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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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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绪论

法学绪论

选择判断题:1、法律研究对象的层次:法律或法律制度层次,法律现象层次,法律观念、思想或学说层次。

2、法学的预测作用:法学对法律可能产生各种效果和未来发展趋势做出的预见。

3、法学体系、部门和学科的关系:法学学科是法学体系基本单元或细胞(最小的结构要素),法学部门是法学体系最大的结构要素,一个法学体系有多个法学部门,一个法学部门又有多个法学学科。

4、法律与政策的区别:制定主体和性质不同、外在表现和内在构成不同、作用效力和方法不同、稳定性不同。

5、法律对政策的制约作用:从中央到基层,一切党组织和党员均不能违反宪法和法律,不能制定和执行和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政策。实际上是对政策的保障。

6、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法律规则不同于法律条文,它需要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前者是内容,后者是形式。

7、假定事项:假定是对法律规则使用的条件或事实状态的规定。任何法律规则的适用都不是无限的,法律规则的适用都是有时间、空间、以及规则调整的行为和主体的限制。

8、法律规则的分类: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权义复合

性规则;②强制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③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9、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①内容上:法律原则不预设确定的事实状态和具体的法律后果,它无法为为社会活动的主体提供具体的行为准则,而侧重于对社会活动主体的法律行为提出有关公平、正义和权利主张的基本要求;②适用范围上,法律原则从众多的行为规则中抽象出来的概括性规则,是一类行为,是一个法律部门甚至整个法律体系通用的准则,法律规则内容明确具体,只适用于一类行为;③适用要求上,法律规则的适用具有严格、稳定、准确等特点,而法律原则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和概括性;④法律规则之间往往相互排斥,而法律原则可以相互兼容。

10、法律体系的特点:①法律体系是由一国的现行法律构成的;②法律体系具有统一性和层次性;③法律体系的划分具有主观性和客观性。

11、划分一国的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根据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的性质,即法律的调整对象。

12、公法与私法:凡涉及公共权利、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为公法(宪法、刑法、诉讼法等);而凡属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为私法(民法、商法)划分标准:主体说、权利说、利益说。

13、强行法与任意法:前者是指有关维持国家社会的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的,必须一律适用的法律;后者是指法律的规定主要涉及私人利益,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适用法律。

14、法律行为的特征:法律性、意志性、社会性、

15、法律关系的特点:以现行的法律存在为根据、内容是由法律规范所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一经形成就受国家强制力保护。

16、法律事实;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17、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或现象。18、法律关系主体的构成条件:权利能力: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行为能力: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19、相对权与绝对权:前者又称对世权,它所要求的义务承担者不是某一人或某一范围的人,而是一切人(物权、人身权);后者又称对人权,它所要求的义务承担者是一定的个人或某一集体(债权)。

20、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利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其他事项。

21、我国法律案的表决方式,是由主席团或委员长会议决定

采用无记名或举手表决或其他方式。

22、法律的空间效力:域内效力:全国范围或国家局部地区有效;域外效力:不仅在国内而且在本国主权管辖范围之外也有效力。

23、法律对人的效力的一般原则:属人主义原则、属地主义原则、保护主义原则、以属地主义为基础,属人主义、保护主义为补充原则。

24、根据法律解释的主体和解释的效力不同,可以分为法定解释和学理解释两种。

25、司法解释定义和分类:定义:指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具体的法律行为所做的解释,一般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审判和检察工作及具体个案所做的解释;分类: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

26、法律解释的分类:字面解释: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进行解释既不加以缩小也不加以扩大;限制解释:缩小法律条文的文义,使其理解限定于条文核心的一种解释;扩充解释:用扩充的方法对法律规范进行的一种解释。

27、法律适用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主要作用在于保障人民的既得权利,以免因新法的实施而侵害人民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需要强调的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只是法律适用的原则,而不是立法原则。

28、法律责任的特点:最终依据是法律,具有法定性;由国

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

29、法律责任的免除:①时效免责,即法律责任经过了一定的期限后被免责;②不追诉和协议免责,指受害人或有关当事人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或受害人与加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同意免责;③自首、立功免责,违法之后有立功表现的,免除其部分或全部的法律责任。

30、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①法律制裁是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方式。法律责任是前提,法律制裁是结果或体现;②法律责任不等于法律制裁,有法律责任不等于有法律制裁;③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的着眼点不同,前者着眼于国家,表达国家对违法者所采取的惩罚措施,后者着眼于违法者,表达违法者由于其违法行为表现承担法律后果。

31、行政制裁: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者依其行政责任所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简答题:1、法学体系的概念与划分:

概念:是指法学的所有分支学科所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整体或系统;划分:①理论法学:以法律的基本概念、原理、一般过程和思想学说为研究范围,以高度的概括性研究法律及其现象的共同性问题,揭示法律的一般原理和原则。②应用法学:②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具体内容和形式,以及他们的创制、解释和适用的学科群体,以国内或国际的现行法律

和法律实践活动为研究对象。③法律史学:研究人类社会的法律制度、法律现象和法律思想发展演变,研究和介绍人类的法律文化,从而澄清历史法律事实,总结历史经验,为现代社会的法律制度与思想的发展提供历史借鉴。④比较法学:一个法学部门或法学学科,或者一种研究方法⑤边缘法学: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或自然科学因部分研究对象相关或交叉重叠,以及研究方法的直接移植而产生。

2、法学教育发展概况:

西方:①罗马是西方古代法学教育的发源地,自《十二铜表法》的制定和颁布时起,古罗马就开古始了法律知识的传授与教育活动。②公园425年,皇帝狄奥多西二世在君士坦丁堡创设世界上第一所法律大学,使罗马的法律教育代社会最发达的程度,为后世的法律教育开了先河。③现代意义上的大学产生于中世纪的西欧,而11世纪至13世纪的波伦亚大学就是以法律教育为中心并因此而著称。中国:①春秋战国时期,较为系统的法律教育在私学教育中兴起。②东汉末年,“律学”作为中国古代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主流。③1868年,京师同文馆首开法律课程。④1904年清政府建立中国近代第一所法学教育专门机构----直隶法政学堂。

3、法学教育的目标:

①宽泛的法律教育意义上:“培养法律人才”和“养育法治精神”;

②严格的法学教育的角度:培养法律人才,“养育法治精神”

只是法律人才培养的一个重要方面

4、法的基本特征:

①是调整社会行为的一般性规范;②具有明显的强制性;③具有严格的程序性;④具有切实的可塑性。

5、法律渊源的概念及主要类型:

概念:法律源自于哪些基本形式;类型:①制定法:由特定国家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采用规范性文件表现的法律;②习惯法:产生于人民长期反复行为、并经国家承认具有法律效力的习惯;③判例法:法院审判案件引以为据的判例,被国家承认具有法律效力而形成的法律;④法理:法的一般性原理。

