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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平等权的法律保障——以辽宁省大洼县为例

论平等权的宪法保护

︻ 宪论法平︼等 宪权 法的 保 护

论平等权的宪法保护 摘要:随着民主法治进程的深入和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公民逐渐意识到平等权的重要性。由此,文章将对平等权进行了概念界定 ,及解析平等权的形态表现形式。通过对当前我国不平等问题的主要表现进行根源分析 ,并谈谈 我国将如何完善相关法规条文,让公民的平等权得到宪法更好的保护。 关键词:平等权不平等表现宪法保护及其完善 一、平等权 (一)、概念 根据我国宪法中的有关规定,平等权首先是指凡是我国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年限等有何差别,也不论其出身、政治历史、社会地位、政治地位有何不同,都平等地享受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同时,平等权对于公民来说,既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对于国家机关来说,既要平等地保护公民所享有的权利,也要平等地保障公民平等的依法履行义务,不得有任何歧视和差别对待。由此看见,平等权既是一项基本权利,同时也是一项权利原则。还必须指出一点的是,平等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来说,它不同于其他基本内容,并没有自身的具体内容,它要通过其他权利的内容来体现。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平等权更体现了一种价值倾向、价值追求。也有的学者认为,平等权是实现基本权利的方法和手段。平等权作为基本权利体系中的一种,同时也是实现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力与文化权利的手段,为这些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基础与环境。 (二)、形态表现形式 平等权的形态主要表现为形式上的平等、结果上的平等与实质上的平等:

首先,形式上的平等是指机会平等,即在各种社会生活和活动中,每个公民的起点或者说起跑线都是一样的。其次,结果上的平等也称之为绝对平等,是指无论公民的能力大小如何,在社会生活和社会活动中的表现怎样,他们在社会中获得的权利或待遇都是一样的,即结果是相同的。接着,实质上的平等又称合理的差别待遇,是指为了在一定程度上纠正由于保障形式上的平等所招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依据每个人的不同属性分别采取不同的方式,对作为各个人的人格发展所必须的前提条件进行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保障。 实质平等从两个方面对形式平等进行修正,一方面是限制强者的自由,另一方面是保障社会弱者生活和劳动的机会。两者从不同的角度努力实现同一个目的,缩小以至消除形式平等下的不平等和不公正。因此,实质上的平等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如前所述,形式上的平等旨在反对“不合理的差别”,而实质上的平等则必须承认“合理的差别”,也就是“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这才是合乎正义的真正的平等。然而,由于“合理”与否的判断处于一种不断变化的状态当中,因而无法确定一个非常精确的标准,所以关于“合理的依据”与“合理的程度”的考量就成为司法实践中一个颇为费解的技术难题,也就导致了对一些“部门规章”、“红头文件”、“标准”等设置的“差别”是否“合理”的追问。 二、当前我国不平等问题的主要表现 (一)身份的不平等 身份是自然人在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人在一定的社会中都有其各不相同的身份,但问题不在于人有身份差异,而在于掌握公共权力的群体为维护某种利益而对公民的身份予以人为划分,依其不同而对地位、权利、义务等作出相应的规定,因而是一种能够在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带来差别待遇的“制度性安排”。在当代中国,等级化的身份差异有着多种多样的表现,如城镇居民与农民、公务员与工人、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员工、大城市与中小城市人等身份之别,就意味着彼此的社会地位的不同、待遇的高低不同,以及权利和利益的大小不同。由于身份的不同,进而又导致受保障权的双重标准。比如,城镇居民大多享受公费医疗、养老金保障、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救济,城镇的中小学能够获得国家大量的财政补贴,而农村的农民却没有这些待遇,农村学校得到的补贴却非常少,农民要集资办学。尤其是随着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土地被征用,大批农民离开赖以生存的土地而缺乏相应的保障,致使农村与城市之间发展的不平衡问题越来越突出。

当代中国农村社会保障研究

当代中国农村社会保障研究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的强力带动下,当前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工作有了很大进步和提高。但由于历史原因和不同时期政策的不同取向,农村的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仍严重滞后于社会发展的步伐,这成为阻碍我国社会全面发展的一大“瓶颈”。因此需要对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进行宏观而深入的审视,对其弊端和不足加以揭示,在政策取向方面应更加注意发挥政府在农村社保体系建设中的主导作用。这既是现代政府治理的要求,也是对历史偏差的纠正。 标签:社会保障;农村社会保障;政府责任 我国实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构想和对策 马继彬 中国是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80%。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对当前我国和谐社会建设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和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农村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呼唤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 1由于我国农村经济较为落后,集体经济脆弱,大部分劳动者得不到集体帮助,农民家庭经济基础又极为薄弱,单个家庭保险能力有限,一旦风险发生,个人和家庭难以抵御。 2劳动者保障由农民家庭承担,将进一步强化农民“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极不利于农民生育观念的转变与生育水平及出生性别比的降低。如果向人们提供养老保障,就可使生育率降下来,这已被墨西哥的实践所验证。由此可见,解决我国生育率偏高的途径不在于收紧政策,而在于综合治理。而综合治理的关键之一是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逐步破除传统的养儿防老观念,从而转变农民的生育观念。 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家庭结构的变动,农村家庭养老保障功能正在退化。就一个社会而言,每一代人都是有能力为自己养老的,代际之间的再分配不可能无限制地进行下去,它必然要受到来自家庭内部结构变动力量的抵制和社会经济等外部因素的制约。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进行以及现代观念的冲击,我国农村过去三代同堂的大家庭逐渐被父母和子女居住的现代小型核心家庭所取代,家庭结构不断简化,家庭规模渐趋缩小,农民家庭的养老功能正在退化,实际作用也不是我们认为的那么大。总之,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补偿家庭保障功能,是广大农村劳动者的迫切需要,它关系着亿万农户的家庭幸福。

