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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农业硕士养殖领域专业学位

非全日制农业硕士养殖领域专业学位
非全日制农业硕士养殖领域专业学位

非全日制农业硕士养殖领域专业学位

研究生培养方案

(2017级专用)

一、培养目标

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高尚的思想品德,正确的政治立场,牢固的法纪观念,严谨的治学态度,较强的实践能力,熟练掌握养殖领域所要求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从事养殖领域技术创新、开发、应用及推广能力的高层次复合应用型人才。

1.政治思想能够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团结协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创业精神,具有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的理想。

2.业务素质应掌握养殖领域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以及相关的管理、人文和社会科学知识;具有创新意识和独立从事植保领域的研究或开发、管理等工作的能力。

3.外语水平掌握1门外国语,能够阅读本领域的外文资料。

4.身心素质具备承担本领域范围内相关专业工作的良好身心素质。

二、研究方向

1.动物营养与饲料研究动物营养物质代谢规律,动物营养需要量,各种饲料添加剂的营养作用及机理,动物营养与免疫、营养与环境及营养与畜禽产品质量的关系,规模化畜禽养殖生产技术,配合饲料配制技术,饲料生物技术,非常规饲料资源开发利用技术,饲料安全评价与监控等研究内容。

2.动物遗传育种与繁殖研究动物分子遗传学,动物基因工程技术,现代动物繁殖生物技术及分子调控机制,动物克隆及转基因动物技术,现代动物育种方法。

3.特种经济动物饲养以柞蚕为主要研究对象,研究特种经济动物种质资源与遗传育种,研究特种经济动物生物技术及功能基因组,特种经济动物病害综合治理以及特种经济动物高产、优质、高效生产技术。

三、基本学制、学习年限与总学分

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

实行学分制,总学分要求不低于32学分,其中课程学分不低于26学分(学位课不低于22学分,选修课不低于4学分),实践教学环节不低于6学分(不少于半年的校内外实践以及其它形式的实践)。

四、培养方式

1.培养方式实行校内课程学习和校内外实践研究相结合的学习方式。在校课程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一个学期。在校内外本领域相关企事业单位进行生产管理等实践工作时间不少于半年,实践工作完成后须提交实践总结报告。学位论文既可结合实践工作完成,也可在校内科研基地进行应用技术研究完成。

2.指导方式学位论文指导实行校内外双导师负责制。校内导师应具有我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校外导师一般应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水平人员担任。若校外导师为招生导师(第一导师),则校内导师(第二导师)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并具有博士学位。校内导师侧重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及在校期间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校外导师侧重负责指导实习和实践过程管理。学生的论文选题、研究指导和论文写作指导由两位导师共同承担。

3.课程学习课程学习方式采取听课、讨论和自学相结合,考试及格方能取得学分。

4.学术报告非全日制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须参加导师所在团队组织的学术活动。毕业前每人做2次以上读书报告或提交3份读书报告笔记,提交1份文献综述报告、1份研究进展报告。报告时间由学生与校内导师协商确定。

5.实践教学实践环节须深入本领域校内外基地,与科技攻关和生产实践紧密结合。指导教师须为研究生制定详细的实践学习计划,并指导其开展实践工作。实践期满后研究生要撰写实践学习总结报告,培养单位应对研究生的实践环节进行考核,通过者取得相应学分。五、课程设置

课程设置和教学进度按3年基本学制安排。

同等学历或跨专业攻读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的研究生,须补修本专业本科阶段的主干课程2门,成绩合格但不计入总学分。

1.课程考核课程考试一般以笔试为主。专业课可采用笔试和课程论文或专题学术报告相结合的方式,重在考核研究生对专业知识的把握能力及其应用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所有课程的成绩均采用百分制,60 分为及格。

2.文献综述要求阅读文献40 篇以上,其中外文文献占30%以上,并根据综述内容和生产实际提出学位论文题目。

3.开题报告应在第三学期中期考核前完成开题报告会。开题报告要公开举行,由5人以上本领域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或具有高级职称以上人员组成的评审小组对开题报告进行评审,确定是否通过并提出具体的评价和修改意见。不通过者可限期重做,重做仍不通过者终止培养。

4.中期考核入学后第三学期末进行中期考核。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课程学习、实践情况、开题报告情况、学位论文工作进展和身体状况等。具体办法按《沈阳农业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七、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1.选题在两位导师指导下确定研究方向,进行调查研究,查阅文献和收集资料,确定论文选题。论文选题应直接来源于生产实际,针对畜牧业生产、技术、管理中存在的关键问题,具有明显的生产背景和应用价值,尽可能与本职工作实践紧密结合。

2.研究时间要求研究生用于开展学位论文的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1年(从开题报告通过到论文答辩)。

3.研究要求开题报告通过后即按要求进行研究工作。要求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实验、观测、规划设计或调查。实验、观测、规划设计或调查等均应有原始记录,要按照导师要求定期汇报研究进展情况。

4.论文形式论文形式必须是一篇科研论文,可以是研究论文、项目(产品)设计、调研报告等。要有丰富详实的数据分析和完整的逻辑推理,必须避免资料汇编、文献综述、技术规程、企划书等形式。

5.规范性要求学位论文写作要条例清晰,内容具体,结构规范,层次分明,文理通顺,数据真实,统计分析科学,版式符合《沈阳农业大学专业学位硕士论文写作规范》要求,否则不接受答辩。