6、违法行为的四个构成要素:

违法行为的客体、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违法行为的主体以及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

7、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①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一对紧密相连的概念,关系十分密切。双方都以对方的存在为前提,没有法律权利便没有法律义务,反之,亦然。②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又是相对立的、相区别的。法律权利不能被看做法律义务,反之,亦然。也就是说,权利和义务有各自的范围和限度。③从更广泛的角度看,权利和义务在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关系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在等级特权社会,法律制度以义务为本

位,权利处于次要地位;在民主社会,法律制度较为重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此时权利第一,义务第二。

8、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

法制原则、民主原则、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原则、平等原则。

9、现代司法的主要特点:

司法由司法机关进行;司法具有独立性和被动性;司法得严格按照法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司法具有终极的性质。

10、法律责任的追究原则:

责任自负原则;法律责任与违法相称的原则;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并重的原则;依法追究原则。

论述题:1、法律适用的一般性原则:

①平等原则:一般认为,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法律面前人

人平等”这一现代法律基本原则在司法过程中的具体体现。需要指出的是,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不仅适用于公民个人,也同样适用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②不溯及既往原则:一般的原则是,在法律的适用上,新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即在通常情况下,新颁布的法律只能适用于该法律实施生效以后所发生的一切事项,而不能适用于在法律实施之前所发生的事项。③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在法律适用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是指,在特别与一般法是出于同一或同等的效力渊源、二者处于同等的

效力地位并且特别法的规定不违背宪法和基本法律原则的前提下,特别法的效力地位高于一般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也就是特别法可以排斥一般法的效力。④一事不两罚原则:是指对于同一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处罚的行为,不得同时处以两种以上性质相同或者刑名相同的罚则。

2、道德与法律的区别:

①道德和法律产生的时代条件不同:道德是在原始的风俗习惯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产生是在道德作为一种规范已经存在的基础上,当道德已经无力对现实的社会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的时候,应运而生的,是社会矛盾尖锐化的结果。道德的产生于社会的观念并存在于人们的信念里,是自发的;而法律却是更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特定的形式表现出来。②道德和法律的形成方式不同:道德使人们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步形成的,并非人们完全有意识地创造,其自发形成的色彩浓厚;而法律则相反,除少数习惯法之外,绝大多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国家的强制意志体现出来,是人们通过自觉的方式有目的的创造的结果。③道德和法律的表现形式不同:道德并不完全需要以文字的形式表现出来,更不需要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制定和颁布它存在于人们的社会意识中;而法律则相反,其形成需要有专门的形式和程序,通常表现为宪法、法律、法规、条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对体系性和规则化要求的更为严格。④道德和法律调整的范围不同:法律的调整是需要国家强力来干预、保障的社会关系,就是说法律建立的是一种外在的社会秩序,它所调整的首先是而且主

要是人们的外部行为;道德主要通过影响人们的思想观念来调整人们的行为,它涉及人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⑤道德和法律实施的方式不同:道德的实施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和人们的内心信念等力量;法律的实施也需要人们自觉的遵守,但更多的是依靠国家强力作为后盾。

⑥作用的侧重点不同:法律主要作用于行为人的外部行为,更看重的是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本身及行为造成的后果,更多强调他律;道德主要侧重于行为人的内心世界,更多强调自律。

法学方法论要点整理

■法学方法论含义:法律人将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适用于个案纠纷解决获得一个正当法律决定的过程中所遵循使用的方法。 ■法律事实含义: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失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法律判断含义:是一种归类活动,将特定的法律事实归之于某一规范的活动。 ■等置模式含义:法律判断的形成是被确认的法律事实与被发现的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法律事实的一种契合和等置。 ■法律解释含义;就是解释者将自己对法律文本意思的理解通过某种方式展示出来。 ■法律推理含义:是指法律适用者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运用证据确认案件事实,选择分析法律规范,从而将确认的案件事实归属于相应的法律规范并援引相关的法律条款而导出判决结论的思维活动。 ■推理概念:由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判断前提,推导出一个位置的结论的思维过程。 ■法律推理的概念: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适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所适用。 ■形式法律推理概念: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根据确认的案件事实,直接援引相关法律条文,严格按照法律条款的形式结构所进行的推理。 ■实质法律推理概念:又叫辩证推理,是对法律规定的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价的推理。他是法官面临两个或以上相互矛盾的命题时所进行的选择过程,根本目的是对利益的平衡和协调。 ■法律论证概念:就是通过一定的理由来为某种法律主张、陈述和判断的正确性和正当性进行辩护。(特征;本质上是一种似真论证;结论具有可废止型) ■法律漏洞概念:法律体系中存在着违反立法计划的不圆满状况,换言之,关于某一个法律问题,法律依其内在目的及规范计划,应有所规定却未设规定的现象。特征是(1.与立法目的相悖性2.内容上的欠缺性3.适用上的困惑性) ■法律补充概念:对法律漏洞无完全规定或规定有矛盾的事项,采取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予以填补,即狭义的法律解释活动的继续。 ■法律拟制概念:为实现法的价值,往往通过决断性的虚构事实,运用类比推理,将不同事物同等对待,以实现相同法律效果,或将相同事物不同对待以实现不同法律效果的法律方法。 法学方法与其他方法相比所具有的特征:1.具有法律性特点2.带有程序性和规范性特点 3.具有鲜明的实践性特点4.具有共性与个性统一特点。 ■法学的历史和法律方法:(1).古罗马时期,(2).中世纪,1.注释法学派(主要是对《国法大全》进行说明解释和阐述,2.评论法学派(引入辩证法的方法,即逻辑推理的方法,来解决注释罗马古典法律文献中及社会实践中的问题)(3).法典化时期的概念法学,概念法学基于法典化这样一个特殊时期而产生。4.自由法运动及以后,19世纪,强调国家成文法不是唯一法律渊源,法律实践必须重视活跃在社会群体的活的法律,倡导法官对法律的自由发现。■法律方法的发生机理:事实与规范不对称。一,体现:1.事实与规范相对适应,规范总体明确,但存在一定扩张或缩小以及自由裁量的例外,例如仿真枪是否属于持枪抢劫?2.事实与规范不相适应,法律有规定,但存在较大扩张或缩小以及自由裁量的空间,比如公序良俗,诚实信用,显失公平。3.事实缺乏规范标准,比如器官移植、代孕。4.事实与规范在形式上相适应,但实质上不适应,是指应用形式合理的法律的结果会达到不能容忍的实质的程度。二,原因:1.客观不能。理性有限,词不达意。2.主观故意。避免法律停滞不前,含义不明确但有必要规定,比如公共利益、国家安全。3.立法技术缺失。 ■法律方法的中国问题:1.法律推理倒置。2.泛道德化倾向3.缺乏法律论证。 ■法律上的演绎推理:大前提—法律规范(事实构成于法律的结果),小前提—法律事实,

