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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废物罪

走私废物罪
走私废物罪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走私废物罪

走私废物罪

走私废物罪定义:

走私废物罪(取消走私固体费物罪,刑法第155条第3款),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关于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管理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

走私废物罪

走私废物罪犯罪构成: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海关监管制度和国家禁止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进境的制度。犯罪对象是“废物”。这里讲的废物不是一般废物,而是特指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近年来,一些单位和个人见利忘义,走私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私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也应适用走私固体废物的规定,所以《刑法修正案(四)》第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相应删去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项关于“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规定。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运输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执行。根据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三款和《刑法修正案(四)》第二条关

于将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修改为:“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果没有逃避海关监管将固体废物运入国境的,构成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均可构成犯罪,依本条第2款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明知是境外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却逃避海关监管,将其偷运入境。如果受外方欺骗,将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误认为是普通货物、物品偷运入境的,则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如果没有逃避海关监管将固体废物运入国境的,构成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走私废物罪

走私废物罪的相关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

2002年1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四)》第二条规定:“在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2003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并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根据《刑法修正案(四)》第二条规定的罪状,将本罪的罪名确定为“走私废物罪”,同时决定取消刑法原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项“走私固体废物罪”罪名

辩护词(贩卖毒品罪改判非法持有毒品罪)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张某父亲张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出席法庭参加诉讼。为履行辩护人的法定职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斟酌并敬请采纳: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贩卖毒品罪定性错误,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只构成并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的本质在于非法贩卖,行为人的目的明确,具有营利性;后者的本质在于单纯持有,行为人目的模糊,具有不可求证性。 (一)被告人张某主观方面没有贩卖毒品的故意,不具备“贩卖毒品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贩卖毒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因此其主观方面有两个要素构成,其一,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买进或卖出的;其二,行为人买进毒品的目的是出卖,具有意图关联性。 本案证据证实张某确实是在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向李某买进了该毒品,之后将其放在自己家的垃圾篓里,但是并没有证据证明张某购买毒品的主观意图是为了出卖给他人获取非法利润。相反,张某的行为目的具有潜在的多种可能性和不可求证性,而张某本人则一再供述,“他本人是吸毒者,看到这批毒品价格便宜,就想买回来自己吸食。”因此,被告人张某主观方面没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其行为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特征相一致。 (二)本案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符合该罪的立法精神。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禁毒的决定》,设立了"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这一规定在1997年《刑法》中得到体现,法律之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概述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概述 作者:梁栩境律师 走私犯罪大要案辩护律师 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暨金牙大状走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概念 所谓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行为。 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立法沿革 我国1979年刑法典第116条规定,“违反海关法规,进行走私,情节严重的,除按照海关法规没收走私物品并且可以罚款外,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这种将走私罪非常笼统地规定为个罪的立法模式显然无法应对随经济开放而日益复杂的走私犯罪局面,也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和具体性要求。因此,1997年刑法典以列举的方式对走私武器、弹药、文物、贵重金属、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行为作了专门规

定,对走私列举的违禁货物、物品以外的普通货物、物品,依偷逃关税的数额定罪量。显然,立法者是希望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具有兜底功能,但是,这个“兜”有个“洞”。 第153条将一定数额的“偷逃应纳税款”规定为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构成要件之一,然而,对于刑法典第151条、第152条、第347条未涉及的其他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因为国家对其没有规定相应的关税税率,事实上并不存在“偷逃应纳税款”,从而也就无法适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因此,对走私这类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行为而言,不应也无法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一样,按其偷逃关税的数额定罪量刑,应直接定为犯罪以惩治这类危害较大的走私行为,从而达到弥补漏洞的功能。 基于此,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刑法修正案(七)》取消了“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增设了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该罪既破坏了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也侵犯了国家对禁止进出境货物、物品的监管制度。 本罪的对象是特定的,即珍稀植物及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

固体废物习题及答案

第一章绪论 一、名词解释: 1、固体废物——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 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 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给出的定义,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2、固体废物处理——通常是指通过物理、化学、生物、物化及生化方法把固体 废物转化为适于运输、贮存、利用或处置的过程。 3、固体废物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或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他危害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回取的活动。 4、城市生活垃圾——在城市居民日常生活中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 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5、危险废物——危险废物是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被国家危险废物鉴定 标准和鉴定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物。 二、简答题: 1、固体废物的定义?我国将固体废物分为几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给出的定义,固体废物是指 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2)我国制定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将固体废物分为工业固体废物(废渣)与城市垃圾和危险废物三类。 城市生活垃圾:在城市居民日常生活中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交通等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又称工业废渣或工业垃圾。 危险废物:危险废物是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被国家危险废物鉴定标准和鉴定方法认

