地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日常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要会同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辖区内鉴定站执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国家职业标准、考务管理和证书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每3年对鉴定站工作进行一次评

苏公消(2010)55号文

关于转发江苏省消防总队《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问题研讨纪要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6-8 10:06:03 【点击下载】 各单位: 现将江苏省消防总队《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问题研讨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的通知》(苏公消[2010]5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在贯彻落实过程中,以下几点问题进行重申: 1、针对《纪要》第一条: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是特指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 厅(含具有卡拉OK 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具有迪厅功能的酒吧等场所。 2、针对《纪要》第二条:明确设有固定座位放映厅的电影院不属于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 3、针对《纪要》第三条:明确足疗、棋牌、体育健身场所、台球房及不带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功能的茶室可不按照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要求执行。 4、针对《纪要》第七条: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抽查权限中列举的属于必审范围的公

共建筑,该类建筑的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建筑首层靠外墙部位。 5、针对《纪要》第十七条:在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中应推广使用消防水喉。 6、针对《纪要》第十九条:在学校、医院等建筑经常有人员出入的部位中应使用常开式防火门。 7、针对《纪要》第二十一条:对于尚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新产品和新材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中应用的现象,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性文件,经总队或支队组织论证后方可使用。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技术问题研讨纪要》的通知 各单位: 为解决我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技术问题,更好地适应和服务于经济建设,省局组织召开了由有关建设工程专家和部分支队消防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

浙江省公安消防部队消防站建设标准

附件 浙江省公安消防部队消防站建设标准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确定公安消防部队消防站(以下简称消防站)设施及用房的建设规模,规范基层营区建设,逐步实现消防站建设与管理的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制定本标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设计规范》、《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以及地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等。 第三条消防站规划与建设的原则:投资经济、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设施配套和适宜生活、有利执勤、方便训练、便于管理、环境优美以及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 第四条本建设标准是全省消防站建设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的统一控制标准;是编制消防规划和评估、审批消防站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大(中)队消防站的

新建、扩建、改建等项目,专职消防站参照执行。 第五条消防站的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以及消防专项规划,由各级政府负责,并按规划组织实施。 第六条消防站设施及用房建设的选择与建设水平,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和使用需要,做到因地制宜、功能完备、大气庄重、贴近实战、适度超前。 第七条消防站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站三类。 普通消防站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和二级普通消防站。 配备有消防船艇的消防站应有供消防船艇靠泊的岸线。配备有直升机的消防站应有供直升机起降的停机坪。 第九条消防站建设用地项目应包括:房屋建筑用地、室外训练场、道路、绿地等。战勤保障消防站还包括自装卸模块堆放场。 第十条各类消防站建设用地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江苏省消防条例

《江苏消防条例》 第01 章总则 第02 章消防组织 第03 章消防装备设施建设 第04 章防火管理 第05 章火灾扑救 第06 章消防监督 第07 章奖励与惩罚 第08 章附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社会财富和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本地区消防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事业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建立消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决定和协调消防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设立的消防监督机构依法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第六条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对危害社会消防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发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每年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 第八条城市以及经济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区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站)。 高层建筑、地下工程、易燃易爆场所等比较集中的重点地区,应当建立公安特种消防队(站)。 沿海、沿江水域以及其他水上消防任务较重的地区应当建立水上消防队(站)。 第九条下列单位和地区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 (一)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大中型企业、大型集贸市场、重点事业单位和古建筑群; (二)规模较大的专用仓库、储油或者储气基地; (三)重要的港口码头、铁路货站(场)、民航机场; (四)国内生产总值超亿元的乡(镇); (五)其他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和地区。 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 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应当配

浙江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浙江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全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宗教活动场所火灾 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宗教事务条例》《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宗教 事务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宗教事务部门,是指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设区的市、县(市、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本规定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法登记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 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四条按照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有关部门依法监管,宗教团体督促协调、宗教活动场所 全面负责、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落实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立足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安全责任自负,实行严格、规范、科学管理,着力提 升宗教活动场所查改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管理,加强日常督促检查。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各级宗教事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安全 工作的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乡镇(街道)应明确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日常监管负责人。第六条各级宗教事务部门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宣传贯彻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将本部门和所管理的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与日常管理工作统筹安排,及时研究解决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二)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对本部门和所管理的宗教活动场所落实消防法律法规 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督促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逐级建立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及时督促整改存在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问题,将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检查纳入平安宗教活动场 所创建“1+9 ”指标体系; (三)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大检查和培训,并将大检查结果录入“浙 江掌上宗教” APP ; (四)协助消防救援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配合开展火灾事故 调查处理。 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场所消防安全。建立管理组织, 确定3名以上消防安全员,具体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 (二)明确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组织、消防安全员和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消防 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和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经费预算, 定期开展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制度落实; (三)落实年度消防安全经费预算,保证管理组织运行、日常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建设等消防安全工作所需资金投入; (四)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实施消防安全技术改造,设

