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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知识点(良心出品必属精品)

消费税知识点(良心出品必属精品)
消费税知识点(良心出品必属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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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率:消费税税率形式的选择主要是根据课税对象的具体情况确定的

1、卷烟、白酒实行复合税率,是为了更有效的保全消费税的税基;

2、卷烟适用税率:

a.纳税人销售的卷烟因放开销售价格而经常发生价格上下浮动的,应以该牌号规格卷烟销售当月的加权平均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b.卷烟由于接装过滤嘴、改变包装或其他原因提高销售价格后,应按照新的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c.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卷烟应当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牌号规格的卷烟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价格的,一律按卷烟最高税率征税;

d.委托加工的卷烟按受托方同牌号规格卷烟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征税。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的,一律按卷烟最高税率征税;

e.残次品卷烟应按照同牌号规格正品卷烟的征税类别确定适用税率;

d.下列卷烟不分征税类别一律按照56%卷烟税率征税,并按每标准箱150元计征定额税:

①白包卷烟;②手工卷烟;③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

e.卷烟和粮食白酒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

f.进口卷烟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3、果木酒属于其他酒,税率为10%;甜菜白酒可比照薯类白酒征税;

4、财税【2006】33号文将摩托车税率改为按排量分档设置:

a.汽缸容量在250毫升(含)以下的,税率为3%;

b.汽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税率为10%;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算:

1、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应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售价计算纳税;

Note:

①税法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由受托方(个体户除外)代收代缴,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②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方未提供材料的,则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委托加工业务,一律视为受托方销售自产产品,由受托方计算缴纳消费税;

2、委托加工中,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如果受托方有同类应税消费品售价的,则按照受托方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售价计税;没有同类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a.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b.复合计税办法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额)/(1-

比例税率);

Note:材料成本:指委托方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加工费: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不同使用情形的税务处理:

a.用于连续生产其它应税消费品的:增值税不征收、消费税不征收;

b.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增值税不征收、消费税征收;

c.用于其他方面的:增值税征收、消费税不征收;

4、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税款扣除:

a.以委托加工收回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b.以委托加工收回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c.以委托加工收回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Note:纳税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含镶嵌首饰)、钻石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d.以委托加工收回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e.以委托加工收回已税汽车轮胎(内胎或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f.以委托加工收回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g.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h.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i.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g.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Note: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石脑油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石脑油已纳税款*收率(收率=当期应税消费品产出量/生产当期应税消费品所有原料投入量*100%);

k.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Note:

①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当期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

②可以扣税的已税投入物,必须是外购(国内采购或进口)或委托加工收回的,不能是其他方式取得的。因此,对于通过接受投资、赠与、抵债等方式取得的已税投入物,其所含的消费税是不能抵扣的;

③扣除已缴纳消费税仅限于上述11类和进口葡萄酒生产葡萄酒的范围,其他范围产品不能适用该项政策;

三、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算:

1、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缴纳消费税;

2、用于其它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

Note:其它方面指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

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PK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的处理】:

a.用于连续生产其它应税消费品的:增值税不征收、消费税不征收;例:卷烟厂将自产的烟丝移送用于生产卷烟的,移送环节不缴纳消费税和增值税;

b.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增值税不征收、消费税征收;

例:香水精移送生产护肤品,假如是高档护肤品,属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移送环节不缴纳消费税和增值税;假如是生产低档护肤品,则属于应税消费品自用,要缴纳消费税,不缴纳增值税;

c.用于其他方面的:增值税征收、消费税征收;

4、组成计税价格:

a.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售价(加权平均售价);

Note: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售价计算: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有无正当理由的;无销售价格的;

b.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价:

ⅰ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ⅱ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Note:化妆品的成本利润率为5%;

5、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抵扣时,需提供外购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

a.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例题:某烟厂(一般纳税人)2009年8月外购烟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为8,5万元,本月生产卷烟领用80%,本期销售卷烟20箱,取得不含税收入197万元,该烟厂本月应纳消费税:

①确定适用的税率:1970000/(20*50000)=1.97元/支*200支=394元/条,>70元/条的标准,故适用56%的税率标准;

②应纳消费税额=19700000*56%+150*20/10000

③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卷烟应纳消费税中可扣除消耗的外购烟丝对应的已纳消费税=②-85000/17%*30%*80%;

b.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c.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Note:

①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

金银首饰(含镶嵌首饰)、钻石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②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可扣除外购应税消

费品已纳消费税;

例题:某工艺品厂既加工金银首饰,又加工珠宝玉石,因加工需要,外购以下货物用于加工,其中,允许从应纳消费税额中扣除外购已税珠宝玉石已纳税的有:

A.外购已税珍珠用于加工珍珠项链;

B.外购合成宝石生产宝石戒指;总结:关键看生产或加工的产品是否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如果属于,

则一律不得扣除外购产品的已纳税款;如果不属于,则可以扣除外购产品的已纳税款;

d.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e.外购已税汽车轮胎(内胎或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f.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g.以外购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h.以外购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i.以外购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g.以外购的已税石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Note: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石脑油、燃料油数量*收率*单位税额(收率=当期应税消费品产出量/生产当期应税消费品所有原料投入量*100%);

k.以外购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Note:单位和个人外购润滑油大包装经简单加工成小包装或外购润滑油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视同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以上行为应当申报缴纳消费税;

Note:

①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或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或税额;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或数量=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家或数量;

