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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武汉市公安局户籍制度改革的政策解读

2009年武汉市公安局户籍制度改革的政策解读
2009年武汉市公安局户籍制度改革的政策解读

2009年武汉市公安局户籍制度改革的政策解读

一、我市人口管理基本数据

武汉市现辖13个建制区和3个国家级开发区,面积8494平方公里。截止2008年底,全市总户数2650014户、总人口8332425人。(其中中心城区1469989户、4773212人,远城区1180025户、3559213人)截止目前,公安机关登记的暂住人口有162万人。在2008年,通过“四投一抱”(即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夫妻互投、投靠亲属及收抱养)、购房入户、投资入户、军官转业(随军家属)入户、外来务农(务工)入户、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人才引进、招生、干部(工人)调动等九个途径,从外省(市)迁入15万余人。

二、积极开展武汉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近几年来,我市公安户政部门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按照“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着重考虑到人才、人力的合理流动和调配,在保证社会经济秩序稳定、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前提下,按照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城市落户政策调整和实施“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三个阶段稳步推进,工作突出、效果明显、亮点纷呈。

(一)积极推进“一元化”户口登记,村民改登湖北居民户口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鄂政办发[2003]86号),从2004年11月起,在市政府“城中村”综合改造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结合我市“城中村”的具体情况(市政府确定了147个行政村为“城中村”综合改造村,其中二环线以内的有56个村),我市在已完成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的“城中村”开展了湖北居民户口改登工作。截至2008年6月30日已完成104

个村(其中二环线内45个、二环线外20个、东湖高新开发区9个、沌口开发区30个),共有

50422户124924人完成改登湖北居民户口工作。通过改登,逐渐改变了“二元化”结构模式,促进了城乡一体化进程,使本市村民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养老保险等方面与城市居民享有了同等待遇,得到了村民一致拥护,目前,我市147个“城中村”外的其它村也纷纷要求参加改制和户口改登工作。

(二)积极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了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文件精神,从2002年3月起,我市开展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对在我市6个远城区内街道、建制镇范围内,有合法固定住所、有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的人员,依据本人自愿的原则,其本人及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申办城镇常住户口。目前,6个远城区公安分局均已向区政府提交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其中汉南、黄陂、江夏、新洲4个区已正式开展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截至目前,已办理小城镇户口7581人。通过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解决了在我市远城区外来务工、经商人员落户问题,为促进我市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加快城市化进程,有序引导农村劳动力就近转移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逐步放宽户口迁移准入条件,努力优惠外来经商、务工、务农人员,推动社会不断进步。

一是实行外地来汉投资、兴办私营企业人员落户的政策。从2001年开始,我市推行外地来汉兴办企业申办户口政策,对外地来汉兴办私营企业,3年内累计纳税额达到30万元以上,业主在汉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申办本人及配合或直系亲属、企业骨干共两人的我市常住户口,在下一个3年累计上缴税额30万以上的,还可增加1名来汉入户名额。

二是实行购买商品房办理常住户口的政策。第一阶段,1997年起,我市推行购买商品房办

理我市“蓝印户口”政策,规定凡户籍不在我市七个中心城区范围内,具有合法身份证明,年龄16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购买商品房总价在30万元以上,或者购房总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的,可申办包括购房者本人、配偶、子女共3人的我市“蓝印户口”,3年后转为常住户口。第二阶段,2001年,“蓝印户口”转常住户口的期限由3年缩短为1年。第三阶段,2003年6月,取消了“蓝印户口”过渡1年期的规定,实行购买商品房直接办理我市常住户口的办法。2007年,通过购房落户武汉中心城区的近万人。

三是实施“素质进城”,解决优秀外来务农、务工人员来汉落户问题。一是2005年10月,市委、市政府为妥善处理外来务农人员有关问题,促进我市农村经济发展,明确了外来务农人员入户的有关政策。对来汉多年的外来务农人员通过投靠、招(聘)用以及认定的种植、养殖大户和获得市级以上奖励等途径解决他们在汉落户。二是从1999年开始,市公安局还与团市委联合开展了“武汉市杰出(优秀)进城务工青年”评选活动。对评选出的杰出(优秀)进城务工青年可以申请办理武汉市常住户口。目前已解决此类户口200人。三是2006年,我市又开展了评选“千名优秀农民工”活动,对获得武汉市“优秀农民工”荣誉称号的农民工,可申办武汉市城镇户口。2007年,我市评选出的666名“优秀农民工”中,我局对提出申请户口迁移的355名人员全部办理了户口迁移手续。2008年1月4日上午,我局举行了2007年优秀农民工户口颁证仪式,向首批获得武汉市常住户口的24名“武汉市优秀农民工”代表颁发《准予迁入证明》。本次活动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中央电视台朝闻天下、人民日报、湖北日报、武汉晚报等各大省市媒体及新浪网、新华网等网络媒体纷纷予以报道和刊登。长江日报为此还专门配发了题为《推动社会不断进步》的评论,认为“此次活动是一种看得见的社会进步,虽然这只是向社会进步迈出的一小步,但只要方方面面行动起来,一点点地改变,一步步地推动,总有一天我们蓦然回首,

发现轻舟已过万重山。对此,我们有理由充满期待,充满信心!”

(四)服务企业,促进经济建设。服务人民群众,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

一是创造良好投资环境,服务企业长远发展。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发展环境的不断优化和经济龙头作用的逐步显现,不少外地大型企业迁址我市投资发展。企业职工户口问题,也成为困扰企业发展的难题之一。我们本着“服务经济、企业优先”的原则,积极主动地开展服务企业工作。采取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了解企业的具体户口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办法,为企业排忧解难。从2005年至今,经省、市政府批准,我市先后为迁入的铁道部第十一工程局、中石化仪长管理处、中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铁路局、东风汽车公司、神龙汽车公司等大中型企业解决职工及家属户口6515户16429人。企业职工及家属落户武汉后,使职工安居乐业,企业效益也逐年增加。如东风神龙公司,2005年上缴利税8.5亿元,2006年上缴利税21亿元,2007年上缴利税23亿元。东风本田公司从2005年到2007年,每年以140%的销量增加,以100%的税收速度增长,上缴利税从5.9亿元提高到26.9亿元,为武汉经济作出了突出贡献。