论隐私权法律保护必要性

论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xx法学班xx 引言 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与公众生活息息相关。隐私权自其诞生之日起至今已逾百年,百年间关于隐私权相关问题的争论从未停止!这其中就包括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必要性问题。许多中外学者均就此问题给出过自己的观点、立场。但是,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各种科学技术、电子、通讯、网络技术迅猛发展,作为隐私权保护内容之一的私人信息面临的威胁前所未有。事实证明,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确有其存在的社会基础、价值和社会需求。本文将通过对中西方传统理论思想的叙述,来向大家展示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社会基础形成过程;通过对德国、美国隐私权保护理论的介绍,探寻隐私权法律保护的价值。 一、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社会基础 (一)西方文化中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社会基础 隐私权作为一项法律权利,它的诞生标志是1890年沃伦和布兰戴斯在《哈佛法学评论》刊登了隐私权的文章并首次提出隐私权的概念。但在此以前,西方社会的实践和规范中已经存在对隐私的价值认同,这主要体现在公私领域的划分上。 1、古希腊时期的公私领域划分。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首次使用了政治社团或城市社团的概念。[1]他区分了一种截然不同的生活范畴—“城邦生活”和“家庭生活”。在他看来,家庭是一种对个人利益的管理生活,城邦是对家庭、私人的超越,具有独特性和优位性。亚里士多德时期所体现的是个人只能依赖于城邦而存在的整体主义的哲学价值观。这种价值观显著特点是个人隶属于城邦之下,唯有少数自由民结合成集体才能直接参与公共生活。从总体上看这种价值观是压抑人的个人观念的,但另一方面也包含着一些对个人的尊重理念,虽然这时能够得到尊重和能够自由表达意见的自由民是少数人。正如贡斯当所述,在古代人那里,个人在公共事务中几乎永远是主权者,但在所有私人关系中却是奴隶。由此古希腊人并未产生明确的个人观念,缺乏个人主义精神。他们虽然区分了公私领域,但是其观念却是个人隶属在城邦之下。此种情况下,隐私权缺乏其生存的文化土壤。 2、古罗马时期的公私领域划分。罗马“主权”观念的提出对后世的公私领域划分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它所谓的“主权”观念是一个集权、统一且无所不能的统治机器。它站在社会之上,经由制定及执行法律来治理社会。主权者“公”权利统治,并且原则上代表“私”的且在政治上是被动的个体所组成的社会。这些个体是享有主权者承认并加以保障的权利承载者。罗马法学家还首次对法律作出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并构成了近代西方国家法律的历史基础。查士丁尼《法学阶梯》明确规定: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2] 中世纪后期,教会势力的迅速崛起,使得教会组织能够向政府垄断的公众事务的功能提出挑战,并最终导致了罗马帝国统治权的分裂。圣?奥古斯丁在《上帝之城》一书中将世界分为地下之城和天上之城。地下之城即为世俗世界,而天上之城是基于人的宗教信仰而形成由教会控制的领域。在某种意义上,世俗世界变成了私领域,但这绝对是个人意义上的私领域,其仍然是有强烈的公性质。 就整个罗马帝国时期而言,虽然提出了“主权”的概念,并在某种意义上产生了私领域,但仍

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试题及答案

当代中国的政府与政治 考试试题及答案 《当代中国的政府与政治》专用通关题库第01关 1\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多年来在致力于自身发展的同时,始终坚持不附带任何政治条件,向经济困难的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这说明我国_____。 A:是促进世界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力量 B:致力于促进世界经济一体化 C:尊重主权国家的独立权和平等权 D:致力于发展同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 参考答案:C 本题解释: [解析]题目中强调了“不附带任何政治条件”,体现了我国尊重主权国家的独立权;“向经济困难的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体现了我国尊重主权国家的平等发展权。A项说法不正确,我国是促进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但不是“决定性力量”。B项的内容在题干中未体现。D项说法片面,“其他发展中国家”不等同于“周边国家”。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2\根据全国人大批准的中央预算,2012年我国将新型农村合作