《洞穴奇案》读书报告

《洞穴奇案》读书报告 ——《洞穴奇案》之依我之见

一、著作基本信息 作者:(美)萨伯 Peter Suber 译者: 陈福勇,张世泰 著作名称:《洞穴奇案》 出版社: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版次: 2009年6月北京第1版 2009年12月北京第2次印刷 著作来源:书店购买 二、著作简介 《洞穴奇案》的作者是美国著名学者萨伯,他写这本书的灵感来源于美国著名法学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洞穴探险奇案”这一假想案例:五名洞穴探险者进入洞穴探险却被困于山洞之中,在得知无法在短期内获救后,为维持生命将其中一人吃掉,获救后此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在距富勒写下这部作品的半个世纪,法律面貌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作者续写了这个案例的九个新的司法观点以探究与法律原则相关的重要问题,并在此过程中阐述法学的最新发展。 《洞穴奇案》是由十四位“法官意见书”构成的法哲学著作。全书主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作者的前人富勒教授写的,透过一宗虚拟的案例以五篇不同的判词道出当代法律的主要思潮;第二个部分是作者萨伯在此基础上以九位法官的判词进一步阐述近五十年的法学哲理[1]。 本书的重点不在于描述洞穴中的情景或是探讨一个确切的结论,而在于叙述这个假想案例中的虚拟法官的判决理由。通过对虚拟案例的分析来阐述不同法学流派的观点、思考过程和判案依据。通过阅读这本书,你会发现代表不同法学流派的法官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萨伯轻盈的文笔使读者陷入沉思,同时他犀利的分析将“罪有应得”的辩论提升到原罪是否“情有可原”的另一层次。 三、报告主体 《洞穴奇案》之依我之见 《洞穴奇案》一书中包括了五位法官的五个观点以及九位法官的九个延伸观点,这个案子看起来好像很简单,但是却有着很多不同的观点。读完此书后,我也产生了一些想法和观点。

《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与《合同法》讲义(doc 31页)(正式版)

?当前文档修改密码:8362839 ?当前文档修改密码:8362839 《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基本知识 第一节绪论 在改革开放初期,建筑业是最先进入市场和全方位进行改革的行业之一。当时,建筑业的改革曾经被国家列为城市改革的突破口。1984年,国务院曾经颁发过一个文件《关于建筑业和基本建设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这十几年来整个建筑业基本上是按照国务院这个文件规定的十六项改革措施进行的。 八十年代初期建筑业的改革步子是比较快的,当时建筑业曾经树立过三个典型:一是辽宁的层层经济包干责任制,二是邯郸二建,三是河南漯河东风建筑公司。这三个典型当时不仅是在全行业,而且在全国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与各行各业相比,当年建筑业的改革还是走在前面的。近年来,我国工程建设的规模越来越大,建筑业的队伍规模也是相当之大的。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现在全国有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有六万多家,加上无资质等级大体有十万多家,约3000多万人。但是改革的步伐相对其它一些行业、领域,这些年是比较慢的,所以在工程建设领域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最突出的问题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建筑市场秩序比较混乱,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不够规范。无论是从建设单位来讲,还是从承包方,也包括政府主管部门的一些行为都有不规范的地方,所以市场也出现了程度不同的混乱现象。 第二,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质量和安全的形势还是比较严峻的。从市场的角度来讲,突出的问题是建设单位肢解发包工程、回避招标、搞假招标,再有就是拖欠工程款;从承包方来讲,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无证或越级承包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的问题比较普遍。 第三,中介机构从总体上讲发育还不够成熟,中介机构的发展现状还不能满足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 第四,政府一些主管部门的行为也不够规范,还没有完全按照市场经济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来搞好职能定位。一些应该管住和管好的问题没有很好的加以严格管理,而一些不该管的又没有完全放开,所以市场秩序还存在一些混乱现象。 第五,工程质量。从总体上讲工程质量这几年还是稳中有升的,但是存在的问题也是比较多的。从历史统计的数字上看,在七十年代和八十年代初期,全国每年平均34天就要倒塌一栋房子,每年房屋倒塌大致在100起左右。从现在统计数字看,房屋倒塌事故的数量远远低于过去,但是现在房屋倒塌的规模远远高于过去。过去倒塌的房屋一般都是低层的、多层的住宅,甚至是一些平房,现在倒塌的房屋、桥梁所造成的损失远远高于过去,而造成的恶劣影响也远远高于过去。像重庆的綦江大桥跨塌,一次就造成了死亡40人,这是建国以来所罕见的特大事故。像云南的昆明高速公路,由于质量问题,造成了返修,损失1个亿。宁波的宝山大桥,还没有合拢,

法学概论课程教学大纲

《法学概论》课程教学大纲 第一部分课程说明 一、课程的性质和任务 法学概论是开放教育行政管理专业专科段的选修课程之一。 法学概论是一门范围广泛、体系完整、内容丰富、概括性高的法律学科。它集宪法、法理、行政法、民法、刑法、经济法、商法、诉讼法、跨国法律等于一身,其内容注意结合市场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通俗易懂,其目的是为了增强非法学专业人士的法律意识,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在现代法治社会,也有利于普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 学习法学概论,要在掌握各有关法律规则的制度理性(即有关“为什么”的问题)和操作技术(即有关“如何做”的问题)的基础上,全面、准确地了解各有关规则的涵义和它们的相互联系,以便融会贯通,付诸应用。 三、教学方法 1.掌握各主要部门法律制度的内在体系和基本概念,从整体上了解各部门法的特点及其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2.以规则为中心,准确地把握原理,研究实际应用中的问题,在理解和运用上多下功夫。 3.紧密联系实际,通过调查研究、阅读资料和实习等多种方式,尽可能多地接触相关的实例,增加实感。 4.开展案例教学,结合我国审判中的实例,组织学生进行讨论,以提高应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部分媒体使用和教学过程的建议 一、学时 本课程5学分,学时90,一学期开设。 二、多媒体的教材 1. 文字教材

