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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考评方案

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考评方案
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考评方案

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方案

一、考评目标

重点考评各国库集中支付单位对代理银行服务质量的满意度、代理银行履行委托代理协议情况、代理银行年度工作报告,发现银行代理业务中存在的问题,促进代理银行进一步提高代理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考评内容

按照《××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暂行办法》(×市财支付字[xxxx]1号)确定的内容。

三、工作安排

(一)资料收集阶段:(xxxx年1月5月—2月5日)

1、收集市直预算单位填报的《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表》。

2、支付中心各经办人员提供日常支付业务和调研了解掌握的,预算单位反映或投诉的,以及财政动态监控发现的代理银行违反代理协议规定行为的资料或记录。

3、收集各代理银行报送的年度工作报告。

(二)实地检查阶段(xxxx年2月6日——2月10日)

中心组织考评小组到各代理银行对代理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1、确定核查重点。核查小组依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初步确定重点核查的内容。

2、进点座谈。听取各代理银行国库集中支付开展业务的情况。

3、现场检查。通过抽样、核对、查询、询问等方法,对国

库集中支付银行的代理业务进行审查,并做好工作底稿。

(三)考评汇总阶段(xxxx年2月11日——2月25日)

1、审核汇总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结果,计算问卷调查考评得分。

2、考评小组审核汇总经办人提供的资料和现场检查取得的资料,写出考评小结,计算出代理银行协议履行情况考评得分。

3、对各代理银行报送的年度工作报告分内容评分并汇总,计算出工作报告考评得分。

4、考评小组对各部分考评情况进行综合汇总,计算出最后得分经中心主任复核后确定考核等级和年度代理手续费。

(四)召开代理银行考评通报会(xxxx年2月29日)

四、分组情况

第一组组员:xx、xxx、xx

考评银行:工行、农行、招行

第二组组员:xx、xx、xx

考评银行:建行、中行

xxxx年二月一日

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证申请

关于XXX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的申请 XX县财政局、人行XX支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地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9]385号)文件精神,我县XX行对照代理国库集中收付银行资格认定要求,认为具备相关规定,符合代理国库集中支付银行资格。 1、发展概况。 近几年,XX行始终坚持立足小微,服务三农的战略定位,服务县域经济力度不断加大,积极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截至2013年底,XX行各项存款XX亿元,占全县金融机构市场份额XX,各项贷款XX亿元,占全县金融机构市场份额XX。我们创新推出各类信贷产品,通过发放网贷通、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承兑汇票、经营贷款、住房按揭贷款等,全面支持招商引资企业、小微企业、个体经营企业、个人的经营发展和置业需求,实现了全方面、多层次地支持了县域经济的发展。 目前,在上级行、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XXX客户资源发展迅速,存贷规模不断增大,通过新建物理网点、智能银行、助农取款点等,基本全面覆盖我县各区域客户的金融需求,能够全方位多渠道地服务全县人民。 2、管理建设及风险防控机制。 (1)建立开通了技术先进的核心业务系统、现代支付系统、银联系统、同城清算系统、代收代付系统、财政性资金代理系统等各类网络系统,资金汇划渠道、计算机软硬件设施、联网通讯等都已做好充分准备,具备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 (2)完成了以营销部为主要牵头负责及联系部门、综合部为监督管理部门、XX支行为业务主办机构的部门设置,组织机构完备,各级人员分工明确,岗位职责清晰。一是业务营销负责人XXX同志(联系电话XXX)为该项工作第一负责人,负责组织推动、信息传达和人力资源调配。二是XX综合部(联系电话XXX)指定专人履行监督检查职能,执行监管机构及总、省分行制度规定,严格规范操作制定,制定检查方案及考核办法,并负责监督检查工作的具体落实。三是XX支行为业务主办机构,负责制度具体落实、日常业务运营及业务和异常情况报告,以XX同志(联系电话XXX)为业务主办人员,XXX同志(联系电话XXX)为现场监督审核人员,上述二名同志同时负责本级机构其他职责的具体落实。 (3) XXX银行卓越的风险管控能力在业内颇具影响,具有完备防控措施,先进的防控体系和丰富的防控经验,并制定了以下具体措施,确保国库代理支付业务的合规运营。一是注重风险理念培育,要求从业人员熟知《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的管理规定,加强操作风险管理理念推广,开展操作风险识别、分析、度量和控制培训,提高全员操作风险意识。二是完善操作风险和内部管理体系,完善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系统,实现全程均衡管理。建立严密分级授权体系、机构和岗位操作风险评价机制,确保内控涵盖内部治理和经