20200502违规进口固体废物

违规进口固体废物 问:我公司进口一批货物,以不需要办理许可证件的普通货物进口,现经海关鉴定确定为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请问如何处理? 答:构成违法,应当积极配合海关调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16号《关于敦促走私废物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公告》第一条之规定,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需办理许可证件,且需具备其他条件。根据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11年第12号令《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进口固体废物必须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经检验检疫,不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的固体废物,不得进口。根据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除另有规定外,对限制进口类或者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应当持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等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进口验放手续。因此,贵司以不需要办理许可证件的普通货物的名义进口需要办理许可证件的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构成违法。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者不明的,由承运人承担退运该固体废物的责任,或者承担该固体废物的处置费用。因此,贵司的行为如经查实属于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可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一:2018年5月25日,当事人某贸易有限公司委托某国际贸易集团下属公司通过某报关有限公司向P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聚乙烯再生塑料粒子250000千克,申报总价CIF145000欧元,申报商品编号3901901000,关税税率6.5%,报关单号22012018101821XXXX。经鉴定,上述货物为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经核定,上述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1391540.98元。

张东明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一审辩护词

王思鲁律师辩护词专辑 主办:王思鲁律师 涉及隐私,采用化名 张东明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 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受被告人张东明的委托以及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院审理的被告人张东明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一案中担任被告人张东明的一审辩护人,出席了今天的庭审。在具体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们首先对审判长的公正主持以及给予控辩双方充分发言的机会表示由衷的敬佩和感谢! 在介入此案后,本着对法律和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我们多次与被告人张东明会面,听取他的陈述,详细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并在贵院查阅了该案卷宗材料,深入了解案情。经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案件的事实已经相当清楚。我们总的辩护意见如下: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张东明的行为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同时,根据其年龄较大、认罪态度较好等实际情况认定其有酌定从轻情节,对此我们表示赞同。 但是我们认为,被告人张东明主动配合海关缉私人员调查,在得知携带象牙制品过境属违法行为时主动向相关负责人员如实供述,属自首;其携带象牙制品入境的行为并非以营利为目的,其主观恶性不大;携带象牙制品过境时并无藏匿行为,其主观故意模糊;被告人无放纵掠杀非洲象之故意,不能对其购买行为进行主观归罪;象牙制品系偶然购得,数量不大,且已被扣押,未对国家造成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 结合以上情节以及被告人张东明本人的实际情况,恳请法院对被告人张东明作出适用缓刑或免除刑事处罚的裁判。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张东明在通关时并无故意逃避海关检查之行为,在海关人员要求查箱时积极配合,在得知携带象牙制品过境属违法行为时主动向相关负责人员如实供述,构成自首。

危险废物知识问答之概念、分类、特性篇

危险废物知识问答之概念、分类、特性篇 2018-08-29 14:51 什么是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 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对危险废物的含义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危险废物是用名录来控制的,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种类都是危险废物,要有特殊的防治措施和管理办法。(2)虽没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但是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废物中某有害、有毒成分含量超过标准限值则认定为危险废物。 (3)危险废物的形态不限于固态,也有液态的,如废酸、废碱、废油等。 (4)废弃的放射性物质不归类为危险废物,应按照《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危险废物有哪些种类? 按照现行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 年施行版),共包括 49 大类 400 小类危险废物。其中: HW01-HW18 以及 HW48、HW49 是按危险废物产生来源进行分类的,HW19-HW47 是按危险废物含有的成分进行分类的。

