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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XX区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章程

XX市XX区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章程
XX市XX区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章程

XX市XX区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章程(经2014年9月3日XX市XX区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

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XX市XX区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英文名称: XXXXXXXX Association for Non-Party Intellectuals(缩写为:XXXXANPI)。

第二条本会是由中共XX区委统战部领导的,全区党外知识分子代表人士组成的,统战性、知识性、民意性、联谊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增强全区党外知识分子的团结、交流和合作,充分发挥全区党外知识分子的聪明才智,为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和加快经济文化强区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共XX区委统战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XX市XX区聊堂路2号XX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在全区党外知识分子中开展各项统战性的参政议政、联谊交友、宣传培训、社会服务和咨询活动。

(一)学习和宣传党的统一战线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和政策,了解、掌握和反映党外知识分子的意见建议和利益需求,沟通党和政府与广大党外知识分子的联系。

(二)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结合XX区的实际,组织开展涉及国计民生等重要课题调查研究,开展参政议政、建言献策活动,为区委、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重要参考依据。

(三)发挥会员的人才、智力和联络广泛方面的优势,组织开展各类专业性的社会服务活动,为促进XX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不断作出新的贡献。

(四)大力培养、举荐、输送优秀党外知识分子代表人士。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由个人会员、团体会员组成。会员以本区无党派知识分子为主体,为便于工作开展,适当吸收部分其他方面的代表性人士。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热心社会活动,并具有相应的能力;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年龄一般在30周岁至55周岁之间,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及相当的专业技术职务,并在从事的专业领域中有一定影响和代表性;

(五)申请入会的团体会员的条件:团体会员必须是经过所属单位党委批准成立的群众组织或是经过人民政府民政社团登记管理部门

批准设立的社团组织。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填写个人会员、团体会员登记表;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区委统战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成员人数不超过理事会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经理事会讨论决定,本会可以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名。

第二十六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为五年。因特殊情况变更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区委统战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办公会的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区委统战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省、市和我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区委统战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区委统战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区委统战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区委统战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4年9月3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9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998年7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根据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订自2002年9月29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为在我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富民兴黔步伐提供良好的人口环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实行计划生育,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坚持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着重抓好与新阶段扶贫开发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主要领导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增加对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并予以保障。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给予重点扶持。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突出成绩或者特殊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管理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人口计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人口计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配备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人员,村民小组可以设育龄妇女组长和计划生育中心户户长,协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育龄妇女组长和计划生育中心户户长由村民推选。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主要领导人负责制,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

第二十中学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活动计划

临沂第二十中学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 工作计划 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是: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大三中全会精神,以本会《章程》为依据,以加强理事联谊为重点,以组织开展活动为平台,以扩大社会影响为目标,认真落实学校党支部对本会工作的各项要求,充分发挥本会作为学校联系党外知识分子的桥梁作用,团结带领广大会员,为加快学校的发展建言献策,为把学校建成高水平的全国名校做出新的贡献。 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 加强学习是提高素质,适应形势发展和开展工作的需要。本会将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多种形式,为理事提供学习、提高的机会。同时要求全体理事积极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各类政治、业务的学习、培训,结合在岗自学,努力提高自身政治理论素质和工作能力。 二、开展活动,努力扩大本会的社会影响 开展有益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的活动,是发扬理事人才的优势,扩大本会影响的需要。今年拟围绕学校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选择1-2个课题,在上半年组织理事中的专业人士进行调研和思考,努力形成调研报告,提交学校有关部门参阅。踊跃参加学校统党支部及有关单位召开的各类协商

会、座谈会,以高度的责任感,努力反映党外知识分子的意见和建议。鼓励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理事认真履行参政议政的职能,积极提交高质量的议案、提案,为罗庄街道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三、密切联络,着力打造本会与理事之间的联系渠道 加强与理事的信息沟通,听取理事的意见建议,不断地改进本会工作,是提升本会凝聚力、认同感的有效途径。 四、夯实基础,切实搞好本会的自身建设 搞好自身建设,是本会自身发展的需要。要逐步完善会内的各项规章制度,使本会工作有序进行。 五、扩大交往,积极加强与其他统战性社团的联谊 扩大与其他统战性社团的交往,学习他们的先进经验,是保持本会旺盛活力的捷径。今年下半年适当时候,在学校党支部的帮助下,拟组织全体会员去市内兄弟院校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学习取经、交友联谊。积极参加市区统战部门组织的的各项活动,并在活动中发挥本会的作用。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日

