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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申请申报表12

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申请申报表12
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申请申报表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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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根据《认证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审核员在未取得《机构转换证明》之前,仍属于原认证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其他认证机构从事认证审核活动。否则,协会将对审核员本人和其代表的认证机构做出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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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样本)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填写样本) 设置单位(人):乐清市××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章) 组建负责人:赵××(需具备执业或执助或乡村医生资格)(章) 登记号□□□□□□□□□□□□□□□□□□□□□□ (医疗机构代码) 申请日期 2011年 11 月15日 批准文号字()第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附表5-1-1 填表说明 1、此表为医疗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专用。 2、医疗机构代码按照卫统发(1991)第6号文件《卫生单位名称代码及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和补充规定填写。 3、附表5-2隶属关系: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4、附表5-2所有制形式: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5、附表5-2服务对象:填写要求同4。 6、附表5-2法定代表人:医疗机构拥有法人地位者;只填写其法人的姓名;医疗机构若无法人地位,则填写具有法人地位的主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及本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情况。 7、附表5-3在诊疗科目代码前的□内用划“√”方式填报。 8、附表5-3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级)的,应填报到所列二级科目;未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级)的,只填写报到一级诊疗科目。在某科目下只开展门诊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明“门诊”字样。 9、附表5-3只开展专科病诊疗的机构,应填报专科病诊疗所呼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颈椎病专科诊疗机构填写“骨科”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专科”。 10、附表5-4在每项空格中填写相应项目的人数。 11、附表5-4-1职工总数:按支付工资的职工(固定工、合同工)统计。包括医院卫生机构中的幼儿园、托儿所、药厂等附属机构的职工。不包括临时工,计划外用工,离、退休人员,也不包括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服务公司的职工。“职工总数”应为“卫

律师转所需要准备材料

律师申请变更执业机构材料 来源:发布时间:2014-05-20 04:22:00 司法行政机关接受变更执业机构申报每年二次,具体时间为每年三月和十一月。 新设立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合伙人、派驻律师,跨省迁出迁入的律师,申请变更执业机构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变更执业机构: (一)被举报投诉正在处理的; (二)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的; (三)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是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律师的; (四)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是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律师的; (五)在原执业机构执业不满一年的; (六)本省持C类编号《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2003年以后取得B类编号《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现仍未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申请跨县级行政区域变更执业机构的; (七)其他规定不得变更执业机构的。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转入地直接管理执业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补领)律师执业(工作)证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直接管理原执业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三)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蓝底照片一张(背面注明拟变更执业机构及姓名); (四)律师执业(工作)证; (五)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六)申请人律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七)原执业机构出具的关于业务、档案、财务等办结,解除劳动关系及同意申请人转出的证明,申请人是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还应提交退伙协议原件一份; (八)拟转入执业机构出具的同意申请人转入的证明; (九)申请人与拟转入执业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一份; (十)申请人(不包括兼职律师)有效的人事档案保管合同和存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十一)申请人转入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需提交转入地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十二)申请人原为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执业人员的,需提交人事部门和编制部门意见。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申请书精编版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 申请书精编版 MQS system office room 【MQS16H-TTMS2A-MQSS8Q8-MQSH16898】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设置单位(章) 组建负责人(章)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申请日期年月日批准文号字()第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附表5-1-1 填表说明 1、此表为医疗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医疗机构校验》专用。 2、医疗机构代码按照卫统发(1991)第6号文件《卫生单位名称代码及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和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填写。 3、附表5-2隶属关系: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4、附表5-2所有制形式: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5、附表5-2服务对象:填写要求同4。 6、附表5-2法定代表人:医疗机构拥有法人地位者:只填写其法定代表人姓名;医疗机构若无法人地位,则填写具有法人地位的主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及本机构主要负责人情况。 7、附表5-3在诊疗科目代码前的口内用划“√”方式填报。 8、附表5-3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填报到所列二级科目:为划分二级学科的(专业组),指天报到一级诊疗科目。在某科目下只开展门诊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门诊”字样 9、附表5-3只开展专科病诊疗的机构,应填报专科病诊疗所属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颈椎病专科诊疗机构填写“骨科”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专科”。 10、附表5-4在每项空格中填写相应项目的人数。 11、附表5-4-1 职工总数:按支付工资的职工(固定工、合同工)统计。包括医院等卫生机构中的幼儿园、托儿所、药厂等附属机构的职工。不包括临时工、计划外用工,离、退休人员;也不包括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服务公司的职工。“职工总数”应为“卫生技术人员数”,“其他技术人员数”和“行政后勤人员数”之和。 12、附表5-4-1人员分类:医疗机构的人员按现任职务划分(通过考核及晋升,技术职称与职务应一致,如有不一致的情况应以职务为准),不按所学的专业划分。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和主要从事管理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计入“行政后勤人员”中。 13、附表5-4-1第一行卫生技术人员数应为“中医医生”、“中药人员”、“西药人员”、“检验人员”、“护理人员”、“放射技术人员”、“口腔技术人员”、及“其他卫技人员”之和。附表5-4-1第一行“其他技术人员”与“行政后勤人员”之和应大于等于附表5-4-2“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财务人员”、及“其他人员”之和。 14、附表 5-4-1具有医疗、教学或科研多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还应填写“研究人员”、“教学人员”中相应项目。“其他中医”指尚未评定技术职称的中医。“其他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包括防疫员、检疫员、消毒员、牙科技术员、理疗、放射线技术员、营养员、妇幼保健员、接生员等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和中医学徒。 15. 附表 5-4-2管理人员;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和职能科室的各级管理人员按职称分类计入“管理人员”的各项中,财会人员除外。 16. 附表5-4其他人员;指原在大专院校,中专学过数学、物理、化学等非卫生专业、现从事科研、教学、医疗器械修配、卫生宣传等技术工作人员、不包括原学这些专业,现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17. 附表 5-4 康复治疗人员指从事运动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物理因子治疗和传统康复治疗的人员。