②可以扣税的已税投入物,必须是外购(国内采购或进口)或委托加工收回的,不能是其他方式取得的。因此,对于通过接受投资、赠与、抵债等方式取得的已税投入物,其所含的消费税是不能抵扣的;

③用酒精继续生产粮食白酒或者薯类白酒,酒精已纳消费税不得扣除;

四、消费税应纳税额公式:

1、从价定率计税: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计税(啤酒、黄酒、成品油):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3、复合计税(白酒、卷烟):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4、销售数量的确定:

a.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b.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c.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d.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5、销售额确定:

a.一般规定: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包括销售应税消费品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包括酒类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

Note:消费税的计税价为销售款,对于在销售货物时随同货物销售款

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费用,均并入销售额,一并计算消费税;

例题:某客户于2009年9月向某特种汽车制造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定购自用小汽车一辆,按客户要求加装1厘米厚度钢板作车壳,加装排量为15.2升的发动机,客户支付车款(含税)1055500元,另付钢板费1.8万元,电脑三维测试安全系数费0.98万元。该辆汽车应缴纳消费税(消费税税率为20%)

应纳消费税=(1055500+18000+9800)/1.17*20%=185179.49元;

b.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c.纳税人用于抵偿债务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例如:某化妆品公司2009年8月销售给经销商甲化妆品(消费税率30%)100箱,销售价为1000元/箱,销售给经销商乙同类化妆品80箱,销售价为1100元/箱;当月,还将20箱同类化妆品发给其原料供应商以抵偿上月的应付货款,以上价格不含税,8月份应缴纳消费税:30000+26400+6600=63000元;

1、销售给经销商甲应纳消费税:1000*100*30%=30000元;

2、销售给经销商乙应纳消费税:1100*80*30%=26400元;

3、用于抵债应纳消费税:1100*20*30%=6600元;

d. 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成套消费品的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中适用最高税率的消费品税率征税。如红酒与粮食白酒组成套装的,要按照粮食白酒的规定征收消费税;

e.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

f.对啤酒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不得以向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销售的价格作为确定销售税税额的标准,而应以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对外的销售价格(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并依此确定该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

g.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结算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取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6、包装物的规定:

a.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b.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的,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中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已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c.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又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的,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d.对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黄酒、啤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e.啤酒、黄酒为从量计征消费税,即啤酒、黄酒计征消费税和销售额没有关系,所以逾期包装物押金只计算缴纳增值税,不计算缴纳消费税;

总结:

①非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逾期时(以一年为限),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②对酒类产品(除啤酒、黄酒外)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收取时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③啤酒、黄酒属于从量税,逾期包装物押金不征收消费税;

Note:啤酒的包装物押金不包括供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五、消费税征税范围:

1、润滑油:

a.润滑油是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

b.润滑油分为矿物性润滑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

c.润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以石油为原料加工的矿物性润滑油、矿物性润滑油基础油;

d.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不属于润滑油征收范围;

e.以动植物油为原料,经提炼、合成等工艺生产的生物柴油不属于消

费受征税范围;

Note:财税[2008]167号扩大了“润滑油”的征税范围,将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纳入“润滑油”的征税范围;

2、轮胎:对汽车轮胎征收消费税但税率较低,是为了限制消费而不限制生产;

a.汽车轮胎指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胎,包括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通用轮胎;

b.不包括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轮胎(农机的专用轮胎不征收消费税);

c.翻新轮胎属于停止征收消费税的项目;

d.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3、下列消费品中属于化妆品税目的有:

a.香水、香精;

b.高档护肤类化妆品;

c.指甲油、蓝眼油;

4、木制一次性筷子包含各种规格的木制一次性筷子。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

5、下列车辆不属于应税小汽车征税范围:

a.电动汽车;

b.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

c.车身长度大于7米(含),并且座位在10至23座(含)以下的商用客车;

6、化妆品(税率为30%):

a.征收范围:包括各种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成套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

b.中低档护肤护发品不再属于应税消费品

7、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和精制可以用作柴油发动机的非标油品,属于柴油的征税范围;

8、对于购进乘用车或中轻型商用客车整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9、调味料酒不征收消费税;

10、宝石坯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11、工业酒精、无水乙醇、食用酒精均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12、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等。铂金首饰也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Note:除此之外的贵重首饰、珠宝玉石(例如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简称非金银首饰),珍珠项链、宝石戒指等)仍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

六、卷烟和啤酒在计算应纳消费税时,应先选择适用的税率:

1、进口卷烟应纳税额计算:

每标准条卷烟200支,每标准箱卷烟50000支;每标准箱卷烟250条;

a.每标准条进口卷烟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Note:消费税税率固定为36%;

b.每标准条进口卷烟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7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56%;<7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36%;

c.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适用比例税率);

d.应纳消费税税额=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卷烟消费税

适用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

Note:消费税定额税=海关核定的进口卷烟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例题:某烟草公司2010年10月进口100箱卷烟,关税完税价格共计140万元人民币,进口卷烟关税税率20%,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为56%,定额税率为150元/箱。该烟草公司进口卷烟应纳消费税:

准备步骤:关税=140*20%=28万元;

a.每标准条进口卷烟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

【(140/100*10000+28/100*10000+150)/(1-36%)】/250=67.8元b.每标准条进口卷烟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70元,故适用税率36%;

c.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140+28+150*100/10000)/(1-36%)=169.14万元;

d.应纳消费税税额=169.14*36%+150*100/10000=62.93万元;

2、非标准卷烟换算成每标准箱消费税额:

例题:某非标准条包装卷烟每盒30支,每条12盒,不含增值税调拨价每条95元,则该卷烟换算成每标准箱消费税额是:

a.1标准箱=250条=50000支,50000/250=200支/条;

b.非标准条每条卷烟有30*12=360支,而每标准条200支,上述的非标准条12盒,360/200=1.8,相当于1.8标准条;

c.换算标准条销售额=95/1.8=52.78元;适用36%税率档次;

d.非标准条卷烟换算成每标准箱税额=150+(50000/30*12)

*95*36%=4900元;

3、啤酒应纳税额的计算:

a.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3000元(不含增值税)的,适用¥250/吨;

b.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3000元(不含增值税)的,适用¥220/吨;

例题:某啤酒厂销售A型啤酒30吨给副食品公司,开具税控专用发票收取价款9100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5100元;销售B型啤酒10吨给宾馆,开具普通发票取得收入3000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4260元。该啤酒厂应缴纳消费税:9700元;

1、A型啤酒适用的税率:(91000+5100/1.17)/30=3178.63,出厂价格>3000元,故适用定额税率¥250/吨;应纳消费税=250*30=7500元;

2、B型啤酒适用的税率“【(30000+4260)/1.17】/10=2928.21,出厂价格<3000元,故适用定额税率¥220/吨;应纳消费税=220*10=2200元;

七、纳税义务人(消费税通常在自产、委托加工、进口、零售环节征

收);

1、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a.自产销售的:在生产销售环节纳税;

b.自产自用的:

ⅰ纳税人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ⅱ纳税人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赠送、赞助、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在移送使用环节纳税;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与委托方提货时代收代缴(受托方为个体经营者除外);

3、进口应税消费品:凡从境外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进口报关单位或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4、零售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的单位和个人:凡从事金银首饰(①自1995年1月1日起;②不包含镀金首饰)、钻石及其饰品(自2002年1月1日起)生产经营业务的,以零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生产、进口和批发上述消费品的,不征收消费税;

Note:

①化妆品、白酒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零售环节不征收;

②收回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征收消费税;

③翻新改制首饰征收消费税,但修理首饰不征收消费税;

④商业企业销售高档酒、高档手表,不属于应税消费品项目的纳税环节;

⑤啤酒屋自产啤酒的销售环节,缴纳营业税和消费税,不缴纳增值税;

⑥卷烟的批发环节征收消费税和增值税;

Note: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

八、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的若干规定:

1、纳税人:在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2、金银首饰的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从2003年5月1日起,铂金首饰消费税改为零售环节征税;

Note: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简称非金银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3、应税与非应税划分:

a.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b.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Note: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成套消费品的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中适用最高税率的消费品税率征税。如红酒与粮食白酒组成套装的,要按照粮食白酒的规定征收消费

c.经营单位兼营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业务的,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一律视同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4、税率:5%;

Note: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划分不清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按10%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5%征收消费税;

5、计税依据:

a.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b.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c.带料加工: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d.以旧换新: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此时增值税计税依据照此计算);

Note:纳税人为生产企业时,公式中的“购进原价”为生产成本,公式中的“利润率”一律定为6%;

6、已纳消费税的抵扣规定: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

7、纳税环节:

a.纳税人销售(指零售,下同)的金银首饰(含以旧换新),于销售时纳税;用于馈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于移送时纳税;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于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b.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征税环节后,经营单位进口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由进口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

c.出口金银首饰由出口退税改为出口不退消费税;

总结:

(1)金银首饰的生产环节不征消费税;在零售环节,向消费者销售金银首饰,属于税法规定的零售环节,依法计算缴纳消费税;

(2)个人携带、邮寄金银首饰入境,按海关现行规定征税(如个人收到境外邮寄进境的金银首饰);

(3)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征税环节后,经营单位进口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由进口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

(4)个人销售自己购买使用的金项链,不征收消费税;

(5)生产厂家销售自产或外购的金、银首饰给具有资质的经营单位,不属于税法规定的“金银首饰的零售环节”,不征收消费税;

(6)金银首饰生产单位把金银首饰销售给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批发零售单位,不属于金银首饰的“零售”环节;

(7)金银首饰在进口环节只征收增值税,不征收消费税;出口金银

首饰由出口退税改为出口不退消费税

8、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原则: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交消费税,生产环节不纳税):

a.纳税人销售的金银首饰(含以旧换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凭证的当天;

b.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的当天;

c.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交货的当天;

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基本与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相同

1、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提货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预征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4、采取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采取托收承付方式和委托银行收款销售应税消费品,以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为准;

6、纳税人采取直接收取款项方式结算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款

消费税知识点总结

消费税知识点总结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消费税 第一节 消费税概述★ 一、消费税: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 二、特点——“五性” 1.征税项目选择性——特定消费品/消费行为; 2.征税环节单一性——某一环节一次征收(除卷烟); 3.征收方法多样性——从量定额、从价定率; 4.税收调节特殊性——①限制或控制消费、②VAT 和消费税双重调节; 5.转嫁性——消费者承担。 三、消费税与增值税异同比较(了解) 四、征税原则(看看,便于理解税目) (一)征收范围确定的原则 1.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包括烟、酒及酒精、鞭炮与烟火、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 2.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包括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等; 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包括游艇、小汽车、摩托车等; 4.使用和消耗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的消费品,例如成品油等; 5.具有特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例如汽车轮胎等,这类消费品的税基宽广、消费普遍、征税后不影响广大居民基本生活,还可以起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 (二)税率设计的原则:国家政策,引导消费,调节供求,消费者心理,原有税负水平。 一、纳税义务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1.境内:起运地/所在地在境内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于委托方提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除受托方为个体) 3.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由自产自用的单位和个人在移送使用时缴纳增值税 4.个人携带或者邮寄入境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关税一并计征→携带入境者或收件人 二、纳税环节

