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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项目管理办法

吉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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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吉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国家相关部委办法、文件,以及省政府和部门相关办法的要求,结合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项目管理实际,对原《吉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和《吉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扶持项目包括:吉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后扶项目)和吉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项目(以下简称库区项目)。

第二条扶持项目通过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落实。

规划包括:《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以下简称后扶规划)和《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库区项目规划)。

年度计划包括:《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后扶年度计划)、《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

设和经济发展项目年度计划》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项目年度计划》(以下统称库区项目年度计划)。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均指水库移民扶持资金。其中,后扶项目资金来源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600元钱)资金;库区项目资金来源为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及应急资金。

第四条全省水库移民工作采取两级管理模式,即省直接对市、县(市、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负总责。

第二章项目分类

第五条后扶项目指通过后扶规划和后扶年度计划确定的项目;库区项目指通过库区项目规划和库区项目年度计划确定的项目。

第六条后扶项目和库区项目按以下类别划分:

(一)农田水利类。指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本口粮田及水利设施(包括移民村小流域治理)建设项目。

(二)基础设施类。指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饮水安全、交通、沼气、通信和文教卫生等社会事业建设项目。

(三)生态环境类。指保护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移民村环境保护、库区维护及生态建设(包括移民村村容、村貌)项目。

(四)生产开发类。指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移民直接受益的种植、养殖、加工和服务业等项目。

(五)技能培训类。指为移民及子女培训实用技术、职业技能和职业教育等项目。

(六)其他。指特困移民补助及以上项目类别中未包含的项目。

第三章前期工作

第七条后扶项目选择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组建后扶项目管理小组。由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选举具有一定管理能力、责任心强的项目管理代表,组建项目管理小组。代表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移民代表原则不少于半数。项目管理小组在村委会的领导下负责后扶项目的选择与实施管理。

(二)后扶项目选择。后扶项目管理小组在预选后扶项目时,要形成会议记录,并将预选的项目在村务公开栏(墙)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主要内容、投资概算、资金来源及生产开发类项目实施方案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情况要拍两张数码照片(一张为近照,可看清公示内容;另一张为全景照,可辨清公示张贴的具体地点)。公示无异议后,移民村向地方移民管理机构提报后扶项目申请,并附预选

项目会议记录和公示照片等材料。

第八条库区项目选择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项目选择由地方移民管理机构根据本地实际统筹考虑,并编入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优先解决制约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和长远发展问题,以及影响移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防汛抗旱减灾问题。

(三)项目选择时要切实维护移民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九条后扶项目前期工作内容:

(一)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类项目在实施前,应编制完成施工图设计及预算。

(二)生产开发类项目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

(三)技能培训类项目应编制实施方案。

第十条库区项目前期工作内容:

(一)经批复的地方库区规划的项目,应完成以下前期工作内容:

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类项目的建议书;生产开发类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技能培训类项目的实施方案。

(二)经省水库移民管理局批复下达计划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类项目在实施前须完成施工图设计及概(预)算。

第十一条扶持项目前期工作要求:

(一)项目资金50万元及以上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类项目的施工图及预算,应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编制;项目资金50万元以下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类项目的施工图及预算,可委托具有编制能力的部门或有相应资格的人员设计编制。

(二)项目资金3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开发类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须委托有能力的相关专业部门设计编制;项目资金30万元以下的生产开发类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委托有能力的相关专业部门或有相应资格的人员设计编制。

(三)技能培训类项目实施方案由地方移民管理机构或委托相关部门编制。

(四)涉及移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类项目施工图及预算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编制。

第十二条扶持项目前期工作审批

(一)地方移民管理机构对移民村提报的后扶项目给予立项批复。

(二)后扶项目资金3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开发类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技能培训类项目的实施方案需上报省水库移民管理局备案。

(三)省水库移民管理局对地方移民管理机构申报的库区项目年度计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进行预审。

第四章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计划管理包括:

(一)后扶规划和库区项目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二)后扶年度计划和库区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审批。其中,库区项目年度计划根据资金来源分为库区基金项目年度计划和结余资金项目年度计划。

第十四条后扶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后扶规划由地方移民管理机构根据经核准的本地移民人数及移民意愿组织编制,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审批。每五年编制一次。移民村经核准的规划期内的后扶项目资金原则在规划期内完成。

第十五条库区项目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库区项目规划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结合本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实际统筹编制,并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每五年编制一次。

第十六条后扶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审批:

(一)后扶年度计划由地方移民管理机构根据后扶规划和移民意愿编制后组织实施,并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省水库移民管理局备案。备案后发现年度计划有问题的,15个工作日内下发备案整改意见。

(二)后扶年度计划包括直补资金计划和项目计划。

(三)后扶年度计划项目原则上在后扶规划范围内选择。确需变化的,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地方移民管理机构于每年编制后扶年度计划前,向省水库移民管理局上报后扶规划项目调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列入项目年度计划。

(四)后扶年度计划要以村为单位编制,后扶项目资金可以与其它资金配套使用,也可以村为单位整合使用。整合后扶项目资金须经被整合移民村同意,整合资金不得超过扶持村5年规划期内扶持项目资金总额。同一村内同类项目建设规模不得分解,资金可逐年投入。

(五)后扶年度计划备案后,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由村委会根据移民群众意愿提出申请,经地方移民管理机构同意后报省水库移民管理局核准。

第十七条库区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审批:

(一)库区项目年度计划由地方移民管理机构根据批准的库区项目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会同地方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省水库移民管理局和省财政厅审核。

(二)库区项目年度计划项目原则上在批准的库区项目规划范围内选择。确需变化的,由地方政府于每年上报计划前向省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上报库区项目规划调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列入库区项目年度计划。

(三)省水库移民管理局对上报的库区项目年度计划进行审定后,下达库区项目年度计划。

(四)库区项目计划批复后,一年内必须组织实施,确需调整变更的,由地方移民管理机构会同地方财政部门向省水库移民管理局和省财政厅重新上报项目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扶持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及开工报告制。

(一)项目法人制:后扶项目中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和生产开发类项目的法人由村委会担任,地方移民管理机构实施监管;技能培训类项目的法人由地方移民管理机构担任。库区项目的法人由地方移民管理机构或项目所在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担任,具体由地方根据项目实际确定。

(二)招标投标制:扶持项目资金50万元及以上的基础设施、农田水利、生态环境类项目,生产开发类项目中5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和设备,以及项目资金30万元及以上的桥梁、防洪堤坝等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项目须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发包;

扶持项目资金50万元以下的基础设施、农田水利、生态环境类的项目发包可采取招投标方式,也可在体现民主、公开、公平的原则下,实行项目法人集体负责制方式。

抢险救灾工程可在招投标监管部门批准下,可以直接发包。

扶持项目的招投标由项目法人组织。后扶项目的招投标由地方移民管理机构监管,库区项目的招投标由省水库移民管理局监管。

(三)合同管理制:扶持项目实施前,项目法人须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或个人签订合法、有效合同。地方移民管理机构要对村委会所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省水库移民管理局对地方移民管理机构所签订的合同进行抽查。

(四)工程监理制:扶持项目资金10万元及以上的基础设施、农田水利、生态环境类项目原则上实行监理制。其余扶持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监理制。

(五)开工报告制:后期扶持项目实施前由项目法人向地方移民管理机构提出开工申请;扶持项目资金50万元及以上的库区项目实施前由地方移民管理机构向省水库移民管理局提出开工报告。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资金管理包括项目资金构成、预算、决算,以及项目资金缺口筹集和项目资金结余部分的使用等。

第二十条移民项目资金构成包括工程费(建筑及安装工程费、设备费)、独立费(项目建设管理费、招投标代理费、工程建设监理费、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勘测设计费、定额编制管

理费及其他)和预备费。具体构成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项目费用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项目建设费用根据招投标确定或依据现行行业预算定额并结合实际情况编制。

(二)建设单位管理费按不超过建筑及安装工程直接费的1.5%计取。

(三)勘测、设计、施工图预算编制费按不超过建筑及安装工程直接费的 4.5%计取。监理费按不超过建筑及安装工程直接费的2.8%计取。

(四)预(决)算审查费按不超过建筑及安装工程直接费的0.17%加审减额部分的4.5%计取。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按不超过建筑及安装工程直接费的1%计取。

(六)招投标代理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扶持项目实施完后项目法人与承建单位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工程结算。其中:

(一)后扶项目中村民自建的项目结算,由村委会根据实施方案和实际实施情况提报项目资金支出详细清单,经村项目管理代表签字认可后,在项目所在村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地方移民管理机构审核,作为最终支付项目资金依据。

(二)后扶项目中通过发包方式实施的项目结算,由村委会与承建单位进行结算,经村项目管理代表签字认可后,报地方移

民管理机构审核,审核结果作为最终支付项目资金的依据。

(三)库区项目实施完后由项目法人与承建单位进行项目结算,结算须经地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有资质的造价评审机构评审,评审结果作为最终支付项目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项目资金报帐、拨付、核算等资金管理按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后扶项目中同村内项目年度资金结余和不足部分可以调剂使用。村内项目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到本村下一年度项目计划;村内项目年度资金缺口部分可由本村下一年度资金补充,也可由库区基金、后扶结余资金或村自筹等其它资金补充。

第二十五条地方移民管理机构要建立年度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台帐,详细记录项目资金计划批复资金、预算、决算、资金拨付及资金结存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项目竣工验收后按相关行业标准预留质量保证金。其中村民自建项目可不留质量保证金。

第七章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扶持项目竣工验收由地方移民管理机构组织。项目实施完工后30日内验收完,并形成验收报告。省水库移民管理局对投资100万元及以上项目的竣工验收情况进行复查;对投资100万元以下项目的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八条扶持项目竣工验收包括:项目档案资料验收、项目实体验收两部分。

第二十九条后扶项目竣工验收要求:

(一)项目前期工作资料验收时,须查验体现移民群众选择项目意愿的会议记录、公示照片、整合资金使用的村委会相关证明材料、村委会提报的确认项目申请、地方移民管理机构确认项目的批复、项目变更批复、施工图及预算、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及工程建设相关合同等材料。

(二)项目实施档案资料验收时,须查验开工申请及批复、实施情况报告、监理情况报告、资金拨付单、决算及验收报告、项目竣工图等材料。

(三)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类后扶项目实体验收时,地方移民管理机构、村委会、村项目管理代表、以及参与项目建设的相关单位人员均须到场,检查复测项目建设规模、外观质量等情况,签署验收意见,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生产开发类后扶项目验收时,地方移民管理机构、村委会及村项目管理代表均需到项目实施现场,检查项目是否按照批复的计划组织实施及实施情况,签署意见,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三十条库区项目竣工验收要求:

(一)项目前期工作资料验收时,须查验项目建议书及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批复的年度计划、施工图及预算、实施方案及工程建设相关合同等材料。

(二)项目实施档案资料验收时,须查验开工申请及批复、实施情况报告、监理情况报告、项目竣工图等材料。

(三)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类库区项目实体验收时,项目法人组织参与项目建设的相关单位人员、项目所在村委会均须到项目实施现场,检查项目是否按照批复的计划组织实施及实施效果,签署验收意见,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三十一条扶持项目验收合格后,地方移民管理机构应组织编制项目竣工验收情况报告,对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概要说明。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说明。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计划建设规模、投资来源及计划、开工、竣工时间等。

(二)项目实施情况说明。包括项目发包情况、参与项目建设的单位及管理人员情况、项目计划规模和实际实施情况,以及项目的竣工验收结论。

(三)项目投资情况说明。包括项目投资构成、项目预算及决算情况、项目预算结余或资金缺口情况等。

(四)验收结论。

第三十二条地方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对项目档案进行整理归档。并按项目前期工作资料、项目实施资料和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分别装订成册。其中: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包括竣工验收报告和项目实体验收意见。

第三十三条扶持项目竣工验收后需要办理移交手续的应

及时办理。

第三十四条扶持项目实施后均须设立“移民资金扶持项目”永久性标志牌。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投资金额,开竣工时间、建设单位、承建单位。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地方移民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扶持项目的选择、前期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以及竣工验收等环节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纠正。

第三十六条省水库移民管理局对各地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审批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按规定执行、不按移民意愿安排项目、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擅自改变后期扶持基金使用范围、标准、对象,以及截留、挤占和挪用后期扶持资金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七条地方移民管理机构要公开、透明,并接受广大移民和群众的监督,接受各级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地方移民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地方扶

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报省水库移民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和《吉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本办法中有关资金管理要求与省级财政部门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相抵触的,以财政部门资金管理办法为准。

第四十一条小型水库基金扶持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库区项目相关要求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省水库移民管理局负责解释。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招标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招标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招标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规范招标评审行为,提高招标评审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所属企业)对招标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的使用及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控股公司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招标评审活动的人员。招标评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资格预审、招标文件评审、评标、异议与投诉处理等。 本办法所称招标评审专家库是指由集团公司统一建设、为招标评审活动提供专家支持的信息系统。 第四条集团公司对招标评审专家实行总部和所属企业两级管理、统一建库、随机抽取、动态维护,实现资源共享。 .

第五条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部负责归口管理集团公司招标评审专家和专家库,具体工作由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承担,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招标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法律法规; (二)组织制定集团公司招标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招标评审专家库建设和维护工作; (四)组织总部管理招标评审专家入库审核、培训等工作; (五)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企业招标评审专家和专家库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和专业分公司负责管理权限和业务范围内总部管理招标评审专家的推荐、审核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集团公司招标中心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集团公司招标评审专家库建设、运行和维护; (二)负责总部管理招标评审专家的入库和信息维护; (三)负责招标评审专家库使用的技术支持工作; (四)承担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八条所属企业招标管理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招标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单位管理的招标评审专家的审核、入库、培训、.

吉林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doc

2019年吉林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 新版) 吉林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 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逐渐演变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那么2018年吉林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市政公用、公安、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条例》第五条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履行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职责。 第三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员中业主代表人数,不得少于筹备组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筹备组成员不得作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

不履行业主义务、欠缴物业服务费的业主,不得作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 第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或者表决事项,应当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将征求意见材料送达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凡须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当由业主本人签名。 第五条 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应当在3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召集会议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业主委员会其他委员召集会议。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临时会议职责或者不组织业主对某一管理事项进行表决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会议或者表决;逾期未召开会议或者未表决的,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下,组织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表决。 第七条 业主大会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50%,不能依法履行职责时,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可以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的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支付业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公司业务项目管理,明确业务项目管理的工作要求、项目管理各方职责以及工作流程,合理配置资源,确保公司各业务项目的全面评估、有效管控,提高业务项目管理的工作效率和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要求 业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鼓励创新、服务市场、科学管理、规范流程。 1.在执行公司有关保密规定的原则下,由公司业务规划管理委员会及业务与运营管理部对项目立项评审、项目实施、阶段性成果、项目上线评审以及项目工作效果评估等进行公开发布。 2.项目主办部门应按照项目规划进度,定期报告项目推进实施和执行情况,并具体说明项目分阶段的进展程度。 3.项目推进过程中应严格按照项目方案和项目工作流程操作。对于已经生产上线的项目,业务与运营管理部组织对项目运作情况定期开展过程控制、监督评价及项目质量效果评估。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项目的管理: 1.公司面向市场所开发的新业务、新产品。主要指在业务品

种、产品功能、支付方式、业务管理、运营流程等一个或多个方面,与公司现有业务和产品具有显著差异,或对公司现有业务和产品进行重大改进、资源整合,并能给公司带来较好经济价值的业务和产品。 2.已上线的综合支付项目的优化,涉及较大程度的系统、业务改造支持。 3.公司明确要求进行立项和上线评审的其他项目。 4.已上线,需进行跟踪评价和监督管理的项目。 总公司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应遵照本办法(含附件)的要求,开展项目立项、上线评审及项目跟踪评价等相关项目管理工作。本办法内容将根据公司业务的实际发展情况,及时进行更新和调整。 第二章参与主体及各方职责 第四条参与主体 在项目管理工作中,参与主体应主要由项目主办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专业评审部门组成。 项目主办部门,是提报项目立项申请的部门,承担项目建设的主要工作责任,并完成项目立项申请、项目上线申请等所需的项目基础资料的准备工作。 项目管理部门,是负责组织项目论证、立项评审、上线评审,协调推进项目实施和项目过程管控,开展项目效果评估管理的部

