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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J 90-2009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CJJ 90-2009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CJJ 90-2009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Projects of Municipal Waste Incineration

CJJ90—2009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7] 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2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主要在下列方面对上一版(CJJ90-2002, J184-2002)进行了较大修订:

1 对术语进行了充实和完善;

2 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提出了对厂区道路设计和绿地率要求;

3 在垃圾焚烧系统章节中,修改了一些不确切条款,增加了一些适应节能减排新形势要求的条款;

4 对烟气净化系统工艺增加了干法和湿法的内容;

5根据修订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对飞灰的处理增加了可进入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处理的条件;

6 为适应新技术的发展和新形势的要求,对电气和仪表控制章节进行了一些修改;

7 为了节约用水,对给排水和消防章节进行了调整和部分修改;

8 与修改条文相适应,对相应的条文说明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城市建设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里3号;邮政编码:100029)、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西便门内大街85号;邮政编码:100053)。

本规范参加单位:上海日技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环卫综合处理厂、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徐文龙孙振安郭祥信陈海英白良成梁立军杨宏毅云松陈恩富朱先年滕清张益王敬民龙吉生金福青吕德彬陈峰蒋旭东卜亚明闫磊张小慧龚柏勋蔡辉张国辉翟力新李万修徐海云孙彦曹学义岳优敏姜宗顺程义军骞瑞欢康振同安淼

1 总则

2 术语

3 垃圾产生量与特性分析

3.1垃圾处理量

3.2垃圾特性分析

4 垃圾焚烧厂总体设计

4.1垃圾焚烧厂规模

4.2厂址选择

4.3全厂总图设计

4.4总平面布置

4.5厂区道路

4.6绿化

5 垃圾接受、储存与输送

5.1一般规定

5.2垃圾接收

5.3垃圾储存与输送

6 焚烧系统

6.1一般规定

6.2垃圾焚烧炉

6.3余热锅炉

6.4燃烧空气系统与装置

6.5辅助燃烧系统

6.6炉渣输送处理装置

7 烟气净化系统

7.1一般规定

7.2酸性污染物的去除

7.3除尘

7.4二噁英类和重金属的去除

7.5氮氧化物的去除

7.6排烟系统设计

7.7飞灰收集、输送与处理系统

8 垃圾热能利用系统

8.1一般规定

8.2利用垃圾热能发电及热电联产

8.3利用垃圾热能供热

9 电气系统

9.1一般规定

9.2电气主接线

9.3厂用电系统

9.4二次接线及电测量仪表装置9.5照明系统

9.6电缆选择与敷设

9.7通信

10 仪表与自动化控制

10.1一般规定

10.2自动化水平

10.3分散控制系统

10.4检测与报警

10.5保护和开关量控制

10.6模拟量控制

10.7电源与气源

10.8控制室

10.9电缆、管路和就地设备布置

11 给水排水

11.1 给水

11.2 循环冷却水系统

11.3 排水及废水处理

12 消防

12.1一般规定

12.2 消防水炮

12.3 建筑防火

13 采暖通风与空调

13.1 一般规定

13.2 采暖

13.3 通风

13.4 空调

14 建筑与结构

14.1 建筑

14.2 结构

15 其他辅助设施

15.1 化验

15.2 维修及库房

15.3 电气设备与自动化试验室

16 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

16.1 一般规定

16.2环境保护

16.3 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

17 工程施工及验收

17.1 一般规定

17.2 工程施工及验收

17.3 竣工验收

1 总则

1.0.1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生

活垃圾(以下简称“垃圾”)处理法规,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的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目标,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制定本《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以焚烧方法处理生活垃圾的新建和改扩建工程。

1.0.3 垃圾焚烧工程规模的确定和工艺技术路线的选择,应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垃圾产生量与特性、环境保护要求以及焚烧技术的适用性等方面合理确定。

1.0.4 垃圾焚烧工程建设,应采用先进、成熟、可靠的技术和设备,做到焚烧工艺技术先进、运行可靠、控制污染、安全卫生、节约用地、维修方便、经济合理、管理科学。垃圾焚烧产生的热能应充分加以利用。

1.0.5垃圾焚烧工程建设,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垃圾焚烧炉(焚烧炉)waste incinerator

利用高温氧化方法处理垃圾的设备。

2.0.2 垃圾焚烧余热锅炉(余热锅炉) waste incineration boiler

利用垃圾燃烧释放的热能,将水或其它工质加热到一定温度和压力的换热设备。目前用于垃圾焚烧发电厂的余热锅炉多为中温中压蒸汽锅炉。

2.0.3 垃圾低位热值(低位热值)low heat value (LHV)

是指单位质量垃圾完全燃烧时,当燃烧产物回复到反应前垃圾所处温度、压力状态,并扣除其中水分汽化吸热后,放出的热量。

2.0.4 设计垃圾低位热值(设计低位热值)low heat value for design

在设计时,为确定焚烧炉的额定处理能力所采用的垃圾低位热值计算值。

2.0.5 最大连续蒸发量maximum continuous rating(MCR)

余热锅炉在额定蒸汽压力、额定蒸汽温度、额定给水温度和使用设计燃料条件下长期连续运行时所能达到的最大蒸发量。

2.0.6 额定垃圾处理量rated waste treatment capacity

在额定工况下,焚烧炉的垃圾焚烧量。

2.0.7 焚烧炉上限垃圾低位热值upper limit LHV of waste

能够使焚烧炉正常运行的最大垃圾低位热值。

2.0.8 焚烧炉下限垃圾低位热值lower limit LHV of waste for incinerator

能够使焚烧炉正常运行的最小垃圾低位热值。

2.0.9 焚烧炉上限垃圾处理量upper limit waste treatment capacity for incinerator

确保垃圾焚烧处理各项要求的前提下,焚烧炉能够达到的最大垃圾处理量。

2.0.10焚烧炉下限垃圾处理量lower limit waste treatment capacity for incinerator

确保垃圾焚烧处理各项要求的前提下,焚烧炉能够正常运行的最小垃圾处理量。

2.0.11 炉膛 combustion chamber

垃圾焚烧炉中的燃烧空间。

2.0.12二次燃烧室 reburning chamber

使燃烧气体进一步燃烬而设置的燃烧空间。即垃圾焚烧炉内自二次空气供入点所在的断面至余热锅炉第一通道入口断面的空间。

2.0.13炉排热负荷(grate heat release rate)

单位炉排面积、单位时间内的垃圾焚烧释热量。

2.0.14炉排机械负荷mass load of grate

单位炉排面积、单位时间内的垃圾焚烧量。

2.0.15 炉膛容积热负荷:combustion chamber volume heat release rate

单位炉膛容积、单位时间内的垃圾焚烧释热量。

2.0.16 连续焚烧方式 continuous incineration

通过送料器连续供料,将垃圾不断投入垃圾焚烧炉内进行焚烧的作业方式。

2.0.17 焚烧线 incineration line

为完成对垃圾的焚烧处理而配置的焚烧、热交换、烟气净化、排渣出渣、飞灰收集输送、自动控制等全部设备和设施的总称。

2.0.18炉渣 slag

垃圾焚烧过程中,从排渣口排出的残渣。

2.0.19锅炉灰 boiler ash

从余热锅炉下部排出的固态物质。

2.0.20飞灰 fly ash

从烟气净化系统排出的固态物质。

2.0.21 漏渣 fall slag

从焚烧炉炉排间隙漏下的固态物质。

2.0.22 残渣residua(ash and slag)

在垃圾焚烧过程中产生的炉渣、漏渣、锅炉灰和飞灰的总称。

2.0.23 飞灰稳定化fly ash stabilify

使飞灰转化为非危险废物的处理过程。

2.0.24 余热锅炉热效率thermal efficiency of waste incineration boiler

余热锅炉输出的热量与输入的总热量之比。

2.0.25 炉渣热灼减率loss of ignition

焚烧垃圾产生的炉渣在600±25℃下保持3h,经冷却至室温后减少的质量占在室温条件下干燥后的原始炉渣质量的百分比。

2.0.26 烟气净化系统flue gas cleaning system

对烟气进行净化处理所采用的各种处理设施组成的系统。

2.0.27 二噁英类 dioxins

多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PCDDS)、多氯代二苯并呋喃(PCDFS)等化学物质的总称。

3垃圾处理量与特性分析

3.1 垃圾处理量

3.1.1 垃圾处理量应按实际重量统计与核定。

3.1.2 垃圾处理量的计量和统计应按进厂量和入炉量分别进行。

3.2 垃圾特性分析

3.2.1 垃圾特性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物理性质:物理组成、容重、粒度;

2 工业分析:固定碳、灰分、挥发分、水分、灰熔点、低位热值;

3 元素分析和有害物质含量。

3.2.2 垃圾物理组成分析应由下列项目构成:

1 有机物:厨余、纸类、竹木、橡(胶)塑(料)、纺织物;

2 无机物:玻璃、金属、砖瓦渣土;

3 含水率;

4 其他。

3.2.3 垃圾采样应具有代表性,特性分析结果应具有真实性。

3.2.4 垃圾采样和特性分析,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生活垃圾采样和物理分析方法》CJ/T3039中的有关规定。

3.2.5 垃圾元素分析与测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垃圾元素分析至少包括:碳(C)、氢(H)、氧(O)、氮(N)、硫(S)、灰分、水分、氯(Cl)、氟(F)。

2 垃圾元素测定的样品粒度应小于0.2mm。

3.2.6 垃圾元素分析可采用经典法或仪器法测定。采用经典法测定垃圾元素成分值时,可按煤的元素分析方法进行,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的有关规定;采用仪器法测定元素分析成分值时,应按各类仪器的使用要求确定样品量。

4 垃圾焚烧厂总体设计

4.1 垃圾焚烧厂规模

4.1.1 垃圾焚烧厂应包括:接收、储存与进料系统、焚烧系统、烟气净化系统、垃圾热能利用系统、灰渣处理系统、仪表及自动化控制系统、电气系统、消防、给排水及污水处理系统、物流输送及计量系统,以及启停炉辅助燃烧系统、压缩空气系统和化验、维修等其他辅助系统。

4.1.2 垃圾焚烧厂的处理规模应根据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或垃圾处理设施规划、该厂服务区范围的垃圾产生量预测、经济性、技术可行性和可靠性等因素确定。

4.1.3 焚烧线数量和单条焚烧线规模应根据焚烧厂处理规模、所选炉型的技术成熟度等因素确定,宜设置2-4条焚烧线。

4.1.4 垃圾焚烧厂的规模宜按下列规定分类:

1 特大类垃圾焚烧厂:全厂总焚烧能力2000 t/d以上;

2 Ⅰ类垃圾焚烧厂:全厂总焚烧能力介于1200~2000 t/d(含1200 t/d);

3 Ⅱ类垃圾焚烧厂:全厂总焚烧能力介于600~1200 t/d(含600 t/d);

