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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审查逮捕环节存疑不捕案卡跟踪的意义

浅析审查逮捕环节存疑不捕案卡跟踪的意义
浅析审查逮捕环节存疑不捕案卡跟踪的意义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关于王一涉嫌非法拘禁一案的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申请人:,系王一之X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申请人:,系王一之X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申请事项: 为涉嫌非法拘禁一案的犯罪嫌疑人王一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因王一不具备羁押必要性,恳请贵院依法向办案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事实及理由 王一涉嫌非法拘禁一案,于2017年12月X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刑事拘留,羁押在南京市某某区看守所,并于2018年1月X 日经贵院批准执行逮捕。结合王一涉嫌犯罪事实情况,申请人认为,王一不存在羁押必要性。因此,申请人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九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一十六条、六百一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七条等有关规定,向贵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恳请贵院在羁押必要性审查时予以慎重考虑。 一、案件本身事实及其变化因素 据王一在被羁押前向申请人陈述:受害人张二分别向朱四、王一借款8万元、2万元后拒不归还,还采取潜逃的方式躲避债务。2017年12月初,曾经向朱四借款1万元尚未归还的李三将张二在南京市

区某宾馆的信息告知朱四,朱四便电话通知王一一同前往该宾馆索取债务。见到张二后,朱四、王一、李三、张二等一行六人便准备回江浦的斌荣公司商讨还款事宜。其间,王一在途中便下了车,下车前还交代朱四不要为难李三、张二。再次见到朱四、李三、张二等人时,他们还一起吃饭、唱歌,玩了有七八个小时。事毕,王一和李三二人就离开现场。自始至终,王一并没有实施或指使他人实施殴打、侮辱、威胁、骚扰张二、李三的行为;而且,朱四、王一等人也没有持械,更没有致受害人受伤。李三与王一之间不存在经济纠纷和其他恩怨,故王一与李三之间亦未发生矛盾或冲突。 2018年1月X日,王一决定自行投案,当日即被刑事拘留。目前,全案人员均已到案。 在王一被贵院决定逮捕之后,受害人张二向南京市公安局某某分局AA派出所提交了谅解书,对朱四、王一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南京市某某区司法局AA司法所亦对王一实施帮教、矫正的条件进行了调查,并询问了申请人。 二、案件现阶段的社会危险性 (一)王一的犯罪性质情节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本案中可能存在如下情节: 第一、非法拘禁一人,犯罪情节一般,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第二、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第三、对于从犯,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第四、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 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实施细则

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为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必要继续羁押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有关机关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第三条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人权原则。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二)羁押例外原则。在保障诉讼的前提下,依法从严把握有羁押必要的条件,尽量减少不必要的羁押。 (三)全程审查原则。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在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任何阶段启动。 (四)全面审查原则。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既可依申请启动,也可依职权启动;既要审查羁押必要性,也要审查羁押合法性。

(五)迅速简约原则。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快速高效,简化审查程序,及时作出决定,避免拖延而造成不必要的羁押。 第四条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本院各内设机构(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未检部门、监所检察部门、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工作联动协作机制,确保相关信息共享,规范审查程序和案件流转,提高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羁押必要性审查由侦监、公诉和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办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案件批捕后到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之前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侦监部门负责,该部门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针对侦查机关申请延羁、监所部门建议以及侦监部门认为有必要启动的,主动启动审查; (二)公诉部门负责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对监所部门提出审查建议的,公诉部门应当及时启动羁押审查; (三)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同时监所检察部门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不适合继续羁押情形的,可向相关办案单位(部门)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四)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辩护人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由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受理登记后,在次日将相关材料按照案件所处诉讼阶段移交给侦监、公诉或监所部门; (五)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或者看守所建议的,在案件捕后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监所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的次日按照案件所处诉讼阶段转交侦监或公 2

