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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勃罗梭的犯罪人类型论

龙勃罗梭的犯罪人类型论
龙勃罗梭的犯罪人类型论

浅议龙勃罗梭的犯罪人类型论

摘要:作为职业精神病学家,龙勃罗梭对精神病学、法医学等领域的研究取得了卓著的成就,他在精神病学上的成就对后期他所研究的犯罪人类型也奠定了遗传学,病理学的基础。龙勃罗梭的犯罪学理论中,对犯罪人的分类以及对不同类型犯罪人的特征的论述,占据着重要地位。本文首先介绍其犯罪人类型论的内容,并阐述龙勃罗梭在研究历程中的进步,并对其中的问题提出建议。

关键词:犯罪人类型论生来犯罪人激情

一犯罪人类型论的内容

一:生来犯罪人,这是龙勃罗梭最重要,最有影响的犯罪学理论观点之一,龙勃罗梭认为,生来犯罪人代表了一种独特的人类学类型。这种类型的犯罪人有许多独特的身体方面的特征,龙勃罗梭发现,生来犯罪人的头部外形、面部、眼睛、耳部、鼻部、嘴部、颊囊、愕部、牙齿、须部下巴、皱纹、毛发、胸部、骨盆和腹部、上肢和下肢、脚、大脑和小脑等,都与正常人有所不同。例如,生来犯罪人的颗部异常发达,下巴向上突起有犬齿窝,这个部位的肌肉像狗那样发达。生来犯罪人的触觉迟钝。生来犯罪人有气候感的远远多于正常人,随着气温和气压的变化,常会变得焦虑不安,性情和各种感觉也产生变化,正常人很少有这样的体验。其视力一般比普通人更敏锐,听觉、嗅觉和味觉一般低于平均敏锐度。他们一般灵活敏捷,甚至在老年时也保持这种特性。他们往往用一些激情代替家庭和社会感情,这样的激情包括虚荣心、冲动性、

犯罪人论

龙勃罗梭《犯罪人论》 书评 吴李霖 2009052211

我看这本书的缘由是我的犯罪学老师陈老师要求我们去看一本关于犯罪学的书籍。切萨雷·龙勃罗梭被称为“犯罪学之父”,因此我挑选了龙勃罗梭的代表作——《犯罪人论》。 我看完了《犯罪人论》后,第一感觉就是,果然没有选错书,《犯罪人论》是一本相当值得一看的书。在看完《犯罪人论》后,我对于对龙勃罗梭及其思想理论有了初步的了解。下面讲述一下我自己的一些浅显的了解: 第一,龙勃罗梭及其《犯罪人论》给我的第一印象。 看过了龙勃罗梭的生平介绍,他是毫无争议的的实证主义犯罪学派的创始人和代表人物,同时他既是犯罪学家又是精神病学家,对解剖学也颇有造诣 龙勃罗梭首次将实证的方法引入了犯罪学的研究领域,从此犯罪学的研究不再拘泥于理论研究和空想,同时,犯罪学的研究成果必然要形成结论,也即回归理论。在《犯罪人论》这本书里,这些都得到了充分的体现。翻开这本书没多久,我就陷入了各种数据的海洋,每段数据之后大多会有或繁或简的分析,有时几段数据之间甚至看不出有什么联系,大量的数字、医学术语、人名、地名、意大利语,看得我十分头痛。龙勃罗梭把自己的想法、理论分散在杂乱的数据之间,如果不留意很容易错过,如果自己不提炼可能根本不知道他在讲什么。作为一个科学家,龙勃罗梭的精神是可取的是值得敬仰的,方法是可行的但作为一个理论学者,理论方面的研究稍显逊色,以至于他的理论在被别人提炼出来之后又使人产生了不少的误解和误传。 第二,我对龙勃罗梭天生犯罪人理论的理解。 就像我上面所写的,龙勃罗梭的思想是散乱的分布在《犯罪人论》之中的,但并非不可理清。经过整理,可以分为以下几部分,即犯罪原因论、犯罪人类型论、天生犯罪人论和犯罪对策论。在此我浅谈自一下己对天生犯罪人理论的理解。 天生犯罪人论又称生来犯罪人论,是龙勃罗梭最重要、最有影响的犯罪学理论,同时也是最有争议最受非议的理论观点之一。再看完了《犯罪人论》。现在,

