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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为民要坚持司法的人民性

司法为民要坚持司法的人民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我们党在政法工作上的重要战略思考和重大理论创新,是认识和做好政法工作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其中,“司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坚持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举措,它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基本要求。司法为民是一个崭新的先进的司法理念,它是执政为民思想的重要表现。人民法院行使的审判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活动,有效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各项合法权利,有力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调节理顺各种民事关系。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关系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必须为人民掌好、用好审判权,依法公正、高效、文明地审理和执行各类案件,从本质上充分体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

坚持司法为民,就是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努力做到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一切保护人民。人民法院的每名干警必须从思想上深刻认识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刻理解人民法院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掌权、为人民服务,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宗旨。人民群众评价和检验法院工作,

根本标准就是司法为民。

坚持司法为民,必须认真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一切司法行为,都应以保障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本着对群众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来开展工作。

综上,坚持司法为民要求广大干警更深刻地认识到坚持司法人民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司法人民性的内涵

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实。人民法院的人民性,是指人民法院的司法权源于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的属性。①司法的人民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司法是人民的司法;另一方面,司法是为人民的司法。

1、司法是人民的司法

我国司法的人民性是由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的。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权利属于人民是我国国家性质的根本体现,也是我国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最真实的、最广泛的、最彻底的人民性。从司法的主体看,司法权源于人民,属于人民;从司法机构的设置看,人民法院是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执法监督检查;从司法人员的产生看,审判人员是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任命的,是人民法官官。②

我们党始终坚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政治原则,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到以人为本思想的提出、实现,以及政治体制的改革,处处无不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进一步强调,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切实保证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作为国家权力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权,应该也必须属于人民。

2、司法是为人民的

司法是人民的司法决定了司法应该且必须是为人民的司法。司法活动所适用的法律,本身就是广大人民意志的反映,是对人民群众生活的概括和总结,来源于人民;司法权的运行方式就是实行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保障人民群众依法参与司法活动;社会主义司法,只有保护人民的利益,服务于广大人民,才能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目的。脱离了人民群众,没有司法的人民性,就无社会主义法律可言,也无社会主义司法,司法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司法就会失去它存在的基础和存在的意义。

二、司法人民性的重要性

1、政治价值

水能载舟,也能覆舟。人民性是我国政权的基本特征,也

是我国政权的基础。得到了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和倾力支持,是我们党的事业成功和发展的力量之源。建国后毛泽东曾经指出:“我们的权力是谁给的?是工人阶级给的,是贫下中农给的,是占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广大劳动群众给的。我们代表了无产阶级,代表了人民群众,打倒了人民的敌人,人民就拥护我们。”“共产党基本的一条,就是直接依靠广大革命人民群众。”③坚持司法的人民性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另一方面,坚持司法的人民性,可以确保我们始终践行宗旨,防止脱离群众,防止蜕化变质,确保我们的队伍永葆先进性。

2、法治价值

司法公正是司法制度的核心和灵魂,也是司法改革的价值目标。坚持司法的人民性,让公民直接参与司法活动,可以帮助职业法官了解社会公众的思想动态,了解社会各阶层的实际情况。来自各行各业、具有不同的生活经历和专业特长的公民,在生产知识和社会经验方面与法官优势互补,集思广益,可以矫正法官的职业偏见,从而使案件处理得更合情合理合法,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坚持司法的人民性,对防止司法腐败也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公民的眼睛就是阳光,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坚持司法的人民性,是消除司法腐败的良方之一。

三、加强司法人民性的途径(北安市人民法院张佳学栾

桂平)

人民群众是社会的主体,也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主体。人民法院的工作要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就必须坚持司法的人民性,贯彻群众路线,始终重视民意、了解民意、体现民意,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能否实现司法与民意的良性互动和有机融合,关键在于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进一步转变审判作风,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拉近与人民群众的距离,增强与人民群众的感情。这既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新形势下的具体要求,也是人民法院的工作主动融入党的工作大局的重要体现,人民法院只有提高了群众工作能力,人民法院的工作才会取得新的成效,赢得人民群众的更多信任,获得更广泛的社会认同。

