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水库从事水产养殖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分析

水库从事水产养殖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分析

水库从事水产养殖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分析
水库从事水产养殖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分析

2013年第1期(第41卷)黑龙江水利科技

Heilongjia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Water Conservancy No.1.2013(Total No.41)

文章编号:1007-7596(2013)01-0021-02

水库从事水产养殖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分析

李光辉,于海波

(密山市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黑龙江密山158300)

摘要:黑龙江省《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水库从事水产养殖水

资源费征收标准规定存在用水定额不配套、缺少核定水面面积规定问题,应修改为按水库水位对应面积方法征收水产养殖水资源费。

关键词:水库;水产养殖;水资源费标准;面积方法;修改建议中图分类号:TV697.4

文献标识码:B

Levy Standard Analysis for Water Resources Fee of Reservoir Aquiculture

LI Guang-hui 1and YU Hai-bo 2

(Mishan City Water Affair and Management Office ,Mishan 158300,China )

Abstract :Notice on adjusting levy standard of water resources fee and relevant problems ,issued by Heilongjiang Province management department ,exists some problems ,such as water-use quota incompatibility ,lack of calculating method for water area.It is suggested that water resources fee for reservoir aquiculture should be levied according to water surface area.

Key words :reservoir ;aquiculture ;water resources fee standard ;area levy method ;suggestion [收稿日期]

2012—10—17[作者简介]李光辉(1969—),男,黑龙江密山人,助理工程师;于海波(1971—),男,黑龙江密山人,助理工

程师。

2010年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1]

(黑价联[

2010]46号)(以下简称《通知》),这是我省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快发展现代水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合理开发、有效利用、科学管理、有效保护水资源,有利于充分发挥水资源要素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的基础性、导向性作用,实现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但《通知》中对水库从事水产养殖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规定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进一步研究和补充。

1

水库从事水产养殖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规定存在的问题

1.1

用水定额不配套

《通知》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取用水资源从事

农业生产的,在我省《用水定额》(或限额)内取用水免收水资源费。超《用水定额》

(或限额)部分缴纳水资源费”

。是否超《用水定额》(或限额)是依据我省2003年发布的《用水定额》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DB23/T727—2003)[2]中所列农业用水项目的用水定额确定的,但在《用水定额》中没有规定利用水库

12—

贵州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贵州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 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江河、湖泊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水资源费。农业灌溉用水、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和月取水总量在50立方米以下的,不征收水资源费。 ??? 第三条省、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水资源费由取水工程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征收;界河上取水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工程管理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有争议的,由界河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界河双方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 第五条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依本办法附表规定执行。 ??? 第六条水资源费按季征收。取水单位必须在接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缴费通知书后10日内缴纳水资源费。 ??? 第七条企业单位缴纳的水资源费可计入生产成本;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驻军部队等缴纳的水资源费,可从包干经费、预算外资金中列支。 ??? 第八条取水单位必须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安装量水设施,并加强管理,出现故障应及时修复,保证量水设施的正常运行。

??? 第九条实行计划用水。取水单位必须在每年初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季、月取水计划,经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及取水单位的实际情况核准后下达取水计划。未报送取水计划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下达取水计划。 ??? 第十条在水资源发生特殊紧缺时,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生活用水优先的原则,可临时调整取水单位的取水计划,取水单位必须服从。水资源特殊紧缺状态消除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恢复原取水计划。 ??? 第十一条厉行节约用水。取水单位应当采用节约用水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并采取有效措施,抑制水资源的浪费。 ??? 第十二条对水资源费实行总额分成分级管理。省提成总额的10%;地(州、市)提成总额的20%;县(市、特区、市辖区)留成总额的70%。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季度末后10日内分别上缴省、地(州、市)提成的部分。 ??? 第十三条水资源费是水资源的专项资金,按预算内资金管理,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储存,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用款计划,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安排使用。??? 第十四条水资源费的使用,应本着"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 (一)水资源的考察、科研、调查评价及基础工作; ??? (二)水资源的利用规划、中长期供求计划、普查勘探、动态观测及水质监测;??? (三)水资源的保护;

