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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国际航运业税收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中外国际航运业税收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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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国际航运业税收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转贴 2010-02-13 14:5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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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与世界发达国家的航运业税制相比,我国航运业税制内外失衡,船舶折旧年限长,企业税负较重,从而影响了我国航运业的国际竞争力。因此,应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我国航运业税制,保证国家对海运船队的控制能力,给海洋运输业的发展提供较好的环境。

【关键词】国际航运企业;税收制度;比较与借鉴

1.美国

美国政府对航运业税制的优惠,除对进口船舶从事国际航运者不需缴纳关税及设立专项基本建设基金(CCF),使船东通过将多种收益和折旧提成等存入基金可免纳或缓纳税金而受益外,还通过采取加速船舶折旧的方式给

当今国际经济、贸易不断发展,跨国公司大量涌现,要求航运企业拓展跨国经营并提供全球承运服务,航运业在经历了散货船大型专业化和集装箱革命后,正进入现代物流时代。随着国际航运市场竞争的加剧,具有现代物流服务优势的航运企业,正将其竞争平台从简单的航运价格竞争提升到完整价值链意义上的整体物流服务价值竞争,航运企业面临越来越大的降低成本和提高服务水平的压力。因此,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经常利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来间接补贴本国的航运业,从而增强本国船队在国际航运市场的竞争力和本国航运业对潜在投资者的吸引力。

世界主要航运国家的税制概况

对航运企业来说,国家对航运业的税制确定及税率高低的规定,均关系到航运企业的成本与利润,直接影响其经营与发展。因此,许多航运发达国家均对本国航运业采取各项税收优惠,以提高本国航运业的国际竞争力,现概述如下:

船东以税收优惠。美国一般采取余额递减法使船舶快速折旧。船舶折旧年限仅为5年,时间之短远远低于船舶正常的使用寿命;另外,美国还采取年限总和法及双倍余额递减法折旧。这些快速折旧法,使美国船东得以将每年提取的折旧作为免税资金尽快地继续投入经营,并可将这些资金当年取得的税后利润也作为资金转入第二年度的经营活动。由于美国船舶折旧年限短,折旧速度快,折旧资金大,故使船东在整个折旧经营中获利相当丰厚。这种折旧的实质就是政府通过对航运企业余额递减折旧所获利润缓征课税,以及对该部分资金经营而产生的企业税后利润延迟征税,将国家原来应得的部分税收利益让渡给企业,从而起到扶植企业发展的作用。另外,美国的航运津贴制度虽已在二十年前取消,但实际上,依照《1996 年海运保安法》而启动的“海运安全计划”仍然带有明显的航运津贴性质。该计划将为47 艘干散货船舶每年提供大约 1 亿美元的政府财政资助(到 2005 年船舶数量将增至60艘),以平衡其雇佣美国船员的劳动力成本以及因其为美国船籍而产生的较高的营运成本,而这些船舶则保证在战时及国家紧急状态时将其全部运力交国防部支配。2.英国一直以来,英国政府均以低息贷款的方式对船舶投资进行支持,贷款比例可达船舶价款的80%。与此同时,英国政府还以船舶建造调整基金对造船合同进行补贴,对新船补贴的最高限额1991 年为船价的 13%,1992 年和1993 年为 9%。其他的税收优惠还有:内部留利:包括船舶折旧、减值入账。①船舶折旧:英国允许船东采取余额递减法对船舶固定资本进行折旧,以降低应税利润的比例。英国籍船舶的最大折旧率为每年25%,折旧年限一般为8 年;②减值入账:适用于处理资产(含船舶)在前1 年及后3年内取得的资产。在对后3年内取得的资产进行征税时,可减去资产当年度的收入。

削减税收:免征船舶固定资产税;减免船员有关的所得税(含地方税)、社会保险费,并增加其回国费用补助和教育费用补助。此外,英国对商船进口和造船材料及

设备进口均免征关税。另外,英国政府还用吨税制吸引外国船东,用每艘船每年登记费仅 300 英镑的地吨税吸引他们加入英国籍。

3.德国德国法律规定的船舶折旧年限一般为 12 年,在前 5 年之内可在总折旧率 40% 的范围内进行任何比例折旧,因此在7年内的实际折旧可达 98%(除去残值)。进口船舶从事国际航线运输,可免交任何税项。

凡在国外已交纳课税的德国船舶,其在国外的已纳税额可从国内应纳税中全额扣除。同时,航运公司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 80% 或全部,可按应征税率的50%缴基本税和产业税。德国还规定,航运公司当年的亏损可在以后5年的利润中延迟冲销,亦可在此前1年的净利润中抵除。即国家从企业应税利润中予以补偿企业的某些亏损。

德国政府于 1999 年 1 月开始采用吨税制,来作为防止本国籍船外移的对策。德国的吨税制如表 1 所示,算出每日 /100 净吨的

表 1:德国的吨税制

船型(每日 /100 净吨)税额

不足 1000 净吨的船舶 1.8 马克

1000—不足 10000 净吨的船舶 1.35 马克

10000—不足 25000净吨的船舶0.90 马克

25000净吨以上的船舶0.45 马克

欧洲共同体船主协会收益,并据船型设定收益率的差别。船主可在吨税和通常的法人税中任意选择一种,但选择后 10 年内不能改变。如采用吨税,就必须作为德国籍船营运。采用吨税制后,德国预计每年对海运业减收1.6亿马克的税。而德国船

主在2001-2006 年因营运德国籍船而得到的与工资以外的劳动有关的补贴将达

1.28 亿美元。2003 年 5 月,德国总理施罗德宣布将船主从船员支付的个人所得税中扣除的比例从原来的40% 提高到80%。据欧洲委员会对海上运输进行国家援助的导则,船主从船员个人所得税中扣除的比例可达到 100%。据 2003 年 7 月2 日通过的预算表明,2004 年和2005年德国政府对其船舶公司的财政援助每年达 4500万欧元(约5170 万美元)。

4.日本日本对航运业实行税收保护47政策,设置免税储蓄基金。凡船东将其各项收益存入这项基金,可延缓纳税,如果从基金中提款用于在本国造船、船舶改建和更新等,则给予免税。同时,日本通过提存加速折旧(或自有折旧、特别折旧、预提折旧、早列折旧)降低应税利润而间接减税。船公司可以按最大比例为 20% 的固定比例法,或按最多15 年的单船固定数额法进行折旧,并允许在这两种方法之间转换。其中远洋现代化船舶的折旧率为购置价格的18%。300 总吨以上船舶折旧率为 12%。在使用年限上,油船为11-13年,其他船舶为 15 年。船用设备及船用材料进口,均免征关税。

我国国际航运企业税收制度与世界其他国家的税制相比,我国对国际航运企业的税收规定还存在较大差距,尤其是我国航运企业的税负较重。我国对航运业的税收规定如下:

1.船舶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按照国家规定,在国外购置船舶、建造船舶回国内登记注册,需缴纳税率为9%的进口关税和17%的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 号)。如我国某航运公司进口一艘4万载重吨的巴拿马籍船舶,该船舶进口价

格 2450万美元,按照规定,需缴纳9% 的进口关税和17%的增值税,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为 1:8.11,则:

该船舶需缴纳的进口关税为:2450 × 8.11 × 9% ≈1788.26(万元)

需缴纳的增值税为:2450 ×8.11 ×(1+9%)×17%≈3681.82(万元)

缴纳的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合计:1788.26+3681.82=5470.08(万元)

