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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一、政策依据

《西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6号)、《西藏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操作规范(试行)》(藏政办发(2004)38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西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藏政发(2007)55号)、《西藏自治区申请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藏政办发(2014)133号)、《西藏自治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藏民发〔2016〕290号)

二、出台时间

2002年4月、2004年5月、2007年8月、2014年12月、2016年9月

三、保障范围

持有我区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凡持有我区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自治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经济状况即家庭收入状况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西藏自治区申请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规定的,均可根据户籍类别,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四、保障标准

2017年,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70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3311元。农村低保实施分类保障,即分为重点保障对象、特殊保障对象、一般保障对象三类。重点保障对象,是指低保家庭中因长期患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居民,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和残疾人,其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2931元;特殊保障对象,是指低保家庭中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其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2327元;一般保障对象,是指低保家庭中的其他成员,其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1613元。

五、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或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共同填写《西藏自治区城乡居民家庭救助申请表》及《西藏自治区申请救助居民家庭收入及财产查询授权书》(申请人不予授权的可拒绝接收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时须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下岗证、离退休证、结婚证、离婚证(判决书)、残疾证、学生证(入学通知书)、工资收入证明、病情证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证明、按有关政策领取一次性补助费(经济赔偿)的凭证或有关裁决判决材料

等。

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据实申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

2.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调查及核对机构依法开展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工作;

3.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二)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救助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2人以上调查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单位取证、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入户调查率要达到100%。

城镇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按其提出申请时前6个月内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家庭月人均收入;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按其申请前12个月内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家庭年人均收入。

(三)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家庭经济状况主要包括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1.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时期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家庭成员按照实际长期共同生活成员计算),包括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可支配收入。

(1)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所从事的主要职业及第二职业、其他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工资、加班费、各种奖金、各种津贴、补贴、稿酬等收入。

(2)经营性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及有偿服务活动获得的全部营业收入、销售收入扣除经营性支出后的净收入。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转包等收入;从事畜牧业、种植业、养殖业、采集、加工等农副业生产劳动所获得的纯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等社会服务业获得的纯收入。

(3)财产性收入。指家庭拥有的土地、房屋等动产或不动产所获得的收入。动产收入包括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储蓄存款利息、股利收入等;不动产收入包括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退耕还林还草等领取的一次性补偿金,房屋等财产租赁、出售所得等收入;因建设征地等原因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安置补助费、拆迁安置房屋货币补偿收入,用于购买(或重建)住房、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后剩余的部分。

(4)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对居民家庭的各

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离退休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赔偿收入,遗属补助费,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安置费),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继承性所得,赠与所得,保险收益,彩票收益,政策性补贴中属于生活补贴的部分(有明确规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除外,详见《西藏自治区申请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

(5)经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2.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货币财产包括现金、存款及有价证券、商业保险、债权等,实物财产包括车辆,房产,牧区家庭饲养的牲畜,古董或艺术品(祖传的除外)等其他有较大价值的财产。

(四)民主评议: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根据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结果,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或单位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填写《西藏自治区申请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意见表》,连同申请材料、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资料报县(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五)审批:县(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收到申请人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相关材料后,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及时出具《西藏自治区申请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函》,委托县(区)核对机构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县(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入户调查结果和核对机构出具的核对报告进行审批,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发给由自治区民政厅统一印制的《西藏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

六、申请人家庭及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一)家庭成员名下拥有机动车辆、大型农机具、大型施工机械等(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手扶拖拉机,两轮摩托车除外);

(二)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私有住房总计达到两套及以上(房屋累计建筑面积或人均使用面积低于有关规定标准的除外);

(三)城市居民私有住房面积超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规定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房屋面积超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规定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但确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除外);

(四)家庭成员名下有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厂房、酒店式公寓等;

(五)城市居民家庭成员人均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为西藏自治区上年度城市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以上;农村居民家庭成员人均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为上年度农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以上。

(六)家庭成员自费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在义务教育阶段进入私立高收费学校就读,家庭成员自费出国旅游、劳务的;

(七)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故不从事生产劳动的(在校就读的学生除外)或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

(八)因赌博、吸毒、酗酒等不良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九)故意拆分或合并户口,提供虚假证明,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形式故意放弃、转移、隐瞒生活权益和财产的;

