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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福建森宝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SBG 0522—2010

代替Q/ SBG 0522-2007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提出并审核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起草单位:技术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正英

本标准批准人:林庆麟

本标准于2007年9月1日首次发布,于2010年3月6日第二次发布

修改履历表

版次 章节

条款

修改内容或记录号

修改人

(起草人)

批准人 修改日期 实施日期

1.0 全新发放 许正金、曹正英林庆荣 2007-09-01 2007-09-06

2.0 换版发布 曹正英 林庆麟 2010-03-06 2010-03-06

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的职责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过程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使用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第63号令《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规定(CQC)

3 职责

3.1 公司技术中心负责办理申请手续,全面负责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管理和使用的监督;

3.2 行政部档案室负责认证证书的保管。

3.3 仓管员负责认证标志的验收入库、保管和发放;

3.4 生产单位按规定加贴认证标志;

3.5 生产单位技术质量部负责认证标志的进厂检验及加贴认证标志的检查。

4 要求

4.1 取得认证证书(体系认证、产品认证、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等)或标志后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第63号令《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规定(CQC)》、《良好农业规范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使用规定》、《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做好认证证书、标志的管理和使用。

4.2 认证证书的使用: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使用认证证书和有关信息,但不得利用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

4.3 认证标志使用方案

4.3.1 公司拟采用加贴标准格式标志(标签)和印刷加施认证标志两种方式。

4.3.2 无公害农产品印制在包装、标签、广告、说明书上的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图案,不能作为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采用加贴或印刷标志(标签)的方式。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由两色组

成(绿色+橙色),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图案见图1,其规格尺寸必须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的要求。

图1

4.3.3 中国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标志可以在非零售产品的包装、产品宣传材料、商务活动中使用认证标志。认证标志使用时可以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允许变形、变色;在使用认证标志时,必须在认证标志下标注注册号。GAP标志图样见图3:

图3

4.3.4 获得管理体系认证后可以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不得在产品上标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只有在注明获证组织通过相关管理体系认证的情况下方可在产品的包装上标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4.3.5 动物检疫标志的使用按《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要求加施在经官方兽医检疫合格的产品包装上。

4.3.6 其他认证标志的使用按照相应的管理办法执行。

4.4 需加施标志的由使用单位提出需求计划,由公司技术中心向相关部门申购,标志加贴在产品包装物上的明显位置上。

4.5 印刷标志的使用方案由技术中心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根据包装袋的规格按比例放缩标志,经审批后由包装物生产商进行生产。

4.5.1 自行印刷标志,由技术中心负责按以下程序办理:

4.5.2 填写标志使用申请书并加盖公司公章;

4.5.3 提供在包装箱、包装袋上面印刷认证标志的设计方案给发证机构。

4.5.4 认证标志图案应与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尺寸相符或成线性比例,图案颜色符合标志颜色要求。

4.6 标志的保管

4.6.1 向相关部门购买的标准标志和自行印制标志购回或完成制作交货时,由公司技术中心和生产单位技术质量部进行检验,检查标志规格、数量等要求,如有问题及时反馈。

4.6.2 检验合格后,向仓管员办理入库手续。入库的标志应在专门仓库妥善保管,设立台账,分别对不同规格号码的标志出、入库日期、数量、领用人等进行登记。

4.7 标志的发放使用

4.7.1 标志的领用由各车间指定专人进行,仓管员按要求发放并做好相关记录。

4.7.2 生产单位在包装物上加贴认证标志,技术质量部负责标志加贴的检查。

4.7.3 对废、残、次认证标志应当交本生产单位技术质量部进行销毁,并予以记录(见附录A)。

4.7.4 使用认证标志应当遵循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以下规定:

4.7.4.1 保证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要求;

4.7.4.2 未通过认证的产品,不得使用认证标志;

4.7.4.3 认证有效期内的产品不符合认证要求,应按指定认证机构的要求限期纠正,在纠正期限内不得使用认证标志;

4.7.4.4 不得伪造、变造、盗用、冒用、买卖和转让认证标志以及有其他违反认证标志管理规定的行为;

4.7.4.5 对认证标志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任何人都可向质量负责人反馈,由其做出妥善处理。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认证标志销毁记录表

A.1 认证标志销毁记录表见表A.1

表A.1 认证标志销毁记录表

年 月 日 认证标志种类 销毁数量

销毁原因

销毁地点 销毁人员

备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对“3C”认证标志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

关于对“3C”认证标志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 定 为了加强对“3C”认证标志的准确使用及有效管理,特制订有关规定如下: 一、“3C”认证标志的使用范围: 公司获得认证的产品,使用国家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 二、“3C”认证标志的管理 1.“3C”认证标志的购置,由生产制造部按生产计划向质量管理部报缺,质量管理部按规定到国家指定的机构购置认证标志标签。 2.“3C”认证标志购进后,按贵重物资管理办法由质量管理部指定专人验收登账,然后入银库保管。 3.“3C”认证标志必须与产品合格证同时领用和使用,由生产车间填写领料单,经产品质量检验员校核,报质量管理部负责人签字后办理领用手续,并在台帐上签字。 4.产品检验员在产品例行检验合格后,将认证标志交包装人员,并监督其加施在规定位置上。 5.质量管理部对每批“3C”认证标志的签发、使用必须如实做好记录、建立台帐,产品入库数量与标志领用数量按批次必须相符,并按规定存档。