CCAA认证人员注册与管理系统注册人员操作手册

认证人员注册与管理系统V3.1 注册人员操作手册V1.0 3.0项目组 20一五-2

目录 系统概述 1.1 系统概况 根据深化认证工作改革要求,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对体系、产品和服务认证人员注册进行了全面的业务调整,为了尽快落实改革措施,体现改革成果,决定对 3.0系统进行局部改造和调整,确认在3.0系统基础上建设3.1系统。 主要功能 系统注册人员功能如下表所示:

6公众查询注册人员证书查询查询及下载注册人员注册证书信息 注册进度查询查询注册人员注册申请进度信息 3.0系统浏览器要求 本系统目前仅支持浏览器,使用8以上版本,使用其他非浏览器可能会在注册过程中出现问题,请勿使用非浏览器进行注册申请。 功能介绍 1.2注册/登陆 3.1.1注册 1、打开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协会官网网站地址:进入网站,如下图。 登陆地址 进入人员注 册二级菜单 2、点击人员注册栏目下的网上注册,进入二级菜单,如下图。

人员专区 3、点击注册专区,跳转到注册人员登陆页面,如下图。 点击注册 如果是初次使用注册与管理系统(包括2.0系统),则需要进行新人员注册,用于登陆系统。点击上图的“新人员注册”链接,跳转到新人员注册页面,如下图。

4、如实在注册页面填写相关信息后,点击注册按钮。注册成功后系统生成档案号,同时把档案号同步发送注册是填写的中。注册完成 注意:1、手机号码、信息必须正确而且是经常使用,以便及时接收系统发送的邮件提醒。2、登记号是唯一代表人员的身份信息,请牢记登记号,用于登陆及信息查询。3、请牢记问题及答案,用户在登陆系统时使用。 同时系统将自动给申请人填写的注册邮箱发送注册邮件,如下图:

职业介绍服务流程.1

1职业介绍服务流程为健全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的服务规则和服务秩序,进一步规范职业介绍服务方式,更好地帮助劳动者求职和单位用人,促进就业,制定本规程。 一、职业介绍服务标准职业介绍机构提供服务遵循以下服务标准: 1、文明服务。 场所整洁、设施便利;工作人员挂牌服务,语言文明;尊重隐私,保守秘密,诚实守信。 2、公平服务。 对各类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一律平等对待,公平服务,不歧视。 3、优先服务。 对于就业困难的求职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的下岗职工和失业六个月以上的长期失业者,应提供优先服务和重点帮助。 4、高效服务。 尽最大努力提供全面、快捷、准确的服务,使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满意。 注重增强求职人员竞争就业能力,培养其自主就业意识。 5、灵活服务。 服务方式多样化,能满足不同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的服务需求;服务内容和服务约定建立在与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共同协商的基础上。 6、公开服务。 公开服务规章制度和服务结果,公开收费标准,设立服务监督电话和监督信箱。 二、职业介绍服务范围职业介绍机构在以下范围内,开展对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的服务活动:

1、信息服务。 包括劳动力市场信息收集、信息交流与信息发布等。 2、咨询服务。 包括就业政策法规及服务咨询、职业培训信息咨询、求职和用人咨询、个人开业咨询和企业劳动人事管理咨询等。 3、指导服务。 包括职业能力测试评估、职业分析与评价、职业生涯设计、求职及用人观念和方法指导等。 4、介绍服务。 包括求职和用人面谈、介绍就业和推荐用人、举办招聘洽谈会、引导劳动者流动就业等。 5、委托服务。 包括受用人单位委托组织招聘、受求职人员委托存放档案,以及受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及有关职业培训和社会保险等事务。 6、管理服务。 包括就业登记、单位用人备案、职业介绍服务中的争议处理、协助进行劳动力市场监督检查、协助组织和管理劳动者流动就业等。 三、职业介绍服务程序2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进入职业介绍机构以后,职业介绍机构按以下基本程序提供服务: (一)接待登记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到职业介绍机构求职和招聘人员,职业介绍工作人员应要求他们进行就业登记或用人登记。 随后,根据他们的不同情况,确定服务形式,并引导他们进入相应服务程序。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书

附表5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设置单位(盖章) 组建负责人签字 登记号 □□□□□□□□□□□□□□□□□□(医疗机构代码) 申请日期年月日 批准文号字()第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

附表5-1 填表说明 1、此表为医疗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专用。 2、医疗机构代码按照卫统发(1991)第6号文件《卫生单位名称代码及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和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填写。 3、附表5-2隶属关系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4、附表5-2所有制形式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5、附表5-2服务对象填写要求同4 6、际表5-2法定代表人医疗机构拥有法人地位者,填写其法人代表姓名;医疗机构若无法人地位,则填写具有法人地位的主管单位的法人代表姓名。 7、附表5-3在诊疗科目代码前的□内用划“√”方式填报。 8、附表5-3医疗机构如在某项一级科目下未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只填报一级科目。如划分并开展二级科目诊疗活动,应填报二级科目。 9、附表5-3开展专科疾病诊疗的机构,如其它诊疗科目未能涵盖该专科疾病的,应填报专科疾病所属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专科疾病名称。如填报“骨科”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 10、附表5-4在每项空格中填写相应项目的人数。 11、附表5-4管理人员指医疗机构的领导人和职能科室的各级管理人员,财会人员除外。 12、附表5-4康复治疗人员指从事运动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物理因子治疗和传统康复治疗的人员。 13、附表5-5普通设备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的医疗设备标准逐项填写。 14、填表5-6凡是在94年9月1日以前开业的医疗机构要填写此项,在94年9月1日以后申请新开业的医疗机构可不填写。 15、附表5-6出院者平均住院日计算公式: 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 出院人数 16、附表5-6平均每一门诊诊疗人次医疗费(元)计算公式: 上一年全年门诊医疗费用总数(元) 上一年全年门诊诊疗人次总数 门诊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药费、检查治疗费等门诊收入。 17、附表5-6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元)计算公式: 上一年全年出院者住院医疗费用总数(元) 上一年全年出院总人数 住院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药费、手术费、检查治疗费等住院收入。 18、附表5-6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元)计算公式: 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元) 出院者平均住院日

注册认证人员转换执业机构暂行规定

附件: 注册认证人员转换执业机构暂行规定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二届二次理事会暨第二次常务理事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和《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注册认证人员的执业活动和有序流动,保护注册认证人员和认证从业机构的合法权益,加强认证从业机构对注册认证人员的培养、管理,促进认证从业机构和注册认证人员共同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注册认证人员转换执业机构应遵循兼顾个人和事业发展、平等互利、保证双方基本利益的原则,既有利于调动认证从业机构培养人员积极性,又要保护注册人员的正当权益。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取得注册资格的各类、各级别的认证人员,包括审核员、检查员、培训教师。 本规定所涉及的认证活动包括认证审核、认证检查、认证培训等活动。 第四条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认证从业机构应按本规定要求做好注册认证 人员的执业机构转换工作。 第二章执业机构确定及要求 第五条注册认证人员只能在一个认证从业机构执业,不能以任何形式和方式在 两个或两个以上认证从业机构执业。认证从业机构也不得雇用正在其他认证从业 机构执业的注册认证人员。 第六条注册认证人员在认证从业机构执业分为专职和兼职两种形式。无论何种形式,注册认证人员都应与认证从业机构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要求的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可以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涉及到技术培训、保密、竞业限制等事项时,按《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七条合同关系决定注册认证人员所属的认证从业机构。处理有关注册认证人员归属问题的争议时,认证从业机构应提供法定有效的合同。 第八条协会建立注册认证人员及其认证从业机构信息数据库,以确定注册认证人员的执业机构。注册认证人员在协会初次注册时,其推荐机构即为其执业机构。在注册认证人员年度确认和再注册时,认证从业机构仅可为在本机构执业的注册认证人员申报材料。