生产流程跟踪卡的重要性

生产流程跟踪卡实行的重要性 对企业来说,“成长的关键不是经济环境,也不是市场条件,而是企业自身的管理条件”,从单纯的业务流程升级为生产流程是提升企业水平的重要一步。生产流程卡的制定成为影响企业生存的关键要素。好的管理在于好的流程,好的流程在于好的执行。 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后,由老板一人管理的局面难以为继,然而由于文化与观念,没有系统在关键岗位上培养部门主管,导致团队薄弱,流程模糊,主管长期事必躬亲,其他员工难以分担职责,严重影响企业发展后劲。 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企业最重要的就是管理。因为已经有了一定的营业规模和资源,首先考虑的是,先把目前的经营业绩保住,因为一旦出问题,第一,谈不上发展,第二,出任何的小问题,企业可能就经受不起,所以企业管理是重点。 实行生产流程跟踪卡的优点: 主要是态度与理念,必须有一个明确公司实行的心理观念。跟踪卡应该建立在严格的制度之上,任何人必须执行,所以态度与理念是生产流程的主要出发点。违反制度就要处罚,决定了生产流程跟踪卡的效果。

1,生产流程跟踪卡制度好比法律,可以起到强制性的作用,证明工人的生产稳定提高产品质量的数据2,缩短加工时间考核员工产量高低的依据,在专业统计监督下,有生产程序控制的过程,缩短生产周期保证工序流畅有明显的标准 3.对采购物料预测非常重要,有料与无料有据可查 4.给业务提供了交货期与客户的协调依据。 5.很好的控制了废料与不合格品的降低提供了依据。 6.保证了公司人员流动而造成的工作不熟悉的工艺标准参 考 7.关系到成本的问题,生产流程跟踪卡是每天统计跟踪,成 本是产生于生产过程中,产生资源消耗,有准确的流程记录,准确的工序,开始时间,结束时间,所用材料,操作人员的产量与合格率进而进行成本控制,做到公司财务的成本精细管理。 好的生产流程跟踪卡在于好的执行力 经过公司领导决定的生产流程跟踪卡(通常是公司规章制度)是否能够按照公司制度执行,取决于每个员工的自觉性以及领导管理力度,也就是说人是流程执行中最善变的因素,这就决

质量管理表格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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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质量管理部职责描述 (6) (一)质量管理部的工作职责 (6) 第二章质量管理部组织管理 (7) (一)质量管理工作计划表 (7) (二)质量目标达成计划表 (7) (三)质量教育年度计划表 (7) (四)竞争产品质量比较表 (8) (五)质量计划实施情况检查表 (8) 第三章质量方针与质量目标管理 (9) (一)质量方针实施对策表 (9) (二)质量方针实施评审表 (9) (三)质量方针管理工作流程 (10) (四)部门(车间)质量目标展开表 (11) (五)质量目标管理统计月报表 (11) (六)质量目标分解实施评审表 (12) (七)质量目标管理工作流程 (13) 第四章供应质量管理 (14) (一)质量检验委托单 (14) (二)进厂零件质量检验表 (14) (三)零件质量检验报告表 (14) (四)采购材料检验报告表 (15) (五)材料试用检验通知单 (15) (六)说明书质量检验报告 (15) (七)采购设备检验报告单 (16) (八)特采/让步使用申请单 (17) (九)进厂检验情况日报表 (17) (十)供应商基本资料表 (17) (十一)供应商质量评价表 (18) (十二)合格供应商考核表 (19) (十三)供应商综合评审表 (20) (十四)供应商质量管理检查表 (21) (十五)进料检验工作流程 (22) (十六)检验状态标识流程 (23) (十七)供应商管理工作流程 (24) 第五章制程质量管理 (25) (一)制程作业检查表 (25) (二)生产条件通知单 (25) (三)生产事前检查表 (25) (四)生产过程记录卡 (26) (五)过程控制标准表 (26)

办理逮捕案件适用“逮捕必要性”条件实施意见

办理逮捕案件适用“逮捕必要性”条件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提请逮捕、审查逮捕工作,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区逮捕工作实际,特制定以下意见:第一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逮捕条件办理逮捕案件,即:(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第二条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在《提请批准逮捕书》中,除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认定的案件事实及证据、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提请批准逮捕意见等内容外,还应具有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内容。同时,应在案卷中增加证明“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材料。 第三条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时,应严格审查《提请批准逮捕书》及案卷材料中涉及逮捕的条件、内容是否齐备。 第四条检察机关受案后,除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进行审查外,还要对“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进行审查、判断,必要时予以复核。对同时具备上述逮捕三个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