危险废物有哪些特性?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主要有腐蚀性(Corrosivity)、毒性(Toxicity)、易燃性(Ignitability)、反应性(Reactivity,)和感染性(Infectivity)。 什么是危险废物的腐蚀性? 腐蚀性是指易于腐蚀或溶解组织、金属等物质,且具有酸或碱性的性质。 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 5085.1-2007)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体废物,属于腐蚀性危险废物。(1)按照 GB/T15555.12-1995(固体废物腐蚀性测定玻璃电极法)的规定制备的浸出液,PH≥12.5,或者PH≤2.0; (2)在55℃条件下,对 GB/T 699(优质碳素结构钢)中规定的 20 号钢材的腐蚀速率≥6.35mm/a。常见的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有: 氯乙烯精制过程中使用活性炭吸附法处理含汞废水过程中产生 的废活性炭(废物代码:265-001-29);石油炼制过程产生的废酸及酸泥(废物代码:251-014-34);硫酸和亚硫酸、盐酸、氢氟酸、磷酸和亚磷酸、硝酸和亚硝酸等的生产、配制过程中产生的废酸液、固态酸及酸渣(废物代码:261-057-34)等。 什么是危险废物的毒性? 危险废物的毒性分为急性毒性和浸出毒性。

固体废物 金属元素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766-2015

方法验证报告 检测项目:铝、金、硼、铁、钙、铋、铈、铯、镝、铒、 铕、镓、钆、锗、铪、钬、铟、铱、钡、锡、 镧、锂、镥、铌、钕、磷、钯、镨、铂、铷、 铼、铑、钌、钪、钐、锶、铽、碲、钍、钛、 铥、铀、钨、钇、镱、锆、钽 方法名称及编号:固体废物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 体质谱仪HJ766-2015 二O一七年二月

一、实验目的 以固体废物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HJ766-2015为标准对固体废物和固体废物浸出液中的铝、金、硼、铁、钙、铋、铈、铯、镝、铒、铕、镓、钆、锗、铪、钬、铟、铱、钡、锡、镧、锂、镥、铌、钕、磷、钯、镨、铂、铷、铼、铑、钌、钪、钐、锶、铽、碲、钍、钛、铥、铀、钨、钇、镱、锆、钽进行实验。本实验室现有条件基本符合标准方法规定的条件,按照该方法进行基础实验,以验证本实验室开展该项目的适用性。 二、方法原理 固体废物或固体废物浸出液经消解后,试样由载气带入雾化系统进行雾化后,目标元素以气溶胶形式进入等离子的轴向通道,在高温和惰性气体中被蒸发、解离、原子化和电离,转化成带电荷的正离子经离子采集系统进入质谱仪,质谱仪根据离子的质荷比进行分离并定性、定量分析。在一定浓度范围内,离子的质荷比所对应的响应值与其浓度成正比。 三、内容及结果 1、标准曲线 取浓度为100mg/L的多元素标准储备液10.0m L用1%硝酸定容至100mL,配制成浓度为10.0mg/L的标准中间液,取标准中间液1.0mL于100mL容量瓶中,用1%硝酸稀释至刻度,配制的标准使用液浓度为 100ug/L,依次配制一系列待测元素标准溶液,可根据测量需要的调整校准曲线的浓度范围。在容量瓶中取一定体积的标准使用液,使用硝酸溶液配制系列标准曲线,铝、金、硼、铁、钙、铋、铈、铯、镝、铒、铕、镓、钆、锗、铪、钬、铟、铱、钡、锡、镧、锂、镥、铌、钕、磷、钯、镨、

董某合同诈骗罪一审辩护词(辩护成功案例)