6.质量要求学位论文须根据实践工作与研究内容进行写作,要有一定的创新性、先进性和应用性;论文能体现作者综合运用养殖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手段解决动物疾病实际问题的能力,具有作者个人的新见解;论文须符合学校对查重结果的要求;论文应以中文撰写,字数不少于2万字论文。

八、答辩与学位授予

1.学位论文提交时间申请夏季答辩的应在当年3月1日前向导师提交毕业论文初稿,在4月15日前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沈阳农业大学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审批表”和学位论文(电子版和纸质版)。申请冬季答辩的应在当年10月1日前向导师提交毕业论文初稿,在11月15日前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沈阳农业大学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审批表”和学位论文(电子版和纸质版)。具体要求以当年通知为准。

2.学位论文提交程序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论文必须有导师亲笔签名“同意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专家对论文质量进行初审(预答辩),并由学术方向带头人签名同意方可进入质量审查程序。

3.学位论文质量审查提交的正式论文必须通过质量审查方可参加答辩。首先是查重审查;查重合格方可进入论文评阅程序;论文评阅通过方能取得答辩资格。

4.学位论文答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沈阳农业大学学位授予细则》的

规定和要求,研究生在按规定修满学分,完成实践教学任务,学位论文通过质量审查之后,可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答辩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校学位办审核批准后,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答辩委员会进行论文答辩。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为硕士研究生导师,且须有1 名以上外单位副高级以上职称专家。论文答辩对所有教师、学生开放,学生宣读论文时间应控制在15—20分钟,回答问题时间不少于10分钟。

5.毕业与学位授予答辩通过者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达到专业学位授予要求的,填写《沈阳农业大学硕士学位授予申请表》,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授予农业硕士学位。

九、必读文献

各研究方向参考书目、期刊清单如下。

“农业管理”“农村发展”专业硕士研究生

重庆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2020年“农业管理”“农村发展”专业硕士研究生 招生简章 重庆师范大学创办于1954年,是一所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理、工、经、管、农、文、教、法、历史、哲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特色鲜明的综合性高等院校。“农业管理”、“农村发展”专业硕士培养主要依托学校经济与管理学院,学院现有教职工101人,其中教授、副教授占59.4%,博士、硕士占65.3%,博士生、硕士生导师38人。学院现有全日制本科生1800余人,硕士研究生520余人,本科、研究生留学生62人。 学院现有工商管理学、应用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3个一级学科硕士授权点,1个理论经济学二级学科硕士授权点,以及工商管理硕士(MBA)、农业硕士(农业管理、农村发展)、教育硕士(财经商贸)3个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拥有区域经济研究所、管理科学研究所、山地经济研究中心、智慧能源管理与研究中心、大数据研究与应用中心等教学、科研与人才培养平台。 一、报考条件 2020年9月1日前取得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或者2018年9月1日前取得国民教育序列大学专科毕业证书。(注:国民教育序列指不含地方及党校学历的其它学历) 二、学制、学费、奖助学金 1.学制: (1)全日制:2年 (2)非全日制:3年 2.学费:每学年9000元/人,分年度缴纳。 3.奖助学金:全日制学员可享受助学金、奖学金政策:助学金100%覆盖,每学年6000元/人;奖学金覆盖面70%,每学年3000-20000元/人。非全日制学

员不享受该项政策。 三、学位授予: 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各个环节(毕业无需参加硕士学位英语统考),毕业论文答辩通过,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核合格,授予国家统一颁发的研究生毕业证书和农业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四、学习形式、上课地点 1.学习形式: (1)全日制:周一至周五学习 (2)非全日制:每月集中学习一次。 2.学习地点: (1)全日制:大学城校区 (2)非全日制:沙坪坝校区重庆师范大学MBA教育中心 五、招生专业领域、主要课程、研究方向等

党支部结对共建签约仪式讲话与党政代表团来我市考察座谈会上的讲话汇编

党支部结对共建签约仪式讲话与党政代表团来我市考 察座谈会上的讲话汇编 党支部结对共建签约仪式讲话 为更好加强基层党建工作,以党建工作凝聚人心,增强力量,促进各项业务工作发展,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举行公司党支部与物流公司党支部结对共建仪式,掀开公司与物流公司党组织“结对共建”新篇章,标志着公司与物流公司在构建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提高的党建工作新格局方面迈出了新的重要一步。在此,我谨代表公司党委对结对共建仪式的举行表示热烈的祝贺!对长期关心和支持公司工作的物流公司表示衷心的感谢! 本次公司党支部与物流公司党支部结对共建,是新形势下不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推动党建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的有效途径。通过结对共建,可以使双方党组织互相交流,互相学习,借鉴对方党建工作的好方法好经验,增强党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推动各项工作发展,取得良好成绩。为使公司党支部与物流公司党支部结对共建顺利开展,取得实际成效,我借此机会提三点希望: 一是要充分认识这项活动的重大意义。要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切实抓好“结对共建”工作,使党建工作真正发挥“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实现党的建设与企业发展良性互动,共同取得优异成绩。