大学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筹建工作报告

大学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筹建工作报告 各位理事: 大家下午好!XXX大学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筹建工作在市委统战部、市委教育工委的指导下,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在各学院大力支持下,在各位理事共同努力下,现已准备就绪。下面,我受校党委委托,向大家报告联谊会筹建工作。 一、筹建工作调研阶段 为贯彻落实上级统战工作会议、《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关于加强新形势下XX市高校统一战线工作的意见》精神,按照市委教育工委的相关部署,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党外知识分子工作,XX年5月,校党委统战部正式启动筹建工作。党委统战部对全校党外知识分子状况进行了摸底,我校副高职称以上党外知识分子308人,其中无党派243人,成员具有高学历、专业范围广的特点,具备成立知联会条件。党委统战部又调研了已经成立知联会的兄弟高校情况,掌握了政策、把握了定位,最后征求校党委同意,开始着手具体筹建工作。 二、筹建工作实施阶段 1.成立知联会筹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XXX同志担任,副组长由校党委副书记xxx同志担任,组员由党委统战部、人事处相关同志和部分无党派代表人士组

成。 2.《章程》的制定。在参考和借鉴已成立的高校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章程的基础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起草了《XXX 大学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章程》,征求了无党派代表人士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后,交由筹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待提交第一届理事会审议。 3.理事的产生。理事的条件是:1政治素质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愿望和能力;2.不超过55周岁。 3.在职在岗、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副处级以上职务。 4.没有加入中国共产党以及任何民主党派组织。5月23日,党委统战部下发了《关于做好学校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会员推荐报名工作的通知》,协助各学院按条件进行人选推荐。各学院推荐的人选汇总后由党委统战部进行了统筹考虑,并征求校党委意见,最终确定第一届理事XX人,其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有XX人,具有硕士以上学位XX人,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XX人,其中正高级职称X人。都是在本单位有一定的代表性,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党外知识分子代表。 4.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建议人选提名情况。经过校党委统战部统筹考虑,在理事中提名了1名理事长候选人建议人选,3名副理事长候选人建议

我县党外知识分子工作情况总结汇报

我县党外知识分子工作情况总结汇 报 “>我县党外知识分子工作情况总结汇报2007-02-02 23:02:37 一、××市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基本情况党外知识分子工作是统一战线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尤其要重点做好有代表性、有影响的党外知识分子的工作,并通过他们做好广党外知识分子的工作,当前,知识分子工作的核心问题是人才?要积极培养人才、用好人才、吸引人才,为科学兴国战略服务。 党的知识分子政策是:“政治上充分信任、工作上放手使用,生活上关心照顾”。在落实和完善党的知识分子的政策方面,要着重做好培养人才、用好人才、吸引人才的工作,要努力为知识分子人

尽其才、才尽其用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进一步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气,建立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各级领导干部要有识才的慧眼,用人的气魄,爱才的感情,聚才的方法、知人善任、广纳群贤,把党的知识分子政策与人才联系起来,从而使党的政策更具有时代性特色、导向更加明确。 统战部门在党外知识分子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是:反映情况、掌握政策、协调关系、举荐人才,密切同党外知识分子的关系,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他们在自己的专业领域和社会上发挥更作用。要加强调查研究,切实做好自由择业党外知识分子和出国、归国留学人员的工作。 据统计,截止2006年6月底,我市共有知识分子近18万人,其中党外知识子万人,万人中具有中专学历的30747人;具有专学历的34065人;具有学本科学历的17780人;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的850人;获得学士学位的7784人;

获得硕士学位的660人;获得博士学位的86人;获得初级、中级、副高、正高专业技术职称的分别有:38257人、25582人、3815人、485人;高级技工4474人;技师660人。 近年来,我市党外知识分子工作认真贯彻十五、十六和全国、省、市统战工作会议精神,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中心,密切配合中央实施的西部开发战略和××科技城建设战略,按照统战工作的整体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抓常规、抓基础,以××市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和××市党外知识分子工作联系点单位为依托和载体,认真做好各项工作,连续多年获得省委统战部的表彰。具体说来,主要做好了以下工作: 1、成立了××市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本着“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类知识分子的聪明才智,进一步组织和动员全市党外知识分子为××三个文明建设作贡献,在市委、市政府的关怀和各级有关单位的关心、支持下,