6.凡由协作单位加工的产品总成件,由本公司产品检验员例行检验合格后发放“3C”认证标志,并现场监督其加施在规定位置上。 三、违规的处罚 1.对标志的保存、领用及使用不得有遗失或遗留张贴,否则对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按100元/张给予扣罚。 2.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转让认证标志,一经发现,给予扣罚50000万元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则追究法律责任。 3.未经批准而擅自领用认证标志的个人、部门,一经发现,给予罚款3000元/次的处罚,并扣所在部门当月经济责任制考核分30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记过、开除或辞退的处理。 4.凡违规后受处罚个人或部门,均由质量管理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后执行。 四、本规定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正式实施。

保安员服装标志和装备使用管理制度56384

保安员服装、标志及装备使用管理制度 一、保安员服装、标志 1、保安员服装由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推荐式样,由保安服务从 业单位在推荐范围内选用。 保安服务标志式样由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确定。 保安从业单位不得私自更改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 2、保安员上岗应当随身携带保安员证、穿着保安服务、佩戴保安 服务标志。 提供随身护卫、安全检查、安全技术防范和安全风险评估服务的保安员上岗服务可以穿着便服,但应随身携带保安员证、佩戴保安服务标志。 3、保安员除值勤时穿着保安服务外,其它时间不得穿着保安员服 装。 4、保安员辞职或者被辞退、开除的,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收回保安 员服装。 保安员服装丢失、破损,保安从业单位应及时补齐、换发和更新。 保安从业单位应妥善处理收回的保安员服装。 5、保安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穿着 保安员服装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同制式的保安员服装不得混穿。 (2)按照规定佩戴帽徽、肩章、领花、袖章等标志,不同制式标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挂与保安员身份或者值勤无关的标志、物品。 (3)值勤时需佩戴专用武装带的,应按规范佩戴。

二、保安员装备 1、保安安装备是指保安从业单位按照公安部规定的标准,为保安 员配备执勤时所需的交通、通信、防卫、防护等装备器材。 2、保安从业单位应对保安员的装备执行集中保管,并有专人负责 定期保养维护,建立领用登记制度。 非执勤时间不得使用保安装备。 3、保安员在执勤期间应注意自我防护,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使用橡胶保安棍等防护装备。 (1)、协助捕捉现形嫌疑人遭到抗拒的。 (2)、协助处理打、砸、抢、聚众骚乱或结伙打架斗殴的 (3)、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遇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情况紧急的。 (4)、遇到违法犯罪嫌疑袭击,需保护自身安全的。 使用防护装备实施正当防卫,不得超过正当防卫的限度。 4、保安员执勤时不得将橡胶保安棍随意转借他人,不得随意玩耍或挥舞橡胶保安棍,非紧急情况或人身安全未受到威胁的情况下,不得使用橡胶保安棍。鞠躬尽瘁,死而后已。——诸葛亮

CQC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cqc-cp010-2002

CQC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CQC/CP010-2002) 1.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认证合格的产品所使用的CQC产品认证标志。 2. 标志的式样 2.1 标志的基本图案和标注 (一)基本图案如图 (二)标注 图案由1个扁椭圆组成,环内标注认证名称:“中国质量认证”的英文缩写“CQC”。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和发布有关认证种类标注。 2.2 在认证合格的特殊产品(如电容、小型开关等)上适用“中国质量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中国质量认证”的英文缩写“CQC”。 3 标志的规格 分为标准规格标志和非标准规格标志。 (一)标准规格标志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统一印制,共5种,规格标准见下表:

单位:mm 规格的尺寸成线性比例。 4. 标志的颜色 (一)标准规格标志的颜色为白色底版、黑色色体; (二)如采用印制、模压方式在产品或产品铭牌上加施标志,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持证人应始终按规定使用标志,并进行有效的控制,保存使用的有关记录以备监督。 5. 标志使用的申请 5.1 持证人必须持“购买标志申请书”或“印刷/压模标志申请书”、认证证书复印件及单位证明或介绍信向CQC办公室申请使用认证标志。 5.2 持证人可以提供上述文件的书面或电子文本办理申请。 5.3 持证人申请使用认证标志,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标准规格标志的工本费或模压、印刷标志的监督管理费。 6. 标志的使用 6.1 持证人在证书有效期内,可在获证产品及其外包装上使用标志。 6.2 持证人根据获证产品特点,按以下规定选取使用方式: (一)标准规格标志,必须加施在获证产品本体的显著位置; (二)印制、模压标志的,应加施在获证产品的铭牌或本体的显著位置; (三)在获证产品的本体不能加施标志的,必须将标志加施在产品的最小包装及随附文件中。 6.3 持证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标志使用和管理制度,对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存档; (二)保证使用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要求; (三)只在证书所限定的产品上加贴标志;

