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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赴天津股权交易所挂牌工作指引

企业赴天津股权交易所挂牌工作指引
企业赴天津股权交易所挂牌工作指引

企业赴天津股权交易所挂牌

工作指引

二零一二年七月

目录

一、简介 (3)

1.1 天津股权交易所简介 (3)

1.1.1 天津股权交易所 (3)

1.1.2 天交所的特色及创新机制 (3)

1.1.3 天交所的差不多业务 (4)

1.1.4 交易制度 (4)

1.2 天交所市场参与主体简介 (4)

1.2.1 天交所 (5)

1.2.2 挂牌公司 (5)

1.2.3 投资人 (6)

1.2.4 做市商 (6)

1.2.5 保荐机构 (6)

1.2.6 会计师事务所 (7)

1.2.7 律师事务所 (8)

1.3 什么缘故选择天交所 (8)

1.3.1 什么缘故要到天交所挂牌交易 (8)

1.3.2 什么缘故要成为天交所投资人 (9)

二、挂牌工作指引 (10)

2.1 挂牌制度 (10)

2.11 挂牌原则 (10)

2.1.2 交易规则 (10)

2.1.3 信息披露制度 (10)

2.1.4 保荐机构制度 (11)

2.2挂牌条件 (11)

2.2.1 主体资格 (11)

2.2.2 财务要求 (11)

2.2.3 规范运营 (12)

2.2.4 其他要求 (12)

2.2.5 资金使用(针对私募) (12)

2.3 挂牌流程 (13)

2.4 挂牌所需资料 (14)

2.5 挂牌所需时刻和费用 (17)

2.5.1 时刻 (17)

2.5.2 费用 (17)

三、投资指南 (17)

3.1 注册条件 (17)

3.1.1 机构投资人 (17)

3.1.2 特定自然人 (18)

3.2 开户流程 (18)

3.2.1 网络注册申请 (18)

3.2.2 注册指引 (19)

3.2.3 办理第三方存管签约 (19)

3.2.4 下载交易软件 (20)

3.2.5 进行投资交易 (20)

3.2.6 交易时刻讲明 (20)

3.2.7 投资人服务 (20)

附件 (21)

附件1: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挂牌交易规则 (20)

附件2:企业挂牌申报表 (25)

附件3:股权账户卡开户讲明书 (28)

企业赴天津股权交易所挂牌工作指引

一、简介

1.1 天津股权交易所简介

1.1.1 天津股权交易所

天津股权交易所(下简称“天交所”),是天津市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批准设立,从事非上市公司股权和私募投资基金份额交易的市场,是天津市推进金融改革创新、探究建设金融交易平台、贯彻落实国务院《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批复》关于“为在天津滨海新区设立全国性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交易市场制造条件”的指示的重要举措,对我国探究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天交所的设立与探究,差不多正式得到国务院的批准和支持。在向国务院16个部门6轮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改委已于2009年10月26日批准《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金融创新专项方案》。其中明确指出,支持天津股权交易所进展,不断完善运作机制,健全市场网络,拓展业务范围,扩大市场规模,充分发挥市场功能,为中小企业和成长性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股权投融资服务。

天交因此资本为纽带,通过与各省市的战略合作建立遍布全国的分支机构与区域分市场,打造覆盖全国、双层次、递进式市场体系。目前,天交所已与内蒙、山东、长三角区域、安徽4省区共同出资建立分支机构,与河北等其它15个省市合作建设分市场的步伐越来越快。

1.1.2天交所的特色及创新机制

?融资功能:创新融资模式,为成长型企业、中小企业、高

新技术企业和私募基金提供快捷、高效、低成本的融资;

?交易功能:为私募基金份额和高新技术企业、非上市公司

的股权提供挂牌交易平台,通过独具特色的电子交易系统,形成较强的市场定价能力;

?规范功能:适用于中小型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市场信用

体系,增加挂牌企业的透明度,降低市场风险;

?孵化筛选功能:通过市场融资、交易和规范,持续、贴身

的高品质服务和治理,促进挂牌公司熟悉资本市场规则,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合理进展战略,提升核心竞争能

