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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最全电大国际私法名词解释、简述、案例分析

最新最全电大国际私法名词解释、简述、案例分析
最新最全电大国际私法名词解释、简述、案例分析

法律冲突:又称法律抵触,是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或都可以适用于该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

2法律域内效力:又称为法律的属地效力,是指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人(包括本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都具有拘束力。

3法律域外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位于本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外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

4准据法: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5系属公式:是指在长期的国际私法实践中,传统双边冲突规范的一些系属被逐渐固定下来,成为解决不同种类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公式。

6先决问题:涉外民事关系中主要问题的解决是以另一个问题的解决为条件的,这另一个问题是先决问题。

7反致: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案应该适用受理案件国家的法律,如果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则构成反致。

8法律规避::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或者规避各国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使涉外民事关系没有适当的法律进行调整,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

9公共秩序保留:本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而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10直接适用的法:是指国家为保障政治、经济和社会的重大利益而制定的,无需经过冲突规范的指引,可以径直适用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强行性规范。在一定意义上起到了预防法律冲突的作用,但若不加限制地扩大适用,无疑是对国际私法双边或多边性质的否定,甚至对国际私法本身也是一种否定。

11外国法人的认许:一个国家的法人要在另一国境内参与民事活动,还必须要得到该另一国的承认,并在其承认的范围内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12领事婚姻:指在驻在国认可的前提下,允许侨居国外的本国公民到本国在驻在国的外交机关或领事机关办理结婚手续或举行结婚仪式缔结婚姻。13法定继承的同一制:把遗产视为一个整体,不管遗产分布在多少个国家,也不区分遗产中的动产和不动产,在涉外继承关系中统一适用单一的被继承人属人法的制度。

14法定继承的区别制:也称分割制,主张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产所在地法。

15侵权行为自体法:英国学者莫里斯在1951年根据“合同字体法”的概念提出来的,主要是指与侵权案件有着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16平行管辖:一国法院可基于原告的合法选择而享有管辖权,同时也承认其他国家对这类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情况。

17司法协助:是指根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一国法院接受另一国法院的请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如送达诉讼文书、传询证人、收集证据、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和仲裁机构的裁决。

18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一国在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基础上,依照本国的法定程序,与执行本国判决一样,对外国判决予以强制执行。

19仲裁协议:双方当事人同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或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书面协议。20仲裁条款的独立性:仲裁条款独立于主合同和其他条款独立存在,主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失效等情形并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

1最惠国待遇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或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不低于施惠

国给予第三国或与之有同于上述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

2政府利益说是美国国际私法革命中产生的影响更为广泛的理论,其创始人是美国著名法学家柯里。

3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国之内不同法域、不同法律制度之间产生的法律冲突。

1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答:涉外民事关系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涉外民事关系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1)涉外性.涉外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这种涉外因素可以表现为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

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国家,法律关系的客体

位于国外,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发生在

国外(2)广泛性.广泛性指涉外民事关系既包括婚

姻家庭关系、财产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一般意义

上民事关系,又包括各种商事合同关系,概言之,

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涉外因素的财产关系以

及与财产相联系的人身关系均属涉外民事关系的

范畴。(3)国际性.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

产生的,在形式上通常表现为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

的关系,实质上体现着国家之间的关系。涉外民事

关系要服从国家的对外政策,要受国际关系的制

约.

2.简述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答:法律冲突在国际私法上是指涉及两个甚至两个

以上国家的民事关系,因它们的民事法律规定各不

相同,却都要求对该民事关系进行管辖或适用,从

而造成的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或抵触。一般主伙,

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之所以会产生法律适用的

冲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在现实生活中

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二是所涉各国

民法上的规定不同;三是司法权的独立;四是国家

为了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关系,必须承认内法律法律

的平等,即有必要在一定的范围内承认所涉国法的

域外效力。

3简述准据法的法律特征。

答:一、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指引所援用的实体法

律。二、准据法是能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

1、简述准据法的概念及特点。

答:1、准据法是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定而援用来确

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具体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特点: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指定援引的法律。准据