最新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doc

2019最新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最新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四) 更新:2018-12-19 21:57:53 认为非遗传性一级或者二级肢体残疾,只有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但仍在农村居住生活的,以及在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中成建制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二十四条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再生育一个孩子后,其中一个孩子死亡,夫妻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特殊情形,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夫妻双方均为归侨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回内地定居不满六年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夫妻双方所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内地定居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或者外国人,本省居民的配偶一方婚前已有的孩子以及双方婚后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孩子数。 第二十六条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在女方达到二十四周岁后可以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生育申请,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但属于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婚后即可提出申请。 夫妻中男方为本省居民,女方为外省居民,婚后居住本省的,可以经女方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婚育证明,向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生育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再生育一个孩子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完毕,拟批准的应当在发给生育证前,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十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依照本条例规定不应当生育而妊娠且医学上允许终止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 第二十九条外省迁入本省的公民,迁入前已取得当地县(市、区)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证明并已怀孕的,应当允许其生育。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精心整理2016最新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发布时间:2016-05-1111:15来源:北京卫计委 (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北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作。 划。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在本辖区内的贯彻落实工作。 第九条本市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合理调控人口数量、人口年龄结构、人口分布的政策及制度,使人口状况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人口的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将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社区服务工作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制定相关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 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在农村经济政策方面支持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经济。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在学生中有计划地开展人口基础知识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育。 ,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第十七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2019统战工作总结报告5篇

2019统战工作总结报告5篇 2019统战工作总结报告范文(一) 20XX年度我校的统一战线工作在校党委的正确领导下,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契机,紧紧围绕教育教学和改革发展等中心工作,以民主党派的组织建设和发挥党外代表人士参政议政作用为工作重点,带领统一战线广大成员自觉立足本职、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服务,为首都的经济建设建言献策,圆满地完成了今年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一年来的主要工作汇报如下: 一、强化对党外人士的引导 积极引导党外人士紧紧围绕国家改革发展的大局和学校中心工作建言献策。一年来,我校党外人士的多项提案、建议被中央、北京市有关部门采纳。全国政协委员、我校证券与期货研究所所长贺强教授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提出的的政协提案,由央行行长周小川亲自审阅,被确定为央行重点提案。他向全国政协提交的“关于‘十二五’期间资本市场发展的建议”,作为全国政协“十二五”规划建议中的一个重要部分,由全国政协递交中央。贺强教授也因其在专业领域的巨大贡献于今年4月受到了北京市人民政府的表彰,荣获“北京市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今年七月,我校召开第五次党代会党外人士征求意见座谈会。与会的党外人士充分发挥参政议政的作用,提出了很多宝贵的、务实的意见和建议,受到校党委的高度重视,有利于推进学校各项工作健康

发展。 二、切实加强对民主党派工作的指导 积极支持和协助民主党派搞好基层组织建设。我部经常就民主党派的组织建设与党派基层组织负责人及党派上级组织沟通协调,给予指导。协助民主党派做好发展新党员的考察工作,支持民主党派组织加强班子建设,协助选拔基层组织负责人,支持各党派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今年我们积极与民革、九三学社、致公党等民主党派北京市委沟通,商讨党派的组织建设工作,致公党北京市委副主委孙津一行莅临我校考察调研并就我校致公党支部的建立等事项达成了共识。今年5月,我部深入我校近20个单位或部门,了解党外后备干部人选情况,了解新进教工情况并不断更新调整统战对象信息库,保证我校在政治安排和实职安排中有比较充分的人才储备。今年9月,在我部的大力支持下,我校民盟支部开展“学习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暨教师节座谈会”。 三、着力培养、积极举荐党外代表人士 我们注重对党外人士的政治引导和培养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党外人士的思想教育,选派优秀党外人士参加中央统战部、北京市委统战部和市委教育工委举办的各项培训活动,提高党外人士的政治把握能力、参政议政能力、合作共事能力。认真做好党外人士的政治安排,推荐选拔优秀的党外人士后备干部。今年我们根据中央统战部、北京市委统战部和市委教育工委的要求,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严格标准,依照程序确定并上报了我校北京市和全国政协党外后备人选。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版)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6修正版) (2002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5年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公民有合法生育