力,实现快速成长,并通过市场筛选机制,源源不断地为

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和境外证券交易所等市场筛选

和输送优质成熟的上市后备企业。

1.1.3 天交所的差不多业务

?为挂牌公司提供股权融资;

?为挂牌公司提供股权交易平台;

?为私募基金提供融资;

?为私募基金份额提供交易平台。

1.1.4 交易制度

?混合型定价模式:做市商双向报价+集合竞价+协商定价

?合格投资人注册制度:机构投资人/特定自然人

?做市商注册制度:注册机构投资人+实收资本许多于5000

万元+3名专职人员(至少1名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

试)

?保荐机构注册制度:注册做市商/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天交

所特许机构

?专业中介服务机构注册制度: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投资咨询机构

1.2 天交所市场参与主体简介

天交所市场参与主体要紧包括:天交所、挂牌公司、投资人、做市商、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市场结构如下图:

1:天交所市场结构图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参考Word)

附件一: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 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会员 第三章融资与挂牌 第四章定向增资 第五章股份转让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委托 第三节申报 第四节成交 第五节结算 第六节报价和成交信息发布 第七节暂停和恢复转让 第八节终止挂牌 第六章代理买卖机构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八章其他事项

第九章违规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入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进行股权融资转让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融资转让业务,是指本中心及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股权融资转让服务并受其委托代办其股份转让的业务。 第三条参与股份转让业务的各方应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四条参与股份转让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先申请成为本中心的会员,并以会员的身份开展业务。 第五条本中心根据浙江省政府的授权对股份转让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参与股份转让业务的公司、中介机构、投资者等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本办法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七条挂牌公司应按照本中心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可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自愿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八条中介机构在开展股份转让业务时应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 第九条参与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的投资者,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可以是经本中心认定的下列机构投资者或自然人投资者: (一)机构投资者,包括法人、信托、合伙企业等;法人企业实缴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万人民币,合伙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有净资产总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公司挂牌前的自然人股东; (三)通过定向增资或股权激励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四)因继承或司法裁决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拥有人民币50万元以上金融资产的自然人; (六)本中心认定的其他投资者。 第二章会员 第十条本中心会员分为推荐商会员、专业服务商会员和战略会员。 申请成为会员,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机构或组织; (二)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

新三板与天津股权交易所的比较

一天津股权交易所与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接近之处 二者具有相近地市场定位,都为非上市非公众高新技术型企业提供融资平台. 二者推出时间都不长,处在试运行阶段,切都在为发展成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而努力. 投资者相同均为合格机构和合格个人投资者. 均为股份制有限公司 二新三板挂牌要点 挂牌前总股本不低于万股,具有两年以上地持续经营记录,无硬性财务指标. 、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地其他条件.” 三天交所挂牌条件 . 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两年以上地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地,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 、满足其一即可 :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万元; : 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万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不少于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万元. 、交易制度上引入做市商制度.天交所对做市商地申请条件为:)已注册成为天交所机构投资人.)净资产不少于万人民币.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四新三版和天交所不同 天交所和新三板原则上都是为“两高两非”企业提供股份交易和股权融资地平台,但两者地不同点在多个地方有所体现: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监管主体不同 新三板地直接监管主体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受证监会监督:天交所是由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天津开创投资有限公司等机构共同发起组建地公司制交易所,受天津市政府监管.在这一点上,新三板具备了未来发展为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地优势条件.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交易制度不同 新三板采用地是协议方式、做市方式、竞价方式或证监会批准地其他方式:天交所地交易制度较为复杂,在不同地时段分别采用做市商双向报价、集合竞价和协商定价,这种混合方式比协商定价复杂很多.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交易系统不同 天交所是独立地股权交易场所,交易系统由其自身搭建.新三板交易系统预计明年搭建完成,交易技术为股手,交易会相做股票一样方便.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监管规则不同 新三板地监管规则有证券业协会发布地明文规定作为指导,体系完备,监管严格;天交所在挂牌标准,保荐制度、信息披露等方面基本延续了新三板地监管模式,但细节没有新三板严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简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北交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业务实行交易服务会员代理制。北交所在网站上公布交易服务会员名单,供交易各方自主选择。 第五条北交所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实施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产权转让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预披露转让信息 第六条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北交所提交信息预披露申请,进行信息预披露。