(十)经县(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条件的情形。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说明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说明 一、政策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条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须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二、提标理由 (一)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今年自治区为民办实事困难群众救助项目任务之一并列入设区市绩效考评指标。根据3月27日全区社会救助工作会议要求,今年各市城市低保平均保障标准要达到550元/人.月以上,农村低保平均保障标准要达到3600元/人.年以上。此项工作是今年自治区为民办实事困难群众救助项目任务之一,并列入设区市绩效考评指标。2017年,我市城市低保平均保障标准为560元/人.月,农村低保平均保障标准为3440元/人.年。农村低保平均保障标准未达到自治区要求,需要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标准。 (二)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是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有关文件要求的措施之一。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发〔2017〕60号)“推动深度贫困地区农村低保标准尽快达到国家扶贫标准,加快实现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要求。2017年,我市深度贫困地区上林县、马山县、隆安县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3200元/ - 1 -

人.年,低于现行自治区扶贫标准线3300元/人.年。2018年,自治区扶贫标准线计划提高到3600元/人.年,为做好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工作,对无法通过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家庭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需要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标准。 (三)自治区要求我市今年建立城乡统筹的低保制度。根据全区社会救助工作会议部署,我市在今年要实现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的同城化,即统一各县(区、开发区)的城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目前我市执行两个不同的城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且城区(开发区)低保保障标准高于县,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需要将县的城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提高到与城区(开发区)一致。 (四)提标后2018年城乡低保资金仍可以保障。今年第一季度,中央、自治区下达我市上半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2.6626亿元(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包括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三项资金),县(区)年初结余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0.7539亿元(可统筹用于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各县(区、开发区)财政预算安排0.5711亿元,三项资金合计3.9877亿元。自治区下拨我市2016年下半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1.35亿元,2017年下半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1.4294亿元,今年下半年下拨给我市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将不会低于1.43亿元。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后,2018年4-12月预计支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如下: - 2 -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问题调查报告

关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问题调查报告一.前言 作为一名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大二学生,在大二暑假我们设计了一个关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问卷调查,为了真实地了解现在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人们生活的影响、以及此制度的现状和问题,我们对这次问卷调查的结果和数据进行了汇总和分析,在汇总和分析中凭借我们自己对社会保障和低保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得出我们的分析报告。 此次居民最低社会保障制度问卷调查于2012年七月中旬至九月初进行,进本形式为由小组成员分别携带等比例的部分问卷回到自己的家乡(涉及4个地区,包括:重庆,甘肃,江苏,河南)。其中因为有城镇也有农村,所以问卷参与者包含多种人群。获取到所有问卷之后,在九月初开学之后,携带问卷回到学校小组成员进行了汇总和分析。 二.城乡低保工作的开展情况 (一)基本情况。截止至2012年9月份,我们总共收集了300份有效问卷,经过统计分析得出,300个接受调查的人中有城乡低保的是90人,占30%。其中:城市低保对象是22人,占所接受调查的城镇人口的9.65%;农村低保对象是47人,占所接受调查的农业人口的6.5%。 (二)低保对象构成情况。城市低保对象中,男性4872人,占50.4%,女性4789人,占49.6%。18岁以下2138人,占22.2%,18至59岁6485人,占67.1%,其中18岁——45岁的青壮年3817人(不含重残、重病和在校学生),占39.51%,60岁以上1038人,占10.7%。“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人员)人员382人,占4.0%,在校学生和学龄前儿童

2401人,占24.8%,患重病45人,占0.5%,一、二级重残535人,占5.5%,征地农转非712人,占7.4%,三峡移民418人,占4.3%,水库移民456人,占4.7%。农村低保对象中,男性12749人,占50.2%,女性12653人,占49.8%。18岁以下2323人,占9.1%,18岁至59岁6017人,占23.7%,60岁以上17062人,占67.2%,“三无”人员34人,占0.13%,在校学生和学龄前儿童1275人,占5.0%,患重病197人,占0.77%,一、二级重残5541人,占 21.8%。 三、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现状 2007 年7 月,随着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的下发和中央财政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补助的下拨,全国性的农村低保制度得以确立,这标志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开始进入了中央政府主导下迈向城乡一体的全新阶段。 (一)保障范围逐年扩大。 全国低保的救助面正在逐步扩大,从1992 年347 万人增加到2008 年的6641 万人,低保制度救助的城乡人群在不断的增长,而且增长的比例还是比较大的。 1.城市低保。截止2009年底,全国城市低保对象为2347.7万人,城市低保覆盖率(城市低保对象人数占城市居民总人口的比率)为5.6%,已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走上了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2.农村低保。截止2009年底,全国农村低保对象为4759.3万人,农村低保覆盖率(农村低保对象人数占农村居民总人口的比率)为6.6%,同时取消了人数控制指标,目前正处于从“低标准、广覆盖”向应保尽保的过渡阶段。

