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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公司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私募基金公司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私募基金公司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XXX公司

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交易记录管理,完善业务信息留痕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交易记录是指在经营业务活动中形成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归档保存的,或对公司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书面、电子、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公司内部交易记录是公司的重要资料,是该项工作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载,是查证研究公司内部交易业务历史的重要依据;属于公司保密范围的应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四条内部交易记录及档案管理工作应逐步采用先进的管理技术手段,对档案数据利用信息技术归档保存。

第二章业务记录分类与内容

第五条内部交易记录档案分为基金合同、会计档案、交易记录、投资业务档案、客户及销售业务资料五大类。

第六条基金合同纳入公司合同管理范畴,由公司行政部统一管理。

第七条会计档案是指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会计核算和估值而产生的会计记录,由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

第八条交易记录档案是指资产管理计划在投资过程中所产生的发生的证券交易记录,由公司投资部统一管理,包括:

(一)接收的投资指令记录;(二)投资组合成交记录;(三)公平交易监控记录;(四)异常交易记录。

第九条投资业务档案是指与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相关的文档和业务记录,由投资部统一管理,包括:(一)投资对象备选库和交易对手备选库的建立与调整记录;(二)投资决策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及相关会议材料;(三)投资授权审批记录;(四)下达的投资指令记录;(五)研究及分析报告,包括内部调研报告、卖方研究报告、投资组合分析报告等;(六)投资相关报表,包括资产投资组合季报、年报以及工作底稿等;(七)其他与投资相关的的记录档案。

第十条客户及销售业务资料包括所有涉及潜在客户和资产委托人信息的文档和资料,以及

资产管理计划销售过程中的各类档案材料,由综合部管理,包括:(一)客户情况调查问卷;(二)客户资格证明文件、预留印鉴、开立账户的相关资料;(三)客户基本情况表;(四)客户就委托资产合法性做出的特别说明和书面承诺、签署的风险揭示书等;(五)投资说明书;(六)产品设计方案;(七)资产管理业务宣传资料;

(八)其他涉及客户信息和销售的而文档和材料。

第十一条合规及风控档案是指对各项业务操作的风险和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的记录,有关档案均由公司合规风控部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交易记录档案应采用书面形式、电子文档形式或声像档案形式等。其中声像档案是指录音、录像、照片、影片等辅以文字说明的历史记录资料。

第三章期限及保密要求

第十三条交易记录及档案保存期限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以及业务需要进行规定。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两类,长期保存期限的保存期限自私募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第十四条资产投资组合涉及投资操作的相关文件属于保密性质的文件,不得交流、泄露给无关人员。

第十五条设计资产管理的客户信息属于保密性质的信息,不得随意查阅或使用,如有需要使用客户信息,必须经信息管理部负责人同意

第十六条为了加强管理,有关投资操作的保密性文件不得带出公司办公区域。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XXX公司

2017年4月15日

私募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pdf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 德和行为规。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发行监管制度,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厉打击以私募基金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建立促进经营机构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风险控制和自律管理制度,以及各类私募基金的统一监测系统。 第六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有关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业开展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第二章登记备案 第七条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

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深圳盈富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交易记录管理,完善业务信息留痕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交易记录是指在经营业务活动中形成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归档保存的,或对公司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书面、电子、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公司内部交易记录是公司的重要资料,是该项工作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载,是查证研究公司内部交易业务历史的重要依据;属于公司保密范围的应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四条内部交易记录及档案管理工作应逐步采用先进的管理技术手段,对档案数据利用信息技术归档保存。 第二章业务记录分类与内容 第五条内部交易记录档案分为基金合同、会计档案、交易记录、投资业务档案、客户及销售业务资料五大类。 第六条基金合同纳入公司合同管理范畴,由公司行政部统一管理。 第七条会计档案是指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会计核算和估值而产生的会计记录,由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 第八条交易记录档案是指资产管理计划在投资过程中所产生的发生的证券交易记录,由公司投资部统一管理,包括:

(一)接收的投资指令记录; (二)投资组合成交记录; (三)公平交易监控记录; (四)异常交易记录。 第九条投资业务档案是指与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相关的文档和业务记录,由投资部统一管理,包括: (一)投资对象备选库和交易对手备选库的建立与调整记录; (二)投资决策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及相关会议材料; (三)投资授权审批记录; (四)下达的投资指令记录; (五)研究及分析报告,包括内部调研报告、卖方研究报告、投资组合分析报告等; (六)投资相关报表,包括资产投资组合季报、年报以及工作底稿等; (七)其他与投资相关的的记录档案。 第十条客户及销售业务资料包括所有涉及潜在客户和资产委托人信息的文档和资料,以及资产管理计划销售过程中的各类档案材料,由综合部管理,包括: (一)客户情况调查问卷; (二)客户资格证明文件、预留印鉴、开立账户的相关资料; (三)客户基本情况表; (四)客户就委托资产合法性做出的特别说明和书面承诺、签署的风险揭示书等; (五)投资说明书; (六)产品设计方案; (七)资产管理业务宣传资料;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 _________________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项目直接管 理体系,指导、规范投资决策、执行等环节的控制程序,加强公司项目直接投资的内部控制,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投资的范围包括公司直接投资、公司受托代表各类型专项资金投资等以公司作为出资人对非投资类企业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投资是指以货币资金方式对其他企业进行的投资,包括权益性投资、债券投资、公司直接债权性投资和混合性投资等。 涉及通过设立基金形式进行主要进行债权投资产品、及以二级市场买卖为主营业务的主动管理型股票投资产品,按另行专门制定的管理办法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包括项目的申请、预审、立项、尽职调查、论证、讨论、决定、投资实施等。 第五条投资项目要进行充分的前期调查研究和可行性论证,全面了解与所投资企业及项目相关的产业政策、行业现状、市场情况、技术水平、生产要求、发展前景,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评估和分析,确保公司投资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 第六条公司参与投资业务的各部门和人员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七条本办法中提到的投资业务部门”指投资部。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八条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是重大项目投资的决策机构。 第九条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董事长、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部门负责人。委员会设主任和副主任各1 名,主任由董事长担任,副主任由总经理

担任。投资委员会成员连续3 次未能参加投资委员会会议,也未在会前提交书面意见书,则为不能履行职责、视为弃权,自动从投决会中除名。第十条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担当以下职能:审查投资经理的尽职调查报告;审查风险控制部的风险分析与风险控制报告;审定投资合作方案; 投票决定是否批准投资项目;决定项目退出方式。 第十一条投资经理的主要职能包括项目的尽职调查、投资方案设计以及档案管理等。 第十二条风险控制部的主要职能包括投资审查、项目审核、风险控制等。第十三条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或授权委托副主任召集,全体委员会成员参加,如需外聘专家,由会议主持人确定。第十四条投资决策需要的文件应提前三天送达参会人员,参会成员应认真阅读送达的会议文件,对各项议案充分思考、准备意见。 第三章投资对象和方式 第十五条公司的投资对象为符合国家规定的、在所处行业和区域内具有一定竞争优势的有上市预期的企业或已上市企业、拟挂牌或已挂牌企业、符合一定标准的并购企业及被 并购对象 第十六条投资方式可以是以股权投资和债券、优先股、可转换股权的债权等准股权方式,不得以担保、借款等方式。 第四章投资决策流程 第十七条各投资业务部门对外受理申请投资项目。(附件1:投资流程图)第十八条 投资经理受理申请项目后,应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分析、行业分析、市场分析、效益分析、 技术与管理分析、法律分析、风险分析及其他方面的分析,按照公司的投资规划,综合考 虑、严格筛选,并初拟投资条款清单,形成立项申请及分析报告。 第十九条根据投资经理提交的初拟投资条款清单、立项申请及分析报告,并结合咨询专 家意见,各业务部负责人对拟投资项目进行预审;风险控制部进行初步风险评估并由风