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个体私营企业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制定和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

河北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版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29日修正稿)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5年 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3月 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持适度生育水平,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制定具体措施,共同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XX市XX区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成立大会暨一届一次理事会主持词

XX市XX区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成立大会暨 一届一次理事会主持词 (2014年9月3日) 主持人:XX 各位代表、各位来宾、同志们、朋友们: 现在开会。会议有电视台全程录像,为了维护会场秩序,请大家自觉关闭手机或达到静音状态,不要走动。 现在正式开会! 为发挥各行各业党外知识分子在我区经济政治和社会建设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巩固和发展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努力为经济文化强区建设献计出力、贡献才智,我们今天在这里召开XX市XX 区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成立大会。 这次会议是经区委研究决定召开的,希望与会同志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荣誉感,认真参与会议的各项审议、讨论,共同将我们自己的会议开好,开成功。 这次大会的任务有以下几项: 一、审议并通过《XX市XX区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章程》(草案); 二、审议并通过《XX市XX区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选举办法》(草案); 三、选举XX市XX区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 四、选举XX市XX区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第一届常务理事会成员。 下面我们逐项进行。 会议进行第一项:请全体起立,奏国歌。 【工作人员奏国歌】 请坐下。 会议进行第二项:请XX同志向各位代表作《关于筹备成立XX市

XX区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有关情况的说明》。 【XX宣读说明】 会议进行第三项:请区民政局局长XX同志宣读XX市XX区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的批复文件。 【民政局XX局长宣读批复】 会议进行第四项:审议《XX市XX区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章程》(草案)。下面请工作人员进行宣读。 【工作人员宣读章程草案】 刚才,工作人员宣读了知联会《章程》(草案),下面请各位代表讨论审议这个《章程》(草案),有意见的请发表 【巡视会场】 没有意见。会后也可以找知联会工作人员进行反映,发表建议。 下面对这个《章程》(草案)进行表决,同意的请举手 【巡视会场】 不同意的请举手 【巡视会场】 弃权的请举手 【巡视会场】 好,一致通过《XX市XX区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章程》。 会议进行第五项:请韩殿华同志作《XX市XX区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第一届理事会组成人员情况说明》。 【XX部长宣读情况说明】 会议进行第六项:请工作人员宣读《XX市XX区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选举办法》(草案)。 【工作人员宣读选举办法】 刚才,工作人员宣读了《XX市XX区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选举办法》(草案),下面请各位代表对这个《选举办法》(草案)有意见的请举手。 【巡视会场】 下面我们进行举手表决。同意的请举手 【巡视会场】 不同意的请举手 【巡视会场】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发布日期:2003-02-27 2002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1号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0月24日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明确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可以与本管辖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状。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的社会、经济政策,应当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XX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XX 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只有一个子女,且女方年龄已满26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一方是独生子女的; (三)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的; (四)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是国家确定的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的; (五)双方均为海岛居民,且连续在海岛居住5年以上的; (六)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残疾,且残疾程度相当于残疾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 (七)一方是革命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八)一方为残疾军人,且残疾程度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 (九)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只有一个女孩也为农业户口的; (十)子女经市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为病残

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该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十一)同胞兄弟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只一人有生育能力的; (十二)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中有女无儿户的所有女儿和女婿均为农业户口,其中招婿的一女的; (十三)再婚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要求生育时,女方不受年龄已满26周岁限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一方已有两个子女,且均为合法生育或者收养,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 (二)一方属丧偶再婚,且双方再婚前均已合法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的; (三)夫妻因患不孕症未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四)合法生育或者收养的子女不超过两个,其子女有死亡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夫妻,不得再生育: (一)有生育能力,符合生育一个子女规定,但已收养或者送养子女的; (二)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但在再生育前又收养或者送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9月25日修正) (1998年7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8年7月27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9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实行计划生育,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坚持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着重抓好与新阶段扶贫开发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主要领导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增加对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并予以保障。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给予重点扶持。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突出成绩或者特殊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管理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人口计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贵州省知识分子联谊会章程