银行代收付业务营销方案

银行代收付业务营 销方案

附件4 邮政代理金融代收付业务营销活动实施方案近年来,全市各单位以项目营销为抓手,积极发展代收付业务,成效显著。截至 6月底,全市本年新增代发工资2343户,新增预存代扣电费3636户。但各单位发展不平衡、资金沉淀率低、电子及自助渠道使用有待进一步加强等问题。 为切实发挥代收代付业务在稳定储蓄余额、优化存款结构、增加业务收入、增强客户黏度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实现邮政代理金融的长远可持续发展,现拟定代收付业务营销方案。具体如下: 一、总体思路 充分发挥邮政金融点多面广、全程全网的资源优势,邮银协同配合,加强专业联动,着重做好教育、卫生等十大重点行业及八项主要涉农代收付项目,全面开展代发工资项目和电费预存代扣项目,不断扩大代收付业务深度和广度,提升邮政金融服务水平。深入了解客户,强化维护服务,积极开展综合营销,增强客户黏度,实现代收付业务规模和质量双提升。 二、发展目标 全市邮政金融中间业务平台新增代收付签约单位30个,新增签约代发工资户7700户,电费预存代扣客户结存5万户。 一是做好社保、公共事业缴费、教育、卫生医疗、电力、非税、交通、烟草、通讯等重点行业代收付项目开发和营销。各单

位要根据实际情况,确保底至少在1-2个行业内实现深度开发,实现所辖范围全面覆盖;同时力争开发更多的行业。 二是做好新农保、新农合、涉农补贴、征地补偿、拆迁补偿、农民工工资等6项重点涉农代发项目,另选当地种植、养殖等特色农业代收付项目2个,底每个单位至少要确保成功开发1-2项涉农项目,力争8项涉农代收付项目全面开花。 三是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开展中小企业代发工资项目营销,扩大代发签约单位规模,提升代发工资市场渗透率,力争点均新增代发中小企业工资达到100户,全市新增7700户。 四是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开展电费预存代扣业务,以解决客户便利性需求为切入点,提高客户粘度。确保内所有单位全面开通预存代扣电费项目,年末结存代扣户数达到5万户。 三、营销措施 (一)开展市场调查,明确营销目标 各单位应组织各基层单位对当地代收付业务市场开展详细的调研工作,经过当地工商、税务、统计、质检等政府部门,依托函件专业组织机构信息库,收集辖区内现有各类企事业信息资料,对收集到的组织机构进行分种分类,开展深入市场调查,了解相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人员和薪酬福利发放情况,尽可能全面地掌握各地企事业单位的信息资料。经过当地发改委等政府部门了解每年政府各类经济建设项目投资进展情况,尽可能掌握征地补偿、拆迁补偿等项目信息。各单位要积极梳理邮政企业现有代收

国库集中支付实施细则

**县国库集中支付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 (一)公共财政预算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它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所有财政性资金都要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 (一)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 (二)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 (三)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四)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

(五)经国务院和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开设的特设专户。 第五条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其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账户。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六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原则上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财政部门向人民银行和代理财政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的办法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供应商、劳务提供者等。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授权支付额度,向代理财政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的办法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 第七条代理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清算,按照《**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清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部门预算批复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委托协议书

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委托协议 委托方(甲方):xx市财政局 代理方(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 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确保财政性资金安全、及时、准确支付,根据《xx市市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x市财库[2004]14号,以下简称“支付办法”)、《xx市市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虔银发[2004]90号,以下简称“清算办法”)、《xx市级预算单位实有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x市财库字[2008]14号)及相关法规制度,就委托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委托代理业务范围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市级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实有资金,下同)。 第二条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包括预算单位实有资金的收缴、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支付和清算。 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具体支出项目,按甲方相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本协议所指预算单位是指纳入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本协议执行中,预算单位有增减变动的,甲方须及时通知乙方。经甲、乙双方确认后,增减预算单位按约定时间纳入或撤出本协议的参与、执行。 第四条甲方向乙方提供清算备用金万元,用于乙方办理超过人民银行清算时限的预算内资金支付业务。