依法批准逮捕。 第五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已构成犯罪,即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根据己经查明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第六条对于证据有所欠缺但已基本构成犯罪、认为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取得定罪所必需的证据、确有逮捕必要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批准逮捕,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侦查机关发出补充侦查提纲,列明需要查明的事实和需要补充收集、核实的证据,并及时了解补充取证情况; (二)批准逮捕后三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三)侦查机关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时,仍未能取到定罪所必需的充足证据的,应当及时撤销批准逮捕决定。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为有逮捕必要: (一)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 (二)可能毁灭、伪造、转移、隐匿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三)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四)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 (五)可能有碍本案或者其他案件侦查的;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刑审案件) 要点 刑事案件中,受当事人聘请的律师向办案机关申请,请求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建议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措施。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申请人: _______ 律师事务所 _________ 律师,________ 案辩护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对涉嫌_________ 罪的犯罪嫌疑人_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性措施。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涉嫌____________ 一案,于—年—月—日被______________ 执行逮捕,现羁押 于_____ 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_涉嫌的 ___________ 犯罪法定刑较轻,且有自首情节(主动到案接受侦查,如实供述 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缓刑。 目前,该案件已经侦查终结并移送贵院审查起诉,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 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 现王某某患有严重 _________ 病正在接受治疗,若继续羁押,很可能导致病情加重,而对其不 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 住的相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对于涉嫌犯罪的各类产权主体主动配合调查,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较轻,且没有社会危险性的, 一律不采取拘留、逮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等相关规定,申请人作为辩护人,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 案件规定(试行)》之相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对王某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请予以批准为盼。 此致 _______ 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律师 ——年——月——日

跟踪卡流程

江苏华太电力仪表有限公司 产品跟踪流程图 产品跟踪卡:车间主任填写卡(附带领料单)操作人员随单领料仓库管理员填卡操作者随卡带料加工 ------------------------------------------------------------------------------------------------------------------------------------------------------------------------------------ 不合格品区域 跟踪卡合格证 产品检验过程检验记录 送检产品不合格品不合格品处置单 填跟踪卡 进废品箱 ----------------------------------------------------------------------------------------------------------------------------------------------------------------------------------------- 管件组装合格产品送存放区产品去毛剌产品清洗合格送成品区域标识装配出厂检验 去毛剌返工清洗跟踪卡回收(成品库填出库单领用) ---------------------------------------------------------------------------------------------------------------------------------------------------------------------------------------------- 包装 ☆产品跟踪卡: 是指对物项过程的明示,是物项在运行过程中表明的状态的一种标识,任何人一看一目了然;跟踪卡必须随货同行每一环节。 ☆跟踪卡运行过程: 1、车间主任根据跟踪卡内容填写------机床编号、生产计划号、计划预计日期、计划最终日期、部件名称、规格型号、图号、

刑法诉讼审查批捕方式的反思与重构

审查批捕方式的反思与重构 【摘要】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现行的审查批捕程序完全是一种检察机关单方的职权行为,是一种行政化的审批程序。这种书面化、审批化、信息来源单一化的行政式的审批程序,其后果必然是程序神秘化、控辩失衡化、责任分散化。规审查批捕行为,当务之急就是要建立健全审查逮捕权的监督制约机制,推进审查批捕方式的诉讼化改造,形成控(侦查部门,包括公安机关的侦查部门和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辩(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审(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三方组合的诉讼格局,以确保行使审查逮捕权的检察官保持中立,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这项司法审查权。 刑事诉讼中的逮捕是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逮捕作为刑事诉讼中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犹如一把“双刃剑”,准确适用逮捕可以有力地打击犯罪,对防止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确保诉讼顺利进行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不当适用则直接涉及到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可能侵犯人权。 逮捕权是检察权的重要容之一。九十年代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审查批捕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1998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侦查工作部制约机制的若干规定》,实行侦查工作与审查决定逮捕工作相分离,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在侦查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一律由审查逮捕部门审查。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侦监厅对审查逮捕工作方式进行改革,将《逮捕案件审查报告》和《逮捕案件审批表》整合为《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进一步简化了部工作程序。2006年8月17日最高人民