法是能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

4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特征。

答(1)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既包括不同社会制度

之间的法律冲突,也包括相同社会制度之间的法律

冲突。(2)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表现为三*法律体

系之间的法律冲突。(3)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还表

现为中央政府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的效力范围。

(4)我国的区际法律所体现的各法域的权利使单

一制的中国带有复合制的特征。

5简述外国法查明的途径。

答:(1)把外国法看作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外国

法;(2)把外国法看作事实,由当事人负责查明并

向法院举证;(3)原则上把外国法视作法律,由法

官负责查明,法官不能查明时,当事人、法律专家

及知道外国法内容的人可以提供;(4)原则上把外

国法视为事实,由当事人负责查明,当事人不能提

供时,由法官采取措施负责查明。

6简述国籍冲突的解决。

答:国籍冲突可分为国籍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

这两种冲突的解决方法是不同的,现分述如下:(1)

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

的国籍,其中一个是内国国籍,国际上通行的作法

是内国国籍优先。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

都是外国国籍,其解决的方法为:A.以当事人最

后取得的国籍为其国籍。B.以当事人住所地、经

常居住地国家的国籍或以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

家的国籍为其国籍。C.由法院从当事人两个或两

个以上的国籍确定一个国籍为当事人的国籍。(2)

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方法主要有: A.以当事人住

所所在地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如无住所或住所不

能确定,则以居所所在地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

B.由法院来确定当事人的国籍。C.以与当事人有

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国籍为当事人的国籍。

7简述人格权的法律适用

答:许多国家立法规定了对具体人格权的保护,并

规定了具体人格权冲突的法律适用。1978年奥地

利《关于国际私法的联邦法》第13条规定,人的

姓名的使用,无论其获得姓名的依据为何,均依照

其当时的属人法判定;对姓名的保护,依照侵害行

为发生地国家法律判定。

我国承认人格权,对人格权依法予以保护。《中华

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

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民法通则》第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

受到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

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

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公民

的人格尊严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

害赔偿。这为公民一般人格权的保护提供了明确的

法律依据。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人格权的法律适用

做出了规定:“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

所地法律。”

8简述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及我国关于涉外结婚、

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

答:一.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的

条件和结婚必须排除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1)

婚龄。结婚必须达到的法定结婚年龄。(2)当事人

双方自愿。结婚是男女双方结为夫妻的法律行为,

须以男女双方自愿为基础。(3)当事人没有血缘关

系或近亲关系。(4)当事人双方与他人之间没有婚

姻关系。二.在婚姻实质方面,一些国家规定患有

不应当结婚疾病的人不能结婚,有的国家禁止从事

某类公务的不员不能同外国人结婚。我国法律规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

结的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9简述动产三分说。

答:“动产三分”说是由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

他把动产分为三类:(1)不能确定其所在地的,这

类动产经常处于变动状态,应适用当事人住所地

法。(2)能够确定其所在地的,应适用物之所在地

法。(3)所有者在住所地以外不定期托人保管的商

品或者旅行者在国外暂时寄存的行李,对这类动产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或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或适用