职业介绍工作总结范文

工作汇报/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范文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ZJ-025705 职业介绍工作总结范文 Job introduction summary

职业介绍工作总结范文 一、XX年任务目标完成情况 1-12月份,全省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共办理登记招聘145.07万人次,办理登记求职143.07万人次,职业介绍成功74.09万人次,介绍成功率为51.7%。 二、XX年的主要工作措施 (一)精心组织策划,认真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一是再就业援助月活动。春节前的1-2月份,全省职业介绍机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再就业援助月活动,帮助困难对象再就业。XX年“再就业援助月”的活动主题是“实现就业,稳定就业,我们共同努力”,主要内容是“送政策、送服务、送岗位、送补贴和贷款”。全省各级职业介绍机构针对本地实际深入基层和困难群体家中,摸清援助对象底数,有针对性地进行就业援助。活动期间,累计发放再就业政策宣传手册13.4万份,发放宣传单17万余张。二是春风行动。春节前后,全省职业介绍机构统一开展“春风行动”,为广大农村劳动者和进城务工人员提供全方位的就业服务。全省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全部向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免费开放,免费就业登记,免费职业介绍,对初次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免费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提供职业指导、政策咨询等服务。活动期间,推荐民办放心职介机构111个,接待求职咨询的进城务工人员67.2万人次,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

54.8万人次,成功就业29.2万人。三是“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5月25日至31日,我省11个设区市同时举办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活动期间,参加招聘的民营企业13668家,提供岗位126330个,达成就业意向53315人,发放宣传资料13.2万份。其中,石家庄、秦皇岛、唐山、保定、邯郸等5个国家确定的重点城市,参加招聘活动的民营企业8397家,提供岗位78128个,达成就业意向31675人。四是“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活动。9月17-23日,?0?2?0?2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XX年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活动。活动的主题为“就业起步,我们共同努力”;服务对象包括各类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服务重点是家庭生活困难、零就业家庭中登记失业的毕业生。活动期间,全省各地开展了“技能岗位对接”、“就业政策进校园”、“困难家庭毕业生就业援助”、“创业扶持专项服务”和“就业大家谈”等专项活动,组织专场招聘会288场,提供就业岗位195288个,组织参加培训18326人,组织参加见习5220人,为186名大中专毕业生办理了小额担保贷款手续。服务周期间,登记失业的毕业生中实现就业的15048人,其中高校毕业生3998人,技校、中专毕业生9534人,就业困难家庭的毕业生1516人。 (二)理顺工作机制,积极开展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是一项新工作。今年2月份、5月份,劳动保障部先后下文对这项工作进行了安排和部署。省厅结合全省情况,先后印发了冀劳社办字[XX]25号和冀就服函[XX]23号两个文件,要求各市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了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为理顺管理机制,省就业服务局组建后,全省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由厅就业处管理改为由省就业服务局统一组织实施。目前,全省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登记评定工作进展顺利,邯郸、保定、张家口、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书

附表5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设置单位(盖章) 组建负责人签字 登记号 □□□□□□□□□□□□□□□□□□(医疗机构代码) 申请日期年月日 批准文号字()第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

附表5-1 填表说明 1、此表为医疗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专用。 2、医疗机构代码按照卫统发(1991)第6号文件《卫生单位名称代码及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和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填写。 3、附表5-2隶属关系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4、附表5-2所有制形式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5、附表5-2服务对象填写要求同4 6、际表5-2法定代表人医疗机构拥有法人地位者,填写其法人代表姓名;医疗机构若无法人地位,则填写具有法人地位的主管单位的法人代表姓名。 7、附表5-3在诊疗科目代码前的□内用划“√”方式填报。 8、附表5-3医疗机构如在某项一级科目下未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只填报一级科目。如划分并开展二级科目诊疗活动,应填报二级科目。 9、附表5-3开展专科疾病诊疗的机构,如其它诊疗科目未能涵盖该专科疾病的,应填报专科疾病所属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专科疾病名称。如填报“骨科”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 10、附表5-4在每项空格中填写相应项目的人数。 11、附表5-4管理人员指医疗机构的领导人和职能科室的各级管理人员,财会人员除外。 12、附表5-4康复治疗人员指从事运动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物理因子治疗和传统康复治疗的人员。 13、附表5-5普通设备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的医疗设备标准逐项填写。 14、填表5-6凡是在94年9月1日以前开业的医疗机构要填写此项,在94年9月1日以后申请新开业的医疗机构可不填写。 15、附表5-6出院者平均住院日计算公式: 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 出院人数 16、附表5-6平均每一门诊诊疗人次医疗费(元)计算公式: 上一年全年门诊医疗费用总数(元) 上一年全年门诊诊疗人次总数 门诊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药费、检查治疗费等门诊收入。 17、附表5-6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元)计算公式: 上一年全年出院者住院医疗费用总数(元) 上一年全年出院总人数 住院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药费、手术费、检查治疗费等住院收入。 18、附表5-6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元)计算公式: 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元) 出院者平均住院日