无羁押必要性申请书.pdf

无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无羁押必要性审查 羁押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被现在法治文明国家所普遍限制使 用,我国刑事法律也严格限制羁押措施的适用。“羁押必要性审查”是2012年新修改《刑事诉讼法》引入的新概念和新机制。确立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被逮捕后到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前的整个羁押过程中,均可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该机制是刑事诉讼法贯彻宪法人权保障原则的具体体现,是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的具体举措,使我国羁押性强制措施得到了进一步的慎用。 无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申请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辩护人;通讯地址:;电话:。 申请事项: 对市(区)公安局公()捕通字[201 ] 号《逮捕通知书》所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逮捕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涉嫌一案,于年月日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逮捕羁押。经辩护 律师对本案的了解和研究,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 其次……; ……; 【根据案情分析是否属于检察机关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之申请启动审查程序的情形,具体包括如下几大类:】 1、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主观恶性、认罪 态度、积极退赃或主动赔偿损失、悔罪表现、身体健康状况、监护条件等相关 情况 ,综合评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必要性,如:

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涉嫌犯罪情节较轻的在校学生、未成年人、妇 女、老年人、残疾人等; 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认罪、悔罪、坦白、自首、立功、积极退赃、 赔偿被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等情节; 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过失犯、预备犯、中止犯、未遂 犯、从犯、胁从犯; 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及其他特殊情形,采取取保候审不至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⑤在本地有固定居所,工作单位和家庭情况等均具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等等。 2、羁押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防止犯罪嫌疑人“实施新的犯罪”;防止 “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发生;避免出现“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的情形。根据案情分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上已不存在上述情形,如: ①属于经济犯罪或过失犯罪等非暴力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新的犯罪,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串供,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自杀或者逃跑等的可能性已经可以排除; ②涉及本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上已解除羁押或变更了强制措施,说明本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不具备实施“新的犯罪”,导致“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发生的条件的;等等。 3、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结合案件进展情况及法律政策适 用的变化,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前提下,可以视为不具有继续羁押必要性。如: ①案件经过两次补充侦查,案件事实基本查清,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②未成年人犯罪、在校学生犯罪案件,在逮捕时不具备监管条件,但现在已经具备的; ③交通肇事、轻伤害案件,逮捕时没有达成刑事和解现在已经和解并实际履 行完毕的; ④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证明无罪或者被判处缓刑、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的;

检察院队伍建设规划

抓基础求实效积极推进检察队伍建设 近年来,郴州市苏仙区检察院新一届院领导班子始终坚持把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紧抓不懈,从基础工作抓起,突出抓思想观念和工作作风的转变,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勇于开拓,积极进取,干警的精神面貌发生了深刻变化,检察队伍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健机制、争先创优 (一)健全完善激励机制,深入开展争先创优活动 按照省级先进院和文明单位的评选条件和标准,对各部门的工作进行了量化,实行百分制考核,明确要求各部门“纵比上台阶,横比争一流”。将区财政统一保障的每月300元奖金,全部用于年度考核兑现,真正体现了奖优罚劣、奖勤罚懒,激励先进的目的。在2008年全市检察机关考核中,有9个科室获得了先进,占70%。在区委、区政府年终考核中,被评为“双文明单位”和综合考核“一等奖”。2008年度获得市级表彰的先进个人有6人次,先进集体有9个,获得区级表彰的先进个人有12人次,先进集体有8个。 (二)创新选人用人机制 实行干部轮岗和竞争上岗制度,规定内设机构正职在同一岗位连续工作3年的,原则上交流任职;内设机构副职在同一岗位连续工作5年、一般干警在同一岗位连续工作8年的,要进行换岗交流。竞聘部门正职的,应具备两个不同岗位副职的工作经历。一次有2个以上部门正职调整的,必须实行竞争上岗,个别易动调整的,由院党组研究决定。2008年3月,开展了双向选择、竞争上岗,将内设各部门所有正、副职岗位全部纳入竞争上岗的范围,部门正、副职职位全部进行了轮岗。双向选择实现了“精兵减政”,部门正职岗位减少了5个,精减28%;副职职位减少到6个,精减60%。注重发挥部门负责人的骨干作用,把部门负责人作为科室的“主心骨”,积极为他们营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环境,充分调动主观能动性和工作积极性。 (三)以业绩为导向,切实转变观念 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坚持将干警个人能力的拓展与检察事业的发展紧密地结合起来,引导干警立足本职岗位建功立业。通过完善绩效评价机制,对干警的工作业绩进行动态跟踪和全面考核,客观公正准确地反映干警的政治业务状况和工作实绩,使“愿做事、能做事、做得好事”的干警得到锻炼、优先培养,有效激发了队伍的强烈进取心和竞争意识,“人争有为、事争先进”的观念,深入人心,基本形成了“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人才良性循环局面。 二、严管理,树立形象 以逐步建立检察执法规范体系为目标,以检察业务工作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为重点,强化管理,执法形象明显提升。