财产所在地法。

10简述客观标志说。

答:客观标志说是指法院依照“场所支配行为”的

原则,以与合同有关的客观标志为依据,确定合同

的准据法。在各国的立法与实践中,常用的与合同

有关的客观标志主要有以下几个:1、合同缔结地

2、合同履行地

3、当事人国籍或住所

4、物之所在

地5、法院地或仲裁地。

11简述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方式。

答: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方式就是指意思自治

的方式,通常有两种,明示的意思自治与默示的意

思自治。(1)明示的意思自治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缔

约之前或在争议产生之后,以文字或言词明确作出

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意思表示。最通行的方式是在合

同中列入“法律选择条款”或通过标准合同作出统

一约定。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都采用明示意思自治的

方式。(2)默示的意思自治是指在合同中没有明确

规定合同准据法的情况下,通过缔约行为或其他一

些因素来推定当事人已默示同意该合同受某一特

定国家法律的支配。

12简述我国关于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

条件的规定。

答:(1)依被请求国法律,裁决是由无管辖权的法

院作出的;(2)依请求国法律,裁决尚未生效,不

能执行;(3)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因而没

有出庭参加诉讼;(4)被请求国法院对于同一当事

人之间就同一诉讼标的案件已作出了发生法律效

力的裁决;(5)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有损被请求国国

家主权、安全或公共秩序。

13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

答:1大陆法系国家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采用

发执行证方式,即被请求外国法院根据请求外国法

院的请求,对外国法院判决作形式审判或实质审

判,认为外国法院判决具备执行条件,便发给执行

证,或作出承认的裁定,交付执行.2英美国家采

用诉讼式和登记式程序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

决.诉讼式是指英美国家法院不直接承认与执行外

国法院判决,而是把外国法院判决视为证据,当事

人要在英美国家法院重新起诉.法院对案件重新审

理,如认为外国法院判决与本国法院无抵触,作出

一个内容与外国法院判决相同的判决,然后根据一

般程序予以执行.3英国除采取诉讼制度外,还采

取登记制度.英国采取登记制度执行外国法院判决

有一定的限制.其限制具体表现在:采用登记制度

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仅适用于支付一定数额

金钱的判决.适用范围为英国自治领地及与英国有

双边协议的国家。

14简述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原则。

答:(1)仲裁条款是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救济措施;

(2)仲裁条款有独立于合同的效力;(3)仲裁条

款独立于合同中的其他条款。

A1论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简单版)

答:一、属人管辖。以当事人国籍为确定管辖权标

志,当事人国籍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二、属

地管辖。一国法院依据本国与某涉外民事案件的地

域联系而行使管辖权。1、以被告住所、居所地为

联系确定管辖权;2、以物之所在地为联系因素确

定管辖权;3、以诉讼原因发生地为联系因素确定

管辖权。三、专属管辖。一国法院对某些涉外民事

案件享有独占或排他的管辖权。如有关不动产案

件、法人成立、解散或破产的案件、有关婚姻家庭、

继承等案件、有关专利、商标案件。四、协议管辖。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选择管辖。五、平行管辖。指

一国法院可基于原告的合法选择而享有管辖权,同

时也承认其他国家对这类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情况。

B1论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

答: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是指一国依国际条约和同

内立法的规定所确定的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权限

范围和对特定涉外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资格。世

界各国在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时,主要采取以

下原则:(1)属人管辖原则。属入管辖原则是指以

当事人国籍为标志确定管辖权.涉外民事案件的当

事人,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也不管居住何处,当

事人国籍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采取属人管辖

原则的国家主要是以法国为代表的拉丁法系国

家.各国对与人身有关的案件,特别是离婚、监

护.亲子、继承等案件,原则上承认当事人本国法

院享有管辖权.(2)属地管辖原则。属地管辖原则

是指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以地域为联系因素.由

该地域所属国法院行使管辖权。属地管辖原则可具

体分为:1、以住所、居所、临时所在地为联系因

素确定管辖权.各国确立本国涉外民事案件管辖

权,大量地、普遍地是以实体法律关系或诉讼法律

关系中的地域因素为基础的.2、以物之所在地为

联系因素确定管辖权.作为确定管辖权联系因素的

物有两种,一种是诉讼标的物,即诉讼当事人之间

讼争的财产,—种是为被告所有但与诉讼案件无关

的财产。以物之所在地为联系因素确定管辖权亦为

各国普遍承认。3、以诉讼原因发生地为联系因素

确定管辖权。诉讼原因发生地上要指契约案件中的

契约成立地、契约履行地,侵权案件中的侵权行为

地。各国普遍承认契约纠纷案件、侵权案件由契约

成立地、契约履行地,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3)

