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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钟晶晶 赵谨)“电信联通涉嫌宽带垄断”案在两家企业提交中止调查申请后又起“波澜”。记者昨日在中国电信(微博)集团公司官方网站上发现,该公司已经“悄然”对其此前的承诺整改声明做了改动。

对此,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有关人士昨日对本报记者表示,已经注意到了电信声明中的这个改变。但对于修改声明一事,截至记者发稿时,电信方面未给予回复。

电信声明稿中增加两句话

11月9日,发改委反垄断局副局长在中央电视台透露,正在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微博)在互联网接入市场的垄断行为展开调查。12月2日,电信、联通发布公告称已向发改委反垄断局递交中止调查申请。

昨日本报记者在中国电信官网看到这份名为《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声明》,虽然该声明依然被注明是12月2日发布的,但事实上,其内容已与12月2日当日首次刊发的原文有所不同。经过对比,在新的声明稿中,中国电信表示”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但在原文中,《电信条例》并未出现。此外,电信声明中还把此前对于互联网服务接入商提供专线接入业务方面,“价格管理不到位,价格差异较大”改为“由于竞争和管理原因导致价格差异较大。”

有对此案了解的权威消息人士向本报记者透露,在两家企业向发改委递交中止反垄断调查的申请后,两家企业的领导曾被主管部门叫去谈话。

就电信究竟为何更改声明,是否与主管部门协商过,记者联系了工信部有关负责人。这位人士并未置评并建议记者直接去找中国电信。

联通声明调入二级页面

由于此前联通和电信是一起递交中止垄断调查申请的,昨日记者发现,中国联通公司的声明并未修改,不过该声明从原先官方网站首页被挪到了二级页面。对于电信修改声明一事,联通方面表示,未听说此事。但联通方面同时强调,在发布声明后,没有推托搪塞发改委的调查,目前正在全力配合调查过程中。

■ 专家解析

企业暗示未违反行业条例

电信此次修改声明是否意味着反垄断调查将再生变数?就此问题,本报记者致电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反垄断法》起草组主要成员,反垄断法专家王晓晔。

王晓晔表示,企业在声明中特意强调增加了对《电信条例》的学习,很显然是想把整个案件引入到行业监管条例上来,希望行业主管部门也可以参与进来,因为按照电信条例,企业的行为并没有违反电信条例。

“但毫无疑问,发改委在反垄断这

个事情上是有绝对的管辖权的,这是无可争辩的。“王晓晔表示,“从法律的角度我们并不希望把这个反垄断案和行业监管条例联系起来,这个案子十分复杂,不懂法律的人会把这个案子往别的地方乱引,对于案子的解决是特别不利的。希望反垄断案的调查要彻底。”

■ 业内说法

是垄断?还是不正当竞争?

曾任职于工信部电信研究院的华创证券TMT首席分析师马军认为,声明中引入《电信条例》是想阐明国家体制方面的原因是造成部分行业垄断的根源,与企业自身没有关系。

马军表示,电信此前的说法容易把自己拖入承认“价格歧视”的泥潭。现在提出竞争和管理的说法,基于经济学角度上来看,为了保证优势和市场格局可以采用差别定价的竞争手段。就算在宽带接入市场出现价格差异较大的问题,也只是电信自身管理的原因造成的竞争手段过度滥用,只能界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不是垄断。

另据接近工信部的人士表示,此前电信和联通提交了整改方案和中止垄断调查的申请,会让外界误解两家企业默认垄断的事实。此做法置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工信部于尴尬境地。一旦电信、联通被认定为垄断,或是两家企业与发改委和解进行整改。都不排除未来反垄断拿电信行业开刀,长期让电信业处于舆论的漩涡。这对电信业未来的生存和发展都带来困难,会极大的弱化市场上强势运营商的市场地位,降低电信企业的高利润率。行业管理者还没有足够的准备去推动行业的变革,以及面对外界的各种压力。(赵谨)

■ 法律法规

行业条例中有最高限价标准

《电信条例》第17条规定:电信网之间应当按照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的原则,实现互联互通。

2001年信息产业部出台的《互联网骨干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则称:“互联网骨干网间可通过交换中心互联或直接电路互联两种方式实现互联:(一)通过交换中心互联方式可实现多边对等互通和双边互通;(二)通过直接电路互联方式可实现双边互通。”

2007年信息产业部发布《互联网交换中心网间结算办法》,对于通过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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