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七日谈 欲之公处即为理?

七日谈 欲之公处即为理?

欲之公处即为理?

有位达人说,所谓公理就是欲之公处即为理。对于这种“拆字解词”法颇感经典有趣,类似的还有:天使——天天使唤,旧情人——旧时颇有交情的人……不一而足,反正将词一拆意思全变,甚至还有一种提供提醒和思索的意味。

关于小产权房,十七届三中全会前,多有土地流转这一话题的讨论,认为小产权终将被“松绑”,而事实上,十七届三中全会后,三中全会的会议公报与土地有关的仅有两句话:“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以及“提高土地产出率”。并未像某些媒体报道的那样农村土地可“自由”流转,也未像某些专家解读的所谓“土地改革”的那样,把土地改革说的神乎其神。

小产权房是一个群体性的违法现象,理论上来讲,或者从法律上来讲,政府禁止农民在农业用地上建造商品房,向城市居民出售。但实际上,这是一个在很多地方都存在的普遍的违法现象,在东莞,小产权房也众多,已经成为一种常态,所涉及的地区、人数也很庞大,所谓“法不责众”,这便是对“欲之公处即为理”的最好诠释。

小产权房就如我们家里屋顶上的那个“锅”,也就是天线,这也被政府定为违法行为,不允许私人装,三星级的酒店可以看境外的节目,但居民的家里禁止收看境外的卫星节目。但是事实上,我们看到装“锅”的现象很普遍,随便哪个小区都能看到这种小锅,而且做的越来越精致。因而,关于小产权房合法如否的讨论就好像是屋顶那个“锅”是否能够安装的道理一样,为什么酒店可以安装自家不能?为什么在城市土地建的房子就是合法的,而在农村土地上建的房子便不能入市?

可以肯定,公理不是“欲之公处即为理”的意思,群体性的违法现象因为犯者众,小产权房的境况便如是敏感尴尬,我们知道,小产权房在某种程度上违反了所在城市的整体建设发展规划,周边的交通、用水、能源等一系列的配套离开了政府的规划也不容易解决。此前关于宅基地入市的论调,多是胡锦涛总书记在安徽省考察农村改革发展情况时候说:“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为依据。事实上,这样的解读很片面,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未必就等于自由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也未必就是新土改,或者,小产权房合法化始终是急于求成的。

假如小产权房真的能合法化,全国将有2亿亩的宅基地入市,对于普罗大众而言,肯定是利好的,可惜未能将梦想照进现实,却也再一次力证了“欲之公处即为理”是个悖论。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