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标准增加到每人每年240元,并适当提高报销水平,补助1050亿元,增长37%。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健全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继续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治,安排资金358亿元。加快推进以县级医院为重点的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支持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安排资金114.83亿元。上述财政安排所体现的政府职能是_____。 A:平均分配国民财富 B: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C:完善医疗卫生体制 D: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参考答案:D 本题解释: [解析]题目中涉及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等,看似繁杂,本质都属于政府在履行公共服务职能中的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职能。故本题选D。 3\某县委2011年底试行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以来,逐渐地从“组织公开什么,群众就看什么”转变为“群众关注什么,组织

【浅谈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与法律保护问题】打工者权益法律保护

【浅谈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与法律保护问题】 打工者权益法律保护 农民工、劳动报酬、劳动权益、法律保护20世纪9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中国社会的工业化、城市化进程进入高速成长时期。与这一历史进程相伴生,在中国国土上发生了一场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人口迁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了由农村向城市、不发达地区向发达地区的全国性流动,形成历史上所谓的“民工潮”。农民工是我国对进城务工农民的一种称谓,他们在农村或有土地,或土地基本没有,到大城市里来务工,但仍保留农村户籍。农民工是一个庞大的社会阶层,但也是生活在城市边缘的弱势群体。他们进入城市,但没有融入城市,离开了农村,却与农村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农民工作为城镇的务工者,对流入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的繁荣做出了巨大贡献,却没有得到对等的待遇。一名劳动者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包括劳动权益、满足精神文化需求的权利、政治权利、子女的受教育权等等,这些权益在现实生活中都遭受不同程度的侵害,严重打击农民工的劳动积极性,同时也使得许多地方出现农民工短缺,许许多多的社会经济和治安问题也随之而来,很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1、农民工劳动权益受侵害情况的主要表现我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农民工作为城镇的务工者,在劳动法的解释里应该被理解为劳动法所保护的劳动者,应但享有法律规定的上述劳动者权利,然而这些农民工所应当享有的最基本的劳动权益,在现实生活中却屡遭侵害。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1没有平等的就业的权利一般说来,城市劳动力市场被人为地分割为正式市场和非正式市场。所谓的正式市场就是指通过正规的渠道就业,签定劳动协议关系,有明确的协议纠纷解决途径,这些以外的劳动力市场就是非正式市场。但是绝大多数流动农民工只能在非正式市场寻找就业机会,从事的是城市人不愿干的“脏、累、粗”工作。而且一些城市还对农民工从事的工作范围做出了严格限制。尽管国务院有关文件明确提出要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的就业限制和歧视,但是要落实这项政策却困难重重,所以现在不少城市仍然在限制农民工的就业范围。这些使得农民工作为劳动者所应享有的劳动权益受到严重的损害。 1.2不能获得完整的工资权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报酬的权利。然而,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却屡屡受到用人单位的侵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2.1 被迫接受低工资。农民工在接受工资待遇的时候,很容易陷入囚徒困境。农民工之间由于各自为阵,彼此之间缺乏信任以及迫于工作机会稀缺的压力,在面对雇主时,其“最优策略”为接受低工资,而非坚持高工资。农民工之间由于来自不同地方,自身的认识水平有限,缺乏相互信息交流,在对某一工作的选择上容易相互竞争,压低工资,

