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裁判规则】最高法:有关“重复起诉”案例裁判观点(上)

【裁判规则】最高法:有关“重复起诉”案例裁判观点(上)

【裁判规则】最高法:有关“重复起诉”案例裁判观点(上)

1.前诉案中判决已经对对方当事人是否违约进行了实质审查和判断,本诉中又基于同一事实和相同法律关系,提出该当事人违约的诉讼请求,该请求在实质上否定了前诉案件的裁判结果,后诉构成重复起诉。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前诉的汽配城公司起诉磬天公司违约的无锡中院18号案件中,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双方举证情况,对各方是否存在违约情形进行了审查判断,在判决说理部分明确认定“双方当事人实际上已通过各自行为变更合同履行方式,即从由磬天公司零星销售涉案房屋以回笼资金变更为整体处置涉

案房屋以解决资金困境,故汽配城公司未交付对应已付购房款价值的房屋并不构成违约”、“磬天公司未支付剩余购房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据此判决磬天公司向汽配城公司支付违约金。磬天公司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程序中审查认定“汽配城公司未交付已付购房款对应价值的房屋不构成违约”,判决驳回了磬天公司的上诉。可见,磬天公司虽未在无锡中院18号案件中明确提出汽配城公司违约的反诉主张,但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案一审程序以及后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

二审程序中,对汽配城公司是否违约均进行了实质审查,且已明确认定汽配城公司不构成违约。磬天公司基于同一事实

和相同法律关系,在本案提出汽配城公司违约的诉讼请求,该请求在实质上否定了前诉无锡中院18号案件的裁判结果。磬天公司在本案的起诉应认定为重复诉讼。

索引:上海磬天实业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广益汽配城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案号:(2017)最高法民

申210号;合议庭法官:毛宜全、张爱珍、汪军;裁判日期: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2.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并未限定当事人诉讼地位必须相同,后诉实质系以对抗前诉为目的,构成对前诉裁判结果对抗或否定的,应认定后诉为重复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招商无锡分行提起本案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的评判,在于招商无锡分行提起本案诉讼与前诉即光大长春分行在先提起的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本院二审并已作出终审判决的(2016)最高法民终800号案件是否能够满足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重复起诉的构成要件。首先,关于两案当事人是否相同的问题。两案当事人均为招商无锡分行和光大长春分行,尽管双方当事人在两案中的诉讼地位不同,但司法解释仅规定“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并未限定当事人诉讼地位必须相同。一审法院认定两案当事人相同,符合法律规定,招商无锡分行上诉主张后诉与前诉当事人及诉讼地位必须均相同方才满足上述司法解释规定

的“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缺乏依据。

其次,关于两案的诉讼标的是否相同。光大长春分行前

诉请求招商无锡分行依据《同业存款协议》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招商无锡分行在该案中抗辩主张双方之间为委托定向投资法律关系,《同业存款协议》不成立或无效。基于双方上述诉辩主张,该案的审理势必涉及对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为委托定向投资还是同业存款关系以及《委托定向投资协议》及《同业存款协议》效力的认定。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吉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6)最高法民终800号民事判决,也已对双方上述争议进行了审理认定。招商无锡分行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委托定向投资协议》有效并继续履行,《同业存款协议》已解除。因此,本案的审理同样也需要对上述双方法律关系性质及合同效

力的争议作出评判。两案诉讼标的相同。

第三,关于两案是否构成诉讼请求相同,或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情形。招商无锡分行提起的本案诉讼与光大长春分行在先提起的另案诉讼实际上是双

方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分别依据各自主张成立的法律关系性质行使相应的请求权。根据招商无锡分行在本案中提出的四项诉讼请求以及光大长春分行在另案中提出的四项诉讼请求,从形式上而言,招商无锡分行在本案中提起的要求继续履行《委托定向投资协议》的诉请并不能完全被光大长春分行另案诉讼所包含,但是,根据本案一审审理期间招商无锡分行对其提起的继续履行《委托定向投资协议》的指向说明,

可以认定该诉请亦无实质履行内容,仍与光大长春分行提起的另案诉请是否成立有关。因此招商无锡分行提起本案诉讼的实质仍系以对抗光大长春分行提起的前诉为目的。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本院已判决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委托定

向投资法律关系的情形下,招商无锡分行在本案中提起的确认《委托定向投资协议》有效并继续履行的诉请,则明显构成对前诉裁判结果的对抗或否定。

索引: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委托合同纠纷案;案号:(2017)最

高法民终1号;合议庭法官:董华、高珂、张能宝;裁判日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3.两个诉讼当事人互为原、被告向在两个法院提起的诉讼,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均不同,不属于重复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同仁县住建局以青海喜玛拉雅公司为被告向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案,与青海喜玛拉雅公司以同仁县住建局为被告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一案,系履行《同仁县廉租房委托代建合同》和《同仁县廉租房委托代建补充协议》过程中引发的纠纷。其中,同仁县住建局向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判令青海喜玛拉雅公司退还多支付项

目资金、利息、税款,青海喜玛拉雅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判令同仁县住建局继续履行合同并退回土地费、支付工程款和承

担违约金,两个诉讼实质上是同仁县住建局和青海喜玛拉雅公司互为原、被告向青海省的两个法院提起的诉讼,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均不同,故原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关于重复起诉的规定,裁定驳回青海喜马拉雅公司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索引:青海喜玛拉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同仁县住房与城乡建

设局合同纠纷案;案号:(2016)最高法民终616号;合议庭法官:杨立初、李盛烨、沈佳;裁判日期: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4.提起后诉时公司已经注销,原告将注销公司的股东列为被告,应认定将公司列为被告的前案与本案当事人实质相同。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大江南公司在2006年1月提起的诉讼中,是以交易市场和结算公司为共同被告,而提起本案时结算公司已经注销,大江南公司将结算公司的股东金蚕公司列为本案共同被告,前案与本案当事人实质相同;大江南公司在前案与本案中的起诉均基于交易市场存在违规交易

行为的相同事实和理由,均请求赔偿损失、返还保证金,两案的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亦存在实质相同的情形,二审判决据此认定本案构成重复起诉,并无不当。索引:嘉兴市大江南丝绸有限公司与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等期货交易纠

纷案;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841号;合议庭法官:贾清林、肖宝英、武建华;裁判日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

日。5.当事人在后诉中增加的被告不适格或者增加的诉讼请求不具体的,应认定后诉构成重复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张培莲提起重庆案诉讼和本案诉讼的起因均是科技出版社出版92版《三十六闭手》1997年8月第五次印刷版本这一侵权行为,科技出版社在本案中并不存在新的侵权行为。张培莲在本案中通过增加绵阳书城作为第二被告另行起诉,一审法院在查明张培莲未提交证据证明绵阳书城是原绵阳市新华书店债权债务的承继者而不能成

为本案适格被告的基础上,以本案与重庆案属于重复诉讼为由裁定驳回本案起诉,并无不当。张培莲主张,为避免本案与2013年绵阳案的起诉重复,本次起诉后其增加了诉讼请求。张培莲增加的所谓诉讼请求是为了判断其提出的实体权利主张或者利益请求能否得到支持而需要处理的程序

或者证据事项,并不属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诉讼请求。张培莲以本案与2013年绵阳案的诉讼请求并不相同为由主张本案不构成重复诉讼,不予支持。

索引:张培莲与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1540号;合议庭法官:李剑、郎贵梅、董晓敏;裁判日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转载声明:本文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公众

民商事审判工作的“瞭望台”、法官业务交流的“芳草地”、典型经验做法的“孵化园”、新型疑难问题的“解答器”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