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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

自然法
自然法

绪论

这篇绪论其实是对自然法的概述

说自然法不仅是一种学术思潮,也是一种法律研究方法。其实之前我只认为所谓自然法、分析法都只是一种学术思潮,没有想到是一种法律研究方法,可以运用的实务中用来分析各种法律现象。对于我们应该如何去抉择适用法律、重于轻、法律和道德等。

自然法学的发展历史经历了古希腊古罗马时期

(自然主义的自然法学)、中世纪自然法学(神学主义)、近代自然法学(理性主义)、现代自然法学

第一章古希腊自然主义的自然法学

第一节古希腊

一古希腊国家的发展

1 初始阶段荷马阶段

2 确立阶段奴隶制国家最终能够确立

提修斯改革主要在于建立了以雅典为中心的联合部落,划分民众

索伦改革以财产状况来划分民众,并分配政治权利和担任公职,创立400人会议

克里斯提尼改革以地域部落代替血缘部落,设立500人大会促进了雅典民主政治的确立3 鼎盛阶段建立了下来奴隶制民主制度,主要是波希战争的胜利,其执政官伯里克利积极推进民主政治,选举官职废除了财产的限制

4 衰落阶段主要是因为伯罗奔尼撒战争的失败,雅典失去其霸主地位,取而代之的是斯巴达规组织制度,

5 希腊化阶段马其顿国王亚历山大大帝在克罗尼亚战中消灭了希腊的抵抗力量,使其成为马其顿的附庸,亚历山大在东征和扩展领土的过程中不断散步希腊文明所以这个时期被成为希腊化时代。

二古希腊法律思想的特点

1 城邦主义色彩

2 显著的自然主义倾向

3 相当程度的自由主义

4 对于哲学和伦理学的依附性

第二节智者和苏格拉底的自然法学思想

一智者的法律思想

哲学人是万物的尺度承认物质世界的存在但对事物是持怀疑否定,不承认普遍真理的存在,以一个人的感觉作为判断事物的标准,导致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

政治贵族制和民主制都有人支持

法律自然法思想,而且认为自然法高于城邦法

二苏格拉底的法律思想

总的来说苏格拉底的思想还是有点有神论的。

哲学真理具有客观标准,知识就是美德,美德就是知识,认为神是万物的尺度

政治主张知识的贵族来统治,却坚决反对民主制,因为他认为在他的那个时期,雅典民主已经衰落,其主要缺陷在于公职人员是选举产生的,他不够格,他所追去的是哲人统治。法律法来源于神,是正义的表现也是强者的意志。把法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无论是自然法还是认定法人们都要坚决的服从。

第三节伊壁鸠鲁和哥多斯

一伊壁鸠鲁

哲学唯物论和无神论继承了德谟克利特的原子论

伦理主张个人的快乐,个人的快乐是善

政治最早主张国家起源于人们间的契约“社会契约”

法律法律也是人们间的契约,是宣布正义的,正义是易变的

二斯多葛

哲学认为世界上的任何事物和事情没有一个是偶然的,都是由理性的普遍的自然规律所规定的

伦理按照理性、宇宙法则过城市、高尚的生活

政治国家是因为人与人之家的吸引和联系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不是什么社会契约,主张世界国家和宇宙公民的思想

法律鼓吹自然法,认为遵守自然法就是遵守理性

第四节柏拉图的自然法思想

一哲学

神秘的理念论和灵魂不灭论

他认为理念是神创造的产物,是万物的根源,理念是独立于个别事物和人类意识之外的实体,二正义国家与法律的伦理基础

法律的最高原则是正义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是以对正义的探讨开始的,在他看来伦理学与政治法律学是包含在哲学中的,哲学中的理念论在伦理学和政治法律足额中的体现就是正义论或善论,而伦理学恰恰是政治法律学的基础,因而正义国家和法律的最高原则。

何为正义?

对于一个人:每个人都有理性、意志和欲望三种品性,当理性支配了意志和欲望时就得到了正义。

对于一个国家:而在一个理想国家里则应该具有智、勇敢、节制、正义四种美德,分别属于统治者、卫国者和生产者,以及其金银铜的分类,而正义就是每个人只做好自己的事情而不兼做别人的事。

对于法律来说,法律是与正义一致的,维护法律就是维护正义。

三贤人政治与政体论

哲学王统治国家

哲学王统治国家和我国古代的贤人治国的区别是,哲学王劳心而不劳力,只立法而不行政,目的在于求真、求知。我国古代的是强调统治者贤德目的在于求治,

四种变态政体军阀政体、财力政体、平民政体、专制政体,并且这四种政体是循环的。四法律篇中的法律思想

柏拉图的政治观点使在变化的前期主张的是人治后期主张的是法治

前期是人治:1 哲学家掌握着真理,法律永远比不上哲学家的智慧 2 法律是强者之所好3法律是刻板的,不能与时俱进。

后期是法治:1 一个国家的统治者不可能都是哲学家或是变成哲学家 2 重视研究法律的概念,重视立法,强调手法。

第五节亚里士多德

一哲学

以批判他的老师的观点建立的,认为实物是存在于人的意识之外的。一切事物都是由四种原因建立起来的,物质因、形式因、动力因、目的因。物质是指物体的材料,形式就是无别与其他物体的,动力是创造者给的,目的就是创造者所要的目的,更奇怪了。

二正义的法律论

他论述法律是从人开始的,人具有善、道德、正义,善是基础,正义则是人在人们的社会关系中产生的一种美德。

他正是从正义出发,认为法律是正义的体现,法律的好坏完全是以是否符合法律为标准。而正义就是公共利益又具有多种分类

三法律的定义与特征

对于法的定义,认为法律就是正义的体现

特征:平等性与普遍性、灵活性与稳定性、正义性与权威性

四法的分类

自然法与认定法

基本法与非基本法

良法与恶法

习惯法与成文法

五政体分类的理论

他的分类理论的主要特点是把政体同宪法等同对待他的分论的标准是执政者的人数和统治所趋向的目的,分为正常政体: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共和政体;变态政体包括僭主政体、寡头政体、民主政体

六法治论

已成立的法律得到大家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是良好的法律。

伦理观人性为恶

第二章古罗马的自然法律思想

第一节古罗马法学思想产生的历史背景

一古罗马国家的产生

对于希腊和罗马国家的产生主要的特点是就是在奴隶制的社会,他们也是民主的奴隶制,王都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但是后期的时候专制加强,比如像凯撒大帝等。

1王政时期

王由人民选举

2共和国时期

王虽然还在保留但是由两个执政官代替了王,但是主要的矛盾还是贵族和平民之间的,所以平民撤离后才设立护民官,十二铜表法是在这个时期制定的,扩大了平民的权利。

3帝国时期

二古罗马法律思想的主要特点

1更深刻的反映了奴隶制社会的阶级矛盾

2 具有浓厚的实践性

3理论上的发展性

认为人是独立于城邦、独立于国家的

4强烈的个人主义和世界主义

5坚持专制主义

第二家西塞罗的法律思想

一政治法律思想

主要来自于柏拉图和斯多葛派

柏拉图方面主要是理想国,斯多葛主要是普遍的理性中包含人的本质的平等性

二关于人类平等和人民

人人平等,人人都是由理性的,都是可以接受知识的,而在现实中则体现为法律上的平等性。三国家和政体

国家是人民因为服从共同的正义与法律并且享受共同的利益而组成的整体联合。

1国家是一个集合

2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

3国家是人民的事业

4 国家的目的只有两个,维护正义和保护公共利益。

政体:王政;贵族政体;人民的城邦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四共和政体的国家机构

1 执政官

2元老院

3人民大会主要是为人民服务的

4 护民官主要是为平民服务的

五关于法的思想和理论

(一)法的定义与起源

法起源于自然

(二)自然法来源于上帝的命令

(三)人定法

第三节罗马法学家的自然法学思想

一罗马法学家集团的形成及其地位

刚开始罗马法学家的解释是不具有法律效率的,后来到了奥古斯都时期,这种解释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再后来罗马皇帝任命五大法学家编撰了《学说引用法》,使法学家的解释正式成为罗马法的组成部分,,并明确规定遇到问题不能解决是就引用五大法学家的著作。

二罗马法学家的自然法学思想

1 为罗马的奴隶制度辩护

2 为罗马皇帝的专制主义辩护

3 法的概念

法是正义、公平、公道的表现。

4 自然法、万民法、市民法

这是罗马法学家对法的分类

自然法:是指在世界中发生的无需主动劳作的一切情形,具体来说是指不体现立法者意志的,抓哟是公正和善的东西。

万民法:是罗马人和其他多有民族共同拥有的法

市民法;纯粹为罗马人所特有的法律制度总和。

5 公法和私法

这一分类是乌尔比安提出来的,公共法是见于宗教事物、国家管理机构之中的,就是保护的是公共利益,调整政治关系以及国家应当事先的目的,是有关于罗马国家稳定的法律,如行政法、宪法、宗教法、刑法

