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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合同自己整理的笔记

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

概念与特征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包括口头协议)。婚姻,收养,继承等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一. 合同的概念:

合同的广义概念:指任何确立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协议.

合同的狭义概念:仅仅指民事意义上的合同,是指确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协议

(2)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一个当事人不可能形成合同

(3)合同是一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合同的种类

(1)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如:互易合同)

单务合同: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如:赠予,担保合同(房贷),抵押合同)

(2) 有偿(双)合同和无偿(单)合同

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以从中获取某种利益。

(3)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和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

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了一定的名称

1,总则:合同的订立,履行,转让,变更,解除和终止,违反合同法的责任)

2,分则(15个有名合同:如买卖合同。。。。。。)

互易合同(无名合同)找实质

(4) 诺成合同(常)和实践合同(特)

诺成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

实践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分类标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

诺成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合同成立生效

阻碍

不生效

定金(实践合同)

需要直接转移标的物

质押权优于一般债权,是实践合同

不需要直接转移标的物:抵押(不动产,房子&动产)需要登记

②合同约定

(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根据法律是否采取一定的形式

要式合同:是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如,保险)

不要式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依法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6)主合同和从合同

主合同:不需要其他合同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以其他合同存在而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①抵押合同(不能独立存在)

②质押约定担保(可以存在)

③定金

④留置(不考)最低两个月(法定担保)

内容与形式

一,合同的条款(确定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成为法律关系上的合同内容;合同的核心部分,是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体现)(一)提示性的合同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货物(自由,限制,禁止流通物),劳务,工程项目)

3,数量和质量

4,价款或者酬金

5,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6,违约责任

7,解决争议的方法

和解——调解——仲裁(前提:合同中必须要有仲裁条款)——不服——诉讼

劳动合同(法定仲裁)必须先仲裁(省时,钱,力)——诉讼(长期,耗人力,物力)

(二)合同的主要条款

1,法律直接规定

2,由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决定

3,由当事人约定产生

(三)合同的普通条款

1,法律未直接规定

2,当事人未写入合同中

3,特意待定条款

(四)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救济※

合同的条款由当事人约定,但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

1,可以协议补充

2,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3,依中国合同法的规定:①质量:按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的特定标准

②价款或者报酬: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③履行地点:在接受货币一方,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④履行期限:债务人随时履行,应当给对方必要时间准备

⑤方式: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

⑥费用的负担: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继承法(儿子的权利,但是可以放弃)

父债子偿

合同法(合同的权利是相对的,合同关系不涉及第三人)

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

(一)合同权利(债权人根据法律或者合同规定向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权利)

1,合同的权利是请求权

2,是给付受领权

3,是相对权,相对性,合同关系,不涉及第三人※

甲(卖方)乙(买方)按照侵权法,可以找甲,丙,张任何一人

按同法,找丙按照合同法,找甲

按合同法,找张

丙(运输)张(驾驶员)醉驾车祸,所有物品损坏

你商家

基于合同法,只要存在任何质量问题,销售商承担违约责任

基于侵权法,销售商若证明自己渠道好,不承担责任,厂家承担责任

4,合同债权具有平等性

5,合同权利具有请求力,执行力,依法自己实现,处分权能和保持力

(二)合同的义务

主给付义务:合同关系所固有的,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

给付义务

从给付义务:不具有独立意义的,仅有辅助住给付义务的功能,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的义务义务产生:1,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2,基于当事人约定3,基于诚实信用原则

随附义务

主给付和从给付的区别:主义务(食物)之间可以相互对抗,从义务(餐具)不可以对抗主义务。追违约责任

1,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

2,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

3,不履行给付义务,债权人得解除合同

合同形式

(一)合同形式的概念与种类

概念: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形式和载体

口头形式: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

表述方式

书面形式:以文字表示(1,合同1,须有文字表现的凭据,2,凭据载有合同权利义务3,当事人或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

2,信件3,数据电文

4,推定形式(未用文字,语言表达其意思,仅用行为向对方发出要约,做出一定或指定行为

作承诺,合同成立)

格式条款

(一)概念: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位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特征:1,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

2,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

如:偷一罚十(约束他人)无效

假一罚十(约束自己)有效

3,格式条款的预约具有广泛性

4,格式条款以书面明示为原则

(二)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则

1,在合同订立制度上对于采用格式条款定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进行限制,课加特别的义务

2,直接规定了某些格式条款的无效以及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1)规定了提供一方的义务,确立了保护相对人的一般指导思想

(2)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3)确立了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考点:1,公平原则2,不解释原则

第三节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一合同的订立与成立

(一)合同的订立:又称为缔约,是当事人为了建立合同关系,通过交互进行的意思表示以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形成合意的状态和过程

(二)合同的成立:是一种状态,主要标志就是订约双方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合同成立的要件:1必须要有两个人或两个人以上

2必须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意思一致

3合同成立必须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A:这件衣服多少钱?要约邀请

B:¥500 要约

A:不行,太贵了,¥300 反要约

B:少了¥400不卖反要约

A: O.K. 承诺

(三) 要约

1要约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1)要约的概念:又称发盘,出盘,报价,发价,出价,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就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

2, 内容必须确定,完整和具体,有法律效力如价格条款(和要约邀请区别之一)

3, 必须有订立合同的目的,同时要约人愿意接受要约的约束,要约有法律效力,要约邀请没有法律效力(与要约邀请区别之二)

4, 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能力约定的特定人和该合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5,

承诺

要约的回答 拒绝

反要约(对原要约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

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死亡)

形式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例:

甲(男) 乙(女)怀小乙

甲死,小乙出生,给小乙留有份额。2人分(小丙和乙)

小乙出生,甲死,小乙有民事权利能力,有继承权,三人分

(小丙,乙,小乙)

丙&小丙(外遇)

年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效力待定,由法定代理人决定

已满16周岁,同时以自己的劳动所得作为生活的主要来源 也构成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构成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的人不会使用死刑或死缓

未满18周岁的犯罪,从轻处罚

赠予或完全利益的,无关年龄,都有效

精神: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要约邀请

概念:发出要约邀请的人希望对方给自己发出要约,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1) 要约邀请具有如下特点:1)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不是向对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是当事人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一种事实行为,是

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3)要约邀请只是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所以不会因相对人的承诺而产生

合同,也不会由此要约邀请而约束自己,要约邀请撤回后,没有给对方造

成信赖利益的损失,一般发出要约邀请的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构成要件

(2)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分

1,依据法律规定区分:要约有法律效力,要约邀请没有法律效力,当商业广告满足一定条件时,也可构成要约2,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来做出区分

3,根据交易习惯和惯例来区分

4,按照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来区分,如果包含合同的某些条款是要约,如果不包含合同的一些主要条款,要约邀请

3,

(1

(2)要约的存续期,即要约的有效期

承诺规定的时间段,超过要约存续期做出的承诺,结果原则上无效,该承诺视为一份新要约

要约:我愿意以10元买你的书,请在五天内(存续期)回复,过期不候

A(要约人) B

3月1日寄出 3月5日到达,3月7日看到,3月10日到期1,8号回复,11号到达A,原则有效,承诺的迟到,如果要约人明确表示,由于你承诺的迟到,而不接受你的要约,该要约无效2,11日回复,11日到达A 原则无效,承诺的延迟,如果要约人明确表示接受受要约人的承诺,该要约有效

(3)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要约在发出后就会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定的约束力。

1)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要约一经生效就对要约人产生约束力,要约人不能随意撤回撤销,更改变更要约。

2)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受要约人有承诺的权利,没有变动的权利,不得随意转让,承诺必须在要约的规定的时间内做出,受要约人也可以放弃承诺的权利

合同法28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以外,为新要约。

4要约的撤销和撤回

要约的撤回: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要约撤回的通知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才能撤回

要约的撤销:要约达到受要约人后,在受要约人做出承诺之前,将该要约取消,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如果要约规定了承诺期,或规定要约不可撤销,或受要约人基于信赖次要约不可撤销而为履行合同做了相关准备工作,则该要约不可撤销。

例:挂号信:同时或未到达,没有生效,要约作废,撤回

已到达:原则无反悔,承诺人做出承诺之前,撤销

合同法29条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了承诺期限的,出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5要约的失效 (丧失法律效力)

形式:1,拒绝,受要约人明确表示拒绝要约,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要约失效

2,修改,受要约人对要约的主要条款进行修改,这是要约失效,受要约人的承诺只是反要约,而不是承诺3,沉默,承诺期届满而受要约人没有做出承诺的意思表示

4,撤销,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和反要约

1,承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概念: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并愿意和要约人达成合同

承诺的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

2,必须是在要约规定的时间内到达要约人

3,必须是接受要约主要内容的意思表示,全部接受,不能对主要条款进行修改,是新要约,即反要约 4,必须是明确表明受要约人愿意和要约人订立合同

5,作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中的要求

用何种通知方式:如果要约明确规定了承诺作出的何种方式,则此作出方式就是承诺神效的条件

1,通知2,行为

承诺的撤回(没有撤销一说):承诺人对已经发出但没有生效的承诺撤回,使之无效。撤回承诺的通知应该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反要约:承诺对要约的进行实质性修改,从而构成一项新的要约。

沉默:视为拒绝

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成立之后,未生效

违约责任:合同成立,并且生效

合同成立:意思表示一致

一般情况下:1,合同法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特殊情况1合同法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时,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2合同法33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3合同法37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时,合同生效