该船舶税负的综合税率高达5470.08÷8.11÷2450≈27.53% 高额的税负大大增加

船舶经营成本,在竞争激烈的国际航运市场中,严重影响我国航运企业的国际市场竞争能力。

2.营业税根据我国税法规定,目前国际航运企业按营运收入缴纳的营业税税率为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 136 号),加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综合税率为3.33%;对于国际航运企业船舶光租租金收入缴纳的营业税率为5%,加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综合税率为5.55%。同时,按照合同(营业)收入金额还需缴纳千分之一或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3.车船使用税航运企业的船舶须按照净吨缴纳车船使用税,税率为定额税率,分为:1万吨以下的每吨 4.2 元;1 万吨以上的每吨 5 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6]第 90 号)。每年交纳一次。

4.船舶吨税这是国际航运船舶进入港口时,由主权国家海关征收的一种关税。通常按船舶净吨位分为若干级别来制定税率,以 1 个月、3个月或1年为计征期。在一个计征期内,统一船舶不论进港几次,只收一次吨税。凡与港口所在国家签订的贸易、通航协定中,有“优惠国条款”规定者,可享受最惠国待遇,按优惠税率计征。

5.企业所得税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3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 137号)。我国国际航运企业实行集团统一汇总缴纳的税收政策。而在我国注册的外资航运企业,其所得税税率为15%,远远低于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此外还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6.船舶折旧

我国税法允许的船舶折旧年限为10年,一般采用直线折旧法,现经税务部门批准也可采用加速折旧法。按国际海运惯例,从事国际远洋运输的船舶船龄要求在20 年,超过20 年则不允许从事国际远洋航线的运输。因此,我国大多数的航运企业船舶折旧年限大都在 20 年。对于有些从事我国沿海运输企业的船舶,国家强制报废年限为 33 年,因此,从事沿海运输企业的船舶折旧年限一般在25 年至 30 年左右。

各国航运业税制的比较与借鉴从上述中外航运税收制度和世界各国税收优惠的比较可以看出:

1.各国都对船舶实行加速折旧制度,但各国的折旧年限各不相同。美国对船舶的折旧年限为5 年,英国为8年,德国实际为7年,我国为10年。船舶的折旧年限越短,计入企业成本的每年折旧额越大,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对就越小,企业所缴纳的所得税也就越少,企业的税负就会降低,从而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就会得到提升。2.世界主要航运国家对进口船舶及物料、备件,均免征进口关税;而我国对进口船舶征收综合税率高达27.53%的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大大增加了船舶营运成本,在竞争激烈的国际航运市场中,严重影响了我国航运企业的国际市场竞争能力,使企业不得不在开放登记的国家注册船舶,以降低企业税负。但是,中资船舶悬挂外国旗(即方便旗),不仅对我航运大国的国际地位造成影响,而且对我国国内航运业的影响也很大。由于我国沿海运输权保留给中国籍船舶,中资船舶若悬挂方便旗,在

法律上则不属于中国籍船舶,无法从事我国国内沿海运输,这样就加重了沿海运输的紧张局面,也对我国造船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3.在政策取向上,鉴于国际航运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各国政府在税收上几乎都给予其优惠;而我国在1994年税制改革后,在对国际航运政策取向上,并未对其给予优惠,使我国航运业负担较重,在国际航运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局面。

4.国外的航运税收优惠,在机制制定上较为健全,处理手段也多种多样,可以说从船东准备造船开始,一直到船舶投入运营及最后拆解,政府都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措施,而我国缺乏这样的税收优惠,使得外国船东的税赋环境和市场活力明显优于我国船东。

5.外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是内外均衡,并对本国船东有所倾斜,以鼓励其为本国的国际运输服务。而我国在税收政策上内外失衡,一方面给外商以“超国民待遇”,使之得以在我国大力拓展业务,占领中国市场;另一方面对我国航运企业课以重税,使之加大成本,经营困难。

通过以上比较分析可见,我国航运业税制的科学性较世界其他航运国家还有一段差距。为了提高我国航运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建立一支适应我国对外贸易的海运船队,保证国家对海运船队的控制能力,给海洋运输业的发展提供较好的发展环境,我国应借鉴国际经验,完善航运业的税收制度。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统一内外资航运企业的税制,取消对外资航运企业的税收优惠,创造公平税负的竞争环境。

2 .设立“第二船籍登记制度”。目前,在我国4000多万载重吨远洋船队中,有56%的船舶在境外登记注册,悬挂方便旗经营,而悬挂五星红旗经营的船舶仅有44%。建立“第二船籍登记制度”,对我国航运企业在境外建造或购买的国际航线船舶,或已在境外登记的方便旗船,可免交船舶进口关税和增值税,促使其回国登记,悬

挂五星红旗。同时,引进德国的吨位税,促进方便旗船舶回归本国国籍,以此增强我国的国际航运能力。

3.对于国际航运企业拥有的船舶,若其在境外营运超过 183 天,免交其运营的营业税和所得税,以提高其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

4.在我国开征燃油税后,应对国际航运企业从事运营的船舶予以一定的财政税收返还。

5.在会计制度中单独为船舶、飞机设立折旧条款,在中国进行第二船籍登记并按照中国会计制度规则折旧一定时期后可以免税进口。

国际税收-国际运输和离岸船运公司

国际运输是指跨国专业运输公司所经营的业务。目前,国际税收协定条款所涉及的三种国际运输业务是海运、空运和汽车运输,而纳入国际税收筹划的也正是这三项运输业务。然而,国际法条款有关交通工具管辖权的归属问题,只涉及到海运和空运两项运输业务,这说明船舶和飞机是国际运输的特殊类型。

国际运输涉及的税收既有直接税,也有间接税。直接税的课税对象是运费收入、客运收入、船舶和飞机所有者的财产所得、陆地业务所得(涉及的税种包括所得税、财产税、资本利得税),以及运输公司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间接税包括消费税、增值税、关税及其他附加税。间接税的课税对象是公司的运输服务价格(如增值税),以及进口的设备、运输工具、燃油等的关税价格(如增值税、消费税、关税)。有些定额或从价税也可以运输公司的码头和机场服务费为课税对象(如各种码头费、机场服务费、空中通道费等)。

在上述情况下,课税主体通常是以船舶或飞机来从事国际运输的海运公司或航空公司。尽管船舶和飞机悬挂注册地国家的国旗、但按大部分国家的法律,它不构成独立的法律主体以及相应的纳税人地位。

国际运输的税收大部分类似于各种国际商业活动的税收——由船舶或飞机所有者的居住国征税(公司全球利润的公司所得税),也可按地域原则由所得来源国征税。例如,外国(地区)的海运企业和航空企业以船舶或飞机从事国际运输,从中国港口或机场起运旅客和货物到达目的地所取得的运输收入,应按照中国的营业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中国对外国海运、航空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采取按应纳税额占运输收入总额的比例为综合税率计算征收,其综合税率为4.65%。具体包括营业税税率3%;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按运输收入总额的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占客货运输收入的1.5%;税法规定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应纳地方所得税额占运输收入总额的0.15%。以上合计为运输收入额的4.65%,即为综合税率,按每次起运客货的运输收入额计算纳税。对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外国企业,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外国运输企业的征税,并不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为条件。这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运输收入总额以后还要归入企业的全球运输所得中,在海运、航空企业的居住国第二次纳税,这样,就出现了法律性的双重征税。可以通过签订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来解决这个问题,即采用税收抵免和免税机制。凡与中国有税收协定,海运、空运协定以及互免海运、空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协定的,都互免对方国家海运、空运企业的所得税。

除了避免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外,有关国家之间也可签订专门的有关交通运输的税收协定。国际上基本倾向于由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国家独占国际运输所得的征税权,认为这样做比较适宜。但发展中国家坚持收入来源地有权对国际运输收入征税,因此,不少国家的税收协定规定,国际运输收入的来源国可行使部分的地域管辖权征税。