本课程文字教材即主教材,这是教学的基本依据,其内容是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基本内容。本课程主教材为法律出版社出版的由吴祖谋、李双元主编的《法学概论》(第十一版)。本教材体系完整,内容充实,概念准确,文字简炼,举例和引证适当,适合行政管理专业的成人在职学习的需求。 2.视频资源 本课程为学员提供了双向视频资源,共20讲,但由于教材采购原因,本学期新换教材,因此学员在看视频资源时可以有选择性地参考学习,切不可盲目地吸收。 三、教学环节 1. 自学 自学是远程教育课程的主要学习手段。学生应高国度重视自学环节,增强自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同时也要不断总结和交流经验,努力提高自学的能力。现代教育是终生教育。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是现代学历教育的一个重要目标。自学以读书为主。所读之书,除了文字教材外,还可以包括一些课外参考资料。 2. 讨论课 讨论课是学生消化书本知识和授课内容,训练法学思维和实务技能的重要环节,讨论课由辅导教师组织实施。各地辅导教师应当熟悉教学大纲和文字教材,深入钻研和掌握教学内容,认真准备。讨论课应围绕教学重点,选择重要的专题或案例,组织学生集体讨论。在讨论中,辅导教师应注意以下几点:①发现和培养学生中的学习骨干,发挥他们在讨论中的带头作用;②在讨论过程中,教师要随时提出问题,进行启发引导,并避免学生脱离教学目的的要求而在一些枝节问题上陷入无休止的争论;③教师要平等地与学生讨论,尊重并鼓励学生的独立思考和独立见解,教师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也可以进行总结,但不要把自己的见解当作唯一正确的结论强加给学生;④讨论之后,可以给学生推荐一些有关的参考资料。 3. 作业 作业是学生巩固和检验所学知识和能力的有效手段。在文字教材和其他辅导材料中将提供必要的论述题和案例。在论述体作业中,学生应学会围绕题目建立论点,组织论据,展开论证,做到论点正确,论证清晰,论据充分,并力求观点

《法学方法论》导读

《法学方法论》导读 经典学术著作的作者常具有说理明畅的能力,因此通常不须导读为其蛇足,读者只须具有一定的耐力,平心静气读去,自能有得。K·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就属于这种经典之作。然则何以有此导读?一则因国内对此学科陌生,普遍有视为畏途的倾向,导读式的说明或许有助于缓解这种情况。二则因本书篇幅不小,加上前述的陌生状态,出读者恐怕一时难以掌握要点,导读希望能指出主要的脉络。最后的原因是:读者面对的并非行文流畅的原文,而是由一位翻译者奋斗完成的译作,因此,读者恐怕需要更大的耐心,也需要更进一步的协助。虽然,导读之目的只在概述原作之主要意旨,译者并未掺杂己意于其中,此宜先述明者。 “引论” 作者一开始就点明书名所谓“法学”是指:以特定法秩序为基础及界限,借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这种学问的基本问题在于,在法律判断中经常包含价值判断,而一般认为,对于价值判断不能以科学方法来审查,它只是判断者个人确信的表达。然而,法律家仍须以一定的方式来处理法律问题,作者希望借本书指出,法学针对“价值取向”的思考也发展出一些方法,借助它们可以理解及转述既定的价值判断,对这些价值判断也可以作合理的批评。另一个考虑的重点是“法”本身。假使应该由法的特质出发来确定法学,法学方法论及其思考的方式特征,就必须对法学的研究客体有更详尽的认识。事实上,每种法学方法论都取决于其对法的理解。再者,因为法学必然涉及文字内容的理解,因此“诠释学”对于法学具有重大意义。借着简短的“引论”,读者事实上已经可以发现,法学方法论所涉及的问题,或许比刚开始想象的药广泛的多。 第一章“现代方法上的论辩” 作者在本文的第一章描述并评论现代方法上的论辩,一次作为发展其本身理论的基础。作者首先指出,因本世纪初菲利普·黑克所倡导之“利益法学”的影响,“评价法学”的正当性在今日已无人争议。然而,“评价法学”也带来了许多问题:

合同法课程教案

《合同法》课程教案 一、课程设置 四川工业科技学院法律文秘专业立足于高职院校主要培养高素质技能性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根据这一指导思想,《合同法法》课程定位于高职法律类专业设置的一门必修的实践性很强的专业主干课。通过该课程的系统学习,能够培养学生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素质,成为适应基层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社会团体法律事务工作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更好为人民、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课程总目标 本课程是法律文秘专业的专业主干课程,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相结合的学科,该课程的开设,旨在通过对合同法理论及其实际应用的研究和学习,使学生系统掌握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培养学生运用合同法理论和知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和解决经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概言之,教学目标有二: 一是合同法基本知识的掌握;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了解、掌握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合同的分类、合同订立的相关规定;学习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保全与担保以及各种具体的有名合同,能够使学生把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生活中去。 二是实践能力的培养。因此,课程教学设计的重点应围绕这两个目标进行。 三、重点、难点章节及内容 合同法是法学理论体系的一个重要学科,具有完整的学科体系。合同法学课程主要包含合同法的原则、合同的分类、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内容与形式、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保全与担保、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解除以及15中有名合同。本课程一共有29章,其中的重点章节有: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七章、第八章、第十三章、第十五章、第十七章、第十八章、第十九章。 其中重点难点部分主要在第三章合同的订立以及订立的程序,第五章合同的效力,认真区分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第六章中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的使用,第七章合同的保全,第八章合同的担保,第十五章买卖合同,第十七章赠与合同。 四、实践环节和内容总体设计

2020年电大法学概论形考1-4答案参考大全

法学概论 形考作业一 开始时间2020年04月22日星期三10:20 状态完成 完成于2020年04月22日星期三10:29 耗时8 分钟40 秒 成绩33.00/满分100.00 题目1 不正确 获得3.00分中的0.00分 标记题目 题干 A B姐弟从小跟爷爷一起生活。 A B爷爷在某公证处立遗嘱并在遗嘱之中指定其房产由AB继承,两年以后遗嘱人死亡。()A B的父亲认为该房产应当由他继承,故请求司法局撤消该遗嘱公证。司法局认为某公证处在公证中不符合法定程序,做出了撤消这份公证书的《行政决定书》。A B以司法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的诉讼为()。 选择一项: A. 行政复议 B.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C. 民事诉讼 D. 行政诉讼 反馈 正确答案是:行政诉讼 题目2 不正确 获得3.00分中的0.00分 标记题目 题干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包括()。选择一项:A. 行政相对人 B. 公安局 C. 国家行政机关 D. 人民法院 反馈 正确答案是:人民法院 题目3 正确 获得3.00分中的3.00分 标记题目 题干 我国《宪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该规定为()规范。 选择一项: A. 禁止性规范 B. 授权性规范 C. 义务性规范 D. 既有授权性规范,也有禁止性规范反馈 正确答案是:既有授权性规范,也有禁止性规范 题目4 不正确 获得3.00分中的0.00分 标记题目 题干 下列陈述中哪一个是错误的。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关系。 选择一项: A. 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 B. 养子女与养父母 C. 婚生子女与生父母 D. 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 反馈 正确答案是: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 题目5 正确 获得3.00分中的3.00分 标记题目