试论宪法平等权保护——从美国Romer v. Evans案谈起

试论宪法平等权保护 ——从美国Romer v. Evans案谈起 一,Romer v. Evans案概说 (1)案情简介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三日,美国科罗拉多州多数公民通过投票的方式,决定在其宪法中加入一个称为Amendment 2的条款。Amendment 2的内容,除了否决科罗拉多州先前所通过的禁止任何针对“男同性恋者、女同性恋者、双性恋倾向者,或者上述行为、习性、或者关系予以歧视”的州或地方法规之外,并且禁止该州“各级地方政府的所有立法、行政行为或司法部门,针对上述男同性恋者、女同性恋者、双性恋倾向者做出特殊的保护措施”。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二日,反对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对Amendment 2的合宪性提出质疑,要求禁止其实行,并且宣告其无效。该州地方初审法院准许该要求,做出初审判决,禁止Amendment 2的实施。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肯定了初审判决结果,认为Amendment 2应受到严格审查(strict scrutiny),因为它“针对某一可以确定的群体,进行某种程度的隔绝(fencing out),并且侵犯这一特定群体平等参与政治程序的权利,而该权利受到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条款中的平等权的保障”。 在发回地方法院重审后,被告即州政府提出六个其认为“实质重大”或者“实质上非常重要”的州利益(compelling state interests),说明何以通过Amendment 2的理由,但该法院认定其中只有两个理由是属于实质重大的州利益。即使如此,法院仍然认为该州对于其所采取的达成该立法目的管制手段,并未针对该管制目的作严密关联的设计(narrowly tailored),也就是说,该州所采取的管制目的与管制手段并不相当。因此,该法院判定Amendment 2不应该付诸实行。本案经过上诉之后,科罗拉多最高法院虽重新审查下级法院的判决,但仍维持相同的见解,认定Amendment 2这一立法措施并未经过严密设计,以符合任何实质重大的州利益。但是,法院并未赞同反对者提出的即使Amendment 2受到“合理基础”审查标准(rational-basis test)审查同样应宣告其无效。随后,这一案件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于是有了Romer v. Evans判决的出现。 (2)判决结果 在Romer v. Evans一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后以六比三的判决比数,维持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的判决结果,认定Amendment 2违宪。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这一认定Amendment 2违宪的判决,却是基于和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不同的判决理由。判决的多数意见由大法官Kennedy 执笔。在这一多数意见中,Kennedy大法官驳斥了科罗拉多州州政府所提出的Amendment 2仅仅使“男同性恋者和女同性恋者处于和一般人相同的地位”,并且只是要求政府任何措施“不应给予同性恋者任何特别权利”而已的主张。相反的,Kennedy大法官认为:Amendment 2事实上是将同性恋者这一群体独立出来,赋予其比一般人更为恶劣的待遇,迫使同性恋者无论在私人领域或者政府领域中所进行的各种事务交往和关系中,成为一个孤立的阶级或群体。换言之,由于Amendment 2事实上是以单独针对同性恋者的方式,施以特别不利负担(special disability)。因此,同性恋者是被剥夺了和其他人一样,在毫无限制的情况下获得其他人可以享有或寻求的保障的权利。 基于这一对Amendment 2的认识,Kennedy法官主张:在联邦宪法所规定的平等权保障条款(Equal Protection Clause)下,Amendment 2甚至根本无法通过法院传统上所使用的“合理基础”这一审查标准。Kennedy法官认为,由于Amendment 2的目的在于让一个特殊群体(同性恋者)完全被排除在寻求法律特殊保护的可能性之外,这一立法措施使得该特定群体由于整体处于广泛而丝毫不区分当中而导致个别情形的全面不利状况,其本质上即属违背平等保障的措施。Kennedy大法官指出:在这种典型的平等权保障案件类型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常要求特定立法措施在其所采取的分类标准(classification)和其所欲达成的目标之间,必须要有一定程度的关系存在。就这一要求而

当代中国农民家庭的发展趋势

当代中国农民家庭的发展趋势 (张秀青(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于20XX-9-21 12:55:03发布) 当代中国农民家庭的发展趋势 ——对浙北农村一周姓家庭的个案访谈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社会工作与管理系 指导老师:陈涛 99级(2)班张秀青 内容提要:家庭是社会的单元要素,一个家庭的产生、发展和消亡及其荣辱兴衰都烙着社会历史的印痕,但又有其独特之处。作者试图用个案访谈的方法描述一个家庭的起落历程,试图在展现这个家庭个别魅力的同时反映当代中国农民家庭的发展趋势,也许这个个案只能描绘一些当代中国家庭的残影片状,但作为一种努力,值得尝试。 关键词:家庭,历史变迁,趋势 一、研究综述 1、有关概念 家庭:由具有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的人们组成长期共同生活的群体。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群体形式。 本文作者着重从家庭结构、家庭功能、家庭关系三个基本方面来探索家庭的发展变化。 家庭结构:指家庭成员的组合状况。它是家庭中的代际结构和人口结构的统一组合形式。家庭结构主要从家庭规模、家庭类型这两个方面来体现。 家庭功能:指家庭在社会中所起的作用。本文主要从生产功能来阐述。 家庭关系:是指生活在一个家庭内成员之间的人际关系。 2、研究目的和意义 作者认为,尝试用个案访谈的方法来生动的了解中国东南沿海一个家庭百年来在历史洪流中的兴衰,以其作为一个典型部分真实的反映20世纪中国东南沿海地区家庭的产生、发展,并洞察当时的社会历史,然后从家庭的建立、家庭结构、家庭关系的方面来探讨当代中国家庭的发展趋势,是一项相当有意义和内涵的工

作,同时对于作者来说,还能够了解自己的家乡和家庭的历史,实则一件幸事。 二、方法论说明 作者尝试用个案访谈的方法来试图描绘和反映当代中国特别是东南沿海地区的家庭发展。个案访谈是一种重要的质的调查研究方法,着眼于打破拥有文字权的主流意识,具有颠覆性的意义,适用于弱势群体。它可以随时调整访谈大纲,补充文字历史的不足。作者认为,它是一种比较注重人性、注重事物的生命历程、注重普通或特殊群体声音的调查方法,这与社工的理念不谋而合。虽说个案访谈受种种干扰因素(如当事人的主观意识、访谈员的素质等)的影响,但它不要求冷漠的量化和统计,体现最原始的第一手材料,保存了最真的声音,是一种非常重要、非常感性的调查方法。这次访谈似乎更能让我们积极的用心地去做,访谈员与被访者之间的互动经历也让彼此收获颇多,访谈的资料也成有生命的……三、访谈资料 因论文需要,列出周家的家庭人物表,本表对女性成员不作说明, 家庭人物表(女儿简称女) 周文轩(1880--1925) | 么——————————————————————————————————————长 | | | 周子根(1907--1944)周子文(1902--19)周子庚(1898--1942) | | | 么—————————长么———————长么————————————长 | | | | | | | | | | | | | | 女易章易先易红女易明易竹易荣易定女易庚易文女易贵 63岁 75岁健在早夭 57岁健在 60岁精神病 61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女金星女女女女小鸣女小林女女女女月星女女女建山女根扬根秋国荣女国富国昌 | | | | | | | 40岁 35岁 | 女女杭棋思杰————堂荣—————