《北京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科发〔2020〕1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规范北京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和决策咨询中的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按照《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等相关规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正式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0年1月3日附件 北京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规范北京市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和决策咨询中的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按照《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北京市科技创新工作实际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库是北京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专家库建设,充分利用各领域专家资源,鼓励和引导国内外专家参与北京市科技创新发展。

第三条专家库按照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专家库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市科委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家库建设、运行维护、开发利用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科委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评估、验收(结题)、评价等环节所需评审专家,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从专家库中选取使用。其它管理环节所需专家,具体使用方式根据实际需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专家库建设 第六条入库专家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严谨、客观公正;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从事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研究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 (四)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评审、评估、咨询等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院士等高层次专家,若法定退休年龄大于65周岁的,则从其法定退休年龄; (五)专家科研信用评级应为B级(含)以上,且无学术道德问题,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七条专家分类管理。 (一)科技研发类专家应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或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承担过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或是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奖励获得者。研究成果突出的优秀青年学者、港澳台专家、外籍专家,科技型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外资研发中心的技术骨干等,可适当放宽条件。

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

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 《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由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 0 0 7年1 0月3 1日通过,经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 0 0 7年1 1月3 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 0 0 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各类房屋及其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 本条例所称共有部位,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电梯间、管道井、设备间、值班保安室、物业服务用房、公共停车位、户外墙面、屋面、道路、场地、绿地等部位。 本条例所称公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业主共有的电梯、楼道照明设施、小区道路照明设备、安全防范智能系统、避雷装置、单元防盗门等设施设备。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即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权利人;或者房屋竣工并已交付使用,已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但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合法买受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取得相应资质并从事物业服务经营的企业法人。 第五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管 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内物业服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建设、规划、民政、价格、园林、环保、市容环卫、行政执法、公安、工商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服务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协助本辖区内的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大会,并直到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社区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项目管理办法

项目文档管理办法 (版本) 2015-04-14

1 引言 1 .1编写目的 制订统一的文档管理办法及格式,对项目过程中产生的项目有关资料提供规范,便于在今后项目开展过程中对各项资料的查找和相互交流 ,以利项目开发及进展; 制订项目开发过程中的评审和查阅规范,明确相应的管理人员责任。 2 任务概要 2 .1工作内容 项目发展的过程中,随着项目逐步展开,会产生大量的设计方案文件、设计说明书、源代码、会议记录及培训资料等内容,对这些内容进行分类整理归档;同时根据项目需要,对有关文档在项目文档服务器上发布。 2 .2工作要求 项目部目前使用SVN管理项目文档,建立相应文档目录,根据要求适时添加文档并与相关人员(各专业组负责人)合作及时将文件归档,注意对项目信息的及时更新,以帮助各组人员获得最新信息。 2 .3工作程序 对于项目常规文档: 1.综合组对文档(纸质和电子版)收集及文档分类。 2.各专业组负责人负责对项目每个阶段过程中产生的文档资料进行汇总,由负责人审核后将相关文档上传到SVN服务器相关目录(建立

统一的项目文档目录,例如命名为“项目存档文档”)下。 3.项目进行每个阶段产生的各项文档资料包括:调研资料、设计方案文件/图、设计说明书、会议培训资料、汇报材料、报告文件、数据文档、文献等文档资料。 对于项目存档文档: 1.综合组对项目常规文档目录下的文档进行审核。 2.对阶段性重要的文件进行归档,文档管理员将其处理成PDF格式, 加入文档编号后上传到SVN服务器相关目录下。 注:各类存档文件均需提交由质量测试组审核。 3 文档管理 3 .1总则 3.1.1 所有重要文档集中管理,维护档案的安全与完整。 3.1.2 所有存档文件根据需要归档。 3.1.3 各项目专业组人员在工作中形成的具有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由个人或该组负责人整理后报文档管理人员存档。 3.1.4 所有人员均有承担按时提交文档的义务和职责。 3.1.5 由专人负责项目文档管理工作。 3 .2范围 3.2.1 项目准备阶段 a. 与本项目有关的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和工作计划; b. 有关项目的审批文件、合同书、专家建议; c.国内外相关情况考察报告和专题分析报告;

专家库管理办法

工程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SZ.G.GD014-2010 沈阳国际工程咨询中心 2010年4月1日

一、总则 第一条工程咨询是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运用多学科知识和经验、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为投资建设的全过程提供专业性咨询服务,贯穿投资建设的各个环节。 第二条无论是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还是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在项目的前期论证、方案、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等不同阶段,对建设项目进行论证、评估、评审的过程中,各类专业的工程咨询专家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三条高素质、高水平的专家是工程咨询单位开展业务的支持条件,因此要有知识结构合理、覆盖面大的专家资源库作为技术资源储备。 第四条为了在工程咨询工作中贯彻科学发展观,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提升工程咨询的质量和服务水平,特建立沈阳国际工程咨询中心专家资源库(以下简称专家库)。 二、专家库的构成及专家分类 第五条工程咨询专家库由四部分构成,即: (一)规划咨询专家库,由具备规划研究和规划评审能力的专家组成。 (二)投资项目研究专家库,由具备研究和编写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相关技术方案能力的专家组成。 (三)项目评估、初步设计审查专家库,由具备完成投资项