2020年住房保障政策解读

2020年住房保障政策解读 一、城镇住房保障的概念 城镇住房保障是指政府或企业通过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及发放租赁补贴和给予政策支持等方式,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及新就业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提供救助和扶持,以保障其享有基本的居住条件。 二、住房保障的范围 我市住房保障范围主要包括: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引进人才,以及其他需要住房救助的特殊困难家庭等七大类保障群体。 三、住房保障对象的具体条件 住房保障对象的具体条件由市县政府制定。市区2020年住房保障对象的具体条件: (一)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人须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其他共同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在本市实际居住且取得本市《居住证》。 2、收入限制标准。 低保家庭:全体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均享受城镇低保; 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在10800元(含)以下;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在27000元(含)以下。 3、住房限制标准:低保、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在本市无住房且租房居住。 4、家庭成员不得拥有机动车辆(两轮、三轮摩托车和残疾车除外)和经办企业(能证明实际收入少于限制标准除外)。 (二)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 1、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在本市实际居住且取得本市《居住证》; 2、具有全日制大中专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五年; 3、申请人年收入在31400元(含)以下;

4、在本市无住房,或父母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租房居住; 5、在市区就业并连续缴纳社保1年及以上; 6、申请人不得拥有机动车辆(两轮、三轮摩托车和残疾车除外)和经办企业(能证明实际收入少于限制标准除外)。 (三)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1、年满18周岁,在本市实际居住且取得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城镇户籍人员; 2、家庭人均年收入在27000元(含)以下; 3、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市无住房,且租房居住; 4、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申请时剩余合同期限满1年),且在本市城镇连续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3年及以上; 5、申请人不得拥有机动车辆(两轮、三轮摩托车和残疾车除外)和经办企业(能证明实际收入少于限制标准除外)。 (四)引进人才 1、具有市人社局出具的引进人才证明; 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市无住房; 3、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一年(含)以上,且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含)以上。 (五)需要住房救助的特殊困难家庭 1、申请人须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其他共同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在本市实际居住且取得本市《居住证》。 2、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或家庭遭遇重大变故,致使家庭实际收入低于人均27000元。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 4、家庭成员不得拥有机动车辆(两轮、三轮摩托车和残疾车除外)和经办企业(能证明实际收入少于限制标准除外)。 需要住房救助的特殊困难家庭根据核定后的实际收入不同,分别比照低保、低收入、中

统筹城乡发展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统筹城乡发展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作者:中央党校地厅班扩大内需和经济发展专题第七课题组 党的十六大首次提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为解决“三农”问题、缩小城乡差距指出了方向,拉开了我国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战略的序幕。8年来,成都、重庆等统筹城乡发展综合试验区在探索中快速推进。与此同时,全国各地也都在积极落实统筹城乡发展战略,并取得了明显成效。随着各项改革的深入推进,统筹城乡发展面临许多新的矛盾和问题,为此,课题组在调查研究当中对此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在此 基础上提出了若干对策与建议。 统筹城乡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城乡贫富差距拉大。从增幅来看,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贫富差距呈进一步扩大趋势。有关数据显示,城镇居民2009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比2003年增长了103%,增加额高达8703元;而农村居民2009年人均纯收入比2003年仅增长96%,增加2531元。200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3.23倍,2009年则扩大到3.33倍。青海省2003—200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6732元增加到12692元,增长了88%;而农民人均纯收入从1817元增加到3346元,仅增长84%;收入差别从4915元扩大到9346元,差距越来越大。 人口流动加快,城市功能压力加大。有关数据显示,进城农民工由2004年的1亿增加至2008年的1.4亿,年均增长10%,2006、2007、2008年增幅分别为11%、14.5%、15.1%,农村人口流动呈加快趋势。同时,近几年我国大学生毕业人数逐年递增,2007、2008、2009年分别新增大学毕业生495万、559万和611万,2010年预计新增700万,就业形势更加严峻。加之城市提供就业机会的增速较慢,城市功能面临着进城农民工和毕业大学生双重压力的考验。这种状况如果长期得不到解决,很 可能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财政资金投入不足,农村公共服务落后。目前,在教育、医疗、培训、就业等方面,国家对农村的资金投入明显不足。由于基础教育薄弱、师资队伍素质偏低等,农村地区的教育条件普遍比较落后。2009年全国财政预算内教育拨款总数达3114亿元,其中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拨款为990