董某合同诈骗案一审辩护词(辩护成功案例) 饶为为,法学硕士,湖北利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诈骗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长期从事诈骗类案件的辩护工作。 ——力求在诈骗犯罪案件辩护领域做到极致专业! 董某在湖北沙洋监狱服刑期间被发现还有漏罪未处罚,即涉嫌诈骗他人20万元人民币,但发现该漏罪时,该案的同案犯张某已经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被判决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两年执行。但是董某的漏罪却以涉嫌诈骗罪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又以诈骗罪批准逮捕并向人民法院移送审查起诉,检方量刑意见为四至六年有期徒刑。辩护人在法院审判阶段接受董某女儿的委托后,积极开展辩护工作,分析本案卷宗,最后以公诉人确定的罪名错误,并以合同诈骗罪进行辩护,最终法院采信辩护人的观点,将董某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并在董某有漏罪可能从重处罚的情况下,判处董某有期徒刑两年零八个月,并与前罪剩余刑期合并执行。以下是本律师作为该案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罪名有异议,并认为被告人董某的行为更符合同诈骗罪教唆犯的犯罪特征。 首先,被告人董某指使张某用其所有的走私宝马车抵押借款的行为,即为教唆行为,而抵押借款本身就是一种合同行为,张某亦按照被告人的授意利用该走私车向被害人周某进行了抵押借款,即被教唆的人犯了教唆的罪。 其次,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的主体为自然人和单位,并未限定在签订、履行合同的一方,被告人董某作为自然人当然符合合同诈骗罪的主体要件。 再次,被告人董某的犯罪目的是通过张某与被害人周某签订借款合同而实现的。被害人周某所遭受的诈骗行为发生在其与张某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过程中;非法占有的财物即借款也是与借款合同有关的标的物;非法占有借款与合同的签订、履行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最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与张某的犯罪行为侵害的实际为同一客体。 综上,被告人董某与张某属于共同犯罪,其犯罪行为应当与张某的犯罪行为同样构成合同诈骗罪,且其为该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 二、被告人的犯罪数额应为17万元。 因被害人实际仅向张某卡内汇款17.4万元,且张某仅将其中17万元用于偿还公司借款,另4000元无证据证明用于支付公司房租。 三、被告人董某的教唆行为,在本案中仅起次要作用,应为共同犯罪的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被告人董某采取的教唆方式较为缓和,教唆内容简单 首先,从本案张某和汪某的笔录均可以证明,被告人董某在实施教唆行为时,均只有授意,并未对二人采取威逼、利诱、胁迫等极端方法。 其次,被告人仅授意张某利用其拥有的宝马走私车抵押借款,并未指使张某和汪某伪造与车主陈杰的车辆买卖合同。虽然张某的供述和汪某的证言均称是受被告人指使而伪造的车辆买卖合同,但是张某的供述和汪某的证言对该事实的陈述矛盾,并不能相互认证,具体分析如下: 张某的两次讯问笔录均记载:“因为用车抵押借款需要车辆买卖合同,董某说他和陈杰关于鄂DE0XXX的车辆买卖合同丢失了,找不到了,还联系不上陈杰,他就让我和汪某签的这份假合同。当时董某还拿出了一份陈杰的身份证复印件,他让汪某按着身份证的信息在这个合同上签字或书写的。”而在汪某的询问笔录记载:“董某打算亲自拿此车的买卖合同(书面显示是陈杰和董某签的)去借款,但当时好像他因为犯病了,就让我按照原合同打字并填写并

走私废物罪

走私废物罪 马永顺律师来源:未知作者:admin 一、概念 走私废物罪(取消走私固体废物罪,刑法第155条第3款),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关于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管理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海关监管制度和国家禁止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进境的制度。犯罪对象是“废物”。这里讲的废物不是一般废物,而是特指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近年来,一些单位和个人见利忘义,走私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严重危害了我国的环境,威胁人民的身体健康。为了遏制这种行为,1997年刑法和《刑法修正案(四)》增设了此罪名。 (二)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明知是境外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却逃避海关监管,将其偷运入境。如果受外方欺骗,将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误认为是普通货物、物品偷运入境的,则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如果没有逃避海关监管将固体废物运入国境的,构成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三、认定 划清走私废物罪与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界限。两者的区别是,前者逃避海关监管,后者则不逃避海关监管;前者处罚的是走私行为,后者处罚的是将固体废物在我国境内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因此,如果行为人走私固体废物并在我国境内倾倒、堆放、处置的,则既构成走私废物罪,又构成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应当实行并罚。 (四)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与走私废物的犯罪分子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废物罪的共犯论处。 (五)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废物罪和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 四、处罚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固体废弃物中金属的测定