格林兄弟的法律童话

雅各布·格林是格林兄弟中较年长的那位。他和弟弟威廉因《格林童话》而名声斐然。然而鲜为人知的是,他们曾经长年学习并赖以为生的是法律。童话不过是他们在艰难生活中聊以舒展皱眉的一个瞬间罢了。遇见启蒙恩师格林兄弟出生于一个并不殷实的律师家庭。雅各布11岁时,父亲因肺炎去世。中学毕业以后,雅各布进人马堡大学学习法律。他并不喜欢法律,而是对植物学感兴趣。然而,为了纪念父亲,他决定修学法律。据他回忆,父亲在世时一直想在他们心里激起对法律这一行业的热爱,经常向他们解释法典上的条款,甚至抄写自己遇到的案例,并在旁边写下:“儿子,未来这或许对你有用。”然而,雅各布的法学学习并不顺利。刚刚开始学习法学基础的时候,弟弟威廉的哮喘病发作,雅各布就将威廉带到大学里一起生活,照顾他。或许是马堡大学的空气和医疗条件更好,威廉渐渐地康复了,也在马堡大学法学院注册入学。在这里,他们认识了影响他们一生的弗里德里希·萨维尼教授。当时,年仅21岁的萨维尼是马堡大学最年轻的教授。他出生于法兰克福的一个贵族家族。不幸的是,13岁那年,他失去了所有的亲人。虽然继承了巨额的家庭财产,但是,在亲人相继离世的痛苦中,他患上了咯血的毛病。在监护人诺伊拉特法官的家中,萨维尼度过了童年的剩余时间。 16岁那年,萨维尼离开了诺伊拉特法官的家,来到马堡大学法学院学习。1800年,萨维尼获得了博士学位,并且成了一名教授《刑法》的编外教师。然而,《刑法》并不是他的兴趣所在,他更大的爱好在于《罗马法》。一年后,他开始讲授罗马法的《学说汇纂》等课程。据他的学生回忆,萨维尼讲课生动而又流畅,绝无以表面动听而又空洞无物的语言来哗众取宠。他学识渊博,通晓而且喜欢文学。有时,为了使讲课生动,他还会朗读一些诗句或歌德的《威廉·迈斯特》中的片段。在这门课程上,萨维尼注意到了两位名为格林的学生,一位是16岁的雅各布,另一位则是年仅14岁的尚未注册的旁听生威廉。期末的时候,雅各布的论文让他很是喜欢。而兄弟俩也将他课程的讲义认真地记录下来并提交给萨维尼过目。这就是后来出版的《法学方法论讲义》。萨维尼很喜欢兄弟两人,时不时地交给他们一些工作。借此机会,雅各布在1803年夏天得以时常造访萨维尼的家。导师藏书开启《格林童话》雅各布这样描述:“经过巴尔菲尤谢尔大街一座不大的房子,进入一条狭窄的小胡同,然后像上旋梯一样绕个圈子,走到一座公墓跟前,从这里可以看到有无数向下伸延的屋顶和花园的美丽城市风光。萨维尼就住在这里。在这里,任何外界的事情都妨碍不了他的学术工作。仆人打开了门,把来访者带进充满阳光的房间。这里有软座家具、明亮的四壁和挂在墙壁上的铜版画,这一切都适宜于友好而愉快的谈话。在窗外,可以看到山谷、布劳恩河、河两岸的草地和在遥远的蒙蒙烟雾中隐约可见的山峦的轮廓……主人又高又瘦。他身穿灰色便服和一件褐色的带蓝条纹的坎肩,沉思地站在书架旁边。”萨维尼有许多藏书。雅各布不但可以欣赏装满书籍的大书柜,还可以登上阶梯取书、读书,甚至可以把书借走。在这里,他读到了对他影响深远的《士瓦本时期爱情歌手歌曲集》。他站在书架平梯上,仔细地看着一本本书的书脊,突然发现了他很早就想读的书。多年后,雅各布曾这样描述这次幸福的发现:“我突然看到了这本我以为永远没有希望看到的书……诗是用古怪的、一半不懂的德语写的。我产生了一种预感,我将不下10次地从头到尾反复阅读这本书,并且它对我将是经常需要的。我记得非常清楚,几年以后,我在巴黎图书馆看着印成这本书的手稿,美丽的插图……单单是看一眼这本书,就在我的心里激起了阅读古代诗人的原著和学懂它的那种不可遏制的愿望。”而这,也成为雅各布通往古代民间文学的一扇窗户。正是在收集民间文学诗歌和故事的过程中,他和弟弟威廉创作出闻名于世的《格林童话》。《中世纪罗马法史》有雅各布的一份功劳 1804年,萨维尼结婚了,对方是浪漫派诗人勃伦塔诺的妹妹。他将蜜月旅行安排为一次漫长的学术游历。他们先后访问了海德堡、斯图加特等学术重镇后,又前往巴黎,往来于欧洲的图书馆,收集手稿文献,希望在此基础上建构其《中世纪罗马法史》。不幸的是,他在巴黎时弄丢了自己装有全部学术笔记的箱子,他只能凭记忆和巴黎的藏书来恢复自己的笔记。他需要一个助手来完成这项艰难的工作。这时,他想起了记忆力很好、才华出众的雅各布。 1805年1

民法学_王利明_绪论

第一节民法学 一、民法的定义 民法,是调整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民法是国家统一的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重要的基本法。 “民法”一词源自古罗马的市民法(jus civile),反映着古代社会简单商品经济活动的根本要求。伴随着千百年人类文明发展的历程,民法逐渐形成调整不同社会形态下与商品经济相适应的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制度。 民法的基础特征是: 第一、民法在本质上反映了商品经济活动的客观要求。 第二、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其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 第三、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内容上表现为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四、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民法学的基本内容 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民法学是法学体系中一个独立的学科,是培养人的法律意识的基本理论之一。 民法学是人类文明的成果,反映着人类探索民事法律制度产生、发展和变化的思想成就。虽然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民法学的观点、体系有所差异,但其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却是一脉相承、不断深化着的。民法学的科学精神和丰富的知识体系,为正确制定民事立法、指导司法审判实践、提高人们的法制思想水平,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和文明进步,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民法学的基本内容是: 第一、民法总论。该部分从宏观的角度分析和研究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主体(公民与法人等)、民事权利客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和时效。 第二、物权。该部分主要研究物权法总论、财产所有权、共有、相邻关系、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 第三、债权。该部分主要研究债权总论、合同法基本原理、合同法分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第四、人身权。该部分主要研究具体的人格权和身份权制度、以及如何对人身权给予全面、有效的民法保护。 第五、知识产权。该部分除一般地研究知识产权原理外,主要是具体研究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制度。 第六、继承权。该部分主要研究继承法总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产的处理。 第七、民事责任。该部分主要研究民事责任的概念、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 三、民法学的学习方法 民法学在法律科学体系中属于部门法学和应用法学。因为这门法学是专以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它不仅要研究民事法律制度产生和发展的规律,更要探索民事法律制度的具体规则和法律适用的方法。所以,学习民法学,首先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科学方法。应当密切关注当代经济全球化的社会发展趋势对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刻影响,把握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对民事法律制度的客观要求,了解司法审判实践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从而使我们对民法学的学习置于活生生的社会生活之中,学习有针对性,收获有现实性。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