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人民群众。1998年12月12日,市政府下发了由武汉市公安局提出的《关于解决我市户口管理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武政[1998]136号),进一步明确户籍管理改革中的具体问题推出了新的政策举措。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已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目前已做到随时申报随时办理;放宽夫妻投靠条件:目前在中心城区投靠方年龄在35岁以上或结婚10年以上,远城区投靠方年龄在30岁以上或结婚5年的均可在我市落户;切实解决父母投靠子女落户问题:对身边无子女希望到我市投靠子女的,男性超过60周岁或者女性超过55周岁的,或夫妻双方退休,一方年龄达到上述标准的,准予在我市落户。对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在其它地区离休、退休的人员需回我市投靠配偶、子女的予以优先解决。

三是推行便民利民措施,方便群众办理户口事宜。我们在市局大楼办证大厅设立办证窗口,推出“一站式”服务和叫号机服务;推行户籍窗口延时服务。全市户籍室、“二代证”人像采集点除正常的上班时间外,增加元旦、春节等节假日对外办公,受理群众办理户口、“二代证”、信息查询等,方便上班族和外出返汉群众办理户口事宜。严格执行警务公开和一次办成制度,我们在办证大厅张挂办理户口警务公式栏、摆放办理户口服务指南,对群众要求办理户口事宜,凡符合政策、有关材料齐全的,一次办成。为此,我们推出了户口申报所需材料的具体规范格式,发给申办户口的群众,方便群众组织户口申报材料。还推出了一系列便民利民措施,如针对特殊困难群体,推行上门服务、预约代办、优先服务、延时服务以及急事急办等服务举措,极大的方便了群众办理户口事宜。

(五)实行户口迁移审批网上办公和建立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主动接受政府和群众监督。为规范户口迁移审批的行政执法行为, 2004年8月,我市在中心城区分局启用了户口迁移审批网上办公系统,2006年11月1日,我市又在远城区推行该系统,形成了全市户口审批系统的统一格局,户口审批的集中统一和科学管理,使户口行政审批工作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和办公自动化的轨道,充分体现了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同时,在具体办理户口迁移审批工作时,我市按照“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公开”的要求,在全面清理规范审批项目的基础上,开发运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并纳入了武汉市监察局全市行政审批监察范围。各项行政审批、登记事项的实时监控,提高了行政审批事项的办事效率。

三、当前推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困难

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是一种与国家城乡行政管理体制紧密联系的二元结构,适应了计划经济时代的发展和需要。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这种户籍管理二元结构,不利于人力资

源的优化配置和地区间的合理流动,不利于城市化建设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但由于种种原因,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还存在一定的难度:

一是目前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户籍管理法规。目前执行的1958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与现行的社会发展形势不太相适应。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就必需出台一部全国统一的纲领性的户籍管理法规。

二是相关部门依附在户口管理上的职能和利益没有剥离,使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举步维艰。当前,居民涉及的劳保、社保、医保、就业、就学、生育政策等一系列保障制度都依附在户口之上,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享受的政策存在明显的区别。而这些制度障碍已经形成了一个制度体系,在这个制度体系内,每项制度都有其自身特定的功能,各项制度之间既有内在逻辑关系,又有相对独立性。而其他制度的实施,一般都不同程度地以户籍制度为依托,这就加大了户籍制度的改革难度;与此同时,各种制度之间的相互制约,进一步放大了这一制度体系的限制作用。

三是为了吸纳人才、吸引投资,一些部门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如“先入户,后就业”的规定,与现行落户的基本条件(有合法的固定住所,有稳定的职业和生活来源)相冲突,加深了依附户口管理的程度。

四是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滞留户口问题突出。目前我市学生滞留户口近6万人,户口滞留在我市,人在外地工作,给户口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

五是我市对成建制迁入的大、中型企业和解决职工及家属户口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目前办理该类户口主要是依据省、市政府的会议纪要或临时性文件精神,造成管理部门多、企业往返跑路多、办理周期长、标准不统一的局面。

四、下步改革思路

2008年3月6日,公安部负责人指出户籍制度改革肯定是要改的,户籍制度改革不会“一刀切”,大中小城市肯定有区别。户籍制度改革牵扯到住房、教育、医疗等方方面面的潜在利益,并非一蹴而就的事情。北京、上海、天津和其他大城市肯定不同,省会城市又和其他城市不同。下步,我局将在中央、省、市的统一领导下,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综合承受能力,借鉴外省市成功经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落户条件,进一步拓展思路,调整和规范户口迁移政策。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鄂政办发[2003]86号),在市政府的领导下,争取在全市范围内加快推行湖北居民户口改登工作步伐。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的户口性质及地方城镇户口、蓝印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农场商品粮户口等各类户口类型,统称“湖北居民户口”。

(二)放宽人才落户条件。一是对大、中专毕业生毕业五年内,在汉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与就业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且工作满两年的,凭相关手续直接到各区公安分局直接办理落户。二是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职业资格以上的技能人才,在汉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与就业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且工作满两年的,凭相关手续直接到各区公安分局直接办理落户。三是对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只要在汉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凭相关证明直接到公安机关申办我市常住户口。

(三)放宽企业骨干人员及家属的入户条件,为企业发展服务。一是外地私营企业在在中心城区投资兴办实业当年纳税10万元或三年累计20万元;在远城区投资兴办实业当年纳税5万元或三年累计10万元,在汉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申办本人及企业骨干的户口。二是本市私营业主在中心城区投资兴办实业当年纳税50万元或三年累计100万元;在远城区投资兴办实业当

年纳税20万元或三年累计50万元,且在汉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解决2名企业骨干的户口。

(四)放宽来汉投靠亲属条件,解决群众实际困难。一是放宽夫妻投靠入户条件。对夫妻投靠类户口,由现行的中心城区婚龄10年或投靠方年龄满35岁;远城区婚龄5年或投靠方年龄满30岁,全部放宽到婚龄满3年。二是未成年子女(包括未婚无业,男22,女20岁以下子女),可自愿在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申办落户。

(五)协调相关部门,由市政府出台相关文件,解决成建制迁址来汉单位职工及家属落户问题。即,经市政府同意成建制来汉的单位,公安部门凭市政府的批文办理落户手续。申报户口对象应为该单位在汉工作的正式员工,在汉有合法固定住所。其本人及配偶(不论婚龄、投靠年龄或有无职业)和未成年子女,可申请来汉落户。落户地应为在汉经常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合法固定住所属中心城区的在中心城区落户,属远城区的在远城区落户)。

(六)解决学生户口管理难题。根据公安部就北京市公安局提出的《关于大中专招生有关问题的请示》批复精神,落实大中专院校招生不迁移学生户口,解决当前学生户口管理难题。

为此,提出如下工作建议: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涉及教育、社会保障、农村土地承包、计划生育等多项政策,均属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事权调整范围。要从根本上改变人口迁移方式,就要变目前单一的行政调控转变为按照人口迁徙规律,在具备落户地基本生活和工作条件下,形成以国家行政调控与个人自主选择的迁徙调控相结合的新格局。