犯罪学选择题

犯罪学选择题 1、犯罪学历史上最著名的代表人物是( A )。 A.龙勃罗梭 B.弗洛伊德 C.菲利 D.加罗法洛 2、犯罪人类学的鼻祖是( C )。 A.雷奇默尔 B.兰格 C.龙勃罗梭 D.菲利 3、犯罪社会学最重要的代表人物是( C )。 A.菲利 B.加罗法洛 C.龙勃罗梭 D.莫顿 4、被害人学的创始人一般认为是( A )。 A.门德尔松 B.亨蒂格 C.费尔巴哈 D.鲁瓦兹 5、中国现代犯罪原因理论主要有( ABCD )。 A.社会变迁理论 B.阶级斗争理论 C. 矛盾冲突理论 D.综合动因论 6、四道防线的犯罪预防体系制( ABCD )。 A.社会预防 B.心理预防 C.治安预防 D.刑罚预防 7、犯罪心理学理论主要有( ABCD )。 A.精神分析理论 B. 挫折——侵犯理论 C. 行为理论 D. 社会学习理论 8、犯罪生物学理论主要有( ABCD )。 A.内分泌理论 B.脑电波异常论 C. 体格性格理论 D.双生子论 9、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前的犯罪,以( A )为主。 A.政治犯罪 B.青少年犯罪 C.经济犯罪 D.暴力犯罪 10、1983年9月做出《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机关是( AB )。 A.党中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最高人民法院 D.最高人民检察院 11、对犯罪人的分类可以根据年龄、性别、( BCD )等多种标准进行。 A、身高 B、心态 C、性质 D、经历 E、服装 12、犯罪被害人的不良状态包括(ACE ) A、刺激性 B、疏忽性 C、狂妄性 D、脆弱性 E、易感性 F、被迫顺从性 13、从根本上讲,犯罪的产生是由下列因素决定的。( ABCD ) A、犯罪心理 B、社会环境 C、自然环境 D、文化传统 14、根据被害人的心理特征进行分类,可将被害人分为( ABC ) A、智能低下的被害人 B、暴力犯罪的被害人 C、贪财型被害人 D、纯粹的被害人 15、犯罪学的体系主要是由( BDE )等几个部分构成的。 A、犯罪侦察 B、犯罪现象 C、犯罪起诉 D、犯罪原因 E、犯罪预防 1、犯罪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有( ABCD )。 A.社会调查 B. 数理统计 C.比较论证和信息论 D.系统论与控制论 2、菲利认为犯罪是( ABC )相互作用的结果。 A.自然因素 B.人类学因素 C. 社会因素 D. 国家因素 3、贴标签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是( C )。 A.萨瑟 B.科恩 C.贝克尔 D.昆尼 4、激进犯罪学理论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主要代表人物有( AB )。 A.昆尼 B.科尔德曼 C.科恩 D. 莫顿 5、犯罪政治学理论主要有( ABC )。 A.国家权力真空理论 B.国家机能失调理论 C.国家干预过渡理论 D.国家经济理论 6、社会治安的全面治理,要建立起不同层次和配套成龙的( ABCD )的工作体系。 A.预测 B.预防 C.打击 D.改造 7、犯罪生物学理论主要有( ABCD )。 A.内分泌理论 B.脑电波 C. 体格性格理论 D.双生子论 8、对违法犯罪的处理方法主要有( ABDE )。 A.社会帮教 B.纪律处分 C.工读学校 D.行政处罚 E.刑事惩罚 9、两道防线的预防体系指( AB )。 A.宏观预防 B.微观预防 C.犯罪前预防 D. 犯罪后预防 10、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是党中央在分析我国国情,总结实践经 验基础上,于( A )年京、津、沪、惠、汉五大城市治安座谈会上提出的。 A.1981 B. 1982 C.1983 D. 1985 1.发生犯罪的客观背景条件是( B.犯罪条件)。 2.城市犯罪率高于农村,反映的是犯罪场( B.空间因素)因素。3.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 C.犯罪心理)处于关键枢纽地位。 4.我国减少和治理犯罪的根本途径是(A.犯罪预防)。 5.精神分析理论的创始人一般认为是(佛罗依德)。 6.犯罪的显著特征是( B.社会危害性)。 7.在天生犯罪人论的基础上,提出自然犯罪的是( C.加洛法罗)。 8.中国古代商鞅认为犯罪原因是( C.欲求)。 9.被誉为美国犯罪学之父的是( B.萨瑟兰)。 10.犯罪学的核心内容是( D.犯罪原因 ) 11.犯罪古典学派最具盛名的代表人物是( A.贝卡利亚)。 12. 犯罪人的人生观的基本特征是( A极端个人主义)。 13.犯罪人的需要结构包括( A.需要 B.犯罪动机) 14.被害人享有的权利不包括( C.取证权 ) 15.在犯罪个体原因中处于基础层次的是( C.个性心理特征)。16.中国古代黄老学派认为犯罪原因是( B. 法律)。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 A.1.犯罪政治学理论主要有( A 国家权力真理论 B.国家机能失 调理论 C. 国家干预过渡理论 D.国家经济理论)。 2.犯罪心理主要由(A.需要结构 B.认知结构 C.情感结构 D.意志结构E.人生观结构)因素构成。 3.犯罪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有(A.社会调查 B. 数理统计 C.比较论证 D.系统论、控制论和信息论)。 4.对违法犯罪的处理方法主要有( A.社会帮教 B.纪律处分 C.工读学校 D.行政处罚 E.刑事惩罚)。 5.在犯罪预防体系中,微观预防包括(A.群众预防 B.治安预防 C.法制预防 D.心理预防 E.技术预防)。 1.在今后一个时期内,我国经济犯罪呈现( B.高发 )态势. 2.素有”隐性犯罪”之称的是( A.经济 )犯罪. 3.下列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犯罪类型的是( D.复合性) 4. 黑社会性质组织最初产生于( A.20世纪80年代末)年代。 5.当前我国腐败现象最集中.最严重的犯罪是( D.职务犯罪)。 6. 跨境犯罪的共同特性不包括(D.暴力性) 7.1932年最早提出经济犯罪概念的德国人是(A.林德曼) 8.职务犯罪的惯用伎俩不包括(A.间接占有) 9.诱发经济犯罪的因素中,占主导地位的决定性因素是(A.经济因素) 10.经济犯罪不具有以下(D.专业性)特征 二.多项选择题 1.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产生根源有(A.经济根源C.组织根源D.腐败根源E.社会心理根源F.社会道德根源) 2.同时是黑社会犯罪组织和跨境犯罪组织的是(A.意大利黑手党B.日本的山口组D.香港的三合会) 3.媒体已披露我国当前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类型中最普遍的类型是(A.劫匪型C.地霸型E.欺行霸市型) 4.职务犯罪的畸形心态的表现是(A.特权心态B.眼热心态C.侥幸心态D.吃亏心态E.扳本心态F.贪色心态) 5.同跨境犯罪做斗争的基本方略是(A.打防结合 B.预防为主)。 1、一般来说,被害人的特征有( ABC ) A被害性B、可责性C、互动性D、参与E、关联性 2、在犯罪的四维结构原因是指( ABCD )。 A、社会生产方式结构 B、社会意识 C、个体人生观 D 、个体心里结构 E、私有制 3、中国现代犯罪原因理论有( ABCDE ) A、社会变迁理论 B、阶级斗争理论 C、矛盾冲突理论 D、控制系统功能弱化理论 E、本能异化理论 4、犯罪人的认知结构是犯罪人( ABDE )的总称。 A、知识水平 B、认识能力 C、观察能力 D、分析能力 E、判断能力 5、犯罪人学派的创始人是( A ) A、龙勃罗梭 B、菲利 C、贝卡尼亚 D、门德尔松 E、施鲁兹 6、犯罪心理主要由( ABCDE )因素构成。 A、需要结构 B、认知结构 C、情感结构 D、意志结构 E、人生观结构 7、在犯罪预防体系中,微观预防包括( ABCDE )。