协议管辖原则。协议管辖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根据

意思自治原则,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

议,把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由某一国法院审理.协议

管辖可分为明示协议管辖和默示协议管辖.明示协

议管辖指当事人达成书面协议,将争议交由某国法

院审理,默示协议管辖指当事人之间未达成书面协

议,一方当事人在某国法院提起诉讼,另—方当事

人参加诉讼并进行答辩,从面构成对法院管辖权的

确认。各国在承认协议管辖的同时,也规定了协议

管辖的条件,这些条件主要是:1,协议管辖仅适

用于合同法律关系发生的争议。2,当事人之间的

协议应是书面的,口头协议须有书面证明.3、当

事人之间的协议必须有效,必须符合有关国家的法

律规定.4、协议管辖仅限于一审法院.5、当事人

协议选择的法院须是与案件有实际联系国家的法

院.6、专属管辖案件当事人不得以协议予以变更。

(4)平行管辖原则。平行管辖原则是指一个涉外民

事案件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杯有管辖权,原

告可以选择其中一国法院起诉,由该国法院行使管

辖权。(5)专属管辖原则。专属管辖原则是指为维

护本国公共秩序,保护本国当事人利益,一国主张

某类案件只能由本国法院管辖,排除他国法院的管

辖权。

2论意思自治原则。

答: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在合同法律关系方面,当事

人既然可以依据“契约自由”原则按照自己的意志

创设某种权利义务关系,那么,他们当然有权自行

决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意思自治原则是法国法学

家杜摩兰于16世际创立的,这一原则被世界各国

普遍接受,成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首要原则。各国

在立法中普遍规定了意思自治原则,承认当事人在

合同关系中有选择适用法律的自由,但当事人在多

大范围内享有这种权利,各国法律规定是有差别

的,这样,就有了无限意思自治原则和有限意思自

治原则之分。无限意思自治原则主张当事人选择法

律的权利是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但事实上必须

满足两个条件:1、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意思必须合

法,不能排除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强

制性法律规范的适用。2、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

必须是善意的,必须有合法的目的,并且是合法产

生的。有限的意思自治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限制可

归纳为三点:1、当事人对准据法的选择只能在特

定国家的任意法法规范围内进行。2、当事人对法

律的选择必须善意,不得存在规避法律的意图。3、

当事人只能选择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法律。当事人

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方式,通常有明示的意思自治与

默示的意思自治两种。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都采用明

示意思自治的方式。默示的意思自治经常被使用的

是合同中订立的“管辖权条款”或“仲裁条款”。

1

3A论最密切联系原则(简单)

答: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就某一法律关系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由法院依据这一原则,在与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国家中,选择一个与该法律关系在本质上有重大联系、利害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予以适用。(1)它是一种新的法律选择方法。(2)它的核心是通过对合同以及与合同有关的各要素进行综合分析来寻找与合同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其方法十分灵活。(3)它给予了法官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3B论最密切联系原则。

答: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应用于合同、侵权等领域的一种法律适用原则,其含义是指,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在与该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国家中,选择一个与该法律关系本质上有重大联系,利害关系最为密切的国家的法律予以适用。它完全抛弃了传统客观论的机械作法,其客观标志不是一个,而是两个或多个,在诸多的客观标志(连接因素)中,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在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找出一个“重心”,即与该合同交易有最密切联系的客观标志,然后根据该标志的指引,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最密切联系原则具有以下带有普遍性的特征:

1)它是一种新的法律选择方法。传统冲突法理论在解决合同领域法律冲突时,都是根据预先设定的连接因素去寻找具体合同关系的准据法。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根据具体案件的特定事实去灵活寻找所应适用的准据法,从而改变了传统冲突法中连接因素的单一性,使与案件有关联的各种因素都得以考虑,从而加强了案件处理的科学性。

2)它的核心是通过对合同以及与合同有关的各要素进行综合分析来寻找与合同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其方法十分灵活。在具体运用中,主要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允许根据涉外合同所涉及的不同性质的问题,就合同的不同方面,分别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二是对与案件相关联的各种有关事实和因素进行综合考察,一般被考察的因素应包括:合同谈判地,合同缔结地、合同履行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等。3)它给予了法官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最密切联系原则主张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自由裁量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予以适用,加之该原则没有确切、限定的内容,这就给法官自由裁量提供了极大的空间。法官据此可排除适用会给合同关系带来不利的法律,选择更有利的法律,实现法律选择的公正与灵活。但也可能被法官滥用而破坏它的正确性。合同中最密切联系因素的判定方法主要包括两种:美国的合同要素分析法和大陆法系特征性履行说。