(一)进一步加快户籍管理立法进程。建议修订1958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并建议提请全国人大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国家宏观指导政策,尽快出台《户籍法》,建立全国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以适应新形势下户籍管理工作的需要。

(二)政府牵头,在进行户籍制度改革的同时,要搞好综合配套改革,逐步剥离相关部门依附在户口上的职能和利益。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地方城镇户口、蓝印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等各种户口性质,统一称为居民户口。一是要逐步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就业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乡、在不同地区间的有序流动。二是要建立更大覆盖面的社会保障制度。扩大城镇职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制度的覆盖面,建立适合农村地区,并与城镇衔接的养老保险制度;完善适合城镇灵活就业群体(包括外来工、农民工、离乡又离土的农民)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以及对城镇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制度等。三是要积极推动城乡教育事业均衡协调发展,最大限度地满足城乡居民多样化的学习需求、就业需求和农村劳动力转移需求。四是积极探索城乡一体化征兵、优抚安置新机制。其他与户籍改革有关的土地、选举等制度和政策,也应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密切配合,及时作出相应的改革和调整。五是修改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摒弃以农业和非农业作为生育子女数量的条件,在生育政策上实现人人平等。

(三)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落户条件,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逐步取消中心城区和远城区户口迁移条件的差异,实现全市统一的大武汉的格局,为今后武汉城市圈的进一步发展奠定基础。(武汉市公安局户政管理处)

户籍制度改革2019

三一文库(https://www.wendangku.net/doc/925579524.html,)/文秘知识/规章制度 户籍制度改革2019 户籍制度改革XX 义项指多义词的不同概念,如李娜的义项:网球运动员、歌手等;非诚勿扰的义项:冯小刚执导电影、江苏卫视交友节目等。查看详细规范 1958年,中国颁布了第一部户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确立了一套严格的户口管理制度。中国按照户口身份来执行科教、卫生、医疗、就业等一系列政策。城乡户籍制度是在我国被普遍批评的一种具有福利身份区隔和歧视性的制度,这一制度制定并形成于我国的计划经济时期,同时也被认定为是“二元经济结构”的最显著标志之一。对于户籍制度改革的共识是众多改革之中最为充分的,但至今改革幅度仍然很小,未见大规模起步。同时它也是近年来众多改革领域中,改革目标方向路径认识最不统一,被利益绑架最深,最缺乏改革动力的一个制度。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讲,三年之内完成户籍制度改革,其实是完全可以做到的。

XX年7月30日,中国户籍制度改革方案得以面世,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制改综述 户籍制度是一项基本的国家行政制度。传统户籍制度是与土地直接联系的,以家庭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现代户籍制度是国家依法收集、确认、登记公民出生、死亡、亲属关系、法定地址等公民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制度,以保障公民在就业、教育、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权益,以个人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当代中国的户籍制度是计划经济体制的最深印痕,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桎梏,迫切需要进行改革,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 改革户籍制度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全国各地正结合本地实际,加快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步伐。 XX年1月7日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户籍制度改革被列为XX年四项重点工作之一。户籍制度改革是当前备受关注的话题之一。户口,或许是烙在每人身上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最深印痕。改革户籍制度无疑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适应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人才资源配置市场化,确保中国经济长期保持稳定发展等都具有重大意义。当前,全国各地正结合本地实际,加快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步伐。

我国户籍制度改革中的问题及措施(达阅)

我国户籍制度改革中的问题及措施 2007-04-24 | 作者:高强;张辉 | 来源:城镇建设 | 【大中小】【打印】【关闭】 [ 摘要] 户籍制度改革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我国户籍制度的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 如没有统一的管理标准, 城市资源的短缺问题日益显现, 城镇化中的区位差异更加突出, 与其他相关改革不配套等,致使户籍制度改革举步维艰。我们认为户籍制度改革的坚冰正在逐渐被打破, 应继续深化改革, 按一定的目标和步骤, 坚持推进城镇化、公民一律平等、逐步到位、制度协调配套等原则, 探索城乡统一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建立由户口登记、身份证管理等制度构成的科学的人口管理系统, 实现人口静态管理向动态管理的转变。 [ 关键词] 户籍制度;目标;措施 一、当前我国户籍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北京、上海、江苏、江西、浙江、广东、福建、山东、吉林、河南、湖南、四川、河北等地的户籍制度改革,都开始启动。新一轮的城镇户籍改革在全国范围的全面铺开, 堪称是建国以来动作最大的户籍改革措施。户籍改革极大地促进了农村人口的城镇化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但由于受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农村人口的基数大、农村与城市的生活水平落差太大等的影响。在城乡二元分割的行政壁垒拆除之后, 当前的户籍改革使一些过去的问题显性化了, 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 1.没有统一的管理标准。吴云霞指出,在户籍改革过程中,出现了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自理口粮户口、以及“蓝印户口”、“红本户口”、“绿本户口”、“咖啡户口”等不同性质和不同形式并存的混乱现象;出现买卖户口的现象;出现了人户分离、空挂户口、双重户口和无户口人员的现象; 出现了暂住期长达10- 20 年“暂住”人口现象等等。 2.出现了新的不平等的问题。城镇居民随着住房、福利、医疗保险、劳动就业等体制改革, 已丧失了原先享有的各种福利。农民则在宅基地审批、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等方面享有着优于城市居民的利益。由于土地转让中城区城郊农民可以获得颇为丰厚的收益, 一些原来转成城镇居民的希望再转回农村户口, 政府不得不严把“非转农”的关口。按属地化管理之后, 当前最主要的问题是: ①土地流转问题。

