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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赉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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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

伤残津贴等待遇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牧渔场,县政府各部门: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吉劳社工字〔2007〕299号)和《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白政办发〔2007〕69号)等规定,现对我县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和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做如下调整:

一、行业费率调整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包括银行、保险、餐饮、住宿、邮政、商业零售服务、卫生、电信、广播、电视和音像等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包括房地产、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木材加工、水的生产和供应、电力及器材制造、砖瓦制造、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建筑安装、医药制造、机械制造、造纸、燃气供应、铁路运输等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包括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化学制品制造(鞭炮生产)等行业。上述三个类别行业工伤保险缴费率由调整前执行综合缴费率(即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1.5%)调整为:一类行业基准费率为0.5%,二类行业基准费率为1.5%,三类行业基准费率为

2.0%。

二、工伤待遇调整范围

2006年年底前发生工伤保险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伤残人员、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及按月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不包括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

三、工伤待遇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人每月调整至78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调整至737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调整至694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调整至650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调整至347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调整至260元;其中属于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加87元。

(三)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调整至434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调整至347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调整至260元。

四、调整时间

此次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调整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五、其他

(一)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列入此次调整范围。

(二)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以其原领取的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随在职职工工资增长同步提高伤残津贴。企业

平均工资负增长的,伤残津贴不降低。

(三)此次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的资金渠道支付。

(四)本文件中未列入的行业参看国家《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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