产权转让未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可参照本章进行信息预披露。 第七条转让方应当按照要求向北交所提交预披露信息内容的纸质文档材料,并对预披露的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受让方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预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九条北交所对转让方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的内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信息预披露要求的,北交所予以受理,并依据转让方提交的信息预披露申请对外发布信息预披露公告;不符合信息预披露要求的,北交所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要求转让方进行调整。 第十条信息预披露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 (五)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业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供中小微企业挂牌、转让、融资服务,规范有限责任公司进入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股权转让、挂牌融资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证监会公告〔2012〕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指为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股权转让服务并受其委托代办其股权转让的业务。 第三条参与股权转让业务的各方应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四条参与股权转让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先申请成为交易中心的会员,并以会员的身份开展工作。 第五条参与股权转让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会员、投资者等应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本办法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六条会员在开展股权转让业务时应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

第七条有限责任公司可参照非上市股份公司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挂牌 第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在交易中心挂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业务基本独立,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二)挂牌公司与关联公司不存在显著的同业竞争; (三)不存在数额较大的股东侵占资产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不存在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形; (四)在经营和管理上具备风险控制能力; (五)成立满12个月; (六)同意挂牌的股东会决议; (七)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在交易中心挂牌,应委托推荐商会员向交易中心推荐。 第十条申请挂牌的有限责任公司应与推荐商会员签订推荐挂牌协议。第十一条推荐商会员应对申请挂牌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同意推荐挂牌的,向交易中心报送申请文件。 第十二条交易中心对推荐商会员报送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交易中心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同意其股权挂牌的通知。

股权托管要点

对国内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机构的认识 股份制企业根据其股权流动方式的不同,可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两种形式。目前,由于我国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的定位很不明确,渠道很不通畅,因此严重妨碍了股份制企业应有功能的发挥。从我国股份制改造的情况来看,非上市公司在数量上要远多于上市公司,因此,如何解决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问题,不仅是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迫切需要,也是优化资源配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一、国内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机构现状 1.天津股权交易所(简称“天交所”)是经天津市政府批准,由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天津开创投资有限公司等机构共同发起组建的公司制交易所,在天津滨海新区注册营业。 国务院关于《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20号)鼓励天津滨海新区进行金融改革和创新,明确在金融企业、金融业务、金融市场和金融开放等方面的重大改革原则上可以安排在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2008年3月国务院在《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批复》中又明确天津要以金融体制改革为重点、办好全国金融改革创新基地,加快健全资本市场体系和金融服务功能,为在天津滨海新区设立全国性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交易市场创新条件。 2008年5月4日,天津市政府以津政办函[2008]19号文正式批复开展“两高两非”公司股权和私募基金份额交易,并纳入到天津金融改革创新二十项重点工作之一,此后的市长办公会上,又将“两高两非”公司股权和基金份额交易列入08年金融改革创新十项重点工作,列为重中之重。2008年10月,天津市政府在《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三年实施计划(2008-2010年)》(津政发[2008]82号)又进一步明确“建设金融交易平台,开展私募基金和债券交易试点”。天津股权交易所是“两高两非”公司股权、私募基金份额交易和债券交易的实施机构。 天交所交易模式:天津股权交易所已经采取做市商双向报价、集合竞价与协商定价相结合的混合型交易制度(与1997年以前NASDAQ制度基本相同),制定并完善了“两高两非”(即,高科技高成长、非上市非公众)公司股权交易规则、保荐制度、合格投资人制度、登记托管制度等,开发了交易软件系统、交易清算系统和交易专用网站,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交易软件系统体系。实现了在线申请注册、信息披露、在线咨询、网上交易、交易资金管理、股权交割、清算等功能。 天交所企业挂牌情况:截止到目前在天交所挂牌的企业共80家,覆盖全国16个省市,注册做市商81家,注册投资人12140人,总市值11823.08百万元,平均市盈率12.37倍。挂牌公司的行业分类较广,主要包括:金融类、房产类、能源类、食品累等。

