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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重庆市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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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森林公园的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发展森林旅游事业,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国有、集体,个体森林公园,以及对森林公园进行开发建设、经营管理等相关活动的,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重庆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市森林公园工作;区县(自治县、市)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工作。

第二章森林公园的建立

第四条建立森林公园的地域必须具有森林景观优美,有旅游、科考、保护、开发价值和一定数量的森林资源。

第五条申报建立森林公园的业主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建立森林公园的书面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应的图表、照片等资料;

(二)依法享有拟建森林公园所辖林地、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第六条森林公园分为以下三级:

(一)国家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优美,人文景观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高,地理位置特殊,具有一定的区域代表性,旅游服务设施齐全,有较高的知名度;

(二)市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优美,人文景物相对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较高,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具备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有一定的知名度,建园面积一般应在100公顷以上;

(三)区县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有特色,景点景物有一定的观赏、科学、文化价值,在当地知名度较高,建园面积一般应在50公顷以上。

第七条森林公园审批程序:

(一)国家级森林公园审批程序·

由建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管理机构组织有规划设计乙级以上(含本级,下同)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后,提出申请(附可行性研究报告、景点、景物照片及声像材料)经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后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批。

(二)市级森林公园审批程序

由建立市级森林公园的管理机构组织有规划设计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并提出申请(附可行性研究报告,景点、景物照片),报市林业局审批。

(三)县级森林公园审批程序

由建立县级森林公园的管理机构组织有规划设计丁级资质以上.的设计单位作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后,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森林公园的保护

第八条森林公园必须严格按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总体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第九条凡是森林公园的森林都应纳入公益林保护的范围,禁止从事经营性采伐。

第十条禁止在森林公园内从事狩猎活动。

第十一条禁止在森林公园内从事毁林开垦、开矿、采石、取土等破坏森林景观和非法侵占林地的活动。

第十二条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健全森林防火机构,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杜绝森林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森林公园必须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污染的治理,禁止破坏生态环境、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一切行为。

第十四条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进入森林公园拍摄影片、电视、采集标本、科学考察的,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的规定。涉及外国人的,须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森林公园的撤销、合并或者变更经营范围,必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未经林业部门批准,不得将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变更为非林业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六条占用、征用或者转让森林公园经营范围内的林地,必须征得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同意,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征用、占用或者转让手续。并依法交纳有关补偿费用。

第十七条森林公园的治安工作,由所在地森林公安机构负责。

第十八条做好园内的森林病虫防治工作,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积极防治”的原则。

第十九条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对森林公园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古园林建筑、历史遗迹等进行编号登记,建立档案,设置保护设施,严格加以保护。

第四章森林公园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第二十条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设计在森林公园批准建立之后,由具有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设计通过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森林公园的总体规划设计:

1、国家级、市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由所在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批准,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2、县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主持审查批准,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承担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1、规划国家级森林公园须具备“甲级”林业勘察设计证书或相应规划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2、规划市级森林公园须具备“乙级”及其以上勘察设计证书或相应规划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3、规划县级森林公园须具备“丙级”及其以上勘察设计证书或相应规划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森林公园的开发建设,可以由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单独进行;也可由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同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合资、合作等方式联合进行,但不得改变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的隶属关系。

第二十三条鼓励国内外单位和个人在森林公园内进行投资开发,但项目的定点和设计方案,必须符合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要求,必须征得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凡从事森林公园开发、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处理好保护和开发、局部和整体、当前和长远三者之间的关系,注重永续利用持续发展。

第二十五条凡在森林公园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中有违法和违反本办法行为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六条凡进入森林公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森林公园的管理制度。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林业主管部门或授权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可以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在禁火区内吸烟、取火、用火、烧烤食物;

(二)损毁花草树木及设施、设备;

(三)乱丢乱扔生活垃圾;

(四)伤害或者擅自猎捕野生动物;

(五)擅自从事野生动植物采集活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在森林公园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森林公园的旅游活动,应服从旅游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遵守旅游行业的有关标准及其规范。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重庆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2017修正)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2017修正) 【法规类别】森林资源 【批准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17.12.01 【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12.01 【实施日期】2017.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2009年6月25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9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2009年7月24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森林公园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