特殊情况:1,法律明确了规定生效要件的。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时生效,没有弥补情况(实践合同:定金,质押)2,合同约定,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当条件没有满足时,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且

对方接受的,该合同生效。(合同意思自治)

2,对价:为换取另一个人做某事的允诺,某人付出的不一定是金钱的代价,也许是购买某种允诺的代价。(未来做的事)

特征:1必须是合法

2对价不能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如赡养)

3必须是有某种价值的东西

4必须来自受允诺的人

5过去已经完成的对价不成为对价

二,合同生效

(一)概念: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也就是法律效力。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

(二)合同成立于合同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有些合同,因法律,行政法法律规定应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方能生效的,合同签订只是成立,要履行法定手续后,合同方能生效。

实践合同,尽管当事人就合同内容达成了一致,但也只有实际履行了之后,合同才能生效。

(三)合同生效要件

合同的生效要件是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不具有,则效力待定合同,需要法定代理人的追认,追认或者撤销(2)意思表示真实,如果不真实,构成可撤销合同,买方有权撤销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如果违反,构成无效合同

(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三,无效合同

(一)概念:指严重欠缺合同生效要件,不发生合同当事人追求的法律后果,不受法律保护的合同特征:违法性,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

对无效合同的国家干预,法院和仲裁机构不待当事人请求合同无效,便可以以职权主动审查合同是

否无效。

不得履行性

自始无效

(二)合同无效的原因

1,欺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欺诈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诈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合同。

将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分为两类:一类是无效合同,另一类是可撤销合同

欺诈的构成要件:1,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

2,欺诈方实施欺诈行为

3,被欺诈的一方因欺诈而陷入错误

4,被欺诈人因错误而做出了意思表示

胁迫是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施加损害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而订立合同。胁迫的行为包括

①以将要发生的损害相威胁

②胁迫者以直接面临的损害相威胁

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应符合以下几个要件:1胁迫人具有胁迫的故意

2胁迫者实施了胁迫行为

3受胁迫者因胁迫而订立了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

恶意串通的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的,共同订立某种合同,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损害。

特点:当事人出于恶意

当事人之间相互串通,当事人具有共同的目的,希望通过实施某种行为而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者的

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和目的上是非法的,这种行为又称为隐匿行为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行为

(三)合同的部分无效

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的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四,可撤销合同(案例分析)

概念:当事人订立的,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特征:(1)疑似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但没有故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

(2) 必须要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合同

(3)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仍是有效的

(4)在中国民法通则中称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二)可撤销合同发生的原因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民法通则》第71条: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数量、规格和质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表示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是指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订立了合同。

重大误解的构成:1,必须是表意人因为误解做出了意思的表示

2,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了重大的误解

3,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

4,误解是误解的一方的非故意的行为

重大误解和欺诈的区别: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误解一方陷入错误认识是由于自己的过失造成的,并非因为欺诈的结果

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误解一方通常受了较大的损失

2,显失公平

《民法通则》第72条: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因情况紧迫或缺乏经验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特征:1,这种合同在订立时,对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

2,一方获得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

3,受害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缺乏经验或情况紧迫

3,欺诈,胁迫

《民法通则》第68条: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民法通则》第69条:

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身体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欺诈和显失公平的区别

欺诈是一方故意制造假象并使对方陷入错误,而显失公平只是一方利用了对方的轻率和无经验等

欺诈是受害人遭受损害完全是受欺诈的结果,受害人在主观上并没有选择自己行为的自由,显失公平则相反

4,乘人之危

《民法通则》第70条:

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行为人利用他人的为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实意志的意思表示。特征:1,一方乘对方危难或急迫之际逼迫对方

2,受害人出于危难或急迫而订立了合同

3,不法行为人所取得的利益超出了法律允许的限度

(四)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通常由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受害的一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的行使,不一定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

撤销权人有权提出变更合同的请求,请求变更权也是撤销权人享有的一项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旨在使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而变更权的行使并不是撤销合同,只是变更合同的部分条款。

嘲笑权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

放弃撤销权,则撤销权消灭

诉讼时效:2年特殊1年,3年,4年,超过时间,失去法律的强制性,法院受理,请求当事人还,但是还的概率不大

除斥时效:针对形成权——撤销权,1年之内没有行使权,权利消灭,合同一致有效

五,效力待定合同(主体欠缺能力)

概念: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需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特点:此类合同必须经权利人的承认才能生效。

(二)限制行为能力人所定的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10——18岁限制行为能力人)

赠予&完全利益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单方民事行为能力,如抛弃财产,行为无效

(三)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名义订立的合同

1,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的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欠缺代理权的代理

类型:1冒充,根本无权代理

2不满足条件,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

3超越代理权范围进行的代理

4离职,代理权消灭以后的代理

2,表见代理(不同于一般的无权代理)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由被代理人承担

构成: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

2,相对人主观上须为善意,无过失

3,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所订立的合同,本身并不具有无效和应被撤销的内容

代表行为不适用无权代理的规定

(四)无权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特点:1,无权处分权人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2,此种合同必须经过权利人追认

3,如果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权利,也可导致无权处分行为有效

合同法50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五)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撤销权与催告权

1追认权(法定代理人或有权人所有)

是法定代理人,代理关系中本人,财产所有人对有缺陷合同事后予以承认的单方意思表示,包括一,对权利有缺陷的人所订立的合同的追认,二,不予追认

2 撤销权(善意相对人拥有)和催告权(相对人相对权利)

销权是相对人在权利未予追认前,将成立该合同的意思表示撤回相对人相对权力

催告权是相对人在合同成立后,催促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明确答复是否承认该合同一个月内,无追认,视为拒绝六,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了解)

(一)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一定的条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的依据。

作用在于它可以将不属于合同构成因素的行为人的动机作为合同的条件,以此赋予动机法律意义。

类型:1,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虽然已定,但其效力暂时处于停止状态,带条件成就时该合同才发生效力。

2,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已经发生效力的合同在条件不成就时仍然保持其效力,在条件成就时其效力就消灭,从而解除合同。

条件具有限制合同效力的作用,有如下要求:

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

2,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

3,必须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

4,条件必须合法

5,条件不能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矛盾

(二)附期限的合同

期限的到来具有必然性

种类:1生效期限,又称延缓期限或始期,它是指合同的效力自期限到来时才发生。

2 终止期限,也称为解除期限,终期,它是指合同的效力自期限到来时消灭。

区别:附期限一定会发生,附条件不一定会发生

七,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一)返还财产,原物不在的,交付财产的一方可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二)折价补偿,

(三)赔偿损失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重点)

一,履行的概念: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

意义;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目的实现的根本条件,也是合同关系消灭的最正常的原因。

二,履行的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债务时所应遵循的准则。

1,适当履行原则(三个适当),又称正面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的义务的履行原则。

2,协作履行原则(债权人的义务)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基于诚信原则要求对方当事人协助其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

3,经济合理原则,从最小最合理的成本实现最大的合同利益

4,情势变更原则

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致使合同履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应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法定解除第一种,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目的不可实现。

三,履行的规则(重要)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正确,适当全面地完成合同中规定的各项义务的行为。

(一)履行主体(债务人&债权人)

相对性,合同关系不涉及第三人

第三人代为履行,第三人不能取代当事人的地位,此时第三人为合同的履行主体

合同法65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履行标的

1,按照合同标的履行合同,在标的的数量和质量上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履行

2,如果合同对标的的质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

3,按照合同的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

4,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5,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三)履行期限(案例题)

履行期限不明的,根据中国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另行协议补充,如果协议补充不成的,应当根据合同的有关和交易习惯来确定。

迟延履行,当事人应当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此为违约责任的一种形态

提前履行,不一定构成适当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提前履行原则上不可以,但是不损害债权人利益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四)履行地点

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受领给付的地点

约定不明——协议补充——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根据标的的不同情况确定:给付货币的,在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五)履行方式

合同的履行,一般包括对标的的履行或对价款或酬金的履行。

约定不明——协议补充——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

债务人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

约定不明——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四,履行抗辩权

抗辩,承认权力的存在,权力存在有条件,但条件是没有满足的。

抗辩权,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的主张的权利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构成要件:1,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2,双方互负债务均已届清偿清期(双方的债务同时到期,双方的债务必须有效)

3,对未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二)不安抗辩权(案例题)

是指当事人一方应当向对方当事人先为给付,但是对方当事人在合同依法生效后,其财产状况明显恶化,可能会危机先给付一方债权的实现,如仍然强迫先给付一方履行其债务,则违背了公平的原则。

概念: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有权中止或拒绝履行义务,如果无确切证据,构成违约。中止之后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如无通知,构成违约,中止之后有权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义务能力,若恢复或担保后我们继续履行,若不恢复且不提供担保,则可单方解除合同。

一般债权变成担保债权,担保债权优于一般债权

有担保,债权能得到实现。

构成要件1.双方互负债务

2.一方有先给付义务

3.先给付义务人的债务已届期满

4.缔约后对方财产状况恶化。

5.对方难以为对待给付

《合同法》第69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68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先履行抗辩权(享有的主体,后履行义务一方)

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在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构成要件: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不管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

第五节合同的担保

一,合同担保概述

(一)概述与特征

担保是对某项法律义务的履行所提供的保障,合同的保障是对合同的履行所提供的保障。

特征:从属性,补充性,保障性

1,从属性,合同担保从属于它所担保的合同本身(从合同)

A B

A 欠B100万(主合同),C做房屋抵押(从合同)

