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依法建设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市辖区和代管各县级市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广州市、县级市和其他建制镇城市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其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本市所辖各区行政区域,本条例称市区。
本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开发区,市区规划建成区和建设用地规划控制区,本条例称城市规划发展区。
第三条城市规划是进行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一经依法制定,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废止。
第四条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下列原则:
(一)与广东省和珠江三角洲城市发展战略相衔接,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关系。
(二)合理确定土地使用强度和控制人口密度。
(三)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统筹兼顾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
(四)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城市水源,发展城市绿化,重点保护风景名胜区和城市景观河段,建设方便、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五)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建筑物、建筑群,重点保护具有本地特色的历史风貌和人文景观。
(六)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与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相结合,合理调整用地,控制高层建筑,降低建筑密度,增加公共绿地、文化娱乐用地、体育用地,改善城市交通,完善生活、服务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第五条城市规划工作依法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对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资格证书制度。
第六条广州市(以下简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和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辖各区、特定管理区的城市规划部门,是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照本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的城市规划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导。
计划、土地、房管、市政、园林、公安、工商、供电、供水和其它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协同城市规划部门实施城市规划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城市规划部门监督检查管辖区内的违法建设。第七条市、县级市城市规划监察机构,分别负责市区、县级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监察工作,业务上受同级城市规划部门领导。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一般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
建性详细规划的阶段进行。
城市规划发展区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应当编制分区规划;城市规划发展区内的建制镇,应纳入编制分区规划的范围;如需编制镇的总体规划,应符合分区规划。
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的建制镇,应编制镇的总体规划。
城市的重要地区,应编制专项规划。
城市的土地开发利用,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编制市区城市规划,实行统一的广州市平面座标系统、高程系统及图幅、分幅、编号。
编制各阶段城市规划,应当以上一阶段城市规划为依据,其内容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九条市区的分区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听取所在地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特定管理区的分区规划,由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级市根据需要,由其城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分区规划,报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涉及市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的,应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县级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由其审批的镇总体规划,由所在地的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市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并根据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审批;其中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的村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区的城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经所在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特定管理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分区规划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由其城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级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其城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根据总体规划编制的,由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根据分区规划编制的,由其城市规划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市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或由建设单位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城市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市区和特定管理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中区属小区或区属单位在本区内的建设性详细规划由区城市规划部门审批。
县级市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其城市规划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市区内重要地区的专项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级市内重要地区的专项规划由其城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报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涉及市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的,应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在本市从事城市规划设计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
资格证书;非本市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五条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在当地报刊或政报上公布。
第三章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第十六条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大中型建设项目或重要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选址阶段时,应会同拟安排项目所在地的城市规划部门参与研究。
编制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项目建议书阶段,由建设单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规划部门提出选址申请,城市规划部门按以下权限受理申请后,在法定工作日40日内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建设项目在市区和特定管理区内的,选址意见书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建设项目在县级市区(不含特定管理区),其项目建议书属县级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选址意见书由其城市规划部门核发;其项目建议书属国家、省或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选址意见书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先取得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其它有关手续:
(一)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的;
(二)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的;
(三)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由农业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
(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购买公民私有房屋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或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第十八条
在市区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之前(即1991年1月1日),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需要在其用地上建设新的建(构)筑物或对原有建(构)筑物进行扩建、改建的,必须持原建设用地规划批准文件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九条
市、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自受理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应当在法定工作日40日内审批。经审核同意的,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核不同意的,应以书面答复。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满一年仍未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又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期的,其持有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并由市、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需要更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土地使用性质、位置、界址等内容,必须先向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城市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依法批准更改的,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用地单位、界址、面积、使用性质等内容,必须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相一致。
第二十一条城市规划部门应参照年度城市建设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和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确定年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总量。
第二十二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以下权限核发:
(一)市区和特定管理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地区已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成片统一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需要分解的,可由区城市规划部门按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分解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县级市(不含特定管理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核发。其中在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内的,核发前应报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中的规划条件,应包括规划的实施期限。
第二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城市规划部门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提供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场(库)、配套设施等项规划要求后,方可出让。
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由城市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受让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应由城市规划部门向土地招标、拍卖机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征用为国有土地后进行出让,城市规划部门根据有效的出让合同和申请,向受让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定转让条件进行转让的,受让方应当执行原出让合同中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并由受让方持转让合同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换领建设用
地规划许可证。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开发和经营土地的活动中,未经原审批的城市规划部门同意,不得变更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
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分解转让的,该地块详细规划中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必须在分解转让合同中明确受让方的实施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抵押期间内,不得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和规划要求;抵押处分后,必须持有效法律文件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城市道路、广场、城市绿地、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市政公用设施、学校、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农副产品集贸市场等现有和规划的用地,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二十七条严格控制临时建设用地。
申请临时建设用地,必须先取得市、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批准临时建设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超过期限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临时建设用地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原审批部门可以作出终止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退出临时用地时,使用单位应按规划要求整治环境。
临时建设用地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四章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二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实行建筑报建特许人和建筑报建专业管理制度。市区建设工程的报建事务,应委托建筑报建特许人办理。
第三十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权限核发:
(一)市区内中央、省、市属单位及部队、外地驻穗单位除原状维修、装修外的各类建设工程,位于国道、省道、铁路、规划宽度为3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临街建设工程,珠江广州河段两侧、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传统民居和近现代建筑保护区、一级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各类建设工程,区属30层以上或高度超过100米的建设工程,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本条第(一)项外的区属30层以下建设工程,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工程,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区属综合开发小区和村镇详细规划内村镇建设工程,各辖区内中央、省、市属单位不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和不增加建筑物高度、层数、面积的原状维修工程,以及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在控制的高度和允许的容积率内的扩建及加层建设工程、经营性建筑的装修工程,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城市规划部门核发。其中15层以上、30层以下的单位建设工程,还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区城市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在法定工作日7日内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如有违反城市规划或有关管理规定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
在收到批准文件法定工作日15日内予以否决。
