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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热门刑事案件

热点案件倒逼刑法规范完善

转眼间,风风火火的2010年即将离我们远去。而这一年发生的太多事情让我们回味,让我们应接不暇。

回想2010年,赵作海死而复生11年冤狱案掀起人们对司法制度变革和司法理念革新期盼的又一高潮;文强“落马”打掉重庆黑恶势力的最大“保护伞”让百姓拍手叫好;国美黄光裕案告诫市场经济必须遵循法治之道;肖传国与方舟子口水大战演变的寻衅滋事案等等,每一起案件在撞击人们眼球的同时,也在考量着道德的底线和法律的权威。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教授28日接受记者采访时,逐一点评了2010年发生的8个具有代表性的刑事案件。

赵秉志说,梳理这一年发生的案件,期待改变的地方还有很多,除了刑讯逼供、有罪推定、非法拘禁,还有暴力取证,以及为赵作海呐喊的“民意”……因此,如果刑法规范不能在犯罪行为面前发挥应有的评价机能,又岂止是赵作海们的悲哀!藉此以血泪换来社会关注的同时,如果未能有效地反思、改变现有司法体系中陈旧的内容,冤假错案不仅会侵蚀蒙冤者的肌体,更会腐蚀法治进程的根基。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加大了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包括…保护伞?的打击力度,为相关犯罪的预防和惩治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赵秉志说,但是,正如前人所言,刑罚的有效性不在其严厉性而在于其及时性,唯有在完善立法的基础之上及时地发现腐败犯罪、涉黑犯罪并依法惩治,健全防范和治理犯罪模式,才是治本之道。

赵作海死而复生冤案掀革新司法理念高潮

案情:2003年2月1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被告人赵作海持刀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予严惩。赵作海虽翻供,但一审当庭出示的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其否认犯罪的理由不能成立。鉴于被害人在案发原因上有一定的过错,对被告人赵作海可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

2010年4月30日,本已被赵作海“杀死”的“被害人”赵振晌“复活”,出现在赵楼村。5月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告赵作海无罪。

点评:继杜培武、王树红、佘祥林、聂树斌、呼格吉勒图等蒙冤奇案之后,2010年5月,赵作海以11年的冤狱再次唤起人们对刑事司法正当程序的极大关注。像此前的相关案件一样,该案秉承了冤假错案的一贯特征:刑讯逼供、以口供为中心的证据片断、多家司法机关“协调配合”。在冤案形成的背后,是司法理念的错位、程序正义的缺失、法律保障的空乏、责任追究的无奈。面对冤案的发生,不只法学界、司法界,整个社会都在对赵作海冤案所展现的法治问题表示极大的关注。赵作海冤案掀起了人们对司法制度变革和司法理念革新期盼的又一高潮,然而更深层次的分析,冤假错案的预防已不只是刑事诉讼法律所涉及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也需要甚至必须有刑法的参与。

文强庇护黑恶落马彰显打黑除恶决心

案情:2010年2月2日至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了重庆市司法局原局长文强涉黑案,并于同年4月14日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认定文强犯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强奸罪,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文强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于2010年5月21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文强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7月7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重庆市司法局原局长文强在重庆被执行死刑。

点评:此案因文强司法高官的身份,并且为重庆黑恶势力的最大“保护伞”而广泛关注。该案的坚决查处,彰显了国家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决心和毅力,也显示了党和政府在保

护民生、体恤民意上的坚定立场。

当然,透过复杂案件的背后,带给我们更多的,仍然如同众多高官腐败堕落案件一样――是心理的冲击和深刻的反思。在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单位内部约束和社会公众监督的情况下,一个官员是如何能够逐步走向堕落的深渊而玩弄司法于股掌之间。也许严惩文强的重要意义不只在于司法机关打掉了重庆黑恶势力的最大“保护伞”,还公众一份平安,还应该在于借助“打黑除恶”的风暴,透过文强的人生轨迹查验我们的干部制度和监督约束机制的缺失,从根源探寻减少腐败的长效机制。

黄光裕操纵市场案原罪源于制度夹缝

案情:2008年11月,国美集团董事局主席黄光裕因涉嫌“操纵市场”等经济犯罪接受警方调查。2010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黄光裕涉嫌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5月18日,北京二中院以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6亿元,没收个人财产两亿元。8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对黄光裕案裁定维持原判。