C

2,补充性,合同担保一经成立,就在主合同的基础上增加了担保义务的内容(担保合同是对债的效力进行扩张) C若是保证人,B可以找C,债的效力从A扩张到C

3,保障性,合同担保的功能在于保障主合同债务的履行和主合同债权的实现。

(二)合同担保的种类,

从不同标准和依据来划分

1,人保,物保,金钱保 (标的物的性质不同)

人保,保证(资产信誉),以人做保,以人的所有财产作保证

物保,抵押,质押,留置(法定),以物为标的设立的担保

金钱保,定金

2,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

按照设立担保方式的不同而进行的划分

法律直接规定而设立的担保:法定担保

约定担保

3,一般担保(所有债权)和特殊担保(一部分债权)

担保所保障的债务人的债务范围来划分(范围)

合同中没有约定,即一般担保

4,原担保(第一次担保)反担保(第二次担保)

D或房子抵押

A债务人 B债权人

C 保证人(为他人融资商)承担风险

(三)担保合同

概念:

为设立某种担保关系而签订的合同

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

从属关系

二保证(论述)

概念:当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就其履行合同债务提供担保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人,经债权人接受以后,由保证人与债权人通过保证合同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代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律行为。

特征:(1)从属性

(2)相对独立性

(3)补充性

(二)保证的种类

1,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

单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民事主体只有一个的保证

共同保证,2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担任同一债务人的保证人

共同保证属于特殊保证,除保证合同另有约定者外,共同保证对债权人承担连带保证

A 欠100万 B

CD 和B 的约定,对内约定,对外不产生效力

C 保证人

D 承担连带责任

2,补充责任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按保证人和债务人的关系以及保证的方式所做的划分

补充责任保证:一般保证,保证人和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只有当债务人不能履行主合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A欠B100万,C是保证人

C 可以先诉抗辩权,保护债权

承担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债务纠纷未经人民法院审判或者仲裁裁决,并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之前,(法定程序穷定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之前)权对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情况下:B去人民法院告A,把A榨干,如还未还清,可以找C,C 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当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并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完毕以后,如果仍有债务未偿还的,此时C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

未约定:是连带,无限保证,责任很重

B 向

C 要钱,C 不能拒绝,C可以找A

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法对此同时规定,当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是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以加重保证人的责任,有利于保护债权人。

3有限保证和无限保证

以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的大小来划分的

无约定,则是无限合同

(三)保证合同

是通过合同的约定而设立的,是一种典型的约定担保,保证合同是在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订立的,当主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协议。

特征:(1)单务合同

(2)无偿合同

(3)诺成性合同

(4)要式合同

(5)附条件的合同

(6)从合同

成立与生效条件(和一般合同一样)

保证的方式

(1)一般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在合同中约定,只有当债务人不能履行主合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抵押(诺成)

概念: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债权人有权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

抵押的种类:1不动产(房屋) 2,动产 3,权利(土地使用权)

不可抵押:红十字会等公益性质的,土地,医院,学校

A(房150万)借借 C (100万) 1,可流通

2,特定物

借 3,非消耗物品

B(100万)

流质条款无效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物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抵押物登记

一经签订生效,并不等于抵押权产生

抵押权产生条件:1登记为生效要件:房

2登记为对抗要件:车

A (有一套房) A (车)卖,给

签订抵押登记无,一般债权登记无

签订合同签订合同

B C D B C D

有抵押权违约无有权无权无权

可以对抗

债权一样物权和民法分离,抵押合同生效,并不产生抵押权

A (房)

担保优先于一般债权

B C D E

登记登记未登记未登记

以谁先登记为准

四,质押(以转移为生效条件)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者将某项动产或权利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以作为其债务履行的担保的一种法律行为。

种类:1,动产质押,以动产作质

动产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作为标的物而为债权人设定质权的法律行为

特征:标的物仅限于动产

作为质物的动产须具有可转让性,以便将来实现质权时用以变价清偿债务

动产质押的设定以转移转移质物的占有而生效,同时以持续占有质物而得以维持

出质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即使出质人对该质物不具有处分权,只要债权人占有该物质,亦应承认质权人的质权存在。

2,权利质押,以权利作质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某些权利为为标的提供给债权人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法律行为。

特征:须为财产权

作为质押标的的权利须具有可转让性

这些权利须适合于设置质权

质押与抵押的区别:

两者均具有物权性

1,抵押主要是以不动产为标的物,当然也包括某些动产。

质押主要是以动产为标的物,也包括能作为质物的某些权利

2,抵押不转移物(抵押物)的占有,只需以登记为公示方式

质押要转移物(质物)的占有,以交付为公示方式

3,抵押合同是诺陈合同,只需要双方意思一致

质押合同是实践合同,除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转移标的物的交付

债务转让:要得到债权人的同意,结果原债务人退出合同关系,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由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不产生效力

该转让协议在转让人与债务人之间是有效的

我转朋友(未通知债务人)

要钱

债务人有权拒绝

因拒绝造成损失,由债权人承担:我

第三人代为履行,第三人不能取代合同当事人的地位,此时,第三人为合同履行的主体

根据合同法的相对性原则,合同关系不涉及第三人。

区别:债务转让:转让

第三人代位履行:代位,没有转让

五,留置权(法定)积极要件+消极要件

宽期限:两个月

六,定金(实践合同,必须转移标的物,有惩罚性,不可变)

定金的额度不能超过总价款的20%,超过部分无效,超过部分作为预付款,无罚则效力

买方交定金200万

买方不买,买方失去200万

卖方不买,双倍返还定金,失去400万(定金罚则)

违约金 200万(可以调整,违约金过高《超过损失的30%》,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低,违约金过低,可调高,必须有条款)

订金:预付款的效应(无罚则)

概念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尤其是买卖而合同时,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往往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时或者订立合同后,履行前按照合同的标的额的一定的比例,预先付给对方当事人金钱或其他替代物,即定金

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以担保其合同债务之履行威目的的而向对方支付的一笔金钱。

2定金的法律特征

(1)惩罚性(定金罚则)

(2)从属性(担保合同)

(3)实践性(实践合同)定金交付起生效

(4)定金的支付具有时效性(预先交付,主合同义务履行期之前)

(5)定金具有双方担保性

(三)定金的种类(论述)

(1)立约定金(指腹为婚)

(2)解约定金(为了解除合同设立)

(3)成约定金(使合同产生效力)

(4)证约定金(从属性)效力,定金在当事人之间交付和收取的事实(一般以定金收据为凭),可用以证明双方之间主合同法律关系确实存在

(5)违约定金(买房违约,没收定金,卖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违约金,不同

第六节合同变更与转让

一,合同变更概述

概念

狭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但尚未完全履行完毕前,合同的主体不变,只是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情形。广义,基于一定法律事实,使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发生变化的情形.

特点

(1)变更只能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但尚未完全履行完毕前

(2)合同变更必须以合同内容为变更对象

(3)合同变更是合同非实质性的变更

(4)合同的变更必须依法进行,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二)类型

(1)合同标的物的变更

(2)合同履行条件的变更

(3)合同价金的变更

(4)合同所附条件或期限的变更

(5)合同担保的变更

(6)其他内容的变更

二合同变更的法定形式与程序

(一)法定变更(情势变更,P54)(概念)

(二)裁判变更(法院,仲裁机构)

1,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2,关于违约金的变更

3,关于租赁合同中租金的变更(不考)

(三)协议变更(不考)

三,合同变更的效力

(一)合同变更原则上仅向将来发生效力(没有溯及力,过往不就)

(二)仅对已变更的部分发生法律效力

(三)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民法通则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损失的权利

甲(卖)花瓶(2号被偷,3号交货)乙(买)

乙承担违约责任

四,合同的转让 (合同转让考前提条件,第三人代为履行考后果)

概念:合同主体的变更,当事人不改变合同关系的内容,而依法将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的情形。(主体变化,内容不变)

特征:(1)合同的转让只涉及合同主体的变更,不涉及合同内容的变化(主体变化,内容不变)(2)合同转让将导致原合同关系相对消灭的后果(合同一方当事人退出合同关系)

(3)合同的转让一般必须在合同债权人或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意才能实现(转让方与受让方必须有协议)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未同意,不发生效力。

(二)合同转让的条件

(1)所转让的合同必须是有效的

(2)合同法律债权债务必须具有可转让性

合同中有约定不可转让

专属性不可转让:抚恤金,丧葬金

甲(成人)给500元每月乙(母)好赌借1000元丙

丧失劳动能力

丙不能向甲要钱,此为代位权,有限制

关系到人生性质的合同不得转让(信任,歌星等)

(3)必须经受让人的同意

(4)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

五合同的转让形式 (论述题)

(一)合同权利转让

合同的权利转让,又称为债权的让与,是指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基础上,合同的债权人依法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

特征:

(1)基于债权人与第三人的合意而发生

(2)仅发生合同债权人变化的结果

(3)具有可让与性的合同债权

条件

(1)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债权的存在

(2)被让与的合同债权必须有可让与性

(3)让与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的让与达成有效的协议

(4)权利的转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5)债权人必须就债权的让与及时通知债务人

(二)合同义务的转让

概念

合同义务的转让,也称债务的承担,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情况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债务转让协议的形式。将债务人合同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情形

特征

(1)合同义务转让是债务人发生变化而不是内容发生变化

(2)转让的对象是债务而不是债权

(3)合同义务转让必须取得债权人的同意

条件

(1)必须有有效债务的存在

(2)债务应当具有可转移性

(3)免责的债务承担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三)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不考)