认证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办理程序

附件: 认证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办理程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准确实施《认证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暂行规定》,规认证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受理、办理流程,特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适用于在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注册的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的受理、办理、审批、公告。经过协会注册的其他认证人员转换执业机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协会会员服务与自律监管部负责受理转换申请及办理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事宜。 第二章受理与初评 第四条转换申请的受理: (一)与认证机构执业合同期满的审核员可以随时向协会提出转换申请。 (二)在合同期的审核员每年四次向协会提出转换申请,提交的时间为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5天。 第五条受理转换申请后进行如下初评工作: (一)在《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申请/申报表》上记录受理日期; (二)检查申请/申报表的完整性,尤其是联系、、审核员本人签字、申请日期等容是否填写完整。 第六条在合同期的审核员需要增加如下初评容:

(一)核实该审核员是否处于国家行政监管部门和协会处罚期; (二)核实该审核员是否属于经协会核准,被原属机构除名一年的审核员; (三)核实该审核员是否在过去12个月办理过转换执业机构手续。 第七条对于机构提出的转换申报,要求机构通知审核员本人。 第八条符合转换规定的审核员信息录入《受理人员数据库》,不符合转换规定的,5个工作日做出不予受理的结论。 第三章合同期满的审核员转换手续的办理第九条合同期满的审核员受理后及时办理转换手续。 第十条转入机构需提交如下材料: 1.加盖转入机构公章的《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申请/申报表》原件; 2.审核员复印件; 3.审核员相应资格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4.转换机构申请费,费用标准为50元/人。 5. 已到期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第十一条第十条所规定的材料齐备后,协会办理《转换机构证明》。 第十二条每季度办理完毕转换执业机构手续的合同期满的审核员,与下一季度办理完毕转换手续的其它审核员一起公告,在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表

附表9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设置单位(人)(章) 组建负责人(章) 登记号 □□□□□□□□□□□□□□□□□□□□□□ (医疗机构代码) 申请日期年月日 批准文号字()第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填表说明 封面的填写 1、此表为医疗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专用。 2、设置单位(人):指本医疗机构的上级主管单位或医疗机构的投资人。 3、组建负责人:指医疗机构现任负责人。 4、登记号:即医疗机构代码。按照卫统发(1991)第6号文件《卫生单位名称代码及数 据库管理办法(暂行)》和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填写。除“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站、村卫生室(所)”为12位码外,其他医疗机构为18位码。 5、申请日期:指注册书上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日期。 6、批准文号:由省、各市(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填写。 二、医疗机构简况的填写: 1、医疗机构名称:指经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医疗机构全称。医疗机构的名称应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请参照卫生部第35号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2、医疗机构性质:只能填一个。 3、所有制形式:在后面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4、隶属关系: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所选项目需根据设置单位确定。例:该医疗机构的设置单位是省属,那么它的隶属关系填省属(2);若该医疗机构的设置单位是地区属,它的隶属关系填地区属(3);企事业单位下设医疗机构按此确定,不能笼统地划归其他类(9)中。 5、医疗机构类别:只能填一个。 6、医疗机构等级:已参加医院评审的医疗机构填写评审结果,尚未评审的医疗机构填写“尚未评审”。