私法是保护私人的利益,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为个人利益确定条件和限度

6 法的渊源

罗马法的渊源和效力。

第三章近代荷兰古典自然法学思想

第一节格劳修斯的自然法思想

国际法学的鼻祖

一法律的概念和分类

首先是从正义论开始的,法律所宣布的正义只是所谓的正义而已,同时这个正义是积极意义少于消极意义的,即强调法律规范的禁止性过于许可性。

其次,法律是与权力相互对应的概念。权力是从法律派生出来的。

二自然法

1 自然法是凌驾于人定法之上的

2 自然法是以人的理性为基础的,虽然也是受中世纪神学的影响的,也承认神学是产生自然法的渊源,但是更强调在上帝知道下的人的理性就是自然法本身。

自然法所包括的原则:1;不得触犯他人财产,2;把不属于自己的东西拿走就是非法的3;应当赔偿由于自己的过错而引起的损失,4;应当履行自己的诺言,执行和遵守契约5;违法犯罪应当受到处罚。

三国际法

1 国际法的定义,认为国际法是支配国与国相互交际的法律是维护各个国家共同的利益的法律,他的目的在于保障国际社会的集体安全。

2 国际法存在的前提是国家主权

3 战争与和平一书侧重从战争角度研究国际法

第二节斯宾诺莎的自然法思想

一自然法与国家和法律的起源

自然法

国家和法律的起源,完全是因为人的趋利避害的要求

二法律的定义、分类与法治原则

1法律的定义:认为法律是人给自己或别人为某一目的立下的一个方案。2我认为他其实想说的是法律其实就是人与人之间的一个合同。

同样,他认为法律首先应该划分为自然法和成文法。

3法治原则:立法和服从法律是法治主义的重要原则

三天赋人权与思想自由、言论自由

虽不是第一个提出的人,但是是第一个论证的人

天赋人权:自由的思考、自由的判断是天赋人权

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的论证:主要是反证

他同样指出有其相对性,即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是有界限的

第四章近代英国古典自然法学思想

第一节霍布斯的自然法学思想

一自然状态和自然权利

1 自然状态

主要是探讨的是人的本性的问题

人的本性是自私的,但是人是有区别的,但是对于自己欲望的满足的追求人又都是平等的,人在自然状态下有三个特点:无是非区别,人们做事都是出自于自己内心的感情;无正义与非正义的区别,因为自然状态下无人人服从的正义的法律;无所谓私人财产的存在。

2 自然权利

每个人按照自己的意愿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去保全自己的生命

二国家的起源和本质

霍布斯是社会契约论的创始人之一

1契约:权利的互相转让就是人们所谓的契约,转让的方式有放弃和转让两种,但是任何一种方式都不能妨碍别人在此契约上的利益

2 国家是人们权利相互转让,订立契约的结果。

三君主主权论

主权者不是订立契约的一方,其权力是契约授予的,他不存在违反契约一说,主权者是不可以被推翻的。

完全是个君主主权的附庸者嘛,他的权力是契约授予的,授予他也一定有其他的契约的规定的,怎么可以说是不能被推翻的呢?

四政体论

他的政体是按照人数的多少来划分的,当代表人只有一个是君主,是集中在一起的全部人的会议时是民主国。

极力推崇君主制

我比较同意他的一个人的思想所产生的矛盾比许多人的弊病要少。

五法的概念及特点

法:不是建议,是命令,只是对原先有义务的人的命令

六自然法与民约法

1 自然法的含义

是理性所发现的戒条

怎么这更像是一种道德。

2 自然法的基本内容

内容很多,不赘述,概括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3 自然法的特征

1;自然法在人的心中有约束力,但是在人的行为中却不是

2;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

4 自然法与民约法的异同

原则和目的是一样的,所以我说了撒自然法和现代法来比较,自然法更像是现代法中的原则。七犯罪与刑罚

1 罪恶与罪行

2 犯罪原因犯罪原因都是来源于理解上的某些缺陷、推理上的某些错误、或是感情上的爆发

3 公罪与私罪看控告者是谁

4 刑罚

第二节洛克的自然法学思想

一自然状态论

他的自然状态论是不同于霍布斯的,他不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战争状态,而是一种自由和和平的状态,是一种有规矩可遵循的状态,而所谓规矩就是自然法,何为自然法,自然法是理性:人们既然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

人类从无国家到由国家,从自然状态到政治社会是必须的。

二天赋人权论

1 生命权

生命权和生存权是不能等同的,生存权即社会确认和保障人们生命延续的条件、资格和能力,包括了生命权

2 自由权

自然状态下除受自然法的约束外不受其他因素的约束,政治社会中除受立法权的约束外不受其他因素的约束。

所以自由分为自然自由和社会自由

3 财产权

三国家起源论

国家起源于契约,是自然而然产生的,

洛克强调放弃的只是部分权利,即放弃执行自然法

四国家形式论

以指定法律的权利归谁来决定国家是什么形式:民主制;寡头制;君主制;混合制,

五分权论

立法权、执行权、对外权

六自然法论

自然法是上帝意志的一种宣告,理性也就是自然法。

七自由、法律和法治论

1 自由

自由是以理性为基础,受理性指导,自由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任意处置和安排人身、行动和全部财产。

2 自由与法律

自由须以法律的规定为约束,而不是随意怎么进行都行。

3 法治

八刑法论

第五章近代法国古典自然法学思想

第一节孟德斯鸠的自然法学思想

一法学方法论

1 法学的比较方法

是指对不同国家法体系、法思想、法制度进行对比研究的方法

要求:1 进行政体研究,而不能只针对法条

2 法学的历史方法

就是对过去的法律制度的盛衰的原因和教训进行总结。

二一般的法、自然法、认为法与法的精神

1 一般的法

在这个方面孟德斯鸠的贡献是他指出了法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产物,但是他对法的定义还是不够深刻,其大致相当于现在的规律。

2自然法

在所有这些规律之前存在的就是自然法,有四条一是和平、二是因需要去寻找食物、三是人们相互之间存在着自然地爱慕四是相互结合与愿望过社会生活

3 人为法

法律其实就是人类理性,每个国家的政治法规和民事法规之是把人类理性适用于个别情况。法包括国际法、政治法、和民法

4 法的精神

法是和政体的性质和原则有关系的

法应该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

法和政治所能容忍的自由有关系

法和法之间有关

三法律与政体

法律和政体的关系是,政体的性质和原则将影响着法律。

四法律与自然地理环境的关系

五自由与法律和三权分立的关系

1 自由

同公民相关的自由与法律的关系式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改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是法律所允许的一切事情,如果一个人做了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自由了。

政体和自由和法律的关系式要保障公民的自由必须对政府的权利加以限制。

2 三权分立与制衡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是建立在君主立宪政体上的。他之所以认为君主立宪是最好的政体,是因为他的直接目的是政治自由,要实现政治自由就必须实现三权分立,我没明白为什么君主立宪是最好的政体。

三权分立是指行政、司法、立法分立与制衡,相较与于亚里士多德的三权分立他主要还突出了制衡。

六立法技术和原则

1 立法的技术和原则

法律的体裁要简洁

法律的用语要易懂

法律要有所规定时要避免用银钱做规定没懂

不能前后不一致

法律的推理要简易

法律不需要例外、限制条件、限制语句时是最高的水平

立法者对于一条法律的说明理由应该是和法律的尊严相配得上的

法的推定比人的推定好

每条法律都应该发生效力,也不允许它因为特别的条款而被违背

法律要有预见性,以免法律和事物的性质相违背

七刑法和民法思想

1 刑法思想

首先是他认为刑法的繁简同政体相互联系

其次是他论述了刑法的目的和宗旨,都与现在的刑法的目的和宗旨相似

最后是他论述了犯罪的概念、种类及其处罚

2 民法思想

在孟德斯鸠看来民法主要是调整的公民和公民之间的财产关系

第二节卢梭的自然法学思想

一法律的概念与特征

卢梭认为法律是全体人民对全体人民作出的规定

本质属性:

1 对象普遍性

2 意志普遍性

二法的分类

1 政执法

2 民法

3 刑法

4 风俗、习惯和舆论

三自由平等与社会契约论

卢梭认为自由状态下人与人之间都是自由平等的,每个人除了在年龄、体力、生理上存在差别外不存在奴役与被奴役、服从于被服从等任何不平等,自然状态并不像霍布斯所说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像狼与狼的一样。

社会契约论:可以认为社会契约论的所有条款可以归结我一句话: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力全部转让给整个整体,因为只有全部转让才能使每个人在新的基础上达到平等;只有转让是毫不保留的,每个参加者才不会再有什么要求;

四法律与人民主权

人民主权包括以下两个原则:

1 主权不可转让

2 主权是不可分割

第六章近代美国古典自然法学思想

第一节杰斐逊的自然法学思想

一天赋人权观

二人民主权论

三法律思想

1 立法权属于人民

2 法律必须根据形势的需要进行修改

3 法律必须得到严格的遵守

第二节潘恩的自然法学思想

一天赋人权论

天赋人权:

公民权利:人作为社会一份子所具有的权利,以个人天赋权利为基础。

宪法思想:不仅涉及宪法的含义还包括宪法的内容;宪法与政府的关系;宪法的修改与制定。二法治思想

1 主张宪制

2 强调法律的作用

3 分权思想

4 主张政府和人民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

第三节汉密尔顿的自然法学思想

一联邦主义理论

取消邦联,实行联邦

二分权与制衡思想

他继承了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并根据美国的社会实际,提出了相互牵制与制衡的主张。立法权:由参众两院行使,除行使立法权之外,还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对违法的成员进行弹劾。

行政权:实行中央集权,赋予总统广泛的权力。当然总统的权力也有限制,如人民高级官员缔结条约时需经参院2/3的同意,另外总统对立法机关的法案也有搁置权。

司法权:主张司法独立,同时还极力扩张司法权。

三法治理论

认为政府必须采取法治原则,制定法律并使之得到普遍的遵守,同时须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

主张法律要保持稳定。

第七章现代社会新自然法复新自然法学思想

自然法学的复兴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这与对法西斯暴行及其与实证主义法学的反思有关。

复兴的自然法学说可以分为神学(新托马斯)、非神学的自然法学不再主张实在法之上的、永恒不变的自然法,而是强调法律与道德密不可分的联系和实在法之上的正义准则。

第一节马里旦的自然法学思想

其思想的主要内容是:提倡以基督教教义改造社会为核心的新人道主义,主张国家应为人类服务,最终人能参与上帝生活,自然法是对上帝的永恒法的参与,是人权的哲学基础。

一人-------------社会与人权

认为人是与社会仅仅相连的,

1人:对个人和人进行了区别,认为人是个人和人的统一体,个人是从物质引出来的,人则出于精神,任何文明的特征在于尊重人的尊严。任何个体中有一个灵魂,着是上帝的反映人的价值、自由都源于此。

人是一个整体但并不是关闭的,他是一个开放的整体,人的本性倾向于社会生活和交往。

2 社会:社会是因为人的需要产生的,社会具有四个特征:

第一,社会这一概念是人格主义的。社会是由人格组成的,但是人的尊严先于社会。而且人的本性中包含了独立性的根源。

第二,社会的概念是交往的。

第三,社会是多元的

第三,社会带有基督教的特性,并不代表社会中的成员都信仰上帝。

3 人与社会的关系,每个人和整个共同体具有想部分对整体一样的那种关系。

4 马里旦所标榜的人道主义是人类为中心的

5 人权:

1)自然法是人权的基础;自然法是一种神圣理性的秩序,它之所以是法律,是因为他是对上帝永恒法的参与。所以人的这些权利是人自然享有的。

2)人对生存、人身自由以及准求道德生活的完善的权利,属于自然法规定的权利。关于物质财富的所有权是自然法规定的权利中非常重要的问题。

3)人权的外延是很广的一个范畴,既包括自然法规定的权利,又包括实在法规定的权利。

人权的让与性:有基本可以让与的,也有基本上不可让与的

权利的享有和使用之间是有区别的。

新旧权利之间的矛盾是可以调和的,是兼容并蓄的。因为任何人权都不是绝对无条件的和不受任何限制的。

二自然法思想

马里旦也将法分为阶梯式的三类:永恒法、自然法和实在法。此外还有万民法和国际法处于自然法和实在法之间。

自然法包含两种要素:

本体论要素,是指自然法的本质,自然法是有关人的行动的理想程序,是合适和不合适的行动、正当的和不正当行动的一条分水岭。

认识论要素,人对自然法的认识是随着人的道德良知的发展一点一点地增加的。

三国家、主权和世界政府

他不同意亚里士多德的国家和政治社会是合二为一的说法,认为政治体或政治社会是整体,国家是这个整体中的一部分。

第二节菲尼斯的自然法学说

1菲尼斯的学说中包括了自然法学说中的几个难题:自然法的来源及自然法的根据,他的视角是纯粹的主观唯心,即自然法来自人民自身的不言而喻的、无法证明的理性。

2 在自然法和实在法的关系上,实在法应受自然法的指引,但实在法并不定要是在法。

3 菲尼斯对自然法的呢荣做了最系统的论述:七个自然法的基本幸福和九个自然法的道德原则。

一、自然法及人类基本的幸福

1 什么是自然法

亚里士多德、阿奎那对于什么是自然法都是通过思辨理性和实践理性而来,就是说原则和人性的形而上学中推论出来的,而菲尼斯认为自然法是人类自身的体验而不是任何的理性判断,是可以由任何人充分掌握、不言而喻和无法证明的。

其关于自然法的解读是以幸福为核心基础的,即自然法首先是指一些表明为人类幸福的基本实践原则,包括三个方面,人类追求幸福的基本形式;实践理性的基本的方法论要求;一般性道德标准。

1其认为首先是指人类准求和实现幸福,这一思想来自于亚里士多德“一切社会团体的建立,其目的总是为了完成某种幸福”,阿奎那则认为“法的目的是公共幸福。”人类基本幸福或基本价值有7种形式:生命;知识;娱乐;美感;友谊;实践理性;宗教

二、实践理性的基本要求:实践理性是一种方法论,在使用这种方法时必须满足的一些要求,就是实践理性的基本要求:为什么人们要在道德上应当或不应当作的各种理由和方式。阿奎那认为:自然法的首要原则是通过人类本性倾向的来的知识,而不是从任何思辨原则、道德原则或事实中推论出来的。从这点出发,人类基本幸福的时间原则为一般的道德的原则,包括9项:内在一致性的生活计划;不要专断的偏爱某一项价值;不要仅偏爱某些人;对生活应持超然的态度;在狂热和冷淡之间保持平衡;在理性的范围内有限地考虑效益;在每个行动中尊重每一项基本价值;共同幸福;服从自己的良心。

3

三正义和共同幸福

1 正义的三个要素:他对于正义的研究不仅包括社会基本制度的正义问题,还包括“一个人应当怎样对待他人或为甚有权受到这种对待的原则”,人类行为合理性问题;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平等关系。

2 正义的分类:分配正义,主要论述了私有财产制的问题“私有财产制体现社会中个人自治的幸福,实行某种私有制形式,在大部分时候和地方,是正义的要求,因为共同事业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一种帮助的手段。”交换正义。

四自然权利

权利是某种要求是人们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中的一种规范性要求

权利与正义有着内在的联系,权利是表达正义的准确手段

权利的行使离不开普遍的幸福

五自然法和实在法的关系

创制实在法的行为是一种可以而且应该由道德原则和规则指引的行为。

六法律的概念

主要强调了法律的制裁性

七法治

法治是指法律制度在法律上处于良好的状态对于法治的要求其表述和富勒是相同的

第三节富勒的自然法学思想

福勒的自然法思想强调法律与道德不可分,而且强调法律本身存在也必须以一系列法治原则作为前提,这些法治原则就是法律的内在道德,亦即程序自然法。

一法律与道德的论战

二法律是道德的基础

1 首先把道德分为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

2 区别1)愿望的道德是人类生活的最高目的,义务道德是有秩序生活的一种基本要求。义务的道德和法律最为接近。

2)愿望的道德经常表现为一种肯定的形式,义务的道德经常表现为一种否定的形式

3)愿望的道德是不可知的,而义务的道德是可知的。

三法治原则

1一般性原则

2公开原则“人们遵守法律并不是因为他们直接了解了法律,而是效仿了了解法律的人的行为式样,少数人的法律知识间接地影响了许多人的行为”“法律只有在公开后才能由公众加以批评”

3 法律的不溯及既往原则

4法律的明确性原则内则

5 法律的一致性原则

6 法律的可行性“可行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人们对人、社会和自然的理解,它具有可变性”

7 法律的稳定性原则

8 官方行为与法律的一致性

四法律的内在道德和法律的外在道德

内在道德是程序自然法:“也指法治的八大原则”,道德内容既包括义务的道德也包括愿望的道德,主要是指义务的道德

五法律的概念

第四节罗尔斯的自然法学说

一社会正义的重要

1以社会契约论为基础,提出一种新的正义论,以代替在道德领域长期占统治地位的功利主义的传统学说。

功利主义存在的问题:

1)只考虑最大限度的满足人们的愿望这一总量,却不考虑这一总量在个人之间如何分配的问题。

2)只考虑幸福的量的问题,却不考虑幸福的质的问题

2罗尔斯的正义“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行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争议不允许牺牲一些人的自由以满足其他人的幸福。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绝不受制于整治地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

二正义原则的选择

在平等地位的基础上,在无知之幕的遮掩下,根据最大最小原则选择。

1 所选择的正义原则是在公平的原初状态中大家一致同意的,内容上是公平的。

2 这样选择出来的正义原则也符合普遍性、一致性、公开性和权威性

3 完善的程序正义是公平的划分标准和实现公平分配的程序。

三平等自由的正义原则

1 制度的正义原则

权利平等;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性应当这样安排,使他们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他们与职位相连,而职位对所有人开发。