市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市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市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市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强化水资源费征收,规范水资源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凡直接从阳泉市范围内的河道、泉口、水库及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或者个人,除下列情形外,均应缴纳水资源费。 (一)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直接从河道、湖泊、泉口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从事农业生产的(不包括经营性林场、苗圃及养殖),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七)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及水利工程供水企业供居民生活用水(我市范围内所有学校、幼儿园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对待)的取水量,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二、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三、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水利工程供水企业(包括水库、水塘、集中供水工程、机电灌站等)直接或间接给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及各类经营性用水单位或个人的供水,如现行水价中未含水资源费,可由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和水利工程供水企业直接按晋价商字[]266号规定的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和标准向用水户代征(开具水资源费专用票据),进入水资源费专户。 四、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取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一)用水定额内的水量部分,水资源费按照不同的取水类型,执行以下收费标准: 取水水源 取水类型 收费标准(元/立方米) 地下水 (含矿泉水、地热水) 自备水源 1.00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 0.50 水利工程供水企业 0.50 采矿排水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 财综[2008]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水利(水务)厅(局),长江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淮河水利委员会、海河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委员会、松辽水利委员会、太湖流域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二00八年十一月十日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资源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 第四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水电厂和火电厂)和个人,除按《条例》第四条规定不需要申请领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外,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对从事农业生产取水征收水资源费,按照《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第六条按照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量分配方案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水资源费。 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的调水,水资源费的征收机关和资金分配,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审核同意后执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流域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审批确定。 第七条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委托征收应当以书面形式授权。 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水资源费的,不得再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八条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水利部备案。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同财政部、水利部制定。 第九条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002年2月28日省政府135号令发布实施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或者河流、湖泊、水库取水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农业灌溉、农村非经营性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第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县级以上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作好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征收。日取地表水4万立方米以上或者日取地下水2万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和个人的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水资源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设区的市与县(市、区)征收权限的划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分区域实行不同的水资源费最低限制标准,具体限制标准由省财政,价格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执行。 (二)经批准在地下水超采区取地下水的,按当地地下水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三)矿坑生产和建设工程施工抽排地下水的,按当地地下水征收标准的20%征收; (四)自备水源的征收标准高于公共供水的征收标准; (五)优质水的征收标准高于微咸水等劣质水的征收标准。 第六条水资源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设区的市水行政 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原则提出方案,经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省水行 政主管部门委托征收的水资源费标准,按取水口所在地的征收标准执行。 第七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取水许可有关规定取水。无取水许可证取水的,除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按征收标准的3倍征收水资源费。

水资源收费标准[1]

附件: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 一、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以下简称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费用是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向委托方收取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技术服务费用,属于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由大纲编制费、资料整理费(不包括资料购买费)、分析计算费、印刷费、交通费、差旅费等费用组成,不包括专题研究费。 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包括以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类别和论证等级为主要因素的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和以建设项目投资规模为主要因素的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两种。报告书编制费用根据本核算方法确定。 三、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 1.以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类别和论证等级为主要因素的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简称方法1):以水源类别和论证等级核算基价基础,乘以行业调整系数和投资规模调整系数确定。核算基价和调整系数分别见表1和表2。其中,以污水再生利用和以矿坑排水为取水水源的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分别参照以地表水为取水水源的和以地下水为取水水源的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执行;以混合取水为取水水源的报告书编制费用按混合水源中论证等级最高的取水水源报告书编制费用乘以调整系数1.2计算。 该方法适用于论证工作量及论证难度等因素与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关系不密切,报告书编制费用主要取决于水源类别和论证等级的建设项目。 2.以建设项目投资规模为主要因素的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简称方法2):以投资核算基价为基础,乘以行业调整系数、论证等级调整系数和水源调整系数确定。核算基价和调整系数分别见表3和表4。其中,投资规模是指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额。 该方法适用于论证工作量及论证难度等因素与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类别和论证等级关系不密切,报告书编制费用主要取决于投资规模大小的建设项目。 四、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以方法1为主,如采用以上两种方法计算论证费用相