二是确保“结对共建”工作扎实有效开展。要结合实际,突出公司党支部与物流公司党支部的各自优势和特点,明确“结对共建”工作的目标要求,制定“结对共建”工作计划,按工作计划扎实有效开展,取得“结对共建”工作的实际成效。 三是加强对“结对共建”工作的领导。要加强领导,运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结对共建”工作的重大意义,提高全体党员和干部群众的参与意识,增强搞好“结对共建”工作的责任性和紧迫感,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为搞好“结对共建”工作打下扎实的基础,力争取得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谢谢大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号 (关于中药材上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农药种类) 为从源头上解决农产品尤其是蔬菜、水果、茶叶的农药残留超标问题,我部在对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加强登记管理的基础上,又停止受理一批高毒、剧毒农药的登记申请,撤销一批高毒农药在一些作物上的登记。现公布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和不得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的高毒农药品种清单。 一、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六六六(HCH),滴滴涕(DDT),毒杀芬(camphechlor),二溴氯丙烷(dibromochloropane),杀虫脒(chlordimeform),二溴乙烷(EDB),除草醚(nitrofen),艾氏剂(aldrin),狄氏剂(dieldrin),汞制剂(Mercurycompounds),砷(arsena)、铅(acetate)类,敌枯双,氟乙酰胺(fluoroacetamide),甘氟(gliftor),毒鼠强(tetramine),氟乙酸钠(sodiumfluoroacetate),毒鼠硅(silatrane)。 二、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不得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药 甲胺磷(methamidophos),甲基对硫磷( parathion-methyl),对硫磷(parathion),久效磷(monocrotophos),磷胺(phosphamidon),甲拌磷(phorate),甲基异柳磷(isofenphos-methyl),特丁硫磷(terbufos),甲基硫环磷(phosfolan-methyl),治螟磷(sulfotep),内吸磷(demeton),克百威(carbofuran),涕灭威(aldicarb),灭线磷(ethoprophos),硫环磷(phosfolan),蝇毒磷(coumaphos),地虫硫磷(fonofos),氯唑磷(isazofos),苯线磷(fenamiphos)19种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三氯杀螨醇(dicofol),氰戊菊酯(fenvalerate)不得用于茶树上。任何农药产品都不得超出农药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 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大对高毒农药的监管力度,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违法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的行为,以及违法在果树、蔬菜、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不得使用或限用农药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各地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生产、推广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促进农药品种结构调整步伐,促进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发展。

非全日制农业硕士食品加工与安全领域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非全日制农业硕士食品加工与安全领域专业学位 研究生培养方案 (2017级专用) 一、培养目标 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高尚的思想品德,正确的政治立场,牢固的法纪观念,严谨的治学态度,较强的实践能力,熟练掌握食品加工与安全领域所要求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从事食品加工与安全领域技术创新、开发、应用及推广能力的高层次复合应用型人才。 1. 政治思想能够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团结协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创业精神,具有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的理想。 2. 业务素质熟练掌握本领域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以及相关的管理知识;具有一定的人文和社会科学知识;了解本领域的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创新意识和独立从事本领域的研究、开发、管理等工作的能力。 3. 外语掌握1门外国语,能够阅读本领域的外文资料。 二、研究方向 1.食品加工研究食品加工的基础理论和工艺技术,研制开发新型食品和保健食品,及农副产品综合利用技术。 2.食品安全评价以食用农产品及其制成品为研究对象,研究功能食品与分子生物学基础、有害化合物残留发生与消除、食源性病源生物污染防制和食品无公害加工储藏等内容。 3.食品质量安全研究食品的营养、安全与健康的关系,食品营养的保障和食品安全卫生质量的管理。通过对食品生产、加工的管理和控制,保证食品的营养品质和卫生质量,促进人体的健康。 三、基本学制、学习年限与总学分 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

实行学分制,总学分要求不低于32学分,其中课程学分不低于26学分(学位课不低于22学分,选修课不低于4学分),实践教学环节不低于6学分(不少于半年的校内外实践以及其它形式的实践)。 四、培养方式 1.培养方式实行校内课程学习和校内外实践研究相结合的学习方式。在校课程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一个学期。在校内外本领域相关企事业单位进行生产管理等实践工作时间不少于半年,实践工作完成后须提交实践总结报告。学位论文既可结合实践工作完成,也可在校内科研基地进行应用技术研究完成。 2.指导方式学位论文指导实行校内外双导师负责制。校内导师应具有我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校外导师一般应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水平人员担任。若校外导师为招生导师(第一导师),则校内导师(第二导师)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具有博士学位。校内导师侧重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及在校期间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校外导师侧重负责指导实习和实践过程管理。学生的论文选题、研究指导和论文写作指导由两位导师共同承担。 3.课程学习课程学习方式采取听课、讨论和自学相结合,考试及格方能取得学分。 4.学术报告非全日制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须参加导师所在团队组织的学术活动。毕业前每人做2次以上读书报告或提交3份读书报告笔记,提交1份文献综述报告、1份研究进展报告。报告时间由学生与校内导师协商确定。 5.实践教学实践环节须深入本领域校内外基地,与科技攻关和生产实践紧密结合。指导教师须为研究生制定详细的实践学习计划,并指导其开展实践工作。实践期满后研究生要撰写实践学习总结报告,培养单位应对研究生的实践环节进行考核,通过者取得相应学分。 五、课程设置 课程设置和教学进度按3年基本学制安排。 同等学历或跨专业攻读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的研究生,须补修本专业本科阶段的主干课程2门,成绩合格但不计入总学分。 非全日制农业硕士专业学位食品加工与安全领域课程设置表

农业部有关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通知(doc 17页)