论隐私权的构成及其法律保护

论隐私权的构成及其法律保护 [引言]由于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对隐私权法律保护有所不周,公民尊重他人隐私和自我隐私保护的意识比较淡薄,侵害隐私权的现象比较普遍,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由此,加强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对于我们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倡导创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有重要意义。 一、隐私权的概念 要研究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首先要知道什么是隐私权,隐私权有哪些特征。对于隐私权的概念,国内外学者各自发表了诸多不同的见解: (一)国内学者的学说和主张 王小能认为“隐私权一般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王利明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佟柔认为“隐私权是公民对自己的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张胜宝认为“隐私权是指私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索、刺探和公开的权利。”还有学者认为“隐私权是控制私人活动、个人信息等私人领域内不为或不欲为他人所悉的秘密,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但不以危害公共利益为限,包括动态性和静态性的隐私权。”1(二)国外学者的学说和主张 国外理论中有“信息说”、“接触说”、和“综合说”等。信息说认为隐私权所保护的是个人信息。接触说认为隐私权是指个人有权控制他人对其接触的一种状况。综合说认为,隐私权是个人对其私人领域的一种控制状态,包括决定是否允许他人对其进行亲密的接触(包括个人信息的接触)的决定和他对自己私人事物的决定。2 综上我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个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私人生活、私人秘密、私人信息等私人领域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二、隐私权的特征 一般认为,构成隐私有两个要点,一是“私”、二是“隐”。前者顾名思义,“私”既是纯粹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事情,是隐私的本质要件,后者主要描述一种某 1傅林达.《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 中国法院网 2张新宝.《名誉权的法律保护》[J].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6月第一版.第39页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试题1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基于网络的形成性考核(1)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15题共15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是()。 A.宪法制度 B. 国家元首制度 C.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D.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中国国家政权的阶级基础是() A.工人阶级 B. 农民阶级 C. 工农联盟 D.统一战线 3.构成了中国政治制度的基本框架的是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制定的宪法、法律,以及1953年初颁布的()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D. 《选举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 A. 柔性宪法 B. 协定宪法 C. 语义性宪法 D.成文宪法 5.我国的制宪机关是()。 A.全国人大 B.司法部 C.国务院 D.中共中央 6.除中国共产党以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合法地位的政治党派总共有()。 A.5个 B.6个 C.7个 D.8个 7.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领导机构是()。 A. 中央委员会 B. 中央政治局 C. 中央政治局常委会 D. 中央书记处 8.宪法规定的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 A.党中央 B.国务院 C.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D.全国人大常委会 9.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每届任期是()。 A.2年 B.3年 C.4年 D.5年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在年龄上的要求是()。 A.17岁以上 B. 18岁以上 C. 19岁以上 D. 19岁以上 11. 我国目前采取的国家结构形式是()。 A.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乡(镇)三级制 B. 单一制 C. 联邦制 D. 邦联制 12.中国共产党目前有党员大约()。 A.4700万 B.5700万 C.6700万 D.7700万 13.现代国家和政府的基本政治理念是()。 A.公共权力 B. 选举制度 C. 主权在民 D.公民权利 14.人民民主专政的集中体现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C.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D.社会主义制度 15.我们把中层和外层的具体政治制度称为()。 A.国体 B.政体 C.国家结构形式 D.政治体制 16.决定和制约着我国其他一切政治制度的是()。 A.宪法制度 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C.人民民主专政 D.政党制度 17.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 A.《日本国宪法》 B.《法兰西共和国宪法》 C.《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D.《挪威王国宪法》 18.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是()。 A,钦定宪法 B.协定宪法 C.民定宪法 D.柔性宪法 19.在我国行使制宪权的是()。 A.全国人大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中共中央委员会 D.国务院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共制定了()。

于建嵘当代中国农民的以法抗争——关于农民...