犯罪被害人研究修订稿

犯罪被害人研究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第八章犯罪被害人研究 第一节犯罪被害人研究现状 在犯罪学中所说的被害人,单纯只因受犯罪行为侵害而使其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失的人,它是相对于犯罪人而言的。为了区别于其他被害人,犯罪学家把这类被害人称之为“刑事被害人”。 根据现有资料,首先提出研究被害人问题的学者是德国的犯罪学家汉斯亨蒂(1887—1974)。他早在1941年就发表了题为“论犯罪者与被害者的相互作用”的论文。他的观点是把犯罪者和被害人的关系看成是一种动态关系,犯罪的被害者不单纯是犯罪行为的消极客体,他们在犯罪发生过程中或在减少犯罪过程中可能会成为积极主体。1947年,以色列律师门德尔松发表了“被害者学——生物、心理、社会学的一门新学科”的演讲,提出了“被害人学”的概念。之后,很多学者如艾连伯修、威廉南戈等,都以自己的观点论述了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 第二节辩护人的类型 被害人的分类和类型,与被害人受害的程度,被害人本身的生理、心理特征,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有无责任或责任大小等有直接关系。被害人的类型有以下几种分类方法: 一、根据犯罪性质分类 (1)暴力犯罪的被害人。 (2)财产犯罪的被害人。 (3)性犯罪的被害人。 (4)经济犯罪的被害人。

二、按被害人的生理学特征分类 (1)少年被害人。 (2)女性被害人。 (3)老年被害人。 (4)智能低下或精神上有缺陷的被害人。 三、根据被害人心理特征分类 (1)贪财型被害人。 (2)轻浮型被害人。 (3)暴怒型被害人。 (4)轻信型被害人。 四、根据被害人的罪责大小分类 (1)纯粹的被害人。 (2)罪责小于加害人的被害人。 (3)罪责等同于加害人的被害人。 (4)罪责大于加害人的被害人。 (5)被害人就是实际上的犯罪人。 五、根据被害人受害程度和性质分类 (1)被剥夺生命的被害人。 (2)受严重伤害的被害人。 (3)受一般损害的被害人。 (4)无损害的被害人。 第三节被害人与加害人

犯罪构成要件

论刑法中的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理论在犯罪体系及整个刑法学体系中占据核心地位,它是由资产阶级刑法学家首先提出并创立的,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司法专制的历史性产物。犯罪构成是定罪量刑的法律标准,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负刑事责任的根据。 一、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的概念最早起源于13世纪意大利宗教裁判上的“查究程序”或称“纠问手续”,其构成要件只有诉讼上的意义。直到19世纪德国著名刑法学家费尔巴哈、施鸠别尔才明确把犯罪构成作为刑事实体法上的概念来使用。现代意义上的犯罪构成理论,形成于本世纪初,德国学家贝林格首先提出了系统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使构成要件上升为刑法总论的概念。贝林格主张犯罪论体系应有三部分组成,即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认为构成要件是“犯罪类型的轮廓”,构成要件是确定可罚行为的基础。并认为,构成要件的符合性是犯罪成立的第一要件,同时犯罪还必须具备违法性及有责任诸要件。迈耶尔的犯罪理论体系继承了贝林格的犯罪理论体系的框架。但迈耶尔与贝林格的观点还有不同,他认为有些场合下,违法性是由主观要素所决定的,所以存在有主观的违法要素。梅次凯尔提出了由行为、不法和责任组成的犯罪体系,梅次凯尔把构成要件符合性论和违法性论合二为一构建成不法论。而小野清一郎赞同传统的又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构成犯罪论体系,但是,他认为构成要件既是违法的类型,也是有责类型。现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构成要件理论则普遍认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是成立犯罪的三个条件,故构成要件符合性只是犯罪成立条件之一,构成要件是违法类型,即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原则上具有违法性;构成要件不仅包括客观的、记述的要素,而且包括主观的、规范的要素。 二、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以英、美为代表的犯罪构成体系,具有双层次性的特点。英美刑法的犯罪构成分为实体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和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实体意义上的犯罪要件是指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这种意义包含在犯罪定义之中。犯罪定义之外的责任要件是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通过合法抗辩事由体现出来。犯罪行为和犯罪心态,是犯罪本体要件。要成立犯罪,除应具有犯罪本体要件外,还必须排除合法辩护的可能,即具备责任充足条件。在理论结构上,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具有方法论意义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具有方法论意义 犯罪论体系,中国在苏俄刑法学意义上称为犯罪构成体系,是刑法学理论大厦的基石,它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一个国家的刑法学的理论品格。中国目前正处在从苏俄的四要件到德日的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的转型过程之中,面对这种转型,中国的刑法学者不得不进行站队选择。 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我是中国犯罪论体系转型过程中的一个学术个案。我建构了一个罪体—罪责—罪量三位一体的犯罪构成体系。在这一犯罪构成体系中,给予犯罪成立的数量因素以独立的构成要件的地位,从而使之更加切合我国刑法的规定。从我的罪体、罪责和罪量的犯罪论体系的形成过程,可以明显地看出是受到了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的逻辑性的深刻影响,这也是我国刑法学继受德日刑法学的犯罪论体系的一个例证。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主要吸引我的还是其逻辑性,这种逻辑性我称之为逻辑上的位阶性。正是这种逻辑上的位阶性使各种犯罪成立条件得以整合,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建立在构成要件之上的犯罪论体系,并不仅仅是或者说根本就不是一种犯罪规定,而是一种理论。对于犯罪论体系的理论性的充分强调,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一个理论信念。我认为,犯罪论体系的理论意义在于其方法论的引导功能。只有从刑法方法论角度认识犯罪论体系的理论意义,才能将犯罪论体系置于刑法理论的核心地位。以构成