(三)特定管理区内的建设工程,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准后,可以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核发,其中与区外相衔接的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核发前应先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四)县级市内(不含特定管理区)的建设工程,由其城市规划部门核发,其中在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内的,在核发前应先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三十一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的,应先向城市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城市规划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应于法定工作日20日内提供设计条件或审批方案。
(二)根据经审定的设计方案或初步设计后,持施工设计图正式办理报建。城市规划部门自正式受理报建之日起,应于法定工作日40日内审定、批复。建设工程的规模达到应编制初步设计规定的,还须将初步设计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自城市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之日起,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3个月内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现场放线、验线手续。验线合格后,城市规划部门应在法定工作日5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报送的设计方案、施工设计图,必须经设计单位和报建特许人审查盖章。(五)城市规划部门提供的设计要点和经审定的设计方案,有效期为6个月。(六)建设单位和个人报送的有关资料,属退还申请者和申请者应领取的,应在
城市规划部门通知领取之日起6个月内领取。逾期不领取的,城市规划部门可不予保存。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应在规划要求的期限内完工。建设工程的主体工程逾期未建成的,城市规划部门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作出变更设计的决定:
(一)城市规划或城市规划技术规范已依法变更,需改变该用地性质或设计要求;(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发现文物、古迹等需要作特殊保护;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家、省、市有关设计技术规定;竖向设计应与市政设施相衔接。
(二)维护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美化市容环境。建(构)筑物的布局、体型、体量、风格、外墙材料和色调等,应与周围建筑环境、空间环境相协调。
(三)各类交通设施,应适用人、车流集散需要。大型公共建筑,应作动(静)态交通流量分析,合理配置人、车流集散广场;各类建筑物,必须在建筑基地内按规划指标设置机动车、自行车停放场(库)。
(四)公共建筑和城市主要街道应设置残疾人无障碍通道及其他服务设施。(五)民用建筑的周围应设置集中绿地,可以在周围设置花基和种植绿篱、树木;一般不得修建围墙,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围墙应通透、低矮、美观。(六)各类管线工程,应与道路规划和建设紧密结合,依照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施工程序,综合组织实施。城市中心区和重要地区沿城市道路建设的
各类管线工程,应埋设在地下;现有架空高压电力线(含路灯线)、电信电缆线等管线,应逐步改在地下埋设。
(七)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防护地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纪念性建筑及城市绿地、体育运动场所、学校等区域内,不得建设与其无关的建(构)筑物,不得拆除围墙建设经营性的建(构)筑物。
在城市立交桥控制范围内的退缩地带,为绿化和人流集散场地,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在城市立交桥控制范围内和城市桥梁、高架路、人行天桥引桥下,不得建设建(构)筑物;城市立交桥的控制范围内,应进行绿化。
公路两侧规划红线外,在国道各20米、省道各15米、地方道路各10米范围内应进行绿化,并不得建设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
第三十五条
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应按规划配套建设和交付使用;未按规划配套建设又不改正的,城市规划部门可以暂缓受理该项目的验收和该建设单位其他建设工程报建。
第三十六条珠江广州河段整治和岸线利用,应符合河道通航、防洪、泄洪要求,并按规划要求建设风景游览河段。
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城市规划、城市规划部门提供的设计要求和有关设计规范、规定进行设计。
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和核定的
广州市统一平面座标和工程要求进行施工;不得侵占城市公共用地作为施工场地。
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确需修改平面、结构设计和变更使用性质、功能布局的,必须报原审批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竣工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未报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和擅自开(堵)外墙门窗、封闭阳台、搭建棚盖或在天台上建设建(构)筑物。第三十九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
设置户外广告的地区、路段和设置要求,由城市规划部门确定;广告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会同城市规划部门对户外广告申请进行会审。
重要地区广告牌和单版面积或拼装总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广告牌等的设置,应当经市、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审查同意。
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得侵占城市绿地、遮挡城市绿化和重要建筑物、占用道路和影响交通。
禁止在城市桥梁、立交桥和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近代建筑上设置广告牌。
第四十条设置户外城市雕塑、纪念碑,应报市、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报建批准后决定停(缓)建的,建设单位应书面报告城市规划部门。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的原有建(构)筑物,必须在建设工程放线、验线前全部拆除;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临时保留的,应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前自行拆除。
临时的施工设施,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并应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前或城市规划部门规定期限内拆除。
第四十三条严格控制临时建设。临时建设,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现有或规划道路、内街及建筑退缩地带。
(二)临时建(构)筑物不得超过两层,高度不超过7米。
(三)临时性门楼、牌坊和花池、花架、花廊等,不得妨碍交通和消防通道。(四)不得超过批准的使用期限,不得办理产权证书和买卖;使用期满应自行拆除。
(五)在批准的有效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城市规划部门可以作出提前拆除的决定。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在办理专业管理其它验收和全面验收前,应报原审批城市规划部门进行规划验收;城市规划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法定工作日15日内予以验收。符合城市规划管理要求的,应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不得投入使用和办理房地产权登记。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建设工程全面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应向市、县级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报送竣工档案。市、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应建立地下管线信息库,地下管线的产权单位应按规定报送地下管线技术档案。
第五章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违法建设的查处,按下列分工进行:
(一)经审批的建设工程,建设或使用过程中发生违法建设的,由审批的城市规划部门查处;
(二)越权审批和其他违法审批建设的,由上一级城市规划部门查处;
(三)未经审批的违法建设,由区、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查处;
(四)重要地区的违法建设、重大的违法建设以及认为应由其直接管辖的违法建设,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第四十七条
违法审批的城市规划、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者作出错误的行政处理决定,由上一级城市规划部门或人民政府责令其纠正,或予以撤销,并对违法建设作出处理。第四十八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城市规划部门的通知,协助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对不执行违法处理决定的建设工程不予拨款、工程结算,不予供水、供电,不予办理入户、工商营业执照、房地产确权登记。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其土地批准文件无效,并由市、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追究批准人的行政责任;占用该土地进行建设的,由市、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构)筑物。