户籍制度改革的难点与思路

户籍制度改革的难点与思路

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三个“1亿人”的目标,即到2020年,要解决约1亿进城常住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约1亿人口的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约1亿人口在中西部地区的城镇化。这个目标表明了中央政府要发展中西部城市以缓解东部大城市户籍改革压力的决心和思路。近些年,产业集群抱团转移到中西部地区的情况越来越多,进城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工作也成了一个潮流。虽然中西部地区人口城镇化速度较快,但水平较低,各地区人口规模相差也比较大,城镇体系结构并不合理,城镇化的区域差异明显。在上述背景下,区域间的产业转移及城市自身的产业发展是市场经济规律作用下优化产业分工格局的必然要求。在当前东部地区“推力”与中西部地区“拉力”的双重作用力下,中西部地区的城市应该抓住这个历史机遇,有效积累高质量的人力资源,提高城市自身的“内生”能力。这样不仅有利于带动当地农业人口的向城市的转移,加速城镇化进程,而且有利于减少大规模的“非家庭式”异地流动所造成的巨大社会代价。 第四,逐步放松大中城市的落户条件与逐步增加对非本地户口的人群的公共服务应该同时进行,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考虑到人口规模、资源紧缺、交通拥堵、环境污染等问题,短时间内放开大中城市的落户并不现实。2013 年6 月26 日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我国提出各类城市具体的城镇化路径。即:将全面放开小城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逐步放宽大城市落户条件,合理设定特大城市落户条件,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尽管大城市放开落户目前并不现实,但是这并不妨碍我们逐步实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例如,很多大城市现在实行了积分入户制,达到某个积分值即可申请入户。笔者认为,可以探索把积分和在目的地城市享受的公共服务联系起来,如达到某个积分值就可以享受城市的廉租房,或者子女可以接受公立学校的教育等等。这样一来,尽管很多外地户籍人员无法拿到当地户口,但是可以享受更多的公共服务,这才是户籍改革的核心和重点。

云南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取消农非农业户口标识

云南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取消农非农业户口标 识 放宽城镇(除昆明市主城区外)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条件,放宽大中专(技校)学生落户条件,非婚生育的新生婴儿可落户,在全省取 消农业、非农业户口的登记管理模式……6月26日,记者从云南省 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获悉,自7月1日起云南将正式启动户籍制度改革,目前实施细则已经出台,以“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制度改革明白卡”的形式通报社会. 其内容如下: ★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 除昆明市主城区(含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下同)和绿春县、彝良县、东川区等特定城市以外的建制镇和小城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 亲属,凭落户人户口簿、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相关证明材料可在居住地申报常住户口. ★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 在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和办理居住证分别满1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凭落户人户 口簿、身份证、有效期内的居住证、缴纳1年以上城镇社会保险、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相关证明材料可在居住地申报常住户口. ★合理确定昆明市主城区人口规模 *在昆明市主城区具备合法稳定住所(不含租赁)和合法稳定就业或其他生活来源,且实际居住的,本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合法稳 定住所证明材料可在居住地申报常住户口.

*在昆明市主城区具备合法稳定住所(不含租赁)并实际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缴纳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满2年的,本人凭落户人户 口簿、身份证、缴纳2年以上城镇社会保险、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直系亲属相关证明材料可在居住地申报接迁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 年子女和父母(含配偶父母)户口,但人均住房面积不得低于当地对 住房困难家庭规定的标准. *在昆明市主城区租住公租房、廉租房和其它租赁性质合法稳定 住所的,按昆明市主城区的积分落户制度办理落户.昆明市主城区的 积分落户制度由昆明市自行制定. ★放宽除昆明市主城区以外的城镇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条件 *申请人在租赁房屋落户应当征得房屋产权人同意,且租赁的房屋内未登记有常住人口,可申请本人和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 和父母(含配偶父母)户口,其他直系亲属落户时,人均住房面积不 得低于当地对住房困难家庭规定的标准. *在租赁房屋内落户需提供: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材料、并在公安机关相关系统中报备过租房信息、房屋产权人与租赁 人签订的租房协议、租赁房屋的房屋产权证、落户人户口簿、身份证、落户人之间的直系亲属证明材料. ★放宽城镇(除昆明市主城区外)直系亲属投靠落户. *三代以内直系亲属相互投靠且共同居住的,凭落户人户口簿、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相关证明材料可在实际居住地 申报户口,不受年龄限制.除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外,其他 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时,应满足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当地对住房困难家 庭规定的标准. ★放宽大中专(技校)学生落户条件 *在我省大中专院校(技校)就读的学生,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将户口迁入学校.需办理户籍迁移的学生,凭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未办理户籍迁移的学生,学校

我国户籍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思路

我国户籍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思路 【摘要】:现行户籍制度是我国特定历史时期、特定国情下的产物,表现出明显的社会分割性、等级性、世袭性和功能多元化特点。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弊端日益显现。不可否认,我国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政府对人口的管理,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以及为国家经济建设发展服务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计划经济条件下建立起来的户籍管理制度已经不能完全满足我国经济社会日益发展的需要,存在一些不适应的地方。 【关键词】:户籍制度改革问题对策 在我国,户籍法律制度是政府对所辖民户的基本状况进行登记并进行管理的一项法律制度。我国现行户籍法律制度的依据是户口登记条例及有关户籍政策,其基本内容是把人口划分成为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两大主要户口类型,并据以实行相应的社会福利待遇。由于我国现行的户籍法律制度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因此,与其他国家的户籍法律制度相比有很多极具特色的内容。(1)在功能和立法目标上,我国的户籍法律制度承载了多重功能,具有多重立法目标。即,既要证明主体身份和提供人口信息,又要控制人口流动、维护社会治安,以及为利益和资源的分配提供依据;而一般的户籍法律制度只有证明主体身份和提供人口信息的功能和立法目标。(2)在指导思想上,我国的户籍法律制度以“控制”为指导“;而非以“服务”为指导。(3)

在具体的制度构建上,我国的户籍法律制度不仅是一个单纯的“技术性”的法律制度,而且成为直接进行权利和义务配置的法律制度,对每一个现实的行为主体的利益产生了直接的作用;而一般的户籍法律制度由于是一个单纯的“技术性”的法律制度,具有中立性,则不会对行为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直接的作用。 户籍制度是政府对辖区人口进行管理的一种必要手段,但在特定的制度安排下,户籍有可能异化为政府对人口的等级化或阶层化管理的强制性工具,或者成为一种商品。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我们选择了计划经济的体制,使得政府突然面临一个艰难的问题:大量农村人口希望进城就业而城市根本无法接纳,由此户籍制度逻辑地演化为限制国民自由流动的制度。改革开放以后,户籍制度异化为一种商品,国民流动的选择权以个人的财富多少来确定,客观上形成了对穷人的阶层性歧视和利益侵害。户籍制度改革,核心在于首先解决城市社保制度中国民待遇全国统一的问题,否则难有实质性推进。 我国目前存在的城乡户籍制度制定并形成于我国的计划经济时期,同时也被认定为是“二元经济结构”的最显著标志之一。这一制度被普遍批评为是一种城市对农村居民的歧视性制度。也有舆论认为,这事实上是在一个国度的范围内对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实施不同的国民待遇标准。多年来要求改革这一不合理制度的呼声极为高涨和普遍。近年来这方面的工作应当说有所推进,但进展并不理想,和改革开放27年整整一代人的时间相比,事实上这方面进展十分缓慢。 计划经济时期,形成了多元公有制体系。多元公有制的基本含义