4 Ⅲ类垃圾焚烧厂:全厂总焚烧能力介于150~600 t/d(含150 t/d)。

4.2 厂址选择

4.2.1 厂址选择应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要求,并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认定。

4.2.2 厂址选择应综合考虑垃圾焚烧厂的服务区域、服务区的垃圾转运能力、运输距离、预留发展等因素。

4.2.3 厂址应选择在生态资源、地面水系、机场、文化遗址、风景区等敏感目标少的区域。4.2.4 厂址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厂址应满足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不应选在发震断层、滑坡、泥石流、沼泽、流砂及采矿陷落区等地区。

2 厂址不应受洪水、潮水或内涝的威胁;必须建在该地区时,应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其防洪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的有关规定。

3 厂址与服务区之间应有良好的道路交通条件。

4 厂址选择时,应同时确定灰渣处理与处置的场所。

5 厂址应有满足生产、生活的供水水源和污水排放条件。

6 厂址附近应有必须的电力供应。对于利用垃圾焚烧热能发电的垃圾焚烧厂,其电能应易于接入地区电力网。

7 对于利用垃圾焚烧热能供热的垃圾焚烧厂,厂址的选择应考虑热用户分布、供热管网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性等因素。

4.3 全厂总图设计

4.3.1 垃圾焚烧厂的全厂总图设计,应根据厂址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结合生产、运输、环境保护、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职工生活,以及电力、通讯、热力、给水、排水、污水处理、防洪、排涝等设施环境,特别是垃圾热能利用条件,经多方案综合比较后确定。

4.3.2 焚烧厂的各项用地指标应符合现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有关规定及当地土地、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4.3.3 垃圾焚烧厂人流和物流的出、入口设置,应符合城市交通的有关要求,并应方便车辆的进出。人流、物流应分开,并应做到通畅。

4.3.4垃圾焚烧厂应考虑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并应考虑社会化服务的可能性,避免重复建设。

4.4 总平面布置

4.4.1 垃圾焚烧厂应以垃圾焚烧厂房为主体进行布置,其他各项设施应按垃圾处理流程及各组成部分的特点,结合地形、风向、用地条件,按功能分区合理布置,并应考虑厂区的立面和整体效果。

4.4.2 油库、油泵房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中的有关规定。

4.4.3 燃气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中的有关规定。

4.4.4 地磅房应设在垃圾焚烧厂内物流出入口处,并应有良好的通视条件,与出入口围墙的距离应大于一辆最长车的长度且宜为直通式。

4.4.5 总平面布置应有利于减少垃圾运输和处理过程中的恶臭、粉尘、噪声、污水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防止各设施间的交叉污染。

4.4.6 厂区各种管线应合理布置、统筹安排,且应符合各专业管线技术规范的要求。

4.5 厂区道路

4.5.1 垃圾焚烧厂区道路的设置,应满足交通运输和消防的需求、并与厂区竖向设计、绿化及管线敷设相协调。

4.5.2 垃圾焚烧厂区主要道路的行车路面宽度不宜小于6m。垃圾焚烧厂房周围应设宽度不小于4m的环形消防车道,厂区道路路面宜采用水泥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道路的荷载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中的有关规定。

4.5.3 通向垃圾卸料平台的坡道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执行,为双向通行时,宽度不宜小于7m;单向通行时,宽度不宜小于4m。坡道中心圆曲线半径不宜小于15m,纵坡不应大于8%。圆曲线处道路的加宽应根据通行车型确定。

4.5.4 垃圾焚烧厂宜设置应急停车场,应急停车场可设在厂区物流出入口附近处。

4.6 绿化

4.6.1 垃圾焚烧厂的绿化布置,应符合全厂总图设计要求,合理安排绿化用地,并考虑厂区美化的要求。

4.6.2 厂区的绿地率应控制在30%以内。

4.6.3 厂区绿化应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选择适宜的植物。

5 垃圾接收、储存与输送

5.1 一般规定

5.1.1 垃圾接收、储存与输送系统包括:垃圾称量设施、垃圾卸料平台、垃圾卸料门、垃圾池、垃圾抓斗起重机、除臭设施和渗沥液导排等垃圾池内的其他必要设施。

5.1.2 大件可燃垃圾较多时,可考虑在场内设置大件垃圾破碎设施。

5.2 垃圾接收

5.2.1 垃圾焚烧厂应设置汽车衡。设置汽车衡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特大类垃圾焚烧厂应设置3台或以上;

2 Ⅰ类、Ⅱ类垃圾焚烧厂设置2~3台;

3 Ⅲ类垃圾焚烧厂设置1~2台;

5.2.2 垃圾称量系统应具有称重、记录、打印与数据处理、传输功能。

5.2.3 汽车衡规格按垃圾车最大满载重量的1.3~1.7倍配置,称量精度不小于贸易计量Ⅲ级。

5.2.4 垃圾卸料平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卸料平台宽度应根据最大垃圾运输车的长度和车流密度确定,不宜小于18m;

2 有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3 有充足的采光;

4 有地面冲洗、废水导排设施和卫生防护措施;

5 有交通指挥系统。

5.2.5 垃圾池卸料口处设置垃圾卸料门。垃圾卸料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满足耐腐蚀、强度好、寿命长、开关灵活的性能要求;

2 数量应以维持正常卸料作业和垃圾进厂高峰时段不堵车为原则,且不应少于4个;

3 宽度不应小于最大垃圾车宽加1.2m,高度应满足顺利卸料作业的要求;

4 垃圾卸料门的开、闭应与垃圾抓斗起重机的作业相协调。

5.2.6 垃圾池卸料口处必须设置车挡、事故报警及其他安全设施。

5.3 垃圾储存与输送

5.3.1 垃圾池有效容积宜按5~7天额定垃圾焚烧量确定。垃圾池净宽度不应小于抓斗最大张角直径的2.5倍。

5.3.2 垃圾池应处于负压封闭状态,并应设照明、消防、事故排烟及停炉时的通风除臭装置。

5.3.3 与垃圾接触的垃圾池内壁和池底,应有防渗、防腐蚀措施,应平滑耐磨、抗冲击。垃圾池底宜有不小于1%的渗沥液导排坡度。

5.3.4 垃圾池应设置垃圾渗沥液收集设施。垃圾渗沥液收集、储存和输送设施应采取防渗、防腐措施, 并应配备检修人员放毒设施。

5.3.5 垃圾抓斗起重机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配置应满足作业要求,且不宜少于2台;

2 应有计量功能;

3 宜设置备用抓斗;

4 应有防止碰撞的措施。

5.3.6 垃圾抓斗起重机控制室应有换气措施,相对垃圾池的一面应有密闭、安全防护的观察窗,观察窗的设计应考虑防止反光、防结露及清洁措施。

6 焚烧系统

6.1 一般规定

6.1.1 垃圾焚烧系统应包括垃圾进料装置、焚烧装置、驱动装置、出渣装置、燃烧空气装置、辅助燃烧装置及其他辅助装置。

6.1.2 采用垃圾连续焚烧方式,焚烧线年可利用小时数不应小于8000。

6.1.3 焚烧系统各主要设备,应采用单元制配置方式。

6.1.4 应在对生活垃圾成分和热值的合理预测基础上确定焚烧炉设计垃圾低位热值以及保证正常运行的焚烧炉下限垃圾低位热值和焚烧炉上限垃圾低位热值。

6.1.5 焚烧系统设计应提供物料平衡图,物料平衡图应表示出下限工况、工况和上限工况下,焚烧线各组成系统输入、输出物质的量化关系。

6.1.6 焚烧系统设计应提供焚烧炉的燃烧图,燃烧图应能反映该炉正常工作区域、短期超负荷工作区域以及助燃工作区域,并标明各工作区域的参数。

6.1.7 垃圾焚烧系统设计服务期限不应低于20年。

6.2 垃圾焚烧炉

6.2.1 新建垃圾焚烧厂宜采用相同规格、型号的垃圾焚烧炉。

6.2.2 垃圾焚烧炉的设计和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设计垃圾低位热值与下限低位热值范围内,应保证垃圾设计处理能力,并应适应设计服务期限内垃圾特性变化的要求;

2 正常运行期间,炉内应处于负压燃烧状态

3 二次燃烧室内的烟气在不低于850℃的条件下滞留时间不小于2s;

4 垃圾在焚烧炉内应得到充分燃烧,燃烧后的炉渣热灼减率应控制在5%以内。

5 采用连续焚烧方式的垃圾焚烧炉可设置垃圾渗沥液喷入装置。

6.2.3 垃圾焚烧炉的进料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进料口尺寸应按不小于垃圾抓斗最大张角的尺寸确定;

2 料斗应设有垃圾搭桥破解装置;

3 应设置垃圾料位监测或监视装置;

4 料槽下口尺寸应大于上口尺寸,高度应能维持炉内负压,料槽宜采取冷却措施。

6.2.4 垃圾焚烧炉进料斗平台沿垃圾池侧应设置防护设施。

6.3余热锅炉

6.3.1 余热锅炉的额定出力应根据合理确定的额定垃圾处理量、设计垃圾低位热值和余热锅炉设计热效率等因素来确定。

6.3.2 余热锅炉热力参数应根据热能利用方式和利用设备要求及锅炉安全运行要求来确定。6.3.3 对于采用汽轮机发电的焚烧厂,余热锅炉蒸汽参数不宜低于400°C, 4MPa, 鼓励采用450°C, 6MPa及以上的蒸汽参数。

6.3.4 对于配置余热锅炉的热能利用方式,应选用自然循环余热锅炉,并应充分考虑烟气对余热锅炉的高温和低温腐蚀。

6.3.5 余热锅炉对流受热面应设置有效的清灰设施。

6.4 燃烧空气系统与装置

6.4.1 垃圾焚烧炉的燃烧空气系统应由一次风和二次风系统及其他辅助系统组成。

6.4.2一次空气应从垃圾池上方抽取;进风口处应设置过滤装置。

6.4.3 当焚烧炉进料口垃圾水分较大、低位热值较低时,应对一、二次风进行加热,加热温度应根据垃圾热值确定。

6.4.4 一、二次风管道设计应选择合理的管内空气流速,管道及其连接设备的布置应有利于减小管路阻力,系统应考虑空气过滤设施,管材的选择应考虑耐腐蚀、气密性和耐老化等因素。空气预热器后的热空气管道和管件应考虑热膨胀的影响和保温。

6.4.5 一、二次风机和炉墙风机的台数应根据垃圾焚烧炉的设计要求确定。一、二次风机和焚烧炉其他所配风机不应设就地备用风机。

6.4.6 垃圾焚烧炉出口的烟气含氧量应控制在6% ~ 10%(体积百分数)。

6.4.7 焚烧炉一、二次风风量应能够根据垃圾的燃烧工况进行调节。

6.4.8 一、二次风机的最大风量,应为最大计算风量的110%~120%,风压应考虑不小于20%的富裕量。

6.5辅助燃烧系统

6.5.1 垃圾焚烧炉应配置点火燃烧器和辅助燃烧器,燃烧器应有良好的负荷调节性能和较高的燃烧效率,燃烧器的数量和安装位置可由焚烧炉设计确定。

6.5.2 燃料的储存、供应设施应配有防爆、防雷、防静电和消防设施。

6.5.3 采用油燃料时,储油罐的数量不宜少于二台。储油罐总有效容积,应根据全厂使用情况和运输情况综合确定,但不应小于最大一台垃圾焚烧炉冷启动点火用油量的1.5~2.0倍。