第五条甲方或预算单位根据支付需要向乙方开具甲方统一印制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或《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乙方通过相关账户及时、准确、快捷、高效、安全地办理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清算业务,不得违规支付资金。 《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是预算单位办理提现、转账和电汇业务的唯一结算工具。 乙方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和乙方的资金汇划系统,根据支付方式和支付地点,采用同城转账、异地汇兑或现金支付等方式实现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和清算。 预算外资金、实有资金清算业务一律通过乙方的资金汇划系统,采取当日全额清算方式与市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和实有资金专户进行清算。 第六条乙方完成资金收缴、支付和清算后,根据甲方要求,及时向甲方或预算单位反馈资金收缴、支付和清算信息、单据和报表。向甲方提供实时动态查询系统,并在甲方和预算单位需要时,向甲方或经甲方同意,向相关预算单位提供实时查询服务。 第二章委托代理实有资金收缴业务 第七条实有资金收缴业务的具体事项包括: (一)甲方在乙方开设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实有资金财政专户),用于核算反映预算单位实有资金的收支存情况。 甲方为市级预算单位在乙方开立预算单位实有资金收入零余额账户(以下简称实有资金收入零余额账户),用于单位实有资金的收缴,以及与实有资金财政专户的清算。实有资金收入零余额账户实行零余额管理,该账户只能用于预算单位实有资金的收缴,不能用于预算单位的支出。实有资金收入零余额账户的开设、变更、撤销须由甲方以

银行ⅩⅩ支行风险代理清收协议详情

中国银行ⅩⅩ支行风险代理清收协 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16】年【】月【】日在中国【成都市】共同签署。 甲方:【】分行 负责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乙方:山东鑫正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ⅩⅩ 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北海路4931号财富国际商务大厦1406 邮编:261041 电话: 鉴于: 1.为加快清收处置,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本协议第一条“委托清收标的” “项下的债权资产的清收。 2.乙方是经合法注册的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 一、委托清收标的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清收的标的债权资产(以下简称“委托清收标的”)相关信息见下表:

二、委托代理期限 代理期限为12个月,即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201 年月日止。 三、代理权限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由乙方指派律师为甲方委托清收标的的清收代理人。 (二)乙方的具体代理权限以甲方签发给乙方的授权委托书为准。 四、代理职责和权利义务 (一)在代理过程中,具体清收方式和清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债权转让、债务减免、调解、和解、重整等)由甲方决定。乙方应依法依约依授权履行其代理职责,不得有任何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发生,否则,依法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全部责任;乙方承诺对因越权代理或其他违法行为给第三人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代理过程中,乙方须勤勉尽职,最大限度地快速高效代理清收,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和时效期间等利益;乙方至少每月向甲方书面反馈代理清收进展情况;在清收完毕或终止代理后5个工作日内,要整理清收案卷,移交甲方一份存档,并向甲方提交结案报告。 (三)在本协议规定的代理期限内,乙方不得接受本协议代理事项中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任何第三方的委托,代理其参与调解、诉讼、仲裁、非诉讼活动以及其他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活动,但经甲方同意的除外。 (四)现金清收的,回款须由偿债主体或司法机关直接全额转入甲方指定账户,乙方不得截留、挪用或从中先行扣除代理费;拟以资抵债的,须经甲方同意,乙方应配合办理抵债资产变更登记和交付手续。 (五)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签署《保密承诺》,并按《保密承诺》的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五、代理费 (一)代理费的计提。代理费以相应的代理费计提基数乘上相应的代理费率得出的乘积计提。代理费的计提基数按本条第(二)款的标准计算,代理费率按本条第(三)款的标准计算。 (二)代理费的计提基数 1.现金清收的计提基数。代理费的计提基数为代理期限内委托清收标的实质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1〕第1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办理国库经收处业务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国库代理和经收业务,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施行。 行长戴相龙 二○○一年一月九日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办理国库经收处业务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国库代理和国库经收业务,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银行可以按照机构分布情况委托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以下简称“代理支库”)业务。经收预算收入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和信用社均为国库经收处。 第三条人民银行依法对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国库经收处所办国库业务实施垂直管理。 第四条代理支库机构的设置与财政管理体制相适应,原则上一级财政设立一级国库。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信用社包括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 第五条代理支库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行”)必须严格按国库业务的各项规定,加强国库业务管理,准确、及时地办理国库业务;负责对辖内各分支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乡(镇)国库及国库经收业务进行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办理国库经收处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办理。 第二章国库经收处的业务管理 第七条国库经收处必须准确、及时地办理各项预算收入的收纳,完整地将预算收入划转到指定收款国库。 第八条国库经收处必须接受上级国库及当地代理支库和乡(镇)国库的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九条国库经收处应认真履行国库经收职责。在收纳预算收入时,国库经收处应对缴款书的以下内容进行认真审核: (一)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征收机关和指定收款国库等要素是否填写清楚; (二)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字迹有无涂改; (三)纳税人(包括缴款单位或个人)名称、账号、开户银行填写是否正确、齐全; (四)印章是否齐全、清晰;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 (五)纳税人存款账户是否有足够的余额。纳税人以现金缴税时,应核对票款是否相符。