运输公司在低税管辖区或在对离岸运输公司规定有专门税收优惠的国家登记注册,可以降低公司的有效税率,减轻全球税收负担。那些允许离岸海运公司登记注册的避税地,除了低所得税外,财产税也很低,且船舶登记手续十分简便。由于现代船舶非常昂贵,所以上述状况可能有较大意义。

按海洋法领域的国际协定,在避税港注册的船舶,在世界各主要海港可享受优惠的法律制度(国民待遇或更为优惠的待遇),这将大大减少服务费用(其中包括停泊费、灯塔费、领航费等),并将促使船主为自己的船寻找更为方便的国籍旗,同时将增加海船注册国的财政收入。例如,世界上影响最大的轻型船(主要是游艇)注册国凯曼群岛,1993年的财政收入中,28%来自船主的税收。

全球35个主要海运国家和海运地区的船队货运船舶拥有量统计

国家和地区

船舶拥有

总量(艘)总载重吨

方便旗船

占该船队比率(%)

分别在世界船队

中所占的比率(%)

希腊3103149,860,803 70.7019.52日本2910104,396,439 87.1013.60挪威169158,097,607 53.297.57中国232144,303,603 48.81 5.77美国145342,538,451 74.14 5.54德国230240,749,471 82.25 5.31中国香港特区56937,733,808 65.00 4.92韩国85525,769,617 64.55 3.36

中国台湾省52822,328,531 71.72 2.91新加坡71419,391,910 34.88 2.53英国77918,093,756 56.52 2.36丹麦68216,512,087 48.28 2.15俄罗斯255616,246,007 48.11 2.12意大利63812,202,186 31.85 1.59沙特阿拉伯12111,010,614 91.61 1.43印度38510,510,327 10.78 1.37土耳其5738,937,167 18.85 1.16荷兰7847,201,900 43.830.94伊朗1537,094,090 3.240.92瑞士2377,000,968 90.120.91瑞典3246,897,390 79.280.90马来西亚3066,589,074 12.120.86巴西1646,492,835 31.400.85比利时1536,176,836 97.270.80法国2696,002,655 50.620.78加拿大3275,987,135 56.030.78菲律宾3364,846,573 15.500.63

印度尼西亚6104,314,756 25.230.56

西班牙3304,293,004 96.600.56科威特323,341,564 0.00 1.44摩洛哥1033,133,767 100.000.41澳大利亚872,838,644 49.660.37塞浦路斯682,793,309 70.520.36克罗地亚1032,246,547 54.160.29智利902,227,253 61.290.29

35国和地区总

26656728,160,684 63.9794.90计

30228767,592,380 63.36100《中国航务周刊》网络编辑部提供

国际税收最终版

国际税收:各国征收税收的国际影响和各国间的税收协调。 跨国所得和跨国财产,由某一国人所担所有但来源于或存在于另一国的所得或财产。 广义的国际税收: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与从事跨国经济的纳税人之间形成征纳关系,以及由此引发的国家间关于税收利益分配关系。 广义的国际税收概念:1、不能离开国家而独立存在;2、关系的发生不能离开跨国纳税人;3、课税对象具有跨国性;4、国家间税收利益分配关系 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的联系:1、物质产品在不同主体间分割和转移2、不能脱离国家而独立存在涉外税收属于国家税收。 国际税收和涉外税收: 联系:1、课税对象相同,国际性收入和交易额2、本国政府与国外纳税人或具有国际性收入的本国纳税人间税收分配关系3、各国税收制度理论与实务是形成国际税收的基础 区别:1、立足点不同2、分配关系不同 国际税收征税对象:1、跨国一般经常性所得,①经营所得②劳务③投资④租赁;2、跨国超额所得3、跨国资本利得4、跨国其他所得 国际税收问题及影响:1、税收管制权2、国际重复征税及其影响3、国际避税和影响4、国际反避税5、国际税负转嫁及影响6、国际税收的发展趋势 税收管辖权:一国政府在税收方面的主权,它是国家的管辖权在税收上的具体体现。(基本内容:1、征税主体和那谁主体2、纳税客体3、纳税数量) 税收管辖权确立原则:1、属地原则2属人原则 所得的来源地确定:1、经营所得来源地确定①常设机构标准(企业在一国境内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经营场所,三特征:营业场所,固定,盈利为目的;确定常设机构营业利润范围的原则:归属原则;引力)2、劳务所得①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来源地确定(衡量出场标准:固定基地;停留时间;所得支付)②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所得支付;停留时间)③跨国其他个人活动所得来源地确定(跨国政府服务;董事费;演出或表演;退休金) 投资所得:投资者并不直接从事经营和营业活动,而是将资金财产和权力供他人使用所取得的所得。 财产所得来源地的确定:1、不动产2、财产收益 跨国自热人居民身份的确定:1、住所标准2、居所3、居住时间4意愿 跨国法人居民身份的确定:1、登记注册地2、管理机构所在地3、总机构所在地4、资本控制5、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 判定跨国自然人居民身份顺序:1、永久性住所2、重要利益中心3、习惯性居所4、国籍5、协商解决 双重居民身份的跨国法人的居民身份判定:1实际管理机构2、双方当局确定 各国对税收管辖权的选择:大多数国家选择双重管辖权,原因:关系到税收收入,还关系到一国主权,维护本国权益。(发达国家倾向居民税收管辖权,发展中倾向地域税收管辖权) 地域税收管辖权优先征税原则:来源国先行征税,居住国行驶税收管辖。 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两个或多个拥有税收主权的国际或地区由于实行不同税收管辖权,或行驶相同的税收管辖权但因法人居民身份或收入来源地的界定不同,造成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收入被不同的征税主体征税。(概念); 经济性重复征税:对纳税人的同一经济渊源征税引起。 两者区别:纳税人是否具有同一性 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1、各国行驶不同的税收管辖权相互交叉重叠2、同种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和重叠3、同种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交叉和重叠 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1、税制2、经济方面 国际重复征税的影响:1、违背税收公平原则2、妨碍资源自由配置3、影响国家间税收权益4、不利于国际交往

国际税收资料协定重点知识

第十四章国际税收协定 ■考情预测 ■本章重点与难点 重点内容: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和类型;消除和减轻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国际避税的主要方法;国际税收协定的内容和两个范本特点。 难点内容:抵免法的计算;国际反避税的措施。 ■本章内容精讲 一、三种税收管辖权: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公民管辖权 属于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体现,是一个国家在征税方面的主权范围。 三、国际重复征税消除的主要方法

主要有免税法和抵免法两种。其中抵免法是普遍采用的。 (二)抵免法 含义:是指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对其国内、外的全部所得征税时,允许纳税人将其在国外已缴纳的所得税额从应向本国缴纳的税额中抵扣。 四、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一)国际避税地 1.国际避税地的类型 (1)没有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的国家和地区(“纯粹的”、“标准的”避税地)。 (2)虽开征某些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但税负远低于国际一般负担水平的国家和地区。 (3)实行正常税制的同时,提供某些特殊税收优惠待遇的国家或地区。 2.国际避税地形成的条件 (1)能具有特色的避税条件。 (2)有与自己避税地特色相符合的地理位置。 (3)社会基础设施完善。 (4)政局稳定。 (二)国际反避税的措施