转让协议 - 北京产权交易所

合同编号: 转让协议 北京产权交易所制 2013年7月

合同使用须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制定的示范文本。合同条款均为示范性条款,仅供产权交易各方当事人选择采用。当事人可按照实际情况在本合同文本基础上修改、调整或补充。 二、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对于不涉及本合同条款所述情形的事项,可用“本合同不适用此条款”表示,或直接删除有关条款。 三、转让方:指持有转让标的并能够依法转让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受让方:指以有偿方式依法受让标的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四、转让标的:本合同所称产权交易是指转让方对其持有股权及房地产权益的有偿转让行为。转让标的为产权交易所指向的对象,包括非公司制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投资权益,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以及依法能够进行交易的其他资本性权益及资产。 五、标的企业:是指转让方因其出资所享有的产权或股权依存的载体,即转让方自行或与他人合资设立的非公司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等。 六、北京产权交易所郑重声明:本合同范本仅供在本交易所进行产权交易的双方根据其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本交易所不因制作和/或提供本合同范本而承担任何保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本合同范本条款内容完备、保证交易双方签约目的的真实、保证交易双方的签约主体资格适格、保证交易双方为签订本合同而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保证责任。

规范性文件—天交所—天津股权交易所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

天津股权交易所 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津股权交易所私募债券业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和《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证监会公告[2012] 20 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天津股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债券,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第三条发债主体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募集债券,每期私募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且不可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第四条为有效控制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发债主体应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制定偿债保障计划等投资者保护措施,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 申请在本所私募债券募集和转让的发债主体应当接受并积极配合本所监管,按本办法及本所相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条参与私募债券募集和转让业务的承销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担保公司等中介机构,应勤勉尽职,诚实守信,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 第六条私募债券在本所进行转让的,募集前应当向本所备案。本所接受备案或转让申请的,并不表示对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做出判断或保证。私募债券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七条本所为私募债券提供登记结算、转让过户、信息披露等服务,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 来源:北交所网站时间:2016-12-01 18:13 【打印】 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交易资金结算行为,根据北交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 交易保证金是意向受让方按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向北交所交纳的用于保证意向受让方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承诺的货币资金。 交易价款是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通过北交所向转让方支付用于购买转让标的的货币资金。 第三条产权转让的交易资金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通过北交所指定账户以货币进行结算。 第四条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北交所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第五条《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的,结算的交易价款数额为成交金额;《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结算的产权交易价款数额不低于首付金额。 第六条《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首付金额应不低于总价款的30%,并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七条交易双方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北交所结算交易资金的,转让方应当向北交所提供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受让方付款凭证。 第八条交易资金一般以人民币进行结算。 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提前向北交所提出申请,并以外汇管理部门限定的外币币种结算。交易价款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第九条交易价款以人民币结算的,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将交

“重要学术刊物”范围界定(津教委职称【2008】12号)

关于界定职称评审中“重要学术刊物”范围的通知 为规范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扩大“重要学术刊物”的范围,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发表高水平论文提供方便条件,市教委职称办公室在原《中文重要学术刊物目录(试行)》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各高校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部门的意见,经天津市高等学校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会研究同意,对天津市高等学校相关职务评审条件中“重要学术刊物”的范围界定如下: 一、由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和国家教育委员会研究生办公室于1995年确定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文重要期刊目录》内的全部刊物; 二、北京大学图书馆和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合编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揽》(2004年版)内的全部刊物(如遇调整,以新发行版为准); 三、被《SCI》、《EI》、《IM》、《ISR》、《ISTP》、《SSCI》等国际公认的检索工具所收录、摘储的论文; 四、被《新华文摘》收录、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论文; 五、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职称工作办公室1999年编制的《中文重要学术刊物目录》内的全部刊物;(此《中文重要学术刊物目录》延续使用到2010年底。自2011年起,不再作为“重要学术刊物”) 六、具有博士授予权学校的学报; 七、由“有终审权”的学科评议组同行专家认定的学术刊物; 八、由相关学科专家建议,评委会主任委员会研究同意,下列23种学术刊物视为“重要学术刊物” 1、《艺术与设计》 2、《中国油画》 3、《国画家》 4、《中国版画》 5、《雕塑》 6、《国际广告》 7、《中国广告》 8、《室内设计与装修》 9、《煤气与热力》 10、《工业用水与废水》 11、《中国图象图形学报》 12、《实验技术与管理》 13、《实验室研究与探索》 14、《中国高等医学教育杂志》 15、《中华医学教育杂志》 16、《中药新药与临床药理》 17、《天津中医药》 18、《针刺研究》 19、《中医教育》 20、《天津师范大学学报》(基础教育版) 21、《天津外国语学院学报》 22、《天津音乐学院学报(天籁)》 23、《轻工教育》