当代中国农民的以法抗争——关于农民维权活动的一个解释框架 于建嵘 内容提要:当代中国农民的维权活动主要有“日常抵抗”、“依法抗争”和“以法抗争”三种形式。其中“以法抗争”这种新型的农民维权活动在方式和内容上都表现出明确的主动性和政治性,并且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农民从诉求外部力量的上访请愿向依靠自身组织起来维权的转变,对于中国农村政治改革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维权活动抗争形式政治目标农民组织 一、有关农民维权活动的解释框架 对于当代中国农民维权活动的解释框架目前主要有两种,即斯科特的“日常抵抗”和李连江与欧博文提出的“依法抗争”。 美国著名的农民研究专家詹姆斯?斯科特在《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东南亚的反抗与生存》中,从东南亚农民的反叛与起义问题入手,探究了市场资本主义的兴起对传统农业社会的冲击,用“生存伦理”(subsistence ethic)这一重要概念来强调生存规则的道德涵义,并提出了农民“日常抵抗”这一重要概念。他认为,“贫困本身不是农民反叛的原因;只有当农民的生存道德和社会公正感受到侵犯时,他们才会奋起反抗,甚至铤而走险。而农民的社会公正感及其对剥削的认知和感受,植根于他们具体的生活境遇,同生存策略和生存权的维护密切相关。因此,如果不去仔细考察各种地方性的传统和文化特质,不去探寻那些看似琐碎的农民日常行为的丰富涵义,人们对农民问题的认识便会误入歧途,就可能将农民隐蔽的抵抗与积极的合作混为一谈,从中作出错误的政治、经济决策,诱发社会动乱” 。为了具体描述农民的隐蔽的抵抗,斯科特还以自己在马来西亚农村的田野工作材料为基础,出版了《弱者的武器:农民反抗的日常形式》和《支配与反抗的艺术:隐藏的文本》这两部著作。他指出,公开的、有组织的政治行动对于多数下层阶级来说是过于奢侈了,因为那即使不是自取灭亡,也是过于危险的。为了回避这些风险,农民更多的是采取日常形式的反抗,即平常的却持续不断的农民与从他们那索取超量的劳动、食物、税收、租金和利益的那些人之间的争斗。这些日常形式的反抗通常包括:偷懒,装糊涂,开小差,假装顺从,偷盗,装傻卖呆,诽谤,纵火,怠工等等。这些被称为“弱者的武器”(weapons of the weak)的日常抵抗形式具有共同特点:它们几乎不需要事先的协调或计划,它们利用心照不宣的理解和非正式的网络,通常表现为一种个体的自助形式;避免直接地、象征性地对抗权威也是其重要特点。 “依法抗争”这一研究当代中国农民维权活动的解释性框架是李连江和欧博文在《当代中国农民的依法抗争》这一重要论文中提出来的。他们认为,“依法抗争”即“以政策为依据的抗争”(policy-based resistance) ,是农民积极运用国家法律和中央政策维护其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不受地方政府和地方官员侵害的政治活动,从其内容和形式两方面看,依法抗争都兼有政治参予和政治抵抗的特点。就其过程和结果看,依法抗争有可能通过促进国家法律或中央政策的落实而演变成完全的政治参予,而且恰好是处于一般意义上的“政治抵抗”和“政治参与”之间的灰色地带,它在内容上基本上属于“政治参与”,但在形式上则明显地兼有“抵抗”和“参与”的特点。在“依法抗争”的解释框架里,农民是利用中央政府的政策来对抗基层政府的土政策,以上级为诉求对象,抗争者认定的解决问题的主体是上级,抗争者不直接对抗他们控诉的对象。这种反抗形式是一种公开的、准制度

论我国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学院 毕业论文(设计) 论我国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院(系、部)名称: 专业名称: 学生姓名:薄一帆 学生学号: 指导教师: 2014年06月20

学术声明 本人呈交的学位论文,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所有数据、图片资料真实可靠。尽我所知,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学位论文的研究成果不包含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内容。对本论文所涉及的研究工作做出贡献的其他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的方式标明。 本人签名:日期: 指导教师签名:日期:

摘要 随着社会上越来越多隐私侵权案例的出现,引起了人们开始对隐私权的探讨和重视。世界各国对公民隐私权保护都有相关的立法,然而,我国法律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立法显然不足,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法律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缺乏力度,对隐私权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只是使隐私权初见于成文法律,利用了名誉权等的法律规定予以调整。问题在于这只是间接保护,而不是直接保护,往往让受害人处于尴尬的境地,而在世界其他发达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中,都确认了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自我隐私保护的观念也逐渐得到社会的认同,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程度标志着一个社会的法制和文明程度。因此探讨如何完善保护我国公民隐私权的法律制度问题是非常有必要的。 关键词: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立法;

目录 摘要........................................................................................................................................... I 一、隐私权的涵义及特征.. (1) (一)隐私权的涵义 (1) (二)隐私权的特征 (1) 二、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现状 (1) (一)隐私权保护的方式 (2) (二)我国隐私权发展存在的问题 (2) 1、隐私权的保护的立法制度不完善。 (2) 2、执法人员对公民的隐私权保护观念淡薄。 (2) 3、对侵犯他人隐私权的侵权人承担的民事责任方式不明确。 (2) 4、对于隐私权的界限没有一定的认识。 (3) 三、我国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完善 (3) (一)完善隐私权的立法制度 (4) 1、在宪法中明确隐私权的概念。 (4) 2、制定有关隐私权保护的单行法律规范。 (4) (二)在民事法律中明确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利。 (4) (三)提高执法人员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的观念 (4) (四)规范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与范围 (4) (五)提高公民的隐私权意识 (5) 结论 (5) 参考文献 (6)