此书简介: 《法学方法论》是台湾法学家杨仁寿先生1986年完成的有关法律解释学的力作,是他从事法学研究20年来的唯一一本书,可见花费的心血之多以及写作之认真。文中的写作功底和理论水平都足以让人叹服。1999年法律出版社出版,在大陆发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作序,序中说“该书不仅已初步构建了一门实用而又新兴的学科即法学方法论的体系和框架,而且在中国大陆法学者有关法律解释学的论述基础上多有创新和开拓”。 第一篇:引论 引论共两章,第一章是对“诽韩案”的评析,他认为“诽韩案”中原告以韩愈39代孙之身份起诉维护韩愈的名誉权是不应该得到支持的。尽管刑法规定诽谤死人罪其直系血亲友告诉权,但这是以保护其“孝思忆念”为目的的。而原告虽为韩愈的直系孙,但年代久远,已不存在法律目的所保护之“孝思忆念”,因此应做“目的性限缩”解释,有告诉权的直系血亲只限于“五服”之内,这样才合乎法律规定的目的,实现实质的公正。法官的素养不能仅留在概念法学的阶段,而应在立法者之疏忽或不及预见时通过法律解释加以补充完善。 第二章是对“恶法亦法”的讨论。杨仁寿先生认为“法官适用法律时,不能以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完备或欠缺为借口而不予受理,更不得以此为拒绝裁判之理由”。法官是司法者,不是立法者,不能借口法律为一“恶法”而拒绝适用。法律制定或修改的程序繁杂,短时间不能完成。如果法律没有恶到令人无法忍受之程度,法官仍应运用法律之阐释方法,加以阐释,使之适合社会之要求,贯彻法律目的或社会目的。此时法律外表上虽为恶法,但实质上则非恶法。恶法在法的安定性上有重要作用,“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恶法亦法必须具备两种性质:一是必须为法律,就是法的恶的程度尚未与正义相悖过甚,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加以阐释,人切合社会之要求。二是此种“恶法”须具有“法的目的性”。法律是实现善或正义的手段。法官在解释法律行为也要以目的为依据,判断应有之内容,进行合理解释或补充。还举“威尼斯商人”的案件为例。 第二编:法学认识论 本编共分五章,分别为法学之任务、事务认识之客观性、法学认识之客观性、从逻辑分析方面认识法学之客观性、从经验事实层面认识法学之客观性。现一一详述。 法学之任务:从罗马法到罗马解释道德国法,逐渐演变形成“法律万能主义”,即认为法律规定的法典自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绪论和第一章

答案 绪论 三、辨析题 1.此观点正确。现在20岁左右的大学生,到2035年社会主义现代化基本实现,还不到40岁;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时,刚过50岁,所以他们既是书写青春篇章的新时代建设者,又是将共同梦想变为现实的见证者。(不仅能建设新时代还能活到建设成功那天。) 2.此观点错误。知识水平较高的大学生,道德水平不一定较高。大学生只重视掌握科学技术知识,不重视培养思想道德修养,会迷失方向,容易犯错误,不能成为德才兼备的合格人才。(知识水平高还得学道德,要又专又红) 3.此观点错误。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有助于大学生 领悟人生真谛,坚定理想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新时代的忠诚爱国者和改革创新的生力军; 有助于大学生形成正确的道德认知,积极投身道德实践,做到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 有助于大学生全面把握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运行和体系,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道路的精髓,增强法治意识,养成法治思维,(以上是认识,接下来是实践)更好行使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做到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从而具备优秀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治素养。

4.此观点正确。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是人的基本素质, 体现着人们协调各种关系、处理各种问题时所表现出的是非善恶判断能力和行为选择能力, 是政治素养、道德品格和法律意识的综合体, 决定着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行动目的和方向。 5.此观点错误。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方法有 注重学习科学理论、 注重学习和掌握思想道德与法律修养的基本知识、 注重联系实际、 注重学以致用, 所以“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方法是注重学习科学理论”的说法是片面的。(不仅学理论还要实际用) 四、简答题 1.要点 大学生应把学习作为首要任务,树立梦想从学习开始、事业靠本领成就的观念,让勤奋学习成为青春远航的动力,让增长本领成为青春搏击的能量。 2.要点 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生力军,大学生的担当精神体现为 奉献祖国、奉献人民、 尽心尽力、勇于担责, 必须讲求奉献,实干进取,

法学概论

(1/10)、甲委托乙前往丙服装厂采购男装,乙觉得丙生产的女装市场看好,便自作主张以甲的名义向丙订购。丙未问乙的代理权,便以之订立了买卖合同。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4分) ?A、构成表见代理 ?B、丙有催告权 ?C、甲有追认权 ?D、丙有撤销权 (2/10)、下列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有:()(4分) ?A、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B、民事法律关系内容 ?C、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D、智力成果 (3/10)、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有三种()。(4分) ?A、需为模式 ?B、应为模式 ?C、可为模式 ?D、勿为模式 (4/10)、下列关于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4分) ?A、经济基础的局部变化必然会引起法律历史类型的更替 ?B、经济基础决定了法的性质 ?C、经济基础决定了法的产生 ?D、经济基础决定了法的内容

(5/10)、下列属于民法调整对象的有()(4分) ?A、民事主体的身份关系 ?B、法人之间的财产流转关系 ?C、公民之间的财产归属关系 ?D、民事主体的人格关系 (6/10)、我国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4分) ?A、国家 ?B、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公民 ?C、中国公民 ?D、法人 (7/10)、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4分) ?A、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B、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C、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D、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8/10)、法的效力包括()(4分) ?A、域外效力 ?B、时间效力 ?C、对象效力 ?D、空间效力 (9/10)、以下属于法的规范作用有()(4分)

?A、教育作用 ?B、评价作用 ?C、指引作用 ?D、强制作用 (10/10)、抵押权的性质为( )(4分) ?A、从权利 ?B、请求权 ?C、支配权 ?D、绝对权 (1/10)、在我国,专利主要包括以下()(4分) ?A、外观设计专利 ?B、发明专利 ?C、实用新型专利 ?D、技术专利 (2/10)、下列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有:()(4分) ?A、擅自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的行为 ?B、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 ?C、假冒和冒充专利的行为 ?D、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法规定的其他权益(3/10)、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婚登记的具体程序包括( )(4分)