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6号) 《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6月24日第6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鹿心社 2013年7月8日 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江西省水资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前款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日取地表水10立方米、地下水5立方米以下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五条申请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材料。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取水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取水并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申请人应当在办理取水申请的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向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第六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一)下列取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 1.跨省河流、省际边界河流日取水量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限额以下、3万立方米以上的; 2.工业和城镇生活日取用地表水10万立方米以上、农业灌溉设计取用地表水流量每秒10立方米以上、水库设计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的; 3.取用地下水,日取水量5000立方米或者年设计取水量100万立方米以上,其中取用矿泉水、地热水日取水量在20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年设计取水量40万立方米以上的; 4.水电站总装机6万千瓦以上、火力(含生物质能)发电总装机30万千瓦以上的; 5.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取水或设区的市之间有争议的取水。

通知格式

德城区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责令停止违法凿井施工行为通知书 : 你单位未向德城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凿井许可,在未办理任何法定手续的情况下,在私凿深井,违反了《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和第二十二条:“未取得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条件的,申请人不得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规定。 依据上述法规规定,你单位所凿深井未办理凿井许可审批手续,系违法违规行为。接此通知后,你单位必须立即停止凿井施工,听候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如继续违规凿井,我们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望你单位接此通知后,严格按法规执行。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

德城区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关于提供相关取用水资料的通知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第七条规定,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第六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做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第六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 请你单位接到通知后7日之内,如实提供相关取用水情况的详细资料。如拒不按以上规定办理,我办将根据法律、法规的相

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相关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

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相关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相关规定》 起草说明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共同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标准》)。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必要性 (一)调整水资源费标准是落实国家关于水资源费标准相关要求的需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我区在2015年末(“十二五”末)以前,地表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原则上要达到0.5元/m3以上,地下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原则上达到2元/m3以上。经测算,现状我区地表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为0.21元/m3,地下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为0.73元/ m3。按照《通知》要求,我区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需提高1.2倍,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需提高2.74倍。 (二)调整水资源费标准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促—2—

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水资源是人类生产和生活不可缺少的自然资源,也是生物赖以生存的环境资源,随着水资源危机的加剧和水环境质量不断恶化,水资源短缺已演变成世界倍受关注的资源环境问题之一。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凸出,水生态水环境问题日趋严重。合理调整水资源费有利于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最终实现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三)调整水资源费标准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利用经济杠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的需要。我区处于干旱、半干旱地区,80%地区为生态脆弱区,降水时空分布不均,十年九旱,人均水资源量为全国平均值的85%,亩均水资源量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3,属于水资源严重紧缺省份。随着自治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各行业用水量大幅增加,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加剧。全区水资源可利用量为285亿m3,2012年总用水量已达到184亿m3,黄河、辽河、海河流域开发利用程度已达到60%以上;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指标预测,到2015年缺水量将达到10亿m3。地下水超采严重,目前有35个地下水超采区,年超采量超过5亿m3。全区地下水开发利用率已经达到77%,部分盟市地下水开采量接近可开采量。由于无序开发,局部地区已经出现了持续降落漏斗,地下水位持续下降,对人民群众的生活、生产和区域生态环境产生了较大影响。同时, —3—

取水许可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考题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共150道题,单选128道,多选22道)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A. 湖泊 B. 黄河 C.湖海 D.沟渠 答案:A. 湖泊 关键词:取水许可 法律法规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2条 2.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并缴纳水资源费。 A.调水许可证 B.征水许可证 C.取水许可证 D.用水许可证 答案:C. 取水许可证 关键词:取水许可

法律法规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2条 3.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以及水电站等。 A. 人工河道 B. 虹吸管 C. 水泵 D. 水井 答案: 关键词:取水许可 法律法规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2条 4.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 ()。 A. 水资源费 B.水资源税 C. 水费 D.水资源补偿金 答案:A. 水资源费 关键词:水资源费征收 法律法规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2条

5.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A.税务部门 B. 财政部门 C.财务科 D.水利主管部门 答案:B. 财政部门 关键词:水资源费征收 法律法规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3条 6. 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A.畜牧业 B.工业 C.灌溉 D.生 物 答案:B.工业 关键词:取水许可