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几点思考

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几点思考 作者:谌彬张琦时间:2012-08-08新闻来源:江城公平正义网- 【字号: 大| 中| 小】 新刑诉法第九十三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上述规定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贯彻“少捕”、“慎捕”理念,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新举措,是新刑诉法的一大亮点。根据该规定,检察机关需要将羁押必要性审查纳入到诉讼监督活动之中,按照上述原则建立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制定实施细则,以贯彻落实新刑诉法,做好新法的衔接工作。笔者就如何做好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谈几点思考意见:一、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内涵和意义 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不同于因采取强制措施不当而撤销、变更的情况。前者是正确适用逮捕措施后,因案件情况、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自身的情况等因素发生变化,致使原先有羁押必要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为无羁押必要性。而后者是原先采取的强制措施本身就存在不当的情况,在发现之后及时纠正的行为。前者是专门针对逮捕强制措施而言,后者针对所有强制措

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可能经过的诉讼环节包括侦查环节、审查起诉环节、审判环节,从被执行逮捕后一直到判决生效,期间若不变更强制措施,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直处于被羁押状态,按照我国刑诉法的规定,其在侦查阶段的羁押时间最长就能达到7个月(不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情况下)。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的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减少不必要羁押,同时可以减轻看守所压力,缓解看守所在押人员人满为患的问题,对改变目前普遍存在的“以捕代侦”现象,促使侦查机关加快办案进程,改变侦查模式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新刑诉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是增加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内容,强化了检察机关在人权保障中的作用。 二、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主体之选择 检察机关在宪法中的定位为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刑事诉讼法在基本原则中明文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既要监督司法机关惩治犯罪不利的行为,又要监督其侵犯人权的行为。后者过去在立法层面上规定的不够具体且有疏漏。新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内容,着力发挥其在保障人权中的作用。根据刑诉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捕后羁押必要性仍应当进行审查。那么由哪一个或者哪些部门具体承担这一工作呢? 据了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正在修改中,草案拟将捕后羁押必要

审查逮捕案件办理经验材料

近年来,会宁县人民检察院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按照上级院部署和本院工作计划,认真履行侦查监督职责,积极开展各项业务工作,为维护我县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构建 和谐社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近年来审查批捕工作现状及特点 1、2009年、2010年审查批捕工作基本情况:2009年以来,我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逮捕案件98件146人。其中,批准逮捕或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95件143人(包含纠正漏捕10件24人,批捕在逃1件1人),不批准逮捕3件3人,捕后变更强制措施3件3人,公安机关撤案2件2人。两年来共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30份,《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52份,提前介入刑事案件,参加现场勘验、疑难复杂案件讨论40次,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12份。 2、审查逮捕案件的特点:一是侵财型案件仍呈下降趋势。全年共批准逮捕涉嫌侵财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27人,占全年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总数的39.7%,较去年同期相比下降了16.1%,其中仍以盗窃、诈骗案件居多; 2、不予批准逮捕案件增多。2010年共审查不予批捕犯罪嫌疑人2人,占同期受理审查批捕人犯总数的3.3%,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2.5倍。对轻微刑事案件、证据不足的案件、无逮捕必要的案件主要作不捕决定; 3、外来人员犯罪率突增。2009年批捕的犯罪嫌疑人中无外来人员,2010年却突增至5人,占当年批捕犯罪嫌疑人总数的7%。此类案件多为团伙、流窜作案,社会危害性较大; 4、共同犯罪案件仍比重较大。2009年以来办理共同犯罪案件20件,占批捕案件总数的13.8%。其中以侵财型作 案、多次作案、外来人员流窜作案比例较大。 二、审查批捕工作的基本经验