转所申请书

篇一:律师转所申请书 律师转所申请书 致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 本人自2008年4月份到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以来,在xx所及各位了律师的帮助下,办理了各类案件,在知识和办案经验上有了很大提高,在此,对xx所及各位了律师表示感谢!现因个人发展需要,特提出转所申请,请求批准。 此致 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x波 2010年5月10日 篇二:转所申请表 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 篇三:律师转所申请业务指南 律师转所申请业务指南 1.特别提示 1.1 律师转所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执业律师从一家执业机构变更为另一家执业机构执业的情形。 1.2 变更执业机构在同一市属辖区内的,为市内转所;变更执业机构不在同一市属辖区内的,为跨市转所。 1.3 合伙人申请转所的,应先办理退伙登记手续;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派驻律师申请转所的,应先办理撤回派驻登记手续。 2.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转出所同意转出,转入所同意接收的,可申请转所执业: (一)申请市内转所,在转出所执业已满六个月的; (二)申请跨市转所的; (三)设立新所或加入转入所合伙人的; (四)原律师事务所解散或被注销的; (五)其他确需转所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转所: (一)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的; (二)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 (四)合伙人、派驻律师申请转出而未办理退出合伙、撤回派驻登记的; (五)其他不予转所的。 3.申报材料(均一式三份): 《执业律师市 (一) 内转所申请表》或《执业律师跨市转所申请表》(原件三份并盖章); (二)律师执业证(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 (三)与接收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 (四)职业道德证明、财务结算证明(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 国资律师事务所占有编制的律师转入合伙或个人所执业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执业律师市 (一) 内转所申请表》或《执业律师跨市转所申请表》(原件三份并盖章); (二)律师执业证(原件);(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 (三)辞职材料或退休证复印件(一式三份,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后,原件退回); (四)申请人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 (五)人事档案存放证明材料(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 (六)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 合伙或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转入国资律师事务所占有编制执业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执业律师市 (一) 内转所申请表》或《执业律师跨市转所申请表》(原件三份并盖章); (二)律师执业证(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

等级裁判员申请表填写模板

申请等级裁判员登记表 姓名罗春林 项目田径 申请等级二级 2011年12月15日 国家体育总局制

裁判项目田径 申请 等级二级 现级别 批准日期 相 片 姓名罗春林性别男 出生年月1988.12 政治面貌预备党员 民族汉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四年健康状况良好现在工作单位和职务广州大学城外环西路230号学习委员 本人现在的住址广州大学城外环西路230号 懂何种外语和程度英语二级 从事其它何种运动项 目的裁判工作,等级及授予等级称号的日期 *2008年12月被授予国家篮球二级篮球裁判等级。*2009年12月被授予国家羽毛球一级裁判等级。 个人简历: (一)学术科研 (1)2010年3月获得“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广州大学校赛银奖。 (2)2011年11月30日,获得全国大学生第十二届“挑战杯”创业大赛,作品《艾利特体育服务与培训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大学校赛银奖。 发表论文: 《广州市部分初中学生参与田径课程的态度分析》,网络财富·教育前沿,2010年4月。 (二)获奖情况 学业基础: *2009年11月,被评为2008-2009学年广州大学社会实践积极分子。 *2009年12月,荣获2008-2009学年度广州大学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2009年12月,荣获2008-2009学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 *2010年5月,被评为体育学院优秀勤工助学先进个人。 *2010年5月,被评为2009学年度广州大学优秀学生会干部。 *2010年12月,荣获2009-2010学年度广州大学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2010年12月,荣获2009-2010学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 专业技能: *2008年11月,获得体育学院学生运动会800米第六名。 *2010年5月,获得广州大学第三届网球公开赛,男子单打第五名,男子双打第三名。 *2010年6月,获得大学城网球公开赛男子双打第二名。 *2011年6月,获得广州大学“校友杯”网球邀请赛男子双打第三名。 *2011年9月,获得中网级别网球联赛CRT(团体)级别联赛.华南赛区,3.0级别四强。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需要提交材料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须具备的条件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1、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2、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投资不到位; 4、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5、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7、业务技术、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不合格; 9、名称、地址等不符合相应规定。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须申报材料目录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4、医疗机构科室设置与布局平面图; 5、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花名册、卫生技术人员花名册、卫生技术人员有关资格证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退休人员需同时提交退休证及原单位不返聘证明原件、复印件; 6、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床位、执业人员和必备专科医疗设备对应关系表 7、医疗机构设备清单及购置发票; 8、医疗服务机构药品目录; 9、医疗服务机构规章制度; 10、医疗机构验资证明或资产评估报告; 11、医疗机构法人和负责人任职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12、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水终末质量检测报告; 13、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 14、《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申请表 15.医疗机构拟注册人员的注册(或变更)申请表。