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粤价〔2009〕62号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 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 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充分发挥价格调节水资源供需的杠杆作用,促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全省执行统一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各市、县同一水 源同一取水类型执行统一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湛江市自来水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分步实施到位,湛江市要尽快落实地下水改用地表水工程。调整后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详见附件。 二、实行行业差别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产品能耗指标高于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和质监局联合印发的《广东省主要耗能产品能耗限额(试行)》(粤经贸环资〔2008〕274号)指标要求的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其水资源费在所公布的分类标准基础上加收50%;对农业灌溉、牲畜家禽饲养、水产养殖、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生产取水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法律规定减免征收水资源费的,按其规定办理。 三、对超额取水部分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超额取水不足10%的部分,加收1倍水资源费;超额取水10%以上,不足20%部分,加收2倍水资源费;超额取水20%以上,不足30%部分,加收3倍水资源费;超额取水30%以上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应当责令其暂停取水,限期整改。取用水定额按照省水利厅、发展改革委和经贸委《关于开展广东省用水定额试行工作的通知》(粤水规〔2007〕13号)执行。 四、规范水资源费的计量。水力发电工程取水的水资源费按实际发电量计收,其他取水的水资源费按实际取水量计收,水资源费列入成本。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备和使用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检定合 格的取水计量设备,未按规定配备和使用取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准确计量取水量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铭牌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 以上通知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广东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表 2.关于开展广东省用水定额试行工作的通知(粤水规〔2007〕13号) 3.关于印发广东省主要耗能产品能耗限额(试行)的通知(粤经贸环资〔2008〕274号)

水资源费征收政策解释

水资源费征收政策解释 1.为什么要开征水资源费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保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开征水资源费。 2.征收水资源费的依据是什么 征收水资源费的依据是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省政府令第285号《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3.谁应该缴纳水资源费 根据省政府的决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及水工程拦蓄的江河、湖泊水域内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水资源费。 4.什么情况能享受免缴水资源费的优惠政策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用地表水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地下水水量在15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免征水资源费。 对农业生产取用水目前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5.如何计算应缴纳的水资源费 按照省政府第285号令第三条规定的分级征收权限,由各级地税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取用水量(或发电量)、应缴水资源费每半年核定一次,由地税部门据实足额征收。

按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的,缴费人应当安装合格的计量设施,计量取水量,由地税部门根据取水量或发电量据实征收。不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不按水行政主管部门、地税部门的规定如实提供取水资料的,按取水设施的最大设计流量计算取用水量,征收水资源费。按发电量计征水资源费的,缴费人应按水行政主管部门、地税部门的规定如实提供发电量。不提供的,按设计最大发电量计征水资源费。 6.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是多少 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地表水(含取用暗河河水) (1)工业生产取用水每立方米0.10元。 (2)生活和自来水厂取用水每立方米0.05元。 (二)发电用水 (1)水力发电和开式(贯流式)火力发电冷却用水按实际发电量每千瓦时0.003元; (2)闭式火力发电按取用水量每立方米0.05元。 (三)跨流域调水及其他取用水每立方米0.20元。 (四)地下水 (1)工业生产取用水每立方米0.20元。 (2)生活和自来水厂取用水每立方米0.10元。 (3)其他取用水每立方米0.25元。 其中,在地表水源自来水厂供水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

XX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XX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水资源费主要指对城市中取水的单位征收的费用。这项费用,按照取之于水和用之于水的原则,纳入地方财政,作为开发利用水资源和水管理的专项资金。下面是的xx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欢迎大家阅读! xx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 * 》(发改价格〔xx〕29号)和省物价局、省 * 、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水资源费标准调整工作 * 》(鲁价格一发〔xx〕156号)要求,我市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0.35元/m3调整为0.40元/m3。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0.80元/m3调整为1.50元/m3。 经批准在地下水超采区取地下水的,矿坑生产和建设工程施工抽排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仍按《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 * 第135号)规定执行。据悉,该标准自xx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目前我市执行的水价已经采取新的水资源费标准,因此水资源费调整并不影响居民用水价格,供水价格不变。例如我市目前的阶梯水价第一阶梯中,综合价格是3.2元/m3,其中包括水资源费0.4元/m3,水资源费并入水费,基本水费为2.4元/m3;污水处理费是0.8元/m3。 附:《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根据《 * 水法》、《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或者河流、湖泊、水库取水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农业灌溉、农村非经营性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第三条 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县以上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 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征收。 日取地表水4万立方米以上或者日取地下水2万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和个人的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水资源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设区的市与县(市、区)征收权限的划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 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按下列原则确定:

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汇报doc

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汇报 篇一:二0一一年水政水资源工作总结 二0一一年水政水资源工作总结 (新晃县水务局) XX年以来,水政水资源管理 工作在局党组、行政及 市局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一号文件精神,紧紧围绕年初的安排部署,以切实履行水行政管理职能为核心,以强化水行政执法、加大水资源保护力度、水资源费征收为重点,全面实施严格的取水许可制度,大力宣传水行政法律法规,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XX年的水政水资源工作总结如下: 一、水资源管理工作 今年以来,水政水资源管理工作,按照坚持“一个中心”(即水行政执法工作坚持一切以有利于水利跨越式发展为中心)、突出“两个重点”(即以水行政执法和水资源费征收为全年的工作重点)、把握“三项原则”(即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以水资源管理与执法相结合的原则;以进一步提高水利执法形象为目的),圆满完成了今年的各项目标任务。 1、加强了水资源取水管理工作。一是完成了各取水单位

(户)取水许可证的年审工作,对我县管辖的取水许可证进行了年审,并认真做好了年审登记的各项工作。 2、切实加强了水政水资源管理统计工作。先后完成了 水政水资源各类统计报表工作,较好地完成了上级交办的各 项任务。 3、加大了水资源费征收力度。水资源费的征收是水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考核我们工作成效、业绩的关键所在。今年以来我们对全县的取水户加大了核定工作,做到多跑、多问、多登记,掌握主动权,以供水企业等较大取水单位为重点,采取上门收费方式,加强与取水户的沟通,充分调动取水户缴费的积极性,为水资源费征收工作赢得了主 动,为依法征收做好了充分准备。全年共征收水资源费元,圆满完成了收费任务。 4、按照怀水政[2011]4号《2011年水政监察依法行政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怀化市XX年水资源管理考核指标(暂行)通知》要求,完成了水环境专项治理工作任务。 5、依法对全县的洗车场、宾馆、建筑工地、工业自备 取水等用户进行了地毯式的排查。严格审批程序,要求年取水量达到5万吨以上新开办的企业必须编报《水资源论

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与相关规定_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相关规定》 起草说明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共同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标准》)。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必要性 (一)调整水资源费标准是落实国家关于水资源费标准相关要求的需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我区在2015年末(“十二五”末)以前,地表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原则上要达到0.5元/m3以上,地下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原则上达到2元/m3以上。经测算,现状我区地表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为0.21元/m3,地下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为0.73元/ m3。按照《通知》要求,我区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需提高1.2倍,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需提高2.74倍。 (二)调整水资源费标准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 . 下载可编辑.