4论“直接适用的法”的特征。

答:“直接适用的法”是由于其自身所体现的立法目的和政策决定必须直接适用于某种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强制性法律规范。其有以下特征:一,“直接适用的法”是涉及一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等重大利益的强制性规范,法律本质上具有必需或直接适用性,这是“直接适用的法”的本质特征。二,“直接适用的法”的内容能够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依据,对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规定,法院可以据此做出裁决。它所支配的是某个特定的重要问题即具有决定性意义的问题,而不是某一法律部门或领域。三,从适用方法上看,它不通过法院地传统法律适用规范的指引,而是由于其本质要求直接适用于涉外民商事关系。四,法院所适用的既可以是内国的“直接适用的法”也可以是外国的“直接适用的法”。五,“直接适用的法”不是一个确切的和完整的法律体系,而只是一些个别具体的法律规范,通常散见于一国国内民商事私法中,或某些与涉外民商事关系有关的具有社会法性质的规范中。

5论当代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原则。

答:硬性地适用传统的侵权行为地法规则常常导致不公正的结果,因此传统的侵权行为地法规则越来越受到学者的批评。当代学者提出了一些新的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侵权行为自体法:侵权行为自体法是英国学者莫里斯于1951年根据“合同自体法”的概念提出的。侵权行为自体法指出,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去确定侵权行为准据法。侵权行为自体法这一新理论的运用,把单一的冲突规范形式发展成了多重的冲突规范形式,使传统封闭的规范演变成为开放型的规范,适应了当今采用多元化冲突规范的发展趋势,并且在立法上得到了相应的肯定。侵权行为自体法虽然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承认,但是就其本身而言,存在着一个难以克服的缺陷,即可选择法律的不确定性。(2)有限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为法国学者杜摩兰于16世纪提出,他主张契约关系应当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个法律。现在一些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将这一原则引入了侵权领域。尽管赋予当事人的只是有限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也只能是法院地法,但无论对于国际私法理论还是司法实践,这都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突破,给侵权行为法律适用领域注入了新的活力。(3)当事人的共同属人法原则:所谓当事人共同

属人法原则是指,如果侵权行为当事人中的加害人

和受害人具有共同国籍、或者他们的住所地、居所

地位于同一个国家,侵权行为应适用当事人的共同

本国法、共同住所地法或共同居所地法。当事人共

同属人法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保护了受害人

的利益,但我们应注意对这一原则的运用绝不能僵

化。

除上述三顶原则外,在当代侵权领域法律适用的发

展还包括有区分不同种类、性质分别确定准据法,

以及采用结果选择方法和选择性连结因素指引侵

权准据法。

6论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

答:在国际私法上,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主要有两

种:(1)冲突法调整。又称间接调整,指在国内立

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适用规则,规定在什么情

况下适用内国法,什么情况下适用外国法,然后再

按照冲突规范指定的那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定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采用间接调整的方式解决法

律冲突,是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最

主要的方法。(2)实体法调整。又称直接调整,指

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解决法律冲突时,在统一实体规范存在的情况下,

首先要考虑适用统一实体规范,在没有统一实体规

范的情况下适用冲突规范。

7论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

答:(1)区别制:也称分割制,即主张在涉外继承

案件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

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

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2)同一制:又称为“单

一制”,即把遗产视为一个整体,不管遗产分布在

多少个国家,也不区分遗产中的动产和不动产,在

涉外继承关系中统一适用单一的被继承人属人法

的制度。(3)遗产所在地法。(4)合并制:极个别

国家在解决涉外继承法律问题时,采取以属人法为

主,兼采财产所在地法的做法。

1(注有类似)上海某大学教师李某,2008年辞职

到美国留学。2011年完成学业,即将回国。回国

前夕,李某在芝加哥上班途中,被疾驶的小汽车撞

倒,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的妻子王某以全权代理

人的身份在李某大哥的陪同下到美国料理后事。经

协商,美国方面赔偿200多万元人民币。

为遗产分配一事,王某与李某的家人发生争执,协

商未果。李某的家人以王某及王某6岁的女儿为被

告,诉至法院。问:本案应以何国法律为准据法?

