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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

浅谈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

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这是中国政治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环节。在目前中国的政治体制下,要实现这一目标,最关键的是要处理好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

从必然出依法治国需要党的领导。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有良法才能有善治,而要有良法就必须要有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组织来领导制定。在中国,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代表着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以寻求善治为目标的依法治国必须要党来领导,以善治为己任的依法治国和以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为己任的党的领导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然而人类社会治乱兴衰的基本经验告诉我们,法治从来不能在乱世中实现,善治不可能在无序下完成。当前的中国,社会矛盾尖锐复杂,人们诉求差异多元。依法治国的实现条件需要一个具有统揽全局、协调各方功能的政治实体来创造前提。在中国,只有中国共产党具有这样的能力和功能。所以,从依法治国的实现条件和中国共产党的自身条件的现实性上看,二者是一致的

国家的发展告诉我们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能实现统一的。一是本质上可以一致。我国法律本身就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法律化、制度化,法律是由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加以明确的执政党的政策,党的政策是法律的灵魂和基础。二是在程序上可以做到。这就是我们能够把党的主张和意志通过立法程序,由人民选出的代表把人民的意志与党的意志融合在一起,通过法律的载体表达出来,也就是通过立法机关把党的意志变成国家法律;社会上任何组织和个人,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依法司法,就是在执行党的相关政策。从这点上看,二者也能一致。

从本质上讲真正的法治应该是良法之治,而党的正确领导是制定良法的重要保障。众所周知,法是人制定的,但又不是由人任意制定的。在思想史上,长期存在着法是理性还是意志的争论,实际上真正的良法应该是理性和意志的统一。说它是理性,意思是说,法应该反映事物内在的客观必然性要求或曰逻辑要求,这种要求只有通过人的理性才能加以认识或发现。所谓科学立法指的就是这个意思。说它是意志,意思是说,法并非简单等同于自然规律,它反映的应该是一个共同体维系和发展自身的意志,而这种意志在很

大程度上是由共同体的文化传统、生活方式和价值取向所决定的。法律只有符合人们的文化传统、生活方式和价值取向才有可能被广大民众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所谓民主立法反映的就是这种要求。法律只有既反映事物的内在客观必然性,又反映广大共同体成员的意志,才能称得上是良法。科学立法离不开专家的参与,民主立法在现代的大社会中离不开政党的领导;无论是一党制国家还是多党制国家,政党都起着引导、反映和聚合民众意志的作用。现代的政党既是大众进行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的组织形式,也是以管理国家为志业的政治领袖集团引导大众的工具。没有政党,极为分散的民众意志就无法得到有效的聚合。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最主要的就应该体现在领导人民制定法律上,也即它必须通过各种民主机制既反映民意又引导民意,最终把广大人民大众的意志聚合成体现人民根本利益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良法。

为了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就要制定良好的法律并使之得到有效的实施,必须使党政适当分开。人类的政治实践一再告诉我们这样一个普遍道理:如果立法者同时又是执法者,就容易使制定的法律仅仅符合执法者的特殊利益或偏好,而忽视社会成员的普遍利益或偏好;同时,这也容易使执法者为所欲为,因为它可以把自己的任意行为转化成为法律。在中国的国家治理体系中,既然共产党的主要功能是领导人民制定法律,那么它就不应该过多地介入法律的执行。这样做可以减少执法者的特殊利益给它带来的腐蚀,从而既能使制定的法律更加公平合理,即符合社会的普遍利益,又能够监督执法者使法律得到有效的执行。在现实中我们经常看到这样一种现象,党的个别领导干部的腐败,大多都是越权介入法律(或规则)的执行所造成的。他们或插手工程招标,或干预正常的司法和执法过程,等等。于是,在为特定当事人谋取利益的同时,自己也陷入腐败的泥淖。因此,党政分开既是立法和执法应该分开的内在要求,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条件。

为了实现依法治国,首先要求共产党员尤其是党的领导干部做遵纪守法的模范。真正的法治国家是全社会各行各业的人都能够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然而,在现实中,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常常给一些党的领导干部造成这样一种幻象:法(政策、规则)是我制定的,我自然要高于法。这就是一些人质疑“党大还是法大的”缘由,也是个别党员尤其是党的个别领导干部不能很好遵纪守法的原因之一。这一方面说明这些人没有正确理解党的领

导的真正含义,另一方面说明在立法和政策制定的过程中民主立法和民主决策做得还不到位。这些人应该明白,党的领导不意味着党自身就是立法者,而是意味着在人民及其代表进行立法的过程中需要一个组织者和领导者,党只是立法过程中的这个组织者和领导者。因此,法律不能简单看作是党自身的意志,而是党在领导立法过程中经过协商讨论凝聚成的公共意志或社会意志。这个最终形成的意志自然大于和包含党自身的意志,作为党的成员毫无疑问应该服从这个最高的意志(法律)。鉴于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容易给一些人凌驾于法律之上提供诱惑,所以,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使党员尤其是党的领导干部都能够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并自觉把自己的权力限制在法律的笼子里。

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只有明确二者的关系,才能确保法治建设有序推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指出的“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和“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这一科学论断,这既是对那种不要党的领导的资产阶级宪政主张的回击,也是我们理解“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这一论断的金钥匙。所以,国家应该处理好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建立一个和谐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真正的体现中国共产党是一个执政为民,依法治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先进性集体。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是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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