农业部有关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通 知(doc 17页) 部门: xxx 时间: xxx 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可下载自行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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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通知 农牧发[200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下简称《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和我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把好养殖产品质量安全关,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意义。畜禽养殖是畜牧业发展的关键环节。贯彻落实《畜牧法》和《动物防疫法》,加强畜禽养殖管理,有利于规范畜牧业生产行为,依法科学使用饲料、兽药,切实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和安全;有利于改善养殖条件,健全档案记录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有利于引导散养农户向规模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加快畜牧生产方式转变,建设现代畜牧业。 二、做好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备案工作。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是当前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的主要载体。各省(区、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和《办法》的规

定,抓紧起草公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程序,报请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畜牧技术推广机构,要及时做好畜禽养殖和养殖小区备案工作(备案表格式见附件1),发放畜禽标识代码,通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各地要将本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情况进行汇总,每年12月底前报送我部畜牧业司和兽医局。 三、建立养殖档案。建立养殖档案是落实畜禽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保障畜禽产品质量的重要基础,是加强畜禽养殖场管理,建立和完善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的基本手段。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和指导畜禽养殖场依法建立科学、规范的养殖档案(档案格式见附件2),准确填写有关信息,做好档案保存工作,以备查验。同时,要加强种畜个体的管理,按照《办法》和优良种畜登记的要求,建立种畜个体养殖档案(档案格式见附件3),详细注明有关信息,种畜调运时个体档案应当随同调运。各地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时应当依法查验种畜个体养殖档案。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医发[2006]8号)规定,切实加大执法监督工作力度,及时纠正和查处违反畜禽养殖、标识使用及养殖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的各类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种畜调运时应严格查验个体养殖档案,合格的方可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防控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部标准米质测定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部标准米质测定方法 2010-1-30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食用稻米品质的测定。 2引用标准 GB 2905 谷类、豆类作物种子粗蛋白质测定法(半微量凯氏法) GB 3523 谷类、油料作物种子水分测定法 GB 4801 谷类籽粒赖氨酸测定法染料结合赖氨酸(DBL)法 GB 5495 粮食、油料检验稻谷出糙率检验法 GB 7648 水稻、玉米、谷子籽粒直链淀粉测定法 NY 122 优质食用稻米 3样品的准备 3.1 稻谷在收获晒干后须存放三个月以上,待理化性状稳定后,方可进行分析。 3.2 加工的稻谷须扬净稻草、瘪粒,并除去砂石、泥块、铁屑等混杂物。稻谷品种纯度不得低于99.0%。 3.3 待测样品须放于干燥通风处或有空调的实验室内1周左右,使样品的水分含量为13%±1%,含水量的测定根据GB 3523。 4碾磨品质的测定 4.1 出糙率的测定 4.1.1 常样法 4.1.1.1 仪器设备 实验室用谷物脱壳机 4.1.1.2 测定方法 a. 根据待测样品谷粒的厚度,调节脱壳机滚轮(或辊子)的间距(一般在0.50~ 1.00mm之间),使样品经二次处理后,基本上脱壳完全。 b. 机器空转数圈,以清除机内残留的稻谷和米粒。

c. 称取130.0g稻谷,倒入进样漏斗中,打开电源开关,调节进样闸口,使样品均匀进入机内脱壳。 d. 经二次脱壳后,检出样品中残留的谷粒并称其糙米和谷粒的重量,精确到0.1g。 4.1.1.3 结果的表述 出糙率按公式(1)计算: 出糙率(%)={(糙米重(g)/〔试样谷重(g)-未脱壳谷重(g)〕}×100 (1) 重复测定一次,求出二次出糙率的平均值.前后二次测定结果的相对相差不应大于1%. 4.1.2 小样法 按GB 5495方法测定. 4.2 精米率的测定 4.2.1 仪器设备 JMJ-100型精米机或其他同类型号的实验室精米机. 4.2.2 测定方法 4.2.2.1 称取100g糙米,精确到0.1g,放入精米机的碾米室内. 4.2.2.2 调节碾米室盖的压力至3kg左右,再调节定时器的碾米时间,使碾米精度达国家标准一等米的水平. 4.2.2.3 碾磨后的米样经手工除去糠块,再用1.5mm直径的筛子除去胚片和糠屑. 4.2.2.4 待米样冷却至室温后,称精米重,精确到0.1g. 4.2.3 结果的表述 精米率按公式(2)计算: 精米率(%)=〔精米重(g)/糙米重(g)〕×出糙率 (2) 重复测定一次,求出精米率平均值.二次测定结果的相对相差应小于1.0 %. 4.3 整精米率的测定 4.3.1 仪器设备 整米分离机或具不同圆孔直径的筛子一套. 4.3.2 测定方法 4.3.2.1 精米样品的制备 精米样品制备的方法基本上同4.2.2,但掌握碾米的精度为糙米去糠率的10%±0.5%. 4.3.2.2 整精米样品的分离 借助于整米分离机或筛子,自以上精米样品中人工分离出整精米(整精米系指肉眼观察无破损的完整精米粒),称重,精确至0.1g. 4.3.3 结果的表述 整精米率按公式(3)计算: 整精米率(%)=〔整精米重(g)/糙米重(g)〕×出糙率 (3) 重复测定一次,求出整精米率平均值.两次测定结果相对相差应不超过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596号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596号公告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和农业部第426号公告(以下简称426公告)要求,经审核,现公布首批《国家兽药标准增加规格目录》(附件1,以下简称《规格目录》)、《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受理目录》(附件2,以下简称《受理目录》)和《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附件3,以下简称《废止目录》),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规格目录》的,按国家兽药标准(以下简称国标)增加含量或包装规格管理,不实行标准试行期和监测期保护。拟生产该类产品的兽药生产企业,可按规定程序向我部履行产品批准文号申报手续。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规格目录》中所列规格外,其他同品种不同规格的兽药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标)同时废止。拟增加《规格目录》同品种的含量或包装规格的,按《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技术资料审查原则》(农办医[2005]52号)相关规定办理。 三、法定兽药检验机构对列入《规格目录》的产品实施监督检验时,应根据检验工作需要适当调整取样量,以保证检验结果准确。 四、列入《受理目录》的,按426公告第九条规定执行。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审评办)向申报企业发出受理通知书,并提出相关要求。申报企业应按规定向审评办上报补充资料。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废止目录》的同品种地标同时废止,其他后续工作按426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六、各地已批准但未列入《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农业部公告第560号)的、未列入本公告《废止目录》的、未列入本地自行撤销地标清单的地标,均可按照426号公告要求抓紧组织该类地标的申报。 七、对联合协作申报地标的,所有企业应分别填写《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申请表》,由承办企业按426号公告第五条规定进行申报,并附联合协作协议书。参与协作企业填写的《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申请表》需经本辖区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盖章、备案,作为地标升国标后申报产品批准文号的证明材料。 八、各地已上报审评办但未列入《废止目录》、《受理目录》及未做任何改变的国标品种,企业可按规定程序直接向我部履行产品批准文号申报手续。 九、各地要高度重视地标清理工作,认真执行地标清理政策,积极配合我部做好相关工作,以保证兽药质量,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动物疫病防治效果,促进我国兽药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附件:1.国家兽药标准增加规格目录 2.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兽药标准受理目录