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义务权利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合同权利义务。

类型

协议的概括承受,适用于有效的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

法定的概括承受,将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的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形式

(企业合并和企业分立所引起的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让)

A A (100%资产)

C C B (30%负债)

B D (70%负债)

E 债权人(c欠其1000万)

Abcd 对于他的约定,存在连带责任,由ABD承担,

对内约定,对外无效(效力待定)

条件

(1)原合同必须有效合法

(2)原合同具有可转让性

(3)出让人与承受人就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达成协议,并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六,合同转让的效力

内部效力

(1)合同债权由让与人转让给受让人

(2)从权利随主权利转让

(3)证明文件交付

(4)权利瑕疵担保

外部效力

(1)合同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归于消灭

(2)依法享有原债权人的权利,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

(二)合同义务承担的效力

(1)免责的债务承担效力,债务人完全退出关系

原债务人免责,新债务人产生

抗辩权转移

从债务随之转移给新债务人

(2)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效力

债务主体人数增加

第三人承担的债务以元债务为限

债务人与第三人承担连带债务

抗辩权的行驶

(三)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效力

是债务债权的一并转移,受让人取代转让人在原合同中的法律地位

第七节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概念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简称。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的情形。

(二)合同终止的原因(7种)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合同解除,纠纷(案例)

法定,双方不需要约定(标的物种类一样,钱)

债务相互抵消

约定,标的物种类不一样(必须得到双方同意)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当债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有不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时,债务人有权将标的物提存到提存机关(国家机关),由提存机关进行接受,债务人已经履行完毕,有效期5年,若是海鲜,可以变卖,债务人拥有现金)

债权人免除债务(赠与合同(单务合同)可以撤销赠与)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混同,出现在合并中)

A (债务人)欠100万 B(债权人)

A欠B100万,B收购A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三)合同终止的效力

(1)依附于主合同的从权利和从义务一并消灭

A欠B100万,C(担保人),B说不用还,则C的效力也不存在,所有的担保合同是从合同

(2)负债字据返还债务人

(3)当事人之间依法发生后合同义务

后合同义务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关系消灭以后,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而应承担的义务。当事人违反上述义务,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保密义务最长2年,公司支付保密费

二,合同的解除

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因当事人一方(法定解除)或双方(约定解除)的意思表示,依法使合同权利义务得以消灭的行为。

特征:

(1)合同解除必须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对象

(2)合同解除必须具备解除的条件(法定&约定)

(3)必须有当事人的解除行为(通知,法定&约定)

(4)合同解除发生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效果

(二)种类

(1)约定解除

(2)法定解除案例

合同生效后尚未完成履行前,当事人一方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通过实行法定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得以消灭的行为。

解除条件(案例)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时双方都有解除权)

寸棉未收(可以解除)

发生洪涝灾害

稍有减产(不可以解除)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预期违约或撕毁合同)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的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及其效力

1,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2 ,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

(1)合同解除的溯及力

(2)赔偿损失(实际损失+预期利益,合同订立时预期到的利益)

三合同终止的其他原因

(一)清偿,按照合同的要求,能够实现债权的目的的给付行为

(二)提存,债务人因债权人的原因而使债务人难于履行交付义务时,债务人将无法消偿的标的物提交提存机关保存以消灭合同的行为

(三)混同(出现在合并),因某种法定原因的出现,当事人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同归于一人的法律事实。

(四)抵消,二人互负给付债务时,各自以其债权充当债务消偿,使双方债务在对等数额内互相冲抵,以使合同得以消灭的行为

(五)免除,合同债权人放弃合同债权,从而使债务人所负的义务归于消灭的行为

第八节,违约责任

一,概念

违反合同的责任,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常态,【10—18岁,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加害方证明对方无过错,证明不了,则有罪,学校不能证明他自己没有过错,推定学校有过错,一些医疗事故)

2,无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特殊,9种,高空坠物,核泄漏,幼儿园小孩受伤10岁以下······)车撞人(两者正常行驶),车赔钱给人(严格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A车撞B车,A车有过错,赔偿B车(过错责任原则)

藏獒,咬人需要赔偿(无过错)

吉娃娃,咬人不需要赔偿(过错)

甲(买方)

乙有过错,甲主张乙违约责任(无过错原则),补偿性原则

乙对甲造成人生伤害,构成侵权(过错责任原则)乙对销售该商品过程中,若存在过错,甲追加其侵权

责任,若没有过错,甲不可追加其侵权

赔偿可以增加精神损失费

乙(销售方)

丙对甲构成侵权(无过错责任原则)

丙(生产商)

无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三无产品,补偿性赔偿,损失多少赔多少

国外,作为消费者受到侵害以后,有证据证明,在生产过程中有过错,生产商将承担巨额赔偿。

中国合同法采严格的归责原则。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只要违反合同义务,不论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除有免责事由外,都要承担位违约责任。P101加害给付

二,违约行为及其形态

(一)预期违约

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肯定地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二)实际违约

1,不履行(完全不履行)

2,不适当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1,延迟 2, 瑕疵/部分履行

3,加害给付,属于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竞合,债权人有权选择加害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不能请求加害人同时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而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竞合,损害合同利益,同时也损害合同以外的利益(人生损害)

4,其他

(三)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免责,是指因出现了法定的免责条件和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债务人将被免除违约责任。

法定:

(一)不可抗力条款

概念: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种类:自然原因引起的,地震,水灾,旱灾

社会原因引起的,战争,全社会罢工

构成要件:(1)具有不能预见性。

(2)具有不能避免不能克服性

(3)不可抗力属于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发生的时间和免责前提:

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期届满之前才可以免责,履行期届满后,当事人为履行合同而发生不可抗

力的,由于违约在先,当事人有过错,不能免除责任。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

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如果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一方未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又不通知对方,使对

方遭受损失的,该损失不能列入免责范围。

(二)免责条款(论述)

概念: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限制或免除未来责任的条款

特征:免责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这是免责条款发生效力的前提

免责的目的是排除或限制未来的违约责任

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明示的,不允许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许事后推定(同格式条款)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况:

(1)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所订立的免责条款

(2)免责条款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3)由于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所订立的免责条款

(4)由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以及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所订立的免责条款。

(5)造成对方人生伤害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6)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偷一罚十)

四,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论述)

(一)继续履行

概念:强制实际履行,实际履行,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人民法院强制履行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方式。

构成要件:(1)必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

(2)由守约方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

(3)必须能够履行

法律对不适用履行的规定

(1)法律上(枪)或者事实上(花瓶碎掉)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关于人生性质,否则属于非法拘禁)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二)违约补救措施(质量问题)

合同法规定,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确或根据相关法律也不能确定的,收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三)赔偿损失(实际损失+合同中规定的预期利益)

(四)违约金30%可调, 损失的30%

当事人约定,在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责任方式

特征:(1)违约金是依当事人约定而发生的

(2)违约金具有预订性

(3)一种违约后才生效的责任方式

(4)主要具有补偿性

200 定金 30

违约金 50 40*30%

实际损失40

种类:(1)约定违约金与法定违约金

(2)补偿性违约金与惩罚性违约金

第九节,合同的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一合同的法律适用

(二)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1,当事人意思自治

2,最密切联系原则

二合同争议的解决

方法: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集团法务合同审查模板

集团法务部 合同审查意见书 ----[ ]XXX法合审字第号 合同名称:送审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送审合同编号 送审人:送审地区职能中心或个人姓名 送审时间:合同送审时间 一、出具《合同审查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 合同审查人应当将本次合同审查的主要法律依据予以列明,并注明简称,方便下文引用。该部分内容同时可作为送审人独立判断之参考。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 二、合同审查的目的和方向 说明送审人请求合同审查人进行合同审查的目的,以及合同审查人的审查方向及审查的主要内容。 三、合同审查遵循的基本原则 不同类型的合同应遵循不同的审查原则进行审查,一般包括如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二)真实性原则

(三)完备性原则 (四)规范性原则 (五)公平原则 四、合同的基本情况 (一)合同性质 (二)合同当事人 (三)合同当事人主要权利与义务 五、合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法律依据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的具体情况,分类说明合同存在的问题。一般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归纳: (一)意思表示真实性与准确性 (二)合同条款完备性 (三)合同文意表达规范性与准确性 (三)合同形式适合性 (四)合同条款合法性与有效性 六、合同的审查修改意见 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修改意见。鉴于合同审查人大多数情况下并未参与送审合同的起草及谈判,合同的审查属于书面审查,因此该意见属于初步的、原则性、指导性和提示性意见。 七、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非必备内容) 在合同审查中发现的与送审人权益有关的其他问题,虽已超出合同审查的范围,但合同审查人依然应当予以说明,提醒送审人注意或完善。 八、声明与保留