天津股权交易所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

天津股权交易所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津股权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拓宽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渠道,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天津股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行人应当以私募方式发行债券,每期私募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且不可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第三条私募债券在本所挂牌后,以非公开方式进行转让,不进行集中竞价或连续竞价。 第四条参与私募债券发行和转让的承销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担保公司等中介机构应勤勉尽职,诚实守信,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 第五条私募债券在本所进行转让的,在发行前应当向本所备案。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六条本所为挂牌私募债券提供登记结算、转让过户、信息披露等服务,并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 第七条在本所备案并挂牌转让的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 有限公司; (二)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 (三)期限在一年(含)以上,三年(含)以下(上证没有三年以下这条);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参与私募债券转让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 (二)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上证1000万)的企业法人;若为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上证为5000万),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上证为1000万); (四)经本所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主体投资私募债 券有限制性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合格自然人投资者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条件: (一)个人名下的各类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资产管理账

北京产权交易所

合同编号: 产权交易合同 (示范文本G320190101) (适用于参股股权转让) 标的企业:

北京产权交易所制 2019年1月 合同使用须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制定的示范文本。合同条款均为示范性条款,仅供产权交易各方当事人选择采用。当事人可按照实际情况在本合同文本基础上修改、调整或补充。 二、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对于不涉及本合同条款所述情形的事项,可用“本合同不适用此条款”表示,或直接删除有关条款(如对于产权转让方式、转让价款支付方式等相关条款,请选择填写,不适用的删除;对于转让方不披露《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应相应调整合同中资产评估报告相关内容)。 三、转让方:指持有标的企业的产权或股权(股份)并能够依法转让产权或股权(股份)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受让方:指以有偿方式依法受让产权或股权(股份)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五、产权交易:是指出资人或股东对所持有的标的企业的产权或股权(股份)

的有偿转让行为。 六、转让标的:是指产权交易所指向的对象,指能够依法进行交易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全部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股份)或其他资本性权益。 七、标的企业:是指转让方因其出资所享有的产权或股权(股份)依存的载体,即转让方自行或与他人合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等。 八、北京产权交易所郑重声明:本合同系示范文本,仅供在本交易所进行产权交易的双方根据其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本交易所不因制作和/或提供本示范文本而承担任何保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本合同范本条款内容完备、保证交易双方签约目的真实、保证交易双方的签约主体资格适格、保证交易双方为签订本合同而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保证责任。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邮编: 开户银行:账号: 转让方交易服务会员:电话: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天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附件2: 天津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积极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在我市工程勘察设计领域选拔一批具有国内领先、国际一流水平的拔尖人才,引导并激励他们发挥核心引领作用,服务天津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根据《天津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部署,参照《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办法》和其他省市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是我市勘察设计行业的市级荣誉称号。 第三条评选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四条成立天津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选领导小组),负责对天津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评选领导小组由市委组织部、市委城乡规划建设交通工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等