安全标识标牌管理制度(标准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安全标识标牌管理制度(标准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安全标识标牌管理制度(标准版) 1目的: 为了提高保证检修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人员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风电场。 3引用标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4内容: 4.1标识标牌管理制度: 1、现场安全标识用以表达特定的安全信息,对提醒人们注意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的发生起到保障安全的作用 2、施工现场在有助于提醒人们注意安全的场所醒目的地方,必须设置安全标志牌。

3、标志牌的高度应该尽量与人眼视线高度相一致。标志牌平面应与人眼视线夹角应接近90度角,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大夹角不大于75度。 4、施工标志不应放在门、窗、架等活动物品上,以免这些物品移动后看不见标志,标志牌前不得放置阻碍认读的障碍物。 5、施工现场标志牌布置一定要事先设计,后布置,项目技术和安质负责人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计有针对性、合理的安全标志,平面布置图,及其他业主要求的安全文明标志牌,并以此进行布置。 6、施工现场安全标志牌不得随意移动,如确需移动时,需项目经理批准,并备案后及时通知所有员工。 7、标志牌至少每月检查一次,如发现有变形、破损、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4.2附:安全色与安全标志释义: 1、安全色: 安全色是通过不同的颜色表示安全的不同信息,使人们能迅速、准确地分辨各种不同环境,预防事故发生。

CQC标志管理办法

CQC标志管理办法 1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标志发放和使用监督,持证人使用印刷、模压标志的相关活动。标志种类包括CQC产品认证通用及其系列标志、质量环保认证标志、农食产品认证标志和太阳能产品认证标志等。 此外,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有机及有机产品转换认证、中国饲料产品认证等国家自愿性产品认证,其标志式样均由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和发布,但对上述标志的发放和使用、监督等,持证人使用印刷、模压标志的相关活动等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管理并适用于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2. 标志式样、标注及颜色 2.1产品认证通用标志的基本图案 2.1.1图一基本图案图例

基本图案由1个扁椭圆组成,环内标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英文缩写“CQC”,代表CQC标志认证。 2.1.2 标注 a.认证种类标注位置:在认证标志基本图案的正下方印制认证种类标注,证明产品所获得的认证种类,认证种类标注由代表认证种类的中文或英文单词缩写字母组成,如“S”代表安全认证,“ROHS”代表限制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认证等。 b.组合认证标注方法:组合认证是指同一产品分别通过不同种类的认证,如安全和电磁兼容认证等。标注位置与“a”款要求相同,标注代表多个认证种类的英文单词的缩写字母,中间以“&”符 号连接,例如安全和电磁兼容认证组合,则标注形式为“S&E”。 c. 图一基本图案适用于除已公布的带有产品认证类别标 注外的其余所有产品认证类别。 2.1.3 标志的颜色 a. 生态纺织品产品安全认证标志颜色为绿色 (C80 M10 Y100 K0),其余标志标准颜色均为白色底版、黑色色体(C0 M0 Y0 K100); b. 如采用印制、模压方式在产品或产品铭牌上加施标志,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持证人应始终按规定对标志使用进行有效控制,并保存有关记录。

产品标识标签管理制度

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管理制度 1.目的 对公司的产品以及生产的全过程(包括从原辅料的接收、工序生产、成品入库以及出厂)保持适当标识,并规定相应检验状态的标识种类和管理办法,以确保在需要时对产品质量的形成过程实现追溯,确保合格品才能进入下一工序或出厂。 2.范围 适用于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全过程标识的控制和可追溯性管理。 3 .职责 3.1仓管部:负责所属区或内物料(包括原辅料、产品)检验状态的标识及控制,并正确使用和保管好各种物品的标识。 3.2生产部:负责对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半成品和成品进行标识与维持,若需要对产品质量进行追溯时,参与追溯工作的进行和评审。 3.3品管部:负责组织对物料进行质量状态标识,监督检查各执行部门的实施情况,实现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管理。 4 .定义 5.程序 5.1原料标识 原料、添加剂预混料、编织袋和标签等原辅料必须分区堆放,上锁存放,防止流失。原辅料进库后由仓管员编写《原料标识卡》,并挂上相应的堆头上,注明名称、供应商、数量、规格、进料日期等,质检员根据检验结果,在《原料标识卡》填上质量状况和使用要求。有毒有害物资必须与形成饲料的物料隔离堆放,并设有明显的安全警告性标识。 5.2.生产过程中物料的标识 5.2.1生产过程中需使用的原辅料,必须先经仓管员同意,查清楚相应的标识卡,确定是合格的原辅料后才能领用,根据领料情况填写《原料出库单》和《原料耗用日报表》以便追溯,注意必须填写清楚供应商、检验编号和数量等可追溯信息。 5.2.2在生产过程中,若完成上一工序后,需要一段时间才能进入下一工序的物料,须挂上标识牌,并在标识牌上注明产品名称、数量、规格和下一工序,确保信息传达准确无误。 5.2.3各种返工料必须按分类要求进行归类堆放和使用。 5.2.4 从车间拉出来的原料、半成品或成品,必须堆放在指定位置,并在叉料方向的两侧标明品种或编号、产生原因、数量、日期和班次等内容,以防误用。 5.3 成品标识