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分析

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分析 作者简介:王??(1993.03-),女,汉,黑龙江齐齐哈尔人,学生,硕士,研究方向:社会工作。 傅龄清(1989.03-),女,汉,北京人,学生,硕士,研究方向:社会工作。 摘要:本文论述了原有户籍制度的背景以及随着市场化和城市化的推进,户籍制度也随之不断的调整。其中市场化的不断发展有力的推动了第三产业的发展和大量的农村劳动力流动到城市中,城市化的进程则主要表现为在农村中较小范围的征用土地到征用了几乎所有的农村土地,也就是城中村的形成。然而,市场化和城市化的不断推进也将户籍制度的弊端显现了出来。户籍改革的动力包括市场化和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城市的拉力、农村的推力以及公民社会的意识不断的增强。 关键词:户籍改革;城市化;市场化;农民工 一、户籍制度产生的背景 中国共产党在建立了新中国后,中国的局势并不是很乐观。从大背景看,国际局势依然动荡,美苏冷战,西方国家对中国实行经济封锁,又爆发了朝鲜与越南战争;国内又面临着国民党的剩余势力有待肃清,经济落后,人口众多,各

项事业百废待兴。当时的中国作为一个落后的农业国要向工业国转变是十分不容易的。为了保证工业化的充分发展以及发展需要的生活资料的充分供应,就要把一定的农民束缚在土地上,阻挡其向城市流动。于是,以户口为代表的户籍制度产生了。 以户口为代表的户籍制度不但是工业化的发展需要,也是国家为了方便统治管理和实现社会控制的手段。正如詹姆斯.C.斯科特所说的那样“国家机构没有,也不可能有更多的兴趣描述整个社会现实。当时的国家政府只把目光放在了如何将落后的农业国转变为工业国这样的问题上,虽适应了当时的社会发展需要,但这是一种为了便于管理和经济回报而采取的根本简单化的措施。事实证明,这种只求方便控制和经济回报的国家项目或制度最终是会失败的,比如说,德国的科学林业项目、法国大革命后的法制化村庄及土地清册等。 二、户籍制度改革的原因 中国在提高经济水平,不断发展的过程中,由于技术水平的提高,不断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而生产力的变化会引起生产关系与经济基础的变化,而经济基础的变化又自然会影响上层建筑的变化。上层建筑指的是一种意识形态,包括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户籍制度显然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在这里,我将户籍制度改革的原因归结为两方面:一是城市化的不断推进,二是市场经济的

户籍制度改革的经验教训和下一步改革的总体思路

关键词: 户籍/改革/权利/义务/“阶梯式”内容提要: 当前户籍制度的主要功能是保护本地人的福利,而在此之前的户籍改革普遍具有把权利商品化的倾向,这是一个问题。我们认为,下一步改革要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推进。与户籍挂钩的权益获得方式要从“门槛式”过渡到“阶梯式”,根据权益的性质和资源分配的可能,排出赋予的优先顺序,并以合法体面住房、居住年限和社保参保年限作为替代性管理手段。我国的户籍制度,从狭义上讲,是一种按户登记的人口管理制度,这与其他国家的做法没有太大区别。从广义上讲,则是与户口性质和登记地相挂钩的权利界定和利益分配制度。我国的户籍制度之所以广受关注和饱受争议,正是因为它与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分配密切相关。本文是从广义上来讨论户籍制度,而在提出今后户籍制度改革的目标和思路之前,有必要简要回顾总结一下户籍制度的演变及其改革过程。一、户籍制度功能的变化在我国户籍制度除了发挥一般的人口管理和治安功能外,在不同的历史阶段还承担了其他重要功能。1.计划经济时期,在粮食短缺和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背景下,户籍制度主要发挥了严格限制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的作用,以保证工业化的积累和保护城市就业。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的粮食产需矛盾、供求矛盾十分突出[1]。而与此同时,在比较收益驱动下,农村人口大量涌向城市,这不仅使城市粮食供应压力进一步加大,又使得农村粮食减产,供需矛盾更加突出。而当时的粮食市场是自由市场,在粮食紧缺的形势下,会扰乱供应和抬高粮价。为了保证粮食供应和社会稳定,1953 年底中央决定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制度,即向农民以较低价格强制征购粮食,城镇居民则凭证购买、定量供应。但是,这未能制止住农民一批又一批涌入城市。这其中的重要原因是当时的户口管理仍然较为宽松,只是要求在迁徙时要转出和转入户口,农民流入城镇后,只要履行手续,大多可转为城镇户籍。这不仅加大了城市粮食供应压力,也加大了城市本已很大的就业压力[2]。特别是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确立以后,需要农业为工业发展提供大量积累,而同时重工业在城市创造的就业机会也十分有限。这就需要将农民限制在农村继续从事农业生产。为此,1953-1957 年,国务院连续数次发出关于劝止农村人口盲目流入城市的指示,但作用不是很大。为了使得限制农民进城更有强制基础,终于在1958 年制订了标志着严格的户籍制度全面建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该条例除了详细规定公民应进行各项基本情况的户口登记外,其中第十条规定,“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驻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这一规定以法律形式把限制农民迁往城市的制度固定下来,从此,严格限制人口迁徙的户籍制度正式形成。农民只能以招工、上大学、当兵等有限且概率极低的途径进城落户。这种严格限制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的局面一直持续到20 世纪80年代中期。可以看出,这一时期,在粮食短缺和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背景下,为了保证工业化的积累和保护城市就业,城市化也必须控制在一定的水平之内,以便有比较大的农村经济规模支持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的实施。户籍制度正是发挥了严格限制农村人口向城市迁徙的功能。 2. 20 世纪80 年代以来,随着粮食供应日渐充足和城市经济对劳动力需求的迅速增长,户籍制度限制人口流动的功能逐渐弱化,主要发挥了保护城市本地人口社会福利的功能。改革开放后,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和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展开,粮食和其他生活资料供应日渐充足;同时,劳动密集型经济开始主导,城市对非熟练劳动力的需求迅速增长。1985 年粮食统购统销的取消,城市的计划供应的品种也逐渐减少,降低了农民流向城市的障碍。此后,特别是90年代以来,农民开始向城市大规模流动,在城市就业,但不定居,候鸟式迁徙,“农民工”从此成为一种引人注目的经济社会现象。户籍制度事实上已经丧失了限制人口流动的功能。1958 年确立的严格的户籍制度带来的副产品是,由于这一制度能够有效地把农村人口排斥在城市体制之外,且农民在决策过程中几乎没有发言权,只面向城市居民这一占全国小部分人口的福利,诸如全面就业、住房、医疗、教育、幼托、养老等制度就随之建立了[3]。这一过程具有强烈的路径依赖和自我加强