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水资源是人类生产和生活不可缺少的自然资源,也是生物赖以生存的环境资源,随着水资源危机的加剧和水环境质量不断恶化,水资源短缺已演变成世界倍受关注的资源环境问题之一。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凸出,水生态水环境问题日趋严重。合理调整水资源费有利于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最终实现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三)调整水资源费标准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利用经济杠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的需要。我区处于干旱、半干旱地区,80%地区为生态脆弱区,降水时空分布不均,十年九旱,人均水资源量为全国平均值的85%,亩均水资源量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3,属于水资源严重紧缺省份。随着自治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各行业用水量大幅增加,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加剧。全区水资源可利用量为285亿m3,2012年总用水量已达到184亿m3,黄河、辽河、海河流域开发利用程度已达到60%以上;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指标预测,到2015年缺水量将达到10亿m3。地下水超采严重,目前有35个地下水超采区,年超采量超过5亿m3。全区地下水开发利用率已经达到77%,部分盟市地下水开采量接近可开采量。由于无序开发,局部地区已经出现了持续降落漏斗,地下水位持续下降,对人民群众的生活、生产和区域生态环境产生了较大影响。同时,水资源浪费严. 下载可编辑.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各地制定和调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要及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水利部备案。 《通知》表示,目前我国存在水资源费标准分类不规范、征收标准特别是地下水征收标准总体偏低、水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相近地区征收标准差异过大、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制度未普遍落实等问题。《通知》将指导各地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管理,规范征收标准制定行为,促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 根据《通知》规定的“十二五”末各地区水资源费最低征收标准,北京和天津的地表水水资源管理费平均征收标准为1.6元/立方米,地下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为4元/立方米,而上海和青海、西藏等省份同列最低费用征收标准范畴,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分别为0.1元/立方米和0.2元/立方米。 地表水分为农业、城镇公共供水、工商业、水力发电、火力发电贯流式、特种行业及其他取用水;地下水分为农业、城镇公共供水、工商业、特种行业及其他取用水。 发改价格[2013]29号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 自2006年《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颁布以来,各地积极推进水资源费改革,征收范围不断扩大,征收标准逐步提高,征收力度不断加强,对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与合理开发利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仍存在水资源费标准分类不规范、征收标准特别是地下水征收标准总体偏低、水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相近地区征收标准差异过大、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制度未普遍落实等问题。为指导各地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管理,规范征收标准制定行为,促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制定原则。(一)充分反映不同地区水资源禀赋状况,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二)统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合理开发利用,防

在省管取用水单位水资源费征收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在省管取用水单位水资源费征收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一、要全面总结成绩 今年以来,全省地税、水利部门,坚持以科学进展观为指导,按照依法行政、依法征收的要求,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协作意识,克服了种种困难,采取了有效措施,依法征收水资源费,取得了明显的工作成效。 一是广造宣传舆论。省水利厅结合“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宣传活动,联合省政府新闻办举办了主题为“依法治理水资源,服务改善民生”的新闻公布会,其中,宣传了水资源费征管工作的相关政策法规及征收工作的重要意义,多家省内外媒体对此进行了报道。有关市、县经过电视、电台、报刊、络等多种媒体宣传,采取散发宣传册、出动宣传车等多种形式宣传;有关市、县还组织执法人员深入重点取用水单位进行了面对面宣传,有的地点凉快了贯彻《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治理条例》座谈会,邀请取用水单位参加,努力营造依法缴纳水资源费、节省爱护水资源的良好氛围。 二是完善征管制度。省水利厅、省地税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水资源费代征工作的实际,制定了《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程序暂行规定》,确定了“水利部门核定,地税部门代征”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水利、地税部门在水资源费征收工作中的职责,规范了征收程序,明确了工作责任,提高了工作的及时性、有效性和合法性。为进一步做好征收工作,两厅局又联合发文,对省管取用水单位水资源费的征收责任进行了细化分解,明确了具体的核查责任单位和代征责任单位。市、县地税和水利部门结合本地区征管工作实际,制定了操作性较强的征收工作方法,为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四是强化征收治理。各级地税部门在省地税局的组织领导下,将水资源费征收纳入地点税收治理序列,纳入到征管质量考核和执法检查中,都是实现了税费同征同管。一是抓档案治理。各级地税部门结合税务登记换证工作,依据水利部门发放的取水许可证,为应缴纳水资源费的单位和个人实行造册登记,建立缴费人的登记清册,与缴费人的其他缴费综合资料统一治理,做到资料齐全,有案可查。二是抓费源监控。各级地税部门依照费源册籍事情和建立的相应征收台账,及时掌握缴费人征收入库事情、欠费事情,动态治理缴费人的征缴状况,实际分析征缴中浮现的咨询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催促缴费人缴纳水资源费。三是抓征收入库。各级地税部门依照水利部门移交的核定事情下达征收通知书,加强催收催缴,努力保证水资源费及时、脚额、按规定级次入库,防止了费款积压、坐支、截留、挪用现象的发生。 五是紧密协调配合。省地税局、省水利厅紧密配合,建立了联合会商、信息反馈等工作机制,及时互通工作信息,针对工作中浮现的新事情、新咨询题,及时研究针对性的征管措施,一些市县结合本地区的工作实际,制定了联系会商、信息反馈等工作制度,促进了征收工作的有序开展。 六是加强检查督办。针对水资源费征收工作中存在的政策执行别够到位,征收入库别够理想等咨询题,特别是部分取用水单位拖欠2007年度水资源费较多的事情,省水利厅、省地税局联合印发了《对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征收治理工作的通知》,并要求各级地税、水利部门以督收2007年度拖欠水资源费为重点,联合开展检查督办,并到武汉、黄冈、鄂州等地对青山电厂、浠水自来水公司等重点取用水单位进行了现场督办,催促其按规定办理取水许可手续,补缴拖欠的水资源费。有关市、县地税、水利部门按照通知精神,积极开展检查督办、催收催缴工作,抓大户,促平衡,抓重点,保征收。据别彻底统计,目前全省已追缴2007年度水资源费600多万元。