认证标志的保管和使用控制程序

质量体系文件 认证标志的保管和使用控制程序 发行部门:仓库 文件编号:YXD-QP-01 版本:A0 编制: 审核: 批准: 2010年01月 22日发布 2010年02月01日实施

一、目的:

为配合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统一监督管理,维护客户及广大消费者相关利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企业的自身特点,特制定此办法。 二、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厂已通过产品认证的所有产品的认证标志之使用管理。 三、定义: “CCC”:中国强制性认证的英文缩写。 四、权责: 工程部:负责认证标志之使用方式及使用说明的制定。 负责向相关国家机构提交申请。 货仓:负责认证标志的储存和保管、发放。 生产部:负责认证标志按规定要求使用、标贴。 品管部:负责监督认证标志的粘贴及正确使用方式等。 五、程序内容: 5.1认证标志的申请、制作和发放。 5.1.1工程部根据本厂实际需要,确定“CCC”标志的使用形态方式,并依据国家颁发《强制性产品认 证标志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认监委)指定机 构(以下简称:指定的机构)提出申请。 5.1.2申请时须持申请书和认证证书的副本向指定机构申请使用认证标志. 5.1.3若委托他人申请使用认证标志的,受委托人必须持申请人的委托书、申请书和认让证书的副本 向指定机构申请使用认证标志。以上向指定机构申请后,经认监委审批后,方可自行制作或 向国家指定机构购买。 5.1.4申请使用认证标志,应积极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工本费或者模 压、印刷认证标志的监督管理费。 5.1.5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由指定的机构发放. 5.1.6认证标志的申请具体参见附件:CQC国家颁发的《“印刷/模压标志申请书”填写指南及要求》 和《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印刷、模压等使用方案的标准程序》 5.1.7认证标志制作:获证产品可根据本厂实际采用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雕刻、烙印、 打戳等方式<以上各种方式以下简称印刷、模压> 5.1.8若本工厂自行印刷/模压CCC标志,必须按《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印刷、模压等使用标准 程序》中第4项要求向申请机构提出印刷/模压设计方案。

标牌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是对涉及煤矿安全生产及职工安全健康的产品所采取的强制性安全管理制度。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基本特点 煤矿矿用产品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安全技术装备保障工作。通过安全标志认证的产品将颁发安全标志证书,授权使用安全标志标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确认矿用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煤矿安全生产要求,准许生产经营单位出售和使用单位使用的凭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的产品要取得安全标志,需经过以下4个方面的工作: (1)资质审查。鉴于煤矿生产对其所用产品的特殊要求,煤矿矿用产品 必须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生产单位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有足够的注册资金和足够的技术力量。 (2)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包括技术标准、图纸和说明书的审查。生产单位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名称和说明书用规范,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3)现场评审。现场评审从软件和硬件两个方面审查企业是否具有必要的生产设施设备、产品检测检验手段和完善可靠的质量保证体系,能否持久稳定地保证产品质量。 (4)产品抽检。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产品抽样,由取得相应资质的煤矿矿用产品检测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产品检测检验工

作,并出具检验报告。 通过上述审查、评审和检验合格的产品,发放安全标志证书,准许在产品上按有关规定使用“MA”安全标识。安全标志证书有效期依产品种类不同而有区别,一般为2~4年。安全标志证书有效期截止前必须提交延证或换证申请,安全标志证书超过有效期的产品不得销售,使用单位也不得购买和使用。 生产单位必须按照经技术审查和现场评审合格的技术文件、生产条件组织生产,如果生产条件或技术条件发生改变,必须报安全标志管理机构,经审查或重新审批,取得新的安全标志证书,方可生产和销售。 二、执行安全标识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 (1)电气设备,包括高低压电器、防爆电机、综合保护装置和其他防爆电器。 (2)照明设备,包括安全帽灯、防警矿灯、防爆电具、矿灯短路保护装置等。 (3)爆破材料、发爆器,包括煤矿许用炸药、煤矿许用雷管、煤矿许用导爆索、发爆器等。 (4)通讯、信号装置,包括通信、信号装置。 (5)钻孔机具及附件,包括电动、液动、非金属与轻合金气动的钻、凿、锚机具。 (6)提升、运输设备,包括带式(刮板)输送机、提运设备。(7)动力机车,包括防爆蓄电池电机车、架线机车、防爆柴油机动力设备等。

CCC认证标志的保管和使用控制程序

一、目的: 为配合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统一监督管理,维护客户及广大消费者相关利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企业的自身特点,特制定此办法。 二、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厂已通过产品认证的所有产品的认证标志之使用管理。 三、定义: “CCC”:中国强制性认证的英文缩写。 四、权责: 工程部:负责认证标志之使用方式及使用说明的制定。 负责向相关国家机构提交申请。 货仓:负责认证标志的储存和保管、发放。 生产部:负责认证标志按规定要求使用、标贴。 品管部:负责监督认证标志的粘贴及正确使用方式等。 五、程序内容: 5.1认证标志的申请、制作和发放。 5.1.1工程部根据本厂实际需要,确定“CCC”标志的使用形态方式,并依据国家颁发《强制性产品认 证标志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认监委)指定机 构(以下简称:指定的机构)提出申请。 5.1.2申请时须持申请书和认证证书的副本向指定机构申请使用认证标志. 5.1.3若委托他人申请使用认证标志的,受委托人必须持申请人的委托书、申请书和认让证书的副本 向指定机构申请使用认证标志。以上向指定机构申请后,经认监委审批后,方可自行制作或 向国家指定机构购买。 5.1.4申请使用认证标志,应积极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工本费或者模压、 印刷认证标志的监督管理费。 5.1.5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由指定的机构发放. 5.1.6认证标志的申请具体参见附件:CQC国家颁发的《“印刷/模压标志申请书”填写指南及要求》 和《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印刷、模压等使用方案的标准程序》 5.1.7认证标志制作:获证产品可根据本厂实际采用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雕刻、烙印、