法学方法论

法学方法论,是指对法律研究方法的研究,法律研究包括法学理论的研究和法律操作的研究,而后者又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思维方法。方法,在古希腊语中,即“通向正确的道路”之意。一、法学的性质及其方法(一)学科的性质决定学科的研究方法,而学科的对象及领域决定了学科的性质。法学主要研究三个基本问题:1)应然法:回答法律应当是什么样子?关注的是法律的理想和价值。2)实然法:法律实际上是什么样子?关注的是律令和技术。换言之,法律的意思是什么。如民法中的不当得利,揭示该制度的要件和技术问题。3)社会事实:应然法要解决的是法律的道义基础和正当性,实然法使得法律的意思变得明确,如果法律在道义上是正当的,在意思上是明确的,那么,这种法律就果真能够发生作用么?我国的破产法运行的实施失败,即是一个反例。因此,法学还要研究法律的作用与功能。图表1:应然法…………………理想、价值………………价值判断分析方法实然法…………………律令、技术………………逻辑和语义分析社会事实………………作用、功能………………社会实证分析方法相应地,法学的方法也就有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价值判断。法学成为关于正义和善的艺术,而不能成为科学。因为,科学有定式,艺术无定法。存在定法的是工艺,不是艺术。第二层次是逻辑和语义分析,有点科学的意思。主要研究法条的语言,类似于形式化的学科研究。第三层次是法律社会学,这是科学的研究领域。当然,这些方法不是截然分开的,在针对某一话题时,存在着运用方法的交叉。法律与法学的生成,存在时间差。先产生法律,后产生法学研究。古希腊的哲学家最先关注法律。由于法律是剥夺一个群体而保护另一个群体的利益,这种强制性就需要正当性的论证。人们关心是什么正当性支撑着法律在规则上保护某一群体和损害或扼制另一群体的行为和利益,此部分是自然法的关怀。后来实然法在理论上进行总结,则是分析法律派的功绩,它标志着法律作为一种独立学科的最终形成。因为,它标识了一种独特的方法,声称要价值祛除,只是了解法律的意思。而社会法学派,则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法律正当且明确,就果真能够改变社会么?他们的研究结论是:法律能够改变社会,但社会更能改变法律,换言之,社会改变法律的力量更强大。他们的方法是通过法律研究社会,也通过社会研究法律。法律不仅仅当作一个道德规范或实然规范来研究,而更应当作为社会事实来研究。只有才能这样实现法律的功效。由此,法学方法归结为三种:1)价值评判方法;2)逻辑分析和语义分析方法;3)社会实证研究方法。(二)法学的学科性质:即法学到底是科学,还是艺术?这里涉及到两个问题:即1、法学是不是科学,是何种意义上的科学?2、理性与情感的关系是什么?1、科学是研究事实的,事实就是“是什么”,法学相当大的领域并不具有科学性,而是一门研究正义的艺术,是善与公正之学。什么是科学,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我们关注的是科学内含的几种分析方法。哲学的任务是研究如何用词。因此我们就需了解“科学”有几种使用方法。下面介绍三种科学观。第一种观点认为“科学”指称对自然界的实证研究,如历史上积累起来的有关自然界事务的知识经验和知识。在这个意义上,社会科学是不存在的。此说在十九世纪之前占主导地位,二十世纪也相当有影响。如英国曾认为科学具备四个特征:1)科学是“描述对象”的理论,而不是“规定对象”的理论。如物理学和化学,仅仅是描述所观察到的现象。比较而言,社会科学规范研究的多为规定性的东西,研究对象与研究者本身息息相关,两者合为一体。所以,完全要求社会科学按照自然科学来进行精确,是不可能的。如美国总统选举,就不可能象物理那样进行计算而得出结果。因为作为社会科学动物的人,是自己可以采取对策的,社会科学的研究结果可能诱发相关者采取对策改变行为。因此,社会科学永远不可能高度精确化。相比较而言,经济学较接近于科学,它是从数字化角度来观察。第二种观点认为,科学是以经验方法为标志的实证研究。其代表人物是马克思。这种观点认为科学就是用理性的方法来整理经验的材料。这在二十世纪的西方社会是主流观念。所谓经验的方法,实证的研究,其基本的形式包括:观察法、实验法、统计分析法、数学模型法、问卷调查法

法理学讲稿

法理学讲义 法律乃一门艺术,一个人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获得对它的认知。 ——(英)爱德华·柯克 引言 法的门前 卡夫卡 弗兰茨·卡夫卡(Franz Kafka,1883年7月3日—1924年6月3日),20世纪德文小说家。 法的门前有一位守门人在站岗。一个从乡下来的人走到守门人跟前,请求进门去见法。但守门人说现在不能放他进去。乡下人想了想,问过一会儿是否允许他进去。 “可能吧,”守门人答道,“但是现在不行。” 由于通向法的门像往常一样敞开着,守门人又走到门的一旁去了,于是乡下人向门内窥望。守门人看到了,笑着说:“如果你这样感兴趣,就努力进去,不必得到我的允许。不过,你要注意,我是有权力的,而且我只是守门人中最卑微的一个。里面的每一座大厅门前都有守门人站岗,一个比一个更有权力。就说那第三个守门人吧,他的模样连我都不敢去看。”这些困难是乡下人不曾料到的。他以为,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是可以晋见法的,但是,当他更切近地看着这位穿着皮外套,鼻子尖耸,留着长而稀疏的鞑靼胡须的守门人时,他决定最好还是等得到许可后再进去。守门人给了他一条凳子,让他坐在门边。他就坐在那里,等了一天又一天,一年又一年。为了能够获准进去,他做了很多尝试,用烦人的祈求纠缠着守门人。守门人时常和他进行简短的谈话,问他家里的情况和其他一些事情,但像大人物一样,所提的问题很没有人情味儿,而且结论总是乡下人还是不能进去。乡下人曾为自己的旅程准备了很多东西,也倾其所有,即使是很贵重的东西,希望能够买通守门人。守门人接受了所有的东西,然而每次收礼的时候都说:“我收下这个只是为了不让你觉得还有什么事情该做而没做。”在那段漫长的日子里,乡下人几乎是不间断地观察者守门人。他忘却了其他守门人,对他而言,这个人似乎是他与法之间的唯一障碍。开始几年,他大声诅咒自己的厄运;后来,因为衰老,他只能喃喃自语了。他变得孩子气起来,由于常年累月的观察,他甚至连守门人皮领上的跳蚤都熟悉了。他请求这些跳蚤帮忙说服守门人改变心意。最后,他的眼睛变得模糊不清了,他不知道周围的世界真的变得黑暗了,还是自己的眼睛在欺骗他。但是在黑暗中,他现在能够看到一束光线不断地从法的门里射出来。现在他的生命正在接近终点,弥留之际,他将整个等待过程中的所有体会凝聚成一个问题,这个问题他还从未向守门人提出过。他招呼守门人到自己跟前来,因为他已不能抬起自己正在僵硬的身体。守门人不得不把身子俯得很低才能听清他的话,因为他们之间的身高差别增加了很多,乡下人越发处于劣势。“你还想知道什么?”守门人问道,“你没有满足的时候。”“每个人都极力要到达法的面前,”乡下人回答,“可是这么多年来,出了我,竟没有一个人来求见法,怎么会是这样呢?”守门人看出了乡下人已精疲力尽,听力也正在衰竭,于是在他耳边喊道:“除了你,没有人能获准进入这道门,因为它是专为你开的,我现在要去关上它了。” 提示与问题 《法的门前(beforethelaw)》是一则寓言,卡夫卡生前没有发表,它是作者未完成的小说《审判》的一部分。 寓言,是一种古老而古怪的教育形式。在《圣经》旧约和新约当中,寓言为教育的目的被广泛的运用,在中东和远东地区更是如此。寓言有其独特的魅力,我们没有能力把寓言归