兴义民族师范学院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称为兴义民族师范学院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简称兴义民族师范学院知联会。 英文译名:Non-Party Intellectuals Association of Xingyi Normal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简称XYNUNNPIA)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由兴义民族师范学院无党派知识分子为主自愿组成的具有统战性、联谊性、民间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高举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旗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和宣传党的统一战线方针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落实“以人为本”、“科教兴国”的战略方针,加强学校党委与全校知识分子的联系,通过联谊交友,开展活动,提供服务;加强全校知识分子之间以及他们与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之间的了解、交流和合作,团结、引导和支持各界知识分子为科教兴国、科教兴黔、科教兴校,为促进黔西南州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

振兴中华民族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黔西南州委统战部、兴义民族师范学院党委统战部和黔西南州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办公场所:贵州省兴义市湖南路32号兴义民族师范学院党委统战部。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党的知识分子政策; (二)加强同全校知识分子的联系,把全校知识分子紧密团结在中国共产党周围,了解其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掌握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向学校党委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促进联谊交友,化解矛盾,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文化、学术交流活动; (四)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讲学、办学、培训、科技咨询与开发、外引内联等活动,促进会员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五)关心全校知识分子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充分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诉求; (六)贯彻执行“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 【法规类别】人口与计划生育 【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3.30 【实施日期】2002.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

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明确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可以与本管辖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状。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扶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的社会、经济政策,应当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03版本)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户籍在本省和户籍不在本省而在本省居住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加强综合管理和提供优质服务,依靠科技进步,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全体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经费,并保障其随着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加同比例增长,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给予重点扶持。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人口发展状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凡年度考核未达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考核目标的,当年不得评为先进、授予荣誉称号,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不得晋升职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各类规定应当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

在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理事大会上的讲话

在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理事大会上的讲话 尊敬的各位领导、尊敬的各位理事、同志们、朋友们:今天我应邀前来参加区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大会,我们感到非常高兴。首先,请允许我代表市委统战部、市知联会对区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成功换届和新一届班子表示热烈的祝贺!向与会全体理事并通过你们向区广大党外知识分子表示亲切的问候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做好党外知识分子工作,是深入贯彻习总书记关于统战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汇聚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新力量的必然要求,是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爱国统一战线的战略性任务,是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五年来,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在区委的重视下,在区委统战部的指导下,在各民主党派区委会的帮助下,团结和联系党外知识分子、凝聚智慧、凝聚人才,开展同心知联建设和社会服务活动,发挥了很好的作用,特别是如扶贫助困、送科技下乡、送教下乡等活动,获得了社会的肯定。同时,为理事们参政议政开辟了渠道,向市委、区委都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取得了良好的成绩。这都标志着区在党外知识分子工作

方面迈出了一个新步伐,为广泛联系和团结党外知识分子开辟了一条新的渠道,搭建了一个良好、持续的工作平台。今天,区知联会的成功换届,这必将对促进全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的深入开展,充分调动党外知识分子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加快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下面,我代表市委统战部对区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提几点希望: 一、要引导会员继续立足本职,在工作岗位上做出新的业绩。广大党外知识分子,是科学文化知识的重要传播者,是先进生产力的重要开拓者,是美好精神产品的主要创造者,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要报效祖国、心系社会、体现自身价值,首先应该在本职岗位上努力耕耘,做出出色成绩。能够成为知联会的成员,说明大家在各自的行业或专业领域里已经取得了许多成绩,都是能独挡一面、担当重任的优秀人才,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衷心地希望大家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自己的前途与国家民族的前途紧密结合起来,把自己的进步与全社会的发展有机连接起来,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和智力的支持,为区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综合实力的增强多作贡献。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最修订版)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最修订版) 导语: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结合江苏省实际而制定的。以下是由收集的全文内容,欢迎阅读。 (xx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 *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xx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 *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xx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 *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xx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 *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 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明确的职责范 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 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可以与本管辖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状。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 奖励扶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最新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31日修正)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3年10月22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5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提倡优生、优育。 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与发展经济、帮助育龄夫妻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是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并作为考核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预算,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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