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

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学校的国库集中支付行为,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教育部《关于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库集中支付是指财政性拨款资金不再拨付到学校,而是通过财政部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代理银行(由财政部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设立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学校只能依据财政部批准的用款额度办理资金的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下达我校的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基本建设经费及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其他经费的支付管理。 第四条国库集中支付分为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学校按照财政部的授权,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财务处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学校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学校国库集中支付方面的规章制度、操作流程;负责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 作; 负责学校零余额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负责根据教育部批复的预算控制数,确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具体项目; 负责组织、指导有关职能部门编制“校内各预算项目分月用款计划”,审核并汇总编制“学校分月用款计划”,按时上报教育部; 负责根据教育部批复的额度,及时拨付并通知经费主管部门及用款单位; 负责监督、检查各预算项目年度、季度分月用款计划的执行情况及国库集中支付额度的执行情况; 负责办理国库集中支付项目资金的归垫事宜;负责与财政部、教育部、财政专员办的联系工作,负责与教育部、财政部和银行进行对账; 负责办理与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经费主管部门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编制所管经费的分月用款计划并按时报送财务处;负责提供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所需的有关资料。 第七条预算项目负责人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按项目进度及时编制、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并严格按批复的计划执行; 负责提供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所需的有关资料。 第三章零余额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零余额账户是财政部为预算单位开设的、用于反映、核销预算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用款额度的收入和支出的专用银行账户。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由代理银行垫付,当日营业终了前代理银行与国库进行清算,清算后该账户存款余额为零。 第九条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我校的相应账户划转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及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款项,除此之外,不得违反规定向我校其他账户、上级主管单位账户和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转资金。 第四章分月用款计划的编制和用款额度的拨付、使用

商业银行法律服务方案

法律服务方案 (一)法律咨询 1.接受银行委托,就有关银行的法律法规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 2.接受银行委托,就商业银行的设立提供法律服务,代拟、审查银行规章,审查股东资格的适格性,审查高管的任职资格,拟定有关规章制度; 3.为银行的依法合并与分立提供服务,参与合并、分立协议的起草、谈判,见证有关的股东会,履行相关的债权人保护程序; 4.指导银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为银行的存款业务提供法律保障,指导商业银行办理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事务; 6.为银行的贷款业务提供服务,审查借款人资信能力,参与贷款合同的协商谈判,协助商业银行选择有利的担保方式并办理相关的法律程序; 7.为银行的中间业务提供法律服务; 8.参与起草、修订银行人事管理制度,规范员工的招聘、培训、福利等劳动人事管理; 9.参与起草、修订银行财物管理制度,杜绝财务管理的漏洞; 10.为银行起草其他规章制度、条例或法律性文书,以起到增强银行

本身素质,使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要求、内部管理纳入法制轨道的作用; 11.为银行起草、审查经济合同、劳动合同,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 12.对银行管理层进行法律辅导,增强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 13.对银行员工进行法律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制意识,保障银行规章制度得到贯彻执行; 14.对银行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重大项目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15.列席银行董事会、对董事会会议议题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论证; 16.对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结构、股东会结构、监事会结构)的合法性提供律师建议。 (二)非诉法律事务 1.参与银行的合并与分立活动,对其法律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进行论证,具体的法律文件的起草、审订,参与整个活动的谈判和监督执行; 2.参与银行的股份制改革或资产重组,出具法律意见书和起草、审核相关法律文件; 3.参与投资项目的选择、谈判。设计投资方案,协助寻找投资机会和投资伙伴; 4.为银行进行有关的银行资信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5.为银行的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出具律师见证书; 6.代理银行办理各类公证; 7.代理银行办理信贷、抵押贷款、商业贷款、专案融资、融资租赁及其他筹资事宜的法律事务;

国库集中收付解决方案

国库集中收付解决方案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通行做法,是解决财政性资金分散支付所存在弊端的国际通用方式,国际上通称国库单一账户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这是政府对财政性资金从分配到资金入库、资金拨付、资金使用、资金清算,直至资金到达商品供应商和劳务提供者账户的资金运行全过程的管理与监控制度。 国库集中收付系统是按照我国国库集中收付改革要求,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充分运用先进信息技术,开发的一套科学、规范、符合我国国情的国库集中收付系统。实现对财政资金的运行的全过程监控。