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

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 民发〔201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工作,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结合各地的实践经验和做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深刻认识规范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重要意义 低保标准是城乡低保制度的关键环节,是界定低保范围、核定低保对象、确定补助水平以及安排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近年来,各地按照《条例》和《通知》要求,在科学制定和调整低保标准方面不断探索完善,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从全国情况看,城乡低保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工作还存在一些需要规范的问题。如,一些地方缺乏必要论证和科学测算,简单参照扶贫标准或全国平均低保标准来制定和调整低保标准,难以真实反映当地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甚至导致保障面过宽而影响了低保对象劳动就业的积极性;还有一些地方没有及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随着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适时调整低保标准,影响了低保制度实施效果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力度。为确保城乡低保制度平稳运行,真正发挥好最后一道社会安全网的保障作用,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规范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作为当前健全完善城乡低保制度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二、准确把握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关于“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低收入者收入明显增加”和“实现城乡社会救助全覆盖”的总体要求,以《条例》和《通知》为根本依据,以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核心目标,不断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的科学化、精细化和规范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必须结合当地社会救助事业发展实际,不断完善和创新机制。要坚持科学性原则,以维持当地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消费品支出数据为基础,科学测算,充分论证;坚持合理性原则,统筹考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需要、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使城乡低保标准与失业保险、最低工资、扶贫开发等政策标准合理衔接;坚持动态性原则,建立和完善城乡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并随着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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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九城区低保户从每人每月5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80元;四县(市)从每人每月46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05元。九城区低保边缘户从每人每月31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55元;四县(市)从每人每月25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95元。 篇章2:城乡低保标准文档【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 1.城市低保标准:九城区从每人每月5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80元;四县(市)从每人每月46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05元。 2.农村低保标准:九城区从每人每月31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55元;四县(市)从每人每月25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95元。 1.城市低保边缘户标准:九城区从每人每月540元-648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80元-696元;四县(市)从每人每月465元-558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05元-606元。 2.农村低保边缘户标准:九城区从每人每月315元-378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55元-426元;四县(市)从每人每月255元-306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95元-354元。 篇章3:城乡低保边缘标准文档【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

什么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范文最新推荐------------------------------------------------------ 什么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对象是以下三类人员: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金保工程是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以中央、省、市三级网络为依托,支持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经办、公共服务、基金监管和宏观决策等核心应用,覆盖全国的统一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电子政务工程。 其内涵可以简要概括为“一二三四”四个字: “一”是一个工程,指在全国范围建设一个统一规划、统筹建设、网络共用、信息共享、覆盖各项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的电子政务工程; 劳动争议即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而发生的纠纷。我国劳动争议的诉讼以仲裁为前置程序。劳动争议的诉讼制度自1996年恢复以来,先后出台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法》以及一系列法律、 1 / 2

法规、部颁规章和司法解释,已初步形成了我国劳动法的部门法体系。但是,由于我国劳动法系起步较晚,加之近几年劳动争议发案率高,审判人员的素质要求明显凸现出来。 笔者在劳动争议诉讼代理中,常遇到某些尴尬,让人啼笑皆非。 王某是某建筑公司农民工,1998年因工负伤,被劳动行政部门依法鉴定为九级工伤。经劳动争议仲裁后,于同年9月向某法院起诉。一审庭审中,审判人员面对工伤鉴定不予认可,要求职工出示法医鉴定。因无法医鉴定,被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职工上诉后,二审审判人员同样要求职工出示法医鉴定,职工去找二审法院主管领导,该领导说“法官让你拿法医鉴定你就去做一个嘛。” 王某是某牛奶厂职工,该厂先后在三次调整工资中,均以种种理由拒绝为其增资。王某不服,经仲裁后向某法院起诉,该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其起诉,理由是王某与牛奶厂

2020年城乡低保调研报告

2020年城乡低保调研报告 一、城乡低保存有问题 城乡低保是一项群众拥护的民生工程,但因为规章制度不健全, 操作不规范,管理服务不到位等问题仍有一些不同水准存有,影响了 城乡低保工作的展开,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人情保和关系保在农村个别地方存有。村社区干部家属或亲 朋好友参保的现象不同水准的存有。 二是低保管理不够规范,低保对象确定办法有待进一步提升。在 审核低保对象时有的村社区没有参照低保条件规定和经过集体研究, 而是由个别干部确定并且存有未公示或公示时间不够就上报。农村低 保对象的公开和评议环节规范不够。 二、存有问题表现形式 1、按规定低保资金的管理首先由个人申请,然后由村委会、居委 会初审,群众评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级民政部门审批, 然后由村委会、居委会公示,由乡镇民政部门发放资金。但是在具体 操作过程中存有着某些不合理的因素。一是有的村干部暗箱操作,不 按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实行申报、审核和公开评议,由村社区干部随意 指定低保对象或者没有按照低保标准去认真核实,而是草率估计,随 意填报,不通过村民评议,直接为亲友办理低保,存有不坚持原则, 以权谋私,优亲厚友的廉洁风险。 2、因为低保名额有限,在同一水平线的贫困户很难分别谁最困难,虽然绝大部分村低保对象评得比较准确,但也有小部分村群众有意见,主要表现为:一是认为自己比别人更困难,却没有得到保障;二是认为 自己虽比个别保障对象更困难,但保障人口却比别人少。存有与村社 区干部走得近点的优先办理低保得好处的廉洁风险。