固体废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实验指导 一、实验目的和意义 金属尤其是重金属是固体废物中一种不易降解、不能被生物利用、危害性大的污染物。固体废物中的金属污染物主要有砷、镉、铬、铜、铅、汞等。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也称原子吸收光谱法(AAS),简称原子吸收法。该法具有测定速度快、干扰少、应用范围广、可在同一试样中分别测定多种元素等特点。本实验以原子吸收光谱法测定固体废物中的Cu为例,通过本实验达到以下要求 1、掌握测定固体废物中重金属时固体废物样品的预处理方法; 2、掌握固废样品的消解与AAS法测定重金属的原理与操作方法; 3、了解原子吸收法测定重金属的相关方法; 4、了解固体废物中重金属的来源、迁移转化规律及其危害性。 二、实验方法 直接吸入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测定固体废物中的铜。 三、实验原理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是根据某元素的基态原子对该元素的特征谱线产生选择性吸收来进行测定的分析方法。将试液直接吸入火焰,在空气-乙炔火焰中,铜的化合物解理为基态原子,并对空心阴极灯的特征辐射谱线产生选择性吸收。在给定条件下,测定铜的吸光度。 四、实验仪器 (1)广口聚乙烯瓶,2L,具盖 (2)磁力搅拌器 (3)微孔滤膜,0.45μm (4)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5)铜空心阴极灯 (6)乙炔钢瓶 (7)压缩机,应备有过滤装置,除去油、尘和水汽 (8)碘量瓶、烧杯等玻璃仪器 五、实验试剂 1、硝酸(1+1),分析纯 2、Cu标准液 六、实验步骤 1、浸出液的制备 (1)准确称取100.00g粉煤灰试样,置于250ml的碘量瓶中,加入50ml硝酸(1+1); (2)将碘量瓶置于磁力搅拌器上,在适宜的搅拌速度,调节温度至60℃,搅拌2-3h; (3)通过0.45μm滤膜过滤,滤液备有。 2、测定分析

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

附件 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 1总则 1.1目的 为规范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1.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进口物质、物品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及相关部门对鉴别机构的管理。 1.3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3)《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4)《进口废物管理目录》; (5)《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 (6)《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7)《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1.4术语和定义 (1)固体废物属性鉴别 是指判断进口物质、物品是否属于固体废物以及判断其所属固

体废物类别的活动。 (2)鉴别机构 是指接受海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的委托,从事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的机构。 (3)委托方 是指向鉴别机构提出鉴别申请的机构或单位。 (4)委托鉴别 是指由委托方向鉴别机构申请进行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的行为。 (5)复检鉴别 是指对已经出具鉴别结论的同一批进口货物再次进行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的活动。 (6)样品 是指从整批进口货物中抽取,并能完整、真实地展示和反映货物属性特征的少量实物。 2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工作程序 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工作程序主要包括鉴别委托和受理、鉴别、复检、分歧或异议处理等。 2.1鉴别委托与受理 (1)委托鉴别时,委托方应向鉴别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①委托鉴别申请函(需说明鉴别原因); ②鉴别货物产生来源信息; ③申请复检鉴别时应提交自我申明以及已进行的检验或鉴别材料; ④鉴别机构要求的其他必要信息。 (2)鉴别机构同意受理委托,应告知委托方所需鉴别工作费用

洋垃圾”的法律界定(专家访谈)

“洋垃圾”的法律界定(专家访谈) “洋垃圾”首先是国际法层面的问题。《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是国际上控制危险废物非法蔓延的基础性法律文件,公约对各缔约国出口或进口危险废物的国际义务及其法律责任均作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处理各缔约国之间有关危险废物越境转移争端的国际仲裁程序。我国于1991年9月4日加入该公约,是世界上最早加入的缔约国之一。1999年,我国又加入了《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所造成损害的责任和赔偿问题议定书》。我们应认识到打击“洋垃圾”犯罪是一项国际义务,要充分利用公约赋予的权利,加强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越境转移的国际协作,要善于利用公约规定的仲裁程序维护国家利益。对查获的危险废物进口事件,在对中国方面的责任者予以从严处罚的同时,应积极敦促有关国家遵守《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责令其经营商退运出境,赔偿损失。我国已基本形成相应法律体系截至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控制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法律体系,为《巴塞尔公约》在中国的实施提供法律保证。为严格控制“洋垃圾”向我国境内转移,我国陆续颁布了《关于严格控制危险废物转移到我国的通知》、《关于坚决严格控制境外废物转移到我国的紧急通知》、《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时规定》等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我国八届全国人大于1995年10月30日公布、1996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标志着我国控制“洋垃圾”进口的立法进入新的阶段。有关“洋垃圾”法律管制的规定还体现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中。国家立法同时带动了地方性立法的步伐,为加强控制废物进口的地方管理,部分省、市、自治区先后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最有力的手段是刑事制裁有必要强调的是,打击走私“洋垃圾”的最有力的手段是刑事制裁。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刑法》新设了非法处置境外固体废物罪和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进一步加大了对该类犯罪的打击力度。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第(三)款“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由《刑法修正案(四)》第五条的规定修改为:“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现行《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