一、网络结构 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应用模式 各地受客观情况影响,在改革过程中由于支付程序、清算和核算模式不同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存在多种应用模式。通过总结,我们认为主要有分散管理和集中管理两大模式。 1、分散管理模式 按照国库集中收付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内容,财政支付中心办理各预算单位的财政直接支付业务,授权各预算单位通过其代理银行进行授权支付,并统一对其进行监督。支持国库集中支付与核算中心并存的应用模式,支持由核算中心进行授权支付,支持由支付中心进行授权支付汇总清算等应用模式。

2、集中管理模式 按照国库集中收付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内容,由支付中心办理财政支付业务,不管是直接支付还是授权支付都由支付中心审核并委托其代理银行进行支付。本模式也可以从结算中心、会计核算中心过渡。 此外也可根据支付与清算的先后,分清算、实拨、(直接支付)清算加(授权支付)实拨、(直接支付)实拨及(授权支付)清算等模式。 三、功能模块简介 国库集中收付系统可以处理预算执行环节财政主要部门、国库(人民银行)、预算单位、银行的业务处理并提供自动控制和管理报表。系统以单据为载体,以业务流为干,以指标流、资金流为线。该系统包括预算指标管理、收入管理、直接支付、授权支付、资金拨入与分割、报销管理、清算系统、往来管理、资金管理、代理银行、政府会计、票据管理、支票管理、

律师事务所金融业务部法律服务方案

律师事务所金融业务部法律服务方案 律师事务所金融业务部 法律服务方案 前言 本所长期担任贵行常年法律顾问,多年来努力为贵行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十几年来,双方真诚互信,同舟共济。我们对贵行长期以来对我们的信任和支持倍感荣幸,深表谢意。随着贵行业务规模日益发展壮大,金融业务领域不断开拓创新,贵行也相应对法律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所也必然要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逐步完善法律服务工作。 为此,我所对今后如何加大和改进贵行的法律服务工作高度重视,目前,已为贵行成立专门的“金融业务部”,进一步充实了人员力量,并拟委派专人到贵行定期坐班,现场服务,将工作不断延深到贵行各个部门、机构和每个业务领域,继续拓展和探索与金融创新业务有关的律师业务,为贵行提供更深、更高层次的法律服务。总之,贵行的经营与发展需要有卓越的律师团队做法律后盾,我所金融业务部律师团队愿与时俱进,积极开拓,进一步更新服务理念,改进服务方式、拓展服务领域,全心全力为贵行提供更优质、更高

效,更专业的法律服务 律所介绍 本所成立于二00二年九月,是目前我省规模最大、规范化程度最高、品牌实力最强的司法厅直属律师事务所之一。成立以来,我们先后获得了“河北省20强律师事务所”、“AAA级信用律师事务所”、“全国法律援助先进集体”、“省直先进律师事务所”、“优秀纳税企业”、“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这些荣誉的取得,主要基于:我所的服务理念在善学习、讲信誉、有能力、守规则这个对执业律师的基本要求下,遵循“以人为本、以德为上、以法为基、以情为媒”的服务理念,我们会精致地考虑你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恪尽职守地为你提供优质高法律服务。 本所有雄厚的资本实力,有现代化的办公设施;有健全的内部运行机构并实施了合理的专业化分工;有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并达到了人才规模和效益规模相统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规范的管理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风范;有良好的业绩和优秀的品牌。本所在规范化、规模化、品牌化,逐年实现跨越性发展的办所宗旨下,已经形成互相团结,精诚合作和共同发展的信念,这些均成为为客户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的保障。本所严格、规范的业务管理严格按照司法部关于律师业务管理

河北省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业务管理办法

河北省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工作管理,规范其代理国库业务行为,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及《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辖内各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以下简称代理支库)。 第三条代理支库接受其所在商业银行和人民银行管辖国库的双重领导,业务处理及工作标准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库业务相关制度规定及要求。 第四条代理支库国库业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加强国库会计工作管理,做好国库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和反映预算收入、支出情况,提高国库会计工作质量与服务水平。 (二)加强国库监督工作管理,强化事前、事中及事后监管,有效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维护国库资金安全。 (三)加强国库分析工作管理,提高国库统计分析及国库会计分析工作的准确性与及时性。