消费税知识点总结

消费税 第一节消费税概述★ 一、消费税: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 二、特点一一“五性” 1. 征税项目选择性一一特定消费品/消费行为; 2. 征税环节单一性——某一环节一次征收(除卷烟); 3. 征收方法多样性一一从量定额、从价定率; 4. 税收调节特殊性一一①限制或控制消费、②VAT和消费税双重调节; 5. 转嫁性一一消费者承担。 (一)征收范围确定的原则 1. 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包括烟、酒及酒精、鞭炮与烟火、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 2. 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包括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等; 3. 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包括游艇、小汽车、摩托车等; 4. 使用和消耗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的消费品,例如成品油等; 5. 具有特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例如汽车轮胎等,这类消费品的税基宽广、消费普遍、征税后不影响广大居民基本生活,还可以起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 (二)税率设计的原则:国家政策,弓I导消费,调节供求,消费者心理,原有税负水平。 第二节纳税人★★ 一、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1. 境内:起运地/所在地在境内 2.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于委托方提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除受托方为个体) 3. 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由自产自用的单位和个人在移送使用时缴纳增值税 4.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入境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关税一并计征T携带入境者或收件人

消费税总结

§消费税 一、概念 我国现行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就销售额或销售量征收的一种税 二、征税范围※※ (一)生产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征收消费税 、企业自用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征税 用于其他方面★-----征税 ★其他方面包括 1、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 2、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 3、提供劳务 4、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1、含义: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受托方收取加工费用、辅助材料费用及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并提供应税消费品的行为 2、委托加工以外的叫自制应税消费品 3、收回时: 销售直接销售(以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不交消费税 非直接销售(以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交消费税 继续生产-----可扣除委托时缴纳的消费税★ 库存-----------不做处理 用于其他方面---------不交消费税 ★注:1、扣税范围:必须是同一税目下 2、扣税标准:按生产领用数量扣除 三、税目(需要特殊记的) 1、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这时用的定额为250) 2、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不属于化妆品的征税范围 3、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按鞭炮、焰火这一税目征税

4、电动汽车不属于小汽车这一税目 5、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征消费税 6、对于企业购进货车或箱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四、税率(特殊情况)※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 2、若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从高适用税率 3、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使用税率 五、应纳税额计算 1、计税方法: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复合计征如下表: 2、销售额的确定 从价计征: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从量计征:销售数量具体规定如下※ ①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②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数量 ③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④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的进口征税数量 3、特殊情形下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确定 ①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②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并计算消费税 ③“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 ④实行从价计征办法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押金是否单独核算,均应计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一同计税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完整版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消费税税目及学习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烟 子目:1.卷烟2.雪茄烟3.烟丝 【注意辨析】卷烟与雪茄烟不是等同概念,有不同的计税方式、税率也不相同。 卷烟生产和进口环节均采用从量加从价的复合计税的方式。 卷烟在批发环节还有一道复合税,适用税率为11%加元/支。 雪茄烟和烟丝执行比例税率,没有批发环节的消费税。 (二)酒 子目:1.白酒2.黄酒3.啤酒4.其他酒 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采用复合计税的方法。

糠麸白酒、其他原料白酒属于其他酒,适用10%的比例税率。 对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具有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文号且酒精度低于38度(含),或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含)的配制酒,按“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其他配制酒,按白酒税率征收消费税。 果啤属于啤酒税目。 调味料酒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啤酒(220元/吨和250元/吨)、黄酒采用定额税率。 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按250元/吨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例题·多选题】下列消费品,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有( )。 A.果木酒 B.药酒 C.调味料酒 D.黄酒 E.复制酒 【答案】ABDE (三)化妆品 含美容、修饰类化状品、成套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 【注意】不含舞台、戏剧、影视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 【例题?多选题】依据消费税的有关规定,下列消费品中属于化妆品税目的有( )。 A.香水、香水精 B.高档护肤类化妆品 C.指甲油、蓝眼油

消费税知识点总结归纳

精心整理 消费税 第一节消费税概述★ 一、消费税: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 二、特点——“五性” 1.征税项目选择性——特定消费品/消费行为; 2.征税环节单一性——某一环节一次征收(除卷烟); 3. 4. 5. 三、 1. 2. 3. 4. 5. 1.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于委托方提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除受托方为个体) 3.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由自产自用的单位和个人在移送使用时缴纳增值税 4.个人携带或者邮寄入境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关税一并计征→携带入境者或收件人 二、纳税环节

1. 2. 3. 1. 2. (三) (一) (二) (三)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四)进口→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例题】某酒厂主要生产白酒和其他酒,现将白酒和药酒各1斤组装套装,白酒80元/斤,药酒100元/斤,组装套装每套不含税价格为200元。 答:应缴纳的消费税=200×20%+2×0.5=41(元) 二、从价定率——销售额的确定:①含消费税而②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一)应税销售行为