1、坚持司法的人民性,应有亲民意识,要增强感情认同,把人民群众当亲人,以便更好地回应民意。法官要以对待自己亲人一样的感情、一样的方式、一样的态度去为人民群众提供司法服务。要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帮群众之所需,要把解决诉讼难、执行难等问题像解决自己亲人的问题一样认真负责对待。要学会换位思考,感同身受体察百姓的疾苦。在执法办案中要以真诚的态度尊重当事人,都要本着良知和正义来适用法律,充分体现对人民群众的真挚感情,充分展现人民法官的亲民形象,拉近司法与人民群众之间的

距离,最大程度地彰显和实现人民法院的人民性。不仅如此,作为法官还必须努力做到“用心关注民生,悉心体察民情,耐心倾听民声,精心排解民忧”。要加强调查研究,深入了解各阶层人民群众的生活现状和思想动向,深入了解当前形势下社会心理和群众心态的变化,深入了解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期待,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现实司法需求,保障人民法院工作的方向、重心始终不偏离人民性的要求。

2、坚持司法的人民性,应有亲民行动,要增强实践认同,在审判工作实践中实现司法为民,以便更好地体现民意。亲民护民爱民,不能停留于写在纸上、说在口上,而必须落实到行动上,体现到纠纷处理的每一个环节中,每一个细节上。要完善诉讼调解与非诉调解衔接机制,深化“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把关爱、理解、体恤这些人们所崇尚的美德融入司法过程,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发挥法院的主导作用,充分调动各类社会主体和全体社会成员疏导矛盾、化解纠纷的积极性,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化解社会矛盾。要完善涉诉信访处理机制,建立源头治理机制,不断提高审判的质量与效率,强化一、二审法官的信访意识,增强初次接访法官的责任意识,克服重裁判、轻息诉的倾向,努力实现胜败皆服、案结事了;健全诉访分离机制,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地表达诉求。要做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采集和信息管理工作,为健全

执行联动机制打好基础;充分利用网络平台,解决当事人与社会公众查询执行工作进度的问题,确保他们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3、坚持司法的人民性,应有亲民效果,要增强理论认同,提高司法的公信力,以便更好地争取民意。要认真贯彻司法工作的群众路线,将群众对司法的感受转化为改进法院工作的重要依据,将群众对司法的意见转化为改进法院工作的最终目标,将群众对司法的认同转化为改进法院工作的不竭动力。要坚持把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法院工作实效的标准,把让人民满意作为法院工作最大的政绩,建立科学、畅通、有效、简便的民意沟通与表达机制,最大限度地落实公开审判和推行审务公开,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从不同层次、不同渠道保障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真正把人民法院工作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接受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评判,并善于从群众的意见中寻求提升法院工作水平的智慧,做到以民主促公正,以公正赢得公信。

四、坚持司法人民性努力方向

司法人民性内涵的两方面,决定了加强司法人民性也应从大的两个方面努力,其一是司法权由人民掌握;其二是司法权为人民所用。

1、司法权由人民掌握

司法权由人民掌握的方式有直接的掌握和间接的掌握,加强人民群众对司法权的直接掌握,就是扩展人民群众对司法权的参与渠道,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权的参与程度。从世界各国司法制度的发展轨迹中可以看到,吸收公民直接参与国家司法活动,发挥公民在司法活动中的积极作用,被认为是一个国家司法民主的重要标志;结合我国的国情,目前,要进一步加强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充分发挥陪审功能;要有组织地发动群众参与司法审判,扩大司法民主;要聘请党代表、人大代表、人民群众担任司法协助员,开辟司法协助网络;要高度重视调解工作,积极探索法官主导下适度社会化的调解新机制,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方面的有机结合。