然和谐相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依法登记命名,以森林资源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供人们游览、休闲和进行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的登记命名、规划与建设、资源保护、利用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依托城市建成区的城市绿地设立森林公园的管理,依照城市绿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森林公园的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保护优先、统筹规划、合理利用的原则,发挥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市、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市)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森林公园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森林公园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森林资源保护提供必要的扶持。 鼓励各类社会主体投资建设森林公园。

重庆地票制度范文

重庆地票制度范文 一、地票交易概述xx年12月4日,伴随着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的挂牌成立以及地票的第一次公开拍卖,“地票”由此走进人们的视线,然而对于“地票”,许多人的理解依旧停留在“土地票据化”的初始概念范围之内,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地票概念进行厘清,并对重庆地票交易发展历程和运作模式进行梳理。(一)地票概念厘清地票,是指将闲置的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和农村公益事业用地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复垦,变成符合栽种农作物要求的耕地,经由土地管理部门严格验收后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由市国土房管部门发给等量面积建设用地指标凭证。这个凭证就称为“地票”。概言之,地票是建设用地指标凭证的通俗说法,尽管目前尚未规定地票拥有者在城市建设用地拍卖中有优先权,但是地票仍被尊称为“土地VIP卡”。地票交易,字面理解就是在特定场所对地票进行的买卖。现实中,因二级市场尚未成型,地票交易仅仅是指在农村土地交易所进行的一级市场地票拍卖。值得注意的是,地票交易仅仅是民间对指标交易的称呼,官方对于地票交易,仍称之为“指标交易”。(二)重庆地票交易发展历程xx年, __批准重庆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xx年6月27日,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颁布。xx年11月17日,重庆 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了《重庆市农村土地交易所管理暂 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xx年12月4日,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挂牌,该交易所以“地票”作为主要交易标的,中国的地票交

易制度就此诞生。xx年12月4日,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进行第一场地票拍卖。xx年2月,《 __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正式批准重庆建立统筹城乡的土地利用制度,在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基础上,稳步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xx年12月3日,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进行第六次地票拍卖,共有玉豪龙公司、腾翔公司、中渝公司、晋愉公司、东港公司、龙湖地产等6家民企曾经拿到过地票,截至xx年12月3日,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总成交44总地票,共计8300亩用地指标,成交总金额7.38亿元,均价每亩9万元。重庆玉豪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为第一个“吃螃蟹的人”,xx年12月4日,该公司以2560万元拍下第一张地票,xx年2月4日,重庆媒体称该公司已经“兑现”地票。(三)重庆地票的运行模式1.规划布局《暂行办法》规定: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编制城乡建设用地挂钩专项规划,确定挂钩的规模和布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2.立项申请经村集体三分之二成员或三分之二成员代表同意,闲置的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成为立项申请的 标的,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组织复垦。有其它稳定居所,而且有稳定工作或稳定生活的村民也可申请复垦耕地。复垦新增的耕地继续由原宅基地农民承包经营;自己不经营的,可再次流转,获得相应收入。3.土地管理部门验收村集体或村民复垦土地经土地管理部门严格验收后,腾出建设用地指标,并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

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制度 2011年7月14日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合同管理,规范合同法律行为,减少合同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凡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包括协议)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二节合同的管理部门 第三条合同管理责任部门与相关管理部门 (一)财务部为公司各类合同的总管理责任人,即合同管理责任部门。 (二)合同相关管理部门及职责: 1、销售部门负责产品销售类项目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2、供应部门负责生产原材料物资采购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3、设备部门负责各类生产设备、设施购进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4、财务部门负责公司房地产类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5、人力资源管理部负责人力资源方面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6、综合办公室负责日常办公用品采购及上述五部门未涵盖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第三节合同的原则与内容 第四条合同签订原则 (一)签订合同应在公平原则的前提下,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不得签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合同。 第五条合同的基本内容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付款方式;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四节补充协议与合同的修改 第六条对于合同中未尽事宜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正式合同具有