(二)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应税消费品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1.价外费用不包括 (1)代垫运输费用:承运部门≒购买方 (2)代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同增值税) 2.含增值税销售额→换算 【注】一般情形下,计算消费税的销售额与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是一致的。 3.包装物的规定: (1)应税消费品+包装物→一起销售→均征收消费税 格 (五)当期投入生产的原材料可抵扣的已纳消费税大于当期应纳消费税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在下期继续抵扣【留抵】 (六)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 1.卷烟、白酒、小汽车——总局核定,财政部备案; 2.其他应税消费品——省级国税局核定; 3.进口应税消费品——海关核定

消费税知识点整理

消费税 征税范围 四个环节:生产、委托加工、进口、零售,指定环节一次性缴纳,其她环节不再缴纳。 (一)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得说明 1、一般:自产销售、自产自用 2、视为生产行为: (1)将外购得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得; (2)将外购得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得。 (二)两个特殊环节: 1、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得有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具体要求: 2、批发环节:只有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 自2009年5月1日起,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相关内容如下:

税目与税率 税目 一、烟: 1、卷烟(包括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与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得企业及个人生产得卷烟) (1)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环节征消费税 (2)批发环节加征消费税 2、雪茄烟 3、烟丝 二、酒: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含果啤)、其她酒。 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对酒精征收消费税。 注意: (1)啤酒得分类:甲类啤酒、乙类啤酒 单位税额差别:划分标准3000元/吨,含包装物及押金,不含重复使用得塑料固转箱押金。 (2)配制酒中:其它酒(10%)与白酒(20%) (3)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得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得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三、化妆品: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与成套化妆品。 不包括: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得上妆油、卸装油、油彩。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包括以金、银、珠宝玉石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她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得各种纯金银及镶嵌饰物,以及经采掘、打磨、加工得各种珠宝玉石。 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得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五、鞭炮、焰火: 不包括:体育上用得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六、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7个子目。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航空煤油暂缓征收;绝缘类油品不征收。 七、小汽车:小轿车、中轻型商用客车。 不包括:(1)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2)车身长度大于7米(含)、座位10~23座(含);(3)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 八、摩托车:包括2轮与3轮。 不征税: (1)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量不超过50ml得三轮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 (2)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得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 九、高尔夫球及球具: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得杆头、杆身与握把属于本税目得征收范围。 十、高档手表:高档手表就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得各类手表。十一、游艇:长度大于8米小于90米。 十二、木制一次性筷子。 十三、实木地板:以木材为原料(包括实木复合地板 )。 十四、电池(新增,4%) :包括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与其她电池。 对无汞原电池、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2015年12月31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十五、涂料(新增,4%) 税率 一、比例税率:适用于大多数应税消费品,税率从1%至56%。 二、定额税率:只适用于三种液体应税消费品,它们就是啤酒、黄酒、成品油。 三、白酒、卷烟2种应税消费品实行定额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得复合计税。

中级财务会计知识点归纳

中级财务会计知识点归纳 一、总论 1、会计基础是权责发生制。 2、计入管理费用的税金是印花税。 3、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所得税费用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4、确定会计核算空间范围所依据的会计核算基本前提是会计主体。 5、收入的正确描述: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收入。 6、能引起公司股东权益总额变动的是股东大会向投资者宣告分配现金股利。 7、会计基本假设包括:1、会计主体 2、持续经营3、会计分期4、货币计量 8、不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入的企业资源不属于资产这句话是对的。 9、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经济利益不属于企业收入。 10、分配生产工人的职工薪酬会引起资产和负债的同时增加。 二、货币资金 1、现金溢缺的会计核算涉及的科目有1、待处理财产损益 2、管理费用 3、其他应收款 4、营业外收入。没有营业外支出的原因是因为只有在查明原因后才能出来,现金的缺少一般都是人为的,不能由单位负担,应当由当事人承担。 2、有价证券不属于其他货币资金,其他货币资金包括1外埠存款2银行汇票出口款3银行本票存款3信用证存款4信用卡存款5存出投资款等。 3、坏账准备的核算方法:(1)直接核销法:直接核销法是指在实际发生坏账时,对于发生的坏账损失,直接计入当期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同时注销该笔应收款项。坏账收回时,则应先作一笔相反分录,将坏账身份“恢复”为应收账款,再作正常的应收账款收回分录。 (2)备抵法:备抵法要求企业按期估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对于估计收不回的应收

款项,应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实际发生坏账时,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当坏账收回时,与直接核销法一样,先确认坏账时的相反分录,将坏账身份“恢复”为应收账款,再作正常的应收账款收回分录。 4、备抵法与直接核销法相比,其优点有:一是预计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作为坏账损失及时记入费用,则避免虚增企业利润,符合谨慎性原则;二是“坏账准备”作为应收账款的备抵性账户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使得资产负债表中应收款项的金额以净额列示,使报表阅读者更能了解企业的真实的财务状况;三是使应收账款实际占用资金接近实际,消除了虚列的应收款项,有利于企业资金周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5、对坏账损失金额的估计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和销货百分比法。 三、应收项目 1、当月的坏账准备的余额为当前余额*坏账准备率。 2、不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的是“为购货方垫付的运费”。 3、企业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准备,估计坏账损失的方法有:1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2账龄分析法3年数总和法。 4、构成应收账款入账价值的有:1增值税销项税额2代购贷方垫付的保险费3销售货款4为购货方垫付的运杂费。 5、"坏账准备“科目贷方有:1按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收回已确定坏账并转销的应收账款、补提得坏账准备。 6、会影响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的有:1收回前期的账款2发生赊销商品的业务3结转到期不能收回的票据4、按规定计提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 7、现金折扣条件如2/10,1/20,n/30表示10天内付款享受2%的优惠,20天内付款享受1%,30天以内付款不违约。