3、村社区明知低保对象死亡或已经达到取消条件而不取消,有索 取好处任其继续领取低保的廉洁风险。 三、问题原因分析 部分乡、村、社区干部党性原则不强,没有理解到收受、索取好 处费的不当之处。对办理低保送人情认为是小事一件,不知小错持续,大错就不远了,违纪违规发展下去就是违法,贪小不解决,就会贪大,等贪大了被抓起来就悔之晚矣。 四、问题治理措施 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低保制度,规范低保工作管理,增强基层低 保队伍建设,提升基层低保工作人员素质,持续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 质量,把深入民心的民生工程落到实处。对此提出以下建议: 1、建立一支高素质队伍。增强对低保工作人员的工作培训,持续 提升政策业务水平。乡民政服务中心会同村社区增大低保政策的宣传 力度,使低保工作更加规范化。坚持做到公开保障政策、对象、标准 和资金“四公开”。 2、重视低保资金补助标准问题。在合理适度范围内适当提升确实 丧失劳动水平的老、弱、病、残的低保户补贴标准,扩大低保户的覆 盖面,对村社区不下户数指标,确保应保尽保。 3、建立城乡低保户定期报告制度。既要即时掌握已领取低保家庭 的收支变化情况,也要掌握因病致贫等的家庭情况,以便即时上报调 整低保对象;确保城乡居民符合条件的应保尽保,不符合条件的坚决清退。 4、尽快制定并出台《低保工作岗位责任过错追究制度》,增大低 保工作岗位责任过错追究的力度。民政服务中心对低保对象造假骗保的,应立即停发低保金,并追回发放的款项。乡纪委要增大执纪问责 力度,会同乡民政服务中心增大对低保办理对象的办理整个过程实行 抽查。对低保办理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增大问责力度实行处罚。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范文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范文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范文1 尊敬的民政部门领导: 我是xx区xx村2组1号户主xxx.因家庭经济贫困,特写此申请。现将我家具体情况详细介绍如下,交由领导审查。 本人家中现有2名成员,我今年将满60岁,妻子xx59岁,家中现有耕地10.2亩,有3个女儿均已成家。20xx年本人因劳累导致胃穿孔而住院手术,此后身体状况一直欠佳,年龄的增大让我感觉地上的农活已经有些力不从心。老伴曹玉清5年前,有一段时间咳嗽不止,被诊断为肺结核,经过1年治疗有所好转。但仍然时有反复,尤其每年冬天病情沉重,地上的`农活只能由我一力承担。20xx年再次入院检查治疗,最后确诊为慢性支气管炎和肺源性心脏病,这无疑等于是雪上加霜。医生建议长期住院治疗,但治疗近月余后,最终因为家中收入微薄又无处借贷而出院回家休养。只能在病情实在严重,无法可想时,间断去诊所打吊针以缓解病情,稍微好一些再回家休息调养。这样的情况已经持续3年有余,虽然经常去医院诊所,但老伴的病仍有一天天加重的趋势。 我是本乡的老党员了,又是退伍老兵,平日总是想着尽量不要向政府领导求助,毕竟现在虽然经济发展迅速,但仍然有很多人生活还很不好。可是,最近几年,因为老伴病重,一个人忙里忙外,还要照顾病人,自己身体也日渐衰弱,尤