古典自然法思想

西方的自然法学思想是怎样兴起的? 在西方数千年法律思想长河中,“自然法”这一名称被不同的人在不同时期、为不同目的而运用,它的命运也极尽曲折:既曾经被奉上神坛,当作绝对 的真理,判断现存法律(实在法)是非的终极标准,受到热情的捍卫,或作为 革命的旗号,这是从古希腊哲学、古罗马法学、中世纪神学到启蒙运动一段很 长的故事;又曾被视为无稽之谈,给与无情的嘲讽和猛烈的攻击,被边沁(J.Benthan,1748--1832)讥为“高烧时的胡说八道”,这主要是19世纪法 律分析实证主义、功利主义甚嚣尘上之事。时间进入到20世纪,一度衰落的自然法学又开始了复兴进程,特别在二战以后达到高潮,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观 念重新进入人心,占据了法学理论的重要地位,并极大地影响了法律实践。 自然法学的历史命运说明,只要人类还有自我反省的能力,还需要追问现 存法律制度的合理性,还试图改革现状以创造更美好的社会,就避不开自然法 的问题。正如梅因(Henry Maine,1822—1888)所指出的:“如果没有自然法,…很难说思想的历史,因此也就是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哪一个方向发展了”i[①]。或者用祁克(O.F.von Gierke,1841—1921)的话来说,就是“不朽的自然法精神永远不能被熄灭。如果它被拒绝进入实在法的机体,它会象一 个幽灵飘荡在房间的周围,并威胁要变成一个吸血鬼吸取法律机体的血液。” ii[②] 纵观从古到今自然法概念的含义变迁,有一点始终不变的是:它与实在法 相对,是高于实在法并对其进行约束的一些基本原则。因此本文将承认有高于 实在法的基本原则(来源于神意、道德或人权等等)存在的法学思想,都称为 自然法学,以此作为讨论自然法学思想兴起的基础。 一、古代的自然法学 当代自然法学的传统基础,主要是17、18世纪近代启蒙思想家所宣扬的自 然法的观念(被称为古典自然法),而古典自然法又来自于古代和中世纪的自 然法思想。 古代的自然法,最初含义显然来自于古希腊人对大自然的理解,认为大自 然是不可侵犯的,自然法就是反映自然存在的秩序的法,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这是古希腊人对西方法律思想的杰出贡献,代表人物为前期的智者、亚里士多 德(Aristotle,公元前384年—公元前322年)和后期的斯多葛主义者。古罗马人的 自然法观念从斯多葛主义发展而来,强调自然法就是正义,是人定法(万民法、市民法)之前发生的、由自然理性指定给全人类的法律,它是最根本的法,是 衡量一切人定法的唯一标准,人定法应以自然法为根据。前期代表为西塞罗

浅论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关系

浅论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关系 摘要:自然法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指定法制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而实在法,是与自然法相对的一个概念,它强调现实中实际存在的法律,即国家制定的法律。关于自然法学说,林林总总,各有不同,但却在以下表现其共性:(1)自然法是永恒的、绝对的。(2)人的理性可以认识、发现自然法。(3)自然法超越于实在法之上,后者应当服从前者。 作者;吴琼法学80902 学号090001240 关键词:自然法实在法恶法统属关系 一、自然法的演变历史 所谓“自然法”,按《大不列颠百科全书》的说法,“是指全人类所共同维护的一系列权利和义务,而就其作为普遍承认的正当原则而言,它通常是‘实在法’即经国家正式颁布并强制执行的法规的对称。”[1]也就是说,自然法并非实在的、具体的法律,是一种“正义”和权利的体系,一种形而上的法哲学观念。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古希腊思想家最早使用“自然法”这个概念。在古希腊思想家看来,万事万物都是有规则和秩序的,不仅自然界存在着规则,社会之间、民族之间、个人之间的关系也是有他们先前已经确立的秩序。这个秩序或者叫做“自然法”,或者叫做理性,并有待于人们用智慧去发现。它萌发于古希腊哲学,其中智者学派将“自然”和“法”区分开来,认为“自然”是明智的,永恒的,而法则是专断的,仅出于权宜之计。亚里士多德认为,有一种无论何处均具有同样权威、通过理性可以发现的自然法或者正义。斯多葛派信奉决定论的宇宙观,宇宙的一切受自然律的严格决定。其按照泛神论的方式解释自然法,也就是说,自然法并不只是作为盲目力量的自然律,而且具有某种理性的品质,它是神的理性的体现,是神出于善良而理性地制定的。所以,自然法作为神的法律也就获得了正义性。 中世纪自然法在神学面貌下出现,在托马斯-阿奎那的神学体系中,自然法具有一席之地,托马斯认为,法分为永恒法、自然法、认定法和神法。但是,自然法只是人这个理性动物对源于神的智慧的永恒法的参与,是人定法通向永恒法的桥梁。而中世纪教会法学者惯于使自然法与上帝法相一致,不过有的学者在自然法中强调上帝的理性,有的学者却强调上帝的意志罢了。 启蒙运动后,自然法理论终于变成一个独立的理性主义思想体系。谓其独立,是指独立于教会与神学而言。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相信宇宙受理性自然法统治,自然法由人的基本性质必然产生的准则所构成。英国的霍布斯提出了社会契约假说,认为社会契约是为走出自私和残酷的自然状态、而赋予统治者以管理权的契约,但统治者必须遵守自然法。 自然法学说在19世纪中叶遭到法律实证主义的批评和责难。法律实证主义认为,自然法是虚伪的、不真实的。于是出现了自然法学与分析实证法学两大法学派的对峙。在实证主义的影响下,相比较自然法思想衰落了近百年,直到20世纪才开始复兴,自然法又有再生迹象,有些学者恢复了对自然法的研究。马克思主义者对待自然法观念的态度时,批判其历史唯心主义的本质,却不拒绝其合理成分。 二、自然法兴起的原因 英国法律史学家梅因在《古代法》中叙述“自然法”观念的生成和其内在性质时,这样

道家的“法自然”观及其影响——兼与西方自然法思想比较

道家的“法自然”观及其影响——兼与西方自然法思想比较 丁以升 一般认为,西方法文化以自然法思想为主流,它从现实世界之外,从宇宙的普遍法则中推导出一个充满理性精神的自然法,从而虚构出自然法与实在法的二元对立,呈现出典型的形而上学思维;中国传统法文化以儒家法律思想为底蕴,儒家关注的是现实世界,它所推崇的礼是奠基于家庭血缘基础上的人伦理性,它不假外求,并不为礼寻求某种外在的理性力量的支持,形而上学思维几乎一片空白。因此,有无形而上学思维就成了中西传统法文化的实质性差异。这种观点的偏颇之处在于它忽视了道家法律思想,尤其是《老子》的“法自然” 观对中国传统法文化的深刻影响。《老子》主张以道统法,强调“道法自然”,提出了中国古代最早的自然主义法律观,其中贯穿着明显的形而上学思维。儒家思想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地从这种思维方式中汲取营养,从而使传统法文化在一定程度上染上了形而上学的色彩。可以说,《老子》的“法自然”思想乃是沟通中西传统法文化的一座桥梁,因此,不能把中西法文化的差异归结为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有无。 一 中国自殷亡之际,神权法思想就开始动摇,西周统治者抛弃了陈旧的“天命”、“天罚” 思想,转而强调“德”,把对法的审视由天上转向人间,从此,法文化关注的重心就由外在的天转向现实的人伦。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尽管在治国方式上存在着激烈争论,但他们对法的精神的探索始终是从社会现实和道德人伦着手的,带有明显的功用型、务实型特点。唯有道家能独树一帜,不从活生生的现实出发,而是从虚无飘渺的“自然”中来探索治国的方略。 《老子》虚构出一个“天下有道”的理想社会,而判断是否“有道”的标准则在于是否合乎“自然”。它提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一反传统的以天为万物之源的观念,把天产生的根源归之于道,又把道产生的根源归之于自然,从而赋予自然之道以最高法则的意义。那么,什么是“道”?《老子》指出,万物生于“有”,而“有”生于“无”,“无”是一切事物的本源,所以“道”就是“无”。因此,在存自然之道的理想社会中,理想的法就是“无为”,现实社会讲究仁义,注重利法,这些都是“失道”的表现,因为“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先仁而后礼。”现实的礼法是对“无为”的理想法的破坏。这样,《老子》就设定出理想社会与现实社会、理想法与现实法的二元对立,走上了法的形而上学之路。 《老子》提出这种自然主义法律观,旨在借理想社会抨击现实社会,借理想法否定现实礼法,以曲折地表达道家所代表的隐士阶层对现实的不满,这是共识。然而,《老子》为什么没有遵循西周以来注重社会现实的文化传统,从现实中寻找否定礼法的依据,而是假“自然”之名行反对礼法之实?这与道家文化独特的生存空间有关。道家文化产生于楚国,楚国是春秋战国新兴的南方诸侯,它年轻而富有朝气,文化上较少传统压力。楚国文化还具有其祖先祝融后裔的传承和黄帝学术思想的遗风。且楚国地理环境独特,有滚滚长江和滔滔汉水,又有无数深山峻岭,处处充满着自然的诱惑。这铸就了道家思想洒脱、飘逸、崇尚自然的特点。 二