重庆市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规范和促进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渝府令第53号)、《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3]36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 本办法所称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指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国土管理部门”)为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使用本级管理的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或其它自筹资金实施的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项目。 第三条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是全市土地开发整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项目政策规定、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和补充耕地年度计划,发布年度项目指南,实施入库项目核查和备案,确认项目新增耕地并颁发合格证,负责项目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申报补充耕地年度计划,确定计划实施项目和项目踏勘选址,组织审查项目勘测资料和实施方案,申请项目入库备案,办理项目入库手续,监管项目实施和工程监理,会同农业等相关部门实施项目竣工和基本农田补划验收,组织实施权属调整和后期管护与利用等。 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在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和市国土房管局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对项目管理和实施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土地整理专业机构为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组织项目工程招标,选择工程监理,管理工程施工,组织项目竣工初验和工程交接。 第四条项目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 (四)规范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前期工作 第五条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当年1月30日前,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向市国土房管局申报补充耕地年度计划。 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新增耕地潜力分布和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在3月30日前下达区县补充耕地年度计划,发布年度项目指南。 第六条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根据补充耕地年度计划和年度项目指南,在村社申请、乡镇建议、项目承担单位申报的基础上,组织开展项目踏勘选址,确定年度计划实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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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2015修正) 【法规类别】森林资源 【发文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5.03.26 【实施日期】2007.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2006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公园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森林旅游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依法设立,以森林资源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可供人们游览、休闲和进行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等活

动的区域。 第三条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促进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和发展森林公园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对森林公园基础设施建设和森林资源保护的投入,组织协调、解决森林公园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森林公园有关管理工作。 森林公园的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日常管理活动。 第六条在森林公园内从事建设、经营、游览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森林风景资源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侵占森林风景资源的行为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第七条在森林公园管理、保护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立与建设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设立森林公园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标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森林公园。 第十条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可以申请设立森林公园。 利用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承包的林地设立森林公园的,应征得其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同意。

渝国土房管发〔2011〕61号-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 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11〕61号 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局机关有关处室: 为切实保护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土地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我市统筹城乡发展,市局制定了《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 农村宅基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渝办发〔2010〕203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住房及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村居民,按照户籍制度改革相关规定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使用权、使用权范围内的农村房屋和地上构(附)着物(以下简称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处置、利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已用地未转非人员、未转非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被征地农村移民、城中村农村居民按照国家和我市土地征收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处置、利用及其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国土所在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配合区县(自治县)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做好转户居民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处置、利用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市农村土地整治机构通过融资贷款和财政调度、拨付资金等渠道具体筹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的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周转金。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农村土地整治机构或指定机构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退出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清理、登记、测算、费用发放等具体实施工作;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退出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处置、复垦及利用工作; (三)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按约定归还市级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周转资金。 国有土地储备机构具体筹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退出宅基地周转金。 第二章处置 第五条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可按下列任一规定处置: (一)保留。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可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继续保留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任何组织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 (二)流转。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可按有关规定流转(含置换等)其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流转价格由农民自行协商,签订流转协议后应按有关规定到区县(自治县)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退出。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并自愿整栋退出能复垦产生地票的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的,按照地票价款分配的有关规定执行。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复垦以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为合规性证明,以复垦验收合格后的实测面积为准。附属设施用地权属不明确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解。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不纳入退出范围,不作为地票来源: (一)违法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 (二)按有关规定建新房应拆旧房但已建新未拆旧的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 (三)无房地产权证的。

XX银行合同管理办法

XX银行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合同管理,加强风险控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系指本行各级机构在经营管理中对外签署或出具的、构成单方或者多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形式上包括合同(书)、协议(书)、(担)保函、承诺(书)、证明(书)、声明(书)、备忘录、意向书、授权书、业务申请表或章程等。 本办法所称“合同”不包括本行与本行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按内容分为银行业务合同和非银行业务合同。 (一)“银行业务合同”系指本行在经营商业银行资产业务、负债业务以及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过程中订立的合同,包括因不良资产重组或处置而订立的合同。 (二)“非银行业务合同”系指本行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所签署的、除银行业务合同外的其它合同,包括但不限于: 1.与房屋买卖、租赁及房屋建造、维护、装修等建筑工程有关的合同;