其是收入好点儿的经济作物已经没有能力侍弄,家庭经济状况非常不好。今年夏天雨水较多,我家房屋因为建成已久,后院东墙发生侧倾,我心中着急却无力请人修补,只好搬了些杂物支撑,其它房屋也均有不同程度损坏,现在只能勉强住着,想要修补,却有心无力。 鉴于上述情况,无奈只能向政府寻求帮助。在此陈述家中困难,恳请各位领导审查,申请为我和妻子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以补贴生计。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20xx年10月15日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范文2 xx社区: 本人今年39岁,系xx县xxx镇居民20xx年下岗,至今未安排工作,目前,在哇赛乡当临时工,无固定工作,一家3口租住面积20平方米的房屋,全家月收入500元,家中生活特困难,20xx年9月15日生一女孩,特申请低保! 我家情况是:本人今年39岁,没有固定工作,做短期临时工,月收入500元,再无其它收入。 妻,更桑拉姆,今年30岁,无工作,无收入; 长女,闹吾吉,今年12岁,在上学。 由于人收入低,妻子无工作,无收入,现生活举步艰辛,

低保政策

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解读 1、哪些人可以享受低保,怎样申请? 申请享受低保必须是持有重庆市户口的居民,而且还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是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要求。三是家庭生活水平不能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委托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代为递交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低保申请后,采取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地索证、民主评议、集体研究等形式进行审核,报区县民政局审批。 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后,按照材料审查、入户抽查、评审会审议、审批前公示、作出审批决定的程序,作出低保申请家庭是否享受低保的决定。 2、为什么申请享受城乡低保必须按照户为单位,而不以个人为单位? 按照我国《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凡依法形成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赡养、抚养、扶养的法定义务”的规定,低保救助必须按照家庭户申报,不能以个人名义申报。《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也规定低保应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提出申请。同时,根据《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规定,两种人群可分户计算申请低保:家庭人均收入在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长期卧床不起的重病人员可与其父母、兄弟姐妹分户计算(分户计算不是指将户口簿的分开,是指分开计算申请享受低保)。 3、你如果是行动不便的老人、残疾人,无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儿童等特殊人群,如何申请低保? 行动不便的老人、残疾人,无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儿童申请享受低保待遇,有监护人、代理人的,由监护人、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申请;无监护人、代理人的,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以户主的名义代为申请。 4、老年人、残疾人,是否就一定能享受低保?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以家庭为单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才能申请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不是所有老年人、残疾人均能享受低保。

中国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研究

中国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研究 摘要:城乡发展失衡、差距日趋扩大,已经成为当前我国经济生活中存在的突出矛盾之一。十八大报告提出: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城乡发展一体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本文立足于我国城乡发展的现状,结合国内外发展经验,运用国内外先进理论基础,全面剖析我国统筹城乡发展面临的问题,贯彻党的政策,提出较为适合的发展策略。 关键字:统筹;城乡发展;战略研究 Chinese urban and rural development of the Strategic Research Yang Hailin1,LIANG Zhi1,MA Jie2,LIANG Xiao3,LIU Xi-kun4,ZHAO Hai-ming1, Wei Tong-jie5,Peng Huan6 (1. College of Environment Engineering,Xuzhou Institute of Technology,Xuzhou 221111; 2.College of Adult Education,China University of Mining And Technology,XuZhou 221008; 3.School of Economics,Shangha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Shanghai 200433; 4.Water Affairs Bureau of Xuzhou,XuZhou 221018; 5.Huarui College Xinyang Normal University, Xinyang 464000; 6.Beijing Wigo Times Technology Co., Ltd.,Beijing 10075) Abstract: The imbalance between rural and urban development, the gap is widening, has become China's economic life, one of the prominent contradictions exist. Eighteen report: agriculture and ru ral farmers to solve the problem is the party's work priority, integration of urban and rural develo pment is to solve the " three rural" issue a fundamental way. This article is based on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urban and rural development, development experience at home and abroad, the use of advanced theoretical basis, a comprehensive analysis of the problems faced by urban and rural dev elopment, implement the party's policy, put forward a more suitable development strategy. Keywords: co-ordination ; rural development ; strategic research 一、统筹城乡发展研究背景 中国现在经济总体发展速度较快,但城乡,地域之间发展不平衡。城市逐步向强势发展,大中城市数量增长较快,城市文化水平较高,城市经济增长速度较快,而农村分布散乱,文化水平普遍偏低,经济增长缓慢。城乡之间发展差距越来越大。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兴国之要,发展仍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1-2]。所以,我国的经济发展成为建设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关键问题。而发展经济就要意识到城市与农村问题的存在,由此可见,统筹城乡发展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三步走”实现现代化的必然要求[3]。党的十八大报告中还提出:“两个凡是”的要求,这“两个凡是”从尊重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权利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充分体现了党的群众路线,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为了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筑牢国家繁荣富强、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幸福安康的物质基础就是要推动城乡协调发展,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国外统筹城乡发展现有经验成果 各国关于城乡发展关系的理论研究在广泛的领域和开拓的视野中发展并取得了相