农业工程与信息技术专业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优选.)

wo最新文件---------------- 仅供参考--------------------已改成-----------word文本--------------------- 方便更改 rd 农业工程与信息技术专业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 方案 (095106) 一、培养目标 1.掌握马列主义基本理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遵纪 守法,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学风严谨,团结协作,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敬业精神。 2.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综合素质和工程实践能 力,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在本学科领域具有独立从事农业工程技术推广和农村发展与服务等工作的能力。 3.掌握一门外国语,能熟练地进行专业阅读和写作。 4.具有健康的体质与良好的心理素质。 二、研究方向 本学科设置以下研究方向: 1. 农业机械设计及试验研究 2. 农业机械系统仿真与检测诊断 3. 农业设施、环境控制及节水灌溉

三、学习年限 学制为3年,学习年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课程学习时间原则上为1年,应在规定学习期限内完成培养计划中的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 四、课程设置与学分要求 本专业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课程体系课程包括公共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实践环节等四大部分,应修最低总学分为34学分,其中公共课12学分,专业必修课8学分,专业选修课不低于8学分,实践环节6学分。课程设置见附表。 1.专业选修课由指导教师和研究生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和研究方向的需要,以及研究生原有的基础和特长共同确定,给研究生留有充分的选修灵活性,鼓励研究生跨学科、跨专业选修课程,以拓宽研究生知识面,培养他们的适应能力。导师应布置20篇以上的外文文献资料让研究生阅读,并做到有检查,有考核。 2.对同等学力和跨门类、学科专业考取的非全日制农业硕士研究生,必须补修3门本专业本科生主干课程,补修课不记学分,但有科目和成绩要求,应补修而未补修或者补修成绩不合格者不能不能进入硕士生论文撰写及答辩环节。 五、实践环节 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必须从事不少于6个月的实践工作,专业实践结束后,应撰写不少于5000字的专业实践报告。校内外专家、现场实践单位负责人以及指导老师根据研究生的现场实践工作量、综合表现及现场实践单位的反馈意见等对研究生进行考核,并确定

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精)知识讲解

附件1: 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 [水产生态养殖示范区(场)]申报须知 一、申报基本条件 (一)符合《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中“生态养殖”的要求,采取相应技术和管理措施,明显改善养殖生态环境和提高养殖生产效率,取得良好生态、经济效益,具有较好的示范推广效果。 (二)按有关规定申领养殖证,并按核准的区域、规模从事养殖生产(如养殖区内养殖户需单独领证的,须全部领证)。 (三)开放大水面养殖区域内水域环境质量符合功能区用水标准;封闭养殖水域废水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养殖场应填写《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水产养殖用药记录》,销售水产品附有《产品标签》(格式见农业部第

31号令)。 (五)需投喂动物源饲料的养殖场,其配合饲料使用率在40%以上,限制直接投喂冰鲜(冻)饵料。 (六)生产者能按《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使用渔药,无使用禁用药品行为,供给市场的养殖产品在水产品药残监测中无禁用药品检出。 二、申报材料基本内容 (一)《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水产生态养殖示范区(场)]申报登记表》1份(表样附后)。 (二)本养殖区(场)情况介绍材料1份(包括总体概况,生产规模,采用的生态养殖技术和管理措施等)。 (三)2006年本养殖区(场)创建生态水产养殖示范区(场)工作计划1份。 (四)本养殖区(场)开展生态养殖示范推广工作总结材料1份。 (五)本养殖区(场)养殖证复印件1份(如养殖区内养殖户单独领证,提供其中一户的证件复印件,全部养殖户