交易管理部管理制度

交易管理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交易管理部(以下简称交管部)作为公司核心监管部门,以公司政策为主导方针,对公司一切销售及采购业务执行监控与协调工作。为了规范交易管理部的各项工作,加强部门内部管理,有效提高部门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交易管理部所有员工应严格按本制度规定及规范认真开展本职工作。 第二章交易管理部部门职责 一、以公司政策为核心主导方针,对一切销售及采购业务执行监督、把关、控制、协调等监管工作。 二、各岗位员工应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积极认真开展本职工作,不断提高自身专业技能及综合素质, 努力成为德才兼备优秀人才。 三、严格按公司每日销售政策合理制定当日销售计划,如公司销售政策有所变化,销售计划也应随之及时调 整控制,竭力完成公司销售目标。 四、召集定价小组各成员制定公司当天开市销售价格。 五、严格按公司销售政策结合市场价格行情变化,作出正确判断及反映,及时控制调整销售价格,有利于促 进销售及采购业务开展,以公司利益为首,努力使销售、采购交易达到购销平衡。 六、负责详细记录每日价格调整明细,以电子文档形式作为交管部重要资料保留存档,以备公司核查。 七、负责审核销售及采购业务拟定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经交易管理部审核无误后方可盖章确定。 八、负责公司二级市场采购交易管理工作。 九、负责公司销售业务货物资源分配工作。 十、负责二级市场销售业务客户《提货单》制单工作。 十一、交管部原则上不向公司客户开具任何形式的材料证明,如遇特殊情况须经总经理批准特殊处理。 十二、二级市场销售业务,应严格按照公司规定款到发货的原则进行,货物全款未到达公司帐户的,交管部一律不予以开具《提货单》。 十三、严格按公司销售政策要求合理分配销售资源,未经交管部批准的销售数量交管部不予认可,该交易无效。 十四、每日下班前负责与物资管理部核对当日资源入库数据以及在途资源数据明细,确保销售资源数据准确无误。 十五、结合市场销售及客户需求情况,及时向资源发展部提出有利于销售的钢厂资源订货建议。 十六、交易管理部有责任定时向总经理汇报公司销售情况及市场情况,以便总经理随时掌握公司销售情况及市场行情动向。 十七、负责月底与结算部核对总库存数据,确保资源数据准确无误。 十八、在二级市场销售交易过程中,负责监督协调非正常程序交易手续,凡事以公司利益为首严格把关控制。十九、交易管理部对所有交管部发布的信息(包括库存表、仓库信息等)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二十、交易管理部须对属于公司货权的现货资源及时掌握相关资源信息,如存放仓库、入库时间、货物新旧程度、仓库注意事项等。 二十一、公司所有公布的销售政策、价格、资源等,及其他相关交易事宜变动,均以交管部发出的通知为准。

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交易记录及档案管理制度

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内部交易记录及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交易管理、防范公司交易风险,规范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与管理,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内部交易遵循的原则如下: (一)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完成尽职调查后经风险控制部门方能决策是否参与; (二)投资指令应当进行审核,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三)建立项目监管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四)公司应当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五)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所有的项目文件应当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 (六)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第三条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项: (一)总经理签署的投资交易指令、所有签署的文件; (二)风险控制部门或执行董事的审核确认单; (三)投资交易人员每个管理基金的交易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和其他资料等。 第四条交易记录的保存分为书面纸质版与电子版。交易员应同时制作纸质版交易记录和电子版交易记录保存。纸质版交易记录制作完毕后,应专门防止档案袋归档保存。电子交易记录应设置专门文件夹予以保存。每一交易指令对应一文件夹。电子交易记录应按期刻录成光盘或者上传公司专门服务器进行备份,防止系统损害情况发生时,交易记录的灭失。 第五条公司按照下列期限保存交易记录:投资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