“农民”到“公民”的法律平等

“农民”到“公民”的法律平等 内容提要:本文分析了中国农村"制度性歧视"存在的表现及其不合理性,阐释了在法治社会中,寻求从"农民"到"公民"法律平等的重要性以及实现从身份到契约运动的必要性。 关键词:乡土社会农民平等权 按照一些城市市民固有的"市民偏见"和某些知识分子的"精英意识"设计,乡土社会是个农民社会,农民就是农民,农民是自给自足的小生产者,他们自私、憨笨、无知、无序,因而很多人从心眼里是看不起农村和农民的。他们认为农民是中国现代化的障碍,农民拖了历史的后腿,农民只能居住在农村,只能从事农业活动,世代相继,以农为本,农村的民间习俗,土得掉牙的"民间法"已经足够运作和满足乡土农村的情况,或者说农村太落后,农民并不需要多少现代法律。什么公平、平等、公正这些所谓现代的西方的东西,农民们是不感兴趣的。这种论调听后极不舒服,恰恰相反,我认为现代农村对法律的需求很高,法律在中国乡土农村的实践和成功必须寻求真实的平等与公正,必须是"人的解放"。 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家庭联产承包,己走过了20年。20年来,中国大部分农村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今日的农村再也不是昔日费孝通先生笔下典型的"乡土中国"形象,单纯依靠习惯、习俗、民间法进行私了就可了事。社会的变化、市场经济的导向和民主政治在农村的推行使农民的角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如今,农村面临的一系列问题,如人口外流、承包管理、家族复兴、村政改革、减负改制等社会的深层次问题已经显现,农村所昭示和暴露的这些问题已经不是一个单纯的农村问题,"就农言农"已经很难改革下去。严肃来看,应把农村问题看成是更深刻的中国问题、法律问题。 从现代法治和普遍人权的眼光审视,中国农民存在着严重的身份不平等、不公正问题。翻看中国历史,整个中国农民史实质是一部被盘剥、被奴役、被压迫、被歧视而又不断抗争的血泪史,农民一直是作为被压迫主体,没有任何权利,是单纯作为接受权力支配的客体看待的。建国前,农民在政治上被压迫,经济上被剥削,毫无地位可言,公民权利的主导性地位无从谈起,三座大山压得他们沦为社会的最底层。解放后,农民虽然在政治上翻身做了主人,然而农民的身份问题、贫困问题、公平问题以及政治参与问题却遗留了下来,可以说,中国农民虽然在名义上获得了平等的政治地位,但实际上并无民主的参政议政之实,更无工农平等的宪政之实,农民并没有分享到太多新制度的公正待遇,相反地,工农之间、城乡之间的差距拉得更大了。比如,1958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登记条例》就以法律的形式限制农民进入城市,户口制度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取消和剥夺了农民的迁徙自由。伴随户籍制度而实施的工农业产品价格上的"剪刀差"制度,使中国农民长久蒙受"取予不均"的不公平待遇,被动地承受了"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其结果是导致了今天工农差别、城乡差别形成了典型的的"二元结构",二元社会结构形成后,中国公民实质被划分成标志鲜明的两类人:农村人口和非农人口,农业人口除了升学、参军、招工而转成非农人口外别无它途。在此种户籍制度下,农民和市民之间划出了一道"身份鸿沟"。农民们为了摆脱自己的被动地位,为了"跳农门"而绞尽脑汁、不惜一切代价,不仅如此,农与非农的背后还隐含着一系列机会与待遇的不平等,这些制度的不平等包括户籍、粮食供给、副食品与燃料供给、住宅分配、生产资料供给、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保

浅析农民工讨薪难及相关法律问题

浅析农民工讨薪难及相关法律问题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90年代以后,农民工逐渐成为中国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中一支举足轻重的生力军,他们在基础设施.密集型劳动产业等工作中是中流砥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XX年统计结果,20XX年全年农民工总量27395万人,比上年增加501万人,增长%,其中,本地农民工10574万人,增长%,外出农民工16821万人,增长%。农民工月均收入水平2864元,比上年增长%。目前这支庞大的农民工队伍在对面对国家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的同时,于自身素质,特别是法律常识的缺乏,导致了全国各地的讨薪问题从南到北在我国遍地开花,虽然外出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比重自20XX年的%下降至20XX年的%,但与20XX年比20XX年上升个百分点,相较于全国近3亿人的总量,即使是%也有约240万人。他们为城市繁荣和农村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但却于城乡结构转型时期的法律保护缺失和执法不严,导致农民工权益没有得到切实的法律保护,屡屡被侵害,阻碍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关键字:劳动法、农民工、讨薪 自 20XX年熊德明不顾村干部“封口令”,对温家宝总理说的一句“总理,我想,我想说说我家里打工的事。”为契机,全国掀起了“讨薪风暴”。当年全国各地纷纷开展了