目评估和初步设计审查能力的专家组成。 (四)工程造价咨询专家库,由具备编制、审查工程概算、预算、结算报告及其他相关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能力的专家组成。 三、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二)对国家方针、产业政策、行业发展方向以及节能、环保等有关政策有较为全面和深入的了解。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所报咨询专业或相关专业五年以上,具备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有较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愿为工程咨询事业发展服务。 (四)所报咨询专业与所学专业、职称专业或目前所从事的专业相符。 (五)专家年龄在65岁以内,身体健康。 四、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专家的权利 (一)参加工程咨询和研究活动,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和建议。 (二)以个人身份参加工程咨询评估评审活动,发表意见和建议不受外界约束。 (三)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八条专家的义务 (一)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从全局利益出

《集团公司专家库管理办法5则范文》

《集团公司专家库管理办法5则范文》 中国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专家库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专家库的定义。专家库是由中国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投资银行部发起建立的,通过与各领域专家的合作为公司的投资和投资银行业务发展提供有力的外部支持。 第二条专家库设立的宗旨。专家库的宗旨是为公司的投资和投资银行业务发展提供有力的外部支持。 第三条专家库的功能。公司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专家库与科技、管理、金融和市场等领域的专家建立交流平台。利用专家库的查询和索引功能可以找到能够帮助业务人员更好的完成业务的相关领域专家,确保公司业务的高质量;同时通过与专家的接触可以进一步开拓公司业务,了解专家的需求,利用公司资源对专家个人和所在机构进行服务。实现公司与专家之间的互动,更加有效的整合资源。 二、专家库的建立 第四条专家的分类。根据公司业务的需要,将专家库中的专家分为科技、管理、金融和市场四大主类,在各主类中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有针对性的向纵深发展。 第五条第六条专家的来源。专家可来源于政府机关、科研院所、企业、金融机构等单位。选择专家的原则。专家应在不同的侧面,如:市场、技术、金融、管理等方面具有成功的实际操作经验和相应的理论基础。

三、专家库的管理 第七条专家库管理方式。通过计算机数据库对专家库进行静态管理。通过填写和汇总专家交流纪录,定期对专家进行评价,对专家库进行静态管理。 第八条专家库的使用权限。专家库仅限公司员工通过公司局域网进行浏览,不得利用该库开展与公司不相关的业务。 第九条专家库的管理权限。专家库由投资管理部指定专人进行管理。主要管理工作包括:搜集整理相关的专家信息、汇总其他业务人员获取的专家信息并将其录入到计算机数据库中。根据业务人员填写的专家交流纪录,对专家进行评级,为业务人员 选择专家提供依据。根据专家的紧密程度,在元旦或专家生日等重要日期给专家发贺卡或以其他形式加强与专家的情感交流。 四、专家库的使用 第十条专家的选择。公司业务人员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需要专家咨询与帮助时,可以从公司专家库现有的专家队伍中进行选择。如果库内专家不能满足业务要求,业务人员可以在外界选择合适的专家,并将该专家的相关资料交公司专家库管理人员登记录入。 第十一条与专家的交流。交流前:业务人员与专家交流必须有明确的目的,在交流之前要做充分的准备,写出书面的交流提纲,内容包括需要专家解决的问题和需要向专家了解的相关情况。交流中:业务人员代表公司与专家接触时,代表了公司形象,在交流过程中要注意自己的着装和谈吐,同时做详细的文字记录,力求在解决问题的同

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

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 住房纠纷审理尺度不一 近年来,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持续深入,涉及物业权益的纠纷案件持续增多,审判实践面临的压力与日俱增。因法律规定不明细,各地法院在审理这类纠纷时裁判的尺度不一。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初正式立项《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一切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咨询题的讲明》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咨询题的讲明》。通过数年的起草制定工作,两部丝法讲明最终出台。 焦点1 房子空置也得交物业费 《吉林省物业治理方法》于2009年5月1日起实施。此前,一些业主表示他们不住在小区,没有得督服务不想交物业费。 丝法讲明:物业服务企业差不多按照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同意有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物业治理是对物的治理和对人的服务过程,而对物的治理要紧是指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和共用部分的治理,其治理是不可分的,而对人的服务也不能因为房屋的空置而减少服务量和降低服务标准,因此空置房也应全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的是整个物业治理区域,只要物业服务企业按合同约定提供了有关服务,则物业费的交纳义务对全体业主而言是均等的,不管是住依旧没有住。 你可对楼下麻将馆讲“不” 长春市的住宅小区,民房被改做他用赌情形有专门多,咨询题也专门多。例如楼下烧烤店烟气熏人,麻将馆噪音扰民等。《物权法》尽管规定了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但没有确定利害关系人范畴。 丝法讲明: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解读:丝法讲明明确规定了利害关系人的最小范畴,即整栋楼的业主。 焦点3

《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JLJD-FY-2019)