从免予刑事处罚案例看走私废物罪的有效辩点

从免予刑事处罚案例看走私废物罪的有效辩点 作者:梁栩境律师 走私犯罪大要案辩护律师 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暨金牙大状走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 前言 免予刑事处罚又称免于刑事处分、免除刑事处分是我国人民法 院审理刑事案件作出判决处理适用的一种形式,简而言之就是判处 有罪但不加以刑罚的意思。 走私废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关于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管理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 废物、气态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海关监管制度 和国家禁止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进境的制度。犯罪对象是"废物"。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逃避海 关监管,将境外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主观方

面由故意构成,即明知是境外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 却逃避海关监管,将其偷运入境。 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四)》针对97年《刑法》增设的走私固体 废物罪在司法实践中的疑难对其修正而成。修正之处表现在:(1)落 实了法定刑,根据原《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走私固体废 物罪“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但这里的“有关规定”却无法 落实,原因在于:该节除第一百五十一、第一百五十二条对武器、弹药、核材料等明文规定的走私对象外,对其他走私犯罪是根据偷逃 税额的多少来确定刑罚的(第一百五十三条),但依据偷逃税额的多 少来对走私固体废物罪量刑,在实践中存在困难,难以落实。修正 案对走私废物罪规定了独立的法定刑,解决了量刑的难题。(2)扩大 了犯罪对象,根据原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走私固体废物罪 的犯罪对象是“境外的固体废物”,但立法与实践都表明如此规定 过于狭窄,因而修正案将走私废物罪的犯罪对象规定为: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 笔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等网站上搜索“走私废物罪”的司法实例,其中判决书共265份,无罪判决书0份,文书数量稀少。但笔者从中发现了少数几个被告人虽被定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固体废物的定义和特点

固体废物的定义和特点(图) 一、固体废物的定义 固体废物通常是指人类生产和生活活动中丢弃的固体和泥状物质,包括从废水、废气中分离出来的固体颗粒物。 实际上所谓的废物一般是指在某个系统内不可能再加工利用的部分物质。例如,植物的枯枝落叶,动物的骨骼及排泄物,人们生活中的各种垃圾,工业生产过程的排出物等,所有这些形形色色的物质统称为固体废物。但如果进一步分析,这些废物中有些属于有机物,经过适当处理可做优质肥料供植物生长,工业废物经过挑选加工可成为有用之物或可重新用作原料。这说明“废物”具有相对性,一种过程的废物,往往可以成为另一种过程的原料。因此,固体废物只能认为在某种特定条件下的一种习惯性称谓,是可以依据情况的变化而改变的。但有些特殊成分如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含有汞、镉、铬、砷等毒性成分的重金属污染物等,因其危害性较大需加以特殊安全处置,防止环境污染。 二、固体废物的特点 1、直接占用并具有一定空间 固体废物除直接占用土地并具有一定空间,它对环境的污染主要通过水、大气或土壤进行,没有这些媒介,就不会对环境造成很大的污染。因此,固体废物既是污染水体、大气、土壤的“源头”,又是废水、废气处理的“终态物”。根据固体废物的这一特性,提示人们应尽量避免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和向水体、大气及土壤环境中排放,这是防止和控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关键。 2、品种繁多,数量巨大 随着工业生产的发展和人类物质生活的提高,固体废物种类越来越多,数量也逐年增加,以城市垃圾为例,工业发达国家城市垃圾产生量大致以每年2%~4%的速度增长,欧共体国家生活垃圾平均增长率为3%,而我国近几年的垃圾增长率每年约按9%以上的速度增加[1]。

辩护词(王世飞走私运输毒品案)