五、国际税收协定

■考题与典型例题 一、单项选择题 1.(2009年)甲国某公司2008年度国内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来自乙国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甲国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年所得60万元以下的部分,税率为25%;超过60万元至120万元的部分,税率为35%;超过120万元的部分,税率为45%;乙国所得税实行30%的比例税率。假定甲国采用累进免税法,则该公司国内所得在甲国应缴纳的所得税为()。 A.29万元 B.33万元 C.34.5万元 D.49.5万元 [答疑编号347140101]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60×25%+60×35%+30×45%)×100/150=33(万元) 2.国际重复征税的根本原因是()。 A.纳税人所得的国际化 B.各国所得税制的普遍化 C.跨国纳税人的存在 D.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的重叠 [答疑编号347140102]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纳税人所得的国际化、跨国纳税人的存在以及各国所得税制的普遍化,是产生国际重复征税的前提条件,而不是根本原因。 3.《联合国范本》较为注重(),主要目的在于既促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也促进发展中国家相互间双边税收协定的签订。 A.扩大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 B.维护居民税收管辖权原则 C.兼顾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 D.国际组织在签订税收协定中的作用 [答疑编号347140103]

美国税收政策

美国税收制度 美国是我国“走出去”企业主要投资目的地国家之一,因其优越的经济环境、领先的技术水平及包括税收优惠政策在内的政府优惠政策而受到我国投资者的青睐。为帮助“走出去”企业了解美国税制、做好投资前后的税收因素分析和税收风险控制,掌握税收争议解决的有效途径,深圳地税局“走出去”税收沙龙以“投资美国税务风险控制”为主题进行了专题讨论。 一、美国税制简况 美国实行由联邦、州和地方分别立法及征管,联邦以所得税、州和地方以销售税和财产税为主体的税收制度。联邦税包括所得税、预提所得税、雇佣税、贸易及海关税收;州和地方税包括所得税、特许(权)税、销售和使用税、财产税。 美国的所得税分为公司收入所得税及个人收入所得税。 公司联邦收入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制,实行15%至38%的累进税率,在计算公司联邦收入所得税时,净营业损失与资本利得损失分别计算,净营业损失可向前追溯2个纳税年

度向后结转20个纳税年度、净资本利得损失可向前追溯3个纳税年度向后结转5个纳税年度。 个人收入所得税是联邦政府税收主要来源,个人收入所得税的缴付方式包括夫妻联合报税、夫妻分别报税、以家庭户主形式报税和单身个人保税四种,采取累进税率制。雇佣税主要包括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及联邦失业保险税和州政府失业税。 当美国公司或自然人向非美国人(包括非美国公司、非美国合伙企业和非美国自然人)支付来源于美国的服务费、利息、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养老金及其他与业务无关的报酬时要代扣代缴美国联邦税负,即缴纳报酬总额30%的预提所得税,在符合中美税收协定的条件下可享受协定议定的实际税率。 美国各州有权自行制定税收制度,可根据所在州立法机构制定的有关法律和经济发展水平等设立不同的税种和相关税率,因此美国各州的税收制度比联邦税收制度更加多样化。在计算联邦所得税时,州和地方的所得税可以进行扣除,有些州如内华达州、南达科他州、怀俄明州等免征州公司收入所得税,各州为扩大就业水平、引导投资方向均推出针对公司实体的投资鼓励政策,鼓励和欢迎无污染或较少污染、投资金额大、科技含量高、能提供就业带动经济发展的公司投资,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

美国税收制度简介(重点)

美国税收制度简介 2010年04月01日 税收是美国支撑提供财政经费来源,维持经济正常运转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在美国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率因美国经济兴衰、战争的爆发、政府的更迭以及立法的修改而波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联邦税收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率平均为18.2%,其中,2000财政年度全部税收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例为20.8%,是二战以来所占比例最高的年份。而由于受经济衰退和政策影响(如减税),2004财年,该比例降至16.5%的历史低点。 经过上百年的不断修改和更新,美国的税收制度可谓是非常完善。总体而言,美国的税可分为以下几类,联邦税、州税和地方税;从税种看,有个人收入所得税、公司收入所得税、社会安全福利保障税和健康医疗税、销售税、财产税、地产税、遗产税、礼品税、消费税等;从税率看又分为单一税率、累进税率和递减率税;在税收的计量上有可分为从量税和从价税。以下简要介绍美国有关的税。 联邦税(Federal Tax) 联邦税顾名思义就是由联邦政府征收的税负。联邦收入所得税主要用于支付国防开支项目、外交事务开支、执法费用,以及支付国债利息等。在各种联邦税中,收入所得税占主要地位。主要是个人收入所得税和社会安全福利保障税,其次是公司收入所得税。联邦遗产税、

礼品税和货物消费税在联邦财政总收入中所占比例则很小。以2004年为例,在联邦总税收中,个人收入所得税所占比例为43%,社会安全福利保障税为39%,公司收入所得税为10%,货物消费税为4%,其余的4%为遗产税、礼品税和其他税收(见表一)。 个人收入所得税(Individual Income Tax) 个人收入所得税又称个税,是联邦政府税收的主要来源。个税的征收原则是“挣钱就需缴税”(pay-as-you-earn)。个人收入所得税的缴付方式主要有四种:夫妻联合报税、夫妻分别报税、以家庭户主形式报税和单身个人报税。个人收入主要包括工资、年薪、小费、利息和股息收入、租金、特许使用费、信托、博采、赌博、遗产、年金、赡养费收入、投资收入和商业经营收入等。个人收入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制,税率按收入的不同分为10%、15%、25%、28%、33%和35%多个税级档次(见表三)。 公司收入所得税(Corporate Income Taxes) 公司收入所得税又称公司税,是联邦政府继个税和社会安全福利保障税之后的第三大联邦税进项。该税采用累进税率制,税率分别为15%、25%、34%和35%。 各州为扩大就业水平,增加财政收入,均推出针对公司实体的投资鼓励政策,具体体现在税收的优惠措施上。一般而言,各州的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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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法律制度(二) 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逃税与避税 第一节国际重复征税 一、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1、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2、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3、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二、国际重复征税概述 (一)法律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的或类似的税收。 构成要件: (1)、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征税主体 (2)、存在同一纳税主体 (3)、课税对象的同一性 (4)、同一征税期间 (5)、课税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 (二)、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重叠征税或国际双层征税) 完整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不同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或同一税源,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的或类似的税收。 案例:M国R公司,某一纳税年度末,其设在甲国的分公司获利10万美元,设在乙国的子公司获利50万美元从税后利润中向R公司支付利息20万美元。 提问: (1)在该纳税年度中,R公司及其分公司和子公司,应缴纳哪些税收? (2)在上述纳税中,哪些属国际重复征税?哪些属国际重叠征税? 案例:某甲在A国有自己的居所。1999年甲离开A国去B国从事经营活动,在B国居住了150天并取得一笔收入。甲国回到A国,先后收到A国和B国要求其交纳个人收入所得税的纳税通知。根据A国税法规定,A国居民离开A国满180天的为A国非居民;根据B 国税法规定,凡在B国居住满90天的个人为B国居民。 问题: 此例是否为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案例:甲国A公司拥有在乙国成立的B公司50%的股权,在某纳税年度,A公司在甲国所得为100万美元,B公司在乙国的国内所得也为100万美元。甲国、乙国企业所得税率分别为50%、30%。B公司在该年度向乙国缴纳30万美元企业所得税后,将税后利润70万美元中的35万美元以股息的方式支付给A公司。之后就A公司该年度的所得135万美元(即A公司国内所得100万美元加上B公司支付的35万美元股息所得)适用50%的税率,征收