辽宁省水资源费征收办法

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经2007年1月1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公布,根据2009年7月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2009年7月11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修订。该《办法》共33条,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1987年12月2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辽宁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1994年10月6日发布的《辽宁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中文名 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类型 政府令 省长 陈政高 时间 二○○九年七月十一日 目录 1. 1修改决定 2. 2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修改决定 编辑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省、市、县之间水资源费的分配比例,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编辑 (2007年1月1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公布,根据2009年7月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水资源税改革政策解读

水资源税改革政策解读 一、水资源税改革实施时间与取用水量计量起始时间根据《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鲁政发〔2017〕42号)规定,水资源税开征时间为2017年12月1日,取用水量计量起始时间为2017年12月1日零时。原先征收的水资源费标准降为零。 二、水资源税改革的主要内容 水资源税改革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鼓励节约用水,利用税收杠杆调控水资源;二是适当提高地下水超采区负担水平;三是试点期间,不增加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和居民生活用水负担;四是充分考虑农民利益,对农业生产和农村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设置优惠政策;五是加强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 主要内容如下: 1.纳税人。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同时,纳税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2.征税对象。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等水资源;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

3.计税依据。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与现行水资源费制度相衔接,明确对一般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计征;对疏干排水按照排水量计征;对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计征。 三、税费改革后公共供水价格的确定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按税费平移原则对城镇公共供水征收水资源税。因征收水资源税引起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税费负担变动的,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不增加居民生活用水和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因征收水资源税引起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税费负担变动的,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 四、水资源税征收管理机制 建立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协作征税机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取水许可、实际取用水量、超计划(定额)取用水量、违法取水处罚等水资源管理相关信息,定期送交税务机关。 纳税人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实际取用水量向税务机 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核准的实际取用水量征收水资源税,并将纳税人的申报纳税等信息定期送交水行政主管部门。 税务机关定期将纳税人申报信息与水行政主管部门送交的 信息进行分析比对。征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由税务机关与

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鄂财综规〔2009〕7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水利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湖北省辖区内各中心支行、县(市)支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水资源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的通知》(鄂政发〔2009〕25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 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以下简称《条例》)、《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水资源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的通知》(鄂政发[2009]2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资源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加强

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及水工程拦蓄的江河、湖泊水域内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除《条例》第四条规定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外,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家庭生活、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用地表水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地下水水量在15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免征水资源费。 对从事农业生产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需办理许可的取水免征水资源费。 第五条水资源费由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 (一)取用地表水,年许可取用水量1100万立方米(含1100万立方米)以上;取用地下水,年许可取用水量70万立方米(含70万立方米)以上;发电取用水,水(火)电厂总装机在5万千瓦(含5万千瓦)以上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二)取用地表水,年许可取用水量在800万立方米(含800万立方米)至1100万立方米的;取用地下水,年许可取用水量在50万立方米(含50万立方米)至70万立方米的;发电取用水,水(火)电厂总装机在万千瓦(含万千瓦)至5万千瓦的,由市级(含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三)其他取用水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六条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委托征收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被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征收。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