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财农…2010?11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财务专用收据?
管理办法?的通知
花都区财政局,各区、县级市农业(农林水利)局:现将??广州市农村财务专用收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遇到问题,请与广州市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联系。
附件:??广州市农村财务专用收据?管理办法?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联系人:王高英电话:38923575 )
主题词:农村财务通知
抄送:各区、县级市财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0年03月16日印发
?广州市农村财务专用收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财务专用收据的管理,根据?广州市农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参照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农村财务专用收据?的使用对象为行政村和按?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社)”)。
第三条?广州市农村财务专用收据?的使用范围仅限于村(社)发生财政补助补贴、接受捐赠、收回拆借、预收押金和其他预收款等非涉税收入事项时使用。
第四条领用?广州市农村财务专用收据?,按村(社)→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区(县级市)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广州市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逐级申领。领用时,填写?广州市农村财务专用收据领用单?(附件1)一式两联,第一联用票单位留存,第二联发放单位留存。
各区(县级市)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应在每年10月份汇总填报?广州市农村财务专用收据使用计划表?(附件2),报广州市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以便做好下一年度专用收据的印制和发放工作。
第五条各区(县级市)、镇(街)领取?广州市农村财务专用收据?后,应及时填写?广州市农村财务专用收据使用情况登记手册?(附件3),作台账登记管理。
第六条村(社)领用?广州市农村财务专用收据?,应按照“验旧换新”的原则,填写?广州市农村财务专用收据核销表?(附件4),由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手续后,方可继续领用。
第七条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办理?广州市农村财务专用收据?核销时,应在?广州市农村财务专用收据使用情况登记手册?作核销登记。
第八条发放?广州市农村财务专用收据?时,发放单位应填写?广州市农村财务专用收据使用情况登记手册?,并由领用人签名,方可发放。
第九条如发生?广州市农村财务专用收据?遗失,应及时查明原因,向上一级农村财务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由其审核查实后,可作核销处理,并报上级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各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对已核销的专用收据存根,应作为会计档案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五年。专用收据存根销毁工作由市统一布置。
第十一条各级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应建立?广州市农村财务专用收据?管理制度,严格领用、使用、保存和核销手续,
实行专人、专责、专账管理。
第十二条加强?广州市农村财务专用收据?的稽查管理,对领用、使用、保存和核销等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附件: 1. 广州市农村财务专用收据领用单
2. 广州市农村财务专用收据使用计划表
3. 广州市农村财务专用收据使用情况登记手册(内
页)
4. 广州市农村财务专用收据核销表
?广州市农村财务专用收据?领用单
(第一联)
?广州市农村财务专用收据?领用单
(第二联)
说明:领用栏由领用单位填写,发放栏、票据起止编号栏由发放单位填写。
?广州市农村财务专用收据?使用计划表区、县级市(公章):
经办人:电话:年月日
附件3
广州市农村财务专用收据使用情况登记手册(内页版式)
第页
7
附件4?广州市农村财务专用收据?核销表用票单位(公章):
经办人:联系电话:核销人:审核人:核销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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