第二章岗位人员管理 第五条代理支库应根据国库业务需要,合理设置业务岗位,并按岗位配备相应人员。 第六条代理支库应设置会计主管岗、综合核算岗、明细核算(资金清算)记账岗、明细核算(资金清算)复核岗等。由代理支库自身进行事后监督的,应设事后监督岗。 岗位之间应相互制约:记账岗和复核岗人员不得相互兼任;会计主管岗和事后监督岗人员不得参与会计账务处理。 第七条从事代理支库业务岗位人员经国库业务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原则上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代理支库会计主管由本部门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或会计核算工作负责人担任。 代理支库的国库会计主管至少应当具备初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三年(含)以上的会计类业务从业经历。 第九条代理支库业务人员变更,应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书面报告管辖国库。 第十条代理支库国库会计人员岗位变动或离岗时,应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未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离岗。 第三章国库会计风险管理 第十一条代理支库会计实行国库主任(含副主任,下

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确保中央财政资金运行安全、高效,规范选择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的招投标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统一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评标、中标等),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的法规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负责对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资格进行认证。 第五条财政部国库部门在认定具备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资格的银行范围内开展招投标组织实施工作,并确认招标结果。 第二章 银行代理资格标准 第六条申请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投标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年检合格。 (二)资金实力雄厚,资产状况良好,申请前三年内无重大金融、财经违法行为,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 (三)能够满足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需要的经营网点规模。 (四)具备先进的资金汇划清算系统,保证本行系统同城转账实时、异地转账两小时内到账。 (五)具备先进的信息反馈系统,能够及时、全面、准确地反映所代理的财政支付业务信息。 (六)能够保证资金汇划系统和内部网络的安全性,并承担自身网络安全问题方面的有关责任。

(七)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保密措施。 (八)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招标投标 第七条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的招投标工作,由财政部国库部门委托在财政部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进行。 第八条代理机构根据财政部委托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和招标工作方案,报财政部国库部门。经财政部国库部门审批后,送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并向具有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投标资格的商业银行以投标邀请书方式发售招标文件。 第九条参加投标的商业银行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准备投标文件和相关附件。 第十条代理机构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接受商业银行的投标。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应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代理机构接受商业银行投标文件后,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程序举行开标大会,各投标商业银行应按抽签顺序进行投标方案陈述,并由代理机构宣布中标基本条件、评标有关事项及评标安排。 第四章 评标中标 第十二条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招投标的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有关规定组成,并遵循科学、择优、公正、公平的原则和事先确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评标工作应当体现服务、效率、权威的宗旨。 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由5位以上单数评委组成。评标委员会由代理机构和财政部各1人、不得少于2人的专家委员及不得少于1人的服务对象组成。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应由代理机构商财政部国库部门提出候选人名单范围,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随机抽取。 第十五条评标原则上采取综合评分办法。评标办法主要由有关指标和相应的评分标准两部分构成。根据管理要求,有关指标主要包括:资产质量与经营状况、银行信用等级、服务水平、信息系统、网点分布、风险控制等。 第十六条评标原则应当在评标开始前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

XX律师事务所XX银行综合法律服务方案

律师事务所银行综合法律服务方案 (一)服务体系 1.服务依据 乙方提供的服务受下列法律法规约束,包括但不限于:《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2.服务划分 根据甲方服务需要,乙方将拟提供的服务项目划分为诉讼代理服务、日常法律顾问服务、法律培训服务和其他服务。同时,根据不同服务的要求,从方案、人员、经费、物资予以保障。 3.定期汇报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相关要求和工作进展情况,由主办律师负责,按照“诉讼服务分阶段”、“法律顾问服务每半年一次”、“法律培训服务每年一次”和“重要事项随时汇报”的原则及时向甲方反馈工作开展情况,以备甲方评估。 4.年度考评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相关要求,乙方按照甲方工作安排,配合甲方对年度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考评,并根据甲方考评结果,对履职不达标的律师及时予以调整,确保项目

团队履职能力。 (二)服务内容 根据项目招标公告的相关要求,我所拟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诉讼法律服务方面: (1)按照甲方要求和案件进展情况,参与案件前期谈判事宜,并从甲方利益和法律角度提出可操作、可执行的具体解决方案和法律意见书; (2)按照甲方要求和谈判进展情况,在谈判无果的情况下,与甲方积极对接,协助甲方对案件开展前期调查,及时收集、保全、固定案件证据,做好提起民事诉讼的准备工作; (3)按照民事诉讼流程,起草民事起诉状,对已收集、固定的证据材料进行系统整理,制作名目清晰、符合法院要求的证据清单,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立案; (4)按照民事诉讼流程和受诉法院规定的开庭时间、地点准时参加开庭; (5)结合案情进展情况,及时与甲方进行沟通,以维护甲方合法利益为目标,与法官和对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达成甲方满意的调解、和解协议并草拟相关法律文书;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金融服务方案(DOC 44页)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金融服务方 案(DOC 44页) 部门: xxx 时间: xxx 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可下载自行编辑