第五十条
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单位、位置、界限或使用性质的,或非法转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由原审批的城市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止受
理建设工程的申报手续;逾期不改正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五十一条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届满未退出的,或使用期限未满但城市建设管理需要限期退出,逾期不退出的,依法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下列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应责令限期拆除:
(一)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街巷及建筑退缩地带的;
(二)占用城市广场、城市绿地、文化娱乐用地、体育用地、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和风景游览河段岸线的;
(三)损坏或影响城市市容景观、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文物古迹保护区和古树名木的;
(四)占用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各类地下管线、渠箱、测量水文标志及其维护地带的;
(五)妨碍航空飞行安全的;
(六)妨碍城市交通、消防通道的;
(七)严重污染或影响城市生态、环境卫生,不能整治的;
(八)妨碍城市规划控制的通信通道的;
(九)危及自身或邻近建筑结构安全的;
(十)建筑间距不足,严重影响邻屋日照、通风采光等居住环境或正常使用的;(十一)妨碍城市整体布局和近期城市规划实施的;
(十二)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已满而未经批准延期使用的;
(十三)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
第五十三条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但近期内未实施城市规划,其建(构)筑物尚可暂时予以利用的,没收违法建(构)筑物。
没收后的建(构)筑物属国家所有,使用性质由城市规划部门确定。
第五十四条
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设,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含部分拆除)、补交有关费用,并处以违法建设部分的当时、当地、相当等级商品房价格50%以上80%以下的罚款;不能以商品房价格计算的,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1至2倍的罚款;对造成违法建设的设计单位,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的3%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造成违法建设的施工单位,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违法建设处理决定书明确不予办理产权确认的,不得给予确权登记。
第五十五条违法建设当事人不停止违法建设强行施工的,城市规划部门和城市规划监察机构可采取措施强行停止施工,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
第五十六条违法建设当事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按期缴交罚款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缴罚款额3%滞纳金。
违法建设当事人在未执行处罚决定前,城市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该当事人其他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报建申请和竣工验收等事项,直至行政处罚执行完毕。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城市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拆除;逾期不改正或拆除的,依法予以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第五十八条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城市规划部门可以作出如下处理:(一)对房地产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请其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降低其资格等级或取消其资格的处分。
(二)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有关责任人,提请其所在单位或其上
级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三)依照有关规定对建筑报建特许人给予警告、罚款,直至依法取消其资格的处分。
第五十九条
拒绝、阻碍城市规划部门及其监察机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对违反本条例造成违法建设的审批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城市规划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等建筑工程和各类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建筑工程,包括各类建(构)筑物的原状维修、改变建筑立面(含外立面装修)及各类搭建棚盖、设亭的摊档和施工工棚等。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包括:
(一)城市道路、广场、桥梁、隧道、涵渠、排水设施等市政设施工程;(二)城市供水、供电、燃气、供热、电信、公交站场、停车场(库)等公用事业设施工程;
(三)城市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环卫环保设施工程;
(四)城市防洪、防火、人防等防灾设施工程;
(五)城市公园等园林绿化设施工程;
(六)城市港口、机场、铁路、公路等交通设施工程;
(七)其他设施工程。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违法建设,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已满,或使用期未满但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城市规划部门已作出提前拆除决定而未按期拆除的;
(四)擅自改变建(构)筑物使用性质的;
(五)越权审批和其他违法审批建设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建设的。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重要地区,是指省、市党政领导机关和驻军领导机关驻地的控制范围,风景名胜区、国家旅游度渡假区、珠江广州河段两岸、30米以上主干道两侧及交叉口、城市广场、公共绿地、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区、传统民居区、近现代保
护建筑等建设控制地带,火车站及其广场、汽车客运总站、内河客运码头、水源保护区、体育运动中心、体育场、珠江新城市中心、城市副中心、领事馆区、跨珠江各大桥的桥头广场、城市互通式立交及其控制范围。
县级市内市总体规划的重要控制区,是指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广州国际机场、港口、铁路客运站、城市铁路线、轻轨、珠江三角洲经济区高速公路建设控制地带和危险品仓库区、垃圾填埋场、大型电厂、变电站、高压供电走廊、流溪河和西江、东江水源保护区、从化温泉及花都芙蓉嶂旅游度假区、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等。建筑报建特许人,是指持有《广州市建筑报建特许人》证书者,办理建筑报建手续的特定许可人。
重要地区、县级市内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本条例和市总体规划没有明确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城市规划】智慧城市总 体规划
XX市智慧城市建设 总体规划 201X年XX月 目录 1前言5 2XX智慧城市建设的背景6 2.1智慧城市的发展现状和趋势6 2.1.1智慧城市的发展现状6 2.1.2智慧城市的发展趋势8 2.2XX市相关“十二五”规划要点10 2.2.1XX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要点10 2.2.2XX市“十二五”信息化发展规划要点11 2.2.3XX市“十二五”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要点12 2.2.4XX市“十二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要点13 2.3XX智慧城市建设的信息化基础14 2.3.1城市信息化基础设施14 2.3.2“数字城市”基础15 2.3.3“平安城市”基础16 2.4XX智慧城市建设的组织基础17 2.5XX智慧城市建设的产业基础18
2.5.1产业特点及基础18 2.5.2物联网技术成果基础19 3XX智慧城市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21 3.1指导思想21 3.2建设原则21 3.3发展远景22 3.4建设目标23 3.5建设任务24 3.6智慧城市可持续性发展的思路25 4XX智慧城市总体架构规划26 4.1XX智慧城市总体框架26 4.2XX智慧城市技术架构28 5XX智慧城市应用体系规划29 5.1应用推进的预期目标和考核指标29 5.1.1应用推进的预期目标29 5.1.2应用推进的考核指标29 5.2应用体系架构30 5.3应用体系规划30 5.3.1基础设施领域规划30 5.3.2资源环境领域规划35 5.3.3社会民生领域规划38 5.3.4产业经济领域规划44