如何申请工程咨询资质

如何申请工程咨询资质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中国国家发改委2008第52号公告通知,2008年度的注册咨询师工作即日开始,至9月25日前向初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9月2日,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中咨协)在吉林长春召开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工作会议。此前中咨协会的注册咨询师管理系统一直不能注册,估计此次会议后便会开放注册权限。中国工程咨询协会2004年至2008年的注册咨询师考试情况统计,截止到2008年6月底,全国共有21万人报名了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综合通过率为23%左右,预计全国目前已通过考试的注册咨询师大概为4万名。2006年国家发改委公布第一批工程咨询单位为1848家,2007年公布第二批工程咨询单位为1861家,2008年国家发改委尚未公开公布,但根据资料审查的数据来看,第三批工程咨询单位大约为1800家。根据国家发改委2005年第29号令要求,甲级单位至少9个咨询师,乙级单位至少5个咨询师,丙级单位至少3个咨询师,按平均一家单位5个注册咨询师来估计,市场已经容纳了大约27500个咨询师。目前还有1万多名通过考试的注册咨询师尚未注册。2005年第一批注册时,市场挂靠费用为300元/月,2008年为500元/月,地区不同,挂靠费不太一样。所以大家可以根据这个情况,得出目前咨询师挂靠的市场价值,如果碰到有出高价的单位赶紧签合同。根据笔者的了解和推测,目前70%以上的单位采用咨询师挂靠的方式申请资质。对于尚未挂靠的咨询师来讲,挂靠证书应该注意些什么呢,在这里提炼出点心得体会,供大家参考。1、一定要仔细了解工程咨询资质管理办法(国发2005第29号令)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5]983号);注册咨询师材料中关键的是三个方面:1.注册咨询师考试证书的真实性,2.基本情况表,3.该咨询师所做的业绩(需要证明,这点是最关键的)。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书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 书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

附表5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设置单位(盖章) 组建负责人签字 登记号 □□□□□□□□□□□□□□□□□□(医疗机构代码) 申请日期年月日 批准文号字()第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

附表5-1 填表说明 1、此表为医疗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专用。 2、医疗机构代码按照卫统发(1991)第6号文件《卫生单位名称代码及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和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填写。 3、附表5-2隶属关系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4、附表5-2所有制形式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5、附表5-2服务对象填写要求同4 6、际表5-2法定代表人医疗机构拥有法人地位者,填写其法人代表姓名;医疗机构若无法人地位,则填写具有法人地位的主管单位的法人代表姓名。 7、附表5-3在诊疗科目代码前的□内用划“√”方式填报。 8、附表5-3医疗机构如在某项一级科目下未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只填报一级科目。如划分并开展二级科目诊疗活动,应填报二级科目。 9、附表5-3开展专科疾病诊疗的机构,如其它诊疗科目未能涵盖该专科疾病的,应填报专科疾病所属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专科疾病名称。如填报“骨科”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 10、附表5-4在每项空格中填写相应项目的人数。 11、附表5-4管理人员指医疗机构的领导人和职能科室的各级管理人员,财会人员除外。 12、附表5-4康复治疗人员指从事运动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物理因子治疗和传统康复治疗的人员。 13、附表5-5普通设备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的医疗设备标准逐项填写。 14、填表5-6凡是在94年9月1日以前开业的医疗机构要填写此项,在94年9月1日以后申请新开业的医疗机构可不填写。 15、附表5-6出院者平均住院日计算公式: 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 出院人数 16、附表5-6平均每一门诊诊疗人次医疗费(元)计算公式: 上一年全年门诊医疗费用总数(元) 上一年全年门诊诊疗人次总数 门诊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药费、检查治疗费等门诊收入。 17、附表5-6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元)计算公式: 上一年全年出院者住院医疗费用总数(元) 上一年全年出院总人数 住院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药费、手术费、检查治疗费等住院收入。 18、附表5-6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元)计算公式: 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元) 出院者平均住院日

律师转所申请书

律师转所申请书 篇一:律师转所申请业务指南律师转所申请业务指南 1.特别提示 律师转所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执业律师从一家执业机构变更为另一家执业机构执业的情形 变更执业机构在同一市属辖区内的,为市内转所;变更执业机构不在同一市属辖区内的,为跨市转所 合伙人申请转所的,应先办理退伙登记手续;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派驻律师申请转所的,应先办理撤回派驻登记手续 2.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转出所同意转出,转入所同意接收的,可申请转所执业: (一)申请市内转所,在转出所执业已满六个月的; (二)申请跨市转所的; (三)设立新所或加入转入所合伙人的; (四)原律师事务所解散或被注销的; (五)其他确需转所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转所: (一)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的; (二)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该所负责