大学《税法》知识点总结

税法 项目一税法基本原理 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利,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税收特征:强制性(直接依据是政治权利)、无偿性(特征核心)、固定性(制度为保障,规定征税对象、征税标准、课征方法) 税法是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税法分类:(一)按征税对象分:商品劳务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目的税(二)按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中央税(消费税,关税,车辆购置税)、地方税(车船税,房产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三)按计税标准分:从价税、从量税 (四)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分类:价内税(消费税)、价外税(增值税,关税,车辆购置税)(五)按税收负担能否转嫁分:间接税(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直接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行为税) 税法按职能作用分类:实体法、程序法 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税收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双方当事人(征税主体:国家税务机关、纳税主体) 纳税义务人=纳税主体=纳税人:税法中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分自然人和法人 负税人: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直接税中纳税人=负税人,间接税中两者不相等。 代扣代缴义务人: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其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单位或个人。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资源所得税在收购环节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义务人:有义务借助与纳税人的经济交往而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单位。并不直接持有纳税人的收入。 征税对象=课税对象:税收法律关系的权利客体,税法中规定征税的目的物。 计税依据=税基:税法中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表现形态上分两

增值税与消费税的对比

增值税与消费税的对比 ?(2008-11-01 20:11:23) 转载▼ 标签:? 杂谈分类:?财经纵横1.、征税范围 增: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进口,对货物普遍征收。 消:生产并销售、委托加工和进口,选择少数消费品征收。 ? 2、纳税人分类 增: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对于一般纳税人实行严格认定管理) 消:无 ? 3、视同销售销售额 A、无销售额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增: (1)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消: (1)当月销售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价格高低不同,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列入)。 (2)当月无销售价格的,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3)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利润=成本×利润率) B、相同点: (1)首先用当月价格 (2)接着用最近时期价格 (3)最后用组价公式 C、不同点: (1)组价公式不同 (2)利润率不同(增值税统一为10%,消费税有5%、6%、8%、10%) ? 4、税率 增:比例税率 消:比例税率(从价税率)、从量税率 ? 5、应纳税额计算 增:(凭票)购进扣税法 消:生产领用扣税法(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 6、委托加工 增: (1)受托方收取的加工费由受托方缴纳增值税。 (2)税额=加工费×税率 消:

(1)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代收代缴(受托方为个体户时除外) (2)税额=(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 7、投资入股、抵偿债务、以物易物(投、抵、换) 增:无特殊规定 消:同类应税消费品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 8、连续生产 (1)应税消费品 增:不征增值税 消:不征消费税 (2)非应税消费品 增:不征增值税 消:征消费税 ? 9、包装物押金 增: (1)1年以内,又未过期,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2)啤酒、黄酒押金,按上述押金规定处理。 (3)白酒、其他酒,无论是否返还,均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消: (1)与增(1)、(3)相同 (2)啤酒、黄酒押金任何时候均不并入销售额计征消费税。(只依据销售数量从量征收消费税) (3)啤酒押金(除重复使用塑料周转箱)在确定从量税税额时计入销售价格总额,用以确定适用税额。 ? 10、出口退税 (1)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 增:免税并退税(免、抵、退计算方法) 消:免税 (2)小规模纳税人生产企业 增:免税 消:免税 (3)外贸企业 增:退税 消:退税 ? 11、销售退回 增:可抵 消:可退(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 12、纳税期限两者相同 13、纳税地点

增值税与消费税的计算公式

一、增值税的计算公式 ㈠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算 1、基本计算方法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售额*适用税率-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注: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情报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承受应 税劳务也视为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增值税采用价外计税方式,用不含税价作为计税依据,销售额中不包括 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违约金、 滞纳金、代垫款项、运输装卸费等以及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3、税法规定,对视同销售征税而无销售客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①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②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同时又征收消费税的,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注:公式中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 为实际采购成本。这个公式涉及的货物不涉及消费税的,公式里的成本利润 率率为10%。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成 本利润率,为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成本利润率。 4、进项税额的计算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⑴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⑵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务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⑶购进农产品: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注:扣除率13%

消费税征税范围总结

消费税征税范围总结 一、生产应税消费品 生产应税消费品除了直接对外销售应征收消费税外,纳税人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偿还债务,以及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其他方面都应缴纳消费税。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属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其他情形的按照自制产品征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再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其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款可以扣除。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 单位和个人进口货物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在进口环节也要缴纳消费税。 四、零售应税消费品 (一)范围: 1、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2、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3、金银首饰与其他金银首饰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二)计税依据 1、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

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4、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5、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五、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按其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征收5%的消费税。 易错点 1、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进口卷烟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2、残次品卷烟按照同牌号规格正品卷烟确定税率,手工卷烟不分类别,一律按56%税率计征。 3、2009年1月1日——2011年9月30日: A、对国产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 B、生产企业对外销售不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C、对进口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缴纳的消费予以退还。 4、2011年10月1日: A、对生产石脑油、燃料油的企业对外销售的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恢复征收消费税 B、生产企业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按实际耗用数量暂免征消费税