沈阳城乡低保新政解读文档

2020 沈阳城乡低保新政解读文档 Document Writing

沈阳城乡低保新政解读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20xx-20xx沈阳城乡低保新政策解读 6月24日,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从沈阳市政府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7月1日起,沈阳将执行新的城乡低保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九城区低保户从每人每月5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80元;四县(市)从每人每月46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05元。九城区低保边缘户从每人每月31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55元;四县(市)从每人每月25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95元。 城乡低保标准 1.城市低保标准:九城区从每人每月5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80元;四县(市)从每人每月46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05元。 2.农村低保标准:九城区从每人每月31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55元;四县(市)从每人每月25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95元。 1.城市低保边缘户标准:九城区从每人每月540元-648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80元-696元;四县(市)从每人每月465元-558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05元-606元。

2.农村低保边缘户标准:九城区从每人每月315元-378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55元-426元;四县(市)从每人每月255元-306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95元-354元。 城乡低保边缘标准 1.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九城区从每人每月38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20元;四县(市)从每人每月33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60元。 2.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九城区从每人每月62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95元;四县(市)从每人每月56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35元。 低保申请条件及发放标准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城乡低保金年增8503万元 截至目前,沈城共有城乡低保对象8.32万户13.76万人,占全市户籍人口的1.9%,其中城市低保户5.02万户7.82万人,农村低保户3.3万户5.94万人。月发放保障金3891万元,月人均救助额283元,其中城市低保月人均救助额407元,农村低保月人均救助额120元。 此次提标城市低保标准提高7%以上,农村低保标准提高12%以上,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平均提高10%以上。提标后,城乡低保对象将增加0.99万户1.68万人,月发放保障金增加648万元,年发放保障金增加7776万元,将达到5.61亿元。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年发放保障金增加726.83万元,全年将

论我国城乡统筹发展现状及趋势

论我国城乡统筹发展的现状及趋势 刘鑫华-----20070802036 摘要:城乡统筹发展是我国当前面临的一项战略决策,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局。加强农业基础地位,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应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长的效机制,形成城乡经济发展一体化新格局。改变我国典型的城乡分割、经济发展不平衡,城乡差距大,城市乡村二元社会结构,以形成城乡统筹发展的新格局,其中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需要处理好许多矛盾和问题。 关键词:城乡统筹;区域发展;城乡分割;二元结构 统筹城乡地区协调发展,是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内容。农村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中国现代化建设全局的一个重要部分,也是城镇化健康发展的保证。只有农村现代化建设保持相应水平,具备保持良好的基础,城镇化才能得以持续稳步发展。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是中国特色城镇化的必由之路,是解决城乡二元结构、缩小城乡差别的战略决策问题,是由中国的国情决定的。 一、城乡统筹的涵义 (一)城乡统筹的概念 城乡统筹发展是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以新农村建设为核心的城市化发展新思维,而选择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的时机,则取决于市场机制和现有城市发展水平两大动力系统的完备程度。城乡统筹是一种注重城乡协调发展和均衡发展、注重城乡之间和人际之间公平与和谐的一种发展理念、发展观和政策导向。城乡统筹是一种注重城乡协调发展和均衡发展、注重城乡之间和人际之间公平与和谐的一种发展理念、发展观和政策导向。 (二)城乡统筹的理论 美国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家获得者刘易斯认为,在发展中国家存在着突出的二元经济结构问题,即城乡二元结构问题。如果城乡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存在很大差距,就会影响到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并带来诸多问题。他研究了二元经济结构问题,提出了工业化带动论。主张以现代部门扩张为主,现代部门和传统部门互联互动并且循环往复,不仅能推动和促进二元经济转变为一元经济,而且能推动和促进不发达经济转变为发达经济。 二、我国城乡统筹发展的意义 城乡统筹发展,是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六大提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突破我国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所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高度重视我国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问题,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城乡统筹发展体现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城乡统筹发展是实现城乡经济良性循环的必然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和关键所在。 三、我国城乡统筹发展现状及主要问题 (一)、经济方面 从我国的城乡现状看,城镇和二、三产业总体规模偏小,经济实力和城市功能不强,对农村辐射带动能力明显不足。城乡差距仍然过大,广大农村资金较为匮乏,投入严重不足,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够。农村居民消费明显低于城市居民消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有持续扩大的趋势,局部地区的城乡贫富差距已经进