整治和清理拖欠民工工资的突击行动,为进城务工农民9400万人,追讨工资约1000亿元,自此农民工讨薪问题被纳入各级政府年终政绩报告,农民工干活拿不到工资现象得到初步有效遏制。 每到农历春节前,全国各地均积极开展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20XX年截止到11月底全国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主动检查用人单位万户次,查处各类劳动保障违法案件万件;责令用人单位与万名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追发劳动者工资等待遇亿元。 虽然从中央到地方,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深恶痛绝,也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但时至今日,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恶意欠薪行为依然屡禁不止,尤以建筑行业的农民工问题最为突出。全国各地发生为讨薪而发生的集体事件比比皆是,问题不断。20XX年1月19日13时许,河北冀州市凯隆御景楼盘发生跳楼事件,初二女生袁梦为帮助其父亲讨要开发商拖欠的90多万元的工钱,纵身从凯隆御景一在建高层的17楼跳下后不治身亡。血淋淋的事实告诉我们,农民工讨薪问题依然严峻,不容轻视,也凸显出我国法律关于农民工薪酬问题关注的不足。 一、什么是农民工 所谓农民工,是指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者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是指在本地乡

论宪法之平等权及其保护

论宪法之平等权及其保护 平等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也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平等权兴起于启蒙时代,于二战之后得到迅速发展。平等权的理论根源于人权的普遍性,其实质在于反对歧视,是国家权力正当化的基础。国家对公民进行区别对待需要有合理的理由,且采用一定的审查标准。平等权不仅是理论上的权利,也具有巨大的实践价值。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应当制定保障公民平等权的宪法性法律——《反歧视法》,以保障公民宪法平等权的实现。 平等本来是一个十分朴素的观念。在近代以来,平等一直是激励人们进行革命斗争和争取自由权利的口号,法国思想家菲·邦纳罗蒂甚至喊出了“为平等而密谋”的口号。近代国家的宪法都确立了平等这一法治的最基本原则,平等成为现代法律的特征之一,如果法律不能做到起码的形式上的平等,那么就绝对不是公正的法律。平等的原则被载入宪法已经很久了,为什么还需要重新提出来讨论呢?因为平等不仅是一种价值,也是一种宪法权利,更重要的是,平等权在当今的中国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随着社会的进步,各种维护公民平等权利的活动有增多的趋势,也出现了与平等权有关的诉讼。因此,宪法平等权究竟具有什么内涵,宪法如何保护平等权,就值得我们深思。 一、平等价值的思想渊源

平等的价值具有悠久的思想渊源,在古希腊的哲学就存在着平等的思想。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就阐明了平等的思想。他提出,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按照一般的认识,正义是某种事物的平等观念。他把正义分为普遍正义和个别正义,其中个别正义又分为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矫正的正义反映的是人们之间的绝对平等关系。 二、平等权的理论基础 平等是指在利益方面或无利益方面都没有差别,但并非绝对平等,而是禁止根据通常认为不合理的理由而进行区别对待。从法律的角度上讲,平等亦即享有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没有差别。并非绝对平等,其实质在于人人受法律的平等保护,禁止歧视——即在法律上不合理的区别对待。这里的法律包括所有具有普遍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既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也包括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宪法平等权的内涵 (一)平等权的宪法地位

当代中国农村青年的生存状态研究

当代中国农村青年的生存状态研究 共享者:F-0 摘要: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农村青年在 社会大潮的冲击下也悄然发生着变化,青年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中坚力量, 充满了活力和创造力,蕴含着巨大的潜能和激情,而农村青年占据了我国青年的 绝大部分,农村青年的健康发展成为社会发展的一大课题。本次的实践调查研究 的目的在于探索中国当代农村青年的生存和发展状况。了解农村青年的生活方式, 就业结构面。除了在物质方面,精神文化方面也在调查探究范围之内。从物质, 精神文化,健康等方面来研究。从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寻找产生的原因,探索解 决的方法。 关键词:农村青年;生存状况; 正文: 就本课题我查阅资料得到:农村青年:是指出身、成长于中国乡村地域的青年农民;青年:人口学是以人在青春期生理发育的正态曲线分布为基础,把15—35岁确定为青年。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第一产业就业人数呈现逐渐下降的趋势,但是目前农业劳动力数量仍占劳动力总量比重的大约50%;与此同时,农业剩余劳动力总数总体呈上升趋势,数量相当庞大。据权威部门统计:“中国现有农业劳动力4.7亿,耕地总面积为19亿亩,按每亩需要1人耕作计算,农业只需1.9亿农业劳动力,加上乡镇企业吸纳的1.3亿农业劳动力,共有3.2亿农业劳动力得到了充分利用,因而我国目前至少仍然尚有数量高达1.5亿的农业剩余劳动力需要另寻其他出路。然而青年又是劳动力的主力军。在我国总人口(大陆)中,居住在农村的占64%左右;而年龄在14-35岁的青少年又占农村总人口36%。因此,农村青年的生存状态对于国家的整个未来的发展至关重要。下面从就业发展、精神文化、医疗健康几个方面对农村青年进行调查研究。 一、农村青年的就业发展状况 在当代中国农村,一般青年普遍的选择: 1.信奉读书的才是唯一走出农村的这一法旨。将自己的童年,少年,青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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