加强人民对司法权的间接掌握,就是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要坚决落实各项审判和执行规定的公开,充分保障当事人对案件进展情况的知情权利;要认真听取群众意见,虚心接受群众的批评和建议;要建立与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群众的联络渠道,建立长期有效的听取意见改进工作的机制;要走出去、请进来,积极、主动、依法接受来自社会各界、各渠道、各形式的监督,切实防止脱离人民群众现象的发生,确保司法工作始终贯彻党的意志、人民的意志。

 

; 2、司法权为民所用

一是强化民本意识,正确的行使权力。要时刻明确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常思为是执法、为谁掌权;要牢固树立民本意识、公仆思想,摆正位子,慎思、慎权,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二要端正工作态度,深化同人民群众的感情。“把审判和执行工作当做父母交办之事来办,把来访群众当兄弟姐妹来接待”是我院对干警提出的基本要求。④只有情系人民,才能急人民所急,想人民所想,才会把群众的事当自己的事去认真办好。试想如果自以为是,高高在上,思想上看不起群众,态度上冷漠群众的人能权为民所用吗?

三要倾听群众呼声,以人民满意为标准。要深入群众,密切与群众血肉相连的亲密关系;要从人民最不满意的地方改起,从人民最关注的地方做起,从人民最期盼的事情抓起,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人民司法的根本出发点和检验标准;要克服机械的办案做法,在坚持中立、公平的同时,充分发挥司法的积极性、主动性,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以定纷止争取信于民。

四要创新为民机制,推进司法便民化。要建立便民诉讼

工作机制,实行全天候立案、电话立案、网上立案、巡回立案等多种立案方式,方便群众诉讼;要积极主动提高司法服务,判前释法、判后答疑,实行首问负责制,对当事人提供公平、公开的诉讼指导;要加大巡回办案力度,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到老百姓中间去开庭和审判,让老百姓直接感受到我们的存在;要提高审判和执行效率,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大胆探索行之有效的审判和执行方式,通过繁简分流的速裁机制,全方位、多层次的调解机制,执行威慑机制,媒体曝光、张贴督促执行令、拘留决定书等群众促进机制,不断提高审判和执行效率;要健全司法救助制度,切实把为民、亲民、护民的要求落实到诉讼的各个环节和全过程。

五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为民能力。司法权要为民所用,司法者必须能为民。要把提高司法者的素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进一步加强干警的思想政治建设、司法能力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作风建设,着力提高干警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坚决实现“靠得住”、“信得过”、“有本事”。

五、坚持司法人民性的必要性

司法不仅仅是为了解决纠纷,更是为了通过解决纠纷来维护法律所宣示的社会主流价值观。行使司法权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向社会宣示正义准则的过程——裁判具有行为指引作用。在作出裁判时,只有关注裁判的社会价值取向,司法的社会功能才能真正得以实现。如果适用法律时不能体现公

众对法律的公正情感和对利益衡量的期望,裁判就得不到公众的拥护和支持,这就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破坏了公众对法治的信仰,从而危及法治的根基。司法权威应当源于公众对法院的信赖,对司法的信任和对法治的信仰,而非源于司法的高高在上和声色俱厉。⑤

群众利益无小事,要真正做到司法为民,必须了解群众的需求和想法,了解群众的呼声,走到群众中去,只有代表了群众的利益,才能换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才能把司法为民落实到实处,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为民。善于运用群众观点,坚持司法的人民性,就会增强司法工作与群众、与社会的互动,进而超越单一的法律思维和视野局限,关注社会发展的变化与趋势,才会在法意与民意之间达到最佳的契合点,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

参考文献:

①王胜俊《对人民法院人民性的几点认识》,XX年8月10日。

②王胜俊《关于人民法院司法理念几个问题的认识》,XX 年9月1日。

③《毛主席语录》

④周永康《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于上建设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一心为民公正廉洁的法院队伍》,XX年4月29日。

⑤宋功德《维护和塑造法官的形象》,《人民法院报》XX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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