《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JLJD-FY-2019) 一、编制说明 1.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 号)、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国家税制、税率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费用定额”)。 2. 本费用定额是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的依据;是工 程计价、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编制投 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 定额) 的基础;是投标报价和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3. 本费用定额与《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9) 、《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JLJD-ZS-2019) 、《吉林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JLJD-AZ-2019) 及《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JLJD-SZ-2019) 配套使用。 4. 本费用定额适用于建筑、装饰、安装、市政等工程。各类工程定义、承包范围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 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由人工费、材料(包含工程设备,下同)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 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组成。 (一)人工费:是指按工资总额构成规定,支付给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 属生产单位工人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1. 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或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给 个人的劳动报酬。 2. 奖金:是指对超额劳动和增收节支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如节约奖、劳动竞赛奖等。 3. 津贴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个人的津贴, 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个人的物价补贴。如流动施工津贴、特殊地区 施工津贴、高温(寒)作业临时津贴、高空津贴等。 4. 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加班工资和在法定日工作时间外 延时工作的加点工资。 5.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 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 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二)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或成品、 工程设备的费用。内容包括: 1. 材料原价:是指材料、工程设备的出厂价格或商家供应价格。 2. 运杂费:是指材料、工程设备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项目管理办法

公司项目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项目管理,强化责任落实,规范管理流程,确保项目工作有序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1.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项目相关的管理活动。 2.本办法中项目主要含:工程建设类项目、科研开发类项目、品牌建设类项目、信息化建设类项目、其它项目。 三、定义 1.项目:公司为满足生产经营和发展需要而进行的工程建设、科研开发、品牌建设、信息化建设等专项活动, 2.项目管理:公司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从项目的投资决策开始到项目结束全过程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和评价。 3.项目建设:指项目的调研选择、论证、启动、实施、控制、验收、评价等过程。 4.项目申报:指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扶持优惠政策等的项目,按照项目申报条件,编制项目申报资料向项目主管部门申报,以获取资金支持、政策优惠扶持和相关认证。 四、职责划分 1.各职能部门根据部门职能划分负责所对应项目的建

设和实施,负责配合工程设备部进行项目的申报。 2.工程设备部负责牵头组织项目的申报,负责与项目主管部门沟通协调。 3.根据项目工作开展需要可成立专项项目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全流程工作。 五、项目分类及责任划分序号 项目项目建设主责部门备注 1 工程建设类项目工程设备部2 科研开发类项目技术中心3 品牌建设类项目企业管理部、质量管理部4 信息化建设类项目信息部5其它项目相应职能部门六、项目建设流程 1.项目调研选择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及客户需求等,提出项目建设需要,并对项目实施的条件和环境进行调研,形成书面调研报告报公司领导审批。 2.项目论证根据调研结果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包括项目实施的背景、条件、资源及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形成书面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报公司领导审批。若需向项目审核政府部门报 项目调研选择项目论证项目实施 项目启动项目控制 项目验收项目评价

集团公司专家库管理办法

中国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专家库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专家库的定义。专家库是由中国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投资银行部发起建立的,通过与各 领域专家的合作为公司的投资和投资银行业务发展提 供有力的外部支持。 第二条专家库设立的宗旨。专家库的宗旨是为公司的投资和投资银行业务发展提供有力的外部支持。 第三条专家库的功能。公司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专家库与科技、管理、金融和市场等领域的专家建立交流平台。 利用专家库的查询和索引功能可以找到能够帮助业务 人员更好的完成业务的相关领域专家,确保公司业务 的高质量;同时通过与专家的接触可以进一步开拓公 司业务,了解专家的需求,利用公司资源对专家个人 和所在机构进行服务。实现公司与专家之间的互动, 更加有效的整合资源。 二、专家库的建立 第四条专家的分类。根据公司业务的需要,将专家库中的专家分为科技、管理、金融和市场四大主类,在各主类 中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有针对性的向纵深发展。

第五条专家的来源。专家可来源于政府机关、科研院所、企业、金融机构等单位。 第六条选择专家的原则。专家应在不同的侧面,如:市场、技术、金融、管理等方面具有成功的实际操作经验和 相应的理论基础。 三、专家库的管理 第七条专家库管理方式。通过计算机数据库对专家库进行静态管理。通过填写和汇总专家交流纪录,定期对专 家进行评价,对专家库进行静态管理。 第八条专家库的使用权限。专家库仅限公司员工通过公司局域网进行浏览,不得利用该库开展与公司不相关的 业务。 第九条专家库的管理权限。专家库由投资管理部指定专人进行管理。主要管理工作包括:搜集整理相关的专家 信息、汇总其他业务人员获取的专家信息并将其录入 到计算机数据库中。根据业务人员填写的专家交流纪 录,对专家进行评级,为业务人员选择专家提供依据。 根据专家的紧密程度,在元旦或专家生日等重要日期 给专家发贺卡或以其他形式加强与专家的情感交流。 四、专家库的使用 第十条专家的选择。公司业务人员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需要

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

南海区标准化研究与促进中心 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建立高质量的专家库,充分发挥科技人才在我区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加强对专家库的管理,推进标准化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序化,按照集中管理、信息共享、有序使用的原则,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家库是指由区标准化研究与促进中心管理,由各方面专家组成,为我区标准化工作提供服务的专家信息系统。专家库专家受区标准化研究与促进中心委托,参与我区标准化发展战略、规划的策划和编制工作;为全区标准化项目管理提供咨询、决策参考,包括项目的立项评估评审、中期评估评价、结题验收鉴定等评审等事项。 第三条专家库专家主要由我区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中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聘请部分外地专家进入专家库。 第四条专家库专家来源于备选专家数据库,备选专家数据库由区标准化研究与促进中心邀请、专家本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三种方式获得的信息汇集而成。由中心根据不同的项目要求从备选专家库中筛选、推荐进入专家库专家名单,。凡属中心邀请和单位推荐的专家,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五条专家库专家实行聘任制,获聘专家由中心颁发聘书。 第六条进入备选专家数据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所属领域或行业专业技术工作满5 年以上,并具有中、高级及