消费税知识点总结 个人所得税知识点总结

消费税知识点总结个人所得税知识点总结 消费税第一节消费税概述★一、消费税: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 二、特点——“五性” 1.征税项目选择性——特定消费品/消费行为; 2.征税环节单一性——某一环节一次征收(除卷烟); 3.征收方法多样性——从量定额、从价定率; 4.税收调节特殊性——①限制或控制消费、②VAT和消费税双重调节; 5.转嫁性——消费者承担。 三、消费税与增值税异同比较(了解)异 1.征税的范围不同消费税:特定的应税消费品增值税:所有货物 2.征税环节不同消费税:一次性的(单一的)增值税:每一个流转环节 3.计税方法不同消费税:从价征收、从量征收增值税:一般/简易计税方法同应税消费品在特定环节既要缴增值税也要缴消费税,当两个税同时征收时,两个税的计税依据(销售额)在从价定率征收的情况下一般是相同的四、征税原则(看看,便于理解税目)(一)征收范围确定的原则 1.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包括烟、酒及酒精、鞭炮与烟火、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 2.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包括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等; 3.高能耗

及高档消费品,包括游艇、小汽车、摩托车等; 4.使用和消耗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的消费品,例如成品油等; 5.具有特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例如汽车轮胎等,这类消费品的税基宽广、消费普遍、征税后不影响广大居民基本生活,还可以起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 (二)税率设计的原则:国家政策,引导消费,调节供求,消费者心理,原有税负水平。 第二节纳税人★★一、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 ___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 ___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1.境内:起运地/所在地在境内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于委托方提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除受托方为个体) 3.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由自产自用的单位和个人在移送使用时缴纳增值税 4.个人携带或者邮寄入境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关税一并计征→携带入境者或收件人二、纳税环节消费税纳税环节生产(进口)批发零售一般交消费税╳╳金银首饰╳╳交消费税卷烟复合计税复合计税╳超豪华小汽车交消费税╳交消费税第三节税目与税率★★★★税目税率一、烟 1.卷烟(1)甲类卷烟(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 56%加150元/箱(生产环节)

2018《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消费税征收管理

2018《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消费税征收管理消费税征收管理 消费税征收管理 表4-19

【答案】BCD 【例题2?多选题】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B.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支付加工费的当天 C.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D.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答案】ACD 【解析】选项B: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准予抵扣的数量 2. 准予抵扣的数量 (1)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 (2)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买价或数量=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当期购进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期末库存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 【例题?单选题】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高档香水精生产高档香水,11月份生产销售高档香水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00万元。该公司11月初库存高档

香水精10万元,11月购进高档香水精100万元,11月底库存高档香水精20万元。已知高档化妆品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15%。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公司当月应缴纳消费税税额的下列计算中,正确的是( )。 A.100×15%-100×15%=0(万元) B.100×15%-(10+100-20)×15%=1.5(万元) C.100×15%-(20-10)×15%=13.5(万元) D.100×15%=15(万元) 【答案】B 【解析】11月为生产香水领用香水精=10+100-20=90(万元),该公司当月应缴纳消费税=100×15%-90×15%=1.5(万元)。 第二单元消费税法律制度 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提示】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的外购和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解释】自产自用的,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纳税;故不存在已纳消费税抵扣问题。只有“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负担了消费税,在连续加工

消费税知识点整理

消费税 征税范围 四个环节:生产、委托加工、进口、零售,指定环节一次性缴纳,其他环节不再缴纳。(一)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的说明 1.一般:自产销售、自产自用 2.视为生产行为: (1)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2)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二)两个特殊环节: 1.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有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具体要求: 2.批发环节:只有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 自2009年5月1日起,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相关内容如下:

税目与税率 税目 一、烟: 1.卷烟(包括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和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及个人生产的卷烟) (1)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环节征消费税 (2)批发环节加征消费税 2.雪茄烟 3.烟丝 二、酒: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含果啤)、其他酒。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对酒精征收消费税。 注意: (1)啤酒的分类:甲类啤酒、乙类啤酒 单位税额差别:划分标准3000元/吨,含包装物及押金,不含重复使用的塑料固转箱押金。(2)配制酒中:其它酒(10%)与白酒(20%) (3)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三、化妆品: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不包括: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装油、油彩。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包括以金、银、珠宝玉石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及镶嵌饰物,以及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 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五、鞭炮、焰火: 不包括: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六、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7个子目。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航空煤油暂缓征收;绝缘类油品不征收。 七、小汽车:小轿车、中轻型商用客车。 不包括:(1)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2)车身长度大于7米(含)、座位10~23座(含);(3)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 八、摩托车:包括2轮和3轮。 不征税:(1)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量不超过50ml的三轮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 (2)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 九、高尔夫球及球具: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十、高档手表: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十一、游艇:长度大于8米小于90米。 十二、木制一次性筷子。 十三、实木地板:以木材为原料(包括实木复合地板)。 十四、电池(新增,4%):包括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和其他电池。 对无汞原电池、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2015年12月31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十五、涂料(新增,4%) 税率 一、比例税率:适用于大多数应税消费品,税率从1%至56%。 二、定额税率:只适用于三种液体应税消费品,它们是啤酒、黄酒、成品油。 三、白酒、卷烟2种应税消费品实行定额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