自然法:一种现代传统

第二章自然法:一种现代传统* Brian Bix** [本章摘要]:自然法理论自产生于古希腊罗马时代产生以来,已经历经了两千多年的历史, 自然法理论是一种流变的理论,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形式,在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律思想中,自然法代表了理性,是普遍适用的,高于一切城邦法律之上,在中世纪时期,自然法理论和宗教神学相互融合,成为了“神学自然法”,到了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时期,自然法理论重新找到了人的理性,自然法代表人类的理性或本性,是最高的法律,它是指导政治社会的国家和法律的人类理性。但是随着法律实证主义的兴起,自然法理论由于种种原因不断衰落。到了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自然法理论重新复兴。本章就对复兴后的自然法理论进行了概括和评论。作者认为,新自然法理论是依凭古典自然法传统而兴起,但与古典自然法理论还有着很多的区别,新自然法理论对法律实证主义进行了回应,并对古典自然法理论进行了修正,本章主要介绍了新自然法理论的几个主要代表人物——富勒、德沃金、菲尼斯和摩尔——的观点并对这些观点进行了评论,最后,作者对新自然法理论进行了简短的评论,讨论了自然法理论在法理学中的地位,认为现代自然法理论家带给法理学最重要的观点就是为那些考虑到法律的道德渴望的有关法律的观点提出了一种对那个社会制度更充分因此也是更好的理解。 [正文] 自然法理论是系统的考虑宇宙秩序、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关系的一种模式,这个模式以各种形式已经存在了几千年的历史。不同的自然法理论可以有非常不同的目的:例如,提出了普遍有关正确的行为和选择的主张(道德和道德理论);提出了有关一个人怎样得到正确的道德知识的主张(认识论和后道德理论);以及提出了有关正确理解法律和法律制度的理论(法律理论)。就如我们将要讨论的,自然法在现代政治理论(有关政府角色和限制以及自然权利方面)和国际法的发展中起到了中心的作用。 本章主要讨论关于自然法理论的新近著作,尤其是那些集中讨论实在法(自然法对其* Brian Bix, Natural Law: The Modern Tradition, The Oxford Handbook of Jurisprudence and Philosophy of Law, Edited by Jules Coleman, Scott J. Shapiro,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 Brian Bix,明尼苏达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研究领域:法理学、法律与语言、家庭法和契约法。个人简介请浏览:https://www.wendangku.net/doc/9218955943.html,/FacultyProfiles/BixB.htm。

《西赛罗自然法思想》

《西赛罗自然法思想》 2.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关系 法律是什么。西塞罗认为。“法律是根据古老的、一切事物的始源自然表达的对正义和非正义区别,人类法律受自然法指导,保障和维护高尚者”。[10]法律是自然法的具体体现,法的根源是自然法。法不是以人们的意见和意志为基础,而是以自然为基础的。法律之所以成为法律,具有法律效力,是因为它具有道德性,是因为它与自然法相符合。西塞罗在论述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关系时,主张“恶法非法”。凡是不符合自然法的,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违背了对人民的承诺的,制定的法令不是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来考虑的,都不能称为法律,也就不具有法律的效力。从这种意义上讲,自然法是判断人民的决议、的命令是否能够成为法律的标准。如果一个国家的立法者制定的法律法规有害,而且还是不公正的,那就是说不存在法律,这个国家就没有意义。在他看来,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福祉、国家的繁荣昌盛和人们的安宁而幸福的生活。如果说法律可以区分正义与非正义、善与恶,那么,要想区分好的和不好的法律,只能以自然为标准。我们遵循自然法,不仅是能够区分合法与非法,而且能够区分高尚和丑恶。 三、自然法的特征 第一,自然法是最早的法。“自然”、神明都是自然法的来源,它的内容是理性,人和神共有的特性是理性,而神是万事万物(包括人在内)的创造者,因此,自然法是最早的法。这是理所当然的,它“适

用于所有时代,产生于任何成文法之前,或者更确切地说,产生于任何国家形成之前”。也就从根本上说明了,自然法的产生早于成文法,而从产生时间来说,它却比成文法具有更为悠久的历史。第二,自然法是至高无上的、正确的法,在这一点上与神法是一样。自然法与一切人定法相比具有最高性,它统率全人类。由于自然法即神明的理性,它是最高的理性,是神明之法,因而谁不服从它将会受到严历的惩罚。而人定法则是神明赋予人类的,神明创造了人,并让人有了理性众所周知,人类有好的品质,也有坏的品质,所以,人定法是否正确就需要分析,但自然法是可以为人类认识的,因为人类具有一种和神一样的德性,即达到至善,进入最高境界的自然,西塞罗强调,人类出生就是为了正义,即认识自然法。第三,判断善与恶、好的法律与坏的法律的标准是自然法。正是由于自然法的正确性,它才可以用来作为衡量善与恶、法律的好与坏的尺度。在西塞罗看来:并非所有的法律都是好的、善的。判断一个法律的好与坏,或者说判断一个法律是否是真正的法律,并非看其是否是以元老院的决议抑或是以人民大会的决议形式通过的法律。[13]如果那些立法者违背自己的诺言和声明,给人民制定有害的、不公正的法规的人立法时,他们什么都可以制定,只不过不是法律。与此相同,“如果人民通过了有害的决议,不管这些决议是什么样的,它们也不应被称为法律。”通过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西塞罗所说的与自然相吻合的、正确的法律应是附合罗马传统、有利于共和国长治久安的法律。 可见,西塞罗重法律的实质而不重形式。这和亚里士多德的观点

浅析自然法与法自然

浅析自然法与“法自然” 赵子尧 (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2010级马克思主义哲学专业) 【摘要】自然法思想作为西方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对其的深入认识与研究,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与西方所盛行的自然主义理念加以比较分析,以探求中国古代的“法自然”思想是否与西方的自然法思想存在某种内在一致性。本文将从自然法与“法自然”的基本思想谈起,在对二者加以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找出其本质性区别,以期达到某种程度的正本清源的目的。【关键字】自然法、“法自然”、老子 自然法观念源自于古希腊文明,其通常含义是指人类所共有的权利或正义体系,作为一般承认正当行为的原则,常常与国家正式颁布及所实施的成文法形成对比。西方的自然法思想造就了西方社会的法律品质与法治传统,对西方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而在我国传统文化宝库中与之相应的,便是道家的“法自然”的思想。中国法文化历史源远流长,其中作为支撑整个体系的精神内核就是萌芽于道家的“法自然”的法哲学观。 一、西方的自然法思想 自然法即自然的法律或自然法则之意,发源于古希腊时期,作为

一种思想传统和政治意识形态不断引导着西方法律制度的构建。亚里士多德认为自然法即人类理性,以正义为基础,是引导人行善、禁止人为恶的基本原则。最初,法律被划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自然法是人的自然理性体现,而人定法必须合于自然法,并强调人的理性是法律的本质。 在古希腊思想家看来,万事万物都是有规则和秩序的,不仅自然界存在着规则,社会之间、民族之间、个人之间的关系也都是有他们先前已经确立的秩序。这个秩序或者叫做“自然法”,或者叫做理性,并有待于人们用智慧去发现。真正对自然法问题展开系统论述的是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他指出,自然法是普遍的道德原则,其内容是正义,而自然是正义的基础。① 而中世纪的自然法是以神学面貌出现的,在托马斯·阿奎那的神学体系中,他认为法分为永恒法、自然法、人定法和神法。但是,自然法只是人这个理性动物对源于神的智慧的永恒法的参与,是人定法通向永恒法的桥梁。中世纪的神学家们特别强调真正的法律即自然法是神的意志、神的智慧;人定法不过是人们把自己所理解的神意书面化、规范化,服从神意即服从自然法是人的义务。 17世纪兴起的古典自然法学是对中世纪神学自然法学的决裂。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命令,是一切行为善恶的指示”,②这种理性是人的理性而非上帝的理性。当时称自然法为道德法,认为自然法只适用于有理性的人类而不适用于无理性的动物。尽管这一 ①西塞罗. 论共和国论法律. 王焕生, 译.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217-218. ②格老秀斯. 战争与和平法. 何勤华, 译.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5