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二)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职业道德和政治素质,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价意见; (三)熟悉所属领域或行业的最新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本领域或行业的产品特点; (四)科技活动中无不良记录;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具体评价工作。 第七条所有进入备选专家数据库的专家需向中心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或推荐信; (二)个人身份证明和职称证明资料; (三)学术、专业成就的证明资料等; (四)近五年承担项目和科技活动情况。 第八条专家选取原则 (一)参加项目评审的专家,应从本专家库中选取。情况特殊的,报中心主任批准后,可聘请非专家库内的人员; (二)根据被评审项目的实际需要,选取熟悉该类项目的专家; (三)根据被评审项目的实际情况,优先选取在类似项目上具有丰富实践经验或具有较高学术地位的专家; (四)在其他条件相近的前提下,优先选取熟悉我区行业情况、了解项目背景的专家; (五)每位专家在同一项目中担任评审工作不得超过两次; (六)同一工作单位的专家在同一项目评审时不得超过两名。

[管理制度]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

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 (2008年9月27日吉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8日吉林省 第十壹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壹章总则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 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章物业服务管理 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七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八章物业管理投诉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业主自治、专业服务和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壹)贯彻执行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物业管理的关联制度; (二)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维修保证金、物业服务保证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招投标或者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备案工作; (四)协调、指导物业交付使用的资料查验工作; (五)负责受理物业管理信访,调解处理纠纷,查处物业管理违法行为;(六)协调、指导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关联部门的物业管理工作。 其下设的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公安、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关联部门于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的质量保修责任、物业质量及其配套设施是否完善的监督管理。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验收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设施是否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配建的监督管理。 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热、燃气、绿化、环卫等配套设施的移交、运行及维修、安全服务的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划分停车位及确定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合理的行车路线,对停放大型客车、货车和危险品运输等车辆的行为进行管理;对物业管

项目后期管理办法

项目后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后期管理是指项目成立后,投资团队、投资经理根据投资合同的约定,对项目进行持续跟踪管理,风控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价的全部过程。 第二章项目后期管理的主要内容 第二条投资经理应加强对所投项目后期的持续性风险管理,监测项目运行及资金使用方的偿还能力、现金流量,维护我司所投资金的安全完整。管理要点如下: 1、资金使用方是否按照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资金; 2、资金投向的项目是否正常运行; 3、资金使用方的法律地位是否发生变化; 4、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是否发生变化; 5、资金的偿还情况; 6、抵押或质押品可获得情况和质量、价值等情况,以及担保方相关信息等情况; 7、资金使用方或担保人的信用状况是否出现变化,如出现其他违约或逾期不还的债务等。 第三条投资经理采用非现场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手段,及时对第一还款来源及第二还款来源的变化情况进行客观分析,对潜在风险及时做出风险预警判断。其主要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投资经理应于每月15日前要求项目方(包括项目公司或信用风险承担主体)提供上月度的财务报表,每年3月底前提供经会计事务所审计后的年度财务报表,

对项目方所提交的财务报表进行分析,以便及时了解项目方的资金状况; 2、投资经理每季度至少1次现场考察或电话咨询,并做好调查工作的相关记录,对项目进度是否正常做出判断;对出现异常情况的要求项目方做出专项说明; 3、投资经理可根据项目管理的需要,或应投资者的要求,向项目方就项目进展、抵押物等情况进行函证(附件1),要求项目方对以上情况进行说明,提供相关资料,并由项目方盖章确认; 4、投资经理应于项目到期前2个月向项目方发出《有关项目到期偿付准备工作的函》,要求项目方提前做好资金偿还安排。 第四条投资经理在后期尽职管理中的职责: 1、根据风险信号的采集情况和项目的具体情况,投资经理原则上应当每季度撰写后期管理报告,包括《项目回访记录》(附件2)、《后期管理报告》(附件3),并以文字、电子版的形式分别存档。风控部认为必要时,将对风险管理报告的撰写、存档情况进行检查; 2、在项目到期前1个月,各投资团队应就资金使用人能否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的情况向风控部提交书面报告。预计可能无法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的,投资经理应当在报告中同时提出应对措施; 3、发生重大事项时投资经理应编制重大事项报告: (1)在项目(工程)进度、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公司股权结构、财务状况、管理人员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动,或暴露出变动迹象时,投资经理应及时向风控部、风控部进行反馈; (2)发生重大事项后,应在3日内对项目风险做出全面分析,撰写《项目风险分析报告》。项目风险分析报告应全面分析风险可能产生的根源、波及的范围,

专家库管理办法

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一)、为加强公司专家及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健全专家库制度,规范专家活动,提高专家质量,保证专家级指导工作活动的公平、公正,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公司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三)、公司专家评审委组会应当加强对专家库及专家的管理。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专家评审委组的具体评审工作。 二、专家选拔及专家库的建立 (一)、公司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总经理、副总、总工、人力资源部部长共同负责组建。公司各二级单位、部门不再建立专家评审委员会。 (二)、公司专家评审委员会组建应当公开,接受全公司员工监督。 (三)、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熟悉公司本专业业务,拥护公司的路线、方针、政策、技术规范和标准,热心于公司管理技能和专业技术发展; 2、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服从公司监督管理,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3、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以上,并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4、身体健康,能够胜任专家级指导工作; 5、公司对于专家库中专家要求的其他条件; 6、选拔专家、建立专家库采取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人员资料、专家库入选专家必备条件进行初始名单拟定,并予以公示。 如出现如下情况: (1)如出现遗漏人选,个人也可主动联系总部人力资源部,进行登记查实。 (2)公示后,个人不愿入专家库情况,必须亲自联系专家评审委员会,说明情况。 7、入库专家,经专家评审委员会按各资格要求进行初审汇总, 并经公司总经理审查通过后,予以公布。