有关单位领导组成。评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评选工作。 第五条天津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名额一般不超过10名,由评选领导小组根据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完成的勘察设计产值和科技进步水平具体研究提出名额建议,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章申报 第六条天津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应当具备坚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勘察设计领域取得卓著成绩,在国内享有较高声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单位执有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且注册地在天津市; (二)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所在单位三年内无重大质量问题; (三)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含研究生就读时间)15年以上(有特殊贡献者除外),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或本行业一级注册执业资格;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以评选当年6月30日为计算截止日期); (五)为勘察设计行业相关专业领域的学术、专业带头人,曾多次主持过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含境外项目)的勘察或设计,项目技术水平达到同期、同类型项目的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浙江股权交易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加强对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股权交易中心) 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证监会公告[2012]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授权,省金融办依法依规履行监督管理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及其下属机构职责,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第三条企业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从事挂牌、转让、融资、登记、托管、结算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和参与企业挂牌、转让、融资、登记、托管、结算等活动的各相关主体,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是经省政府批准设立,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为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类产品的挂牌、转让、融资、登记、托管、结算等提供服务,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职责的企业法人。 第六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类产品的挂牌、转让、融资、登记、托管、结算等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制定和修改有关业务规则和操作细则; (三)设立登记结算机构; (四)接受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类产品的挂牌、融资、托管等事项的备案申请; (五)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 (六)开展投资者培训服务工作; (七)储备上市或挂牌公司资源; (八)协助落实扶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向有关职能部门提供政策参考; (九)组织市场交易活动; (十)省金融办依法依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和及 时修订会员管理、挂牌和转让、股权托管、登记结算、信息

当前我国主要场外股权交易市场的运营模式和交易制度比较

当前我国主要场外股权交易市场的运营模式和交易制度比较 2012年09月06日09:59 来源:国研网2012年4月11日作者: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字号 打印纠错分享推荐浏览量 内容摘要:当前我国场外股权交易市场有两类典型的发展路径:中关村新三板市场更多地依托原有的场内交易市场体系而发展,目前已经成为证监会推动建立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的切入点;天津股权交易所则更多地体现了市场化创新的发展道路。二者在运营模式和交易制度方面存在诸多异同。通过比较可以得出如下基本判断:二者均属于我国场外股权交易市场发展过程中的宝贵创新性探索,各具优势和特点,各自保有发展空间;当前亟需明确的政策和制度对场外股权交易市场予以规范。 关键词:场外股权交易市场,运营模式,交易制度 除了依托各地产权市场开展场外股权交易的探索和创新,我国独立的场外股权交易市场以“中关村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系统”(简称中关村)和天津股权交易所(简称天交所)为代表,不仅在运营模式和交易制度上各有特色,而且反映了当前我国场外股权交易市场发展的两种不同路径,各有追随者。本报告对这两个市场进行系统比较,以期对我国场外股权交易市场现状有全景式了解。 一、设立背景和政策依据比较 (一)设立背景 中关村市场于2006年1月启动,由国务院批准设立,扩容前中关村为唯一一家试点园区,其主要目的是探索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场外市场的建设模式,探索利用资本市场支持高新技术等创新型企业的具体途径。 相比之下,天交所于2008年9月启动,背景是国家政策明确给予天津在金融改革方面具有“先行先试”权利,可设立“全国性”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交易市场。 (二)政策依据 中关村运作的主要政策文件是由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2006年发布,2009年修订)。但2011年初,国务院批复同意发改委呈报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较为详细的列明了中关村在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方面将着重做好的几方面工作。 相比之下,天交所的政策依据主要是2008年3月国务院批复的《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和2009年10月国家发改委批复的《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金融创新专项方案》。

北京产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

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主站时间:2011-02-09 13:4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促进农业资源优化配置,维护农民切身利益,参与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农交所”)进行的农村产权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产权交易,是指产权出让主体在履行相关民主决策程序和或政府审批程序后,通过农交所发布产权出让信息,经过公开竞价有偿出让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基本原则 在农交所从事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服务功能

农交所通过提供交易场所、信息发布、组织交易及咨询策划等配套服务,应实现农村产权交易信息集聚与发布、价格发现、资本进退、资源配置、规范交易及各区县农业产业政策引导等功能。 第六条交易范围 农村土地、集体林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持有的股权及实物资产(非国有部分)、涉农知识产权、农业生产资料等农村产权可以通过农交所进行交易。 在农交所进行产权交易的,不受交易方和交易标的所在地区的限制。第七条会员 依法成立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承诺遵守农交所各项规章制度、为产权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农交所认可,可以成为农交所会员。会员分为经纪会员和服务会员。 农交所鼓励会员开展与农村产权交易相关的服务活动,并对所属会员进行培训、管理、监督。 第八条选择会员 农交所应当通过网站公布会员的名单,供交易双方自主选择,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九条进场交易