浅谈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构建设想

浅谈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构建设想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作者:汪兴梁敬编辑:studa1211 论文摘要羁押实质上是一种直接限制或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制度。羁押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在适用上必须经过严格的司法审查,只有具备法定情形并符合法定条件才能适用。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要求人民检察院对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继续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本文将从侦查监督角度出发,针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机制构建提出设想及建议。 论文关键词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设想 羁押包括审前羁押和审后羁押,审前羁押是限制人身自由以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审后羁押则是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手段。我国审前羁押审查主要为逮捕审查及审查起诉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逮捕后至移送审查起诉前的羁押监督仍存在种种缺失。因此,构建我国侦查阶段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显得势在必行。 一、当前审前羁押制度问题及原因分析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十分重视羁押措施对侦查工作的作用,基于查明案件实体真实的需要,审前羁押的目的在于保全嫌疑人或被告的人身、保全证据、预防再犯。即通过衡量案件情况,如果被追诉者自由在外将有损于上述三种目的,则为有羁押必要。 我国的审前羁押制度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审前羁押的期限比较长,对于不服羁押决定的,被羁押人没有任何救济手段;羁押期间,没有就羁押是否仍有必要进行审查的机制,也没有规定羁押的最长时限,羁押的延长由司法机关单方决定,当事人不能参与决定程序,无权发表意见,也无从寻求救济;另外羁押后很少变更强制措施,缺乏相应的替代措施。导致审前羁押率过高,羁押为常态,羁押期间无比例性的现象。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审前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上的不足 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前,对审前羁押主要是侦查、起诉阶段对超期羁押的监督,而没有规定在法定羁押期限内发生不必要羁押的情形如何处理。同时由于缺乏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案件退回侦查机关继续侦查至侦查机关报请延长羁押期限前,检察机关无法获悉案件侦查的具体情况,难以进行监督。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这一规定体现了对人权的保护,但也比较原则、抽象,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审查程序的启动、审查的期限、方式、必要性标准及处理等问题仍然需要予以明确。 (二)偏重惩罚犯罪的刑事诉讼目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条规定: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是不可分割的两方面,具有统一性,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惩罚犯罪,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仍是刑事诉讼法的最基本价值目标,大多数的诉讼规则都主要考虑了追究犯罪的需

工序质量的分析和控制

工序质量的分析和控制 工序质量的分析和控制是生产质量职能的基本内容,它包括影响质量制造的6个因素(5m1e),即人、机、料、法、环、测,使工序质量的波动处于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各种恰当的方式(如工序检验)准确判断加工工序质量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以及是否处于稳定状态;在出现偏离标准的情况下,分析产生的原因,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工序控制的最终目的是要保证稳定生产合格的产品。 一、工序质量控制的准备 1、零件功能分类在产品制造过程中,为了更好地控制质量,必须有重点地抓住产品或系统中的关键零部件如出口件等,以及零部件的关键工序。这种分清主次,抓住重点的方法,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具体做法是通过单个产品的特性分类,加强设计分析,在分清主次的基础上,明确质量控制重点,保证产品或零部件达到规定的质量水平。同时可以对人员进行计划、工艺、质量等的了解和让他们掌握设计意图,从各项工作上保证各个生产环节的质量。 2、关键工序的确定凡属符合以下1条者应定为关键工序,进行重点控制: (1)、关键、重要零件的关键尺寸、技术要求所形成的工序; (2)、质量不稳定,重复故障多,合格品率低的工序; (3)、对下道工序的质量有重大影响的工序; (4)用户反映意见较多的工序; (5)加工周期长原材料贵重,一旦出现问题损失价值高的工序。 (6)新上岗素质较低的员工所承担的工序; 凡属关键工序,选定后应建立控制点。 二、工序控制的方法 如前所述,影响工序过程质量的因素有人、机、料、法、环、测,即通常所说的5m1e。经验与理论表明,这六个因素对不同的工序及其质量的影响程度有着显著的差别。这里有必要引进有关工序“主导因素”的概念。 “主导因素”是指在众多影响最终质量的因素中,起决定全局或占支配地位的因素。任何加工制造过程都存在这样的因素,而且一种或几种占支配地位的情况到处可见。根据专业技术知识和经验,人们一般可以从各种影响因素中识别出主导因素来。例如铸造上模具、熔炼、型砂起主导作用,加工上除了模具因素外,还有工装、工艺参数(刀具、切削速度等)、员工的操作规范等也起主导作用。我们可以根据实际分析结果建立控制系统。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 2016年02月02日 09:19:45 来源:检察日报 (2016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维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 第四条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受理、立案、结案、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等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登记、流转和办理,案件管理部门在案件立案后对办案期限、办案程序、办案质量等进行管理、监督、预警。 第五条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不得滥用建议权影响刑事诉讼依法进行。 第二章立案 第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一并提供。