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

吉林省物业管理办 法

【发布单位】吉林省 【发布文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 【发布日期】-02-27 【生效日期】-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吉林省 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 《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已经2月2日省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经过,现予公布,自5月1日起实施。 省长韩长赋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它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进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共同组织自行管理或者经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它管理人,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其它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的使用、服务及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她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新建成的居住小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原有的居住小区、非住宅房屋应当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能够委托物业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物业管理活动有关的其它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鼓励业主经过委托或者聘用物业职业代理机构或者代理人行使物权,维护自身权益。物业职业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或者代理人应当具备法律、财务、工程、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第八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它管理人参加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培训,建立行业服务、协调、激励和惩戒机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科学、规范、健康发展。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吉林省2014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DOC)

吉林省2014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DOC)

一、编制说明 1.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建标[2013]44号)、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费用定额”)。 2.本费用定额是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的依据;是工程计价、编制招投标控制价的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编制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定额)的基础;是投标报价和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3.本费用定额与《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4)、《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JLJD-ZS-2014) 、《吉林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JLJD-AZ-2014)及《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JLJD-SZ-2014)配套使用。 4.本费用定额适用于建筑、装饰、安装、市政等工程。各类工程定义、承包范围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 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由人工费、材料(包含工程设备,下同)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组成。 (一)、人工费:是指按工资总额构成规定,支付给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生产单位工人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1.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或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2.奖金:是指对超额劳动和增收节支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如节约奖、劳动竞赛奖等。 3.津贴补贴:是指为了补贴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

2020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项目管理办法

2020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职责分工 第一条县扶贫和移民开发局是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以下简称后扶)人口和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移民人口管理和项目规划、项目计划的编报和下达,项目的实施管理、检查验收、报账支出审核和监测评估,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管理。 第二条县财政局是后扶资金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直补资金和项目资金的预决算管理、移民直补资金打卡发放、项目报账资金核拨、会计核算、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配合县扶贫和移民开发局做好后扶项目管理。 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移民后扶政策落实的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后扶人口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村委会是移民直补人口核对和后扶项目实施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本村直补移民人口更新,后扶项目建设的组织、协调。负责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民主确定项目和建设方式,选举项目理事会,协调施工环境和自建项目评议等,参与项目招标,监督项目实施,落实项目管护。 第五条村项目理事会是村民自建后扶项目建设主体和招投标项目监督主体,在村委会的直接领导下,对村民自建项目按照“四自、两会、一公开”的要求,负责施工组织、建筑材料采购、派工、设备租赁、记录施工日志、理财和报账等。实行招投标的项目,理事会是项目招标人之一,参与招标过程、聘请项目监理、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等。 第二章后扶人口管理 第六条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和“一个尽量”的原则,对水库农村移民统一实行全额直补、项目扶持的扶持方式。对2006年6月30日以前已搬迁的农村移民现状人口,已核定登记到个人的,从2006年7月1日起,发放后扶直补资金每人每年600元,期限为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发放后扶直补资金20年。 第七条直补移民人口的自然变化实行“增人不增,减人要减”,在扶持期内对自然减员人口予以核减,每年核定一次。自然减员人口的直补资金从次年1月起停止发放。

专家管理办法

发行版本:A 专家管理办法修改次数:0 文件编号:QG/SDXS 472-2012 1 适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专家管理的有关内容及要求。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全资单位,控参股公司专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适用于基层库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办法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中,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2.1 中油人劳字〔2007〕249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专家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本办法采用以下定义: 3.1 管理专家: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推荐、评选,由公司聘任的拔尖管理人才。 3.2 专业线专家: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推荐、评选,入选公司专家库的人员。 3.3 外聘专家: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推荐、评选,入选公司外聘专家库的人员。 中国石油山东销售公司2012-12-01修订2013-01-01实施

4 重要风险 4.1 未履行审批程序聘任管理专家。 4.2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评选专业线专家、外聘专家。 5 职责 5.1 人事处是公司专家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5.1.1 负责建立健全专家管理体系。 5.1.2 负责制修订专家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5.1.3 负责建立健全专家基础信息和档案。 5.1.4 负责管理专家选拔、聘用、考核等各项管理工作;负责专业线专家、外聘专家的评选和确认。 5.1.5 负责组织管理专家在公司层面开展工作、发挥作用。 5.2 专业线处室负责本专业线专家人选的拟定;负责指导本专业线专家开展工作;负责本专业线外聘专家需求计划的制定及人选的推荐。 5.3 所属单位人事部门是本单位专家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专家推荐工作,协助管理本单位的管理专家、专业线专家,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专家库并完善基础信息和档案。 6 管理内容和要求 6.1 总则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一支掌握先进管理理论和管理方法、具有丰富管理实践经验与研究能力的专业化管理人才队伍,提升公司经营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实现公司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6.2 管理原则 6.2.1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6.2.2 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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