法务-合同审核流程

合同审核流程 合同审核流程为: 1、于公司主页“办公办文”中“其他类”选择点击“合同审核”或者由合同预审流程完毕后链接进入合同审核流程; 2、点击“创建新合同”,填写合同审核表单(详见下表); 3、在“合同概要”处点击“引入文件”,导入合同文本; 4、承办人员在“主办部门意见”节点选择部门总经理提交合同审核流程; 5、部门总经理将合同提交相关部门审核,总裁办法律室和计财部为必须会签部门; 6、会签部门意见将反馈至承办部门总经理,如一致无修改意见则提交承办部门主管副总裁批示;如有修改意见,则承办部门需按照修改意见与合同对方协商确定,如果不能按照修改意见修改的,承办部门应与提出意见的会签部门沟通,说明理由,得到会签部门认可后方能提交承办部门主管副总裁批示; 7、承办部门主管副总裁批示同意后,三级合同审批结束,至公司合同管理人员节点结束流程;一、二级合同由公司总裁批示同意后,至公司合同管理人员节点结束流程; 8、公司合同管理人员如发现合同审核流程存在欠缺或不符合规定时,将作退回承办部门拟稿人或作废处理。 深圳航空有限公司合同审核表(范本) 年月日合同名称 飞机模型购买合同合同级别二级主办单位办公室项目经办人张三 价款或酬金20万元合同期限一个月 委托代理人李四授权期限一个月 授权权限签订本合同权限 对方单位 名称XXX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及 电话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 路X号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代理人XXX 相关资质证 明材料 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主办单位意见 相关部门会签 主管副总裁意见 总会计师意见 (适用一、二级合同) 总裁意见

备注: 1、合同审核表的各项为必须填写项目,否则无法提交下一办理人。 2、待审合同相关阅批件及申请报告需以附件形式上传。 3、“对方单位的资质证明”为可选择项,其中营业执照,年检证明,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为常用项,也是合同盖章的必须证明文件。拟稿人亦可在“其他”栏填写其他资质证明文件。 4、各资质证明文件为复印件的,需要加盖企业公章。 5、“合同级别”说明,10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为一级合同,100万以下1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为二级合同,10万以下为三级合同,各部门据此选择合同级别。 6、委托代理人为公司授权签订本合同的人。 7、拟稿人的后续节点“部门领导审批”后,由该部门领导决定是否给相关部门会签,其中总裁办公室和计财部为必须会签部门;亦可以返回给拟稿人,由拟稿人代为办理后续流程。各会签部门中的后续节点“财务相关人员”以及“法律相关人员”审核指的是所拟文件希望本部门的其它人员阅,阅者没有修改正文的权限,但是可以提出相关意见。 8、文件内容支持文本文档、WORD文件,不支持包括表格,EXCEL表格。由于编辑器原因,建议起草文件时先将文件在 WORD中起草好,然后用导入文件的方式将其导入。不支持的文件可以以附件的形式上传。 9、本审核流程的各个节点没有修改正文的权限,但是可以提出相关的意见。

法务审核合同难不难

法务审核合同难不难 篇一:法务部合同审查工作流程 法务部合同审查工作流程 为规范合同法律风险审查工作程序,根据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试行)》、《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登记填表 对送请审查的合同,法务部应当做好登记,主要事项填表:合同名称、对方当事人名称、标的等(参见附件一)。 二、程序性审查 1、根据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审查送审合同是否属于法务部合同审查范围;合同承办部门有无初审意见。 2、检查合同文本材料的完整性,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本及其附件、附表、合同对方当事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3、合同承办部门是否对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了主体资格和资信的调查(查看有无合同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和资信的调查情况表,参见附件二)。 注意:上述相关证照为复印件时,应有“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加注,并由调查人签名确认;送请法务审查的合同未

附上述有关证照材料的,视为上述应附证照材料已经合同承办部门审查并确认满足合同程序性审查要求。 三、实质性审查 主要审查合同成立的一般条款是否齐备、规范,重点审查必备条款是否有效、完善。具体要求,参见《法务部合同审查工作规则》。 四、处理意见 根据对合同文本的审查情况,法务部应当提出明确、具体的处理意见: 1、同意(或无异议)通过:对内容合法、条款齐备、履约条件有利,且无重大遗漏或明显法律风险的合同,签署同意(或无异议)。 2、退回修改:对存在有重大遗漏且不宜直接修改的合同文本,可提出明确的修改 意见,退还合同承办部门按要求修改;重新审查时,重点审核对应当修改的内容是否修改并符合相关要求。根据修改情况,签署通过或再次修改的意见。 3、原则通过:对垄断行业提供的“霸王条款”式合同文本,从维护公司利益的角度,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以有利于预防损害公司利益的风险发生。 4、保留意见(弃权):对个别存在明显的法律风险的合同,若流程否决将不利于公司长远经营与运作,可在提出

法务部年度工作总结

法务部年度工作总结 篇一:企业公司法务部工作总结企业公司法务部工作总结法律部门以经济工作为中心,完成公司各项法律工作任务,在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的同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为各部门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做好公司涉讼案件工作以及其他非诉讼法律工作。20 xx年度法律事务工作主要完成情况及20 xx年工作安排如下: 一、争创驰名商标工作。 驰名商标对企业的品牌价值和经济价值不言而喻,公司领导一向十分重视此项工作。在公司领导的积极争取下,我公司“瑞泽”商标被大连市政府列为20 xx年度申报国 家驰名商标之一。此项工作也成为我部门今年工作的重中之重,我部门协调相关部门,根据大连市工商局的指导和要求,在近两年不断积累材料的基础上,又历经四个月时间准备相关数字资料、图片资料、文字资料、包括认定申请材料、企业情况介绍、分子公司情况、主要产品介绍、质量管理情况、三年的国内国际销售材料、三年的财务数字及纳税证明、三年的广告宣传材料、客户信息反馈、售后服务情况、商标寓意和注册情况、商标使用和印刷材料、商标管理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商标侵权材料、企业获奖材料、行业推荐材料、政府推荐材料及其它相关工作。在准备材料过程中,得到公 司市场部、项目部、财务部、销售部、外贸、质检、行政等部门的大力配合。目前,500 页的申报材料已上报国家工商总局,相关工作

正在进行中,计划20 xx年同市工商局经 办领导协调好此项工作,争取在20 xx年能够得到认定。 二、做好各案件诉讼阶段的法律事务工作。第一,清理拖欠 货款案件,由于近几年业务人员在外签订合同和业务往来的履行协议过程中,增强了法律意识和处理业务的能力,避免了大量拖欠问题的发生。但是,市场交易过程中不良行为的影响和贸易风险无时不在,个别欠款案件时有发生,目前,共起诉和申请仲裁的欠款客户5 户,涉案金额40 多万元,按照法院的诉讼程序做好起诉、送达、调查、开庭、执行等各阶段的证锯搜集、提供、应诉、协助等项工作。 第二,劳动争议案件,一是刘恩宽劳动争议案,10 月份开庭,20xx年1月14日在市中院开庭,现尚未判决;二是十名职工的劳动争议案,双方在政府部门的干预下达成调解协议。另外,又有23 名职工到法院起诉,诉讼理由是要求给付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我们积极准备相关证据、进行答辩,已于1 月16 日和17 日开庭。第三,农民药害索赔案件,建三江农垦法庭审理的田归农药害案件,诉 讼标的为12 万余元,经我们的大量工作,经法院两审已做出终 审判决,驳回农民的诉讼请求,我公司取得了胜诉, 避免了经济损失。20XX年,继续做好对诉讼和执行案件的证据收集和及时提供,更好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做好公司非诉讼法律工作,为公司经济发展服务。 第一,做好打假维权工作。配合相关部门针对部分农药厂家不正当竞争、侵犯名

合同管理中的法务审核规范

合同管理中的法务审核规范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合同管理工作,维护集团合法权益,完善合同的法律审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集团生产经营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各分公司、中心负责人对合同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合同具体经办和保管部门承担直接责任;集团法务部对合同内容的合规性和风险性承担审核和监督责任。 第三条各分公司、中心对外进行的任何经济活动,除确为小额、即时结清等不宜或无必要订立合同的情况外,均必须订立书面合同。 第四条为保证公司重点合同的法律审核工作,采购类合同、工程项目类合同和销售类合同必须进行法律审核;其他合同不作强制性要求,但如经办部门认为确需法务部审核法律风险的,也可提交法务部审核。 第五条各分公司、中心应做好涉及合同及相关材料的收集和保管工作,并保证材料的齐备性和真实性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作出更新。 第六条集团法务部应做好合同文本的归类和统一工作,原则上要求各分公司、中心使用公司标准合同文本,如确需使用合作方提供的合同文本或对我方文本做出较大修改的,必须交由法务部审核,未提交法务部审核的,不得签署;法务部审核提出异议的,但客观上无法执行法务部意见的,合同审批人在评价法务部意见的基础上,有权综

合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签署。 第七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对合同内容或主体等重大情况进行修改或订立补充协议的,同样适用上条规定。 第八条合同法律审核的要求。 1、对合法性的审核; 2、对可行性的审核; 3、对公司利益保护的审核。 第九条为促进企业经营行为的高效性,下列合同无须法务部进行法律审核。 1、使用公司标准合同文本的,或虽有修改,但主要条款未进行变动的; 2、虽未使用公司标准合同文本,但拟订立的合同系属于经过法务部审核合同的续签情形,且基本条款与原合同保持不变的; 3、使用相同类型及相同条款合同,其中一份已经过法务部审核,后续同其他方签订的; 4、采购类合同(不含物流合同)标的金额低于5万元的;工程项目类合同标的金额低于10万元的;销售类合同标的金额(含销售目标)低于20万元的。 第十条合同的履行应遵循审慎原则,在合同履行中取得的材料应尽可能要求原件,且应做到合同的履行进度、状况等均有相关材料证实(如送货单、对账单、催款函等)。 第十一条合同在有效期内或有效期结束后,合作方合同义务未