要件为基础建立的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对于定罪来说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犯罪论体系所具有的方法论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作为操作规程的犯罪论体系 犯罪论体系的方法论意义首先表现为操作规程,它是定罪的司法活动的操作规程。定罪活动是一种法律适用活动,所谓法律适用并非像司法机械主义所理解的那样,是一个简单的在自动售货机中投入货币、取得货物的操作过程,而是一个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的耦合过程。这一司法过程既要遵循刑事实体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又要遵从程序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因此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过程。犯罪论体系为这一定罪的司法活动提供了操作规程。 犯罪论体系所具有的三个阶层之间存在着一种递进式的逻辑关系,其实是提供了一张定罪的司法路线图。只有严格地按照三阶层的逻辑径路进行演绎,才能保证结论的准确性。例如,对于不满14周岁的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问题,不满14周岁当然是不具备刑事责任年龄的,因而不可能构成犯罪。那么,能不能说对于指控不满15周岁的人故意杀人的案件,在庭审中发现其不满14周岁,就可以径直宣告无罪呢?按照中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15周岁的人对于故意杀人罪是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但当发现其不满14周岁,根据中国刑法其对故意杀人罪不负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还要查清其是否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以及是否具有违法阻却事由吗?对此,我认为,还是要先审查是否具备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然后再考察是否具有违法阻却事由。只有前两个要件都具备的情况下,才能根据不满14

论刑事被害人的自我答责

论刑事被害人的自我答责 随着刑法理论的发展,刑事被害人在犯罪行为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犯罪不再被视为仅仅是犯罪人对被害人的侵害,而是一个加害人和被害人互动的过程。 不同于传统刑法仅从犯罪人单边角度考虑刑事责任,本文试图从犯罪人与被害人双边角度来考量犯罪以及刑事责任的认定,并通过运用比较、案例分析、文献综述等方法来探讨刑事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本文旨在深化被害人理论相关研究的同时,也能推进对犯罪以及刑事责任理论的认识。 只有公平地对待犯罪人和被害人,才能更好地实现法律的公正,维护司法的尊严。除结语外,本文共分为以下五部分。 第一部分的内容为“被害人地位的历史变迁”。该部分首先介绍了被害人的概念,其次回顾了被害人地位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由高到低再逐渐提升的过程。 第二部分的内容为“被害人自我答责提出的背景与理论依据”。该部分首先回顾了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提出的历史社会背景,其次论述了什么是被害人自我答责,最后论述了被害人自我答责的各种理论依据。 第三部分的内容为“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精神的法律化”。该部分分别介绍了国外(包括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内(包括台湾、香港和澳门)体现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精神的有关法律规定。 第四部分的内容为“被害人过错的刑法意义与自我答责判断标准”。这一部分是本文的重点。 该部分首先论述了被害人过错的刑法意义,其次论述了被害人自我答责的基本判断标准:1)自我答责以“自我决定”理论为根据;2)被害人自我答责的两个条

件:其一,被害人存在过错;其二,被害人过错对犯罪产生了现实的实质性影响。第五部分的内容论述了“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的实践难题及其克服”。 该部分首先指出了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在实践中存在的各种难题,其次对完善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提出了一些建议。结语部分进一步明确了本文的基本观点和刑事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的研究价值。

违法、责任二阶层体系

一、违法、责任二阶层体系 违法、责任二阶层犯罪论体系{1},将犯罪的实质界定为违法和责任,将犯罪成立条件分为违法构成要件和责任要件。在违法构成要件下探讨构成要件符合性和违法阻却事由:在构成要件符合性下探讨行为主体、行为、行为对象、结果等构成要件要素;在违法阻却事由下探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其他违法阻却事由。在责任要件下探讨责任要件符合性和责任阻却事由:在责任要件符合性下探讨故意、过失、目的与动机;在责任阻却事由下探讨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二、违法、责任二阶层体系之批判 违法、责任二阶层体系存在诸多可批判之处,下面的批判主要着眼于宏观体系层面或直接关系到宏观体系。 (一)保留犯罪构成的困境 在违法、责任二阶层体系中,保留了犯罪构成的概念,并主张犯罪构成由违法构成要件与责任要件组成,也即在犯罪成立条件的意义上使用犯罪构成。这导致了如下理论困境。 首先,犯罪构成成了“鸡肋”概念。目录中没有使用犯罪构成,而是使用了犯罪的成立条件。犯罪构成这一概念的存在,体现着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与德日犯罪论的阶层思维的结合,但这一概念其实已经成了“鸡肋”概念:该体系有犯罪构成这一概念,没什么;没有犯罪构成,也没什么。在违法、责任二阶层体系中,该概念的象征意义远大于实质意义。 其次,如何解释犯罪构成之下包含犯罪排除事由成为难题。传统刑法理论中,一般认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犯罪排除事由(正当事由),他们在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但没有社会危害性,从而排除出犯罪。易言之,犯罪构成中无法包含犯罪排除事由(正当事由)。这也是将犯罪排除事由(正当事由)放在四要件之后,而非四要件之中进行阐释的根本原因。但是,犯罪成立条件却能包含犯罪排除事由,或者说包含犯罪排除事由是自然而然的事,而且要包含比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更多种类的犯罪排除事由。在违法、责任二阶层体系中,犯罪构成在犯罪成立条件意义上使用,包含了犯罪排除事由。问题在于,把犯罪构成定义为犯罪成立条件,犯罪构成就可以包含犯罪排除事由了吗?显然不可以。不包含犯罪排除事由到包含犯罪排除事由,这种具有本质差别的跨越不是把犯罪构成定义为犯罪成立条件就能解决的。 (二)一体化审查违法性、违法程度的严重后果 违法、责任二阶层体系中,违法性、违法程度的审查合并在违法构成要件之下。这与该体系坚持构成要件的实质解释论有关。该理论认为,具体行为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其违法程度就必然达到了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反之,违法程度未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就不可能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 1.一体化审查违法、违法程度不符合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从刑法与法官关系的视角,该条非常明确地要求法官,先进行违法的判断,再进行违法程度的判断。在确定违法即“是犯罪”的前提下,再判断违法程度,即是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2.一体化审查违法、违法程度的理论不可能 违法、责任二阶层体系坚持构成要件的实质解释,但二阶层体系也认识到了左右违法的要素与左右违法程度的要素是不同的,因此,将构成要件分为构成要件的基本要素和整体的评价要素。其主要问题如下:首先,整体的评价要素存在名不副实的嫌疑。虽然称之为整体