第八条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受理。 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案件管理等部门收到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后,应当在一个工作日以内移送本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 其他人民检察院收到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或者在两个工作日以内将申请材料移送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初审,并在三个工作日以内提出是否立案审查的意见。 第十条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当通过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等途径及时查询本院批准或者决定、变更、撤销逮捕措施的情况。 第十一条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本院批准逮捕和同级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职权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初审。 第十二条经初审,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情形之一的,检察官应当制作立案报告书,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后予以立案。 对于无理由或者理由明显不成立的申请,或者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未提供新的证明材料或者没有新的理由而再次申请的,由检察官决定不予立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审查 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 (二)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 (三)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 (四)听取现阶段办案机关的意见;

优秀逮捕意见书

优秀逮捕意见书 逮捕,名词,有捕捉、捉拿之意。另作为法学名词,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优秀逮捕意见书XXX人民检察院: 本律师接受涉嫌聚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罪的犯罪嫌疑人xxx的委托,作为他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得知xxx的案件已经移交贵院审查逮捕,依据刑诉法的规定,本律师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本律师认为,xxx不符合必须被逮捕的法定条件。 首先,对于涉嫌犯罪事实部分,由于侦查阶段无法看到案卷材料,辩护律师不可能了解到全案的详细内容,但仅从xxx对我们说明的情况和其它一些相关事实,我们认为,是不能证明xxx的犯罪事实基本清楚,尤其是“扰乱”的具体行为缺乏证据,xxx的车辆并没有对企业的生产秩序、公共交通造成实质的危害,另外,对于其行为的引发的后果并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的程度。 其次,xxx涉嫌的罪名和涉嫌犯罪事实并没有达到必须要予以逮捕关押的程度。 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

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另外还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根据上述规定,xxx的情况不属于上述规定应当予以逮捕的任何一种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根据上述规定,xxx完全应当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第一、xxx的涉嫌犯罪行为属于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

质量管控工作总结

质量管控工作总结 质量部门是服务部门,是负增值部门,也是在公司里处于相对比较尴尬的部门。当产品质量不理想时,质量部的责任首当其冲;当产品质量相对稳定时,它又像是可有可无的花瓶,所以现在的有些企业的质量部门仍旧是可有可无的部门。 有些企业的质量部门是其它部门兼管,有些是某一个领导兼管,发与不发货、原材料接收与否、制程中出现不良时是否停线等等质量事件,也就由某领导手一挥,桌一拍,做下了决定,这样的质量管控基本上是没管控。 在下拙见,只有所有管理者足够重视质量,全员参与管控质量,才能做出让顾客满意的产品。 以下是我在公司做品质经理的主要质量管控 一、最基础的质量检验 1、上任后,制定行业认可且正确的产品规范、制定有各测量、试验设备操作规程、普通产品来料、制程、半成品、成品、出货检验规程;特殊产品的各项检验规程若干。 2、设立品质部,确认QC、QA人员,通过在岗在职培训考核、早会宣导等