公司法务部工作总结报告

公司法务部工作总结报告 XX房地产集团上海公司成立近一年来,法务工作在集团公司法律合规部和上海公司领导关心和支持下,从合同管理、四项审核、法律风险防控、法律培训到普法宣传等各方面开展了大量深入和扎实的工作。现将近一年来上海公司主要法务工作和今后的法务工作思路总结如下: (一)成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领导小组 为建立和健全"财务、审计、纪检、法务与保密"五位一体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提高公司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水平,防范风险,促进公司又好又快发展,上海公司成立了以总经理为组长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增强了公司在重大经营上的决策和保障能力。 (二)聘请外部法律顾问,配备专职法务人员 上海公司成立后,为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从源头上杜绝各类法律风险,上海公司与XX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就有关经营管理、各类经济合同、融资、审查合作方资信、法律培训等事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随后,在集团公司支持下,上海公司配置了专职法务人员负责公司日常法律事务处理,包

括合同审核、案件处理、法律问题处理、风险内控、法律培训以及与外聘法律顾问接洽等事宜。通过外部法律顾问和内部法务人员相结合的方式,保障公司依法经营合规管理。 (三)出台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上海公司法务人员在配合其他部门完成制度建设的同时,不断完善自身法律事务制度建设,参照集团公司有关法律事务的管理办法,制定了《法律事务管理办法》(试行),对四项法律审核工作、外聘法律顾问管理、法律宣传等工作从制度上作了规范,逐步建立起了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一)贯彻落实四项审核工作。 按照集团公司要求,上海公司不断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推进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决策、授权委托书的法律审核工作。在经济合同审核中,明确外部法律顾问和内部法务人员的职责分工,优化了审核流程,提高了审核效率。 (二)法律风险防控报表工作

合同审核制度(审查版)

XXXXXX有限公司 合同签订、履行、归档、监督流程制度 为规范公司运行中法律监管制度,保证对外签订合同的合法性,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减少合同风险,特制订公司合同制作、修改、审核、批准、归档、监督等流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XXXXX有限公司所有职能部门及全体人员签订合同的法律审核。 第二条公司实行合同审查管理制度。所有合同在加盖公章前必须履行审核签字程序。 第三条合同法律审核坚持依法、及时、准确的审核原则。 第二章审核内容 第四条合同审核部门对下列合同事项依法进行审核: (一)合同形式。合同形式应采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形式。 (二)合同实质性条款。合同的实质性条款由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实质性条款包括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合同效力。签订合同应主体适格,意思真实,目的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三章审核程序 第五条签约相对人确定 1、公司现有资源。办公室存档文件中,与我公司有过良好合作关系的企业,并能独立完成此次发包工程项目或交易要求的企业。 2、互联网或电话簿的搜索。通过网络搜索寻找,初步审核潜在签约相对人资质,明确公司地址、联系人、公司电话及网址等。 3、股东现有资源。公司董事会成员推荐有足够实力的企事业单位、公司及个人。 4、其他途径。保证选择的企事业单位、公司及个人能保质保量完成项目要求。 业务部门和合同审核部门通过以上途径共同确定,选取3—5家具备相关资质并有能力独立完成提案项目的企业,并由业务部根据价格、质量、资质、安全、服务等各方面的条件出具评比表,报主管领导批示,最终确定合同初审阶段的签约对象。 第六条从合同开始商洽起,相关部门应该邀请合同审核人员参与(50万元以下合同审核人员参与洽谈,50万元以上的法律顾问参与洽谈)。送审部门自行商洽合同后,造成合同审核时间延长的,送审部门人员承担相关责任。 第七条合同的受理。业务部门应及时将拟签合同送交合同审核部门进行审核。相关人员应认真填写《合同审核单》(格式附后),送交拟签合同文本时,应附送下列材料:合同相对方(施工生产经销单位)资信、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税务登记证、资质等级证书、委托代理人授权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产品检验报告、产品安装标准及生产标准等。附送有关材料不全的,合同审核人员应要求业务部门及时补全。合同审核人员应对送审的合同进行登记,送审人和受理人应在登记表上签字。 第八条任何人员领走合同应签署《法务部签发/修改/起草合同文件统计表》,已备合同审核人员在合同制作或修改后,审批前对合同的跟踪。业务部门对经审核的合同有实质性条款变动的,应将合同送交合同审核部门再审。 第九条合同送审部门是合同的执行者,应严格按照合同签订流程执行,并对合同起草过程中的往来函件妥善保管。必要时应与合同审核人员、法律顾问及时沟通。 第十条审核意见审批程序:由承办人填写《合同审核单》,承办人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然后履行下面的流程:财务总监意见——合同审核人员初审意见、法律顾问初审复核意见—

商场租赁合同扣点(法务审核版)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商场租赁合同扣点(法务审核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曰 甲方:辽源华联服饰购物广场(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 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商铺事宜,订立本合同。 1. 租赁物状况 甲方同意将位于辽源华联服饰购物广场,层号商铺及其设施出租给乙 方经营本合同约定的商品,该商铺建筑面积约为平方米。 2. 承租期 2.1本合同有效期(即租期)自年月日至年月 日止 2.2若乙方希望在承租期届满后继续承租,乙方应在承租期届满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双方就承租条件重新洽商后,另行订立书面合同。在同等承租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 承租权。 2.3若在承租期届满提前三个月,甲方未收到乙方希望继续承租的书面通知,甲方可以进行重新招租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将铺位向第三方介绍、展示,或对铺位进行必要和 合理的维修等,(但不防碍乙方正常经营),乙方应予以配合。 3. 承租费及其他费用 3.1租金标准及计算: 乙方按每月结算周期内的实际销售额% 扣点提成向甲方支付租金。销售额定 义为乙方利用甲方场地进行商品销售活动或提供有偿服务所得税前收入。 3.2收银方式:甲方统一收银 3.3结款方式:A支票(乙方提供开户行)B现金银行转账(乙方提供本地银行卡账号) 3.4结款周期为15天,每月结款日为每月15日及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结款日顺延至节假日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 3.5乙方结款是否向甲方提供增值税发票

公司法务部工作总结

公司法务部工作总结 我于201X年通过招聘进入**房地产开发公司,担任法务专员一职,至今已有*个月的 时间,我十分热爱这份工作,十分珍惜本职岗位,时刻提醒自己站在公司的角度考虑问题,维护公司利益。自入职以来,我认真工作,积极学习,取得了一些收获,也发现了自己的 一些不足,现将这段时间的工作情况作如下总结: 取得的主要收获: 一、适应工作环境,在实际工作中实现了角色转换。 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岗位到*公司的法务专员一职,经历了一次律师执业的转折,也 面临着思维方式、工作方法等各方面的挑战。根据公司的需要,我不但重新学习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而且根据工作中的实际需要及时学习了《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海 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海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土 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三亚市城市 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三亚市委、市政府关于坚决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决定》等海南省和 三亚市具体的法律政策规定等。这些知识为自己从事公司法务专员这一岗位提供了思想准 备和业务准备。 二、高效率、高质量完成公司的法务工作 审核和起草合同是我的主要工作,根据公司的业务特点,工作中需要审核的主要是委 托合同。因为合作方由成控部按照公司要求的资质条件寻找的,所以审查合同时,签约主 体不需要我再做详细的调查,合同内容是我审核的重点。 我主动与经办部门沟通,了解签约背景和双方的签约地位,以及公司通过这项委托合 同想要达到的目的,然后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合同条款进行认真审查, 例如:委托内容、交付成果的标准和时间、委托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违约责任、解决纠纷的方式等这些基本条款是否具体、明确、切实可行,尤其是违约责任条款是 否将可能发生的一切违约行为全部包括在内,是否明确了承担违约责任的数额或计算方式,通过对这些条款详细的约定,达到有效避免风险,并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利益的目的。 自入职以来为公司先后起草或审核了《与**土地转让协议书》、《征地拆迁安置补偿 方案》、**项目基础设施和安置区的《**设计合同》《***基础设施及配套项目可按报告 编制合同及补充协议》、《建设工程钻探合同》、《员工宿舍租赁协议》等50多份法律 性文件。 目前除了常规的工作流上合同的审核工作外,以下为近期最重要的工作: 一:《**补充协议》,正在与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协商、沟通,最终使其能够按我司 起草的版本尽早签约,达到我司目的。

法务部合同审查流程与要点

合同审查流程与要点 一、对合同法律问题的审查——合同的内在质量 (一)审查合同主体资格的合格性 1、审查合同主体资格的有效性(企业登记管理制度、经营范围管理制度) 2、审查许可、资质的合格性(经营资质管理制度、许可证管理制度) 3、审查从业人员资格的合格性(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4、审查来自法律或相对方的主体资格限制(招投标) 5、审查对方代表是否法定代表人,或审查对方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及权限(或调阅工商档案确认所用公章是否备案的公章) (二)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 1、审查合同名称的合法性(合同名称与实际内容是否相符) 2、审查交易内容的合法性(是否属于禁止性的交易、标的物本身是否拥有合法的权属证明、质量标准是否合法) 3、审查交易程序的合法性(法律另有规定的,合同必须按规定) 4、审查表述的合法性(各类术语必须符合法律规范、技术规范等方面的权威解释,如果存在不同则需要注明) 5、审查生效程序的合法性(某些合同的生效条件、审批程序,以及某些经营行为必须经过审批和登记之后方可生效) 6、审查合同中引用的法律或技术标准是否已经失效(除非是比较生僻的、需要引起双方注意的法律,否则在合同中没有必要引用) (三)审查合同条款的实用性 1、审查交易标的与条款的实用性(交易标的不同涉及的法律环境也会不同,合同中需要特别约定的内容也随之不同) 2、审查行业特点与条款的实用性(这些共性化的特点给交易带来特定化的风险) 3、审查违约风险与条款的实用性(应针对履行中可能出现的违约进行前瞻性的