安全标识管理制度实用版

YF-ED-J1028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安全标识管理制度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安全标识管理制度实用版 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一、目的与范围 为认真执行安全标志标准,加强标志的使 用、维护和管理,发挥安全标志的警示作用, 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施工现 场、生产、生活、办公场所的安全标志的管 理。 二、定义 安全标识是向工作人员警示工作场所或周 围环境的危险状况,指导人们采取合理行为标 志的。安全标志能够提醒工作人员预防危险, 从而避免事故发生;当危险发生时,能够指示

人们尽快逃离,或者指示人们采取正确、有效、得力的措施,对危害加以遏制。安全标志不仅类型要与所警示的内容相吻合,而且设置位置要正确合理,否则就难以真正充分发挥其警示作用。 三、职责 1、安保部门负责对安全标志的采购、发放、入库、使用、管理 2、各部门负责所在区内安全标识的维护和保养 四、工作要求 1、安全标志牌应设置在醒目和施工现场危险部位与安全警示相对应的地方,使施工人员及相关人员注意并了解其内容。遇有触电危险场所,应使用绝缘材料的标志牌。

建筑工程安全标志牌管理制度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6053 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 (示范文本) 编制: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建筑工程安全标志牌管理制度正式样本

建筑工程安全标志牌管理制度正式 样本 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1安全标志使用要求 1.1凡工程所用的安全标志的图形、颜色及材 质都必须符合国家宣贯标准《安全标志》(GB2894- 1996)的要求; 1.2对工程所用的安全标志牌应在工程开工前 准备就绪,按工程的实际进度及安全标志总平面布置 图在相关位置及规定地方进行整齐挂设; 1.3工程安全标志牌应有专人负责保管、挂 设; 1.4做到人人珍惜安全标志牌,对故意损坏者

应加倍赔偿。 2安全色 安全色是表达信息含义的颜色,用来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指示等,其作用在于使人们能迅速发现或分辨安全标志,提醒人们注意,预防事故的发生; 2.1红色:表示禁止、停止、消防和危险的意思; 2.2蓝色:表示指令,必须遵守的规定; 2.3黄色:表示通行、安全和提供信息的意思。 3安全标志 安全标志是指在操作人员容易产生错误,有造成事故危险的场所,为了确保安全,所采取的一种标示。此标示由安全色、几何图形复合构成,是用以表达特定安全信息的特殊标示,设置安全标志的目的,

LOGO使用管理办法(1)

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LOGO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规范健康发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树立良好行业形象,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间融资机构,是指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3号)设立的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 第三条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为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商标(LOGO)(以下简称“行业标志”)的注册所有人,享有对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 第四条行业标志为注册普通商标,注册使用范围为所有商品和服务项目,省协会有权依法许可省协会会员或其他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使用该商标,许可使用范围以双方签订的许可合同为准。 第五条省协会负责行业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行业标志许可合同》(以下简称“《许可合同》”)的签订和行业标志使用情况管理工作。 省协会驻各设区市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民间融资机构行业标志使用申请的初审、行业标志使用情况跟踪检查;负责本地区违规、非法使用行业标志的查处工作。 第二章行业标志的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申请行业标志使用的民间融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经省金融办审核同意并进行统一编号; 2、经当地有权部门批准; 3、完成工商注册,取得法人登记证书; 4、取得省协会会员资格; 第七条民间融资机构的营业网点或分支机构使用行业标志应履行下列程序。 1、在县(市、区)内经营的,增加营业网点使用行业标志的,应在办事处备案。

统一规范公司标识牌管理办法资料

统一规范公司标识牌管理办法(草稿案)随着公司组织机构调整,管理部门及实验室格局均发生了变化,为营造良好的办公环境,以体现崇尚品质的企业文化,提高实验室的管理水平、技术能力、竞争实力,实现与国内卓越、国际领先实验室的接轨,需对公司各部门、各检测室标识牌进行统一规范管理。 1.目的 为规范公司标识的管理,使标识牌标准化,提升公司形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对内、对外的各类标识和标识牌制作及管理。 3.类别 3.1禁止标识:禁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 3.2警告标识:提醒对周围环境需要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 图形文字符号; 3.3指令标识:强制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3.4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 文字符号; 3.5区域划分标识:对样品存放区、设备存放区、各通道的划分线; 3.6铭牌、区域标识牌:对办公区域、工作岗、设备等标识的标志 牌。 4.内容 4.1门牌:分为办公区与试验区,各办公室、检测室用房的门牌要