【公安方案】东莞市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公安方案】东莞市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 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 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8〕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8〕63号),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助推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工作目标。统筹东莞市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实现城乡人口管理一体化,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城乡经济发展均衡化。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 基本原则。坚持积极稳妥、以人为本,尊重居民自主定居意愿,稳步推进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坚持分类管理、有序迁移,合理调整城乡人口结构;坚持统筹规划、全面布局,着力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政策;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筹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实施我市户籍制度政策目标。 二、进一步调整我市户口迁移政策 逐步调整我市入户政策,优先解决流动人口存量问题。进一步优化人才入户政策,畅通入户渠道,逐步吸纳在莞合法稳定就

业满5年,参加社会保险满5年的异地务工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入户东莞。(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发改局、市社保局、市房管局) 三、创新人口管理 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根据省公安厅统一部署,从2018年1月1起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以及其他所有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实行城乡户籍“一元化”登记管理,真实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房产、民政、土地及人口统计等部门加快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社会服务制度,实现户籍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紧密结合,整体推进。(责任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局、市人力资源局、市社保局、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市统计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健全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完善积分入户政策,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可通过积分等方式,阶梯式享受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就业扶持、社会救助、公共文化、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服务。积极拓展居住证的社会应用功能,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居住证持有人应当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切实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以及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人力资源局、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局、市社保局、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市统计局、市民政局)加强人口基础信息平台建设。根据省公安厅统一部署,配合

浅谈户籍制度改革的意义

浅谈户籍制度改革的意义 一、我国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现状 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是过去传统社会主义模式下的产物,有着悠长的历史。在计划经济时期,户籍制度是限制农村人口向城镇地区自由流动的有效政治工具,正是由于户籍制度的存在,新中国的政权基础和经济基础得以巩固。然而,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户籍制度正逐步变为了中国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道路上一道坚固的藩篱。拆除城乡二元户籍藩篱势在必行的,大量农村人口需要拆除户籍藩篱获取崭新生活,我国经济也需要拆除户籍藩篱在特殊的经济转型期赢得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然而,这道户籍制度的藩篱如何拆除、拆除的进程快慢等,是一直处在争议中的问题,以政府为主体的户籍制度改革也处在“摸着石头过河”的初级阶段。户籍制度改革不是政府一条简单的政令就能顺利完成的,而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因为在制度的背后存在着公共产品的公平分配、社会利益的公平维护、城乡差距的合理缩小等等问题。综览各地区户籍制度改革的大潮,其主要趋向有两类:一类是循序渐进,在原先严格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基础上,逐渐对人口迁移流动限制有所放宽;一类是彻底放开,对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一视同仁,以人口登记制度取代户籍管理制度。这

两类改革路径的选择,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结果,也正确处理了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中国人口众多、幅员辽阔,在经济发达的沿海城市或者省会城市可以考虑第二类改革路径,在广大欠发达的城市和乡村应该采取第一类改革路径。 二、推进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义 拆除户籍藩篱后,不管是乡村还是城市,不再有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区分,人口流动更加自由。户籍制度改革“取消‘身份’限制,打破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二元结构,以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以合法固定住所和合法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相适应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①。然而,传统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不仅对社会形态造成了制度性的约束,而且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每个角落,在意识形态领域都根深蒂固,甚至形成了稳定的固定利益集团。现今对户籍藩篱的拆除,使我们不禁断想,在这个拼经济数量和质量的时代,我们的社会结构告别城乡二元模式到底会对社会各个层面发生什么样的影响? (一)推进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地区城镇化发展的道路更加平坦 在原先的二元社会结构下,农村大部分的劳动力是被束缚在土地上从事农业活动。就算青壮年劳动力被城市生活所

廊坊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廊坊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廊坊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廊坊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2020】4号)精神,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冀公治【2019】15号)之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的条件准入原则。 第三条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市内迁移和本市以外常住户口居民迁入本市,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本市实行区域差别化的落户政策,划分为首都周边地区和非首都周边地区。首都周边地区的范围包括本市的广阳区、安次区、廊坊开发区、三河市、香河县、大厂回族自治县、固安县和永清县,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以及合法稳定职业为基本条件的落户政策;非首都周边地区的范围包括本市的文安县、大城县和霸州市,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落户政策。 第二章共同区域的落户条件及手续 第一节亲属投靠落户 第五条子女投靠本市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父母,凭以下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未成年子女免予提交); (三)被投靠人夫妻双方结婚证(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免于提交); 说明:离婚具有抚养权的被投靠人提交离婚证以及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调解)书。 (四)亲属关系证明; (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说明:已投靠子女的父母在未取得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单独立户前不得申请其他子女投靠。 第六条父母投靠本市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子女,凭以下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亲属关系证明;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七条未成年(外)孙子女投靠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外)祖父母的,凭以下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经投靠人父母签字同意);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父母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投靠人父母双方结婚证; 说明:离婚具有抚养权的投靠人父母提交离婚证以及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调解)书。 (四)投靠人以及被投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于提交);

2017户籍制度改革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925579524.html, 2017户籍制度改革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基本原则 ——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立足基本国情,积极稳妥推进,

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 ——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发展目标。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关于户籍制度改革情况的调查报告(1)

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 社会调研报告 ——关于户籍制度改革情况 艺术设计学院 环境艺术设计(11)班 孙俊婷 辅导老师:王娜