202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国际税收

202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国际税收 202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国际税收 考点1】国际税收协定范本及我国现状 1.两个范本:《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差异 2.我国:截止2015-12,对外正式签署101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2个《安排》 【考点2】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一)常驻代表机构:税务登记管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利息、股息、租金、特许权、财产转让 (三)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港通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所得 (四)中国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付汇的税收管理 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需税务备案、无需备案的情形。 【考点3】境外所得已纳税额抵免范围及抵免方法 (一)直接抵免:第9章“企业所得税法” (二)间接抵免——难点在于股息还原 1.符合“持股条件”的判定: 单一居民企业、 单一第一层外国企业、 单一第二层外国企业 2.公式:

本层企业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 3.应用:教材例题 (三)简易办法计算抵免: 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2.5%作为抵免限额(所得来源国的实际有效税率低于我国规定税率50%以上的除外) 【考点4】国际反避税 (一)BEPS行动计划:15项 (二)一般反避税 1.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精神:企业实施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等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2.税务机关应当以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的类似安排为基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三)特别纳税调整 1.转让定价 2.成本分摊协议 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的情形:5项

美国税收制度简介

美国税收制度简介 税收是美国支撑提供财政经费来源,维持经济正常运转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在美国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率因美国经济兴衰、战争的爆发、政府的更迭以及立法的修改而波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联邦税收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率平均为18.2%,其中,2000财政年度全部税收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例为20.8%,是二战以来所占比例最高的年份。而由于受经济衰退和政策影响(如减税),2004财年,该比例降至16.5%的历史低点。 经过上百年的不断修改和更新,美国的税收制度可谓是非常完善。总体而言,美国的税可分为以下几类,联邦税、州税和地方税;从税种看,有个人收入所得税、公司收入所得税、社会安全福利保障税和健康医疗税、销售税、财产税、地产税、遗产税、礼品税、消费税等;从税率看又分为单一税率、累进税率和递减率税;在税收的计量上有可分为从量税和从价税。以下简要介绍美国有关的税。 联邦税(Federal Tax) 联邦税顾名思义就是由联邦政府征收的税负。联邦收入所得税主要用于支付国防开支项目、外交事务开支、执法费用,以及支付国债利息等。在各种联邦税中,收入所得税占主要地位。主要是个人收入所得税和社会安全福利保障税,其次是公司收入所得税。联邦遗产税、礼品税和货物消费税在联邦财政总收入中所占比例则很小。以2004年为例,在联邦总税收中,个人收入所得税所占比例为43%,社会安全福利保障税为39%,公司收入所得税为10%,货物消费税为4%,其余的4%为遗产税、礼品税和其他税收。 个人收入所得税(Individual Income Tax) 个人收入所得税又称个税,是联邦政府税收的主要来源。个税的征收原则是“挣钱就需缴税”(pay-as-you-earn)。个人收入所得税的缴付方式主要有四种:夫妻联合报税、夫妻分别报税、以家庭户主形式报税和单身个人报税。个人收入主要包括工资、年薪、小费、利息和股息收入、租金、特许使用费、信托、博采、赌博、遗产、年金、赡养费收入、投资收入和商业经营收入等。个人收入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制,税率按收入的不同分为10%、15%、25%、28%、33%和35%多个税级档次。 公司收入所得税(Corporate Income Taxes) 公司收入所得税又称公司税,是联邦政府继个税和社会安全福利保障税之后的第三大联邦税进项。该税采用累进税率制,税率分别为15%、25%、34%和35%。 各州为扩大就业水平,增加财政收入,均推出针对公司实体的投资鼓励政策,具体体现在税收的优惠措施上。一般而言,各州的经济发展促进部门欢迎无污染或较少污染、投资金额大、科技含量高、能够为当地提供就业机会和带动一方经济发展的公司实体在营业税、收入所得税、原材料购置税等方面会给以较大优惠的免抵扣额度。以佐治亚州为例,该州按宏观经济发展规划将该州划分为四类地区,第一类为最不发达地区,因而出台的鼓励措施也最优惠,该州规定,投资于制造业、通讯业、仓储分销业、研发、信息处理(如数据、信息、软件等)和旅游业的公司,所提供的每一个工作职位5年内每年可抵免750-4000美元的公司所得税。如投资于港口设施的项目可使进出于佐治亚州境内港口的运输吞吐两大幅增加,则每个工作岗位可再抵免1250美元。如投资于制造业或通讯领域,营业三年以

国外地方税收制度研究及借鉴

国外地方税收制度研究及借鉴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课题组 2013-01-08 11:17:42 来源:《地方财政研究》(沈阳)2012年9期 【内容提要】本文是在对典型发达国家、转轨国家、发展中国家及部分地区的地方税体系考察撰写的国别报告基础上,汇总研究形成的总报告。报告介绍了国外地方税收制度概况,重点分析了地方税税权划分和税种设置等方面的国际经验,提出对我国有益的借鉴与启示。 【关键词】国外/地方税收制度/借鉴与启示 一、国外地方税收制度一般分析 (一)地方税收制度是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重要基础 分税制财政体制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财政管理模式,是指将国家的全部税种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进行划分,从而确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收入范围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其实质是根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确定其相应的财权,通过税种的划分形成中央与地方各自的收入体系。 地方税收制度是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重要基础,是地方税收的制度化、法律化,是地方政府为取得地方财政收入依法制定的调整地方政府与纳税人在征纳税方面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从法律角度考察地方税收制度,地方税收制度可以分为地方税收组织法、实体法、程序法三个部分。

世界各国均把税收法律主义原则作为地方税收制度确立的基本原则,以建立完善规范的地方税收法律体系。根据国情设置地方税收管理机构,税务机关人事制度完善,内控制度严密。同时,构筑税收信用体系,引导纳税人诚信纳税,发展税收信息化,强化重点税源管理,注重税收成本也是它们的共同做法。保证地方税收入的合理规模,注重地方税制结构的科学规范与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更是构建科学的地方税制的基础。 (二)国家行政体制影响国外地方税收制度的形成 国外地方税收制度的形成与分税制的出现息息相关,分税制最早出现在19世纪中叶的一些欧洲国家,许多发达国家的分税制经过了一二百年的历史,已发展成为一种比较完善、成熟的制度,如美国、日本、法国、澳大利亚等国都比较成功地实行了分税制。从表象上看,地方税收制度与分税制体制相伴相生。从实质上看,税权决定地方税收制度存在的基本状态。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差别很大,各国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的税权划分也各不相同,国家行政体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税权分配,进而影响地方税收制度的形成。 地方税收立法权是相对于中央税收立法权而言的,指地方政府是否能够通过其权力机关立法征税,并以法律形式确立具体税制的权力,是采取分税制国家所必须解决的问题。对于是否承认地方政府的税收立法权,目前实行分税制的国家中,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赋予地方政府对地方税的税收立法权,如美国、加拿大等联邦制国家;二是地方政府不享有地方税的税收立法权而统一归中央政府掌握,如韩国;三是一定程度上、一定范围内赋予地方政府对地方税的税收立法权,如日本。

欧盟各国税收制度竞争与协调现状分析(一)