方法,要求质量人员对检验规范和标准的理解,能准确无误的判断,现实行每半年一次培训并考试,合格方可继续胜任原工作岗位,每一季度一次现场考核,通过QC验证后的产品进行再确认,确认误检、误判、漏检机率,并将此结果纳入检验员的绩效考核; 3、要求QC人员能够对质量结果进行简单的分析和解释,当有QC向我汇报不良现象时,我都会问对方你认为是何种原因导致这种不良现象产生,并与对方进行必要的讨论和分析。 二、加强公司各部门对在制品、研发产品质量、生产过程质量的认识 1、每天两次不定时走访车间各工序,观察现有正在生产产品的工作流程,以减少工作失误,提高工作效率为准,不合理的流程容易造成质量不稳定,部门间相互扯皮影响团体合作,若发现不合理流程,及时与管理层协商沟通,纠正其工作流程; 2、观察全员质量意识,是否承担应有的质量责任,是否按流程工作,工作质量如何。发现问题,及时与管理层及部门负责人沟通、改善。主导并协助各部门建立有一套有效的绩效考核,从而增加全员质量意识。 三、将人、机、料、法、环、测六个方面管控用于实际工作

论逮捕后羁押的必要性审查制度

论逮捕后羁押的必要性审查制度 论逮捕后羁押的必要性审查制度 摘要:面对司法实践中羁押率高、超期羁押的问题。新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奖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这一法条规定审查部门在审查时既要敢于监督,又要做到依法办事,切不可滥用司法权力,确保法律切实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关键词:逮捕羁押必要性审查 逮捕羁押是刑事审判程序启动前对犯罪嫌疑人做出的强制手段和措施。逮捕羁押可以避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脱法律的制裁,是在刑事诉讼中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最为严厉的手段。新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奖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这一规定是在以往的有关逮捕后羁押的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基础上构建的,体现了新刑事诉讼法的立法追求。目的在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羁押执行的法律监督,从而可以有效预防超期羁押和不适当关押,并且可以降低羁押率。 一、构建逮捕后羁押的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保障人权并体现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 “在今天,无论哪一个国家都无法堂而皇之地否认人权,人权已经成为神圣的观念,全世界都在提倡对人权的保障和尊重”[1]。现在是人权社会,在刑事诉讼案件中我们既要保障被害人的权利也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羁押逮捕要在正确而严格的程序之下进行。再者逮捕羁押犯罪嫌疑人后进行审查还体现着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例如在轻微刑事案件中,对于积极认罪悔过,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积极履行赔偿义务,不具有无羁押必要的犯罪嫌疑人,并且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可以起到更好的教育警示作用,同时也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申请人:江西仰景律师事务所阎庆律师。 通讯地址:* 申请事项: 对犯罪嫌疑人程*的逮捕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 事实与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江西省仰景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犯罪嫌疑人近亲属程秀英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辩护人。犯罪嫌疑人程*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九江市浔阳区公安局羁押于看守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嫌疑人程*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嫌疑人程*在2016年12月29日出具保证书一份,并且其家属在公安机关处理过程中,积极与被害人的协商处理,给与一定的经济补偿,已经得到被害人谅解。检察机关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对该逮捕措施进行必要性审查。辩护人认为,继续对程*采取逮捕措施是非常不必要的,应当予以纠正。 理由如下: 首先,嫌疑人程*系自首,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本案有其特殊性,案发当事人程*与被害人属于情人关系,长期同居达3年之久,在同居期间的所有开支都有程*支付。程*在接到通知后,连夜从外地赶回九江投案自首,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受害人在明知程*有家室的情况下,仍与其长期同居,在案件发生起因上具有一定过错。程*虽然有为了要求受害人还钱,将受害人的裸照发给受害人的行为,但其主观动机为“受害人要分手,就应将同居期间的财物归还给我”,并且还说明,如果受害人暂时没有钱,可以先还一部分,可见程*主观上没有非法取财的目的。客观上发裸照的行为,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影响范围也很小,并且没有实际取得财物。因此该案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其次,对于刑事案件的羁押必要性,主要目的在防止犯罪嫌疑人“实施新的犯罪”,防止“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发生;避免出现“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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