预见并设置应对措施,以避免违约成本低于履行成本) 4、审查争议管辖与条款的实用性(不同的管辖约定有不同的特点和区别) 5、审查合同目的与条款的实用性(对于有特定交易目的的合同,合同中体现合同目的比没有体现更为实用) (四)审查合同权利义务的明确性 1、审查约定不明引起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条款之间缺乏配合、条款内容表述不当、条款缺乏可操作性) 2、审查无法识别引起的权利义务不明确(交易内容的可识别性、交易方式的可识别性、时间界限的可识别性、违约责任的可识别性、“合理”的可识别性)(五)审查合同交易需求的满足性 1、审查标的能否满足需求(产品的质量标准、产品的使用说明、服务等) 2、审查约定能否满足需求(履行时间、履行方式等) 3、审查其他影响交易需求实现的情况(审查合同条款有无体现委托人的交易目的与交易条件) 二、对合同表述问题的审查——合同的外在质量 (一)审查合同结构体系的清晰度 1、审查是否将合同内容分成了若干主题,标题是否名副其实 2、审查各主题之间是否条理清晰,分割合理,内容相互分开 3、审查各主题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履行中的时间顺序或先后顺序 (二)审查合同整体思维的严谨度 1、审查逻辑推理结果与严谨程度(充分运用逻辑手段分析各种可能性并设置处置条款) 2、审查内涵、外延范围与严谨程度(通过增加义务的内涵可以确保义务的确定性,通过减少权利的内涵可以确保权利行使的广泛性) 3、审查措辞间的专有程度(审查前后条款的对应关系) 4、审查条款间的关联配合(对于哪些是违约、违约如何处理的约定必须严谨而

法务部合同审核流程图

法务部合同审核流程图 篇一:合同审核流程及注意事项 合同审核流程及注意事项 为了规范法务部合同审批流程和审核标准,提高法务工作的效率,最大限度降低我司业务中存在的法律风险,特针对合同审核及管理工作做出如下要求: 一、合同审核流程 法务部日常工作中需要审核的文件包括业务类合同、非业务类合同以及与我司业务相关的宣传资料等文本。现对各类合同的审核流程规定如下: 1、业务类合同审核流程 业务类合同指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各类合同,包括借款合同、信息咨询服务合同、金融服务合同、房屋抵押合同、个人出借咨询服务合同以及与保理业务、私募基金业务等有关的一系列合同或资料。业务类合同事关重大,一般由业务需求部门通过企业邮箱向法务总监/副总监提出,由法务总监/副总监根据需要决定分配给法务部其他同事审核,法务部同事审核完并交由上级领导复审后通过企业邮箱将法律意见回复给业务需求部门。业务类合同初次审核的时限为2-3个工作日,自法务部收到待审合同之日起算,复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2、非业务类合同审核流程 非业务类合同指为了便于公司开展业务所需签署的各类合同,包括房屋租赁合同、装修合同、采购合同、服务类合同等。业务需求部门将待审合同和已批签呈发送至法务部企业邮箱,法务部收到合同后由合同管理部经理根据职责划分将合同分配给法务部同事审核,法务部同事审核完后会将合同发给合同管理部经理复审,复审无异议后法务部同事将已审合同通过企业邮箱反馈给业务需求部门。非业务类合同审核时限一般为1个工作日,重大复杂的合同为3个工作日,自法务部收到待审合同之日起算,复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具体流程请见下图: 3、合同签署注意事项: (1)合同审核内容存在异议时的处理办法:法务部审核完合同后,如对方存在异议,业务需求部门将合同再次发送至法务部邮箱,由负责初审的同事进行二次审核和沟通,直到双方确认无异议;如对方提供的是制式合同或者对方明确提出合同不能修改,为了不影响公司业务,业务需求部门经办人将合同无法修改的意见反馈到法务部邮箱,该合同才能签署。 (2)签署注意事项:合同内容经双方确认无异议后,业务需求部门将纸质版的合同(经业务经办部门经办人或部门领导签字)和签呈拿到法务部,由合同初审同事和法务副

法务部合同审查工作规则

法务部合同审查工作规则 为有效预防合同的法律风险,明确法务部审查合同的范围与重点,根据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试行)》、《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条合同法务审查范围 原则上,公司对外经济合同均应经法务部进行法律风险审查,其中,重大合同实行合同草案预审、正式合同全面审核制度;一般性合同,承办部门可以径行审查决定,或送经法务部进行程序性审查。 第二条重大合同预审与调查 1、重大合同起草(或初审)完毕,合同承办部门应将合同文本草案及有关证照材料,递送(或通过网上流转电子版的方式)经法务部审核通过后再进行下一步工作。 2、个别法律风险较大,或对公司经营发展影响较大的合同,法务部可根据公司领导指示,提前参与风险防控调查(参见附件:重大合同防控法律风险调查提纲)。 第三条一般合同程序性审查 主要要求:审查合同成立的一般条款是否具备,重点审查必备条款是否完善。 第四条合同文本检查 1、合同文本系本公司起草的,应审查是否优先采用国家或者行业制订的合同示范文本;是否采用公司合同示范文本;是否参照相类似的合同范本进行起草。 2、合同文本系合同对方起草的,应审查本公司合同承办部门对合同文本是否进行过初步审查,并提出有初步审查意见;是否对合同名称、当事人称谓、合同条款等文字与内容进行过查漏补缺。 第五条重大合同程序性审查 主要要求:审查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的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情况的调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主体资格审查:是否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介绍信)、代理人身份证明(对方更换新的经办人时,是否有要求对方提供新的授权委托书及时限);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是否与相关证照一致;工商注册(身份证)地址与实际经营办公地址(住所)是否一致;属于非法人的,是否有营业执照或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明确、范围适当)等关乎合同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 2、合同标的审查:是否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经营范围,涉及国家行政许可、专业资质要求的,是否具有相应的许可、资质证书。 3、履约能力审查:是否具有支付能力,或生产能力,或运输能力等;注册资本与实缴资本对应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上述相关证照材料为复印件时,须加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有调查人的签名确认;合同送请法务部审查时未附上述有关证照材料的,视为上述应附证照材料已经合同承办部门审查并确认满足合同审查要求。 第六条重大合同实质性审查 总体要求:1、合同内容合法,系签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无规避法律行为,无显失公平内容。2、合同条款齐备、完整,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具体、确切;附加条件适当、合法;涉及担保的,担保方式切实、可靠。3、合同履行条件有利,对质量及验收标准、价款及付款方式、履行地点与期限、违约责任等合同主要条款,有利于公司利益最大化。 第七条关于重大合同一般条款的审查 1、标的条款:合同标的性质(物/权利/行为/智力成果)是否正确;约定或指向的标的名称(通用/特定/自定义)及商标是否准确无歧义,注意同名异物、同物异名;同一合同涉及多品种型号多规格产品的,产品品种、型号、花色、规格及配套件与数量是否明确、特定,并对应一致。

公司法务部门如何做好合同审核

公司法务人员如何做好合同审核 公司法务需要对合同法非常熟悉,对公司的常见业务的合同文本有充足的研究和明确的认识,要对合同所涉及到的公司业务知识做到了解,才能根据实际情况审核合同,防范法律风险,并向公司高层提出可行的经营性建议: 一、与业务人员充分交流 公司法务人员在收到合同审核任务后,首先应当与合同业务人员进行交流。这样的交流对合同审核工作的帮助是多方面的。 业务员人员对合同的介绍: 1、合同紧急程度和重要性; 2、合同所涉业务是成熟模式还是首次尝试的说明; 3、对合同当事人情况的说明、谁是强势一方的判断; 4、合同谈判甚至是前期执行情况的介绍以及应要求提供的合同背景资料; 5、询问业务人员对合同内容的担心和疑问, 这些都会在不同程度上增进了法务人员对合同业务的了解,指明法务人员在其审核意见中需要重点分析和解决的问题,保证了最终的审核意见能够贴近业务实际。 二、检索以往相同或类似业务合同的审核档案:掌握续签优惠和避免重复签约 公司法务人员在审核合同时,可以在部门档案中检索以往相同或类似业务合同的审核档案。 1、如果是合同续签,检查本次续签的合同与原合同有什么区别,法务人员对原合同的法律意见是什么,送审单位是否采纳了法务人员的意见,若我方作为付款方,是否获得的了续签优惠;

2、如果不是合同续签,则要审查是否存在就同一业务重复签约的情况,是否违反原合同中关于排他性合作的约定。 检索以往相同或类似业务合同的审核档案,不单可以避免重复签约的情况,而且可以在本次审核意见中引用以往法务人员的工作成果,提高审核效率,稳定审核质量,体现审核意见的延续性,保证审核意见的一致性。 三、审查合同内容和流程的合规性 (一)合法性审查:对合同内容是否国家法律的审查;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1)审主体:三证,特许经营,还要求对方有相应的资质、许可。 (2)审注册资本:对方是否有缔约能力?对方承担责任的能力如何? (3)审经营范围:是否超过对方的经营范围? 2、标的:法律对该标的是否有特别的规定。禁止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其他。 3、合同签订形式 看合同是否需要以招标、拍卖等特殊的方式缔结,尤其是一些建筑工程合同、土地出让合同和政府采购都可能涉及特殊的和创始签订方式。 (二)合规性检查:对合同的内容和流程是否符合公司的各项内部制度规定; 集团对主要业务和主要流程均有内部管理规定的,法务人员要注意对合同的合规性进行审查,要如熟悉法条一样熟悉企业的内部制度。 (三)实践性审查:对合同的各方面的实际操作性进行审查,以求贴合实际要求。 1、标的; (1)约定要求详细、明确,做到指向对象具体,比如房屋买卖,食品卫生检疫。