6.5.4 供油泵的设置,应有一台备用。

6.5.5 供油、回油管道应单独设置,并应在供、回油管道上设有计量装置和残油放尽装置。6.5.6 采用气体燃料时,应有可靠的气源,燃气供应和燃烧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国家相关技术和安全规范。

6.6 炉渣输送处理装置

6.6.1 炉渣处理系统应包括除渣冷却、输送、储存、除铁等设施。

6.6.2 垃圾焚烧过程产生的炉渣与飞灰应分别收集、输送、储存和处理。

6.6.3 炉渣处理系统的关键设备附近,应设必要的检修设施和场地。

6.6.4 炉渣储存、输送和处理工艺及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与垃圾焚烧炉衔接的除渣机,应有可靠的机械性能和保证炉内密封的措施;

2 炉渣输送设备的输送能力应与炉渣产生量相匹配;

3 炉渣储存设施的容量,宜按3~5d的储存量确定;

4 应对炉渣进行磁选,并及时清运;

5 炉渣宜进行综合利用。

6.6.5 漏渣应及时清理和处理。

7 烟气净化系统

7.1 一般规定

7.1.1 垃圾焚烧线必须配置烟气净化系统,并应采取单元制布置方式。

7.1.2 烟气排放指标限值应满足焚烧厂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的要求。

7.1.3 烟气净化工艺流程的选择,应充分考虑垃圾特性和焚烧污染物产生量的变化及其物理、化学性质的影响,并应注意组合工艺间的相互匹配。

7.1.4 烟气净化系统应有防止飞灰阻塞的措施,材料和设备应有可靠的防腐蚀、防磨损性能。

7.2 酸性污染物的去除

7.2.1 酸性污染物包括氯化氢、氟化氢、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等,应选用适宜的处理工艺对其进行去除。

7.2.2 采用半干法工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逆流式和顺流式反应器内的烟气停留时间分别不宜低于10s和20s;

2 反应器出口的烟气温度应保证在后续管路和设备中的烟气不结露;

3 中和剂的雾化细度应满足中和反应效率要求,并保证反应器内中和剂的水分完全蒸发。

4 应配备可靠的中和剂浆液制备、储存和供给系统。制浆用的粉料粒度和纯度应符合要求。浆液的浓度应根据烟气中酸性气体浓度和反应效率确定。

7.2. 3 中和剂贮罐的容量宜按4~7d的用量设计,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贮罐应设有中和剂的破拱装置和扬尘收集系统;

2 应有料位检测和计量装置。

7.2.4 中和剂浆液输送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中和剂浆液输送泵泵体应易拆卸清洗;泵入口端应设置过滤装置且该装置不得妨碍管路系统的正常工作;

2 中和剂浆液输送泵应不少于2台,并应有备用;

3 浆液输送管路中的阀门宜选择中和剂浆液不易沉积的直通式球阀、隔膜阀,不宜选择闸阀、截止阀;

4 管道应有坡敷设,在水平管段上不得出现两边不同坡向的管道最低点,也不得出现类似存水弯的管道段;

5 管道内中和剂浆液流速不应低于1.0 m/s;

6 中和剂浆液输送管道应设置便于定期清洗的管道和设备冲洗口;

7 采用半干法、湿法去除酸性污染物的反应器,应具有防止内壁积垢和积垢清理的装置或措施,

8 经常拆装和易堵的管段,应采用法兰连接;易堵、易磨的设备、部件宜设置旁通。

7.2.5 采用干法工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中和剂喷入口的上游,应设置烟气降温设施;

2 中和剂宜采用氢氧化钙,其品质和用量应满足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

3 应有准确的给料计量装置;

4 中和剂的喷嘴设计和喷入口位置确定应保证中和剂与烟气的充分混合。

7.2.6 采用湿法工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湿法脱酸设备应与除尘设备相互匹配,保证除尘效果满足要求。

2 湿法脱酸设备的设计应使烟气与碱液有足够的接触面积和接触时间。

3 湿法脱酸设备应具有防腐蚀和防磨损性能。

4 应具有有效避免处理后烟气在后续管路和设备中结露的措施。

5 应配备可靠的废水处理处置设施,防止废水的二次污染。

7.3 除尘

7.3.1 除尘设备的选择,应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1 烟气特性:温度、流量和飞灰粒度分布;

2 除尘器的适用范围和分级效率;

3 除尘器同其他净化设备的协同作用或反向作用的影响;

4 维持除尘器内的温度高于烟气露点温度20~30℃。

7.3.2 烟气净化系统必须设置袋式除尘器。

7.3.3 袋式除尘器宜采用脉冲喷吹清灰方式,并宜设置专用的压缩空气供应系统。

7.3.4 袋式除尘器的灰斗,应设有伴热措施。

7.3.5 袋式除尘器及其附属设施的设计应能保证焚烧系统启动、运行和停炉期间除尘器的安全运行。

7.4 二噁英类和重金属的去除

7.4.1 垃圾焚烧过程应采取下列控制二噁英的措施:

1 垃圾应完全焚烧,焚烧工况应满足本标准第6.2.2条3的要求,并严格控制燃烧室内焚烧烟气的温度、停留时间与气流扰动工况;

2 减少烟气在200~400℃温度区的滞留时间;

3 应设置吸附剂喷入装置,对烟气中的二噁英和重金属进行去除。

7.4.2 采用活性炭粉作为吸附剂时,应配置活性炭粉输送、计量、防堵塞和喷入装置,活性炭储仓应有防爆措施。

7.5 氮氧化物的去除

7.5.1 应优先考虑通过垃圾焚烧过程的燃烧控制,抑制氮氧化物的产生。

7.5.2 宜设置SNCR(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脱NOx系统或预留该系统安装位置。

7.6 排烟系统设计

7.6.1 引风机计算风量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在垃圾焚烧运行中,过剩空气条件下的湿烟气量;

2 控制烟温用的补充空气量;

3 烟气喷水降温时水蒸气增加量;

4 烟气净化系统投入药剂或增湿引起的烟气量的附加量;

5 引风机前漏入系统的空气量。

7.6.2 引风机风量宜按最大计算烟气量加15% ~ 30%的余量确定,引风机风压裕量宜为10% ~ 20%。

7.6.3 引风机应设调速装置,并优先采用变频调速装置。

7.6.4 烟囱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的规定。

7.6.5 烟气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道内的烟气流速宜按10-20m/s设计。

2 应采取吸收热膨胀及防腐、保温措施,并保持管道的气密性。

3 连接焚烧装置与烟气净化装置的烟气管道的低点,应有清除积灰的措施。

7.6.6 应对排放的烟气进行在线监测,在线监测点的布置应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可靠。

7.6.7 在线监测设施应能监测以下指标:烟气流量、温度、压力、湿度、氧浓度、烟尘、HCl、SO2、NOX、CO并宜监测HF和CO2。

7.6.8 烟气在线监测数据应传送至中央控制室,并能根据在线监测结果对烟气净化系统进行控制, 宜在焚烧厂显著位置设置排烟主要污染物浓度显示屏。

7.7 飞灰收集、输送与处理系统

7.7.1 飞灰收集、输送与处理系统应包括飞灰收集、输送、储存、排料、受料、处理等设施。

7.7.2 飞灰收集、储存与处理系统各装置应保持密闭状态。

7.7.3 飞灰的生成量,应根据垃圾物理成份、烟气净化系统物料投入量和焚烧垃圾量核定。7.7.4 烟气净化系统采用干法或半干法方式脱除酸性气体时,飞灰处理系统应采取机械除灰或气力除灰方式;采用湿法时,应将飞灰从污水中有效分离出来。

7.7.5 气力除灰系统应采取防止空气进入与防止灰分结块的措施。

7.7.6 收集飞灰用的储灰罐容量,按飞灰额定产生量计算、宜不少于3天飞灰额定产生量确定。储灰罐应设有料位指示、除尘、防止灰分板结的设施。并宜在排灰口附近设置增湿设施。

7.7.7 飞灰储存装置宜采取保温、加热措施。

7.7.8 飞灰应按危险废物处理,其处理方式可在以下两种方式中选择:

1 去危险废物处理厂处理;

2 在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规定的条件下,可按规定进入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处理;

7.7.9飞灰收集和输送系统宜采用中央控制室控制方式,飞灰贮存、外运或厂内预处理系统宜采用现场控制方式。

8 垃圾热能利用系统

8.1 一般规定

8.1.1 焚烧垃圾产生的热能应加以有效利用。

8.1.2 垃圾热能利用方式应根据焚烧厂的规模、垃圾焚烧特点、周边用热条件及经济性综合比较确定。周边具有热用户的焚烧厂应优先采用热电联产的热能利用方式。

8.1.3 利用垃圾热能发电时,应符合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并网技术标准。利用垃圾热能供热时,应符合供热热源和热力管网的技术标准。

8.2 利用垃圾热能发电及热电联产

8.2.1 汽轮发电机组型式的选用,应根据利用垃圾热能发电或热电联产的条件确定。汽轮发电机组的数量不宜大于2套;机组年运行时数应与垃圾焚烧炉相匹配。

8.2.2 当设置一套汽轮机组时,汽轮机旁路系统应按汽轮机组100%额定进汽量设置;当设置二套机组时,汽轮机旁路系统宜按较大一套汽轮机组120%额定进汽量设置。

8.2.3 垃圾焚烧余热锅炉给水温度应根据锅炉蒸汽参数确定。

8.2.4 当不设置高压加热器时,除氧器工作压力应根据垃圾焚烧余热锅炉给水温度确定。

8.2.5 汽轮发电机组的冷却方式,应结合当地水资源利用条件,并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对水资源贫乏的地区应采取空冷冷却方式。

8.2.6 焚烧发电厂的热力系统中:

(1)主蒸汽管道宜采用单母管制系统或分段单母管制系统。

(2)余热锅炉给水管道宜采用单母管制系统。

(3)其他设备与技术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 中的有关规定。

8.3 利用垃圾热能供热

8.3.1 利用垃圾热能供热的,应有稳定、可靠的热用户。

8.3.2 利用垃圾热能供热的垃圾焚烧厂,其热力系统中的设备与技术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中的有关规定。