自然法思想对西方法律制度的贡献

自然法思想对西方法律制度的贡献 自然法思想发端于古代社会,有长达几千年的历史,在整个西方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甚至可以说正因为自然法思想及其学说的存在与发展,才产生了现代法律制度。自然法学说孕育了现代法律制度中法律至上的原则,使法律之下人人平等,法治、民主等理想有可能成为现实。在西方,现代法律制度的确立经历了从法的神圣化到世俗化的过程,这一过程正与西方历史中的宗教文明秩序与法律文明秩序两个时代相对应,而这两种文明秩序的确立与发展都离不开自然法理论发展的支持。 自然法的产生 一度繁荣的罗马时代可以被看作拥有初级法律文明秩序。当初,罗马人的法律为罗马人所独享。但罗马的扩张使罗马人同非罗马人发生交往。当罗马人和雅典人在经济交往中发生纠纷时,罗马人能享受罗马民法的保护,而雅典人则不能。罗马执政官于是制定了一系列的原则和规则来解决这种纠纷,这些原则和规则后来被称为万民法。由于万民法融合了当时为罗马执政官知晓的各种法律的最普遍特点,且灵活多变,不拘一格,实施后便自然而然地取代了罗马民法。 为了给万民法提供一个哲学理论基础,以西塞罗为首的罗马法学家们从斯多噶学派的思想中提取了一些成分,系统地提出了关于自然法的理论,认为存在着一种永世不变的适应万物之理的法则(这是法律圣化的开端)。而万民法即是这种普遍适用的法则的体现。因此万民法要比罗马民法更接近自然法。从那以后,自然法的思想绵延不绝,

至今仍具有生命力。除了十九世纪曾一度衰落之外,一直是一种很盛行的关于法律的学说。 自然法在宗教文明秩序确立过程中的作用 随着基督教的诞生、罗马帝国的崩溃,大一统的局面被林立的小社会代替,这些小社会各有其统治者和法律。只有基督教会具有普遍的号召力,但与各地统治者及其法律不时发生冲突。 中世纪的黑暗年代,被视为宗教文明秩序时代。这个时代法律披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被打扮成上帝和正义的化身。这是法的圣化走入高潮的过程,亦即法律与上帝相提并论,成为至高无上的无所不医的灵丹妙药的过程。 宗教文明秩序的巩固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利于自然法的思想。自然法理论经过阿奎那的变通以新的面貌出现,为法律的圣化发挥着更大的作用。阿奎那提出,上帝创造了宇宙并赋予法律以进行管辖。人们可通过神的启示和自身的理智认识这些法律。作为上帝创造的秩序中的一部分,世俗统治者的权威来自上帝,故必须服从上帝。简言之,世俗法应该服从于自然法。 虽然阿奎那的自然法学说把法的圣化推向了高潮,但是也开创了法的世俗化的一代先风,这是他的理性化神学的双重作用。在他的法律四分法理论中,所有的法律最后都归因于上帝的理性。法既然只是理性的某种命令,与永恒法、自然法和人定法相对应,就有神的理性、自然的理性和人的理性之分。在这个意义上法与理性实际上是一回事,且具有同样的归属关系。从此,法的程序化及理性化的运动开始。

论古典自然法学思想

论古典自然法学思想 关于西方自然法学流派的划分,传统的观点是分为四类:古希腊罗马的自然主义自然法(或称朴素自然法)、中世纪的神学主义自然法(或称神权自然法)、近代的理性主义(古典)自然法、现代的新自然法(或称复兴自然法)。本文主要将从近代理性主义的古典自然法学思想的特征、代表人观点的比较、历史作用上介绍。 1特征 一、在17、18世纪反封建的启蒙运动和革命斗争中,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以 强调自然法为特征的一个法学派别一称自然法学派。所以称“古典”自然法学派,是为了与其他时代(古代、中世纪或20世纪)的自然法学说相区别,并表示自然法学说在17、18世纪最为盛行。自然法学说是西方一切法哲学流派的滥觞,是价值法学派。自然法学派主张有一个实质的法价值存在着,这个法价值乃独立于实定法之外,且作为检定此实定法是否有正当性的标准。自然法学说认为,在自然,特别是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着一个理性的秩序,这个秩序提供一个独立于人〔国家立法者〕意志之外的客观价值立场,并以此立场去对法律及政治的结构作批判性的评价。自然法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意谓着由自然,也就是说由人的本性、由社会的本性、以及甚至由物的本性中,可演绎出某些法则,这些法则可供给一个整体而言对人类行为举止适切的规定。自然法学派起初的权利观念更多带有“天赋”权利的色彩,人生于自然,人的权利也来自于自然。 二、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观点的比较古典自然法学和当时同样盛行的天赋人权 论、社会契约论是密切相联的;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几乎都在不同程度上主张这两种理论。他们一般都认为,人类在组成国家以前生活在自然状态中,受体现人的理性的自然法的支配,以后根据理性要求,订立契约,成立国家。对于人类在自然状态下如何生活,为什么要订立契约,契约的当事人是谁,契约内容如何,在成立国家后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以及实在法与自然法的关系,他们又众说纷纭; 特别是在政治上,他们虽然都以自然法学说为依据,却各自得出了十分不同的结论。有的倾向君主专制(霍布斯),有的倾向君主立宪(洛克、孟德斯鸠),有的主张民主共和国(卢梭、杰弗逊和潘恩);有的倾向温和的改良(孟德斯鸠),有的主张以武力推翻暴政(卢梭)。同时,从他们对个人和国家或实在法与自然法的关系的不同解释中,也可以看出两种倾向:一种倾向认为国家制定的实在法应服从自然法,国家不得侵犯自然法赋予个人的权利;另一种倾向则认为国家权力至上,实在法与自然法实质上是一致的。在西方政治学和法学著作中,前一种倾向被通称为自由主义学说或个人主义学说;后一种倾向被通称为国家主义学说或绝对主义学说。 三、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历史作用 17、18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说和古代、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之间,有很多共同点。例如,都将自然法与抽象的正义观念并列;都认为自然法是永恒不变、普遍适用的。但它们之间又有很大差别:在内容上,古典自然法学说强调人的理性、人性、人的权利(包括私有财产权),并认为根据自然法,可以制定出详尽的、普遍适用的法典;而古代、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则强调自然和宇庙的理性,特别是神的理性或意志,依附于神学,强调人的义务,并将自然法归结为少数几条道德箴规或宗教戒律。在历史作用上,古代和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一般是为奴隶制和封建制辩护的,而古典自然法学说是新兴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压迫和争取民族独立的重要思想武器,是美国《独立宣

浅谈自然法学派对正义的意义

浅谈自然法学派对正义的意义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历史长河中,自然法学犹如一颗璀璨耀眼的明珠熠熠生辉。早在古希腊荷马时代就出现了自然法观念,从此源远流长,表现出了极强的生命力,对西方法律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别是在社会变革或革命时期,自然法精神更是成为变革或革命的旗帜与口号。“它不是任何政治舞台中无足轻重的搭配,也不是任何政府或统治者的财产,而是活生生的,有反抗精神的人;所有的政治舞台都是为了它而搭起,也是为了它而建立”。自然法之所以能够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生生不息,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笔者认为最主要的原因是其并不单纯就法律而谈法律,它站得更高,看得更远。西方自然法学派一致认为自然法即为正义的化身,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事在人类制订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们内心的自然法。西方自然法思想大致经过了四个阶段———古代自然法学、中世纪经院主义自然法学、古典自然法学、现代自然法学。各个时期的自然法学派对正义的探求各有千秋。一、古代自然法学派对“正义”的探求古代自然主义的自然法,又称为朴素自然法。自然法观念孕育于早期的古希腊自然哲学之中。雅典自然法首先表现为城邦主义,确信“人天然是城邦的动物”,将城邦法律奉为神圣,这是古希腊普遍承认的自然主义的城邦观念。当时几乎所有的思想家都主张要与“自然相一致的生活”,都承认法是自然的东西,人们必须服从它。在古代自然法学时期,西方的古代人尤其是希腊人,大多以朴素的直观的观点和方法考察法律现象。在这一时期,古希腊和古罗马人都没有给

正义下一个准确的定义,只是强调自然法就是自然存在的一种正义。亚里士多德认为“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在这一时期,亚里士多德对正义的阐释是最为完整的。他将正义分为普遍的正义与个别的正义,其中个别正义又分为分配的正义与交换的正义。所谓分配的正义,就是求得比例的相称,根据每个人的价值与功绩来分配财富、官职、荣誉等,它是以承认人天生的智力与体力的不平等性为前提的。所谓的交换的正义所反映的是人们之间的绝对平等,它以人的等价性为依据,对任何人都一样看待,这类正义既适合于双方权利、义务的自愿的平等交换关系,也适用于法官对民事、刑事案件的审理。他对正义的分类对后世的罗尔斯、菲尼斯关于正义的分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二、中世纪经院主义自然法学派对法的正义的探求中世纪经院主义自然法又被称为神学经院主义自然法。经院哲学是使古典哲学与基督教信仰协调一致的理论学说。基督教会和国家,神权与王权实行二元统治是西欧中世纪最基本的特征。在中世纪时期,自然法学家将自然法的正义与神学挂钩,这个时代的法律披上了一层“神学”的面纱,上帝成为“永恒正义”的化身,所有的世俗法律都不得与最高的正义—上帝相冲突。基督教圣徒奥古斯丁在《上帝之城》中写道:“如果正义不复存在,政府将是一大帮强盗。”“没有真正正义的地方,法律是不可能存在的。”“没有正义,人们之间的联系就不可能通过法律的纽带继续。”然而,此时的正义却蒙上了一层宗教的面纱,这里的正义是由“上帝”掌握的,是来自“天堂”的正义强加在世俗世界里的,而不是世俗社会所普遍认可的,是神权教会维护