关于户籍制度改革情况的调查报告 艺术设计学院环境艺术设计(11)班孙俊婷20114473户籍制度改革是当前备受关注的话题之一。户口,或许是烙在每人身上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最深印痕。改革户籍制度无疑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适应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人才资源配置市场化,确保中国经济长期保持稳定发展等都具有重大意义。当前,全国各地正结合本地实际,加快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步伐。本文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对户籍给个制度情况进行了调查与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户籍改革的几点建议。 “十二五”规划建议明确提出,“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坚持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把城镇化发展战略放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位置上”。“十二五”期间,我国城镇化水平预计超过50%。但在新一轮城镇化进程中,我们也面临一系列挑战,诸如怎样摆脱对土地资源的过度依赖,如何有效维护征地农民利益,城镇化人口以何种方式获得同等社会权益等“三大难”。2011年2月19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在在中央党校举行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讲话强调,要扎扎实实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和服务,建立覆盖全国人口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立健全实有人口动态管理机制,完善特殊人群管理和服务政策。当前,户籍制度成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障碍。因此户籍制度的改革是社会主义发展迫切需要的。为此,通过本次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户籍制度改革情况,全面分析其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户籍制度改革的几点建议。 1.调查对象和方法 本次调查以云南省大理市凤仪镇华营一社为研究对象,以问卷调查的方法进行调查研究。在进行问卷调查时,采用无记名形式,随机发放问卷200 份,回收有效问卷192份,有效率为96% 。人员特征:在外务工人员90 人,占 47% ;学生29人,占15.5% ;在家务农人员72 人,占 37.5% 。年龄特征:50岁及以上 9.9%,40~49岁 14.4%,30~39岁 35.5%, 20~29岁 35.2%,10~20岁

户籍制度改革的难点与思路

户籍制度改革的难点与思路 2014年12月24日16:43 来源于财新网 宋杨| 文 进入21世纪以来,越来越多的学者认识到城市中外来人口无法享受迁移地的公共服务,是对社会公平的严重损害,是制约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主要因素。户籍制度改革似乎已经成了包括学界、政界、媒体界等社会各界的共识。然而,户籍制度改革的步伐却雷声大、雨点小。迄今为止,农民工和外来人口的主要迁移地仍然设立严格的入户门槛,对外来人口的公共服务歧视并没有改变。究竟是什么原因制约着户籍制度改革?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何如此之难? 户籍制度改革的难点 本文认为,主要有以下三点原因。 首先,户籍管理上严重分权,权力主要集中在地方政府,而地方政府并没有很强的改革动力。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户籍管理的职能从国家划归地方,地方政府可以在其管理权限内制定当地的户籍政策。通常情况下,各省制定省内户籍政策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各地区依据总的指导方针制定各自的户籍政策。例如,北京市政府有权决定当地的落户条件,以及外来人口可以享受到哪些北京市的公共服务。这样一来,地方政府会从当地的切身利益出发,给那些高学历、高收入、高资产的群体北京户籍,因为这些人能给当地带来更大的经济贡献。而向农民工提供公共服务,或者允许大量农民工落户当地,并不符合地方政府的自身利益。换言之,尽管社会各界对户籍改革的愿望很强烈,但是真正有权利改革的地方政府并没有改革的动力和激励。 其次,巨额的改革成本对各级政府的财力是一个巨大的挑战,抑制了户籍制度改革的速度。人口的市民化需要巨大的财政投入。2011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在重庆、武汉、郑州和嘉兴四个城市进行了实地调研,对农民工融入城市的具体成本作过测算,包括各类社保投入、

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户口迁移实施办法【模板】

XX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户口迁移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关于督促落实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重点工作任务的 通知》(发改规划〔2019〕164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103号)精神,扎实推进我市农业转移人口有序进城落户,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目标 通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坚持以促进人的城镇化为核心,提高质量为导向,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让有意愿、有能力在城市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能落尽落,全面促进有能力在城镇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推动我市城镇化高质量发展。 二、全面放开本市城镇落户条件 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为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全面放开本市(含市辖县)城镇落户条件,市外人员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的具体条件为: (一)在本市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市外人员可申请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与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等直系亲属可随迁。 合法稳定住所包括:合法购买的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市场运作房、单位住房;具有合法手续(拥有房屋权属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有关部门颁发的房契或地契等材料之一)的自建房;受赠、继承的产权房;依法购买或租住的各类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和公有住房;本地亲友(含直系亲属、旁系亲属、朋友)拥有合法产权且同意其居住的住房;取得《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租赁住房。 (二)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的市外人员可申请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与其共同居住的配偶、 未成年子女等直系亲属可随迁。 - 1 -

合法稳定就业人员包括: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公务员和工作人员;受本地 用人单位聘用,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招用)劳动合同的人员;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投资、经商人员。 (三)引进的各类人才可申请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与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等直系亲属可随迁。 各类人才包括: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含教育部认定的留学归国取得同等学历)人员;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各类人才;初级工及以上技能人才;经设区市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引进人才。 (四)市外人员可申请投靠本市配偶、父母(含配偶的父母)、子女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三、严格迁往本市农村落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居民可申请迁入本市农村落户: (一)夫妻双方实际共同居住在本市农村且一方为本市农村户口的,夫妻另一方可申请投靠迁入本市农村落户,未成年子女可办理随迁。 (二)退伍军人根据退伍军人安置落户有关规定申请恢复原籍农村户口。 (三)本人实际已回原籍农村居住且在原籍农村拥有合法房屋权属证明的居民,可申请迁回原籍农村落户。 (四)已毕业的我区农村籍大学生在2019年12月1日(含当日)之后将户口从农村迁往城镇落户的,以自愿为原则,落户后可随时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农村。 (五)2019年12月1日(含当日)之后新入学就读全日制高校的我区农村籍大学生,因入学将户口从农村迁往城镇落户的,毕业后以自愿为原则可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农村。 (六)2019年12月1日之前入学就读全日制高校的我区农村籍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未 落实工作单位,户口仍保留在学校所在地派出所的,可申请迁回原籍农村落户。 - 2 -