5.3.5城市管理领域规划47 5.4应用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1】51 6XX智慧城市运行体系规划52 6.1运行体系的预期目标和考核指标52 6.1.1资金准时准量52 6.1.2建设保质保量52 6.1.3运维周到全面52 6.1.4运行体系的考核指标52 6.2运行体系架构55 6.2.1XX智慧城市运行总体组织架构55 6.2.2XX智慧城市运行分项组织架构58 6.3运行体系规划59 6.3.1项目融资规划59 6.3.2项目实施规划64 6.3.3运行维护规划64 6.4运行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65 6.4.1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65 6.4.2完善智慧城市建设法规和政策66 6.4.3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66 6.4.4构建智慧城市运营机制67 6.4.5完善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67 6.4.6加强规划实施、监督和检查67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2005年02月17日 08:57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2年7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丽水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保障城市建设的有序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丽水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在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丽水市城市规划区,是指丽水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丽水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丽水市城市规划工作。 市发展计划、国土、公安、交通、林业、水利、环保、旅游、电力、电信、文体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正确处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突出生态城市特色,营造舒适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五条编制丽水市城市规划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总体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丽水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每隔5年续编一次,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单独编制的城市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进行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3年内完成编制,其中主要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1年内完成编制。以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依据。近期建设地段,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二○○五年五月
目录 第一节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相容性 (4) 1.1用地分类及代码 (4) 1.2 建设用地相容性 (7) 第二节建设项目用地选址原则 (9) 2.1 一般原则 (9) 2.2 城市建设用地的选址原则 (9) 2.2.1居住用地 (9) 2.2.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0) 2.2.3工业用地 (11) 2.2.4 仓储用地 (12) 2.2.5对外交通用地 (13) 2.2.6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13) 2.3 村建设用地选址原则 (16) 2.3.1村民住宅用地 (16) 2.3.2村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6) 2.3.3村经济发展用地 (16) 2.3.4村绿化和市政设施用地 (17) 第三节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18) 3.1 一般规定 (18) 3.2城市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18) 3.3村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19) 3.3.1 一般要求 (19) 3.3.2村民住宅用地 (20) 3.3.3村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20) 3.3.4村经济发展用地 (22) 3.3.5村绿化和市政设施用地 (22) 第四节名词解释 (23)
第一节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相容性 1.1 用地分类及代码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结 合广州市规划用地管理的实际情况,对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了划 分和归类。 1.1.2广州市城市用地分为10大类,48中类,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1.1的规定。【条文说明:1.1.1 城市用地分类参考《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以及《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 表1.1 广州市用地分类
论智慧城市与城市规划 发表时间:2015-09-28T10:38:11.783Z 来源:《基层建设》2015年5期供稿作者:陆璐 [导读] 广西城乡规划设计院建设智慧城市是解决现阶段在城市规划的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的优先办法,同时也是城市发展过程中的热门话题。 陆璐广西城乡规划设计院 530022 摘要:智慧城市不仅在城市规划过程中对所使用过的技术进行创新,还需要城市的制度、空间资源、社会以及经济等方面来进行全方位的创新。建设智慧城市是解决现阶段在城市规划的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的优先办法,同时也是城市发展过程中的热门话题。本文从现阶段我国智慧城市的具体发展状况、在城市规划过程中实施智慧城市建设的可行性以及对城市规划以及未来智慧城市相结合的思考等问题出发,对智慧城市与城市规划进行探究。 关键词:智慧城市;城市规划;城市建设 当下,由于城市扩张速度过快,很容易在发展的过程中产生城市病,例如快速的城镇化过程中人口增长速度快于产业发展、交通拥堵、公共设施建设滞后以及环境污染等问题,在城市的发展中对城市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是非常重要的。智慧城市不仅是在城市规划过程中对所使用过的技术进行创新,还需要城市的制度、空间资源、社会以及经济等方面来进行全方位的创新。所以,建设智慧城市是解决现阶段在城市规划的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的优先办法,同时也是城市发展过程中的热门话题。 一、现阶段我国智慧城市的具体发展状况作为城市发展的新方向,智慧城市建设受到各国高度的重视,如智慧上海、智慧双流、新加坡的“智慧国计划”、韩国的“U-City 计划”等。 以美国为例,美国是智慧城市这一概念的发源地,在提出了智慧地球的观点后,美国政府逐渐加强与商业机构的合作,以企业为主体、将服务与业务创新作为发展重点的相关绿色经济政策。其中,智慧城市的具体建设是以智能城市、数字城市以及信息城市等为基础的,以信息融合、数字化、无线网络、物联网以及云计算等现代化的技术为核心内容,也就是说,智慧城市是由云计算、数字城市以及物联网等内容组成的,智慧城市可以通过职能的分析处理、感知以及建模等动态的方式对城市中的管理、运行以及生活等进行相应的优化配置与处理,从而科学合理的对城市来进行一定的规划,让城市可以在智能的状态下进行运行,从而促进城镇化融合、城市信息化、城市工业化的发展[1]。相应的,我国的智慧城市所获得的快速发展是经由温家宝总理在对无锡视察的时候所提出的“感知中国”的伟大宏图构想之后进行的。部分地方政府已经将建设智慧城市列为现阶段的重点规划项目,并开始着手实施。宁波市出台了一系列的智慧城市的发展规划,推动六个智慧产业基底以及十大智慧应用建设,明确提出将宁波打造成智慧产业集群以及具有一定的国际港口城市特点的智慧城市。 现阶段我国大部分城市在建设智慧城市的过程中都取得了相应的进步,特别是北京、上海、广州、宁波、深圳、武汉以及厦门等相对来说比较发达的城市。在首批公布的90 个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中,明确要建设智慧城市的在副省级以上的地方规划共22 个[2]。一个建设智慧城市、发展智慧城镇的高潮已经到来。 二、在城市规划过程中实施智慧城市建设的可行性对于城市发展来说,智慧城市是在城市的发展规划过程中所形成的新的产物,将会对城市的规划工作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同时它也是城市在发展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一种新的形态,是对城市规划体系的创新与完善。 在城市规划的过程中实施智慧城市的建设,对城市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以及意义。 1、智慧城市在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行业比较广泛,包括智慧安防、智慧医疗、智慧政务、智慧交通、智慧教育以及智慧能源等方面的内容。另外,在对产业发展规划以及智慧产业的业态进行创新的同时,也会促使产业规划进行创新,从而在城市的规划体系中应用新的产业规划并对其进行一定的整合,使城市的规划工作能够更加的科学化与合理化,也使城市的规划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的完善[3]。 2、从国外对于智慧城市的成功建设经验出发,智慧城市的发展与建设,能有效促进城市实现可持续发展,促进新的产业问世,并在发展过程中作为新的中心枢纽促进整个城市的运行与发展。 3、在智慧城市的建设过程中,也能够促进智慧产业的发展,智慧产业在发展过程中,可以对无限的虚拟空间进行利用,使城市的规模放大。对虚拟的网络空间进行相应的整合开发与利用,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进而减少对空间以及土地资源的占用,加快我国的信息化的建设,促进产业发展。 