私募基金投资业务管理制度

投资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投资业务的规范化管理,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实现基金投资综合效益最大化,根据相关法律,结合公司业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开展的各类投资业务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投资原则及标准 第三条投资原则 (一)投资策略定位于对上市前的成长优质企业股权进行投资,追求与被投资项目公司共同成长,并为基金投资人获得满意回报。 (二)考虑到风险投资的风险较大,在投资方向上将优先选择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要求且具有较大增值潜力的项目进行投资,确保投资资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 第四条投资资金的分配合理分配各期募集资金,以确保公司能获得持续而稳定的投资收益。 第五条投资限制 (一)不得投资于非股权投资领域(可转换债券等金融工具除外); (二)不得投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三)不得为非所投资企业提供担保。所投资企业要求担保的,应按股份比例承担担保责任,且须经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 (四)不得直接投资于经营性房地产业务; (五)不得从事未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或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业务。 第六条投资标准

(一)选择投资的项目应在行业内具备核心竞争优势,例如一定的市场占有率、技术优势、新商业模式、具备稀缺资源优势或准入资格等,并至少具备以下五点: (1)发展战略清晰、未来增长可预期; (2)清晰且经检验的有效盈利模式; (3)稳定、专业、可沟通的经营团队; (4)法人治理结构清晰; (5)具有完整财务、税务记录,无潜在损失。 (二)有足够的安全边际,投资价格合理; 第三章组织管理与决策程序 第七条公司投资管理业务的运作部门主要包括:投资立项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以及综合管理部。 第八条投资立项委员会是项目立项的评审决策机构,由公司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组成,对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立项评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对时间要求紧迫的立项项目,可灵活掌握。 第九条投资立项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对立项审核工作负有勤勉、诚信之责; (二)对投资经理经筛选后提交申请立项的项目进行审查、评估,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立项的决定; (三)组织项目的审慎调查工作,对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的项目文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条投资立项委员会由3人组成,项目立项由立项审核委员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每人1票。每次参加投资立项会议的委员为3名,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2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2票为未通过。立项审核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并简要说明原因,不允许投弃权票。因故无法参加立项评审会议的委员可书面提交表决意见。 第十一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业务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xx经济技术开发区xx资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第一条为了控制xx经济技术开发区xx资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交易风险、完善内部交易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和《xx经济技术开发区xx资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所述的内部交易主要包括: (一)公司与公司的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二)公司管理的基金(“目标基金”)与公司的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三)目标基金之间的交易; (四)公司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与公司、目标基金及其关联方之 间的交易。 为本条之目的: “关联方”指,就特定人士而言,与其存在下列关系(“关联关系”)的人士:(i)在其为自然人的情况下,指该人士的兄弟姐妹、配偶、配偶的父母及直系后辈亲属或前辈亲属(无论血亲或收养)以及仅为该人士、该人士的兄弟姐妹、配偶、配偶的父母和/或该人士的直系后辈亲属或前辈亲属的利益而设立并存续的任何信托;(ii)在其为实体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控制该特定人士、被该特定人士控制或与该特定人士共同被控制的人。 “控制”(包括用于术语“控制的”、“被控制的”、“共同被控制的”的情形)指,就任何特定人士而言,(1)直接或间接持有该特定人士超过百分之五十(50%)的已发行股份、其他股权、注册资本或出资(不包括仅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该特定人士超过百分之五十(50%)的有限合伙出资/权益);或(2)直接或间接通过拥有该人士超过百分之五十(50%)的表决权,或者拥有该人士超过百分之五十(50%)的表决权的表决代理(为免疑义,不包括仅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该特定人士超过百分之五十(50%)的有限合伙出资/权益),或者有权委派该人士