2.与购买软件、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软件、购买技术服务有关的合同; 3.因购买、租赁运输工具、电子化设备、银行卡设备及其它大宗办公用品、物品订立的合同; 4.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拍卖机构、保安公司、劳务公司及广告公司等中介服务机构订立的服务合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包括合同的起草、谈判、审查、审批、签署、履行、档案管理及信息管理等环节。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格式合同文本”系指总行制定颁布的、为便于反复使用而固定格式的合同文本。 第六条合同管理实行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合同主体、内容、形式应当合法合规,合同各方意思表示应当真实,合同谈判、合同条款的设定、合同签署、合同履行以及合同相关证据的收集、保管等各个环节应当依法维护本行的合法权益。 (二)授权签署。本行持有营业执照的各级机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签署合同,各级机构的内设部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署合同。非本行法定代表人代表本行签署合同必须取得相应授权。 (三)分级管理。总行负责全行的合同管理工作,分支机构负责以本级机构及所辖机构名义签署的合同管理工作。

国家森林公园标准体系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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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森林公园标准体系综述 标准的制定及编制情况:相关标准有哪些,主要涉及哪些方面(管理、技术、服务等),这些标准是否适合国家公园建设的需要等等 本文主要探讨我国现有的国家森林公园标准体系以及该体系与我国现有的国家公园标准适应性。 目前我国已出台的森林公园标准有《中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国家森林公园设计规范》两项国家标准;《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规范》、《中国森林认证森林公园生态环境服务》、《中国森林认证森林公园生态环境服务审核导则》、《中国森林认证森林公园生态环境服务操作指南》、《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森林公园工程技术规范》六项行业标准以及各地地标五项。(红字标准需购买) 《国家森林公园设计规范》为适应森林旅游与森林公园建设的需要,规范森林开发建设和工程设计,确保设计质量对森林公园的内部区划;环境容量与游客规模;景点与游览方式设计;植物景观工程设计;保护工程设计;旅游服务设施工程设计(包括生态文化及科普宣教设施、餐饮、住宿、娱乐游憩、购物、医疗保健、导游标志及信息化管理系统);基础设施工程设计,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中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作为森林公园保护、开发、建设和管理的依据,规定了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评价的原则、方法、风景资源基本质量与风景资源基本质量公式;森林公园区域环境质量评价;森林公园旅游开发利用条件评价;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规范》对于森林公园的基础资料调查与现状分析;森林公园的范围、性质与发展目标;功能分区;容量与人口;客源市场分析与预测;发展战略、主题定位和营销策划;保护规划;森林景观规划;生态文化建设规划(包括宣教中心、博

重庆市九龙坡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重庆市九龙坡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渝府令〔1999〕53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渝府令〔1999〕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区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宣传解释。 征地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以及社会保障体系。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村居民的户籍资料,做好户籍审核、审批、统计工作,并按规定办理农转非户籍登记。 农业部门负责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分配、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征地资金的监督管理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经费的划转、拨付工作。 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实施和征地资金征收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规划、建设部门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统建安置住房、定向销售住房的选址、施工、质量等管理工作。 信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的稳定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协助区征地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负责本辖区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管理和稳定工作。 第二章补偿

公园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合肥市环城公园管理办法》的决 议 (2007年8月24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 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查了《合肥市环城公园管理办法》,决定予以批准,由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编辑本段合肥市环城公园管理办法 (1987年10月29日合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通过 1987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 次会议批准 2007年6月29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2007年8月24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环城公园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景区资源,保护生 态环境,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城公园是指环城景区(含银河、西山、琥珀潭、 黑池坝、环北和环东等景区)、包公园、逍遥津公园和杏花公园,其具体范 围以环城公园绿线为准。 本办法所称环城公园建设项目控制区是指环城公园绿线外延50米以内 地带。 第三条环城公园管理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永续利用、服务公众 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城公园的保护工作,保障对环城公园保 护管理经费的投入。 第五条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园林部门)负责环城公园的 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环城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维 护工作。 市建设、规划、市容、国土、工商、环保、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环城公园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城公园资源和设施的义务,并有权 制止、检举破坏环城公园资源和设施的行为。 对在环城公园保护、利用和管理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园林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编辑本段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环城公园的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应当符合环城公园规划。? 第八条环城公园规划按照法定程序编制、修订。 编制、修订规划应当对现有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予以充分保护。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退出与利用政策解读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退出与利用政策解读 2010-08-12 重庆市户改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政策解读 按:近日,重庆市发布了《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渝办发〔2010〕203号,以下简称《办法》)。为方便广大群众了解相关政策,经重庆市政府网站约稿,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就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 一、《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住房及宅基地的农村居民,按照户籍管理相关规定自愿退出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构(附)着物(以下简称“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退出与利用,适用《办法》。 已用地未转非人员、未转非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失地农村移民、城中村农村居民按照国家和我市土地征收规定执行,不适用《办法》。 二、宅基地退出与利用遵循哪些原则? 宅基地退出与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1)统筹规划原则。总体设计,分类规划,统筹城乡土地利用。 (2)依法自愿原则。农村宅基地退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3)合理补偿原则。应当给予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农民合理补偿,充分保障农民的财产、居住等各项权利。 (4)统一管理原则。退出的宅基地应当统一管理,分类合理利用。 (5)用途管制原则。农村宅基地的退出与利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