欧盟各国税收制度竞争与协调现状分析(一) 摘要:伴随着欧洲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扩大,欧盟各国普遍采用税收竞争的手段来吸引外来投资,改善本国企业竞争力,对于这种税收竞争所带来的后果,各国评价不一。文章试图通过对欧盟各国税收既有竞争又希望协调的现状进行分析,来探讨如何在欧盟内部消除有害税收竞争,实现税收协调的目标。 关键词:欧盟:税收竞争:协调 资本、商品和人员流动性的提高,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加快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税基在国际间的加快流动;同时,也意味着国际间税收竞争的加剧。因为,各国为了扩大税基,竞相提供有利的税收待遇,特别是资本收入的税收竞争,在国际经济中显得越来越重要。事实上,这样的税收竞争在欧盟成员国之间早已是不争的事实。随着欧洲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扩大、欧元的引入,税收政策越来越成为欧盟各国的主要竞争手段。单一货币的实行消除了汇率风险,也使通过贬值本国货币加强竞争力的手段自然消失,所以欧盟各国利用优惠的税收制度和政策进行税收竞争的可能性大大加强,通过税收竞争,改善本国企业的竞争力,吸引外来投资已经成为欧盟各国普遍采用的政策工具。 一、欧盟各国税收竞争的现状 在世界范围内,减税目前已经成了一种潮流和趋势。20世纪80年代世界范围内的税收改革,OECD国家的公司税的平均税率在80年代末已比80年代初下降了6个百分点(下降比例为12%),利息收入税的平均最高税率下降了13个百分点(下降比例为25%)。90年代北欧国家的税收改革力度更大。1991年,瑞典对资本所得税实行30%的统一税率(大大低于原来最高的边际税率);1992年,挪威采用相同的税收体制,但税率更低,只有28%;芬兰紧跟其后,税率还要低,只有25%。而在新世纪来临之际,欧洲各国又相继推出以减税为主要特点的税收改革,这种现象只能这样解释:国际间的税收竞争是一个重要因素。 在欧盟范围内,各个国家更加自愿地利用税收这个武器来吸引外国企业或阻止本国企业到国外去投资设厂。现在通过补贴来帮助本国企业的可能性已越来越小了。欧洲委员会已经越来越严格地执行罗马条约第92条规定,限制各国对本国企业进行补助。近年来,欧盟各国都在通过持续减低公司税的税率来促进本国企业与外国企业的竞争力,同时吸引外国企业来投资。有些国家在这方面提供的条件非常优惠。如爱尔兰,对制造业企业和从事国际贸易的服务性公司只征收税率仅为10%的利润税,这种超低所得税率给其他国家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也引起了其他欧盟国家的不满,最后在欧洲委员会其他成员国的抗议下,爱尔兰不得不取消了该税率,但实行了一种税率为12.5%的正常公司税税率。英国也为企业提供了特殊的政策条件,如对小企业(利润低于240万法郎)的公司利润税的税率是20%,而不像法国的36.6%,在这些低税率政策的诱惑之下,许多法国的商人、手工艺者和小企业主都纷纷选择去海峡对岸定居或投资设厂。而2000年8月底法国政府的税收改革方案规定3年内取消10%的公司附加税,使公司税税率降至33.3%。对于中小企业的公司税,年营业额低于5000万法郎、至少75%的股份由自然人控制的企业,对不超过25万法郎的那部分利润的税收,2001年的公司所得税税率降至25%,2002年降至15%。具有流动性的经济活动的发展,如金融活动,大大有利于税收竞争的开展。当然,税收竞争不仅仅存在于欧盟内部成员国,它已经是一种世界性的现象。在1985~1994年间。七国集团在税率极低的南太平洋岛国上的直接投资提高了四倍,已经超过了2000亿美元。与此同时,那些通常不征任何税收或只象征性地征一点所得税和公司利润税的,被称为“税收天堂”的飞地的数量也大幅度地增加。至于跨国公司。对于利用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别来获取利益早已深谙此道。通过确定转移价格,跨国公司可以让利润出现在税收负担最小的国家中,而在税收负担比较重的国家中,可以让企业产生的利润很小或甚至亏损。虽然很多国家对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实施了严格的规定,但由于跨国税务调查取证、国际间税收协作的难度很大,以及调查的成本过高,以至于跨国公司利

美国的现行税制

美国的现行税制,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辅以其他税种构成的。主要税种有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社会保险税、遗产与赠与税等。 一、个人所得税 总的说来,税率是不断提高的,宽免额也不断增加,所得税在整个财政收入中占据的比重不断上升,从而使美国的税收制度由过去的以间接税为主体转变为以直接税为主体。按照征收级别的不同,美国个人所得税又分为联邦个人所得税、州个人所得税和地方个人所得税,其中,以联邦个人所得税为主。 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为美国公民、居民和非居民。美国公民是指出生在美国的人和加入美国国籍的人。美国居民指非美国公民,但按美国移民法拥有法律认可的永久居住权(如获得绿卡)的人,不符合美国公民和居民身份的为非居民。 课税对象、税率 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美国公民和居民来源于全球的所得,美国非居民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征收方法 美国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期限为一全年。特殊情况可少于12个月。全年纳税年度截止于每个日历年12月31日的,为按日历年度计的纳税年度;截止于每个日历年度其他的任何一个日期的,为按财务年度计的纳税年度。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按日历年度为纳税年度的,在纳税年度次年的4月15日前申报纳税;按财务年度为纳税年度的,应在纳税年度终止后次年的第4个月的第15日前申报纳税;以领取工薪的纳税人,实行由雇主预扣代缴的制度。 二、公司所得税

美国公司所得税是对美国公司的国内外所得和外国公司来源于美国境内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分联邦和州地方两级征收,是美国除个人所得税和薪工税外的第三大税种。 纳税人 公司所得税以美国公司和外国公司作为纳税人。美国税法规定,凡是根据各州法律而成立,并向各州政府注册的公司,不论其设在美国境内或境外,也不论其股权属谁,均为美国公司。凡是根据外国法律而成立,并向外国政府注册的公司,不论其设在美国境内或境外,即使股权的全部或部分属于美国,都是外国公司。 课税对象、税率 美国公司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美国公司来源于美国境内外的所得(即全球的所得)和外国公司来源于美国境内的所得。上述所得主要包括:经营收入、资本利得、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劳务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公司所得税采取超额累进税率,对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美元至33.5美元之间的,加征5%的附加税;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500万美元的公司,要缴纳的附加税是超过1500 万美元的应纳税所得的3%或10万美元的应纳税所得的3%,二者取较小者。主要从事提供服务的公司,只按35%的比例税率纳税。外国在美国从事贸易经营活动的所得,按照美国公司所得税的累进税率征税。 征收方法 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可以任意选择各自的纳税年度,即纳税的起讫日期,但一经确定,就不得随意改变。纳税人可以选择权责发生制、现金收付制或其他会计核算方法作为计税方法。纳税人应在每年4月15日前提交预计申报表和上年实际纳税表,并按预计申报表在该纳税年度的4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12月15日前,按一定的比例纳税公司所得税。公司所得税按年一次征收。纳税人可在其选定的纳税年度终了后两个半月内申报纳税。年度之间的亏损可以抵补和结转,本年度亏损,可向上转抵3年,向下结转15年。 三、社会保险税