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第一条为了控制XXXX(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企业”)内部交易风险、完善内部交易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和《企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所述的内部交易主要包括: (一) 企业与企业的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二) 企业管理的基金(“目标基金”)与企业的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三) 目标基金之间的交易; (四) 企业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与企业及目标基金之间的交易。为本条之目的:“关联方”指,就特定人士而言,与其存在下列关系(“关联关系”)的人士: (i)在其为自然人的情况下,指该人士的兄弟姐妹、配偶、配偶的父母及直系后辈亲属或前辈亲属(无论血亲或收养)以及仅为该人士、该人士的兄弟姐妹、配偶、配偶的父母和/或该人士的直系后辈亲属或前辈亲属的利益而设立并存续的任何信托; (ii)在其为实体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控制该特定人士、被该特定人士控制或与该特定人士共同被控制的人。 “控制”(包括用于术语“控制的”、“被控制的”、“共同被控制的”的情形)指,就任何特定人士而言,(1)直接或间接持有该特定人士超过百分之五十(50%)的已发行股份、其他股权、注册资本或出资(不包括仅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该特

定人士超过百分之五十(50%)的有限合伙出资/权益);或(2)直接或间接通过拥有该人士超过百分之五十(50%)的表决权,或者拥有该人士超过百分之五十(50%)的表决权的表决代理(为免疑义,不包括仅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该特定人士超过百分之五十(50%)的有限合伙出资/权益),或者有权委派该人士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类似的管理机构的大部分成员,或者通过合约安排或其他方式,能够干预该人士的管理或政策的权力。 第三条企业不禁止内部交易,但内部交易应当秉承公允定价的原则,根据企业章程、目标基金的组织文件及其他适用文件中规定的流程和决策机制进行。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交易记录流程,对内部交易的情况进行准确、详实记录。除按照一般投资业务工作档案要求记录交易相关情况外,针对内部交易,记录事项还应当包括对内部交易的公允性说明、内部交易相关企业内部汇报及批准流程履行情况及批准文件等。 第五条各内部交易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内部交易工作档案的填报,并对其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填报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将内部交易记录以及交易相关文档一并移交企业档案管理部门进行统一保管。 第六条企业管理层不定期对内部交易档案进行抽查,企业管理层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可针对特定的内部交易对相关项目负责人进行询问和调查。 第七条内部交易工作档案的保管期应不少于十年。 第八条本办法由风控部制定,并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审核通过后实施。 第九条本办法由风控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制度

精心打造 【公司名称】 投资业务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投资原则及标准 (2) 第三章组织管理与决策程序 (4) 第四章投资业务流程 (6) 第五章投资业务档案管理 (8) 第六章附则 (9) 附件一:工作流程图 (10) 附件二:业务档案参考 (11) 附件三:项目阶段性工作报告 (27) 附件四:工作月报(样本) (28) 附件五:文档移交清单 (2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投资业务的规范化管理,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实现基金投资综合效益最大化,促进公司及投资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决议,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管理制度体系是指公司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保证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和有效开展,在充分考虑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投资管理制度体系包括本制度、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中有关投资管理的内容及公司关于投资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参与投资管理业务相关的部门和人员。 第四条公司投资管理业务采用集中领导、科学决策、分级管理、及时反馈的投资管理模式。 第二章投资原则及标准 第五条投资原则 (一)投资策略定位于对上市前的成长优质企业股权进行投资,追求与被投资项目公司共同成长,并为基金投资人获得满意回报。

(二)考虑到风险投资的风险较大,在投资方向上将优先选择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要求且具有较大增值潜力的项目进行投资,确保投资资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 第六条投资资金的分配合理分配各期募集资金,以确保公司能获得持续而稳定的投资收益。 第七条投资限制 (一)不得投资于非股权投资领域(可转换债券等金融工具除外); (二)不得投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三)不得为非所投资企业提供担保。所投资企业要求担保的,应按股份比例承担担保责任,且须经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 (四)不得直接投资于经营性房地产业务; (五)不得从事未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或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业务。 第八条投资标准 (一)选择投资的项目应在行业内具备核心竞争优势,例如一定的市场占有率、技术优势、新商业模式、具备稀缺资源优势或准入资格等,并至少具备以下五点: (1)发展战略清晰、未来增长可预期; (2)清晰且经检验的有效盈利模式; (3)稳定、专业、可沟通的经营团队;