2019年天津市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实施方案.doc

2019年天津市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职称 评审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部署,经市司法局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我市律师系列、公证员系列按照2011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天津市律师专业中、高级资格评审标准》(津人社局发〔2011〕84号)、《天津市公证员专业中、高级资格评审标准》(津人社局发〔2011〕83号)进行评审,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参评范围 本市已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专职律师、本市已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专职公证员(不含公务员身份人员)。 二、报名方式 申报人在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信息系统(网址xx)在线填写申报信息,并上传佐证材料。 三、评审时间 8月15日,以会代训方式召开律师、公证员职称评审工作会议,部署2019年律师、公证员职称评审工作;申报人于8月31日前完成网上申报注册工作;9月20日前,参评人员完成职称材料在线申报和实际提交。9月30日前,市司法局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局职称办)完成在

线审核提交工作;11月中旬适时召开律师、公证员中、高级职称评委会议;整体工作于2019年年底基本结束。 四、评审工作程序 (一)动员学习阶段(8月15日—8月20日) 1、学习动员:各区司法局按照市局统一部署组织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集中学习职称评审相关政策规定,并开展网上申报流程培训。 2、业务考核: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对申报人员在现岗任职以来的业绩进行考核,按年度填写“专业技术人员考绩卡片”。 (二)申报推荐阶段(8月21日—8月31日) 1、申报人员根据评审标准由本人自愿申报。(8月31日前需完成申报注册) 2、组织推荐 参评人员申报后,各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要组织全体律师、公证员对申报人员学历资历条件、工作业绩以及有无违纪投诉等相关情况进行评议,并由行政领导和业务骨干3—5人组成推荐小组,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提出推荐意见,分别填写“群众评议意见表”和“推荐小组意见表”作为单位确定推荐名单的依据,推荐小组赞成票未超过半数的,单位不得推荐。 (三)网上申报、审核、验收阶段(8月16日—9月20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挂牌业务规则(重点)

附件四: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挂牌业务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推荐商会员推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入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进行融资及股份挂牌转让业务(以下简称“融资挂牌业务” 明确公司、推荐商会员及相关各方职责,根据《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在本中心进行融资挂牌的,在融资挂牌前应当向本中心备案。本中心接受备案并不对公司股份的投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判断或保证,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三条本规则所述的推荐商会员是指在本中心从事股份推荐承销业务的推荐商会员。 第四条公司进入本中心融资挂牌,需委托一家推荐商会员作为推荐人,签订融资挂牌协议。同时聘请本中心专业服务商会员为其融资挂牌提供有关专业服务。 第五条公司应当保证备案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六条推荐商会员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对公 司进行认真尽职调查,同意其融资挂牌的,应出具推荐挂牌报告,并向本中心报送推荐挂牌备案文件。 第七条为业务出具有关文件的专业服务商会员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推荐商会员、专业服务商会员及相关执业人员不得利用在业务中获取的尚未披露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司在融资挂牌时,可采用存量发行与增量发行相结合的模式,存量发行的金额不得超过本次融资金额的50%,同时原股东存量发行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东持股数量的50%。实际控制人不得参与存量发行。 第九条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直接挂牌。 第二章挂牌条件 第十条公司申请在本中心融资挂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满12个月;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 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主营业务突出; (三治理结构健全; (四股东大会通过申请融资挂牌的决议,同意公司到本中心融 资挂牌、登记存管并接受监管,承诺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在条件成熟时,本中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挂牌公司进行分类管理。 第三章业务人员设置 第十二条推荐商会员应当建立健全推荐工作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尽职调查工作指引,严格控制风险,提高推荐业务整体质量。 第十三条推荐商会员应对每个项目建立独立的推荐工作底稿,真实、准确、完 整地反映整个推荐工作的全过程