点评:黄光裕曾头顶中国首富光环,其发家史和被刑事追究的历程,留给我们更多的是关于企业发展与公共权力以及刑事法律适用本身的思考。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机制的不健全和法律的缺失,为企业与政府公权力的互动提供了空间,企业家的“原罪”也在这片充满诱惑的制度夹缝中产生。如何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引导企业家在法治的框架下实现对利润的追求,是透过黄光裕案件应当深刻反思的问

题所在。

当然,黄光裕案也告诫我们的企业家,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应当具有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试图依靠“权钱”交易实现企业发展犹如饮鸩止渴,注定是条不归路。

黄光裕案不只是经济体制和企业家省思的一面镜子,对于法律工作者来说也是一个难得的素材。在刑事司法层面,虽然黄光裕身负三重罪,但不管是非法经营罪还是内幕交易罪亦或单位行贿罪,司法裁量绝不是简单的一纸文书所能完全承受,在每一个罪名认定的背后,都应当具有完整的证据链条和充分的法理论证,每一个证据、每一条理由都应当经受住历史的考

验和法理的质疑。否则,送进监狱的是黄光裕,失掉的却是法律的权威。毕竟,司法裁判不单是社会效果的反映,更应当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平顶山“9?8”矿难案开矿难刑事治理新篇

案情:2009年9月8日,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四矿在井下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组织93名工人陆续入井,第二天零时55分,该矿由于井下因冒顶造成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积聚大量高浓度瓦斯,而瓦斯传感器被破坏无法正常预警,煤电钻电缆短路产生高温火源引发瓦斯爆炸,致76人死亡、两人重伤、4人轻伤、9人轻微伤。2010年11月16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新华区四矿原矿长李新军等被告人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5名被告人被分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等罪名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等刑罚。

点评:这是我国首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矿难责任人。在以往,特大、重大矿难事故的矿主往往以重大事故责任罪获刑,其法定最高刑仅为7年有期徒刑,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最高刑则是死刑,两罪法定刑之差异比及天地,源自两罪主观罪过的根本不同,并以此反映的行为人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的差别。可以说,本案的司法裁判既强调了刑法对民生的保护,也积极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对于进一步推进我国刑事法治和构建和谐社会、重视以人为本,具有重要意义。

“9?8”矿难以其首次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为学界和社会所广泛关注,在依法对矿难责任人予以司法认定的同时,必将预示着矿难之刑事治理力度的加大。

肖传国雇凶伤人案明镜高悬难释悬疑

案情:华中科技大学原教授肖传国因对被害人方是民(笔名方舟子)、方玄昌等人在互联网和其他媒体上质疑其学术成果不满,便接受了戴建湘找人殴打方是民和方玄昌的提议。2010年6月24日22时许,许立春、龙光兴打伤方玄昌,经鉴定为轻微伤。8月29日17时许,许立春、龙光兴打伤方是民,导致其腰骶部皮肤挫伤。10月10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肖传国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5个半月的拘役。11月4日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宣判,维持一审法院对肖传国等5名被告人的判决结果。

点评:一个是“打假斗士”,一个是学术名人,两人的碰撞本身就足以吸引世人的眼球,何况是因学术而起的雇凶伤人。名人效应使得本案一开始就成为舆论关注的热点,司法机关亦特事特办,神速办理,很快以寻衅滋事罪去回复公众的期待。然而,雇凶伤人的行为性质从一开始就注定了本案的复杂性,更何况还有即使当事双方也争论不休、无法说清的犯罪情节。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一般殴打和寻衅滋事之间发生激烈的争执,不仅把一个在理论上看似简单的区分问题摆到了学术研究的高度,而且在证据搜集、诉讼程序等多方面带给我们深入的思索。

但是,刑事诉讼是一个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证明标准的过程,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结合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依法认定行为的性质,任何法律之外的因素或考量都不能成

为定罪的依据。但是从单纯的打击报复的行为动机到以侵害社会管理秩序为犯罪客体的寻衅滋事,个中转变着实耐人寻味。

董珊珊受虐待致死引发惩治家暴之争

案情:2009年8月14日,被害人董珊珊因浑身是伤而住院治疗。8月19日,董珊珊病情恶化,被转入ICU(重症加强护理病房)。8月22日,董珊珊休克。其母亲张秀芬当即报警,当晚,施暴人其丈夫王光宇被抓,次日被刑拘。10月19日,董珊珊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原因为多发伤、腹膜后巨大血肿、多脏器功能衰竭。2010年1月12日,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后,以王光宇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0年7月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王光宇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判令其赔偿死者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81万余元。