9 电气系统

9.1一般规定

9.1.1 垃圾焚烧处理工程中,电气系统的一、二次接线和运行方式应首先保证垃圾焚烧处理系统的正常运行。

9.1.2 当利用垃圾焚烧热能发电并网、并纳入电力部门管理时,电气系统应按照电力行业的规范、规程和规定设计。

9.1.3 垃圾焚烧厂附近有地区电力网时,生产的电力应接入地区电力网,其接入电压等级应根据垃圾焚烧厂的建设规模、汽轮发电机的单机容量及地区电力网的具体情况,在接入系统设计中,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有发电机电压直配线时,发电机额定电压应根据地区电力网的需要,采用6.3kV或10.5kV。

9.1.4 需要由电力系统经主变压器倒送电,当电压不满足厂用电条件,经调压计算论证确有必要且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住变压器可采用有载调压的方式。

9.1.5 发电机电压母线,宜采用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

9.1.6 利用垃圾热能发电时,发电机和励磁系统选型,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透平型同步电机技术要求》GB/T7064和《同步电机励磁系统》GB/T7409.1~7409.3中的有关规定。

9.1.7 高压配电装置、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过电压保护、防雷和接地的技术要求,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2、《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62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和《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621中的有关规定。

9.1.8 垃圾焚烧厂的电气消防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的有关规定。

9.2 电气主接线

9.2.1 利用垃圾热能发电时,电气主接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的有关规定。

9.2.2 垃圾焚烧发电厂至少应有一条与电网连接的双向受、送电线路,当该线路故障时,应有能够保证安全停机和起动的内部电源或其他外部电源。

9.3 厂用电系统

9.3.1 垃圾焚烧厂厂用电接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高压厂用电压可采用6kV或10kV。当利用余热发电时,高压厂用电压宜与发电机额定电压相同。

2 高压厂用母线宜采用单母线接线,接于每段高压母线的垃圾焚烧炉的台数不宜大于四台。

3 低压厂用母线应采用单母线接线。每条焚烧线宜由一段母线供电,并宜设置焚烧线公用段,每段母线宜由一台变压器供电。

4 当全厂有二个及以上相对独立的、可互为备用的高压厂用电源时,不宜设专用高压厂用备用电源。当无发电机母线时,应从高压配电装置母线中电源可靠的低一级电压母线引接,并应保证在全厂停电情况下,能从电力系统取得足够电力。当技术经济合理时,专用备用电源也可从外部电网引接。

5 按炉分段的低压厂用母线,其工作变压器应由对应的高压厂用母线段供电。

6 当有发电机电压母线时,与发电机电气上直接连接的6kV回路中的单相接地故障电流大于4A, 或10kV回路中的单相接地故障电流大于3A, 且要求发电机带内部单相接地故障继续运行时,宜在厂用变压器的中性点经消弧线圈接地,也可在发电机的中性点经消弧线圈接地。

7 发电机与主变压器为单元连接时,厂用分支上应装设断路器。

8 接有Ⅰ类负荷的高压和低压厂用母线,应设置备用电源。备用电源采用专用备用方式时应装设自动投入装置。备用电源采用互为备用方式时,宜手动切换。接有Ⅱ类负荷的高压和低压厂用母线,备用电源宜采用手动切换方式。Ⅲ类用电负荷可不设备用电源。

9 厂用备用变压器

A厂区高压备用变压器的容量,应根据焚烧线的运行方式或要求确定。厂区低压备用变压器的容量,应与最大一台低压厂用工作变压器容量相同;

B 低压厂用工作变压器数量为八台及以上时,低压厂用备用变压器可设置二台;

C 当技术经济合理时,应优先采用设置专用厂用备用变压器的备用方式;

D 当采用互为备用的低压厂用变压器时,不应再设置专用的低压厂用备用变压器;

10 厂用变压器接线组别的选择,应使厂用工作电源与备用电源之间相位一致,接线组别宜为D,yn11型,低压厂用变压器宜采用干式变压器。

11 低压厂用电接地型式宜采用TN-C-S或TN-S系统,室外路灯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宜采用TT系统。

12 高低压厂用电源的正常切换时宜采用手动并联切换。在确认切换的电源合上后,应尽快手动断开或自动连锁切除被解列的电源。在需要的情况下,高压厂用电源与备用电源的切换操作应设置同期闭锁。

13 锅炉和汽轮发电机用的电动机、应分别连接到与其相应的高压和低压厂用母线上。互为备用的重要负荷,如凝结水泵,也可采用交叉供电的方式。对于工艺上有连锁要求的Ⅰ类电动机,应接于同一电源通道上。Ⅰ类公用负荷不应接在同一母线段上。

14 发电厂应设置固定的交流低压检修供电网络,并应在各检修现场装设检修电源箱,检修电源箱应设置漏电保护。

9.3.2 直流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程》GB/T5044中的有关规定。垃圾焚烧厂宜装设一组蓄电池。蓄电池组的电压宜采用220V,接线方式宜采用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

9.4 二次接线及电测量仪表装置

9.4.1 二次接线及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变电所二次接线设计技术规程》DL/T 5136、《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2、《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技术规程》DL/T 5137及《电力装置的电气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3中的有关规定。

9.4.2电气网络的电气元件控制宜采用计算机监控系统。控制室的电气元件控制,宜采用与工艺自动化控制相同的控制水平及方式。

9.4.3 6kV或10kV室内配电装置到各用户的线路和供辅助车间的厂用变压器,宜采用就地控制方式。

9.4.4 采用强电控制时,控制回路应设事故报警装置。断路器控制回路的监视,宜采用灯光或音响信号。

9.4.5 隔离开关与相应的断路器和接地刀闸应设联锁装置。

9.4.6 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的接线原则:

1 宜采用慢速自动切换,应保证工作电源断开后,方可投入备用电源。

2 厂用母线保护动作及工作分支断路器过电流保护动作时,工作电源断路器由手动分闸(或DCS分闸)时,应闭锁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3 工作电源供电侧断路器跳闸时,应联动其负荷侧断路器跳闸。

4 装设专门的低电压保护,当厂用工作母线电压降低至0.25倍额定电压以下,而备用电源电压在0.7倍额定电压以上时,应自动断开工作电源负荷侧断路器。

5 应设有切除备用电源自投功能的选择开关。

6 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应保证只动作一次。

7 当高压厂用电系统由DCS控制时,事故切换应采用专门的自动切换装置来完成。

9.4.7 电气测量仪表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电气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3中的有关规定。

9.4.8 与电力网连接的双向受、送电线路的出口处应设置能满足电网要求的四象限关口电度表。

9.5 照明系统

9.5.1 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的有关规定。

9.5.2 正常照明和事故照明应采用分开的供电系统,并宜采用下列供电方式:

1 当低压厂用电系统的中性点为直接接地系统时,正常照明电源应由动力和照明网络共用的

低压厂用变压器供电。事故照明宜由蓄电池组或与直流系统共用蓄电池组的交流不停电电源供电。

2 垃圾焚烧厂房的主要出入口、通道、楼梯间以及远离垃圾焚烧主厂房的重要工作场所的事故照明,可采用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灯。

3 生产工房内安装高度低于2.2m的照明灯具及热力管沟、电缆通道内的照明灯具,宜采用24V 电压供电。当采用220V供电时,应有防止触电的措施。

4 手提灯电压不应大于 24V,在狭窄地点和接触良好金属接地面上工作时,手提灯电压不应大于12V。

9.5.3 烟囱上装设的飞行标志障碍灯,应根据焚烧厂所在地航管部门要求确定。

9.5.4 锅炉钢平台应设置保证疏散用的应急照明,正常照明可采用装设在钢平台顶端的大功率气体放电灯。

9.5.5 照明灯具应采用发光效率较高的灯具,环境温度较高的场所宜采用耐高温的灯具。锅炉房、灰渣间的照明灯具,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54。渗沥液集中的场所应采用防爆设计,防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GB3836及《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GB12476中的有关规定。另外,有化学腐蚀性物质的环境,还应考虑防腐设计。

9.6 电缆选择与敷设

9.6.1 电缆选择与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的有关规定。

9.6.2 垃圾焚烧厂房及辅助厂房电缆敷设,应采取有效的阻燃、防火封堵措施。易受外部着火影响的区段的电缆,应采取防火阻燃措施,并宜采用阻燃电缆。

9.6.3 同一路径中,全厂公用重要负荷回路的电缆应采取耐火分隔,或采取分别敷设在互相独立的电缆通道中的措施。

9.6.4 电缆夹层不应有热力管道和蒸汽管道进入。电缆建构筑物中,严禁有可燃气、油管穿越。

9.7 通信

9.7.1 厂区通信设备所需电源,宜与系统通信装置合用电源。

9.7.2 利用垃圾热能发电并与地区电力网联网时,是否装设为电力调度服务的专用通信设施,应与当地供电部门协调。

10 仪表与自动化控制

10.1 一般规定

10.1.1 垃圾焚烧厂的自动化控制,必须适用、可靠、先进,根据垃圾焚烧设施特点进行设计。应满足设施安全、经济运行和防止对环境二次污染的要求。

10.1.2 垃圾焚烧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应采用成熟的控制技术和可靠性高、性能价格比适宜的设备和元件。设计中采用的新产品、新技术,应在垃圾焚烧厂有成功运行的经验。积极采用经过审定的标准设计、典型设计、通用设计。

10.2 自动化水平

10.2.1 垃圾焚烧处理应有较高的自动化水平,宜尽量减少操作人员的现场操作,应能在少量就地操作和巡回检查配合下,由分散控制系统实现对垃圾焚烧线、垃圾热能利用及辅助系统的集中监视、分散控制及事故处理等。

10.2.2 焚烧线、汽轮发电机组、循环水系统等宜实行集中控制。辅助车间的工艺系统宜在该车间控制;对不影响整体控制系统的辅助装置,可设就地控制柜,但重要信息应送至主控系统。

10.2.3 焚烧线的重要环节及焚烧厂的重要场合,应设置工业电视监视系统。

10.2.4 应设置独立于主控系统的紧急停车系统。

10.2.5 在允许的经济与技术条件下,可建立管理信息系统(MIS)和厂级监控信息系统(SIS)系统,实现垃圾焚烧厂的资源整合与数据共享。

10. 3 分散控制系统

10.3.1 垃圾焚烧厂的热力系统、发电机-变压器组、厂用电气设备及辅助系统,应以操作员站为监视控制中心,对全厂进行集中监视管理和分散控制。当设备供货商提供独立控制系统时,应与分散控制系统通信,实现集中监控。

10.3.2 分散控制系统的功能,应包括数据采集和处理功能、模拟量控制功能、顺序控制功能、保护与安全监控功能等。

10.3.3 分散控制系统应按分层分散的原则设计,即监控级、控制级、现场级。分散控制系统的控制级应有冗余配置的控制站且控制站内的中央处理器、通信总线、电源,应有冗余配置;监控层应具有互为热备的操作员站,

10.3.4 当分散控制系统发生全局性或重大故障时(例如控制系统电源消失、通信中断、全部操作员站失去功能、重要控制站失去控制和保护功能等),为确保机组紧急安全停机,应设置下列独立于主控系统的后备操作手段:

1 垃圾焚烧炉-余热锅炉紧急跳闸

2 汽轮机跳闸

3 发电机——变压器组跳闸

4 锅炉安全门

5 汽包事故放水门

6 汽轮机真空破坏门

7 直流润滑油泵

8 交流润滑油泵

9 发电机灭磁开关

10.3.5 分散控制系统的响应时间应能满足设施安全运行和事故处理的要求。

10.4 检测与报警

10.4.1垃圾焚烧厂的检测仪表和系统应满足全厂安全、经济运行的要求,并能准确地测量、显示工艺系统各设备的技术参数,应在全厂进行统一装设,避免重复设置。

10.4.2 垃圾焚烧厂的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艺系统和主体设备在各种工况下安全、经济运行的参数;

2 辅机的运行状态;

3 电动、气动和液动执行机构的状态及调节阀的开度;

4 仪表和控制用电源、气源、液动源及其他必要条件的供给状态和运行参数;

5 必要的环境参数。

6 主要电气系统和设备的参数和状态。

10.4.3 渗滤液池、燃气调压间或液化气瓶组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并与排风机连锁。

10.4.4 重要检测参数应选用双重化的现场检测仪表,应装设供运行人员现场检查和就地操作所必需的就地检测与显示仪表。

10.4.5 测量油、水、蒸汽等的一次仪表不应引入控制室。测量可燃气体参数的一次仪表严禁引入任何控制室。不宜使用对人体有危害的仪器和仪表设备,严禁使用含汞仪表。

10.4.6对于水分、灰尘较大的烟风介质,以接触式检测其参数(如流量等)的仪表宜设置吹扫装置。

10.4.7检测系统和模拟量控制系统的下列一次测量信号应有补偿:

1 汽包水位应有汽包压力补偿;

2 送风量应有送风温度补偿;

3 主蒸汽流量应有主蒸汽压力、温度补偿。

10.4.8 垃圾焚烧厂的报警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艺系统主要工况参数偏离正常运行范围;

2 保护动作和重要的联锁项目;

3 电源,气源发生故障;

4 监控系统故障;

5 主要电气设备故障;

6 辅助系统及主要辅助设备故障。

10.4.9 重要工艺参数报警的信号源,应直接引自一次仪表。对重要参数的报警可设光字牌报警装置。当设置常规报警系统时,其输入信号不应取自分散控制系统的输出。

10.4.10 分散控制系统功能范围内的全部报警项目应能在显示器上显示并打印输出,在机组启停过程中应抑制虚假报警信号。

10.5 保护和开关量控制

10.5.1 保护系统应有防误动、拒动措施,并应有必要的后备操作手段。保护系统电源中断或恢复不会发出误动作指令。

10.5.2 炉、机跳闸保护系统的逻辑控制器宜单独冗余配置;保护系统应有独立的输入/输出(I/O)通道,并有电隔离措施;冗余的I/O信号应通过不同的I/O模件引入;机组跳闸命令不应通过通信总线传送。

10.5.3 保护系统输出的操作指令应优先于其他任何指令,保护回路中不应设置供运行人员切、投保护的任何操作设备。

10.5.4 垃圾焚烧厂主体设备和工艺系统保护范围及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的有关规定。

10.5.5 各工艺系统、设备保护用的接点宜单独设置发讯元件(包括开关量仪表和变送器),不宜与报警等其他功能合用。重要保护的一次元件应多重化,直接用于停炉、停机保护的信号,宜按“三取二”方式选取。

10.5.6 当采用继电器系统或分散控制系统执行保护功能时,保护动作响应时间应满足设备安全运行和事故处理的要求。

10.5.7 主体设备和工艺系统的重要保护动作原因,应设事件顺序记录和事故追忆功能。10.5.8 开关量控制的功能应满足机组的启动、停止及正常运行工况的控制要求,并能实现机组在事故和异常工况下的控制操作,保证机组安全。

10.5.9 需要经常进行有规律性操作的工艺系统宜采用顺序控制。控制顺序及方式由工艺特点及运行方式决定,应力求简单、实用、在满足工艺过程控制要求的情况下,应尽量考虑其通用性。

10.5.10 顺序控制系统应设有工作状态显示及故障报警信号。顺序控制在自动进行期间,发生任何故障或运行人员中断时,应使正在进行的程序中断,并使工艺系统处于安全状态。

10.5.11 经常运行并设有备用的水泵、油泵、风机或工艺要求根据参数控制的水泵、油泵、风机、电动门、电磁阀门,应设有联锁功能。

10.5.12 对于可控性较差,不具备顺序控制条件的设备,应由控制系统的软手操实现远方控制。

10.6 模拟量控制

10.6.1 模拟量控制的主要内容应根据垃圾焚烧厂的规模、各工艺系统设置情况、自动化水平的要求、主、辅设备的控制特点及机组的可控性等统一考虑、确定。模拟量控制系统设计时,应通过技术经济分析,积极采用经成功应用考验的各种优化控制算法和系统。

10.6.2 模拟量控制系统应能满足机组正常运行的控制要求并应考虑在机组事故及异常工况下与相关联锁保护协同控制的措施。

10.6.3 重要模拟量控制项目的变送器宜双重(或三重)化设置。

10.6.4 受控对象应设置手动/自动操作手段及相应的状态显示,并具备双向无扰动切换功能。

10.6.5 当系统发生故障时,控制系统(含执行机构)的设置应使工艺系统处于安全状态。10.7 电源与气源

10.7.1 仪表和控制系统用的电源应通过不间断电源(UPS)供给。其电压等级不应大于 220V,

应引自互为备用的两路专用的独立电源并能互相自动切换。

热力配电箱应设两路380V/220V电源进线,分别引自厂用低压母线的不同段。在有事故保安电源的焚烧厂中,其中一路输入电源应引自厂用事故保安电源段。

10.7.2 不设在控制室内的控制盘应设盘外照明,有人值班时还应设盘外事故照明。柜式盘应设盘内检修照明。

10.7.3 采用气动仪表时,气源品质和压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自动化仪表用气源压力范围和质量》GB4830中的有关规定。

10.7.4 仪表气源应有专用贮气罐。贮气罐容量应能维持10~15min的耗气量。仪表气源的耗气量应按总仪表额定耗气量的2倍估算。

10.8 控制室

10.8.1 垃圾焚烧厂的控制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的有关规定。

10.8.2全厂宜设一个中央控制室及电子设备间,中央控制室宜布置在运转层或其他合适的位置上;中央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下面可设电缆夹层,它与主厂房相邻部分应封闭;在主厂房内可设一仪表检修间,它具有备品备件储存、仪表校验和简单维修的功能。

10.8.3 控制室内的设备布置应既紧凑、合理,又方便运行和检修。控制室内宜保持微正压,其通风和空气调节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10.8.4 中央控制室、电子设备间、各单元控制室及电缆夹层内,应设消防报警和消防设施,严禁汽、水管道、热风道及油管道穿过。

10.9电缆、管路和就地设备布置

10.9.1 垃圾焚烧厂电缆、管路和就地设备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的有关规定。

10.9.2 仪表及控制系统用电缆宜敷设在电缆桥架内。桥架通道应避免遭受机械性外力、过热、腐蚀及易燃易爆物等的危害,并应根据防火要求实施阻隔。

10.9.3 电气设备外壳、不要求浮空的盘台、金属桥架、铠装电缆的铠装层等应设保护接地,保护接地应牢固可靠,不应串连接地,保护接地的电阻值应符合现行电气保护接地规定。

各计算机系统内不同性质的接地,如电源地、逻辑地、机柜浮空后接地等应分别通过稳定可靠的总接地板(箱)接地,其接地网按计算机厂家的要求设计。

计算机信号电缆屏蔽层必须接地。

10.9.4 垃圾焚烧厂仪表与控制系统的防雷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中的有关规定。

10.9.5 现场布置的控制设备应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10.9.6 在危险场所装设的电气设备(含现场仪表和控制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11 给水排水

11.1 给水

11.1.1 垃圾焚烧余热锅炉补给水的水质,可按现行国家有关锅炉给水标准中相应高一等级确定。

11.1.2厂内给水工程设计应符合《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和《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

11.1.3生活饮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质要求,用水标准及定额应满足《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

11.1.4 生活垃圾焚烧厂生活用水宜采用独立的供水系统。

11.2 循环冷却水系统

11.2.1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厂设备冷却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工业循环冷却水设计规范》

(GB/T50102)和《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50050)等的规定。

11.2.2 生活垃圾焚烧厂循环冷却水水源宜采用自然水体或地下水,条件许可的可采用市政再生水,不宜采用市政给水,市政有专用工业给水系统的除外。

11.2.3 水源选择时应对水源地及其水质、水量进行详尽的勘察,水源为地表水时,应对水体的保证率在95%最小流量时的可取水量、对河道的影响进行充分的论证。

11.2.4 当采用地下水为水源时,应设备用水源井,备用井的数量宜为取水井数量的20%,但不得少于1口井。

11.2.5 水源水质无法满足11.2.1条要求时,应进行处理。

11.2.6 原水处理系统的工艺流程选择应根据原水水质、工艺生产要求与浓缩倍数率确定。11.2.7 原水处理系统的过滤部分的处理能力宜包含循环水系统的旁流水量。

11.2.8 原水处理系统出水宜消毒,消毒剂的投加量应满足循环冷却水水质的要求。

11.2.9 循环冷却水补充水水质应根据设备冷却水水质要求确定。

11.2.10设备冷却水水质

生活垃圾焚烧厂设备冷却水水质应符合表11-1的要求。

表11-1 循环冷却水水质标准

11.3 排水及废水处理

11.3.1厂内排水工程设计应符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和《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

11.3.2 生活垃圾焚烧厂室外排水系统应采用雨污分流制,在缺水或严重缺水地区,宜设置雨水利用系统。

11.3.3 雨水量设计重现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的有关规定。

11.3.4 生活垃圾焚烧厂宜设置生产废水复用系统。

11.3.5 垃圾池应设垃圾渗沥液导排及输送系统,导排及输送系统应有防淤堵措施;渗沥液收集池应设强制排风系统,收集池内的电器设备应能防爆。

11.3.6 生活垃圾焚烧厂所产生的垃圾渗沥液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回喷至焚烧炉焚烧;当不能回喷焚烧时,焚烧厂应设渗沥液处理系统。渗沥液储存间应设强制排风系统。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用于环境管理的规定(试行)

附件1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 用于环境管理的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以下简称垃圾焚烧厂)达标排放,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使用,依法查处超标违法排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等法律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所有建成、正式投运并安装了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垃圾焚烧厂。 第三条【主体责任】垃圾焚烧厂运营维护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利用自动监控系统收集违法行为证据。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判定垃圾焚烧厂是否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据。 第四条【烟气污染物排放超标】生态环境部门通过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系统企业端或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发