清单一份,并注明核准的总养殖面积)。 三、有关说明和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以申报3-4个示范区(场),申报材料送至农业部渔业局养殖处,截止时间为4月7日,过期不接受补报。 (二)原则上鼓励养殖渔民户数在100以上,养殖总面积在1万亩以上的养殖区(场)进行申报,各省组织申报时可适当向养殖户数较多、养殖面积较大和通过有机、绿色、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证和产品认证的养殖区(场)倾斜。 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 [水产生态养殖示范区(场)]申报登记表

中国农业环境保护大事记

中国农业环境保护大事记 1970年12月26日,周恩来总理在接见中联部、总参二部、农林部、外交部有关同志时指出:"对我们来说工业公害是个新课题。工业化一搞起来这个问题就大了。农林部门应该把这个问题提出来,农林又要空气,又要水。" 1971年6月,农林部农业生物研究所划归中国农林科学院领导,并决定在原有任务基础上,增加农业防公害、防原子研究任务。 1972年6月,首次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在斯德哥尔摩市召开。买永彬教授作为中国代表团农业方面的专家随同我国代表团出席了会议。 1973年8月5日至20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在北京召开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会议检查了我国环境保护的情况,拟定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农林部肖鹏副部长等出席了会议并发言。 1974年12月15日,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发出(74)国环办字1号文件。该文件中的《国务院环境保护机构及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范围和工作要点对》农林部的分工意见是:"组织制定污水灌溉和渔业用水的水质标准,""组织制定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规定,""组织各地区制定绿化造林规划,""要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等资源的管理,制定或修改保护条例,""组织开展农林科研工作"。 1977年8月,农林部转发《全国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座谈会纪要》,提出要查清污染源,加强科学研究。 1978年1月,农林部会同化工部、卫生部在杭州市召开全国农药毒性和残留研究工作会议。根据三部分工,明确了协作任务。 1979年2月10日,国务院发布《水产资源保护条例》。条例规定:"禁止向渔业水域排弃有害水产资源的污水、油类、油性混合物等污染物质和废弃物。" 1979年3月,国家颁布《渔业水质标准》。 1979年7月1日,农业部发出《关于农业环境污染情况和加强农业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文件,要求建立全国农业环境监测网,环保工作要专人负责。 1979年9月13日,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该法第21条为:"积极发展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综合防治和生物防治,合理利用污水灌溉,防止土壤和作物的污染"第28

农业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管理办法

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场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的意见》(农牧发[2010]6号)要求,为做好畜禽养殖标准化示创建工作,加强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场(以下简称示场)管理,提升畜牧业标准化规模生产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场指以规模养殖为基础,以标准化生产为核心,在场址布局、畜禽舍建设、生产设施配备、良种选择、投入品使用、卫生防疫、粪污处理等方面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具有示带动作用,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并由农业部正式公布的养殖场。 第三条示场创建以转变发展方式、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发展现代畜牧业为核心,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发展要求,通过政策扶持、宣传培训、技术引导、示带动,实现畜禽标准化规模生产和产业化经营,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产业竞争力,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畜牧业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争取发改、财政、环保、工商和质检等部门的支持,切实抓好示场建设工作。 第五条中央与地方的相关扶持政策向示场倾斜。鼓励畜牧业龙

头企业、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积极参与示场创建,带动广大养殖场户发展标准化生产。 第二章示场条件及建设要求 第六条示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场址不得位于《中华人民国畜牧法》明令禁止区域,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区域土地使用规划; (二)达到农业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场验收评分标准所规定的饲养规模; (三)按照畜牧法规定进行备案;养殖档案符合《农业部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通知》(农牧发[2007]1号)要求; (四)按照相关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违禁药物及非法添加物,以及停用、禁用或者淘汰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五)具备县级以上畜牧兽医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两年无重大疫病和质量安全事件发生; (六)从事奶牛养殖的,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和销售符合《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奶牛场卫生规》(GB16568-2006)。设有生鲜乳收购站的,有《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运输车有《生鲜乳准运证明》; (七)饲养的商品代畜禽来源于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养殖企业,饲养、销售种畜禽符合种畜禽场管理有关规定。 第七条示场建设其他条件按照农业部和各省畜禽养殖标准化示场验收评分标准执行。