点评:人们在痛恨行凶者人性泯灭的同时,也在质问当家庭暴力一次次发生的时候,国家权力铸就的盾牌在“家庭矛盾”面前缘何就这么无力;人们无法理解,因一次次家庭暴力所造成的死亡结果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却远逊于直接对生命的吞噬。我们无心质疑裁判者的内心确信,只是希望判决能够更好地树立人们心中对法律的信仰和尊重。

在家庭伦理关系的支配下,基于家庭暴力的特殊性,立法者通过设置虐待罪来规制一般

的家庭暴力行为,但是这不意味着对施暴者的袒护,更不意味着家庭成员的特殊身份能够成

为故意伤害罪名适用的特殊障碍。刑法的目的不仅在于惩罚犯罪,还要保障人权,包括被害人的人权,这就要求司法者在犯罪发生以后,要正确认定行为的性质,选择适宜的法定刑,确保罪责刑的统一。

家庭关系是特殊的社会关系,只有严格依法司法才能有效地规制和防范家庭暴力行为,

维护家庭关系的良性发展;否则,忽略了法律的内在要求,看似对家庭关系的尊重和关爱,则实质是对被害人权利的漠视,对犯罪行为的放纵,最终必将侵蚀家庭关系的根基,更难以为公众所认同。

南京副教授聚众淫乱案划界个人自由公共利益

案情:2007年夏至2009年8月间,江苏省南京市某大学副教授马尧海等人通过网络结识后,先后在南京多处酒店和马尧海家中进行淫乱活动,其中马尧海组织或参加18起。2010年5月20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对马尧海等22人“聚众淫乱案”作出一审判决,22名被告人均犯有聚众淫乱罪,马尧海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点评:高级知识分子的身份,为人所不齿的“换妻”乃至地道的聚众淫乱行为,带给人们强烈的感官冲击。“换妻”行为究竟是一个纯属违反道德的个人自由行为,还是一个严重危及社会秩序的淫乱行为,不同的群体基于不同的价值观会做出不同的回答。公众分裂为多个不同的阵营,面对公共利益与私生活的冲突,得出了罪与非罪的不同判断,甚至聚众淫乱罪是否应该废除也成为争议的焦点。

面对各种争执,必须明确的一点是,刑法作为一种法律规范,语言应当尽可能地明确、具体,不宜适用过于抽象、模糊的词汇,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实现刑法人权保障的基本要素,也是本案的一个焦点所在。

此外,随着个人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不管是以公共利益为本位,还是以个人权利保障为重心,这个案件的争论已不简单地停留在如何看待犯罪性质的争论上,留给人们的更多思考

则是在个人权利观念日益深化的今天,法律在保障公共利益的时候,如何为个人权利的限定

提供一个正当化的理由。

黄松有贪污受贿案惩治腐败没有死角

案情:2005年至2008年间,黄松有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职务便利和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有关案件的审判、执行等方面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卓伦等5人牟取利益,先后收受上述人员钱款共计折合390万余元。此外,黄松有还于1997年利用担任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骗取本单位公款308万元,其个人从中分得120万元。

2010年1月19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松有犯受贿罪、贪污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3月1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此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法院系统因贪腐而落马的最高级别官员,最高人民法院

原副院长黄松有案件引起了全社会的极大关注。

司法腐败较之一般官员的贪腐来说在相同情况下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它直接冲击着人民群众对法治的尊重和敬仰,侵蚀司法运行的根基。因此司法机关依法严惩黄松有贪污、受贿行为,彰显了国家打击腐败不留死角的信念和端正党风的坚定信心,有利于弘扬社会正气、伸张公平正义。

当然,透过黄松有案我们也应当看到,反腐败斗争具有长期性和艰巨性的特点,作为一项政治和法治相结合的系统工程,需要建立从预防到惩治、从思想教育到制度监控、从党纪政纪处理到刑事法律制裁等方面的一系列长效机制。而在适用刑法打击腐败犯罪的过程中,作为最后的手段,其具有特别的威慑力和特殊的严厉性,更加需要积极而慎重、稳妥地适用,并且应当根据我国反腐败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科学、合理地时时加以完善。(蒋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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