明确中、英文名称及安全责任人; 4.2实验室制度牌:实验室基本制度包括试验室管理制度、试验工 作管理制度、安全卫生制度、试验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检测室主任岗位职责、检测工程师岗位职责。(参考:附件1-实验室制度牌) 4.3实验室业务展板:各检测室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更换宣传 展板,主要以走廊为主,介绍实验室的基本情况、成果及学科知识简介。内容主要以宣传为主,精选内容,宁缺毋滥。(参考:中心宣传手册) 4.4实验室逃生路线标识牌:由行政部根据具体情况提供各检测室 逃生路线图(注明安装位置)。 4.5标识牌:各检测室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警示标识牌。(详细 列表见5.标识牌列表) 5.标识牌列表 所:大厅、办公室、

(管理制度)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CCAP/QSG3.2.1版本4发布日期:2010年1月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加强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和监督,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保证认证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制度》、《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认证证书是指产品(包括强制性认证产品和CCAP标志认证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所获得的证明性文件。认证证书包括产品认证证书、和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本办法所指的认证标志是指证明产品通过认证的专有符号、图案或者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认证标志为产品认证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CCAP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备案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认证证书 第四条认证机构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对认证合格的,于规定的时限内向认证申请人出具认证证书。 第五条产品认证证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壹)认证申请人名称、地址; (二)产品制造商名称、地址; (三)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四)产品名称和产品系列、规格、型号; (五)认证依据; (六)认证模式(需要时); (七)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八)初次获证日期;

(九)附件信息(如有); (十)保持证书有效性的要求说明; (十壹)CCAP标志、CNAS认可标识; (十二)中汽认证中心名称; (十三)签发人签章; (十四)证书编号; 第六条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壹)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 (二)产品生产者(制造商)名称、地址; (三)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工厂代码; (四)产品名称和产品系列、规格、型号; (五)认证依据; (六)认证模式(需要时); (七)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八)初次获证日期; (九)年度检查有效状态的查询网址和电话; (十)附件信息(如有); (十壹)保持证书有效性的要求说明; (十二)CCC标志、CCAP标识、CNAS认可标识; (十三)中汽认证中心名称; (十四)签发人签章; (十五)证书编号; 第七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壹)证书名称; (二)获准认证组织(包括注册地和生产地不于同壹地址的情况)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

认证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技术研发部 认证标志使用 管理规定 编制: 审核: 批准: 发布日期:实施日期:

1 目的 1.1 为规范公司取得的产品认证标志和体系认证标志的正确使用,确保所有认证标志的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 2.1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取得的所有产品认证标志和体系认证标志。 3 职责与权限 3.1 技术研发部负责编写及修改认证标志管理制度文件。企划部负责对公司所有外来认证标志的使用进行管控, 3.2 企划部、总经理工作部、质量管理部负责合理使用认证标志。 3.3 其他部门使用标志时必须到企划部报备后方可使用。 4 认证标示的使用 4.1 公司获得的认证标志 4.1.1 产品认证标志,即TUV认证标志、CQC认证标志、CE认证标志、CCC认证标志及后续UL认证等; 4.1.2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4.2 认证标志的使用。 4.2.1 公司所取得的“CE”、“TUV”、“CQC”及“CCC”认证标志在公司的各种宣传品上、产品标签、包装箱、公司产品宣传册、公司网站等可以使用。 4.2.2 “CE”认证标志必须加施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箱的显著位置。 4.2.3 “CCC”认证标志的使用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4.3 认证标志尺寸要求 4.3.1 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时,具体的规格、尺寸和形式按所需比例缩放,但必须保持标志的完整、清晰可见及不得变形。 4.3.2 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时,各标示LOGO之间间距视标识尺寸而定。必须保持标志的完整、清晰可见及不得变形。 4.3.3 各种标志LOGO的颜色必须按照认证机构标准颜色执行,若需要复印标示LOGO时,则不具备完整法律效应,标示为复印件只能具备参考价值。 4.4 标志使用的监督 企划部对公司的认证标志进行专项管理,定期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标识标志管理制度