三、农村土地退出的对象是哪些? 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规定的准入条件、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为《办法》规范的农村土地退出对象。 四、农村居民自愿转为城镇居民退出宅基地及房屋有哪些补偿? (1)农村居民整户自愿转为城镇居民、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按照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对农村住房及其构筑物、附着物给予一次性补偿,并参照地票价款分配政策一次性给予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及购房补助。今后征地时不再享有补偿权利。 (2)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退出时获得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相应补偿的权利,不再享有取得宅基地的权利。待家庭成员整户转为城镇居民时,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并按整户退出时的标准补偿。 (3)农村五保对象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后由民政部门统一安排集中供养的,由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建立专户、专账管理,所取得的土地利用增值收益按有关规定支付给民政部门,专项用于农村五保对象的集中供养。 五、申请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要经过哪些程序? 转户居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退出按照申请、审核、审批、实施程序办理: (1)经入户地公安部门审批办理转户手续的居民,可持《办法》规定的相关要件向户口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退地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户的相关条件和资格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农户家庭人员情况和宅基地及建(构)筑物进行清理丈量、登记造册、计算补偿费用,在所在村民小组(社)张榜公布后由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整治机构签订《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协议》。协议约定的退地时限自转

合同管理办法模板

公司 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合同管理,完善公司内控制度,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公司与其他民事主体、机构或个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及经济利益关系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公司对以自身为当事人的合同依法进行合同拟定、审批、签署、履行、变更、中止和解除等全过程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应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合同的拟定 第五条合同的拟定应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为宗旨,贯彻平等原则和自愿原则,并应做到内容完整、操作性强、表述严谨准确。 第六条对于公司经营管理中经常使用的合同,由法律合规部会同相关部门制订格式合同文本。 有格式合同文本的,承办部门应当直接使用格式合同 15

文本。 第七条承办部门在签订合同前,应对合同相对方的民事主体资格、市场信誉、产品质量等方面进行资格审查,以确保其具有独立完整的合同履约能力和民事责任承担能力。 第八条承办部门应指定专人起草合同,对于重大合同或法律关系复杂的特殊合同,应当协调法律合规部或其他相关部门参与合同谈判和合同起草,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 第九条承办部门在合同起草完毕准备报审前应就下列事项进行复核: (一)合同主体与其营业执照或者机构代码证等主体资格证明(如需)相一致; (二)合同主要条款明确具体,文字表达清楚准确; (三)合同不应留有空白,凡不需填写的空格应划线; (四)合同文本中的选择性条款应明确选择; (五)主、从合同及其附件编号连续衔接; (六)如存在外文文本的,应核对中外文文义的一致性; (七)其他应予复核的事项。 第三章合同的审批 第十条公司建立合同会签制度,合同应按规定流程报 公司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15

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6号) 《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0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11月30日 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2000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建设,促进森林旅游产业和地方经济的发展,加强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以森林资源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资源和开展森林旅游的环境条件,按法定程序申报批准的森林地域。 第三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森林公园的建设应当坚持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统筹规划、科学管理的方针,发挥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森林公园的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建设、水利、国土、文化、环保、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森林公园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森林资源的总体状况,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同计划、建设、水利、国土、文化、环保、旅游等部门,制定全省森林公园发展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森林公园的设立应当符合全省森林公园发展总体规划。 第七条森林公园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公园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将森林公园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森林公园分为国家级森林公园、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州级森林公园。 第九条建立森林公园应当提交申请报告和森林风景资源调查评价报告,并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国家级森林公园,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二)省级森林公园,由市、州人民政府提出报告,经

