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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衢州市房地产项目阳台规划建筑面积计算的办法》的通知

衢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衢州市房地产项目阳台规划建筑面积计算的办法》的通知

衢规〔2010〕4号

局属各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各设计单位、各测绘单位、各建设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促进市区房地产规划管理中的建筑面积核算更加规范、科学、合理,现将《衢州市房地产项目阳台规划建筑面积计算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

衢州市房地产项目阳台规划建筑面积计算的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促进市区房地产规划管理中的建筑面积核算更加规范、科学、合理,根据国家《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GB/T50353-2005)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区范围内,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的阳台规划审批建筑面积计算应遵守本规定要求。

第三条阳台泛指有永久性上盖、有围护结构、有底板、与房屋相连、可以活动和利用的房屋附属设施,供使用者进行室外活动和晾晒衣物的空间。

第四条阳台按与建筑主体结构外边缘的关系分为挑阳台、内阳台和复合阳台。以悬臂结构挑出建筑主体结构(或外墙)的阳台为挑阳台;阳台外边缘与外墙面齐平的阳台为内阳台。当一个阳台部分为挑阳台、另一部分为内阳台组成时,为复合阳台。

第五条设于建筑正面的挑阳台或复合阳台,挑出部分的宽度不得超过建筑主体面宽的2/3,平均进深应小于或者等于1.8米;设于建筑背面的阳台其挑出部分不得超过建筑主体面宽的1/3,平均进深应小于或者等于1.5米;建筑两侧如需设阳台,则挑出部分宽度不得超过建筑侧墙面宽的1/3,平均进深应小于或者等于1.5米。

符合以上条件的,可以不计入房屋间距。超过上述规定宽度和进深的阳台计入房屋间距,并对超进深,超面宽部分的阳台按水平投影全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

第六条根据阳台的基本功能,一般不鼓励设置内阳台,如设置则按阳台水平投影全面积计算计入容积率指标。

第七条住宅建筑中属于一户专有的在室内设置的入户花园、景观房等,无论其名称如何,一律按全部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

第八条出让土地规划设计条件中有阳台计算方法规定的,按规划设计条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杨水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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