犯罪心理学考试复习资料(汇总版)

犯罪心理学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1.犯罪心理:犯罪心理是影响和支配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各种心理因素的总称。 2.初犯:是相对累犯而言的犯罪人类型,是指具有犯罪心理发生、发展的复杂过程和激烈的犯罪动机斗争过程的第一次违法犯罪者。 3.投射作用:是个人将自己具有的不良性格、观念、欲望、态度等转移到别人身上,认为别人同样具有这些特征的一种防御机制。 4.意志过程:下定决心,克服困难的心理过程便是意志过程 5.犯罪心理的内化机制:是从吸收客观环境中的消极因素到形成主体犯罪心理的过程和规律 6.犯罪心理的外化机制:由犯罪心理的整合到发动犯罪行为的过程和规律 7.防御机制:是个体为了消除由心理冲突或挫折所引起的焦虑,维护和恢复心理平衡而采取的一种自我保护的方法 8.天生犯罪论:龙勃罗梭以惯犯和重大犯罪者为研究对象,并通过解剖罪犯的头盖骨及身体各部位的研究,发现罪犯与正常人在生理构成上有很大不同,罪犯在生理上表现出一种返祖现象,以此提出了天生犯罪论。 9.虞犯:有犯罪征兆者(虞犯),即最有可能犯罪的人 10.情感过程:人们在认识客观事物时,总是伴随着喜、怒、哀、乐、惧、欲等情绪或情感体验,并根据自己或社会的需要采取亲近还是疏远的态度的过程 11.挫折攻击论:当人的一个动机、行为遭到挫折后,就会产生攻击和侵犯性反应,从而引起犯罪。 12.心理状态:是指人在一定时间内心理活动的综合表现。 13.事实的犯罪行为:是指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和是精神病患者所实施的犯罪行为。 14.犯罪心理学:运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的一门学科 15.心理过程:心理现象的动态表现形式 16.个性心理:心理现象的静态表现形式 17、自卑感论:人具有保护自己、追求优越的本能,的权利欲,当这种欲望得不到满足时,就会形成自卑感。 18、偶犯:指那些存在不良心理因素,在某种情境出现时发生犯罪行为的个体

论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

论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 阅读次数:3142 林燕 摘要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理论有其独特的特点,近年来对我国影响较大。本文拟对英美刑法犯罪构成的内容进行深入分析,通过与大陆法系比较的视角归纳其特点,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对其体系的形成原因进行分析,并就其对我国犯罪论体系的借鉴意义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的犯罪论体系研究有所裨益。 关键词犯罪构成行为犯意双层次的犯罪构成递进式的犯罪构成 一、引言 犯罪构成的概念可以追溯到13世纪,当时的历史文献中出现过"犯罪的确证"的概念,其意义用于证明客观事实的存在。1796年,法国刑法学家克拉因首先使用犯罪构成的概念,但当时只有诉讼法的意义。直到19世纪,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才明确把犯罪构成引入刑法,他从罪行法定出发,要求在确认任何行为为犯罪并对之课以任何刑罚时,都必须根据法律规定来确定。从这一原则出发,费尔巴哈把刑法原则上关于犯罪成立的条件称之为犯罪构成,指出:犯罪构成乃是违法的行为中所包含各个形位的或事实的诸要件总合。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又称为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统一,即犯罪成立意义上的犯罪构成。而英美法系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不是一个严格的专业用语。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理论,虽然与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渊源关系不深,但近年来对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影响较大。而与大陆刑法较为成熟的研究相比,英美刑法犯罪构成的研究显得有些捉襟见肘。因此,笔者不揣浅陋,对英美刑法犯罪构成的内容﹑特点和形成原因等问题进行分析,并就其对我国犯罪论体系的借鉴意义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的犯罪论体系研究有所裨益。 二、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的内容 严格而言,英美刑法并不存在所谓的构成要件概念,但是它有关于犯罪构成即犯罪成立条件的理论概括;英美法系也不存在"构成要件"这一专门术语,但是在英美法系中常用"犯罪要素"这一术语来阐释犯罪成立的构成要件。所谓的犯罪成立要素,则英美刑法上成立某一犯罪必不可少的基本要素,若缺少法定的犯罪要素,则对某一行为就不能以犯罪论处。英美法系犯罪的成立要具备诸多要素。不过,在犯罪成立要素的组合上,学者们有不同的见解,形成了不同的犯罪论体系。如有的学者主张,从技术和理想层面上而言,一个行为当具备了以下七个要素时才能被认为成立犯罪:(1)危害。即犯罪实施所造成的外部后果,包括身体上的和言辞上的。(2)合法性。这一要素包含两层含义:行为所引起的危害是刑法所禁止的;刑法不具有溯及力,即刑法不能是事后法。(3)行为。(4)罪过。(5)因果关系。(6)一致性。指犯罪行为和罪过同时发生,同时存在。(7)刑罚。但是,更多的学者赞成这样