论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精编版

论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谭建华 西塞罗(公元前106-前43年)是古罗马着名的法学家。由于西塞罗把源于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引入罗马法,因而极大地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正如英国着名法史学家梅因所言:“我找不出任何理由,为什么罗马法律会优于印度法律,假使不是‘自然法’理论给了它一种与众不同的优秀典型”。[1]可以说,如果没有西塞罗在罗马大力推介自然法思想,罗马法就不可能达到后来如此辉煌的地步。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主要集中地表述在其所着的《论共和国》、《论法律》及《论义务》等着作中。鉴于目前国内学界系统地论述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的文章并不多见,故本文不揣浅陋,试图就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作一较为详尽的阐述,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自然法:实在法制定的原则

西塞罗认为,自然法是普遍存在的、至高无上的法则,它先于人类现实法律而存在,其作用远远超过人类所制定的法律。也就是说,人类的实在法是从自然法中产生出来的,受自然法的指导和制约,相对于人类社会的法律,自然法是最高法,实在法只是自然法的摹本,只有符合自然或自然法的实在法才是真正的法律。他说,“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2]可见,西塞罗是把自然法置于实在法之上的。依他之见,人类只有依据自然法制定出来的法律,才是恒久的,才是正义与公平的,才对所有人有约束力。在他看来,自然法既然源于自然,是最高的正当理性,那么它就是存在的永恒、普遍的正义,是上帝为人类设定的普遍秩序。它既是任何实在法制定的基础,也是国家、民族和任何个人绝对遵从的准则。在西塞罗看来,根据自然理性所产生的法律本身就是代表神的意志,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属性。由于在西塞罗眼里,自然、理性、神、上帝与自然法同义[3],因此遵从自然法即是遵从理性、自然、上帝与神,理应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由此我们看到,在西塞罗那里,自然法主要是一种立法者所要遵循的规范和指南。西塞罗认为,自然法的基本原则是自然、理性、自由、平等与正义等,所有这些都是自然法则,它们如同自然规律不能变更,也不能违背。可见,西塞罗视自然法为具有高于一切人类社会立法的权威,并且具有普遍的和永恒的性质。人类立法只能遵循自然法,而不能违背它。他说:“法律并非人的思想的产物,也不是各民族的任何立法,而是一些永恒的东西,以其在指令和禁令中的智慧统治整个宇宙。法律是神的首要的和最终的心灵,其理性以强迫或制约而指导万物。”[4]为强调自然法的至高无上性,他还论证说:“因为宇宙服从神,海洋和大地服从宇宙,而人类生活服从至高无上的自然法的法令。”[5]

浅析柏拉图《理想国》中的自然法思想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9218955943.html, 浅析柏拉图《理想国》中的自然法思想 作者:明凯刘涵 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5年第09期 摘要:柏拉图《理想国》诞生于民主政治气息浓厚的古希腊,充满着对乌托邦民主国度 的美妙遐想。其中的正义论与“哲王”政治,体现了当时自然法学派思想最前沿的理论成果。但是囿于历史以及个人思想的限制,其理论难免存在局限性,例如正义论中的阶层固化以及“哲王”政治中过于浓重的人治色彩等。 关键词:《理想国》;正义论;“哲王”政治 中图分类号:B502.2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09-0301-02 在国人眼中,“柏拉图”一词意味着追求一种高尚纯粹的精神理想,不掺杂任何俗世之欲念,最脍炙人口的一句短语便是“柏拉图”式的爱情。然而在希腊历史上,柏拉图的确曾经就“爱情”与“婚姻”的问题向他的导师苏格拉底提问,两人的对话流芳百世,被后人奉为对此最具有哲理的解释。本文即将探索的《理想国》,也是一本以对话的方式创作的著作,不过其中蕴含的思想理念远超常人所了解到的人人之间的小爱,而是一种无边的大爱——对于美好王国的构思,充满着奇幻的乌托邦主义色彩。由于柏拉图的《理想国》涉及几乎一切的人文学科,如文学、哲学、心理、逻辑、政治、伦理、修辞、法学、辩论等,笔者在此仅从法理学角度出发,浅析书本中涵盖的朴素自然法思想。 一、抚今追昔回溯古希腊自然法 古希腊位于地中海东部,扼欧、亚、非三洲要冲。他的地理范围大致以希腊半岛为中心,包括爱琴海诸岛、小亚细亚西部沿海,爱奥尼亚群岛以及意大利南部和西西里岛的殖民地。相比于古代中国中央集权体制,古希腊城邦政治较为宽松。以西方民主的发源地雅典为例,历经梭伦、克里斯蒂尼、伯利克里等执政者的民主改革,雅典公民获得了一系列参政议政的权利。由此,城邦政治的权利主体由一人扩散到了全体公民,战争、媾和、缔结条约等必须经过公民大会讨论。由此可见,畅所欲言的城邦民主削弱了个人独裁的力量,为正义、理性、秩序为特色的自然法的产生奠定了政治基础。 二、《理想国》中的朴素自然法思想 (一)正义论 柏拉图对于探索正义内涵的方法,先从感性角度出发,通过设问与回答,分别驳斥三种错误的正义观。第一种情况,玻勒马霍斯强调“欠债还钱就是正义。”然而柏拉图却反驳到,若债务人在向债主归还一把刀时,适逢债权人精神失常,那便极有可能造成人身损害,因此他提出了“正义应该是给予每个人使得其份的报偿。”第二种情况,有人认为“正义一定是强者的利

西方自然法的发展与演变文献综述

西方自然法的发展与演变文献综述 西方自然法的发展与演变文献综述 一、自然法发展回眸 1.古希腊罗马时期 自然法学说最早渊源于希腊哲学,公元前6世纪,哲学家赫拉克利特就提出了自然法与人为法的区别,并就论证了自然法的存在。这一时期取得主要成就的是西塞罗,说“正义是自然法的原理,一切法律都源于这个原理”。由于古希腊的法律思想是以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为中,因此,他们对自然法的主张也对自然法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亚里士多德主张有自然法与成文法两种,成文法必须适合自然法才是正义的.这些先哲们的学说,构成了自然法的雏形。 2.中世纪时期 由于教会的控制,自然法成为上帝法律的代名词。宗教法的编撰者格拉提安把自然法等同于上帝的启示。而阿奎那则把自然法批上了一件神学的外衣,认为自然法是永恒法的一部分。可以说这是自然法发展一个比较黑暗的时期,一切自然法的发展都是在宗教的意志下进行的。 3.资产阶级革命时期 这是自然法发展一个黄金时期,这一时期涌现了一批杰出的自然法思想家,可谓百家争鸣。荷兰的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是正确的理性原则”,并提出了新的自然法基本涵义,认为“人性是自然法的源泉”。荷兰另一代表人物斯宾诺莎认为“万物依自然的一般法则而存在,并且为之所决定。”英国自然法学家霍布斯从人性论出发,主张性恶论,

洛克则相反,主张性善论。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认为理性就是人类社会建立前就存在着的规律,这个规律就是自然法。另一思想家卢梭的思想与其他思想家有很大的不同,他把人的自然情感至于理性之上,并且认为只有在社会中人们才能享受到他所应该享受的自然权利。纵观自然法的产生与发展,在不同时代具有不同的内容与特点,但是他们基本上是一脉相承的,大体上都是强调法的普遍性与法的永恒性。他们都认为自然法是以理性为基础,只是由于所处时代不同,因此对自然法的理解与结构存在差异。 二、主要自然法思想家观点简述 1.西塞罗 西塞罗认为自然法具有高于一切人类立法的权威,并且具有普遍永恒的性质,自然法是衡量一切人定法的唯一标准.他的理论为罗马共和国与帝国时期之间产生的万民法提供了基础.他以永恒的\普遍的自然法则为前提推导出了人类自然平等法律观.他的这个观点在法律思想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在他的自然法理论和法律观为基础上,进一步推导出了以自然法为基础的世界国家论. 2.格老秀斯 格老秀斯的自然法理论重视应用的效果,他在认证总结古希腊罗马时期古典自然法观点的基础上,自然法是人类的社会理性的体现的观点.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命令,是一切行为善恶的标准,并且认为自然法是永恒的,不变的,上帝也要受其支配.格老秀斯的学说奠定了近代自然法理论的基础. 3.斯宾诺莎 斯宾诺莎的思想是建立在自然法理论和人性论的基础上,他利用自然法理论来攻击教会,反对封建迷信.但他的主要成就是利用自然法来说明发的起源和目的.他认为万物因自然的一般法则而存在,并且为之所决定.一切事物按照自然法都有存在和发展的权利,他称之为自然权利.