公安部消防局知识竞赛题

公安部消防局知识竞赛题 1、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A ) A、正确 B、错误 2、我国大陆通用的火灾报警电话为( B )。 A、120 B、119 C、112 3、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 A ) A、正确 B、错误 4、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A ) A、正确 B、错误 5、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A ) A、正确 B、错误 6、报警人拨打火灾报警电话后,应该到门口或交通路口等待消防车到来。(A ) A、正确 B、错误 C、不一定 7、全国消防日是( B )。

A、1月19日 B、11月9日 C、9月11日 8、使用灭火器灭火时,要对准火焰的( C)喷射。 A、上部 B、中部 C、根部 9、在没有发生火灾时,消防器材可以挪作他用。( B ) A、正确 B、错误 10、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 A ) A、正确 B、错误 11、一般教室都有两个门,为容纳更多的学生能否将其中的一扇门上锁或用课桌堵上。 (B ) A、能 B、不能 12、公安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实施。(A ) A、正确 B、错误 13、公安消防机构(B )指挥调动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A、无权 B、有权 C、不得

14、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 C )。 A、只收灭火器材药剂耗损费 B、收取人工费用 C、不收取任何费用 15、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 C)审核。 A、人民政府 B、设计单位 C、公安消防机构 16、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B )。 A、消防检查 B、消防验收 C、认可 17、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共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B )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A、公安机关 B、公安消防机构 C、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18、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审核、验收等监督检查时(C )。

08浙江省消防文件[180号]文关于印发《浙江省高层居住建筑消防设计若干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高层居住建筑消防设计若干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 浙公消〔2008〕180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高层居住建筑消防设计若干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统一全省高层居住建筑的审核标准,确保消防安全,我局于2008年8月10日在杭州组织召开了浙江省高层居住建筑消防设计若干问题研讨会,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汉嘉设计集团、杭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浙江嘉华建筑设计研究院、绿城东方建筑设计院的有关人员以及杭州、宁波、温州、湖州、绍兴市消防支队的建审业务骨干参加了会议。现 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供参考借鉴。 二〇〇八年九月五日 浙江省高层居住建筑消防设计若干问题 研讨会纪要 2008年8月10日,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在杭州组织召开了浙江省高层居住建筑消防设计若干问题研讨会,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汉嘉设计集团、杭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浙江嘉华建筑设计研究院、绿城东方建筑设计院的有关人员以及杭州、宁波、温州、湖州、绍兴市消防支队的建审业务骨干参加了会议(会议名单附后)。与会人员对高层居住建筑消防设计若干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讨论,现形成会议纪要如下: 一、塔式高层居住建筑剪刀楼梯的两个楼梯口和消防电梯不应直接开向同一前室。 二、塔式高层居住建筑的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确有困难时,两个安全 出口之间的距离可不限,但应满足下列条件: 1.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 2.建筑任一层户数不超过6户,且任一层建筑面积不大于650平方米; 3.任一户的户门至最近楼梯间门的距离不大于10米;