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实施细则

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实施细则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2486 号有关区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渝府200279 号),我局拟定了《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实施细则二○○二年七月九日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实施细则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渝府200279 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基本概念1.1 基准地价。基准地价是城镇土地分区域、分用途测算出的平均价格(含土地出让金),是政府宏观调控土地市场,也是土地估价及有关部门制定各种土地费(税)政策的依据,不是具体收费标准。 1.2 土地级别。土地级别是根据城镇土地自然和经济属性而划分出的土地等级序列。重庆市城镇土地级别另行分布。宗地级别不明确时,可参照宗地周围土地级别确定。 1.3 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土地使用者应向政府缴纳的款项。 1.4 土地收益。土地收益是指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批准可以不办理出让手续的,转让者需向国家缴纳的费用。 1.5 土地还原率。土地还原率是用以将土地纯收益还原为土地价格的利率(或比率)。制定本次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土地还原率为0.0585。 2.本次调整的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适用区域范围: 2.1 东起铜锣山,西至中梁山,北起井口、人和、唐家沱,南至小南海、钩鱼咀、道角区域内的土地。 2.2 北部新区范围内的土地。2.3 渝北区回兴街道、双凤桥街道、双龙湖街道。 2.4 巴南区鱼洞街道。 3.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区除上述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的土地级别按渝国土房管发2002252 号文件颁布的土地级别上调一个级别执行,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仍按渝府发200276 号执行。北碚区的天生街道、朝阳街道、龙凤桥镇、北温泉镇、童家溪镇按渝国土房管发2002252 号文件颁布的土地级别上调两个级别,其他区域上调一个级别执行。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仍按渝府发200076 号执行。 4.土地用途分类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将土地用途分为商业、住宅、工业三种用地类型。 4.1 商业用地包括:一般商业、金融保险业、餐饮旅馆业和其他商业建筑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4.1.1 一般商业包括:商店、商场、各类批发零售市场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4.1.2 金融保险用地包括: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期货、信用社等用地。 4.1.3 餐饮旅馆业用地包括:饭店、餐厅、酒吧、宾馆、旅馆、招待所、度假村等及其相应的附属设施用地。 4.1.4 其他商业用地包括:写字楼,商业性办公楼;旅行社、运动保健休闲设施、夜总会、歌舞厅、俱乐部、高尔夫球场、加油站、洗车场、洗染店、维修网点、照相、理发、洗浴等服务设施用地。4.1.5 旅游业、加汽站、经营性墓地、车库、经营性露天停车场等用地的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参照商业用地执行。 4.2 住宅用地包括:指供居住用的各类房屋用地。 4.3 工业用地包括:一般工业用地、采矿地和仓储用地。 4.3.1 一般工业用地指工业生产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4.3.2 采矿地指采矿、采石、采沙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4.3.3 仓储用地指用于物资储备、中转的场所及期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4.4 公用设施用地的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参照工业用地执行。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公共基础设施用地和瞻仰景观休闲用地。4.4.1 公用基础设施用地包括给排水、供电、供然、供热、邮政、电信、消防、公用设施维修、环卫等用地。4.4.2 瞻仰景观休闲用地包括名胜古迹、革命遗址、景点、公园、广场、公用绿地等。 4.5 公共建筑用地的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参照工业用地执行。公共建筑用地包括机关团体用地、教育用地、科研设计用地、文体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和慈善用地。4. 5.1 机关团体用地包括:国家机关、经批

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公园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森林旅游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依法设立,以森林资源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可供人们游览、休闲和进行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促进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和发展森林公园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对森林公园基础设施建设和森林资源保护的投入,组织协调、解决森林公园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森林公园有关管理工作。 森林公园的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日常管理活动。 第六条在森林公园内从事建设、经营、游览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森林风景资源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侵占森林风景资源的行为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第七条在森林公园管理、保护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立与建设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设立森林公园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标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森林公园。