私募股权基金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以下简称“公司”)员工个人证券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和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和股权投资行为,防止出现利益冲突,防止员工个人投资交易中的不正当行为影响公司声誉和业务活动开展或者对公司构成重大合规风险,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制订。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全体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员工,包括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及派遣制员工(以下统称“员工”)。 第四条本制度所规范的证券和股权投资行为包括: 1、股票投资,包括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如权证、股指期货等)投资; 2、证券投资基金投资; 3、股权投资,指投资于未公开上市的公司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设立时的初始投资以及通过股权转让、赠与、继承或增资等方式对公司进行投资。 第五条本制度中所指直系亲属,指员工的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章交易行为准则 第六条公司员工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只能从事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允许的交易行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及其他未公开信息违规进行交易,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交易活动或做出投资决策,不得为他人提供交易信息或建议,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第七条公司员工应坚持勤勉、谨慎、尽责原则,诚实、公正地对待基金份

额持有人,遵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信守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监管机构和公司做出的承诺,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不得从事任何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利益冲突的活动。 第八条员工进行证券投资或股权投资应该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并认真履行有关信息披露、申报、处置义务。 第三章交易限制 第九条公司员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应当树立长期投资的理念,强化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意识,公平对待公司管理的基金,不得为牟取短期利益从事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公司员工持有一只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持有期不足6个月的,不得卖出、赎回或转换为其他基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管理的基金份额以及基金经理持有本人管理的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1年。投资货币市场基金以及其他现金管理工具基金不受上述期限限制。员工多次投资同一基金的,应根据先进先出原则,分别计算单次投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 第十一条公司员工投资本公司所管理基金的,其投资行为所适用的认(申)购、转换或赎回费率等应按照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告等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公司鼓励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等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基金产品或者基金经理购买本人管理的基金产品,并鼓励员工通过定期定额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长期投资。 第十三条员工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投资,应事先报公司备案,并应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和公司利益优先的原则,避免利益冲突的情况。 第十四条员工进行股权投资的限制: 1、不得投资于与公司有或者可能有重大业务关系、竞争关系或利益冲突的公司; 2、不得投资于从事证券投资、证券投资咨询等与证券投资和交易有关业务

私募基金公司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山东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投资业务的规范化管理,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实现基金投资综合效益最大化,根据相关法律,结合公司业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开展的各类股权投资业务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投资原则及标准 第三条投资原则 (一)投资策略定位于对上市前的成长优质企业股权进行投资,追求与被投资项目公司共同成长,并为基金投资人获得满意回报。 (二)考虑到风险投资的风险较大,在投资方向上将优先选择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要求且具有较大增值潜力的项目进行投资,确保投资资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 第四条投资资金的分配 合理分配各期募集资金,以确保公司能获得持续而稳定的投资收益。 第五条投资限制 (一)不得投资于非股权投资领域(可转换债券等金融工具除外); (二)不得投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三)不得为非所投资企业提供担保。所投资企业要求担保的,应按股份比例承担担保责任,且须经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 (四)不得直接投资于经营性房地产业务; (五)不得从事未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的其它业务。 第六条投资标准 (一)选择投资的项目应在行业内具备核心竞争优势,例如一定的市场占有率、技术优势、新商业模式、具备稀缺资源优势或准入资格等,并至少具备以下五点: (1)发展战略清晰、未来增长可预期; (2)清晰且经检验的有效盈利模式; (3)稳定、专业、可沟通的经营团队; (4)法人治理结构清晰; (5)具有完整财务、税务记录,无潜在损失。 (二)有足够的安全边际,投资价格合理; 第三章组织管理与决策程序