4. 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相邻前室之间的门应向户数较少一侧开启; 5. 消防电梯、剪刀楼梯的合用前室以及剪刀楼梯两个梯段的共用前室面积均不应小于8平 方米,独立前室的面积仍按规范执行; 6. 前室(不含敞开阳台、敞开凹廊)、公共走道应增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 剪刀楼梯间两个梯段应分别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三、单元式高层居住建筑各个单元剪刀楼梯的设置可参照塔式高层居住建筑的要求执行, 但仍应满足下列条件: 1. 各单元之间的墙为防火墙; 2. 消防登高场地的设置应能保护到该建筑的各个单元。 四、高层综合楼、商住楼的居住部分剪刀楼梯的设置可参照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规定执行。 五、仅供一户疏散用的剪刀楼梯的阳台面积不应小于3平方米,当剪刀楼梯间门与户门、窗及开口部位之间的最近直线距离大于2米时,该户通至阳台的门窗可采用普通门窗,但 阳台开向楼梯间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六、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的高层综合楼居住部分的消防设计应按高层商住楼居住部分的 要求执行。 七、其余设计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执行。 附件:浙江省高层居住建筑消防设计若干问题研讨会名单 附件: 浙江省高层居住建筑消防设计若干问题 研讨会名单 时间:2008年8月10日地点: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 姓名单位职务\职称签名 景政治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顾问总建筑师景政治沈强中国汉嘉设计集团副总建筑师沈强蒋骥杭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副总建筑师蒋骥 吴枫浙江嘉华建筑设计研究院副总建筑师吴枫 高志荣绿城东方建筑设计院高级设计师高志荣 叶国祥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副处长叶国祥 王伶剑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参谋王伶剑 吕峰杭州市消防支队副处长吕峰 俞培军绍兴市消防支队副处长俞培军 陆金侯湖州市消防支队副处长陆金侯

(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苏公规【2010】2号 关于印发《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公安局、建设局(委),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全省高层建筑迅速增多,据统计,目前全省已建成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有10369栋,大量高层建筑增加了火灾发生的几率和防控难度,为进一步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预防和减少高层建筑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制定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主题词: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规定通知 抄送:公安部消防局。 省公安厅党委成员,有关处级单位。 江苏省公安厅办公室 2010年10月18日印发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2层及2层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严格、科学的管理。 第四条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按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高层建筑投入使用后,应明确高层建筑的统一管理人对高层建筑实施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统一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多产权、多使用权的高层建筑统一管理人对共用部位和共用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负责,使用人对各自使用部分消防安全负责。 第六条业主委托统一管理人实施管理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将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合同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统一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共用部位和共用消防设施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并对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统一管理人接受委托时,应当与业主办理消防资料、消防设施的检测、验收等移交手续。

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

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 (2012年10月31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11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12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落实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预防、减少建设工程火灾及其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建设工程,在消防设计、施工和审核、验收、备案等过程中的消防管理,适用本规定。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公安机关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区、县(市)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由同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等消防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本规定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章消防设计和施工 第五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消防设计、施工应当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依照有关国家技术规范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公安部消防局143号令注消工程师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3号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2月27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与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人员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消防工程师,是指取得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和消防安全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消防工程师分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第五条公安部消防局对全国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增强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协会。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协会应当依法登记和开展活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通过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妨碍公平竞争,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注册 第八条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能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未经注册,不得以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开展执业活动。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是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审批部门。 第十条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 第十一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担任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 (三)无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 第十二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所在地(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级或者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

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 机构资质申请表 申请单位:(印章) 填报日期:年月日 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印制 填写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初次申请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二、如实逐项填写,不得有空项。 三、申请单位名称,按工商营业执照填写全称,并加盖企业印章。 四、申请日期按本表报送时间填写。 五、企业基本情况按工商营业执照记载的内容填写。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印章。 七、本表应当通过计算机填写、打印(签字除外),不得涂改。 八、本表提交时应当按《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附有其他申请材料复印件和原件。 1 / 14

注:本表所有数据项不得为空,如无数据填写,应当在相应空格中填“无”。 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法定代表人)(居民 2 / 14

身份证号码)郑重声明: 本企业填报的《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及其它申请材料中的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有效的。本企业此前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我知道虚假的声明与材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此次资质申请提供的材料如有虚假,本企业及本人愿接受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印章) 年月日 3 / 14

附件: 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 人员执业资格申请表 注:、填报日期按本表报送时间填写。、通过计算机填写、打印(签字除外),不得涂改。、本表提交时应当按《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附有其他申请材料复印件和原件。 4 / 14

附件: 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 机构资质复审申请表 申请单位:(印章) 填报日期:年月日 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印制 填写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资质复审。 二、如实逐项填写,不得有空项。 三、申请单位名称,按工商营业执照填写全称,并加盖企业印章。 四、申请日期按本表报送时间填写。 五、企业基本情况按工商营业执照记载的内容填写。企业基本情况有变化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印章。 七、本表要求用计算机填写、打印(签字除外),不得涂改。 八、本表提交时应当按《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附有其他申请材料复印件和原件。 5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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