现垃圾焚烧厂在1个自然日内,任一排放口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一氧化碳等污染物有1项或1项以上自动监测日均值超过表1或地方标准规定的日均值限值,可以认定其烟气污染物排放超标: 表1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烟气污染物自动监测限值序号污染物项目日均值限值(mg/m3) 1颗粒物20 2氮氧化物(NOx)250 )80 3二氧化硫(SO 2 4氯化氢(HCl)50 5一氧化碳(CO)80 同一垃圾焚烧厂在1个自然日内,数个排放口出现上述情形的,以数个违法行为论。 污染物自动监测日均值的计算执行《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212-2017)。自动监测设备应当按照量值溯源有关规定进行质量控制。 第五条【焚烧工艺不正常运行】垃圾焚烧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正常工况下焚烧炉炉膛内焚烧温度的热电偶测量均值不低于850℃。否则,可以认定为垃圾焚烧工艺不正常运行。 第六条【数据缺失】垃圾焚烧厂应当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自动监测数据完整有效。自动监测设备因维护出现数据缺失的,应当1小时内在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系统企业端标记。本规定第十二条“CEMS(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维护”豁免情形范围外的数据缺失均可以认定为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

生活垃圾处理工程施工方案

生活垃圾处理工程施工方案 1.1、施工准备 1、技术准备 (1)项目经理、管理人员名单报公司生产、安全部门备查。 (2)认真收集、查阅基础工程的技术档案资料。现场勘察地形地貌、水文地质、地下管线等情况。检查验收红线桩及水准点。现场测量放线,建立坐标控制点和水准控制点。对桩基的轴线位置、标高进行复测、复核。 (3)组织现场施工人员熟悉理解施工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认真做好图纸自审、会审,自审有项目经理部组织有关人员参加,会审由建设单位主持,有关单位参加。 (4)编制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分项方案。 (5)施工技术交底。工程重要部位由公司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组织设计的主编进行交底;一般部位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给施工员进行交底;施工员应就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工艺向班组及作业人员进行详细的分部分项交底。 (6)对参与施工管理、过程控制以及具体实施施工的有关人员进行进场培训教育。 2、生产准备 组建项目经理部后,制订项目经理部岗位人员责任制;根据施工图纸以及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详细计算工程量,合理配置劳动力、机械设备及检测设备,安排好进场日期;现场准备材料场地,提出材料计划,报送材料部采供。并按本工程所用材料计划,选定合格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满足质量工期要求。

1.2、土方工程 施工技术人员,在拟建地点根据设计轴线设定轴线控制桩,然后进行平面、高程测量,再根据设计施工图纸的要求,在实地进行放样并标定木桩。 1、土方开挖:①、根据设计图纸和地面高程,测好平面控制网点,在不受干扰的适当位置埋设控制点,在填埋区内测设方格网;②、由于垃圾厂填埋区开挖断面大,故开挖分二次进行,第一次开挖要求为:垃圾厂填埋区坝体位置用推土机配合装载机、挖掘机、自卸汽车开挖土方至填埋区坝顶高程。第二次开挖,采用挖掘机开挖,按开挖边坡和设计高程预留10~15cm,并配以人工修整,开挖过程中及时检查开挖断面,及时进行检查修整,以确保原基不发生扰动。开挖弃料送至覆土区。 土方开挖施工工艺流程见图5-1。 施工准备 施工排水测量放线修筑道路 推土机集渣、反铲挖装 人工修整 自卸汽车运土 图5-1 土方开挖工艺流程 2、垃圾厂填埋区坝坡土方夯填;填筑前,先对原基土进行表层处理,清理植物根系、垃圾、乱石、坟墓、坑穴、陡坎等,清理厚度

小型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方案设计

垃圾焚烧处理方案设计 1总说明 1.1工程概况及基本特征 1)简要说明工程概况及其基本特征,工程建设背景中含社会政治、经济现状及发展规划。 2)工程位置简介中含地形、河流湖泊、水库、气象、水文、工程地质等自然条件。 3)业主介绍,含组织机构、业绩、资金、管理、人材、设备等技术实力、建设及运营经验的简介。 4)建设内容及规模、服务范围与使用年限;项目所在地垃圾清运现状、处理现状及近期或远期规划概况。 5)项目的定性设计,含全厂设计使用寿命、防洪、防风、防火、防震等的定性设计。 1.2设计指导思想与原则 结合项目特点,阐明设计遵循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1.3设计依据及设计范围 (1)与项目业主签订的设计合同; (2)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选址报告等,包括批准机关、文号、日期等; (3)工程测量及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初勘报告; (4)采用或参考的设计标准及规范; (5)其它有关文件、会议纪要等;项目业主提供的其它与工程相关、并经设计单位确认的资料。 1.4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简要汇总说明初步设计得出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主要包括:工程(分期)建设规模,占地面积,绿化面积、道路面积,建构筑物占地面积;焚烧炉处理能力、发电装机容量,使用年限,劳动定员,单位能耗物耗指标、工程投资、财务指标等; 2 ?处理厂工艺总体设计 2.1垃圾产生量及理化特性分析 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规定的工程服务范围与期限,调查说明垃圾现状产量、成份及理化特性,并对服务年限内垃圾产生量、垃圾成份及其理化特性的变化趋势作出合理预测,计算确

定其设计点低位热值。 2.2工程规模及厂址选择 根据服务年限内垃圾产生量、垃圾成份及其理化特性的变化趋势,确定工程规模及其分期建设规模;论证确定垃圾焚烧生产线配置数量,进一步论证确定经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机炉配置方案。 场址选择需说明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对场址的原则性要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对场址的要求;综合分析地形地貌、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道路交通,占地面积,水源、电力供应情况,卫生防护距离与城镇布局关系、污水排放条件等因素的影响,说明拟建场址的合理性与不足之处,以及需采取的针对性技术方案等内容。 2.3垃圾的接收、贮存与输送 根据垃圾接收量及生产线布置状况: 1)合理确定并说明进厂垃圾检视设施、计量设施布置、数量及技术规格、参数。 2)进厂垃圾卸料门的数量、技术规格、参数。 3)垃圾贮坑的容量、垃圾贮坑构造应具有的防渗、防撞、防腐措施。防垃圾臭气 外泄的负压状态的保持措施。 4)垃圾贮坑设置的渗沥液收集设施。 5)根据垃圾的混合、倒堆、给料的时间分配,合理确定并说明垃圾起重抓斗的布 置、数量及技术规格、参数,重点描述抓斗防碰撞、及称量等功能。 2.4垃圾处理工艺系统 1)描述垃圾焚烧处理工艺系统。 2)根据服务年限内垃圾产生量、垃圾成份及其理化特性的变化趋势,确定配置的每台垃圾焚烧炉处理能力、焚烧炉炉型、技术规格及参数。 3)垃圾进料斗、给料溜槽的结构形式、技术规格及参数;说明在溜槽内垃圾检测装置的数量、技术规格及参数,防火、防堵塞、防搭桥的措施。 4)垃圾推料器的结构形式、技术规格及参数。 5)垃圾焚烧炉结构形式、技术规格及参数,垃圾焚烧工况图,同时说明料层调节 装置的结构形式、技术规格及参数。 6)焚烧炉调节控制油系统的工艺流程,主要设备的技术规格及参数。 7)燃烧空气系统构成及主要设备技术规格及参数。 8)辅助燃烧系统及主要设备技术规格及参数。

大连城市中心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

大连城市中心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 1项目概况 拟建项目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拉树房村西侧,距大连市中心区33km,北临渤海,南临拉树房至土革路。项目总占地面积7.62万m2,建筑物占地面积21960m2,绿化系数30%。采用3台500t/d的机械炉排炉型垃圾焚烧炉,总焚烧量可适应在1050~1650t/d范围,工程内容参见表1。 表1 项目工程内容 全厂职工共64人,其中:焚烧发电生产技术人员54人,管理人员10人。焚烧发电为连续工作制,年有效工作日333天,每天3班,每班8小时。辅助生产岗位和管理人员根据工作性质采用间断或连续工作制,年工作250天。 工程拟于2010年3月开工建设,2011年10月1日竣工投产,2011年底投入商业运营。发电量预计可达17206.8×104kWh/a。 2项目区域环境质量现状 2.1环境空气质量现状 本项目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调查采取引用历史数据和现场监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因项目周边近三年内无新增污染源,故本次引用了周边区域6个监测点位的环境空气质量历史监测数据,该数据由大连市环境监测中心于2006年3月(采

暖期)监测;同时,本次环评又在上述6个点位中选取了位于项目评价区域内的4个典型点位进行了大气现状监测。 通过引用历史数据和本次大气现状监测数据可以看出: 采暖期,评价区域所有点位SO2、NO2小时浓度均未出现超标现象;PM10日均值除5#点位未超标外,其余各点位均出现不同程度的超标现象,分析其超标原因,由大连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报告中PM10季(月)变化曲线可看出,春季可吸入颗粒物均值最高,尤以3月份(引用数据监测月份)月均值最高,主要受沙尘影响。故在本项目区域采暖期的历史监测数据中PM10日均值偏高,出现超标现象。 非采暖期,评价区域内所有点位的常规污染物任何一次值均无超标现象,达到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特征污染物中,HCL的检出率为40.6%,NH3的检出率为18.75%,Hg的检出率为100%,Pb和H2S均未检出,所有点位除HCL日均值出现一次超标外,其余各污染物测值均未超标。 分析HCL超标原因:该超标值出现在1#点位(拉树房居民区),此点位邻近项目北侧海域,受大连地区三面环海的地理特征和海洋气候的影响,使得环境空气中存在一定浓度的氯离子,促使了该监测点位处空气本底中的HCL浓度偏高。 2.2声环境质量现状 根据评价区域的地理位置和周边情况,本次评价在项目东、南两个厂界和拉树房村分别设置1个监测点位,共3个噪声监测点。 从声环境监测结果看,各监测点位昼夜间噪声均超过1类标准要求,项目区域的声环境本底质量一般。分析原因,本项目南侧毗邻土革路,交通噪声对周边环境噪声有一定的贡献值,同时,因土羊高速施工作业,使得土革路来往的大型载重车辆较多,造成2#点位(南厂界)噪声显著超标。1#(东厂界)和3#点位(拉树房居民区)噪声略有超标,其影响因素主要为自然和社会噪声。 2.3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 本次地下水现状监测设置1个采样点,选取了项目附近拉树房村中的一口民用水井,坐标为N39o04′05.9″,E121o36′32.0″。 本次地下水水质现状的监测项目为:pH、挥发酚、高锰酸盐指数、阴离子表面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管理规范

ICS13.030.040 J 88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 11/ xxx—xxxx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管理规范 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code for MSW incineration 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 (征求意见稿) -XX-XX发布XXXX-XX-XX实施