第七条公司投资管理业务的运作部门主要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部和行政部。 第八条投资部是项目立项的评审决策机构,立项评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对时间要求紧迫的立项项目,可灵活掌握。 第九条投资部的职责是: (一)对立项审核工作负有勤勉、诚信之责; (二)对投资经理经筛选后提交申请立项的项目进行审查、评估,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立项的决定; (三)组织项目的审慎调查工作,对项目文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条投资部由6人组成,项目立项由投资部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每人1票。每次参加投资立项会议的委员为6名,表决投票时同 意票数达到4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4票为未通过。投资部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并简要说明原因,不允许投弃权票。因故无法参加立项评审会议的委员可书面提交表决意见。 第十一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业务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委员由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产生。每次参加投资决策会议的委员为5名,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4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4票为未通过。因故无法参加投资决策会议的委员可书面提交表决意见。 第十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职责为: (一)制订、修改公司的投资策略与投资政策; (二)审核立项申请文件(提交的文件),出席投资决策委员会小组会议,独立发表评审意见并客观、公正地行使投票权; (三)对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评审,作出批准或不批准投资的决定; 第十三条行政部是投资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是公司投资管理业务运作的后台支持部门。 第十四条行政部的职责为: (一)定期、不定期组织召开项目立项会及投资决策会; (二)管理项目资料和会议文件; (三)其他与项目投资管理相关协调支持工作。 第四章投资业务流程 第十五条项目的投资业务流程主要包括:项目初审、立项管理、审慎调查、投资决策、协议的起草和执行、跟踪管理、投资退出等步骤。 第十六条项目初审 投资经理负责收集项目方提供的《商业计划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材料,对项目进行初步筛选、评判,提出可否跟进的初审意见。 第十七条立项管理

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投资有限公司 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版本: A016-1-1 负责人:法务部: 生效日期: 2016年1月1日 此制度仅供公司内部使用,未经授权和许可,不得外传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员工个人交易原则及标准--------------------------- 3第三章附则---------------------------------------------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内部交易管理、防范公司交易风险,规范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与管理,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内部交易记录的要求 第二条公司内部交易遵循的原则如下: (一)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 (二)投资指令应当经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核后,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三)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三)公司应当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四)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应当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 (六)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第三条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项:

(一)基金经理或投资决策委员会签署的投资交易指令(包括具体交易时间、交易种类、交易数量、交易方向); (二)风险控制部门或风险控制委员会的审核确认单; (三)投资交易人员执行指令产生的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和其他资料等。 第四条交易记录的保存分为书面纸质版与电子版。 (一)交易员应同时制作纸质版交易记录和电子版交易记录保存。纸质版交易记录制作完毕后,应专门防止档案袋归档保存。 电子交易记录应设置专门文件夹予以保存。每一交易指令对应一文件夹。 (二)电子交易记录应按期刻录成光盘或者上传公司专门服务器进行备份,防止系统损害情况发生时,交易记录的灭失。 第五条公司按照下列期限保存交易记录: (一)投资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二)同一介质上有不同保管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管。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有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符合保管期限的要求。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适用其规定。

私募基金制度

私募基金制度文件 一、风险控制制度 二、内部控制制度 三、投资管理制度 四、信息披露制度 五、员工个人交易制度

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司股权投资业务的安全运作和管理,加强公司内部风险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有效防范和控制投资项目运作风险,根据《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试点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权投资业务是指使用自有资金对境内企业进行的股权投资类业务。 第三条风险控制原则 公司的风险控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股权投资业务的各项工作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部门组织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风险控制工作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并贯彻到业务的各具体环节; (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应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变化,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风险管理理念等内部环境的改变,以及公司业务的发展,及时对风险控制制度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在业务、人员、机构、办公场所、资金、账户、经营管理等方面严格分离、相互独立,严格防范因风险传递及利益冲突给公司带来的风险。 第二章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第四条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公司应根据股权投资业务流程和风险特征,将风险控制工作纳入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之中。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共分为五个层次:董事会、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部、业务部。 第五条各层级的风险控制职责 董事会职责:(1)审议批准风险控制委员会的基本制度,决定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听取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报告;(2)审议单笔投资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单一投资股权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40%的股权投资项目;(3)决定公司内部风险管理机构的设置;(4)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其职责包括:(1)组织拟订公司的风险管理基本制度;(2)对单笔投资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单一投资股权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40%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批的股权投资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核;(3)监督和评估风险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职责:对单笔投资额不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或者单一投资股权不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的40%的股权投资项目的投资和退出作出决策。 风险控制部是公司内专职的风险管理部门,其职责包括:(1)独立于业务部开展风险控制、合规检查、监督评价等工作;(2)在项目决策过程中出具合规意见;(3)对投资协议进行审核;(4)在出现重大问题时及时向风险控制委员会报送相关专项报告。 业务部职责:具体负责项目开发、执行、退出过程中的风险控制。业务部负责人作为股权投资项目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部门内部的风险控制执行工作,并负有及时报告、反馈项目投资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和风险问题的职责。一般情况下,项目组配备一名具有项目公司所属行业相关背景的人员。