法学方法论杨仁寿

第一篇引论 第一章诽韩案之启示 所谓诽韩案,是70年代台湾发生的一起被指为“文字狱”的案件,为唐朝著名文学家韩愈第三十九代血亲韩思道诉郭某在某刊物上发表之文章诽谤其先人韩愈之案。该案经台湾高等法院判决诽谤罪成立。作者认为,该判决“只知运用逻辑为机械操作,未运用智慧,为利益衡量”,致闹笑话。该判决出现之原因在于,当时台湾法律未对可以提起诽谤死人罪告诉之直系血亲之年代加以限制,以致三十九代孙也可提出告诉并获判决支持。法律未对直系血亲之年代加以限制,属法律漏洞,对此漏洞,“未能运用阐释法律方法中目的性限缩加以补充,即会导出:只要系直系血亲,其究属几十代,甚或几百代子孙,均所不问,一概有告诉权”,据“恶法亦法”,“法官无权迳行摒弃不用”,就会出现上述判决。从此案可见法律方法之重要性。该案欲作正确判决,必需运用所谓“目的性限缩——即从规范目的上积极地剔除与之不合之文义。由此阐明法律方法之重要性。 第二章恶法亦法 恶法亦法,或恶法非法,是法理学上的老问题了。作者在此章首先阐明:一般而言,法官为一司法者,并非立法者,不得借口法律为一恶法而拒绝适用,即恶法亦法;同时认为,法官有责任运用法律阐释方法,对“恶法”加以解释,使之适合社会要求,使“恶法”在实质上并不为恶法。进而阐述恶法亦法需有两种性质:一是须为法律,法不善之程度,尚未与正义相悖过甚,运用法律阐释方法加以阐释,仍切合社会之要求;二是“恶法”须具法的目的性,即正义,不能认为法律本身即是目的。 第二编法学认识论 第一章法学之任务 从法律之解释与适用之不同,引出“法解释学”一概念,并简述其发展历史并提出本书要回答的问题:法律解释的方法及客观标准为何? 第二章事物认识之客观性 举数例为证以论,事物认识之客观性,即为理论认识结果具有“合理讨论之可能性”及“批判可能性”,而理论认识结果具此二性的方法有二:一为逻辑分析的方法,二为经验事实的验证方法。并提出问题:法学是否可依此方法经营,使法律解释具有客观性。 第三章法学认识之客观性 法律解释客观性为何。有一元论与二元论的分歧。认为透过合理的公开的讨论与批判,对理论认识的结果,可获得认识之客观性。回避了一元与二元的问题。 与自然科学相比较,认为法学必有客观性,但法学的客观性较自然科学不易达到。追求学问之客观性,必藉由公开讨论与批判,始易形成。归纳的基础是因果律,演绎的基础是同一律,二者均为逻辑的主要方法,亦即自然科学的方法。认为法学者就某一法律问题所持见解,除主张外,应附具合理的理由以为说明。但为避免公开讨论或批判陷入无益的论争,应当视学说究为科学性或解释性,依逻辑分析的方法或经验事实的验证方法等,提出合理的理由。 第四章从逻辑分析方面认识法学之客观性 如完全依逻辑分析的方法研究法学,最终可能发展为概念法学。“法学者为法学上之认识,不在批评法律或其他实证法之是非对错,而系将法律当成一个权威的命题,作为解决实际问

萨维尼法学方法论讲义与格林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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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萨维尼法学方法论讲义与格林笔记》的概要和阐述 PART1 体例说明: 1、楷体加粗部分是引用原文 2、红色部分是需要引起注意的部分: (1)我认为特别重要 (2)或者是我自己也搞不懂。。= = PART2 开始了 一、作者的立场:法的根本属性是历史性 理由:1、法律规范是立法活动的成果,立 法是国家行为之一,所以法学在 于以历史视角对过去存在的立法 职能下的活动进行阐述。 2、法律在于限制权利主体和义务主 体之间关系,应当是完全客观独 立排除任何个人意见的东西,而所 有关于那些客观存在的事物的知识被人们统称为历史 知识,因此立法科学的全部特征在于历史性。 补充:萨维尼是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 在他的著作的开头必定要阐明他的 基本立场。历史法学派用近乎史学家 的立场来解释法律,一种“以本为本” 的态度,即史学家们把一切史料史书 看作一切研究解释的客体,除此之外 不存在其它客体。历史法学派把法律

视为历史活动的成果,法律文本自身 就能够获得独立的地位,任何研究和 解释都不能超过文本自身的逻辑、语 法、历史所能体现的范围,除了这个 之外,不存在所谓自然法则一类的东 西,因为超过文本范围是不存在法律 的。即使是知识【体系】,也只是从 文本的解释中获得的哲学上的概念 群的演绎的后果。 二、本书的目的和结构: 目的:法学方法论 学术研究的成就不仅仅取决于天赋与勤奋,它还更多地取决于第三种因素,那就是方法,即智力的运用方向这本书试图通过理清法律科学本身的法则,然后使研究法学的方法达到自觉与体系化的高度,这种方法的体系也叫做【一般理念】 结构:提出法律的三种类型的方法(一)法学的绝对研究方法:仅以纯粹的法体系为基础,完全不考虑偶然的文献性 辅助手段 (二)法学的文献性研究:利用文献性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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