古典自然法学流派

古典自然法学流派 古典自然法学家即启蒙思想家们 一、自然法理论的基本特征: (一)世俗化。中世纪的自然法是神法的附庸,它是神的意志的体现和推演。在古典自然法理论中,自然法本质上独立于上帝的意志,源于人的理性,上帝不能改变自然法。 (二)个人主义。古典自然法以个人主义为自己的价值观念。自然权利实际上就是指个人权利。这种权利先验地存在于个人身上,任何人不能剥夺,且它不证自明。个人组成社会,公共权力来源于个人权利的让渡。没有个人便没有社会,没有个人权利也就没有公共权力。个人本质上是他自己的私有者,未经个人同意不能受制于人,社会没有剥夺个人自由和财产的任何权力。 (三)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论。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在反封建的斗争中大都假设在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前,曾经存在过一种自然状态,人类过着受自然法则支配的生活,享有自然权利,人人是自由平等的。为了使人类社会从自然状态过渡到文明社会,就必须通过一种社会契约,这种契约可能是人自觉自愿缔结的,也可能是被迫订立的,但都要服从一定的政治权威,于是就产生了国家和法律。但在社会契约中,人的某些自由、平等和财产的自然权利得以保留。 二、主要观点

自然法学说认为,在自然,特别是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着一个理性的秩序,这个秩序提供一个独立于人〔国家立法者〕意志之外的客观价值立场,并以此立场去对法律及政治的结构作批判性的评价。自然法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意谓着由自然,也就是说由人的本性、由社会的本性、以及甚至由物的本性中,可演绎出某些法则,这些法则可供给一个整体而言对人类行为举止适切的规定。自然法学派起初的权利观念更多带有“天赋”权利的色彩,人生于自然,人的权利也来自于自然。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其一,关于法的本质。自然法学派认为,法从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其二,法来源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理性。真正的法律应当与之相符合,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其三,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公意和正义。

罗马法与自然法

罗马法与自然法 罗马法之所以能跨越时空的限制,具有经久不衰的生命力。是与其中所蕴涵的自然法思想密不可分的。正是在自然法思想的指引下,罗马法才得以克服其自身的种种限制,步入良好而快速的发展轨道,并逐渐臻于完善。 罗马法以其法理精深、体系完备著称于世,其对后世法律的影响是古代其他任何法律所不及的。德国法学家耶林曾说过:“罗马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而这第三次征服也许是其中最为平和,最为持久的征服。”美国学者莫里斯也确切地评述到:“罗马人用武力征服全世界,并没有像他们那种伟大的法学之不朽的力量那样来得大。”罗马法之所以能跨越时空的限制,具有如此经久不衰的生命力,是与罗马法中所蕴涵的自然法思想分不开的。英国法史学者梅因说:“我找不出任何理由,为什么罗马法律会优于印度法律,假使不是…自然法?理论给了它一种与众不同的优秀典型。”本文试图从自然法思想的角度来探讨其对罗马法发展的影响,以求教于方家学者。 一、自然法赋予罗马法以理论指导 罗马自然法思想的最早渊源可追溯及古希腊哲学,在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前540~480年)、苏格拉底(前469~399年)、柏拉图(前427~347年)以及亚里斯多德(公元前384~322年)等人的著述中可略见其端倪。及至公元前4~3世纪,古希腊的斯多葛学派又大 大发展了自然法思想,并使之与法律发生密切的联系。公元前2世纪,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传入罗马,到罗马共和末年、帝制前期,自然法思想在罗马的影响逐渐增大,特别是罗马的法学家更是深受其影响,西塞罗(公元前106~前43年)、塞涅卡(公元前65~14年)、盖尤斯(公元117~180年)、保罗(公元121~180年)、乌尔比安(公元170~228年)及帕比尼安(公元146~212年)等著名罗马法学家不但是自然法思想的忠实信奉者,而且他们把自然法思想加以通俗化、系统化、理论化,使之成为具有影响深远的罗马法的理论基础。自然法观念是指导罗马法的基本思想,也是罗马法有别于其他法律的重要特征。自然法不是实在的或具体的法律,而是一种带有理想和规范色彩的正义论与价值观,其基本的原则是自然、理性、自由、平等和正义。关于自然法的理论,西塞罗有过非常精彩的论述。他在《论法律》中指出,法就是最高的理性,并且它固植于支配应该做的行为和禁止不应该做的行为的自然之中。当这种最高的理性在人类的理智中稳固地确定和充分发展了的时候,就是法……法是一种自然的权力,是理智的人的精神和理性,是衡量正义与非正义的标准。由于自然法不是实在法,它只是一定的理念和原则,对实在法起着统摄、指引作用。或者说,自然法只是实在法的指导思想或原则,即某种实在法的理论基础。而实在法若没有一定的理论的指导,则只能是盲目的、漫无目的的。可以说,没有一定理论基础的法律是没有归属感的;相反,在一定理论指导下制定出的实在法能朝着某种既定的价值观方向发展。我们看到,在自然法未传入罗马以前,罗马法发展缓慢,具有狭隘性、保守性的市民法在罗马长期适用,未有较大的实质性的突破,而自从自然法思想传入罗马以后,罗马法的发展便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这主要表现在市民法有较大的实质性的突破,灵活善变的、适用于各民族的万民法便应运而生。罗马法的发展从此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轨道。当然,自然法对罗马法起作用并非自动的,它对罗马法的发展起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学家这个媒介的。而罗马法学家对罗马法的发展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罗马有“法学家创造了罗马法”的说法。而罗马法学家正是在自然法的指导下,才对罗马法的发展起着极大的推动作用。英国法史学家梅因说:“在罗马法学专家的遗著中,有些论点简直不能理解,除非我们掌握了斯多葛派的哲理把它用作一把钥匙。” 的确,自从自然法思想传入罗马后,务实的罗马法学家纷纷以自然法思想为先导,对法的理论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把自然法思想中的理念贯彻到实在法的制订和实施上,从而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在应用自然

张博 ——浅谈新自然法学派

浅谈新自然法学派 ——张博 前言鉴于对西方新自然法学派的学习和了解,我模仿论文格式简要谈谈自己不成熟的想法。再附上自然法学派的有关内容。 内容摘要自然法是指在是在发之外存在着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它来源于“客观规律”、“理性”、或“人的本性”。而新自然法学派是西方自然法思想传统的继承和发展,自然法学思想可以追溯到西方文明的起源并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被人们在不同的时期为不同的目的而使用,他的形式不断完善。新自然法学派产生于20世纪这个特殊的社会,主要代表人物于菲尼斯、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等,他们的价值论学说各有侧重,各有不同,然而却共同的体现出自然法观念的思维形式。对资本主义国家人类权利平等和社会和谐的实现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自然法价值准则正义平等道德 新自然法学派又称复兴自然法学派,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对该学派含义有不同的理解。在此笔者采用广义的界定即19世纪末以后出现的自然法(见古典自然法学派)或类似自然法的学说,从天主教神学的新托马斯主义法学派和非神学的、世俗的自然法学说。 自然法学思想长期处于衰落的状态,实证主义法学占有压倒优势,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始出现新自然法学学说,如法国法学家J.夏蒙(1859~1922)等人提倡“复兴自然法”,要求个人权利和社会权利在理性和正义的制度下相互结合,它主张阶级调合,自然法内容可变等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法西斯政权的崩溃,否认正义之类价值准则的实证主义法学相形失色,强调实在法应从属正义之类价值准则的自然法学说则进一步兴起。此外,人们开始反思战争给人们带来的创伤,开始思考政治、法律和经济的发展是否应该遵守一定的价值原则,自然法所一贯强调的人的理性、平等和正义等道德准则充满人文精神,重新引起人们的关注。新自然法学家们有一个大体相同的学术前提和主张,他们都把研究重点放在隐藏在实在法背后的,更深一层次的,能够指导法的制定和实施的法的观念。 这个观念是法律所追求的实体性的道德目标,由一系列价值标准构成。在继承传统自然法观念中的正义和道德良知的基础上又强调法的规则或判例的研究离不开法律价值的介入,法律不仅仅是运用实在法的纯粹逻辑推理,管有逻辑推理会把一个人推死,所以还要有价值判断、理性思考。 在当代,新自然法以富勒、菲尼斯、罗尔斯、德沃金等人为代表。 一、新自然法学派的观点 (一)新自然法学派(或新托马斯主义法学)在广义上来说是19 世纪末以来信奉天主教义的新经院主义法学派,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兴起的非神学的自然法学说统称。马里旦是新托马斯主义即新经院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他沿袭了托马斯的思想,以宗教的教义和神学为基础,认为自然法和自然道德律是神的戒律,依靠理性与科学阐明基督教世界观的合理性。 马里旦还引用了现代资产阶级中的人权和主权等观念,强调抽象的人性和人格,把人权和自然法联系在一起,对自然法及其属性作了新的解释。马里旦人权思想来自于自然法,人权的实现依靠自然法的庇护。他还认为自然法是永恒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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