为什么?

答:本案应以美国法律为准据法。本案被继承人死

亡时未留有遗嘱,故属于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问

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31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

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

在地法律。”本案中的200万元赔偿款属于动产,

故应当适用美国法律。

2中国公民于某,2000年与妻子离婚,所生两个子

女由前妻抚养,2005年,于某到西班牙经商。2010

年皈依天主教并与一西班牙女子结婚,按照天主教

仪式举行了婚礼。依据西班牙婚姻法规定,天主教

徒到天主教堂举行结婚仪式为双方缔结婚姻的形

式要件。2012年,于某结束在西班牙的生意,回

北京投资办厂,并购有楼房一栋,另有一些古董及

银行存款。2013年2月,于某在上海因车祸去世,

未留遗嘱。关于遗产继承问题,于某与前妻所生的

子女同他在西班牙的妻子之间发生争执,于的子女

认为于某在西班牙结婚他们一无所知,于某的婚姻

未进行民事登记,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因此

于某的西班牙妻子不是于某的继承人。问:于某在

西班牙的婚姻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答: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婚姻形式要件即结婚手续

应适用何国法律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

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

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

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第22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

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

为有效。”西班牙为于某与西班牙女子婚姻的结婚

缔结地。根据西班牙法律,天主教徒以在教堂举行

结婚仪式为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因此应认定他们

之间的婚姻有效。

3 2008年,中国籍公民俞某与日本籍公民山口在

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2009年,山口

独自回日本居住。2011年,俞某以夫妻长期两地

分居,感情淡漠为由,在中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

山口同意离婚。在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上,双

方产生争议。山口要求将儿子带回日本,由她抚养,

俞某要求将儿子留在中国,由他抚养。问:本案应

如何适用法律?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29条规定:“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

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

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该法第30条规定,

“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

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由此

可见,本案中,中国法律和日本法律都可以适用,

关键在于确定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结

合本案的具体案情,因为被扶养人一直生活在中

国,其经常居住地和其监护人的主要财产所在地都

在中国,因此与中国具有最为密切的联系,中国法

更有利于保护其权益,故本案应适用中国法。

2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1、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或都可以适用于该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有些拗口,但应注重理解。) 2、域内效力,又称法律的属地效力,是指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再本国境内的人(包括本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都具有拘束力。 3、域外效力,又称法律的属人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位于本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外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 4、国内判例是一国法院审理某一案件作出的判决及该判决确定的法律原则对以后的司法审判具有拘束力。 5、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的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准则。(注意“构成国际惯例的两个条件”也很重要,可以通过其它题型考查。第一客观条件是经过长期的反复实践形成通例,并有确定的内容;第二主观条件是国家允许和当事人选择适用。) 6、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是指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来调整的规范。 7、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或者在国际惯例中确立的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 8、连接点:是指把特定的民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连接七律的一种事实因素。 9、单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直接指明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者只适用某一特定的外国法。 10、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并不指明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或者适用外国法,而是指出一个客观标志或提出一个法律适用原则,根据这一客观标志或法律适用原则,结合涉外民事关系的事实情况,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 11、选择性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接点,指出涉外民事关系可以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 12、重叠性冲突规范:是指涉外民事关系必须同时适用或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 13、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 14、准据法: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15、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国之内不同法域、不同法律制度之间产生的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1涉外民事关系: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2法域:是指法律效力所及的空间范围。有单一法域和复数法域之分。单一制国家一般为一个法域,如日本、法国等国。联邦制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国家同时并存复数法域 3法律冲突:是指涉外民事关系中所涉及的外国法的规定与处理该关系的法院地法对同一问题规定歧异的情况。 4间接调整方法(冲突法的方法):①通过国内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的方法②通过国际统一的冲突规范进行调整方法 5直接调整方法(实体法的方法):①国际统一实体法方法②国内直接适用的法的方法 6法则区别说:巴托鲁斯。该学说从法则自身的性质入手将所有法则分为"物的法则"、" 人的法则" 和"混合法则"。 7法律关系本座说: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指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法院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适用的法律。 8国际私法的范围:①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②冲突规范③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9国际私法: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关系,解决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 10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11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则。 12主权原则:必须承认和尊重每个国家在处理涉外案件时法律适用的权利,以及行使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独立自主的权利 13平等互利原则: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建立平等互利的关系 14法律协调与合作原则: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各国既要考虑各自的国情和民商事基本制度同时也要顾及国际上的普遍实践和习惯做法。 15保护弱方当事人原则: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重点保护涉外民商事关系中弱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原则 16条约信守原则:要求各国对于其所缔结或参加的国籍条约应善意、忠实地履行和遵守,而不得任意背弃或违反 17政府利益分析说:主张要根据通常的法律解释方法,研究不同的实体法政策和使这种法律政策得以适用的状况。 18冲突规范:冲突规范又称“适用规范”、“选择规范”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不同性质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19冲突规范的结构:冲突规范由范围、准据法或系属,两部分组成 20系属:冲突规范中就范围所指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指定应适用何种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 21连结点:冲突规范中就范围所指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指定应适用何种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 22连接点的软化处理:连接点软化,又称“连接点弹性化”。是指在冲突规范中规定灵活的连接点而使冲突规范的适用具有弹性。其主要表现是对一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设定多种连接点,或者将已软化的连接点,运用于多种民事法律关系,或者将上述两者结合起

