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对危险作业、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及派出到外单位的危险作业(以下简称派出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制订本制度。
二、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1. 本制度明确了危险作业审批的程序、范围、安装要求及监控措施等内容。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的危险作业管理。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管理审批
(一)审批手续
1.凡属危险作业范围的作业均应由施工单位填写《危险作业审批单》,报公司安全部审批,经安全部现场审查认为合格后,方能施工。
2.若将一般作业改为危险作业,也应按此规定待审批后方可施工,如因情况急需来不及履行审批手续,现场必须专人负责,采取临时措施,并立即报告审批部门。
(二)审批要求
1.凡申报单位应详细说明危险作业范围、施工内容、预防措施、监护措施,必须有部门领导签字后方可申报。
2.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违章作业,违者按照作业位置危险级别给予罚款100—200元,造成事故者按《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制度》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三)审批程序
1.凡计划准备进行危险作业的部门,作业前应编制安全作业计划,制定好安全对策,指定安全负责人,并指派安全负责人按上述管理分工到有关部门办理《危险作业申请单》。危险性较大或重大的工程及检修,主办责任部门应根据情况成立以部门主管领导或主管部门领导为主要负责人的项目领导小组,建立健全项目安全保证体系,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负责编制项目计划,明确项目安全负责人,做好预先危险性分析,并填报《检修(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汇总表》和《预先危
险性分析表》,先由本单位领导审批后,将审批表、计划、安全保证体系和职责分工,报审批部门备案或审批。
2.各审批部门在审批《危险作业申请单》及预先危险性审批表前,应深入现场对审批内容进行检查核实。上述报表审批部门留存一份,并认真做好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检查、管理。
3.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检修等项目实施中涉及多个单位的,应由项目部门主要负责人牵头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预先危险性分析,研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确定项目总体及各体项目安全工作的责任部门和负责人,并上报生产部或安全部备案。各部门必须遵照会议(也可印发会议纪要)统一要求,分工负责,做好各自分管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整体作业安全。
4.甲部门派出人员到乙部门进行有较大危险性的作业,甲部门除了做好自身的安全管理工作,还应通知乙部门共同配合,做好整体安全管理工作。
5.危险性作业实行应答确认制,在同一场所或同一台(套)设备设施上同时作业的人员,若各方相互看不清且一方的工作或行为可能危及另一方时,应在采取行动前,用明确的、规范的联络信号通知相关各方人员,待所有相关人员明确的答复安全无误,并对可视区域检查确认后,再次通知相关各方后方可采取行动。必要时应由项目负责人指定专人监护,负责人和监护人对作业过程安全负责,不得脱岗。需采取应答确认制的危险性作业,主办单位应在作业前进行预先危险性分析,明确相关责任人、信号和措施。
6.项目主办责任单位在作业前,必须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严格按《危险作业申请单》和《预先危险性分析表》的措施进行作业,指派专人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项目负责人(现场指挥)必须指定现场各独立作业小组的安全负责(监护)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要认真监督检查安全防范措施的执行、落实情况。安全负责人在工作中不得脱离作业现场。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执行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不安全因素。
7.危险作业完毕后,作业单位要认真清理现场,不留隐患,及时报告审批部门。作业单位(含作业小组)、主管部门、安全部、保卫等审批部门应加强现场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
五、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1.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以下(1、2、3项)需办理动火申请手续。
(1)凡接触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
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2)凡在生产管道、容器等生产装置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后方可动火作业。
(3)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等,应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必须配备消防器材。
(5)使用电焊、焊割动火作业,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六、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管理
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进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炉膛、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
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1)安全隔绝。受限空间上所有与外界连通的管道、孔洞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受限空间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
①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②电源有效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2)清洗和置换。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前,必须对设备内进行检测,并达到氧含量18%~21%。
(3)通风。应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间内空气良好流通。采取自然通风方式,必要时,可采取机械通风。
(4)不准向设备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七、高处作业管理
1.高处作业:凡距离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2.坠落高度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3.带电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并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
处作业。
4.高处作业的分级。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
(1)作业高度在2~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作业高度在5m以上至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作业高度在15m以上至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5.高处作业的分类:高处作业分为特殊高处作业和一般高处作业。
(1)特殊高处作业:
①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②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③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④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⑤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⑥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⑦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2)一般高处作业:除特殊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6.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1)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2)《高处安全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现场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症和年老体弱,疲劳过渡,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安全作业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5)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的器具、设备。
(6)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7.高处作业安全防护
(1)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高处安全作业证》。
(2)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3)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波、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支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4)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5)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何靠的隔离措施。
(6)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八、断路作业管理
1.断路作业: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2.断路作业安全要求
(1)凡进行断路作业必须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2)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施工现场。企业应在断路路口设立断路标志,为来往的车辆提示绕行线路。
(3)施工作业人员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确认后,进行断路作业。
(4)断路时,施工单位应负责在路口设置交通挡杆、断路标识。
(5)断路后,施工单位应设置围栏、交通警告牌,夜间应悬挂红灯。
(6)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应负责清理现场,撤除现场和路口设置的挡杆、断路标识、围栏、警告牌、红灯。
(7)断路作业应按《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断路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九、动土作业管理
1.动土作业: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在0.5m以上;地面堆放负重在50kg/m2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作业。
2.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1)动土作业必须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
(2)动土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负责人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
(3)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
挂红灯示警。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4)动土作业必须按《动土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5)严禁涂改、转借《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6)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7)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轻轻挖掘,禁止使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
(8)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准堵塞下水道和阴井。
②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③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m,高度不得超过1.5m。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④在坑、槽、井、沟的边缘,不能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如必须时,应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⑤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时,先装新的。
⑥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9)上下交叉作业应戴安全帽,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10作业前必须检查工具、支护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十、考核
1.安全部在检查中发现未办理安全审批手续的危险作业,应责令实施单位立即停止施工,补办手续,落实安全措施,对实施单位按严重违章进行处理。
2.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符合规定的身体健康要求,具有岗位操作资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安全部对危险作业现场实行抽查,监督危险作业实施单位落实安全措施,对未按审批措施组织危险作业单位有权要求停止作业,按公司考核办法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进行考核。
十一、附录
《危险作业审批单》
附件一危险作业审批单
危险作业审批单
项目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