4、在当下,我国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问题,难使居民在日常生活中的需求得到满足。例如,环境污染、公用设施匮乏、交通拥堵等问题,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在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中缺少准确智能数据支撑,在编制城市规划的过程中使用智慧城市的理念就可以使这部分问题得到很好的解决[4]。 三、对城市规划以及未来智慧城市相结合的思考1、以人为本作为工作重心的城市规划,对于城市来说,居民是城市组成的主体成分,在进行城市规划时须将居民作为这一工作的主要考虑对象,通过运用现代化的信息采集工具以及系统的方法来对信息和数据进行采集,以便能够合理的对资源进行运用,从而编制出比较合理的城市规划方案。智慧城市需要在现有的城市的核心系统的基础上来进行相应的建设,使居民生活中的各种需求得到满足,其中包括医疗、经济、政府服务、居住、交通、公共设施以及教育等,通过城市规划以及智慧城市建设之间的协调发展,可以使城市获得可持续发展,也使居民的生活水平得到相应的提高。另一方面,国家可以对相应的城市规划政策制定制度,深入落实,让智慧城市的建设可以有规可循、有法可依,使智慧城市能够融入到城市的规划中,为城市建设更好的服务[5]。 2、智慧城市的公用设施规划布局、城市的道路网络与环境保障是对城市的质量进行衡量的一个重要的标准,所以,对城市的基础设施进行智慧建设与布局是十分重要的。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要根据本城市的具体实际情况,例如地形、资源以及气候等要素在城市的规划过程中对各种功能区域进行相应的划分,使用智慧城市的相应系统对分散的数据进行一定的整合,创建出一个具有综合性的系统平台,通过对相关的数据进行相应的整理与分析,对公共设施的建设进行合理的规划,从而使公共服务设施在建设中的局限性降低[6]。 结束语在现阶段,使智慧城市与城市规划工作结合起来,是对我国的城市发展建设的一次全新的变革,随着云计算以及物联网等技术的快速发展,形态各异的智慧城市的发展规划开始不断出台,在此背景下,智慧城市一定会成为一种新的城市形态,使城市规划的质量得到全面的提高。 参考文献:[1]董宏伟,寇永霞.智慧城市的批判与实践——国外文献综述[J].城市规划,2014,38(11):52-58.DOI:10.11819/cpr20141109a.[2]刘安全.智慧城市发展对城市规划的影响评述[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3,(34).DOI:
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和修改 (2)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9) 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6) 第五章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8) 第六章监督检查 (9) 第七章附则 (11)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玉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农垦管区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农垦管区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管理体制)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向下级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依法和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群众参与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政府奖励)市人民政府对遵守城乡规划、实施城乡规划有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送审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详细规划和技术规定的关系 第三条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第四条密度分区 第五条实施性规定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 第六条城市规划层次 第七条“六线”控制体系 第三章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 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与城市勘察、测量 第九条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 第十条城市基础测量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工程测量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勘测资料管理 第四章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十四条建设用地分类 第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 第十六条用地面积的最小规模 第十七条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第五章详细规划管理 第十八条建设用地技术经济指标控制 第十九条居住用地公共设施配套要求 第二十条竖向标高 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第二十二条近现代优秀建筑保护 第二十三条传统骑楼街的保护、更新和改造第六章建 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使用功能的确定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第二十五条建筑工程的高度控制 第二十六条建筑间距 第二十七条建筑退让 第二十八条建筑工程停车配建 第二十九条零星建(构)筑物和建筑物外部附属物 第三十条村民和城镇居民住宅 第七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一条城市道路交通 第三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 第三十三条其它交通设施 第三十四条管线的布置 第三十五条河涌水系规划控制范围 第三十六条市政设施 第八章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第三十七条规划验收 第三十八条分期验收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用语说明 第四十条溯及力 第四十一条生效日期 附表: 附表一:居住用地人口密度、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二: 工业用地通用厂房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三:普通仓储 用地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四:公园内部用地比例 附表五:居住建筑建筑间距表 附表六:建筑工程临规划道路边线、河道规划控制边线退让规定附表七:建筑工程临铁路边轨中线退让规定 附表八:建筑工程临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退让规定附录: 名词解释
智慧城市与城市规划 发表时间:2018-09-18T14:08:11.977Z 来源:《建筑学研究前沿》2018年第12期作者:陆光连 [导读] 随着着我国社会经济水平、科技水平的不断提升,居民对城市建设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 贵州省黔南州三都水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58100 摘要:所谓“智慧城市”,即以信息采集技术、信息处理技术、遥感技术等多种技术作为支持,实现卫生、安全、服务、环保等多个领域智能化运作的城市建设理念。基于此,本文首先对基于空间尺度下智慧城市与城市规划的发展基础进行了阐释;其后,围绕合理利用数据库技术、强化信息动态采集力度、提升城市居民建设参与度三个方面,重点研究了基于空间尺度下智慧城市与城市规划的可行策略。 关键词:智慧城市;数据库系统;近人尺度 引言:随着着我国社会经济水平、科技水平的不断提升,居民对城市建设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构建以安全、服务、环保为中心的智慧城市成为了时代发展趋势的必然要求。据此,我们有必要对基于空间尺度下的智慧城市与城市规划进行分析研究。 一、基于空间尺度下智慧城市与城市规划的发展基础 所谓“智慧城市”,即以信息采集技术、信息处理技术、遥感技术等多种技术作为支持,实现卫生、安全、服务、环保等多个领域智能化运作的城市建设理念。显而易见,在智慧城市的理念背景下,城市规划发展必须要将各类现代技术及其配套设施作为基础。具体来讲:首先,网络建设为智慧城市的数据产生提供了结构基础,是相关人员获得城市规划分析依据的重要保障;其次,各类传感器为智慧城市的数据采集提供了设备基础,是相关人员掌握城市运行动态的必要手段;最后,数据信息管理平台为智慧城市的数据处理和响应提供了基础,是相关人员了解数据变化规律、实现城市规划可靠性与前瞻性的工具支持[1]。 二、基于空间尺度下智慧城市与城市规划的可行策略 (一)合理利用数据库技术实现智慧城市规划 为了实现不同空间尺度下城市建设、运行以及管理的智能化,必须要应用数据库技术,将城市区域中各个行业的数据信息与城市空间体系结合起来,构建出一套完整、庞大的网络数据库。这样以来,在依靠建模技术进行城市建设规划时,相关人员便可将具体的数据信息落实到设计方案当中,进而真实、生动地展现出城市空间中的交通线路分布、市政管线配置、建筑物形态等,为城市规划结果的科学合理做出支持。 同时,还可围绕某一城市建设领域建立出针对性的数据库系统,实施出特定方向的城市规划与分析活动。举个例子:在20世纪90年代,甲骨文公司为美国芝加哥市设计开发了名为“CLEAR”的关系数据库系统。在“CLEAR”系统的城市犯罪地图当中,相关人员便捷地查看到芝加哥市的所有犯罪数据及变化趋势,进而对城市空间内不同区域的治安状况、犯罪类型做出分析。 (二)强化各类城市信息的动态采集力度 在智慧城市的规划运行当中,除了原有数据信息、数据趋势的整合、分析和处理以外,实时信息的应用采集也同样同样重要。因此,相关人员还必须要在城市区域内构建出全面覆盖的传感通信网络,以此对城市空间的环境、电力、交通、商业等各个方面做出监测响应,并采集到大量真实的数据信息。这样以来,一方面可为相关人员的城市规划工作提供出实时性、动态性的数据支持,使其对城市运行周期内的细微变化做出了解,进而实施出科学、有效的智慧城市建设决策;另一方面,还有助于相关人员对当前城市运行状态下的能耗情况、安全水平、环境质量、人口结构、经济动向等信息体系进行全方位考量,为城市未来的精细化、改革化发展指明方向。 