户籍制度改革

户籍制度改革——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推手 □顾列铭严文艳/文 2010年8月1日,《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开始实施,重庆全市40个区县807个派出所开始全面受理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转户变市民的申请。重庆市长黄奇帆强调,要实现千万农民有尊严地进城,首先必须妥善处理户籍问题。 此前,2010年6月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出台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在广东省城镇务工的农村劳动力,凡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纳入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的,均可申请纳入积分登记。符合积分入户条件的农民工,可选择在就业地镇(街)或产权房屋所在地镇(街)申请入户,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农民工入户城镇的积分指标由省统一指标和各市自定指标两部分构成。 这意味着我国城乡统筹的大幕已然从新一轮的户籍制度改革入手重新开启。 中国户籍改革的历程 户籍制度是一项基本的国家行政制度。传统户籍制度是与土地直接联系的,以家庭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现代户籍制度是国家依法收集、确认、登记公民出生、死亡、亲属关系、法定地址等公民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制度,以保障公民在就业、教育、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权益,以个人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 中国的户籍制度在全世界是最早出现的。有文字明确记载的户籍制度产生于周代,比较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出现于秦始皇时期。中国的户籍制度到了明清时代渐渐开始僵化,各种各样的附带限制越来越多,弊端也日益明显。 我国现行户籍制度大体经历了形成(1949-1958年)、发展(1958-1978年)、初步改革(1978年至今)三个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中国公民是可以在境内自由流动的。由于当时我国经济状况非常落后,社会财富有限,为了高效地使用这些财富,也为了社会的稳定,才形成了将人口与地点紧密挂钩的户籍制度。 1958年,被视为中国人口管理制度的一个分水岭。当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确立了一套完善的户籍管理制度,它包括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7项人口登记制度,从制度安排上限制农村人口流入城市,城乡分离的“二元经济模式”在我国逐渐形成。 1963年,公安部依据是否吃国家计划供应的商品粮,将户口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1977年11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提出“严格控制市、镇人口,是党在社会主义时期的一项重要政策”。该规定进一步强调要严格控制农村人口进入城镇,第一次正式提出严格控制“农转非”。 第三个阶段(1978年至今)是户籍制度的逐步改革,主要是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时期。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标志着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国家开始调整和逐步改革户籍制度。1984年1月1日,《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决定“1984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选若干集镇进行试点,允许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自理口粮到集镇落户”。这是我国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最先声,是我国进行户籍制度改革的第一个规范性的政策规定,它的历史功绩在于在几十年铁板一块的二元户籍制度上打开了一个缺口。 自理口粮户口的实施是我国户籍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突破。据统计,从1984年到1986年底,在不到3年的时间里,全国办自理口粮户达1633828户,总计4542988人。但1989年10月,在治理整顿的大环境下,国家又强调严格户籍制度管理,国务院发出了《关于严格控制“农转非”过快增长的通知》,要求把“农转非”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对“农

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试点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达阅)

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试点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作者:杨云龙字体:大中小今年3月下旬,我到洪家街道上洋桥村蹲点。通过召开座谈会、走村入户等多种形式,与基层干部、群众交朋友、拉家常、谈民生、话发展,了解上洋桥村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基层干部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了解基层干部群众的呼声和要求。作为洪家街道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五个试点村之一,该村要求尽快解决户籍制度改革遗留问题的呼声十分强烈。 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遗留问题,近几年街道、村通过多种途径反映,每年区人代会上人大代表都提出建议,要求政府重视解决。政府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解决了一些实际问题。但这些措施治标不治本,与群众的要求尚有距离。据了解,台州其他试点镇,也同样存在不少遗留问题。为此,我对户改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走访了街道和相关村,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建议,供决策时参考。 一、基本情况 1997年6月,国务院批准了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按照这一政策,在小城镇已有合法稳定的非农职业,或已有稳定生活来源,并且有了合法固定场所后,居住已满两年的农村户口人员,可以办理城镇常住人口。同月,台州市椒江区洪家镇(2002年改为洪家街道,下称洪家街道)被国家建设部列为全国城镇建设试点镇、浙江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镇。按照浙公治〔19 97〕77号《对洪家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批复》,该镇的上洋桥、兆桥、街洪、大路王、后街等5个行政村的农民实行“农转非”。当时5个村共有户改对象7373人,参加户改人口5222人,占总人口数的71%(见下表)。 洪家街道5个户改村户改情况一览表 户籍制度不仅仅是公共管理问题,而且是个社会发展问题。它不是简单的户口管理登记制度,而是将其外延扩展到以户口划分为基础的、与户口紧密相连的各种政治经济制度和政策。可以这样说,户籍制度通过对户口身份转换和迁移的控制,以及将利益分配和资源配置与户口身份结合起来等政策措施,从而使得户口名称成为一种有效的、能

河北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实施细则

河北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冀政[2003]4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各设区市可在“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前提下,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和规划及综合承受能力,制定具体的落户条件、标准及审批程序和手续。各级公安机关要本着促进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进一步便民、利民,切实解决群众生活困难为基点,尽量简化审批程序和手续,切实落实“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 第三条第三条为使人口统计如实反映居民实际居住和身份状况,在人口统计口径上,将常住户口在城市市区规划区和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内居民及常住户口在农村常年从事非农职业(二、三产业)的人员统计为城镇人口。 第四条第四条要妥善保存和管理户籍资料、材料及证件。对现有的户籍资料、材料,包括微机管理的人口基本信息等电子文档,要按照户籍档案管理规定做好管理、存储、使用、安防等工作,使其保持连贯性和延续性。对原使用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簿可延续使用或根据群众意愿更换;对新填写的,则不再标明户口性质,只在“户别”栏目中标明“家庭户”或“集体户”,以体现全省居民常住户口的统一性。在户口迁移工作中,省内户口迁移及外省迁入的不再标明户口性质;迁往省外的,可根据是否纳入“城镇人口”范围,在《迁移证》上加盖“非农业户口”或“农业户口”长条章。各地公安机关要按照省厅统一要求及时调整微机存储人口信息字典库。 第五条第五条“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包括以下几种含义: 1、申请迁入人应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同时,还应具有稳定职业或具有稳定生活来源,以确保其迁入后有基本生活保障。 2、除冀政[2003]40号文件规定的以外,“合法固定住所”还包括以贷款分期付款形式购买的商品住房、有房产证或宅基地使用证等经批准的农村自建房,但不包括租住的私有出租房屋。 3、“稳定职业”包括: (1)、在国家机关、党政团体、事(企)业单位工作的人员; (2)、兴办第二、三产业具有法人代表资格的人员; (3)、被各类用人单位录(聘)用两年以上、并有县(市、区)以上劳动保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备案的劳动合同人员。 4、“稳定生活来源”包括:领取养老保险金、退休金、固定投资收益(包括银行存款利息)等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第六条第六条在“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总体原则下,下列人员可申请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1、对于夫妻、父母、子女三投靠的,可不受合法固定住所的限制; 2、工作调动、随军、复员转业、离退休人员、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包括比照国家公务员待遇的)、大中专毕业分配等国家政策规定应正常安置落户人员及其随迁家属,对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单人迁入的可落单位(或人才市场)集体户口;携家属的,可在单位住址单立家庭户。 第七条第七条农村地区也要实行户口准迁制度,控制城镇人口大量回迁农村,维护农村地区稳定。除婚迁人员和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复员军人、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可将户口迁入农村应落户地外,其它申请迁入人应出据迁入地村委会同意落户的证明、固定住所证明、社区民警出据的常年在此实际居住生活的调查证明材料,经迁入地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八条第八条对实行垂直领导的系统内干部职工调动户口迁移及家属随迁,凭系统内劳动、人事、组织部门的调令及迁入人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其他干部职工调动户口迁移及家属随迁,凭县级以上具有调配权的劳动、人事、组织部门的调令及迁入人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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