消费税上半年工作总结

消费税上半年工作总结 百度《消费税上半年工作总结》,这里给大家转摘到百度。 篇一:中国税收之消费税总结第五章消费税一、消费税的性质与类型特点(一)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特种消费税(二)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大部分只征一次(三)税负具有转嫁性间接税二、消费税的特殊作用有利于矫正外部性,优化资源配置。 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 有利于鼓励储蓄,激励投资,促进经济增长。 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我国目前消费税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年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年月号令补充:与增值税的关系()交叉征税(双层征收)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大于消费税的范围。 判断缴纳增值税的货物,并不缴纳消费税。 错。 缴纳消费税的货物,都在增值税应税范畴内。 对。 ()征税环节增值税——多环节消费税——单一环节(大多数)()与价格的关系百度消费税属于价内税(价格=成本+利润+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第二节征税对象和纳税人一、征税对象(一)应税消费品的种类类应税消费品——税目详见课本(二)应税消费品的经济性质(即

上述对象在什么情况下征消费税)(征税环节)——从生产经营过程看一般:(只要是征税对象三个选一个,都可以征税)()生产应税消费品出厂时交()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提货时交()进口应税消费品海关代征特殊:(’)批发时应税消费品(仅卷烟)仅批发时交(’’)零售时应税消费品(仅金银首饰、钻石和钻石饰品)仅零售时交最特殊:卷烟()/()/()+(’)。 卷烟征收两次消费税。 除此之外都是一次课征制。 具体分析生产应税消费品()生产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纳税,在最终出厂销售时再纳税。 用于其他方面(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在移送使用时纳税。 ()视同生产应税消费品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的特点所有权在委托方思想汇报专题如何理解:除了受托方是个人外,都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 (第行)第一层:符合委托加工条件的应税消费品的加工,消费税纳税人是委托方;受多方只是代收代缴。

CPA税法-消费税知识点汇总

我国消费税的特点 (一)征收围具有选择性 (二)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 (三)平均税率水平比较高且税负差异大 纳税环节差异 第一节纳税义务人与征税围 【知识点1】纳税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一般规定 在我国境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二、纳税义务人特殊规定 1.批发卷烟的单位; 2.零售金银首饰、钻及钻饰品的单位和个人。 【知识点2】单一环节缴纳消费税 一、单一纳税环节 应税消费品纳税环节次数征税环节 金银首饰、钻及钻饰品单环节纳税零售环节纳,其他环节不纳 卷烟双环节纳税生产、委托加工、进口+批发环节 其他应税消费品单环节纳税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纳,其他环节不纳 1.一般:生产销售、生产自用 2.视为生产行为: (1)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2)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由委托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受托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属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提供原材料或其他情形的按照自制产品征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再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其委托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款可以扣除。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由海关代征

五、零售环节 只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有:金银首饰、钻及钻饰品,具体要求: 【知识点3】双纳税环节缴纳消费税 1.正常缴纳消费税: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环节 2.加征消费税——批发环节:只有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消费税 第二节税目与税率 【知识点1】消费税税目

【知识点2】税率 一、比例税率:适用于大多数应税消费品,税率从1%至56%; 二、定额税率:只适用于三种液体应税消费品,它们是啤酒、黄酒、成品油。

教案 消费税

重点: 1.掌握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和纳税环节 2.消费税纳税人和增值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 3.消费税征税范围 4.消费税的税目和税率 难点: 教学内容 一、导入(时间安排 10分钟) 案例分析: 某卷烟专卖店,2015年10月从卷烟厂购进卷烟150件,共计12万元。该店当月售出其中的130件,取得含税收入17万元。月度终了,该店申报纳税时,只申报缴纳了增值税,没有申报缴纳消费税。 二、新课(时间安排50分钟) 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属于流转税的范畴。

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征税范围 根据消费税的立法原则,在种类繁多的消费品中,列入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消费品大体可归为五类: 第一类,过度消费对人身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第二类,非生活必需品,如化妆品、贵重首饰、珠宝玉石等。 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摩托车、小汽车等。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油品。 第五类,税基宽广、消费普遍、征税后不影响居民基本生活并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如汽车轮胎。 减免税和退补 消费税仅对特殊对象征税,因此其很少有税收优惠。 1.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申报补缴消费税。 2.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 3.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4.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三、课堂训练(时间安排10分钟) 某卷烟专卖店,2015年10月从卷烟厂购进卷烟150件,共计12万元。该店当月售出其中的130件,取得含税收入17万元。月度终了,该店申报纳税时,只申报缴纳了增值税,没有申报缴纳消费税。 四、课堂小结(时间安排 10分钟) 增值税纳税人不一定是消费税纳税人 消费税纳税人一定是增值税纳税人

人教版(超详)初中政治知识点归纳汇总

初中政治知识归纳总结(打印版) 1.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主要内容:全民所有制(国有经济)、集体所有制(集体经济)和混合所有制(混合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2.我国现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主要内容:公有制经济[全民所有制(国有经济)、集体所有制(集体经济)和混合所有制(混合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和非公有制(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 3.经济活动的参与者: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 4.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文化建设)的主要内容:思想道德建设和教育科学文化建设 其中,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思想道德建设 5.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文化建设)措施的内容:保障性措施和促进性措施 6.我国宪法的主要内容:规定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各方面的最重要、最根本的问题。包括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及其组织与活动原则以及国家的标志等 7.公民人身权利的内容:生命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隐私权等 8.公民人身自由权利受法律保护的内容:公民不受非法逮捕和拘禁;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搜查;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9.消费者依法享有合法权益的内容: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和要求赔偿的权利;消费者有权知悉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10.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的主要内容: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享有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 11.我国税收的种类(内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12.公民政治自由权利的内容: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13.正当防卫的条件的内容:只有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必须是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时;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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