第十条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可以申请设立森林公园。 利用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承包的林地设立森林公园的,应征得其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同意。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省级森林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 (二)面积在100公顷以上,森林覆盖率70%以上; (三)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国家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二级以上标准; (四)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清楚,林地界线明确; (五)管理和经营机构健全,职责和制度明确,并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申请人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森林公园的批准机关应当在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四条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明确省级森林公园的名称、位置、面积和四至界线,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经批准设立的省级森林公园,需要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县级森林公园的设立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在已经批准设立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的实验区、地质公园内申请设立森林公园的,应当报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批准机关备案。在已经批准设立的森林公园内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或者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的,应当报森林公园批准机关备案。 森林公园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的实验区、地质公园地域范围基本一致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精简、效能和有利于保护利用的原则,确定一个机构负责实施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经批准设立的森林公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报批准。 经批准的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是森林公园保护、开发和建设的依据,任何单位和

地票交易

地票交易 名词解释 所谓地票,是指包括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和农村公益事业用地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经过复垦并经过土地管理部门严格验收后所产生的指标。企业购得的地票,可以纳入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增加相同数量的城镇建设用地。比如一些废弃的远郊乡镇企业用地,就能通过这种形式复垦并通过验收后,获得“地票”,然后再拿到主城区“兑现”。一方面,农村建设用地浪费问题得到了解决,另一方面,也解决了城市建设用地紧张的矛盾,城市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保证了城乡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总量不减少。主要开展农村土地实物、指标交易。实物交易主要是指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交易,指标交易,重庆政府创意为“地票交易” 地票交易的创新意义 改革开放之前,中国农村集体土地一直是沿续“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模式,直到1978年,农村实行土地家庭联产承包

责任制以后,变为“集体所有、农户经营”。家庭承包责任制实行后,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实现了分离,这种模式自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开始至今已经有三十余年的历史,这是农民自发选择的结果。实践证明,这种模式是符合当时的农村基本情况的。因而,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但是,农村土地承包制是一项没有完成的制度改革,没有解决农村土地所有权问题。“农村土地无论是流转的方式、流转的范围、还是流转中的价值体现和价格发现,都处于一种初级的水平,对土地的合理利用,对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贡献较小”。加之农业基础薄弱,农村的发展严重滞后,城乡贫富差距不但没有缓解,还有拉大的趋势。消灭贫困,实现全面小康和社会和谐目标成了我们当今的首要任务,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为此,2007年,国务院批准重庆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试验区的设立,为重庆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重庆开始了自己的探索。2008年2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正式批准重庆建立统筹城乡的土地利用制度,在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基础上,稳步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以2008年6月27日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为基础,2008年11月1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了《重庆市农村土地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8年12月4日,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挂牌,

合同管理办法-新

、主旨 为更加合理的使用公司资源,避免因人为造成公司损失,及时、高效的促进产 品上市,同时规范品包装及宣传品制作,现制定《产品包装及宣传品制作确认流 程》。 二、适用范围 手机制造筹备小组 三、内容 (一)产品包装及宣传品设计流程 1、手机制造筹备小组采购部负责人,根据产品的上市时间,以书面形式向 营销企划部提出产品包装的设计要求及设计完稿时间。 2、手机制造筹备小组商务部负责人,向营销企划部提供产品功能文字介绍 和产品样机。 3、手机制造筹备小组营销企划部根据产品功能和产品样机, 提出产品卖点及包装表现形式,选择广告公司,签定设计合同,规定其明确设计稿完稿时间。 4、产品包装及宣传品设计稿审核,由营销企划部负责产品卖点及广告文字 审核、产品认证部负责产品包装标识、标志审核、产品项目经理负责产品 功能介绍审核。

能定稿。 包装及宣传品设计确认流程图 企划部:提出产品卖点、广 广告公司:根据包装及宣传 4— 后,呈 (二)产品包装及宣传品制作 *手机筹备小组自行采购包装及宣传品(需要营销企划部协助制作) 手机制造筹备小组营销企划部提出产品包装及宣传品的设计,材质、 结构形式的要求及制作标准。 手机制造筹备小组采购部, 根据营销企划部的指定要求, 选择印刷 制品厂, 规定产品包装或宣传品制作要求, 明确规定产品包装制作 印刷制品厂提供的产品包装或宣传品打样, 需经产品采购部、产品认 5、产品包装及宣传品的设计定稿, 需产品采购部、产品认证部、营销企划 部、产品项目经理确认签字, 最后由移动通讯事业本部总经理批准, 方 产品项目经理:向营销 采购部:提报包装及宣 (1) (2) 打样、 封样时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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