辩护词(王世飞涉嫌走私运输毒品案) 审判长、审判员: 王世飞涉嫌走私、运输毒品案,重庆东和律师事务所已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李晓红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查阅了本案所有的卷宗材料,多次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世飞犯走私、运输毒品罪的定性没有异议。 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世飞与金述庆共同走私、运输毒品183.94克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被告人王世飞与金述庆的行为不能构成共同犯罪,应该根据两被告人体内携带的毒品数量来确定犯罪数量。因此,被告人王世飞走私、运输毒品的数量应为91.91克。本案中,被告人王世飞与金述庆其分别受一个绰号叫“勇哥”(指陈在勇)的毒贩指使,帮助“勇哥”等人实施运输毒品,从而获得一定报酬,是“勇哥”等人运输毒品的帮助犯,被告人王世飞与指使其运输毒品的“勇哥”等人,被告人金述庆与指使其运输毒品的“勇哥”等人分别构成共同犯罪,但被告人王世飞与金述庆则不构成运输毒品183.94克的共犯。尽管被告人王世飞与金述庆在本案中运输毒品在时间与空间上具有紧密联系,具有诸多共同点,甚至二被告人均受同一主犯指使,但这不能得出被告人王世飞与金述庆为共同犯罪的结论。并且,被告人王世飞与金述庆的上家老板“勇哥”把毒品麻古装入他们体内后,两被告人各自运输,各自承担运输的90多克毒品的风险和根据自己的运输毒品的多少获取各自的报酬。因此,从被告人王世

飞体内查获的毒品是91.91克,王世飞走私、运输毒品的数量只能依据其体内查获的数量来确定。因此,被告人走私、运输毒品的数量是 91.91克,而不是183.94克。 三、被告人王世飞与金述庆的行为应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并且到达缅甸后怀疑运输的可能是毒品后,不想运输了,想回家,但受到陈在勇与其他毒犯的威胁,迫不得已才运输的,应属于胁从犯,依法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理由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8】324号)第三条,运输毒品罪的刑罚适用问题中明确规定:“对于运输毒品犯罪,要注意重点打击指使、雇佣他人运输毒品的犯罪分子和接应、接货的毒品所有者、买家或者卖家。······毒品犯罪中,单纯的运输毒品行为具有从属性、辅助性特点,且情况复杂多样。部分涉案人员系受指使、雇佣的贫民、边民或者无业人员,只是为了赚取少量运费而为他人运输毒品,他们不是毒品的所有者、买家或者卖家,与幕后的组织、指使、雇佣者相比,在整个毒品犯罪环节中处于从属、辅助和被支配地位,所起作用和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因此,对于运输毒品犯罪中的这部分人员,在量刑标准的把握上,应当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和前述具有严重情节的运输毒品犯罪分子有所区别,不应单纯以涉案毒品数量的大小决定刑罚适用的轻重。 对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确属受人指使、雇佣参与运输毒品犯罪,又系初犯、偶犯的,可以从轻处罚,即使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也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因此,本案中被告人王世飞的行为与其幕后的组织、指使、雇佣

走私废物罪取保申请书(2018最新)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972227594.html, 走私废物罪取保申请书(2018最新) 洋垃圾对我国环境的影响是非常严重的,近年来我国逐步禁止进口洋垃圾对我国环境进行保护,而一些人非法走私洋垃圾牟利,这种行为有可能构成走私废物罪,那么走私废物罪取保申请书是怎样的?下面由江西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走私废物罪取保候审申请书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张*坚,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项: 对犯罪嫌疑人张某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2013年8月15日犯罪嫌疑人张某因涉嫌走私废物罪被贵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三)款的规定,申请人特向贵局申请对犯罪嫌疑人张某取保候审,并结合案情阐释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张某不涉嫌犯罪(详见法律意见书),且拘留期限也即将到期。 二、犯罪嫌疑人张某有17年的糖尿病史,病情严重,且有糖尿病足等疾病,每天都在看守所服药及打胰岛素针稳定血糖。 为此,申请人特向贵局提出以上申请,其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并保证随传随到,请贵局予以批准!

此致 武汉**新技术开发区海关缉私分局 申请人: 年月日 三、走私罪的立案标准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