非全日制兽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非全日制兽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2017级专用) 一、培养目标 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高尚的思想品德,正确的政治立场,牢固的法纪观念,严谨的治学态度,较强的实践能力,熟练掌握兽医专业学位所要求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从事兽医类别技术创新、开发、应用及推广能力的高层次复合应用型人才。 1.政治思想能够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团结协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创业精神,具有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的理想。 2.业务素质熟练掌握兽医学的基础理论和临床实践技术;具有一定的人文和社会科学知识;了解本领域的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兽医诊疗、兽药生产、动物疫病防控、兽医卫生监督检疫等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较强的创新创业能力。 3.外语水平掌握1门外国语,能够阅读本领域的外文资料。 4.身心素质具备承担本类别范围内相关专业工作的良好身心素质。 二、研究方向 1.基础兽医学研究内容主要包括地方畜禽种质资源开发/利用、动物生理机能调控、动物及病原进化、生物活性物质生物学作用、病原微生物耐药性及分子机制、病毒与宿主细胞非编码序列的功能分析、创新兽药研究、兽药残留检测技术与食品安全研究等。 2.预防兽医学研究内容主要包括动物重要疫病和人兽共患传染病与寄生虫病的病原学、流行病学、发病机理和免疫机理,动物重要疫病和人兽共患病的诊断和防制新技术及新型生物制品的研究与应用等。 3.临床兽医学主要包括畜禽临床常见普通病的病因、发病机制及防治技术;动物生殖内分泌、生殖免疫调控机理、动物繁殖障碍发生机制及防治技术;微生态制剂的菌种筛选、应用及评价;中药活性成分的筛选及评价、中医针灸技术的治病机制;动物肿瘤致病机理与防治及动物麻醉与器官保护等。 三、基本学制、学习年限与总学分 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基本学制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 实行学分制,总学分要求不低于34学分,其中课程学分不低于28学分(学位课不低于20学分,选修课不低于8学分),实践教学环节不低于6学分(不少于半年的校内外实践以及其它形式的实践)。 四、培养方式 1.培养方式实行校内课程学习和校内外实践研究相结合的学习方式。在校课程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一个学期。在校内外本类别相关企事业单位进行生产管理等实践工作时间不少于半年,实践工作完成后须提交实践总结报告。学位论文既可结合实践工作完成,也可在校内科研基地进行应用技术研究完成。 2.指导方式学位论文指导实行校内外双导师负责制。校内导师应具有我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校外导师一般应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水平人

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标准

附件1: 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标准 一、必备资质和规模 (一)申报单位持有效《水域滩涂养殖证》。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社员持有《水域滩涂养殖证》。工厂化养殖场应具备土地使用证或者土地租赁合同。 (二)申报单位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有完备的资质证明)。 (三)以池塘养殖为主的申报单位的养殖池塘面积在200亩以上;工厂化养殖水面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并具有循环水处理设施或设备;其他养殖方式面积不限,水产品年产量200吨以上。 二、生产条件和装备 (四)场区内环境整洁,进排水渠分设且无淤积,电力容量满足生产需求,道路平整通畅;养殖生产设施能定期改造维护,现状良好,符合健康养殖的要求;配备必要的水质检测、病害诊断等仪器设备;投饵机、增氧机等基本养殖设备配置完备,维护良好,使用正常。 (五)养殖用水符合无公害水产养殖用水标准,水源无污染源,且定期进行监测;具有养殖用水预处理和废水净化处理设备或设施且正常使用;养殖废水达标排放。 三、生产操作和管理

(六)根据本场实际确定健康养殖模式,制定生产操作规范,并严格执行。 (七)建立苗种、饲料、兽药等生产投入品采购、保管和使用规章制度;采购的苗种、饲料、兽药等来源于合法生产企业,并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饲料和兽药,无使用禁用药品行为,药残抽检结果全部合格。 (八)建立《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和《水产品销售记录》,按时认真填写,记录内容详细完整准确。 (九)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张贴重要的管理制度、技术规程等,定期对职工或成员进行健康养殖和质量安全教育培训。 (十)逐步建立产品可追溯制度,销售养殖水产品应附具《产品标签》;至少有一种养殖产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或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 四、辐射带动作用 (十一)积极主动为周边养殖户提供健康养殖技术咨询和培训服务,至少联系和示范带动周边养殖渔民100户以上,对联系户每年举办1-2期培训班,提高周边养殖渔民对健康养殖的认知程度和操作技能,在周边养殖户中有良好形象。

中国农业大学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相关政策知情书

中国农业大学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相关政策知情书 本人自愿攻读中国农业大学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承诺对以下内容知情同意:一、学制:工商管理硕士基本修业年限为2年,最长修业年限为3年;公共管理硕士基本修业年限为2年,最长修业年限为4年;其他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最长修业年限为5年。 二、学费:按照国家规定和北京市物价局等部门审批的我校学费标准规定缴纳学费,学校根据基本修业年限收费,具体数额详见各专业学位招生简章中的规定。 三、档案、户口:应届毕业生就读非全日制非定向专业学位研究生可自愿迁移档案和户口到中国农业大学,仅在办理入学手续时有一次迁移机会;其他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不脱产、不转档案、不转户口。 四、组织关系: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可自愿将党团组织关系转入就读学院,仅在办理入学手续时有一次转入机会。 五、派遣:应届毕业生就读非全日制非定向专业学位研究生原则上可纳入派遣计划,毕业时依据学生意愿发放三方协议和办理派遣手续,具体办法参照教育部当年最新政策执行;其他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不负责派遣。 六、校园卡:可办理校园卡,因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无国家拨款,暂不享受国家拨款所对应的各项补贴,按照中国农业大学校园卡管理办法收取管理费。 七、住宿: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不解决住宿。 八、医疗:因无国家拨款,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不享受公费医疗;可自愿购买商业医疗保险。 九、奖助: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不享受国家拨款的各类奖助学金,其他由学校设立的奖、助学金均可参照当年相应的文件办法执行。 十、其他: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非全日制和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行相同的考试招生政策和培养标准;毕业要求及学位授予要求坚持统一标准,保证同等质量;毕业证书上分别注明学习方式为“非全日制”、“全日制”;学位证书均为专业学位证书。 知情同意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农业部有关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通知(doc 17页)