目次 前言 (Ⅱ)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与定义 (1) 4 总则 (2) 5 工艺运行 (2) 5.1 垃圾接收 (2) 5.2 垃圾焚烧 (3) 5.3 烟气净化 (3) 5.4 余热利用 (4) 5.5 炉渣处理 (4) 5.6 飞灰处置 (4) 5.7 污水处理 (4) 5.8 臭气控制 (5) 5.9 工艺调整 (5) 5.10 其它 (5) 6 设备车辆 (5) 6.1 运行 (5) 6.2 维护修理 (5) 7 计量信息 (5) 7.1 计量 (5) 7.2 信息 (6) 8 在线监管 (6) 9 环境保护 (6) 10 安全运行 (7) 10.1 生产安全 (7) 10.2 消防安全 (7) 10.3 交通安全 (7) 11 节能减排 (7) 12 对外开放(对公众开放) (7)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北京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垃圾渣土管理处、北京环卫集团环境研究发展有限公司、顺义区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北京高安屯垃圾焚烧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作忠、温冬、陈芳、王树方、林延超、王坦、王树国、吕志强、周凯音、董卫江、韩琳、刘旭、刘晓宇、张晓旭、杨子迎。

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

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建城[2010]61号 关于印发《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局),北京市市政市容委、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园林委,重庆市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能力和水平,指导各地选择适宜的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路线,有序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建设、运行和监管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共同组织编写了《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

生活垃圾处理是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施治污减排,确保城市公共卫生安全,提高人居环境质量和生态文明水平,实现城市科学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我国已颁布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符合国际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发展方向,在其指导下,我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处理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人口不断增加,生活垃圾产生量持续上升同处理能力不足间的矛盾日益凸显,生活垃圾处理与管理工作面临严峻挑战。 为保障我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的不断增强、无害化处理水平不断提高,指导各地选择适宜的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路线,有序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建设、运行和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指南。 1. 总则 1.1 基本要求 1.1.1 生活垃圾处理应以保障公共环境卫生和人体健康、防止环境污染为宗旨,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1.1.2 应尽可能从源头避免和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对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尽可能分类回收,实现源头减量。分类回收的垃圾应实施分类运输和分类资源化处理。通过不断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确保生活垃圾得到无害化处理和处置。 1.1.3 生活垃圾处理应统筹考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生活垃圾转运、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监管等重点环节,落实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过程中的污染控制,着力构建“城乡统筹、技术合理、能力充足、环保达标”的生活垃圾处理体系。 1.1.4 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

第七册 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册说明 一、第七册《生活垃圾处理工程》(以下简称本册定额)包括生活垃圾卫生填埋、生活垃圾焚烧,共两章。 二、本册定额适用于城镇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生活垃圾设施工程。 三、本册定额编制依据: 1. 《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 2. 相关省、市现行的工程计价依据及基础资料; 3. 相关行业现行的工程计价依据及基础资料; 4. 现行的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验收规范、安全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等。 四、凡本册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说明。

第一章 说明 一、本章定额未编制的清表、基层修整碾压、挖填土方等项目,执行《通用项目》册相应项目。 二、砌石坝定额已综合考虑镶面石、腹石含量,当设计与定额取定不同时,调整相应材料消耗量,人工、机械不变。坝构筑物中的模板工程可执行第六册《水处理工程》相应项目。(要将模板并入,测算) 三、压实粘土防渗层定额已综合考虑了粘土的压实系数及压实遍数,实际不同不再调整。 四、HDPE土工膜铺设定额按厚度1. 5mm考虑,实际厚度不同时,材料消耗量不变,人工、机械乘以下表系数: 五、钠基膨润土防水毯敷设定额的防水毯(GCL)按4800g/m2考虑,实际规格不同时,材料消耗量不变,人工、机械乘以下表系数: 六、土工合成材料敷设定额的土工布按200g/m2规格考虑,实际规格不同时,材料消耗量不变,人工、机械乘以下表系数:

土工合成材料敷设定额的土工复合排水网按照网芯厚度5.0mm规格考虑,实际规袼不同时,材料消耗量不变,人工、机械乘以下表系数: 七、防渗膜保护层定额的橡胶轮胎规格型号按R=415mm考虑、土工布袋规格按430mm x810mm考虑,实际不同时,材料消耗量进行调整,但人工、机械不变。 八、帷幕灌浆垂直防渗。 1、钻机钻土坝(堤)灌浆孔定额按露天作业、垂直孔、孔深50m以内编制。钻孔角度、深度与孔径不同时,人工、机械乘以调整系数。 角度不同调整系数表: 孔深不同调整系数表: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 for Projects of Municipal Waste Incineration CJJ90—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 ] 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 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主要在下列方面对上一版(CJJ90- , J184- )进行了较大修订: 1 对术语进行了充实和完善; 2 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提出了对厂区道路设计和绿地率要求; 3 在垃圾焚烧系统章节中,修改了一些不确切条款,增加了一些适应节能减排新形势要求的条款; 4 对烟气净化系统工艺增加了干法和湿法的内容;5根据修订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对飞灰的处理增加了可进入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处理的条件; 6 为适应新技术的发展和新形势的要求,对电气和仪表控制章节进行了一些修改; 7 为了节约用水,对给排水和消防章节进行了调整和部分修改; 8 与修改条文相适应,对相应的条文说明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城市建设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里3

号;邮政编码:100029)、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西便门内大街85号;邮政编码:100053)。 本规范参加单位:上海日技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环卫综合处理厂、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徐文龙孙振安郭祥信陈海英白良成梁立军杨宏毅云松陈恩富朱先年滕清张益 王敬民龙吉生金福青吕德彬陈峰蒋旭东卜亚明闫磊张小慧龚柏勋蔡辉张国辉翟力新李万修徐海云孙彦曹学义岳优敏姜宗顺程义军骞瑞欢康振同安淼 目录 1 总则

临海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临海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临海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书 一、建设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临海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 2、建设性质:新建;

3、建设地址:临海市邵家渡街道钓鱼亭村松山; 4、建设规模:日焚烧生活垃圾700吨; 5、服务范围:临海市域范围内的5个街道、14个镇范围; 6、建设内容:建设2台350t/d炉排式垃圾焚烧锅炉,配1×12MW凝汽式汽轮机组和QF-12发电机组; 7、项目总投资及环保投资:项目总投资22388.5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35万元。 8、立项文件: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投资联系单。 二、工程分析 经工程分析,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见表1。 表1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一览表 污染物名称产生量t/a 削减量t/a 排放量t/a 废气SO2 485.36 364 121.36 烟尘31536 31488 47.28 NOX 178.88 0 178.88 HCl 249.6 212.16 37.44 二?英/ / 1.04×10-4 Hg / / 0.08 Pb / / 0.24 Cd / / 0.005 废水废水量 56960 0 56960 CODCr 28.48 25.06 3.42

NH3-N 1.99 1.53 0.46 固体 废弃物灰渣71928 71928 0 污泥360 360 0 生活垃圾273 273 0 三、项目拟建地周围主要保护目标 项目拟建地周围主要保护目标见表2。 表2项目拟建地周围主要保护目标 序号敏感点名称方位距厂界距离m 人口人 1 许安村 N 1600 417 2 石年村 NNW 1500 629 3 吕公岙村NNE 1900 400 4 钩鱼亭村西山NW 1300 300 5 钩鱼亭村松山新村W 700 828 6 钓鱼亭村WSW 480 7 岙蒋村项家W 2300 300 8 中台村 W 850 811 9 章后洋村SSW 1000 450 10 浦口村 S 1550 450 11 下洋峙村WSW 1150 1109 12 岙蒋村岙蒋WNW 1850 1039

深圳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运营监管办法_最新修正版

深圳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运营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运营监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公众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运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运营方)及其运营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方)。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特区内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的运营监管工作并监督、指导特区外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的运营监管工作。 宝安区、龙岗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的运营监管工作。 第四条监管方向运营方运营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派出监管小组,代表监管方行使监管权力。 第五条运营方只能接收处理城市生活垃圾,非经市城市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接收处理其他垃圾。 第六条运营方应保证垃圾称重计量系统正常运作,如实记录每辆垃圾运输车的进厂日期、时间、车号、垃圾来源、单位、重量等数据,并将上述数据每日报送监管小组。垃圾称重计量的结果,应由监管小组组长和运营方授权代表共同签字确认。 运营方应聘请有资质的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垃圾称重计量系统的准确性进行一次校准检查。监管方有权请有资质的机构对垃圾称重系统的准确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运营方应予以配合。 第七条运营方应保证整个卸料大厅的地面干净、整洁,保持垃圾料坑处于负压状态,保证运输生活垃圾的车辆正常、有序、安全地出入卸料

大厅。 第八条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过程中,焚烧炉内应处于负压燃烧状态,炉膛内烟气在不低于850℃的条件下滞留时间不小于2秒,炉渣热灼减率应控制在5%以内,油、石灰、活性炭等耗材按国家规定添加。 第九条运营方必须对烟气、污水(含渗滤液)、恶臭污染物等进行处理并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同时做好排放记录。 第十条运营方应保证飞灰在整个厂区的所有环节内保持密封状态,并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处理。 运营方自行清运炉渣的,应确保炉渣在运输全程处于密闭状态,并运送至生活垃圾无害化填埋场填埋处理或采取其它无害化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运营方应制订对烟气、污水、恶臭污染物、噪声等的监测计划,除自行对以上项目进行例行监测外,至少每半年聘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一次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送给监管小组。监管方有权请有资质的机构对上述项目进行监测,运营方应积极配合监管方的监测工作。运营方应聘请有资质的机构至少每半年对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的环境在线监测系统的准确性进行一次校准检查。监管方有权请有资质的机构对运营方环境在线监测系统的准确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运营方应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运营方应指派人员对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进行环卫保洁和厂区绿化,并落实防四害措施。 第十三条运营方应对员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安全防护、环境保护、紧急处理等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建标[2001]10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加强国家对建设项目投资和建设的客观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决策和规划建设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保护环境,推进技术进步,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新建工程。改、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劳动保护、安全卫生和节能等有关规定。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水平,应以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条件为基础,并考虑城市经济建设与科学技术的发展,按不同城市、不同建设规模,合理确定,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指导下,统筹规划,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布局和选址应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论证,综合比选。新建项目应与现有的垃圾收运及处理系统相协调,改建、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采用成熟的、适用的先进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对于采用新技术和设备,应经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后合理确定。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配套工程项目,提高运营管理水平,降低运营成本。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定额和指标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条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主体是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场(以下简称“填埋场”),填埋场建设,应根据城市的规模与特点,结合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合理确定填埋场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中、小城市宜进行区域性规划,集中建设填埋场。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要求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CJJ90-2002 1 总则 1.0.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生活垃圾处理法规,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的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目标,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和运行管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以焚烧方法处理生活垃圾的新建工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有毒、有害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焚烧处理工程。 1.0.3 生活垃圾焚烧工程规模的确定和技术路线的选择,应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垃圾收集与处置以及焚烧技术的适用性等合理确定。 1.0.4 生活垃圾焚烧工程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和设备,做到焚烧技术先进、运行可靠、维修方便、经济合理、管理科学、保护环境、安全卫生。垃圾焚烧热能应充分加以利用。 1.0.5 采用焚烧技术处理生活垃圾(以下简称“垃圾”)的工程建设,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生活垃圾municipal solid waste(MSW)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居民生活垃圾、集市贸易与商业垃圾、公共场所垃圾、街道清扫垃圾及企事业单位垃圾等。 2.0.2 垃圾焚烧锅炉 waste incineration boiler 垃圾焚烧炉和利用垃圾焚烧释放的热能进行有效换热,并产生蒸汽或热水的热力设备的统称。 2.0.3 低位热值 low heat value (LHV)