法务部法务中心工作总结与今后工作要点

法务部2015年法务中心工作总结与2016年工作要点2015年建设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紧紧围绕集团公司结构调整,产业转变,强化项目管理开展工作。一方面,对已有的诉讼进行管控,降低公司损失;另一方面,整理各项目情况,对外欠我公司工程款以及侵犯我公司权益的情况积极展开起诉维护公司利益。 一、2015年法律事务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加强了法律诉讼案件和经济纠纷的管理工作。 2015年,在公司组织机构改革中,法务中心作为一个办事部门被单独出来,并由董事长亲自主管,可见公司对法律事务的重视也凸显了目前公司面临法律纠纷的法律压力以及处理法律事务的重要。据梳理统计,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止,建设集团公司机关和各项目部分子公司历年累计诉讼和纠纷案件**起(包含*起我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其中, 已结案件**起,未结案件**起;2015年新增案件(从2015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21起,其中,已结案件**起,未结案件**起。从涉案类型上来看,主要有买卖合同纠纷、施工合同纠纷、借贷纠纷以及租赁合同纠纷等,尤以前两种类型的纠纷为甚,占所有纠纷的**%。从案件的成因上看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业主无法完成对我公司的工程款支付,典型的是**项目以及**项目,另一方面是公司管理不到位,尤其是对公司印章以及对外合同的管理不到位造

成诉讼,典型的是**项目以及之前**项目。 (二)对已有案件积极应对,降低公司损失。 截止到2015年12月,在公司领导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公司法务中心和律师的共同努力,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余万元。下面我将分别按项目来说说几起比较突出的案件: 1、**项目经过努力工作,未结案件已经从当初的**起变为如今的**起,这**起中有两起已经达成了调解协议,所以目前**项目诉讼压力较小。但是,我们也不能因此对**项目后继诉讼保持乐观,因为进入2015年11月**项目又新增了*起诉讼,为了防止陆续会有新增案件的发生,在2015年*月*日,由当时的路桥公司组织,法务部工作人员和公司聘请的专业律师参加的专门针对解决**项目几个未进入执行阶段的案件和**项目案件的会议,会上基本达成共识,就**项目,一是要积极启动对业主的结算,如若不行还是应该走法律途径;二是要积极完成对下各施工队等的结算;三是要和项目合作人进行商谈使已发生和将要发生的纠纷得到更好的解决。目前,对**项目诉讼问题的解决基本遵照这三点向前推进。 2、**分公司因为**项目已经接到法律诉讼*起,后续公司因此项目被诉的风险极高。目前,通过公司领导以及法务中心工作人员的多次赴项目所在地同业主、之前分公司经理、此项目合作人以及法院法官,当地政府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已

(完整)合同审查法律意见(集团范本)

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范本) 北京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我单位拟以北京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与单位签订关于项目的《合同》,合同文本已由我单位法律事务机构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合同对方主体资格审查 经我单位审查,合同对方系依法成立的法人单位,信用良好,有能力履行本合同义务,具备签订本合同的主体资格。 二、合同项目合法性审查 经我单位审查,本合同项目属合同对方所有,该项目已通过必要的审批并取得相关证书或证明,不存在影响本合同效力及可能损害集团公司利益的因素。 三、招投标手续合法性审查 经我单位审查,本合同的招投标手续合法,中标有效。 四、合同条款合法性、合理性审查 经我单位审查,在本合同中尚存在以下不能在签订合同前通过谈判消除的问题,并且有可能导致集团公司利益受损,需要采取相应措施预防和化解,现分述如下: (一)协议书部分 1、协议书第条约定:“。”该约定存在的问题是:。该条约定可能导致等后果。经我们研究,制定的预防和化解措施是:。…… 2、…… …… (二)专用条款部分(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质量与验收、安全施工、合同价款与支付、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变更、竣工验收与结算、违约索赔和争议、工程分包、不可抗力、保险、担保、

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合同解除、合同生效与终止、补充条款) 1、合同第条约定:“。”该约定存在的问题是:。该条约定可能导致等后果。经我们研究,制定的预防和化解措施是:。…… 2、…… …… (三)保修协议书部分 1、协议书第条约定:“。”该约定存在的问题是:。该条约定可能导致等后果。经我们研究,制定的预防和化解措施是:。…… 2、…… …… 五、合同争议解决条款审查 经我单位审查,合同双方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是(诉讼、仲裁),诉讼管辖地选在。选择的理由是: 。我们认为该争议解决方式不违反民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的相关规定,有利于维护集团公司权益。 六、审查结论 综上所述,本合同主要内容合法公平,无文字错误,不存在严重违法和可能危及集团公司重大利益的情形。在协议书、专用条款(包括: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质量与验收、安全施工、合同价款与支付、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变更、竣工验收与结算、违约索赔和争议、工程分包、不可抗力、保险、担保、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合同解除、合同生效与终止、补充条款等部分)、保修协议书部分,除本意见书列明的问题外不存在其他合法性、合理性问题和可能导致集团公司利益受损的问题。我们认为合同双方主体资格合法,合同内容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我单位针对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已制定了有效的预防和化解措施,该合同已具备签订的条件,请集团公司审查并同意

项目销售代理服务合同法务审核

销售代理服务合同 甲方: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一.推介服务事项 甲方为销售位于成都市号项目的物业(以下简称该物业),特委托乙方提供销售代理服务。 二.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期满后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续约,具体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后重新签订《销售代理服务合同》。 三.委托物业范围及价格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销售代理服务的物业,其产品销售价格体系由甲方确定,销售相关政策由甲乙双方共同制定并双方书面确认,若出现争议的,以甲方意见为准。 四、甲方义务 1.保证提供的该物业资料真实,保证已取得该物业依法能够出售的证明文件。 2.对因不具备销售该物业的权利而引致的法律责任或赔偿承担全部责任。 3.甲方授权代表负责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佣金确认单》后上报公司审核确认后交乙方一份。 4.甲方负责与乙方推介客户签署《认购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且按本合同约定向

乙方支付佣金。 5.向乙方提供该物业宣传物料和进行适当的广告宣传等。 五、乙方义务 1.发挥自身优势,利用网络、行销渠道和现有客户资源,积极向客户推介本合同约定的物 业。 2.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客户介绍该物业的状况,不得误导客户。 3.按照甲方确认的该物业出售条件向客户推介,为促进成交提供联络、协助等服务,但不 得代表甲方作出任何超出甲方出售条件的优惠承诺。 4.组织购房团、零星带看等形式的销售推介活动。 5.负责带领客户到甲方售楼部现场,由甲方指定的现场销售人员负责现场接待工作。 6.对甲方因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的相关保密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披露。 7.前期客户由甲方指定的人员负责销售接待,并完成成交催款等流程。 六、通知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应尽量做好衔接配合工作。任何一方发送通知,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另一方。 2、甲方联系人: 地址: 联系电话: 邮箱地址: 3、乙方联系人: 地址: 联系电话: 邮箱地址: 七、推介客户的认定 1.甲方指定销售经理进行工作对接,参与乙方组织的对该项目营销人员的培训工

公司法务部年终工作总结

公司法务部年终工作总结 法务部工作年度的工作总结要写哪些内容,哪些值得内容值得记录。下面就一起看看吧! 20xx年,法务部按照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应对的原则,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现将本部门今年以来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做好合同审核工作,控制公司经营风险 截止到20xx年12月21日,通过合同审批、流程及其他方式移交法务起草修改或审核的合同达400余份。在合同审核过程中发现以下问题: 1、合同主体不当。合同主体适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而合格的主体,首要条件应当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因此在签订合同中,不应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不能独立承担责任的分公司、个人等单位和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签订合同。业务部门在签订合同前应审查合同相对人是否具备资质,以免导致合同无效或在履行中产生纠纷。 2、合同文字不严谨,易产生歧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发争议。依法订立的有效合同,应当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而这种体现只能靠明晰的合同文字。就合同审核情况来看,一些合同意思表述不清楚、不准确或容易产生歧义,此类

问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极易产生争议或难以履行,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3、合同条款不完整,有缺陷、漏洞。一些合同签订后会出现补充协议、签证等情形,从而对原合同做了实质的变更,也使合同签订失去原有意义,大大降低了原合同的对双方的约束力。 4、合同条款不公平、存在风险。在合同审核中发现一些合同版本为对方提供,造成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大都仅从对方利益出发,未充分考虑我方的利益。因此类合同不存在违法,仅存在违约或损失等风险,法务也仅能对相关的法律风险进行提示。建议业务部门在开展业务时,根据签订合同过程中自身所处的谈判地位加强对合同违约风险的评估工作,尽量防范风险,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5、部分业务部门应当签订合同而未签订合同 20xx年发生的部分法律纠纷是因某些部门应当签订合同而未签订,导致口头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权利、义务不明确产生争议而无法界定双方责任,因而给公司造成巨额损失。法务部在今后的工作中将加强督导及检查力度,尽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二、做好法律咨询服务工作,防范经营行为法律风险 法务部积极为公司重大项目、决定及经营行为提供法律支持,确保公司重大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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