标识标志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的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安全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保证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司员工权利,加强监督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范围 公司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3. 职责 (1)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的危险源进行评估标示汇总。 (2)设备部负责对一些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进行安装 4. 内容 (1)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危害告知是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和防护措施如实告诉公司员工,告知的形式包括劳动合同、公告栏和培训;职业病危害警示是在工作场所设置可以使员工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其中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为警示标识。 (2)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公司员工,并按GBZ158-2003设置警示标识。 (3)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性,选用并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4)在工作场所中公司员工应严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提示进行防护。 (5)办公室、生产部及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有权对各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6)告知 1)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噪音等职业病危害的车间部门必须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等情况通过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公告等方式如实告知公司员工,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2)公司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在合同中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在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时,应当依照前条规定,向员工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3)定期对员工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方面的培训,主管部门应了解其设置和使用方法。 4)各车间部门要对公司员工进行岗前培训,使他们了解和掌握被告知的内容、识别警示标识的含意和应对措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内容列入 在岗职业卫生培训范围。 5)设置公告栏: A.在公司门口、作业场所醒目位臵设置;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CCAP/QSG3.2.1 版本4 发布日期:2010年1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和监督,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保证认证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认证证书是指产品(包括强制性认证产品和CCAP标志认证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所获得的证明性文件。认证证书包括产品认证证书、和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本办法所指的认证标志是指证明产品通过认证的专有符号、图案或者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认证标志为产品认证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CCAP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备案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认证证书 第四条认证机构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对认证合格的,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认证申请人出具认证证书。 第五条产品认证证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认证申请人名称、地址; (二)产品制造商名称、地址; (三)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四)产品名称和产品系列、规格、型号;(五)认证依据; (六)认证模式(需要时); (七)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八)初次获证日期; (九)附件信息(如有); (十)保持证书有效性的要求说明; (十一)CCAP标志、CNAS认可标识; (十二)中汽认证中心名称; (十三)签发人签章; (十四)证书编号; 第六条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 (二)产品生产者(制造商)名称、地址;(三)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工厂代码;(四)产品名称和产品系列、规格、型号;(五)认证依据; (六)认证模式(需要时);

安全标志牌管理制度

安全标志牌管理制度 一、安全标志牌使用要求 1.安全标志牌是施工现场在危险地点和部位挂设的警示标志牌,安全标志牌应醒目,规格应符合国家标准。 2.施工现场悬挂标志牌应根据施工部位配备,必须保证警示的内容与可能发生的危险相符。 3.安全标志牌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应对安全标志牌进行登记,并附有标志牌设置位置图表或设置明细。 4.施工现场的安全标志牌不得随意拆掉或毁坏,对毁坏标志牌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并要求及时恢复或更换。 二、安全色 安全色是表达信息含义的颜色,用来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指示等,其作用在于使人们能迅速发现或分辨安全标志,提醒人们注意,预防事故的发生; 1.红色:表示禁止、停止、消防和危险; 2.蓝色:表示指令,必须遵守的规定; 3.黄色:表示通行、安全和提供信息。 三、安全标志 安全标志是指在操作人员容易产生错误,有造成事故危险的场所,为了确保安全,所采取的一种标示。此标示由安全色、几何图形复合构成,是用以表达特定安全信息的特殊标示,设置安全标志的目的,是为了引起人们对不安全因素的注意,预防事故发生。 1.提示标志:是向人们提示目标的方向,用于消防提示(消防提示标志的颜色为红色,文字、图形为白色); 2.指令标志:是告诉人们必须遵守的意思(图形为白色,指令标志底色均为蓝色); 3.警告标志:是使人们注意可能发生的危险(图形警告符号用字体为黑色,图形底色为黄色); 4.禁止标志:是不准或制止人们的某种行为(图形为黑色,禁止符号与文字底色为红色)。 四、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1.各施工阶段的安全标志应根据工程施工的具体情况进行增补或删减,其变动情况可在“安全登记表”中注明; 2.根据工程特点及施工不同阶段,有针对性的设置安全标志;必须使用国家统一的安全标志;

安全标志使用管理制度

安全标志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明确公司安全标志的管理职责和适用范围,规定安全标志采购、保管、设置、维护的程序和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范围 适用于全公司安全管理。 第二条术语 安全标志:用以表达特定安全信息的标志,由图形符号、安全色、几何形状(边框)或文字构成。 1.禁止标志:禁止人们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标志。 2.警告标志: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标志。 3.指令标志:强制人们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取防范措施的图形标志。 4.提示标志:向人们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标志。 第三条职责 1.采购部负责安全标志的采购,并负责检查和监督安全标志的管理和维护使用情况。 2.各部门负责安全标志的需求计划,并负责安全标志的日常管理与维护,明确安 全标志的维护和保养人员。 第四条资金来源 从公司安全生产费用中提取。 第五条安全标志的设置、管理和维护 1.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有关设施、设备上和其他有必要提醒员工或他人注 意安全的场所,都应设置安全标志。 2.安全标志由车间按照国家标准《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2894)进行设置。 3.安全标志的设置应针对危险场所和传递安全信息的需求,正确选择相应的标志类型。 4.安全标志的设置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一致。 5.现场设置的安全标志应完整、清洁、内容齐全。

6.安全标志不宜设置在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及影响人员视线的障碍物的后面。 7.安全标志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并相距危险点适当的距离,以便相关人员有 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现的信息。 8.同一地点设置多个安全标志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 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 9.安全标志的设置可多样化,但应遵循稳固、明显、有效的原则。 10.使用部门根据需要借用,并办理借用手续。工作结束后及时归还,所归还的 安全标志应完整、清洁、内容齐全。 11.现场设置的安全标志,由使用(设置)部门进行管理和维护。 12.在危险场所设置的临时安全标志,当危险已消除时由设置部门及时收回。 13.现场使用的安全标志,应经常清理,保持整洁,确保其表达的安全信息准确 无误。 14.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后,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移动或拆除。 15.保护安全标志是每个员工的义务,任何人不得故意损坏或随意改变安全标志 所表示的信息,不得将安全标志挪作他用。 16 安全标志牌有破损、字迹模糊、严重褪色或已不能准确表达安全信息时可向生产部申请报废。 17.安全标志牌与新颁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有冲突时可向生产部 申请报废。 第六条检查和监督 1.使用部门在日常安全巡查中应经常检查安全标志的整洁、完整。 2.生产部定期对现场的安全标志的管理、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3.安全标志破损,影响其安全信息的正确表达时,应由设置部门及时更换。 4.安全标志发生位移,应由设置部门及时调正、恢复,防止相关人员不能迅速地 注意安全标志所表达的安全信息而发生意外。 第七条安全标志使用标准 1.进入生产区域必须悬挂“禁止吸烟”等标志牌。 2.具有火灾危险物质场所,应悬挂“禁止吸烟” 、“禁止烟火”、“当心火灾”、“禁