乐清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 金融服务方案 乐清支行 二O一O年九月

目录 前言 第一部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介绍第二部分对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理解和态度 第三部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项目实施方案 第四部分优质服务承诺和竞争性措施 第五部分保密措施

前言 2010年,乐清市人民政府和财政局决定全面启动乐清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工作,这是推进我市财政预算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 2005年8月,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取得了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资格,在前后两批共500家预算单位授权支付账户的开户中,我行占176家,超过了三分之一;2007年11月,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市分行取得了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资格,在三年多的代理服务中,我行赢得了省、市财政厅和省、市各级预算单位的高度评价,认为建行的服务即便捷又安全,且极富人性化,我行专门开发的代理财政综合业务系统和为国库集中支付单位量身定做的网上银行系统,被公认是最好的代理银行业务系统。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简称建行乐清支行,下同)拥有分销网络、科技系统、代理经验、人员素质、产品创新、区域联动等诸多比较优势,完全可满足乐清市财政局《关于择优确定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的选择性谈判条件》提出的代理业务需求,并且有足够的能力参与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对于代理上述财政业务具有较为明显的优势。 建行乐清支行将凭借着众多的网点资源、丰富的代理经验、高水准的服务质量及先进的科技手段有信心、有能力做好乐清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工作。

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

附件 陕西省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需要,确保财政 资金及时支付与清算,提高财政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财政资金银行支付清算行为,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陕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陕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的银行支付清算。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是指通 过人民银行陕西省内各分支行和商业银行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性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以下简称收款人)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行为。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陕西省各级财政部门在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陕西省各级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陕西省各级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陕西省各级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经财政部和陕

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特殊专户(简称特设专户)。 上述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必须遵循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代理银行是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代理银行通过人民银行和本行的资金汇划系统,根据支付方式和支付地点的不同,采用大、小额支付系统、同城票据交换等方式实现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 第六条代理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地办理财政性资金的 支付与清算业务,对本系统经办行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资金汇划中出现的问题,并接受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与当地财政部门的管理监督。 第七条代理银行办理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支付清算业务,必须经过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资格认定。代理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金融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资金实力雄厚,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 (二)参加大、小额支付系统等先进的资金汇划系统,保证 行内系统同城转账实时到账、异地汇划及时划出; (三)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支

诉讼案件代理方案

关于纠纷案 代理服务方案 致: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我所”或“本所”)接受贵司代理邀请,就贵司拟提请诉讼的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进行分析论证。下面就我所针对该案的代理方案及代理费用作简要介绍,供贵司领导决策时参考。 一、出具本分析报告的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4、《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1?36号) 二、本案的基本事实 根据贵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投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等相关资料以及贵司的陈述,我们归纳了本案的基本事实线条: 1、2010年8、9月期间,贵司与开发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贵司作为投资方,参与开发公司作为开发建设主体的区土地一级整理项目。 2、2010年10月27日,贵司向开发公司转账支付万元

首期投资资金,根据合作协议第二十七条之约定,合作协议生效。此后开发公司未再贵司通知支付任何投资费用,亦未向贵司明确解除或终止合同。 3、开发公司并未根据合同约定基本进度进行土地一级开发整理,为按照合同约定供应土地,直至2014年下半年才开始案涉项目的土地供应。 4、经过贵司以及本所律师发函催讨,开发公司于2016年月日向贵司退还万元投资本金,尚剩余万元投资本金未予退还。 三、法律分析 (一)贵司主要诉求 通过贵司陈述,贵司的主要诉求为: 1、要求退还剩余万元投资款本金; 2、最大限度要求开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直接损失以及间接损失(财务成本损失等),并要求开发公司按照现行资金市场一般的融资成本承担违约责任。 (二)诉讼风险 1、本所律师分析认为,本案进入诉讼后,开发公司可能提出的主要抗辩理由为: (1)开发公司可能会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1?36号)第二条的规定主张不可抗力因素(或政策因素),主张合作协议无法履行