日本税收制度简介

日本税收制度简介 日本是亚洲东部太平洋上的一个群岛国家。国土面积为37.79万平方公里,2001年人口为1.27亿人。日本是世界上经济最发达的国家之一,经济实力仅次于美国列世界第二位,属于高收入国家,2001年国内生产总值为503.59万亿日元(2001年平均汇率:1美元=121.58日元)。 一、日本税制概况 日本实行中央、都道府县、市町村三级课征的制度,由中央征收的税称为国税,由都道府县征收的税为地方税,日本的税收立法权统一在国会,各种税法都要经国会批准,主要税种管理权集中在中央,一些地方税的解释权或减免权归地方政府。日本实行的是中央地方兼顾型税制,国税、地方税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体系。国税由大藏省管理,地方税由自治省管理。 日本现行税制共有53个税种,国税的主要税种有:个人所得税、法人税、消费税、遗产和赠与税、地价税、酒税、烟税、挥发油税、地方道路税、石油天然气税、印花税、汽车重量税等;地方税的主要税种有:个人和法人居民税、个人和法人事业税、不动产购置税、汽车税、汽车购置税、轻油交易税、固定资产税、特别土地持有税、事业所税、城市规划税等。另外,日本的社会保障税不是独立的税种,而是以加入保险的形式缴纳的。在日本现行税制中,国税所占比重极大,地方税所占比重相对较小。 日本的主要税种 日本国税和地方税的主要税种是个人所得税、法人税、消费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社会保障税及居民税等。 ( 一 )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对在日本的居民和非居民的所得课征的一种税。 1 、纳税人。日本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居民和非居民。居民是指在日本居住 1 年或 1 年以上的个人,应就其在日本境内外的全部所得课税。但居民如果无永久居住日本的意图而在日本设有住所或居民并连续居留日本未达 5 年者,则被视为非永久居民,应就其在日本来源所得,以及在日本境内支付或汇入日本的境外来源所得课税。个人在日本没有住所,且在日本居留未达 1 年者,称为非居民,就其在日本境内来源所得课税。 2 、课税对象、税率。日本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各类所得,包括利息所得、分红所得、不动产所得、薪金所得、退职所得、事业所得、转让所得、山林所得、临时所得、其他所得等。所得扣除项目主要有:基础扣除、配偶扣除、抚养扣除、残疾人扣除、老人扣除、孤寡扣除、勤工俭学扣除、医疗费扣除、社会保险费扣除、人寿保险费扣除、损失保险费扣除、捐赠款扣除、小规模企业共济

最新国外地方税收制度研究及借鉴

国外地方税收制度研 究及借鉴

国外地方税收制度研究及借鉴 选择字号:大中小本文共阅读 447 次更新时间:2013-01-06 13:44:25 进入专题:地方税收制度 ●财政部财政所课题组 摘要:本文是在对典型发达国家、转轨国家、发展中国家及部分地区的地方税体系考察撰写的国别报告基础上,汇总研究形成的总报告。报告介绍了国外地方税收制度概况,重点分析了地方税税权划分和税种设置等方面的国际经验,提出对我国有益的借鉴与启示。 一、国外地方税收制度一般分析 (一)地方税收制度是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重要基础 分税制财政体制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财政管理模式,是指将国家的全部税种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进行划分,从而确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收入范围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其实质是根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确定其相应的财权,通过税种的划分形成中央与地方各自的收入体系。 地方税收制度是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重要基础,是地方税收的制度化、法律化,是地方政府为取得地方财政收入依法制定的调整地方政府与纳税人在征纳税方面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从法律角度考察地方税收制度,地方税收制度可以分为地方税收组织法、实体法、程序法三个部分。 世界各国均把税收法律主义原则作为地方税收制度确立的基本原则,以建立完善规范的地方税收法律体系。根据国情设置地方税收管理机构,税务机关人事制度完善,内控制度严密。同时,构筑税收信用体系,引导纳税人诚信纳

税,发展税收信息化,强化重点税源管理,注重税收成本也是它们的共同做法。保证地方税收入的合理规模,注重地方税制结构的科学规范与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更是构建科学的地方税制的基础。 (二)国家行政体制影响国外地方税收制度的形成 国外地方税收制度的形成与分税制的出现息息相关,分税制最早出现在19世纪中叶的一些欧洲国家,许多发达国家的分税制经过了一二百年的历史,已发展成为一种比较完善、成熟的制度,如美国、日本、法国、澳大利亚等国都比较成功地实行了分税制。从表象上看,地方税收制度与分税制体制相伴相生。从实质上看,税权决定地方税收制度存在的基本状态。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差别很大,各国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的税权划分也各不相同,国家行政体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税权分配,进而影响地方税收制度的形成。 地方税收立法权是相对于中央税收立法权而言的,指地方政府是否能够通过其权力机关立法征税,并以法律形式确立具体税制的权力,是采取分税制国家所必须解决的问题。对于是否承认地方政府的税收立法权,目前实行分税制的国家中,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赋予地方政府对地方税的税收立法权,如美国、加拿大等联邦制国家;二是地方政府不享有地方税的税收立法权而统一归中央政府掌握,如韩国;三是一定程度上、一定范围内赋予地方政府对地方税的税收立法权,如日本。 美国是典型的联邦制国家,各州政府都有立法权。美国自189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以后,就确立了违宪审查制度,遵循“不违宪就合法”的法律原则。在地方税收立法方面,联邦政府赋予地方政府地方税税收立法权,只要地方的

国际税收重点

国际税收 第一章 1.国际税收: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政府,各自基于其课税主权,在对跨国的纳税人分别课税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质检的税收分配关系。3层含义①国际税收不能脱离国家税收而单独存在②国际税收不能离开跨国纳税人这个关键因素③国际税收是关于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2.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 答:(1)从二者的联系来看:一方面国家税收是国际税收的基础,没有国家税收,就不可能有国与国之间的税法冲突和税制协调,国有国之间也不可能出现任何税收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国际税收也就无从谈起,所以国际税收绝不可能脱离国家税收而独立存在;另一方面,在国与国之间经济联系日益紧密、相互依赖和相互依存不断加强的情况下,国家税收又要又到国际税收方面一些因素的影响,因为这时任何国家制定本国的国际税收制度都不能不考虑国际税收关系,本国与他国达成的国际税收协定以及国际社会公认的一些国际税收规范和惯例都应该在本国的税收规范和惯例都应当在本国的税收制度或税收征管过程中有所体现。(2)从二者的区别来看:A、国家税收是以国家政治权力为依托的强制课征形式,而国际税收是在国家税收的基础上产生的种种税收问题和税收关系,不是凭借某种政治权利进行的强制课征形式;B、国家税收涉及的是国家在征税过程中形成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而国际税收设计的是国家间税制相互作用形成的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协调关系;C、国家税收按课税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不同税种,而国际税收不是一种具体的课征形式,所以没有自己单独的税种。 3.国际税收的本质是什么?如何认识?当前国际税收面临的新的问题有哪些? 答:国际税收的本质是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关系。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涉及同一对象由哪国征税或各征多少税的税收权益划分问题。(2)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协调关系。合作性协调,非合作性协调。 当前面临的问题:(一)国际税收竞争问题(二)电子商务征税问题(三)国际税务合作问题(四)区域性税收政策与税收一体化影响问题(五)国际关联企业税务管理问题 4.在看待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的关系问题上还应特别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①不能把国际税收与涉外税收相混淆。所谓涉外税收通常是指专门为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置的税种,尽管涉外税收主要是针对外国纳税人或外资企业,但它仍属于国家税收的范畴。②不应该把一国政府根据本国税法对外国居民的境内所得和本国居民的境外所得课征的税收视为国际税收。因为这种对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进行的课税是一国在其他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范围内实施的,所以从性质上看这种课税仍属于国家税收的范畴。 第三章. 1.税收管辖权:国家在税收领域中的主权,是一国政府行使主权征税所拥有的管理权力。它具有排他性和独立性,国家在征税方面具有完全自主性,处理本国税务不受外来干涉和控制。 ①属地原则:以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地或经济活动所在地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一种原则,也称属地主义或属地主义原则,是各国行使管辖权的最基本原则。②属人原则:以纳税人的国际和住所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范围的一种原则,也称属人主义(原则)。 2.收入来源地管辖:根据属地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一国政府只对来自或被认为是来自本国境内的所得拥有征税权力,也称地域管辖权。常设机构:即固定场所或固定基地,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一般要具备三基本条件:①必须是营业场所②必须是固定的③必须是企业用于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场所(而非辅助性活动)