同样以上文所提芝加哥市的“CLEAR”数据库系统为例:在原有数据库网络架构的基础上,甲骨文公司还联合芝加哥市政府,将区域内各个街区的摄像头传感器与“CLEAR”数据库相连,并设计开发了相应的图像识别功能。这样以来,在摄像头传感器的支持下,芝加哥警察局相关人员在使用城市犯罪地图进行数据分析时,还可具象化地获得各犯罪活动的监控视频、动态图像,以及基于图像识别功能产生的罪犯身高、外貌特征、是否携带枪支武器等“二级描述”。由此,芝加哥警察局相关人员即可实施出阶段性的禁枪策略,或将犯罪信息面向社会公布,以此使各街区居民更加全面、细致地了解自身所处城市环境的治安情况,并采取出相应的自我保护策略[2]。 (三)积极提升城市居民的建设参与度 要想保证智慧城市下城市规划的顺利开展,提升城市规划的实际价值,就必须要做好“近人尺度”的适宜性,积极实现与城市居民之间的信息交互。从当前来看,随着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网络设备的应用普及,城市居民参与城市活动、促进城市发展的方法和渠道越来越趋于多样化。此时,政府相关人员在进行智慧城市规划建设的过程当中,可在网络中通过官方网站、三维地理共享平台等工具,向公众展示出当前城市的面貌形态,说明城市建设的规划预期,并开放相应的评论区、电子邮箱,鼓励城市居民提出自己的意见、建议和体验感受。这样以来,一方面可有效实现传统城市建设活动公示手段的现代化改革,提升城市居民的参与便利性;另一方面,也有助于集思广益,为智慧城市规划建设提供更加多元化、实际化的数据信息支持。 总结:总而言之,在数据库技术、遥感技术等新型技术蓬勃发展的背景之下,建设智慧城市已经成为了当前城市规划工作的必然结果。由本文可知,通过分析智慧城市与城市规划的发展基础,提出开发城市数据库系统、设置信息传感器、开通居民参与渠道等手段策略,能为智慧城市规划建设提供出完备的数据信息支持,强化智慧城市规划建设的可靠性与前瞻性,为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提升做出保障。 参考文献 [1]肖梅,陈岳本,蔡震.智慧城市发展背景下的现代城市规划设计[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7(03):58-59. [2]王广斌,彭荔,杨洋,马国锋.基于城市规划视角的我国智慧城市建设思考分析[J].上海城市规划,2013(02):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本细则。 本市城市规划区即本市行政区,含市辖各区和各代管县级市的全部区域。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工作,组织实施本细则。 市辖各区、特定管理区的城市规划部门,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 市、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各建制镇或者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负责建制镇或者开发区规划工作。 建设、土地管理、房屋管理、环境保护、市政、公安消防、文化、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实施本细则。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按密度分区进行规划控制。不同密度分区内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密度分区的规划控制指标。 (一)市区城市规划密度分区除特别控制区外分为4个密度区:密度1区:市中心区内环路以内,番禺区市桥镇中心,花都区新华镇中心。 密度2区:广园路以南、华南大道天河区段和广州大道海珠区段以西与新窖南路以北的地区,以及芳村区芳村大道的如意坊大桥至鹤
洞大桥段以东地区和黄埔区的广深铁路以南、茅岗路以东、石化路以西、港前路以北的城市副中心地区。番禺区市桥镇、花都区新华镇除密度一区以外的其他地区、番禺区洛溪、大石、石楼、增城荔城镇、从化街口镇中心区。 密度3区:芳村区的花地河以东及石围塘地区;海珠区的新洲、赤岗、南洲地区;黄埔区、天河区的环城高速路—广深高速公路以南地区及天河区的龙洞地区;白云区的华南大道以南及江高城市副中心地区。番禺区东涌、灵山城市副中心,花都区新华城市副中心。 密度4区:密度1、2、3区以外的规划建设地区(含不可建设区)。 各密度分区的具体范围详见表1—1《广州市市域规划密度分区图》。 (二)特别控制区:城市文物保护单位和控制区,华侨新村、天胜村、东皋大街、昌华大街、新河浦、农林上路、西关大屋等具有传统风格和地方特点的民居保护区,沙面近现代建筑保护区,上下九路、第十甫路、北京路、长堤大马路、长洲岛、芳村区聚龙村古民居建筑群、番禺区眉山寺、番禺区沙湾紫坭鳌山群庙、番禺区留耕堂、番禺区宝墨园、番禺区石楼镇贞寿之门、番禺区龙津桥、番禺区陈氏大宗、番禺区大魁阁塔、花都区洪秀全故居等历史文化街区和保护区,城市传统中轴线、珠江广州河段两岸、新城市中轴线、城市广场等城市空间景观保护区,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南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海珠果园保护区、芳村花卉保护区、城市公园、水源保护区等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区,珠江新城、二沙岛、领事馆区、白云新城、黄村地区、新机场地区、大学城、番禺区大夫山森林公园、番禺区滴水岩保护区,番禺区大刀沙、番禺区观音沙、番禺区海鸥岛、番禺区沙湾水道、从化温泉自然保护区与旅游度假区、花都区芙蓉嶂水库、水源林保护区与芙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
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城乡规划篇—— 语术1节第 控制体系”“六线1.1 指在分区规划中通过确定紫线、红线、绿线、蓝线、黄线、黑线的控制线范围,并制定相关规划控制 导则,形成规划引导和控制的体系。 紫线1.1.1 即历史文物保护规划控制紫线,指规划用于界定广州市内的市级及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 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外经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红线1.1.2 即道路交通设施规划控制红线,指规划中用于界定城市道路广场用地、对外交通用地(管道运输用地 除外)和交通设施用地的控制线。绿线 1.1.3即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规划控制绿线,包括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 绿地、道路绿地、生态风景林地。蓝线 1.1.4即水域岸线规划控制蓝线,指规划中用于划定较大面积的水域、水系、湿地及其岸线一定范围陆域地 区作为保护区的控制线。原则上城市绿线范围内的水域也属于蓝线控制范围。黄线 1.1.5 即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控制黄线,指规划用于界定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的控制线。 黑线1.1.6 即城市建设区规划控制黑线,指规划中用于界定城镇建设用地范围的控制线(其中村镇用地划入黑线) ,是规划城镇建设用地与非城镇建设用地、生态保护用地之间的政策性控制线,城市及村镇开发建设活动应在黑线控制范围的可建设用地内进行。 密度分区1.2在综合评价区位、交通设施、环境及现状建设等因素的基础上,对城市土地利用的规划控制指标实行分区、分级量化管理的体系。广州市城市规划区按密度分区进行规划控制。不同密度分区内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 密度分区的规划控制指标。 区1密度 1.2.1 广园路以南、华南大道天河区段和广州大道海珠区段以西与新窖南路以北的地区,以及芳村区芳村大 道的如意坊大桥至鹤洞大桥段以东地区和黄埔区的广深铁路以南、茅岗路以东、石化路以西、港前路以北的城市副中心地区;番禺区中心城区中区,即市桥街东、西环路及市桥水道的围合区域、花都区新华镇老城区,即京广铁路以东,松园以南,茶元南路、体育路、天贵路以西,新街河以北的地区;从化市旧城区,米,东至河滨北路,西至环市路,南至新城路和城内路的地区;增城市中心城区200即北至西宁路以北. 中心区,即广汕公路、荔城大道、荔乡路、荔景大道的围合范围,新塘镇原中心区,即东华路以西,东洲大道以东,规划环城路以南和东江以北的地区。区2 1.2.2密度区和特定管理控制区以外的规划建设地区。1除密度特定管理控制区 1.2.3 根据城市规划及管理情况执行不同于所在密度分区的控制标准:包括《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六十 四条所规定的重要地区和县级市内市总体规划的重要控制区,以及因涉及重大公众利益,根据城市规划确。定需要进
谈谈大数据时代的城乡规划与智慧城市 发表时间:2018-09-04T11:12:23.867Z 来源:《建筑学研究前沿》2018年第10期作者:刘行艳 [导读] 大数据的定义多种多样,不同领域给予了不同的阐释。 重庆何方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重庆 401121 摘要:在我国智慧城市建设过程中,大数据的应用为智慧城市的建设带来了许多有力的可行性帮助。人们能够通过使用大数据充分地认知利用大数据解决当前的规划建设难题,从而科学合理地编制规划去改变现有的诸多困境。本文重点利用大数据进行更深层次的探究,并且使其发挥出强有力的预判作用,从而推进城乡整体规划工作顺利进行。 关键词:大数据时代;城乡规划;智慧城市 大数据的定义多种多样,不同领域给予了不同的阐释。目前,大数据主要应用在计算机、信息科学等学科中,人工智能是其适用领域,主要有传输数据的容量大、传输速度快、信息数据传输的多样性,拥有很大的潜在价值,人们可以借助大数据来进行城市规划,建设智慧城市。 1大数据时代 所谓的大数据,其实就是一种数据信息量巨大、数据信息结构比较复杂以及数据信息类型众多的一种数据结合形式,大数据基于云计算处理语音应用模式而形成的一种数据资源共享,通过大数据能够将智力资源和知识资源进行全面结合。时代不断进步,促使数据量不断增加,同时业务的竞争力也就变得越来越激烈,传统的数据信息收集与处理已经无法满足未来的数据需求,这就需要使用新型的技术手段来应对大数据时代的各种挑战。 2大数据时代下的城乡规划 2.1智慧化多规协同体系 在以往推进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时候,大多都是由政府规划建设部门负责的,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的管理部门发挥的作用是比较明显的,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进行城乡规划建设工作,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的城乡规划建设模式,大数据在城乡规划建设中的运用主要体现在各种先进技术的应用方面。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能够通过海量收集和处理分类,从而为城乡规划带来极大的数据支持。 