2012政法系法学专业学生课外阅读推荐书目

一、理论法学 《法律的故事》(美)约翰.麦.赞思,刘昕、胡凝译江苏人民出版社 《现代西方法理学》沈宗灵著,北京大学出版社 《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张晋藩著,法律出版社 《西方法哲学史纲》张乃根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古代法》(英)亨利.梅因,商务印书馆,(朋友借阅未还,译者日期待查) 《法律与革命》(美)哈罗德.伯尔曼,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中国大历史》,黄仁宇著,三联书店1997年5月版。 《法律的概念》哈特,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法理学一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博登海默,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论法的精神》(上、下)孟德斯鸠著商务印书馆1967年11月版 《政府论》(上、下)洛克著瞿菊农、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社会契约论》卢梭著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苏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苏力,北京大学出版社 《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梁治平,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奥)凯尔森,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法学导论》(德)拉德布鲁赫,米健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法律帝国》(美)德沃金,李常青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现代社会中的法律》(美)昂格尔,吴玉章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制度法论》(英)麦考密克、魏因贝格尔,周叶谦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法理学问题》(美)波斯纳,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比较法总论》(德)茨威格特、克茨,潘汉典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 《法学方法论》[德]卡尔?拉伦茨著,商务印书馆 《法律的经济分析》(上、下)波斯纳,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黄茂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法治秩序的建构》季卫东,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正义论》(美)约翰、罗尔斯、,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现代西方社会学理论》(美)特纳,范伟达译,天津人民出版社。 《经济学原理》(美)曼昆梁小民译,三联书店北京大学出版社。 《法律的故事》约翰?来?赞恩著江苏人民出版社 《中国哲学简史(英汉对照)》冯友兰著,天津社会科学出版社 《二十一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张文显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瞿同祖 《乡土中国》费孝通 《中华法系精神》郭成伟 《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张晋藩 《法律与宗教》伯尔曼 《法律社会学》韦伯 《法律之门》(美)博西格诺华夏出版社 《行万里路》何勤华等,清华大学出版社 《破万卷书》何勤华等,清华大学出版社 《大法官的智慧》邓冰,法律出版社 《罗马法教科书》(意)彼德罗.彭梵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中外犯罪构成体系之比较

中外犯罪构成体系之比较 犯罪构成体系又可称之为犯罪论体系,是指分析犯罪的一般成立要件,并且使之系统化的理论体系。纵观世界刑法发展史,主要有三大代表性的犯罪构成体系: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前苏联(俄罗斯)及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比较我国同德日、英美的犯罪构成体系对于促进我国刑法理论发展大有裨益。笔者拟从三个不同法系犯罪构成体系的外在形态、逻辑结构、文化特点和出罪功能等四个层面进行比较。 一、外在形态之比较 (一)德日模式的外在形态———三阶层 就外在形态而言,德日犯罪构成体系是由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组合而成的三阶层的结构体系。 (二)英美模式的外在形态———双层次 就外在形态而言,英美犯罪构成体系是由犯罪本体要件(即刑事责任基础)和法律辩护事由(即责任充足条件)对合而成的双层次的结构体系。 (三)中俄模式的外在形态———四方面 就外在形态而言,中俄犯罪构成体系是由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等四方面组合而成的对称性的结构体系。 二、逻辑结构之比较

(一)德日模式的逻辑结构———三阶层纵向递进式的抽象思维逻辑 第一,作为第一阶层的构成要件符合性,其旨在以抽象肯定的逻辑大体地框定犯罪成立的“典型事实构成要素”,即在一般、典型的情形下,某行为很可能构成犯罪。该阶层反映着德日犯罪构成体系对犯罪圈的初步逻辑划定,它一方面以一种抽象肯定的逻辑对符合相应特征的行为予以纳入,另一方面又将其它不符合相应特征的诸多行为排除在犯罪圈以外。 第二,作为第二阶层的违法性(即是否具有排除违法性的事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业务行为、执行命令等),其旨在(从客观层面上)考察某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行为是否符合“更大法益原则”,是否得以排除违法性或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排除违法性的行为也被称为“正当行为”)。如是,则该行为得以出罪;如否,则进入下一阶层的逻辑考察。 第三,作为第三阶层的有责性(即是否具有排除有责性的事由,如精神病态、意外事件、不可抗拒等),其旨在(从主观层面上)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否可以排除行为人在案件具体情境中的主观罪责(故意和过失)。如是,则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否,则行为人的行为因具备了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等三个层次的要件而成立犯罪。可见,从逻辑结构的角度来看,德日犯罪构成体系是一种抽象纳入+(双层)具体排除的剥笋式的纵向递进的三阶层逻辑结构体系。