私募基金公司内部交易记录制度模版

[*]有限公司 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为加强对公司基金业务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基金投资的安全性、效益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有权人(“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投资指令的人员名单(“被授权人”)。授权通知中应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权限、电话、传真、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并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通知须载明授权生效日期。授权通知自通知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的日期晚于通知载明生效日期的,则通知自基金托管人收到该通知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相关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第二条投资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是在管理基金财产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

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到账时间、金额、收付款账户信息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或签章。 第三条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网银、电子直连、传真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托管人以录音电话的方式进行确认。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对于被授权人依照“授权通知”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托管协议的约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并且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基金托管人视付款条件具备时为指令送达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划款指令进行形式审查,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对纸质传真指令审核印鉴和签名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名样本相符,复核无误后依据托管协议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不得延误。若存在异议或不符,基金托管人立即与基金管理人指定人员进行电话联系和沟通,并要求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制度

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宣传推介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基金产品的宣传与推介,使本公司的基金产品能够符合在社会上进行推广的条件,我司现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严格履行说明义务、反洗钱等义务,承担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 第三条公司及本公司从业人员一律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财产和客户资金、利用私募基金相关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 第四条公司需要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基金销售协议,并将协议中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权利义务划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部分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由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向投资者说明相关内容。基金销售协议与作为基金合同附件的关于基金销售的内容不一致的,以基金合同附件为准。 第五条公司及从业人员严格落实合格投资者标准,不得将基金份额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第六条公司仅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高管信息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第七条公司仅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未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第八条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公司会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第九条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逾期再次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时,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同一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持有期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机构内部交易记录细则

公司 机构内部交易记录管理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内部交易管理、防范公司交易风险,规范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材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与管理,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交易遵循如下原则: (一)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公司交易应当按照公司内部制度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二)投资指令应当按照公司内部制度进行审核,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员工发现投资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合规部及合规总监报告; (三)实行公平交易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四)确保有效、及时记录每一交易,并及时核对存档保管; (五)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第三条公司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项: (一)总经理、投资经理签署的投资交易指令(包括具体交易时间、交易种类、交易数量、交易方向) (二)合规总监或合规部的审核确认函; (三)投资部交易员工执行指令产生的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账簿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和其他资料等。 第四条交易记录的保存分为书面纸质版与电子版。

投资部交易员工应当同时制作纸质版交易记录和电子版交易记录保存。纸质版交易记录制作完毕后,应当放置在专门的档案袋中归档保存。 投资部交易员工应当设置专门文件夹予以保存电子版交易记录。每一交易指令应对应一文件夹。 电子交易记录应按期刻录成光盘或者上传公司专门服务器进行备份,防止系统损害情况发生时,交易记录灭失。 第五条交易记录档案按项目立卷,文件之间建立相应索引。交易概况表除按项目立卷外,还应作为独立资料统一立卷。 第六条投资部应当做好交易记录文件的日常整理工作,于不同项目结束后的五日内将交易记录档案移交行政人事部归档。 第七条公司按照下列期限保存交易记录: 投资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10年。 同一介质上有不同保管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管。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有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交易记录符合保管期限的要求。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适用其规定。 第八条本细则的内容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冲突的或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细则由执行董事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条本细则经执行董事批准后生效。 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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