2.2智慧城市空间规划体系 智慧城市的建设工作在推进的过程中包含着多个环节,其中,最主要的工作环节就是城市总体规划环节。从根本上对智慧城市的空间资源进行科学合理规划,才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城市在发展过程中能够和谐稳定地发展。在应用大数据对智慧城市的空间进行规划设计时,规划的总体目标就是要使城市的发展能够有更好的发展前景;在确定城市发展定位时,要充分结合城市现有的发展状况,制定适宜的发展目标。大数据在对智慧城市空间资源进行整理时,不仅需要处理好智慧城市在未来发展过程中与土地资源和土地规划的关系,同时还需要充分对网络数据进行严谨地分析与整理,以便于能够更好地实现智慧城市用地规划的科学性。 2.3智慧城市规划与建设重点 在积极推进智慧城市规划与建设时,需要着重注意规划与建设的重点问题。在整个工作过程中,不仅要注重规划设计和整体推进,还要注重技术方面的创新。规划与建设智慧城市需要实现统筹规划。智慧城市建设是系统性工程,只有从根本上做好规划设计工作,才能够在往后的建设与规划过程中科学地分配现有资源;同时,在整体推进时,才能够实现智慧城市规划与建设协调一致。在规划建设过程中,不断实现技术创新,能够打造出的良好社会和谐氛围,同时也能够保障技术创新的各种信息安全,最大限度地实现智慧城市规划目标。 3大数据时代下的智慧城市 3.1大数据基础设施 对于智慧城市的规划和建设,使用大数据首先需要规划基础设施,只有对基础设施进行全面信息化覆盖,才能够确保大数据在全方位无死角。基础设施信息化,可以提升整体数据的收集速度,还能够实现对不同阶段数据的快速处理。对于大数据来说,其最重要的基础设施是互联网。对于国外的很多城市来说,互联网已经建设得较为完善,很多超高速宽带和网络十分便捷。对于全球城市来说,手机已经成为大数据的重要设施。通过开放相应的数据平台,能够实现对民众意见和建议的收集,还能够实现相应的可视化服务。 3.2智慧管理 对于目前的城市运行来说,很多领域都是可以用数据的形式进行收集和处理。对于城市的重要领域,交通、市政等都是城市最为重要的数据来源。通过对这些行业数据的处理,能够获得城市的真正运行信息。城市智慧管理可以全面提升城市的发展水平,通过大数据的处理,可以使用摄像头等工具,实现获取各种城市视频信息。目前很多城市都已经开始运用智能终端刷卡机,通过手机软件等,可以实现城市市民获取相应信息。另外,利用大数据对城市进行智慧管理,还能够提升公众的参与度,对于城市的相应突发事件,可以进行及时地管理和处理,确保提高对城市的智慧管理水平。 3.3智慧出行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地逐渐提升,大数据对人们的城市交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智慧出行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目前城市的智慧出行,主要是通过摄像头对城市的整体交通进行监控,将监控所得到的相应数据进行处理,可以获得全城的综合交通情况,进而通过全面的道路选择,实现智能出行。对于城市的很多停车场来说,目前都安装了相应的传感器,通过全面的传感器数据分析,可以得到相应的停车信息,能够实现市民的智能出行。 3.4智慧环境 人们的生活离不开相应的环境,但是到目前为止,智慧城市环境还没有被人们高度重视,目前主要推行的就是低碳生活和相应的低碳理念。人们未来生活聚集地主要是在城市,随着车辆和建筑物的不断增加,已导致一系列的环境问题。比较突出的城市问题之一便是城市能源的合理使用与控制。在对环境进行智慧控制时,需要对每个用户的真实用电(气)情况进行管理和控制,获得相应的数据进行针对性地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10703 【实施日期】 19910703 1991年5月30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章名】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规划管理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建筑规划管理 第六章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八章处罚 第九章附则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适应城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合理地制定和保证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本市城市规划区分为市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市规划区包括市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遗址及重要交通设施、基础设施和其他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建制镇规划区包括镇区、近郊区以及本镇行政区域内其他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 第三条城市建设应当按照严格控制市区规模、合理发展小城镇的方针,逐步形成本市市区、重要城镇和其他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市域城镇体系,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规划管理。 市区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郊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 【章名】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七条本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区应当在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速度、建设标准、定额指标等与国家和本市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江河湖泊等水体的保护,注重绿化和城市景观; (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符合城市防洪、排渍、防火、防爆、防泥石流、抗震、治安、交通、人民防空等要求,制定相应的规划或者措施;
重磅!《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 千呼万唤始出来! 昨日,《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草案正式公布,未来近20年,羊城如何发展,有了清晰脉络。 整个草案亮点颇多,赶紧来看看。 城市使命:“一带一路”重要枢纽城市、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增 长极、独具特色,文化鲜明的国际一流城市;城市目标:至2020年:高质量、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成为兼具实力、活力、魅力的美丽宜居花城; 至2035年: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区,成为经济实力、 科技实力、宜居水平达到世界一流城市水平的活力全球城市;至2050年:全面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引领型全球城市, 实现高水平社会主义现代化。成为向世界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巨大优越性,富裕文明、安定和谐、令人向往的美丽宜居花城、活力全球城市。人口规模:2035年,常住人 口规模控制在2000万人左右,同时按照2500万管理服务人口进行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区域协同:加强与香港、澳门全面深度合作;推进广佛同城、广清一体化、优化广佛肇清云韶经济圈发展布局、强化与深圳、东莞的科技合作等。 城市结构:以山水城田海为基地、以珠江水系为发展脉络、
以生态廊道下相隔离、以交通骨架为支撑、聚焦航空、航运和科技创新三大国际战略枢纽、强化多点支撑、构建枢纽型网络空间结构。城乡空间网络体系:主城区-副中心-外围城区-新型城镇-乡村 主城区:荔湾、越秀、天河、海珠四区,白云区北二环高速公路以南地区、黄埔区九龙镇以南地区及番禺区广明高速以北地区。是承担科技创新、文化交往和综合服务职能的核心区域。 副中心:南沙区全域。是广州副中心与功能完整的滨海新城,也是广州面向粤港澳大湾区重要的门户。 外围城区:花都城区、空港经济区、知识城、番禺南部城区、从化城区和增城城区,是承接主城区人口、功能疏解的主要区域和外围综合性服务地区。四级公共服务中心体系: 第一层级:城市级主公共服务中心,共2处。 第二层级:城市级次公共服务中心,共12处,分别是白云新城、白鹅潭、天河北部、广州第二中央商务区、广州南站、市桥、蕉门河、新华、空港、知识城、荔城、街口。 第三层级:地区级公共服务中心,共23处。 第四层级:组团级公共服务中心,约80处。大美珠江 滨江绿化带面积增加40%,控制沿江建筑高度与开敞空间。实现主城区珠江两岸60公里滨江漫步道、骑行道、无障碍通道三类通道全线贯通。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唐山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确定的市区城市规划区中的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凡在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其他各区可参照执行。 (四)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建筑物主体2.5米,地下建(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五)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 (六)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大型商场、宾馆、饭店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且与城市道路相连。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主体建筑距规划道路红线20米以上。 第三十五条拟开发地块与未开发用地或规划拟改造用地相邻,其与该地块退让距离按以下掌握: (一)拟开发地块或者相邻地块已编制详细规划,按照详细规划掌握。 (二)两地块均未编制详细规划,按以下掌握: 1、在拟开发地块东、西两侧存在未开发地块,退让该侧地块边界,高层不小于10米,多层不小于6.5米。 2、在用地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住宅建筑退让该边界日照间距一半。 3、在用地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若拟建为多层住宅建筑,则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