单位质量垃圾完全燃烧时,当燃烧产物回复到反应前垃圾所处温度、压力状态,并扣除其中水分汽化吸热量后,放出的热量。 2.0.4 焚烧速率rate of burning 单位炉排面积、单位时间的垃圾焚烧量。又称炉排机械负荷。 2.0.5 炉排热负荷heat intensity per grate area 单位炉排面积、单位时间内焚烧垃圾的发热量。 2.0.6 连续焚烧方式continuous incineration 通过送料器连续运动,将垃圾投入垃圾焚烧炉内进行焚烧的作业方式。 2.0.7 焚烧线 incineration line 对垃圾进入垃圾焚烧装置,经过焚烧变成炉渣排出和垃圾热能的转换,以及产生烟气的净化等垃圾处理过程所需要的全部工程设施的总称。 2.0.8 燃烧室 combustion chamber 垃圾焚烧锅炉内的垃圾燃烧空间。包括垃圾在炉床上干燥、燃烧、燃尽过程和燃烧过程中生成的可燃气体与可燃颗粒物燃烧过程所占据的全部空间。 2.0.9 飞灰稳定化flyash stabilization 使飞灰转化为非危险废物的处理过程。 2.0.10 飞灰固化 flyash solidification 采用物理、化学等方法使飞灰稳定化的处理过程。 2.0.11 垃圾焚烧锅炉热效率 thermal efficiency of waste incineration boiler 垃圾焚烧锅炉输出的热量与输入的总热量之比。 2.0.12 炉渣热灼减率 loss of ignition 焚烧垃圾产生的炉渣在600±25℃保持3h条件下,经灼热减少的质量占烘干后的原始炉渣质量的百分比。 2.0.13 烟气净化系统 flue gas cleaning system 对烟气进行净化处理所采用的各种处理设施组成的系统。 2.0.14 二噁英类 dioxins 多氯代二苯并一对一二噁英(PCDDs)、多氯代二苯并呋喃 (PCDFs)等化学物质的总称。 2.0.15 渗沥液 leach ate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 2007-02-27 06:07 环卫科技网作者:未知发表/ 查看评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485—2001 代替HJ/T18—1996,GWKB—3 2000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Standard for pollution control on the municipal solid waste incineration 2001- 11-12 发布2002-01-01 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减少生活垃圾焚烧造成的二次污染,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内容(包括实施时间)等同于2000年2月29 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代替GWKB3-2000。 GWKB3-2000),本标准的附录A 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选址原则、生活垃圾入厂要求、焚烧炉基本技术性能指标、焚烧厂污染物排放限值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设计、环 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 2 引用标准 以下标准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而构成本标准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l4554-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8978-l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l2348-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 GB?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GB/?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GB/T16l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 建设标准 建标[2001]10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加强国家对建设项目投资和建设的客观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决策和规划建设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保护环境,推进技术进步,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新建工程。改、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劳动保护、安全卫生和节能等有关规定。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水平,应以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条件为基础,并考虑城市经济建设与科学技术的发展,按不同城市、不同建设规模,合理确定,做

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指导下,统筹规划,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布局和选址应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论证,综合比选。新建项目应与现有的垃圾收运及处理系统相协调,改建、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采用成熟的、适用的先进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对于采用新技术和设备,应经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后合理确定。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配套工程项目,提高运营管理水平,降低运营成本。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定额和指标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条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主体是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场(以下简称“填埋场”),填埋场建设,应根据城市的规模与特点,结合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合理确定填埋场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中、小城市宜进行区域性规划,集中建设填埋场。 第十一条填埋场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垃圾产生量、场址自然条件、地形地貌特征、服务年限及技术、经济合理性等因素综

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分选处理系统设计

第0章绪论 课题设计背景 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城市数量和规模在不断提高和扩大,城市生活垃圾大量产生,越来越多的垃圾包围了城市。据有关资料统计,全国663个城市,年产生活垃圾已达14500万吨,平均每天产垃圾40万吨,而且还在以每年8%~10%的幅度增长。生活垃圾已成为一个污染环境、影响人们生活和妨碍城市发展的社会问题。[1]目前,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方式大多以卫生填埋为主。由于部分垃圾不能自然分解,占用了大量土地,不但影响城市景观,而且给附近的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大气造成了严重的污染, 危害人们健康、影响城市化进程和城市的可持续性发展。[5] 0.1.1生活垃圾的危害 (1)污染土壤 垃圾渗出液改变土壤成分和结构,有毒垃圾会通过食物链影响人体健康。垃圾破坏了土壤的结构和理化性质,使土壤保肥、保水能力大大下降。 (2)污染水体 垃圾中含有病原微生物、有机污染物和有毒的重金属等,在雨水的作用下,它们被带入水体,会造成地表水或地下水的严重污染,影响水生生物的生存和水资源的利用。 (3)污染大气 细小固体废物会随风飞扬,加重大气污染。在大量垃圾露天堆放的场区臭气熏天,老鼠成灾,蚊蝇滋生,有大量氨、硫化物等有害气体向大气释放,仅有机挥发性气体就多达 100多种,其中含有许多致癌致畸物。 (4)传播疾病 生活垃圾中含有大量微生物,是病菌、病毒、害虫等的滋生地和繁殖地,严重地危害人身健康。[6]

0.1.2资源与废物的相对性 固体废物包括所有经过使用而被弃置的固态或半固态物质,甚至还包括具有一定毒害性的液态或气态物质。固体废物的“废”具有时间和空间的相对性。在一个生产过程可能是暂时无使用价值的,但并不代表在其他生产过程或其他方面也无使用价值。在当前经济技术条件下暂时无使用价值的废物,在发展了循环利用技术后可能就是资源。故固体废物常被看作是“放错地点的原料”。[2-5]因此,虽然生活垃圾有以上几方面危害,但如果能对生活垃圾进行有效系统地处理,回收垃圾中有用成分,将会变废为宝。其中,生活垃圾的综合分选技术尤显重要。 0.1.3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分选处理的技术认识 随着消费者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垃圾中的有用物质(如废纸、塑料、玻璃、金属等)所占的比例不断增加,鉴于目前环境资源不断萎缩,除了节约资源本身外,从人类生活的废弃物中回收有用资源也非常重要。目前城市垃圾处理的方法主要3种,即填埋、焚烧和堆肥。从节约资源的角度出发,在进行这3种垃圾处理之前,均需对垃圾中的有用物质进行分选,从中提取有用的再生原料重新加以综合利用,以减少垃圾的最终处理量。[8] 垃圾分选的目的就是,要把无机物和有机物分离,从而更好地回收能源与物质。目前城市生活垃圾分选技术主要有筛选、重力分选、磁力分选、电力分选、光电分选、摩擦及弹跳分选、浮选、溶剂分选等。[11] 生活垃圾分选技术及发展现状 生活垃圾分选技术 生活垃圾分选技术就是将生活垃圾中的各种可回收利用的成分或不利于后续处理工艺要求的成分采用适当技术分离出来的过程。城市生活垃圾的组分复杂而不稳定,根据其粒度、密度、磁性、电性、光电性、摩擦性、弹性的物理、化学性质的不同,可分别选用筛选、重力分选、磁力分选、电力分选、光电分选、

等离子体火炬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方案.doc

等离子体火炬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方案 概述: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规模日益扩大,人口大量增加,生活垃圾产生量逐年增长。 生活垃圾处理不当将污染土壤、地下水,传播疾病,对环境造成巨大危害。 采用现代化技术,提高管理水平,以投资省、运行费用低、运行稳定、安全可靠为设计 宗旨。 妥善处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烟气、废渣,避免二次污染。 焚烧装置概况: 近年来永研环保科技陆续推出等离子火炬工业固废焚烧、等离子火炬医疗废弃物焚烧、 等离子火炬生活垃圾焚烧装置等一系列产品。 等离子火炬生活垃圾焚烧装置由等离子火炬、等离子火炬电源、进出料装置、焚烧炉、 搅拌输送、烟气处理系统组合而成。 焚烧装置工作机理: 生活垃圾、固态、半固态、液态废弃物由料仓进入等离子火炬焚烧炉,等离子焚烧炉内 置等离子火炬、搅拌、输送装置。 生活垃圾在搅拌输送装置作用下,翻滚前移,离子体火炬上千度穿透力极强的等离子焰, 在短时间内将生活垃圾焚烧殆尽。 汞、锌、铅、锡、铜等重金属氧化并随烟气排出,经活性炭喷射装置,喷射活性炭富集 后再行处理。 等离子火炬焚烧炉内烟气与生活垃圾逆向运动,助燃空气由等离子火炬焚烧炉布气机构输 入炉体。 生活垃圾由干燥区进入焚烧区时含水率已经显著降低,高温烟气自焚烧区经干燥区与生活垃圾相向运动。 焚烧炉工作于微负压状态,设有泄爆装置保证设备安全。 烟气净化: SNCR+ 半干法 +干法 +活性炭喷射 +袋式。 焚烧装置技术参数: 等离子体火炬: 工作温度:800--1000 ℃用户设定,自动控制。 输出功率:100--400kW 自动调节输出功率,精确控制焚烧炉温度。 使用寿命:连续工作 5000 小时 焚烧炉: 等离子火炬焚烧炉(微负压)日处理 50 吨 --200 吨 送料装置:以处理量决定进料频度。 温度传感器:实时采集温度数据。 泄压装置保证设备安全 控制器:DCS 控制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模板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建标[ ]213号)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 加强国家对建设项目投资和建设的管理, 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决策和规划建设水平, 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 保护环境, 推动技术进步, 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 是编制、评估、审批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 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新建工程项目。改、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 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执行国家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劳动保护、安全卫生、节约能源、消防等有关方面的规定。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的建设水平, 应以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垃圾成分特点, 并考虑城市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的发展, 按不同城市、不同建设规模, 合理确定, 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 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统筹规划, 近、远期结合, 以近期为主。建设规模、布局和选址应与现有的垃圾收运及处理系统相协调, 改、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 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工艺和设备; 对于需要引进的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 应以提高项目的综合效益、推动技术进步为原则, 在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 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 合理确定配套工程项目, 提高运营管理水平, 降低运营成本。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 应考虑焚烧处理的资源化利用。 第十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 应落实工程建设资金和土地、供电、给排水、交通、通信等建设条件; 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建成后正常运行所需的费用。 第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 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定额和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主体是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厂( 以下简称”焚烧厂”) , 焚烧厂的建设, 应根据城市的规模与特点, 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建设数量。中小城市集中的地区宜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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