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证申请报告

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证申请报告 XX县财政局、人行XX县支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9]385号)文件精神,我县联社对照代理国库集中收付银行资格认定要求,认为具备相关规定,符合代理国库集中支付银行资格。 近几年,XX县农村信用社始终坚持“立足社区、服务三农”的战略定位,服务县域经济力度不断加大,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度不断增强。截止2009年底,XX县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14.24亿元,占全县金融机构市场份额32.3%;各项贷款9.56亿元,占全县金融机构市场份额52.33%,实收资本2898万元。我们创新推出各类信贷产品,通过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文明信用农户贷款、农民联保贷款、信用社共同体贷款、下岗再就业贷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个私经济贷款、中小企业贷款、政府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等,全方位、多层次地支持了县域经济的发展。目前,在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XX县联社已发展成为全县范围内客户资源最广、机构数量最多、存贷款规模最大的银行机构,建成开通了技术先进的核心业务系统、现代支付系统、全国农信银系统、银联系统、同城清算系统、代收代付系统、财政性资金代理系统等各类网络系统,并建

立了相应的结算管理制度,完全具备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而且,全县农村信用社拥有机构网点26个,网点覆盖全县各乡镇,具有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业务无可比拟的网点优势。近几年自代理发放财政惠农资金“一卡通”业务以来,每年免费为全县近8万户农户代理发放41项补贴资金,政策性强,工作量大,贴本经营,承担着巨大社会责任和工作压力。仅此一项代理业务,全县农村信用社每年补贴成本60多万元,为农村稳定和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也正是在代理发放惠农资金等工作中,农村信用社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也与广大农民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农村信用社的服务广受农民客户的普遍认可和欢迎。现特恳请县财政和人行允许农村信用社代理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业务。 县联社将严格按照代理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有关制度,不断改进服务,完善网络建设,加快资金汇划和账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并加强与县财政、县人行的信息沟通与工作交流,确保安全、及时、高效的办理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业务。 妥否,请批示。

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合作协议(范本)

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合作协议 甲方:竹山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以下简称甲方)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山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为进一步深化和推进正安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强化预算约束和财政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建立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共财政管理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甲方将乙方确定为竹山县国库集中支付的代理地,为了保证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安全,促进竹山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开展,甲、乙双方配送平等互利的原则,在就相关的业务合作事项进行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乙方确定为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在现有存款账户所核算的资金总量不减少的条件下,根据核算业务的需要,甲方在乙方开立以下账户: 1、竹山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财政资金专户; 2、竹山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财政资金零余额账户; 3、竹山县国库支付中心工资专户; 4、竹山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政府采购专户; 5、竹山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特设资金专户(按不同资金性质开立不同特设专户); 6、竹山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预算外资金专户; 7、竹山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其他财政资金专户。 二、甲方在向乙方申请开立账户时,应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开户证明文件。 三、乙方应按《竹山县财政国库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积极帮助四方做好改革试点工作,提供及时、准确、

高效的金融服务,按核算要求给甲方开立相关的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四、乙方应按甲方的支付指令(直接支付令或授权支付令,下同)及《办法》的规定办理各有关账户的收付业务,不得违规支付资金,因乙方未根据支付指令及《办法》规定办理业务造成甲方资金损失或账务混乱的,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各类结算票据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提供的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结算票据办理结算业务,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同时乙方为甲方及甲方指定的预算单位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应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及现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若甲方及甲方指定的预算单位要求乙方办理的支付结算业务不符合相关制度法规要求的,乙方有权拒绝办理,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乙方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结计利息,所有账户利息记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其他财政资金”户。 五、乙方按业务要求及甲方联网,乙方所需设备自行购置,但须符合甲方软件的要求,系统软件由甲方无偿提供,乙方设备及网络应随时保持良好状态,及时向甲方及预算单位提供信息查询,及时开展定时对账。 六、甲、乙双方在业务过程中,均应接受人民银行和财政国库管理部门的监督。 七、在账户清理和归并过程中,乙方应依据《办法》的规定,凭甲方出具的并账通知开展账户的清理及并账(资金划转)工作,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八、乙方凭甲方发出的支付指令办理业务,并于当天开展资金清算。乙方每日根据为甲方指令办理业务所发生的钦定分别按资金性质汇总并打印明细清单,根据汇总金额及资金性质乙方用特种转账凭证在甲方开立的专用账户中扣划资金进行当日清算,如当日甲方账户资金余额不足清算的,乙方将按照不足清算金额每日万分之七计收利息,四方并应在第二个工作日及时将资金划入在乙方开立的各类财政资金专户,否则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办理支付指令所发出的各项业务,由此造成的后果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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