天津股权变更材料

天津股权变更材料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股权变更文件清单 序 号 文件名称备注 *1 海、空港企业股权变更会签表企业股权转让的,需提供。 2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加盖公章。参考“表格下载” 3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委托授权书》公司签署,粘贴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参考“表格下载” 4 原股东会决议或原股东决定原股东签署,原股东为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提交《原股东会决议》,一个股东的提交《股东决定》 5 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 证明 转让双方签署,参考“表格下载” 6 新股东会决议或新股东决定新股东签署,新股东为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提交《新股东会决议》,一个股东的提交《股东决定》 7 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 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股 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 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 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 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 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 明。 8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章程范本可参考“表格下载” 9 如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变更,应提 交相关人员任免文书等有关文件 参见本网站中“法定代表人变更”及“董 事、监事、经理备案”业务指南 *10 产权交易证明仅限:公司转出方股东为国有企业对外有偿转让股权时,到天津市产权交易中心办理国有产权转让手续的情形 *11 商务部门批复仅限:新股东或保留股东为外商投资企业,且公司经营范围含有外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项目且股东变更后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或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12 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1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广州股权交易市场管理通则

广州股权交易市场管理通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广州股权交易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加强对股权交易市场的自律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等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是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广州设立的唯一一家从事股权交易及相关业务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实行自律管理,其运营和监管应当遵守本通则。 第三条广州股权交易中心依法开展企业挂牌、登记、托管、交易、结算和融资服务等业务,并收取相应服务费用。 第四条广州股权交易中心为市场参与主体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维护广州股权交易市场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挂牌企业的股权托管及交易应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主要职能 第六条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广州股权交易市场有关业务规则和操作细则 (二)为挂牌企业的股权登记、托管、交易、结算、股权融资、债券融资及转让

等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 (三)接受和审核企业挂牌、定向增资扩股等相关事项的申请; (四)组织和监督股权交易活动,处理违规行为; (五)发布市场交易信息; (六)提供代理股权买卖服务; (七)为企业挂牌、融资等提供咨询、中介等综合服务; (八)提供持续稳定的交易环境,处理突发事件; (九)协助落实地方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提供政策参考; (十)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 (十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基本规定 第一节参与人管理 第七条广州股权交易中心企业挂牌及融资服务业务实行会员制,提供企业挂牌推荐、融资等相关服务的各类机构应取得广州股权交易中心会员资格,以会员身份开展业务。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会员分为推荐机构会员、专业服务机构会员和自营会员,相关会员经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在本股权交易市场

(完整)天津市产权交易合同(资产)

合同编号:()年()号 产权交易合同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监制 合同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适用于企业部分产权或整体产权的交易。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构成合同文本要件,供产权交易各方当事人约定时选择采用。制定正式合同文本时,本示范合同中所有括号注释条款及横线上黑体字均无须保留。当事人可就本合同签订补充协议。 二、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对于不涉及本合同条款所述事项,用“本合同不涉及此条款”表示。 三、转让方:指转让标的产权所有人、产权出资人或资产处置人。包括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涉及的是自然人,请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四、受让方:指有权以有偿方式取得产权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涉及的是自然人,请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五、企(事)业类型:对照转让方、受让方的营业执照所确定的企(事)业类型填写。 六、转让标的:是指非公司制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投资权益;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及依法能够进行交易的实物、产权、无形资产等。 七、第三、第四、第五条款是对第一条款的具体约定,如合同中不涉及其内容的,请在这三项条款中各自注明“本合同不涉及此条款”。 八、转让价格:为当事双方依法确定的交易价格。国有资产的转让应依法进行资产评估,转让价格应以评估价格为参考依据。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转让方(法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邮编: 电话:传真: 法定代表人:职务: 企(事)业类型: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基本账户):帐号: 产权经纪会员(代理机构):电话: 法定代表人:经办人: 开户银行(基本账户):帐号: 受让方(法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邮编: 电话:传真: 法定代表人:职务: 企(事)业类型: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基本账户):帐号: 受让方(自然人)(以下简称乙方): 国籍: 住所: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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