关于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心理分析

关于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心理分析 ——学生心理安全防线的构筑 摘要:犯罪人与未犯罪者的差异是什么,一直是犯罪心理学家们所关心的。从犯罪行为的社会属性与法律属性上,我们很容易得出对其特征的描述,而从犯罪人本体角度去认识,尚难以发现特征的显著差异。研究被害人心理,分析被害过程心理表现,其中若重论述了被害后心理的特征与被害后被害人性格与行为表现的关系。在此基础上,提出被害人心理学的价值,地位及作用。 关键词:犯罪人心理;被害人心理;大学生;心理防线。 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问题,自本世纪40年代初被有关学者提出以来,逐渐引起犯罪学理论界及国际社会的重视。大量研究表明,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加害人的犯罪行为深受被害人的影响。尤其是在暴力、杀人、盗窃、强奸、诈骗等犯罪中,被害人的心理、言词、行为等因素与犯罪进程的关系颇大。 一、研讨被害人心理的必要性 被害人与犯罪人是相对的概念。二者首先在权利和利益上是相互对立的,即加害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是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然而,二者又是统一的,互相依存、互相转化的,而不是静止不变的。没有被害人,也就无所谓犯罪人和犯罪;反之亦然。同时,在一定条件下,被害人也可能变为加害人。走上犯罪道路。因而,在研究犯罪及加害人心理的同时,不可忽视对被害人心理的研究。 在现代社会中,犯罪活动日益猖獗,犯罪手段不断翻新,严重地威胁着国家、集体及个人的生命、财产及安全。而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从微观上讲,它就是一种个体既加害人的心理现象。因为,任何行为都是在一定的思想、意识指导下,在一定的心理活动支配下发生、发展的;换句话说,犯罪行为就是犯罪心理的升华。然而,在犯罪心理形成和发展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受着被害人心理的影响和制约。在有些犯罪中,被害人的心理对犯罪动机的形成,实际上起着一种助成或推动作用。因此,只有科学地揭示被害人不健康心理的危害性,正确地阐明被害人心理与犯罪人心理的辩证关系,才能更加全面地预防犯罪。克服不健康心理,是防止被害、预防犯罪的有效途径之一。 二、被害人心理的界定 所谓被害人,是相对于犯罪人而言的,在犯罪学中,单指在犯罪过程中,因受犯罪行为侵害而使其人身或财物遭受损害的人。o被害人作为犯罪人的对立面,其心理因犯罪行为的性质不同而各有差异;不同的被害人心理,对犯罪人心理的影响程度也千差万别。因而,在司法实践中,理应以不同的被害人心理及其表现,来确定被害人所应承担的责任的大小,而不应等齐划一。 以上述认识为依据,可以按照在犯罪过程中,被害人心理对犯罪人心理及其行为影响的不同程度,将被害人心理分为三大类,即完全无责任的被害人心理、负有一定责任的被害人心理和负有完全责任的被害人心理。本文所讨论的仅是第二类,即负有一定责任的被害人心理。 三、被害人心理与犯罪人心理的关系 某些被害人心理之所以要对犯罪行为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是因为在整个犯 罪过程中,即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前后,其心理及其外在表现,对犯罪动机的 形成及发展,起了一定的“催化剂”作用,有些甚至是加害人犯罪心理形成的直接

德日两大犯罪论体系比较研究(一)

德日两大犯罪论体系比较研究(一) 关键词:比较刑法学犯罪论体系继承特色 内容提要:面对犯罪的国际化,需要各国的刑法学、刑事制度进行更多的交流和共建。各国刑法、刑法学都是以其特定的历史、社会、文化为背景而展现出特殊性与活力,但犯罪所具有的基本性质却能够成为各国刑法学进行交流的基础。在进行比较刑法学研究过程中,不能将视野局限在刑法条文和刑法学框架之中,而要将不同刑法和刑法学归属其中的整个法制度和社会制度甚至文化背景,都要作为比较和考察的对象。日本刑法学虽然表面上和德国刑法学类似,但实际上无论是在对新旧刑法学的融合方面,还是在受到美国法制影响方面,其所具有的独特性共同形成了日本刑法及刑法学的现状。 一、比较研究的意义与实效 在不同的地域、社会、国家中,对应于文化传统的多样性,实定法也存在很大的差异性。犯罪也依存于这种实定法上的差异性。例如,对于暴行,日本法中将其作为犯罪规定为可罚,但德国却并非如此。侮辱行为在德国法中被作为对人格的侵害,是对于个人法益的犯罪,从而在法律中占有基础性、总括性的地位;但是在日本,虽然不知是否由于武士道重视名誉的精神在市民之中渐渐消失的原因,侮辱行为仅仅在刑法典中占据很小的一角,并且在司法实务中也几乎不被立案和起诉,可以说已沦为被一般市民忘却了的犯罪类型(这也可能算展示了日本精神文化方面的倒退)。

由此可以看出,虽然日本法受到了来自德国法律的重大影响,但无论是在刑法对于具体犯罪的规定上,还是在法的具体程序和适用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差异性。在判例中对于受诉案件往往消极地适用可罚的违法性理论,而在实务中,则对于大多数轻微的违法行为不作为犯罪看待,通过不送致、不起诉的方式进行处理。 从以上的例子中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在刑事法的比较研究中,如果将视野仅仅局限于实定法的规定或体系,或者仅仅关注于学说的形式和表面上的差异,就一定会遗漏最本质的东西。也就是说,仅仅对法定的法律条文和判例进行比较研究是不够的,还必须看到其背后的、在法律适用中体现出来的法律文化和市民的共同意志、价值观等。需要对法律的现实形态进行法社会学的考察。至少如果局限于刑法的犯罪规定和法体系论比较,而不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法体系、程序的运用等的现实情况都作为考察对象的话,则必然无法实现对于法的比较研究。这对于各国犯罪体系理论的比较而言也是需要注意的前提性问题。 虽然存在前述对应于犯罪与程序文化方面多样性的复杂差异,但比较法研究还是有其自身的意义和价值。暂不说全球化的推进,仅就犯罪的意义而言,也具有某种普遍的性质。只有一定的行为和结果对一个社会、国家而言是有害的,或者被视为有害的时候,这种行为和结果才被作为违法看待。在不同的社会、国家,作为对这种有害性、违法性的标准和评价方法的前提性事项存在差异,并且这种文化性的价值