美国税收管理模式

《比较税制》第九章税收管理体制模式比较 第一节税收管理体制模式比较 一、税收管理体制模式 世界各国的税收管理体制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一)分散立法、税源共享、自上而下的资金补助的分税制模式 这一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美国实行联邦制政体,政府机构分联邦、州、地方三级层次,各层次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与此相适应,美国税收管理体制也是三国分权,是典型的分税制。其主要特点是: 1、税种上划分为联邦税、州税和地方税,各自成体系,主要税种同源分享征收 联邦以所得税、社会保障税为主,辅之以货物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灌水;州税以营业税为主体,另外还有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货物税;地方税以财产税为主,此外还有地方政府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联邦、州和地方三级政府之间还存在着复杂的税源共享关系。这种税源共享关系包括:(1)税收补征。联邦和州以及地方政府对统一税源分别按不同税率各自征收。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下级政府采用上级政府的税基,以自己的税率征收;二是税收寄 征,即上级政府提下级政府征收,然后拨给下级政府。 (2)税收扣除。在计算纳税人的应税所得时,允许从总收入中扣除已向州和地方政府缴纳的所得税。 (3)税收抵免。纳税人对州和地方政府的纳税额可以抵消向联邦政府缴纳的税款。可抵免的税种有遗产税和失业保险税等。 (4)税收分享。上级政府将所征收的某种税款按一定比例分给下级政府,此办法通常用来处理州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 (5)税收免征。是对购买州和地方政府债券所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以利于周和地方政府筹措资金。 2、三集政府各自行使归属于本级政府的税收立法权、司法权及执行权 联邦税由联邦政府立法和执行,州税由州政府立法,地方税由地方政府立法,形成统一的联邦税收制度和有差别的州及地方税收制度并存的格局。各级政府都有自己的税收管理机构,他们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只有相互合作配合的工作关系。 3、实行从上而下的补助金制度 美国的分税制不是绝对的分税制,存在收入分享成分,收入分享表现为从上而下的补助金制度。从政府层次看,补助金主要由联邦对州和地方政府的两帮补助金,以及周对地方政府的州补助金。联邦补助金主要有三大类: (1)一般目的补助金 (2)使用范围较宽的补助金 (3)规定用途的补助金 美国通过财政手段以及法律首付按,来实现联邦政府对州和地方政府的控制。联邦政府正式通过这种自上而下有控制、有目的的资金流动,来实现自己的政策意图。 4、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之间收入与职责划分清楚,各司其职。

国际税收必考知识点汇总,应考必备。

所得税管辖权类型: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公民管辖权 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住所标准,居所,停留时间);法人居民身份(注册地,管理机构所在地,总机构所在地,选举权控制) 国际重复征税:指的是同一课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被相同或列斯的税种课征了一次以上。 国际重复征税的原因:两国同种税收管辖权交叉重叠;两国不同种税收管辖权交叉重叠; 税收绕让: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在国外得到减免的那部分所得税,视同已经缴纳,并允许其用这部分被减免的外国税款抵免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 避税与偷税的区别:①:偷税是指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的情况下通过种种手段不缴纳税款;而避税是指纳税人规避或减少纳税义务。②:偷税直接违反税法,是一种非法行为;而避税是转税法的空子,并不直接违反税法,因而从形式上看他是一种不违法行为。③:偷税不仅违反税法,而且往往要借助犯罪手段,所以偷税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而避税是一种不违法行为并不构成犯罪,所以不受法律制裁。 国际避税产生的原因:①,有关国际和地区税收管辖权的差异以及判定居民身份的标准和判定所得来源地的标准存在差异。②税率差异③国际税收协定的大量存在④,涉外税收法规中存在漏洞。 国际避税地:指那些可以被人们借以进行所得税或财产税国际避税活动的国家和地区。国际避税地的类型:①,不征收任何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②,征收所得税但税率较低的国家和地区。③,所得税仅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和地区。④,对国内一般公司征收正常的所得税,但对某些种类的特定公司提供特殊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 转让定价:指公司集团内部机构之间或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产品、劳务或财产而进行的内部交易作价;通过转让定价所确定的价格称为转让价格。 转让定价意义:①,转让定价是跨国公司内部资源配置的指示器②,跨国公司组织形式向分权化发展的重要保障。③,实现其全球发展战略、谋求利润最大化的便利工具。④,实现知识产品内部化的重要手段。 国际避税的手段:①,利用转移定价转移利润②,滥用国际税收协定③,利用信托方式转移财产④,组建内部保险公司⑤,资本弱化⑥,选择有力的公司组织形式⑦,纳税人通过移居避免成为高税国的税收居民。 资本弱化:指在公司的资本结构中债务融资的比重大大超过了股权融资比重。 外企在我国避税的特点:①,外商企图独享归中外双方共有的利润。②,外商投资企业及时将企业的利润调出境外。③,西方一些国家对所的贺岁实行归属抵免制。

美国企业所得税制度

2016年美国企业所得税制度,美国的税收政策 美国的税收制度 美国自独立以来,经过两百多年的发展,已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税制体系及税务管理体系,对正处于税制改革和征管改革攻坚时期的我国,有很多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税收制度 美国联邦和州共开征80多个税种,实行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在美国联邦财政收入中,个人所得税约占35%,社会保障税约占30%,公司所得税占7%左右,其他税占7%左右,非税收入占20%左右。 一、个人所得税。 美国征收联邦个人所得税,除阿拉斯加等7州外的各州还征收州个人所得税。 (1)美国个人所得税征收遵循属人原则,凡美国公民,均就其来自美国国内外的所有收入纳税;非美国公民的外国人,只就其来自美国国内的收入纳税。 (2)课税范围主要包括:雇员的工资、薪金、退休金;独资或合伙经营取得的商业利润;利息、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资本利得、农业收入及其他收入。 (3)联邦个人所得税实行15%-39.6%的五档税率。非居住的外国人在美国取

得的与工商业活动直接有关的所得,比照美国公民适用的累进税率纳税;取得与工商业活动无直接关系的所得,除税收条约另有规定外,按30%的比例税率纳税。州个人所得税税率一般为1%至11%。 (4)应纳税所得额为纯所得减去减免项目后的余额,纯所得为调整毛所得减去扣除项目后的余额,调整毛所得为总所得减去不予计列项目和经营费用后的余额。总所得中不予计列项目有:资本利得的半数,州和地方政府公债的利息,雇主提供的医药费,教师的讲学金,失业救济金,慈善机构赠予的救济款,亲友馈赠的礼金,战争负伤抚恤费,债务支出、债权收入等。从调整毛所得中可以扣除的项目,分为标准扣除和分项扣除,标准扣除是对单身或夫妻联合申报分别核定一个普遍性的减免额;分项扣除的项目包括州与地方政府的税款、抵押借款、医药费、给慈善机构的捐款、幼儿保育支出、工会会费、意外事故损失、与工商业有关的直接费用支出等。从纯所得中可以减免的项目,包括纳税人个人及其配偶等家庭成员每人每年可享受的3000美元左右的免税额。为鼓励购房,个人购房支出也可在税前扣除。 (5)个人所得税采取先按季预缴,再按年申报清缴和部分预扣两种方式。即:职业固定的雇员,其工薪收入的应纳税款由雇主预扣代缴,年终由纳税人申报结算;纳税人的其他收入,按季自报缴纳,年终结算;资本利得税在出售股票、财产取得收入时课征,年终不再申报;外国人在美国按总额单一税率所纳税款在取得收入时预扣,年终不再申报。 二、公司所得税 (1)美国采取登记注册标准,将公司所得税纳税人区分为美国公司和外国公司。即:凡根据各州法律成立并向州政府注册的公司,不论设在国内国外、其股权归谁,都是美国公司;凡根据外国法律成立并向外国政府注册的公司,不论其设在何处、股权归谁,都是外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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