农业部有关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通知(doc 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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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通知 农牧发[200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下简称《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和我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把好养殖产品质量安全关,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意义。畜禽养殖是畜牧业发展的关键环节。贯彻落实《畜牧法》和《动物防疫法》,加强畜禽养殖管理,有利于规范畜牧业生产行为,依法科学使用饲料、兽药,切实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和安全;有利于改善养殖条件,健全档案记录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有利于引导散养农户向规模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加快畜牧生产方式转变,建设现代畜牧业。 二、做好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备案工作。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是当前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的主要载体。各省(区、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和《办法》的规定,抓紧起草公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工作,保证动物性食品卫生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我部组织修订了《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现予发布,请各地遵照执行。自发布之日起,原发布的《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牧发[1999]17号)同时废止。 安普霉素山羊 鸡产奶羊禁用产蛋鸡禁用 Atropine 阿托品 所有食品动物Azamethiphos 鱼

甲基吡啶磷 Betaine 所有食品动物 甜菜碱 所有食品动物仅作口服用Bismuth subcarbonate 碱式碳酸铋 Bismuth subnitrate 所有食品动物仅作口服用

Calcium carbonate 碳酸钙 Calcium chloride 氯化钙 Calcium gluconate 葡萄糖酸钙所有食品动物所有食品动物所有食品动物所有食品动物所有食品动物所有食品动物 Cloprostenol 氯前列醇 牛、猪、马 Decoquinate 癸氧喹酯牛、山羊仅口服用,产奶动物 禁用 Diclazuril 山羊羔羊口服用

Epinephrine 肾上腺素 所有食品动物 Ergometrine maleata 马来酸麦角新碱所有哺乳类食品动 物 仅用于临产动物 Ethanol 所有食品动物仅作赋型剂用 甲醛 Glutaraldehyde 戊二醛 所有食品动物 Gonadotrophin releasing hormone 垂体促性腺激素释放激素 所有食品动物 Human chorion gonadotrophin 所有食品动物

中国农业科学院 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2017年)

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培养目标 坚持质量,突出特色,培养全面发展的高级专门人才。具体要求硕士研究生做到:(一)进一步学习和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学风严谨,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团结协作精神和为科学勇于献身的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二)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与实验技能,了解本学科现代理论和技术的发展水平,以及所从事研究方向的国内外发展动态;能用一门外国语比较熟练地阅读和翻译本专业的书刊,并具有较好外语听说和科学论文写作能力;具备从事本学科科学研究、教学或技术管理的工作能力;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严谨的科学态度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完成的本专业学位论文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或应用前景。 (三)身心健康。 第二条学习年限 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3年。由研究生本人申请,导师和研究所同意,并经研究生院批准,提前完成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任务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可提前1年毕业。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学习时间者,经批准最长可延期1年毕业。 第三条培养方式 (一)硕士研究生培养分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 (二)硕士研究生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成立由3-5名副研究员及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以导师任组长的指导小组,强化导师负责制下的指导小组作用。 (三)导师和指导小组应根据培养目标和研究生个性发展需求创新培养方式,培养硕士研究生的优良学风以及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提高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第四条培养环节 (一)课程学习 1.制订课程学习计划 由导师和指导小组根据本学科培养方案指导硕士研究生制订课程学习计划,研究生在入学后一周内登录“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提交《课程学习计划表》,并由导师审核。 2.课程学分要求 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要求中期考核前完成课程学习,课程学分不少于28学分。课程60分及格,课程成绩及格方可获得学分。 3.课程设置 硕士研究生课程按学位课与选修课设置。学位课是申请本专业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包括公共学位课和专业学位课。 (1)公共学位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2学分)、自然辩证法概论(1学分)和第一外国语(3学分)。 (2)专业学位课: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 硕士研究生专业Seminar、专业外语,兽医硕士文献阅读、专题报告等课程属于回所课程,课程教学组织方式有研究所统一组织或导师负责组织两种。 研究所统一组织课程教学的具体要求,按照《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回所课程教学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取消畜禽养殖标准化不合格示范场资格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取消畜禽养殖标准化不合格示范场资格的 通知 【法规类别】畜产品 【发文字号】农办牧[2018]5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8.01.11 【实施日期】2018.0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取消畜禽养殖标准化不合格示范场资格的通知 (农办牧[2018]5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农牧、农业)局(厅、委、办),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牧〔2017〕4号)要求,各省(区、市)按照示范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了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复检工作,并按照程序报送了复检结果。根据各地复检情况,共有170个示范场不符合《农业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复检不合格,现将名单予以公布。请各地按照要求对复检合格示范场换发标牌,同时继续强化对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的监管与指导,切实发挥示范带动效应,加

快推进畜牧业现代化。 附件:农业部畜禽养殖标准化不合格示范场名单 农业部办公厅 2018年1月11日附件 农业部畜禽养殖标准化不合格示范场名单 一、北京 1 生猪北京顺新龙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2 生猪北京安定猪选育有限公司 3 奶牛北京安定棚沨养殖场 4 奶牛北京海华云都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一分场 二、天津 1 生猪天津市聚海神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 三、河北 1 生猪曲周县东昌牧业有限公司良种猪繁育场 2 奶牛滦县宝全牧场 3 蛋鸡灵寿县梅秀养鸡专业合作社 4 蛋鸡藁城市建国养鸡场 5 肉鸡丰南区丰庆肉鸡养殖场 6 肉鸡国昌肉鸡养殖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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