固体废弃物

一绪论 1.危险废物:危险废物是固体废物的一种,亦称有毒废物,包括医疗垃圾、废树脂、药渣、含重金属污泥、酸和碱废物。 2.固废定义: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3.固废特点:无主性、分散性、危害性、错位性。 4.三化:a.无害化:就是将固体废物通过工程处理,达到不危害人体健康,不污染周围自然环境的目的。b.减量化:通过适宜的手段减少固体废物的数量和容积。c.资源化:采取工艺措施从固体废物中回收有用的物质和能源。 二预处理 1.固废的预处理:由于固体废物纷繁复杂,其形状、大小、结构和性质各异,为了使其转变为更适合于运输、贮存、资源化利用以及某一特定的处理处置方式的状态,往往需要预先进行一些前期加工工序,即预处理。 2.热分解:当温度高于常温,或只有在加热升温情况下才能发生的分解反应叫热分解 3.热解:在无氧或者缺氧的条件下,对固体废物中的有机物进行加热,使其发生不可逆的化学变化,主要是使高分子的化合物分解为低分子化合物的处理技术。 4.重烧的目的:由于耐火制品在使用过程中,可能有进一步烧结和物相的继续变化,从而再次引起体积变化,产生重烧残余收缩或膨胀。 5.重烧:由于耐火制品在使用过程中,可能有进一步烧结和物相的继续变化,从而在此迎其体积变化,产生重烧残余收缩或膨胀。 6.为什么将白云石热分解以后要经过再结晶才能作为耐火材料的原料? 答:因为白云石热分解以后如果不经过再结晶过程,这时的白云石结构疏松,气孔率大,密度较低,白云石中的氧化钙和氧化镁晶格缺陷较多,化学活性很高,在空气中极易吸潮水解,不能作为耐火材料,只有通过再结晶过程,使白云石形成稳定的晶体形态,才能耐高温。 三矿业固废 1.矿物的电学性质:a.导电性:导电能力对电流的传导能力;b.荷电性:外力作用下发生带电现象 2.矿物的可溶性是矿物中有价成分浸出的重要依据:可溶性:溶质能够进入溶剂扩散,实质:溶质和溶剂的质点相互吸引或排斥。 3.尾矿回收的工艺:1铅锌尾矿的工艺:(培养基,硫酸,细菌)(铅锌浮选尾矿)细菌浸出----固液分离(PH=2.2回收利用)------(0.5摩尔每升的硫浆,过硫酸氢解PH=1.3)----固液分离(残渣)----贵液--------解析活性炭----电解提炼---- 金银 贫液循环 间接细菌浸出: 2FeS2+7.5O2+H2O--(细菌-)—Fe2(SO4)3+H2SO4 2FeAsS+Fe2(SO4)3+6O2+4H2O---(细菌)—-2H2AsO4+4FeSO4+S 2FeSO4+0.5O2+H2SO4---(细菌)—Fe2(SO4)3+H2O S+1.5O2+H2O---(细菌)—H2SO4 直接细菌浸出:

20200505进料对口方式擅自进口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

进料对口擅自进口国家禁止进口货物 问:我公司以进料对口的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液晶显示屏,实际是一些废弃的电子产品,现被海关查获且鉴定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请问接下来会被海关如何处罚? 答:可能会被处以罚款。根据《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加工贸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手册设立手续:(一)进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二)加工产品属于国家禁止在我国境内加工生产的。以进料对口方式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构成违法。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者不明的,由承运人承担退运该固体废物的责任,或者承担该固体废物的处置费用。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但不构成走私行为的,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因此,贵司擅自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行为不免除贵司提交许可证件的义务,如经查实贵司并非故意为之,则贵司的行为不构成走私、及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或者虽构成犯罪,但因存在特定情形等因素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虽被提起公诉但被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的,可由海关予以处罚。 典型案例:2019年3月20日,某电子有限公司持5312019101211XXXX号报关单以进料对口监管方式向H海关申报进口液晶显示屏2148个,3436.8千克(净重),捆绑110028861XXXX号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由粤ZFHXX港车承运从H口岸入境,经海关查验并送检鉴定,实际进口货物为废弃液晶屏共3855千克,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货物申报与实际不符,被查获。以上行为有《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报关单、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进口物品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报告、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报告等证据为证。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加工贸易货物享有一定的海关监管便利,但也应当接受严格的海关监管。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附:关于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的有关具体规定

附:关于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的有关具体规定 关于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的有关具体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环保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对环境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防止以罚代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关于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的范围、标准、程序、期限等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移送范围和标准 (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中,发现涉嫌构成走私废物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见附件1),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中,认为本部门工作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见附件2),应当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发现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有关环境保护渎职等职务犯罪线索的,也应当将有关材料移

送相应的人民检察院。 二、移送程序及期限 (一)移送案件使用《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移送书见附件3)。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接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有关移送材料时,应当在《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上签字。签字时间即为接受移送案件时间。 (二)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移送案件之日起三日内,依法进行审查,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书面通知移送单位;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同时退回案卷材料。 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通知书有异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提出申请的单位。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作出处理。其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实施行政处罚;被退回的移送案件的有关责任人员属于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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