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低保 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98号 《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已经2013年2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26日起施行。 省长刘伟平 2013年2月24日 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改善民生,维护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常住居民家庭实行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 第三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和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协调工作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评议公示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二章保障标准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指导性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行、用等费用,参照省上指导标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最低活保障标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及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分类施保。 一类保障对象:因主要劳动力亡故或者重度残疾,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因家庭成员常年患重特大疾病,经济负担沉重的家庭;因意外事故或者家庭变故,造成生活水平接近农村“五保户”的单亲特困家庭。 二类保障对象:因家庭成员病残等原因造成劳动力缺乏、不能外出务工的家庭;因病、因学等原因造成支出负担沉重,影响基本生活的家庭;生活明显困难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和单亲家庭。 三类及以下保障对象:因其他原因造成收入较低,在当地属于明显困难的家庭。 三类及以下保障对象由市(州)、县(市、区)确定。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纳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给予补助。省人民政府制定一、二类保障对象指导性补助标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三类及以下对象补助标准。 第九条家庭生活水平高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其他不符合规定的,不得纳入保障范围。

城乡低保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当前城乡低保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我国是个贫富分化比较严重、困难人群基数较大、发展不平衡的国家,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尤其是低收入、困难群体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于维护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近期,长寿区纪委、监察局会同区民政局对长寿区城乡低保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了调研,结果显示,当前长寿区低保工作基本实现了程序化、制度化和公开化,但是,也发现低保工作在实践中、操作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应当引起重视。 一、长寿区低保工作概况 为彻底改变城乡低保管理混乱局面,切实贯彻“应保尽保、不应保不予保”原则,长寿区从2010年初开展规范城镇低保管理,年底全区城镇低保对象由原来的23686户54522人降到2948户5367人,低保人数比例由原来的25.41%降到2.50%。截止2012年6月,全区城镇低保4086户6859人,占城镇人口比例为2.36%;农村低保户15326户24226人,占农业人口比例为3.54%。总体来看,全区已经初步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不应保不予保”,推进了全区低保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低保政策的实施已经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二、当前低保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低保资格审核有待科学化 在低保对象资格审核中,家庭收入是一项关键考量指标。然而,操作上的种种制约因素给查实申请者真实家庭收入带来了很多困难。诸如:城镇居民失业者是否存在着隐性就业无法得知;一些做小生意或打零工的居民实际收入是多少无法统计;社区邻里间往来不多、彼此不了解,真实收入难以得到印证;农村居民的种养殖收入、务工收入、临时收入难以准确核算;有些人为了骗取低保名额而故意隐瞒收入等。上述因素造成了在低保资源有限的情况下,难以认定家庭困难且条件相差不大的申请者到底谁该吃低保。此外,按规定,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发生变化时,户主应当主动向村(居)委员会报告变化情况,但实际上很少有人会主动上报,加上审核工作滞后,难以完全实现“应退尽退”。 (二)村(居)低保管理有待规范化 一是受保人资格认定管理过程中存在走过场等不尽责现象。有些村(居)未按听证政策要求,选取的听证人员不具备代表性,造成听证评议效果不佳,部分群众认为听证只是个形式。二是违背了低保按户申报的原则。低保是一种有限的民生资源,在低保工作实践中,如果完全按照以户为单位吃低保为原则申办低保,往往一个村的低保指标覆盖不到多少户,于是为在指标范围内让更多困难人员吃上低保,往往采取将重病、重残等特殊人员单独提出来吃低保,以减少特殊人员因未吃低保而导致的上访问题。 (三)基层民政工作人员压力有待转化 一是基层民政干部工作量大。在农转城推行过程中,为了加快工作推进,有些部门和人员给农转城人员许诺转户将享受更高标准的城镇低保,造成很多农转城人员为了吃上城镇低保而不断纠缠基层民政干部,给他们造成很大的压力;同时在城镇化过程中,低保户人户分离现象逐渐增多,也给基层民政干部增大了救济工作难度。 二是低保工作人员不足。随着低保管理程序的日益规范,镇村两级从事民政工作的专职人员不仅要负责入户调查、听证评议、三次公示、到期低保家庭的变更和续保等环节中大量表册的填写、信息录入、资料查询等事务性工作,而且还要处理由于各种原因未吃上低保群众的上访、投诉等突发性工作。这种“程序环节多、信息处理量大、群众诉求强、社会关注度高”的工作现状使得工作力量不足的问题日益凸显。 三是低保工作经费不足。通过走访,镇村干部普遍强烈要求上级拨付低保工作经费。村干部认为入户调查费用、召集群众参加低保听证费用、各种表册的打印费用等都需要村委会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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