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 (四)合伙人、派驻律师申请转出而未办理退出合伙、撤回派驻登记的; (五)其他不予转所的 3.申报材料(均一式三份): (一)《执业律师市内转所申请表》或《执业律师跨市转所申请表》(原件三份并盖章); (二)律师执业证(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 (三)与接收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 (四)职业道德证明、财务结算证明(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 国资律师事务所占有编制的律师转入合伙或个人所执业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执业律师市内转所申请表》或《执业律师跨市转所申请表》(原件三份并盖章); (二)律师执业证(原件);(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 (三)辞职材料或退休证复印件(一式三份,复印件与原

职业介绍规定

职业介绍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职业介绍行为,促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相互选择,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职业介绍机构: (一)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 (二)非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 (三)公民个人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 公民个人从事职业介绍活动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非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是指除劳动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 第四条职业介绍必须依法进行,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第五条职业介绍应与就业训练、失业保险、生产自救等劳动就业服务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介绍工作。劳动行政部门所属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区职业介绍工作。 第二章机构 第七条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含乡、镇和街道劳动服务站、所)是公益性的事业单位。非劳动部门和公民个人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可以是公益性的单位,也可以是营利性的单位。 第八条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有固定的交流场所和设施;(二)有必要的开办资金;(三)有相应的机构章程;(四)有明确的业务范围;(五)有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乡、镇和街道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由当地县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批。 第十条非劳动部门和公民个人开办职业介绍机构,须持有关证明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经其审查合格后,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凡开办营利性单位的职业介绍机构,须持劳动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部门进行注册登记。 第十一条非劳动部门和公民个人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更名、换址,应向原申请批准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停办的,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公告注销,并收回其职业介绍许可证。第十二条职业介绍机构的名称,应按劳动部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章职责 第十三条职业介绍机构应对劳动者的求职和用人单位招聘进行登记。

认证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暂行规定

认证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和《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为规范认证审核员(以下简称“审核员”)的执业活动和有序流动,保护审核员和认证机构的合法权益,加强认证机构对审核员的培养、管理和平衡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的根本依据。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应遵循有利于事业和个人发展、平等互利,有利于调动审核员和培养机构积极性和保证双方基本利益的原则。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注册的各类、各级别管理体系审核员。经过协会注册的其他认证人员转换执业机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认证机构应按本规定的要求做好审核员的执业机构转换工作。 第二章执业机构确定及要求 第五条审核员只能在一个认证机构执业,不能以任何形式和方式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认证机构也不得雇用正在其他认证机构执业的审核员。 第六条审核员在认证机构执业分为专职和兼职两种形式。无论何种形式,审核员都应与认证机构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要求的工作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以下简称“合同”)。合同,应包括工作期限、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经济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对于专职人员应明确其它劳动社会保障权力;涉及关键和特殊岗位(如:业务研发、市场开发、人力资源管理等岗位)可增加竞业限制的约定。需要时协会也可以提出在合同中增加有关条款。第七条当前与审核员签订有合同的认证机构决定审核员的所属,对任何有关审核员归属问题的起诉或争议,唯一的裁定原则是判定审核员的所属。认证机构应提供相关合同文件,其中若有任何涂改,一律视为无效。 第八条协会根据认证机构的申报建立审核员执业数据库,确定审核员的执业机构。审核员在协会初次注册时,其推荐机构即为其执业机构。在审核员年度确认和再注册时,协会仅接受认证机构申报的在本机构执业人员的申报材料。 第九条审核员在认证机构执业必须履行职业道德,恪守行业规范,同时必须承担其应尽义务和责任。审核员转换从业机构还应遵守竞业限制的原则。 第三章执业机构转换要求 第十条在合同期满后,审核员可以申请转换执业机构,认证机构也可以根据需要申请审核员转出。 第十一条在合同期内,审核员和认证机构有一方提出中止合同的,双方须对合同涉及的内容协商一致后,方可申请转换执业机构。 第十二条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必须向协会提出执业机构转换申请(以下简称“转换申请”),转换申请必须由审核员本人提出,不得经过中间人提出,否则视为无效。 认证机构根据业务发展和人力资源配备情况,可以向协会提出转出人员申报(以下简称“转换申报”),转换申报必须由认证机构提出,不得经过中间人提出,否则视为无效。 第十三条审核员提出转换申请及认证机构提出转换申报须填写《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申请书可向协会索取,或按协会下发的样本复制。申请书须逐项如实填写,如填写不实者,申请书作废。 第十四条协会在接到转换申请或转换申报并经核实无误后,将相关审核员列入可以进行转换人员数据库,数据库采取每6个月公布一次的方式供认证机构查询。必要时可以适当增加公布次数。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提出转换申请或转换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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