公司标识牌的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厂区、车间、办公场所、设备使用等各类标示,使各类标示处于良好状态并充分发挥其警示、提示及教育作用,进一步规范及保障安全生产。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厂区、车间和办公场所、设备使用等。 三、职责 1、企业管理部负责联系标识牌的制作、核对和取回,确保标识的合理使用。 2、ISO办确认标识制作标准,监督标识的现场保管情况。 3、安环部负责对安全环保类标识的使用规范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4、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辖区内的各类标示的使用和保管及更新 5、公司办负责标识牌申请制作的审批。 四、工作程序 1、标识牌的申请制作 国标类安全警示牌(PVC材质)统一采取采购申请,对外制作的标示牌严格按《申请制

作作业指导书》要求申请制作,能够采用自制的统一用A3以下纸张打印过塑张贴。 2、标识牌的管理 1)标示牌不应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看不见安全标示。标示牌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2)现场安全标示的布置要先设计,后布置。 3)现场安全标识,不得随意挪动,确需更换场地时,须报ISO办备案后进行更换。 4)市场上购买或视野制作到厂的标识标牌由ISO办和企管部现场确认后录入金蝶K3系统形成区域物品管控 5)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辖区内的各类标示的保管与维护,市场部采购或视野制作的标识标牌保管期限为6个月,公司自行制作过塑的标识标牌保管期限为1个月,各部门标识标牌在以上规定期限内出现破损、变形、褪色、丢失等情况按照本条处罚规定执行。 6)各部门区域物品现有的标识标牌出现破损、变形、褪色、丢失凭借标识标牌申请表进行申请,ISO办对现有标识牌规定使用期限进行核实后进行依旧换新,ISO办做好各类标识的使用、发放、回收的归口管理并记录,作废回收的标识,尽可能地再利用,由ISO办负责人确认不能利用的,可按《固体固废物作业管理》文件要求进行处理;新购买或制作的标识牌按照《标示牌制作指导书》流程执行。 7)在“6S”检查时应对现场的标示牌进行确认检查,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 符合要求时,应通报责任部门及时整改。 3、处罚规定 对所有检查发现标识标牌出现污损、丢失等情况,按原价的130%赔偿并予以50元/处的罚款。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六、相关文件 ——《申请制作标示牌作业指导书》 MR/ZX-553/02-ISO ——《公司标识标准手册》 七、相关记录 ——《标识牌制作申请表》 MR/ZX-553/02-02 标识牌制作申请表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使用规定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使用规定 1 总则 本规定提出了获得认证的组织使用WIT签发的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及相应的认可标志的准则,明确了WIT和获得认证的组织管理和使用认证证书及标志的权利和义务。 2获得认证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2.1 遵守认证协议的相关规定。 2.2 可以在各种宣传品上,如产品说明书、广告、信笺及名片上使用认证标志和认证证书。 2.3 可以在展销会或其他业务洽谈会场合宣传和展示认证证书,或向需方提供证书复印件或照片,在宣 传时仅就获准认证的范围作出声明。 2.4认证证书的使用必须完整,不可进行证书内容涂改。 2.5不能以任何误导的方式使用认证文件、认证标志和报告,或其中任何部分,并暗示产品或服务得到认 证。 2.6不可以将认证标志直接用在产品上,只有在诸如注明“本产品是在管理体系通过了XXXXXXX(如: ISO9001等)认证的工厂里制造的”情况下,方可将认证标志使用在用于运输产品的包装箱上。 2.7不可以在试验室测试或计量报告中使用认证标志或证书。 2.8 如获得认证的组织在宣传品上使用相应的认可标志时,应注意认可标志与WIT认证标志必须以能显 示两者关系的恰当排列方式同时使用,获证组织不能使用IAF国际互认标志。 2.9 利用各种宣传媒体进行认证宣传时,应遵守WIT的规定,不得进行使人误解或未授权的声明。 2.10当获得认证的组织被WIT暂停/撤消认证资格时,该组织应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并按照 WIT要求交回认证证书、销毁现有的全部认证标志。 3 WIT的权利和义务 3.1 遵守认证协议的相关规定。 3.2 根据获得认证组织的需要,对认证证书及标志的使用规定进行解释。 3.3 当获得认证的组织违反本规定时,有权通知获得认证的组织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及标志或撤销认证。 造成严重后果的,WIT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4标志使用的排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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