龙勃罗梭:天生犯罪人论

龙勃罗梭:天生犯罪人论 内容简介:近代犯罪学史基本上就是犯罪原因学说史。龙勃罗梭是刑事人类学派的代表人物。天生犯罪人理论在实证主义哲学和进化论理论的影响下产生了,在理论的前后两个时期,龙勃罗梭对人之所以会犯罪经历了从基因决定到综合因素决定的变迁。尽管天生犯罪人论受到批判,但是他用自然科学的方法研究犯罪原因的却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关键词:人类学派实证主义哲学进化论天生犯罪人论综合犯罪原因论 通常认为,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对策是犯罪学研究的对象。其中犯罪现象是指一定时空中表征、状述和反映犯罪原因并被犯罪原因所决定,进而为预防犯罪提供依据的有关犯罪和犯罪人的非刑法条文形态的诸经验事实的总结。犯罪现象是犯罪原因的结果,是一种表浅、直观的经验事实。而近代犯罪学史基本上就是犯罪原因学说史。近代犯罪学兴起始于对犯罪原因的研究,狭义上的犯罪学即犯罪原因学,即使广义上的犯罪学也以犯罪原因理论为核心部分。同时,罪因理论的基本价值体现在犯罪原因与犯罪对策的关系上。二者的关系常常被比喻为病因与治病的关系。[1] 一、理论产生背景 19世纪下半叶,谈论法律哲学已成为不合时尚的行为。这是因为,当以宪法为保障的政治平等制度的普遍建立和经济上的稳定使这些

思想对立(激进与传统、理性与信念)暂时地失去了人们的吸引力的时候,人们的兴趣一方面转向了与工业发展和经济繁荣有直接联系的物理学和生物学,另一方面则转向了经验主义的政治社会科学。哲学就这样被埋没了长达50年之久。[2]刑事古典学派以前的刑法主张都是在法律概念领域认识犯罪现象,犯罪与其说是一个社会现象,不如说是一个法律概念或哲学范畴,菲利(Enrico Ferri 1856-1929)认为,刑事古典学派的方法论是把犯罪作为法律规定的一个抽象实体进行研究。[3] 这也难怪刑事古典学派,该学派所主张的意志自由论并非绝对为真的命题,它是一种思辨方法,其方法论意蕴是要借助它所推导出来的结论反对中世纪刑罚的专断与严厉。从社会整体(哲学本体论)来考察,自由意志论有虚假的成分,人是受到个人和社会等方面客观条件限制的;历史的发展已到了研究这些社会现象的时候,19世纪后半叶的实验哲学与人类生物学和心理学以及对人类社会的自然研究相结合,已经创造了一种特别适合对个人及社会犯罪现象进行实际调查的学术气氛。 19世纪末西方社会出现的犯罪浪潮高涨及因此而来的刑法危机是将刑事实证学派推到前台的另一重要因素。在犯罪不断增长的现实面前,刑事古典学派的理论显得苍白无力。正如菲利所指出的:在意大利,当古典派犯罪学理论发展到顶峰的时候,这个国家却存在着从未有过的数量极大的犯罪行为的不光彩状况,这确实是一种令人惊异的对比。因此,刑法阻止不住犯罪浪潮的波动。正因为如此,实证犯罪学派便与其他学科一样,自然而然地产生了。它建立在我们日常生活状况的

张明楷的三阶层理论

2009年新大纲刑法【命题人张明楷三阶层理论】 一、关于犯罪论体系的变化 2009年司法考试大纲全面采用了司法考试命题人张明楷引进的德日三阶层递进式犯罪论体系,原来的四要件论在新大纲中荡然无存,第三至五章章名也变成了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这一变化让很多考生惶恐不安,不知如何进行复习。 其实,大纲的变化看似很大,实则并不大。甚至可以说,和2008年相比,没有新增考点。这是因为,这些知识点,我们在2008年都学过了,现在只是对原来的知识点进行了重新排列组合而已。 (一)何为三阶层递进式犯罪论体系? 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是三阶层递进式。其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组成。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行为人亦必须负有责任。该理论在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首先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某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要件该当性就是构成要件符合性)。如果符合,再判断该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通常来说,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是具有违法性的行为。但有时也有例外,例如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就是不具有违法性的行为。如果具有违法性,再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有责性,即行为人是否负有责任。通常来说,符合前两个要件的,就具有有责性。但是也有例外。例如13周岁的少年故意杀人的,或者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故意杀人的,就没有有责性,就不承担刑事责任。 我们以案例来解释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模式:18周岁的王某因为和李某不和,持刀将其刺死。第一步:王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一个人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符合。第二步:王某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经查,王某没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执行职务等违法性阻却事由(也称违法阻却事由,即阻却违法性的事由。阻却,即排除)。因此具有违法性。第三步:王某是否具有有责性?经查,王某精神正常,年满18周岁。因此,应当负责,具有有责性。三个条件同时具备,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请用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分析以下两个案例: (1)李某,18周岁。李某因为王某向老师告自己的“黑状”,在放学后持刀将王某挟持到某偏僻之处,要王某向自己叩头“谢罪”。王某不肯。李某即持刀猛刺王某。王某无奈与李某搏斗起来。在搏斗中,王某夺过了李某的刀,将李某刺死。王某立即投案自首。 (2)冯某,18周岁。在住院期间,将看护自己的护工路某活活掐死。经专家鉴定:冯某掐死路某时,属于精神病发作期间,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 【分析】按照大陆法系的理论体系,应这样判断: 案例1:首先,王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其次,王某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因为其是正当防卫。由于该行为没有违法性,判断就此终止,不再进行有责性的判断。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案例2:首先,冯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其次,其行为没有违法性阻却事由,具有违法性。那就进行第三步判断:是否具有有责性?冯某是在精神病发作期间,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时杀人的,因此不具有有责性。冯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大家可以看到,这样一层一层,按照一定顺序判断的,就是三阶层递进式的判断方法。(二)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和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简单比较 首先,大陆法系的构成要件和我国的犯罪构成含义不同。我国的犯罪构成包含了大陆法系的全部三个要素。因为在我国,只有齐备全部构成要件的行为才是犯罪。而大陆法系的构成要件,仅仅是构成犯罪的一个条件,是作为犯罪类型的该罪在客观要件和主观方面(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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