2016年电大国际私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作业1-4)

《国际私法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 作业1 一、不定项选择题 1、ABCD 2、C 3、A 4、A 5、A 6、A 7、C 8、C 9、B10、A11、ABCD12、CD13、ACD14、ABD15、CD 16、ABCD17、ABD18、ABC19、BCD20、BD 二、简述题 1、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国之内不同法域,不同法律制度之间产生的法律冲突。 ①区际法律冲突广泛存在于联邦制国家。 ②一国存在不同法域,当冲突规范指引应该适用该国法律时就会产生适用哪一法域的法律作为准据法的问题。 2、19世纪,德国法学家费德里克·夫尔·冯·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 他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法院进行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对各种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其“本座”所在地的法律,且除个别的例外情况不应拘泥于其为外国的法律。 3、冲突规范:是指明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实体法的规则,这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法律规范 特点: (1)从冲突规范的内容来看,它仅仅指出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怎样适用实体法,其本身不能直接确定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2)从冲突规范的作用看,作为一种间接规范,冲突规范必须与它指引的某一特定的实体规范结合起来,才能发挥法律调整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作用。 (3)从冲突规范的结构看,它由“范围”和“系属”两大部分构成。 三、论述题 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萨维尼一改统治了几百年的通过法律性质选择法律的方法,代之以通过法律性质选择法律的方法,这在方法论上是一个历史性突破,他创造性他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中的连接点,为国际私法的规范化和更具操作性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萨维尼的理论对国际私法的发展具有极具深远的影响当今流行的“法律关系重心说”、“最密切联系说”等无一不是在法律本座说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他的这种学说对推动欧洲冲突法的法典化和冲突法的趋同化也是有重大影响的并且使国际私法从荷兰学派开创的特殊主义-国家主义的影响下解放了出来,重新归复到普遍主义-国际主义的轨道上来。 四、课堂讨论报告 对反致制度我们是这样认识的。 传统国际私法追求的一个目标就是判决结果的一致性,特别是自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问世以来这,定一目标更为国际私法学者梦寐以求。各国冲突规范互不相同,彼此歧义:有的国家接受反致,有的国家不接受反致这就需要创造条件,以期达到不论案件在哪一个国家审理,都将适用同一实体规范,从而得到同一判决结果,承认反致,接受反致,就有可能实现判决结果一致性这一目标。 现代国际私法追求案件解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为实现这一目的,就要增加法律选择的灵活性,采用反致就能够增加法律选择的灵活性。反致制度能够满足传统国际私法的要求,符合现代国际私法的价值观念,同时,它也是排除和限制,外国法适用的一种手段,所以对反致制度,应予以肯定为宜。 我国现行法律中对反致制度未作明确规定,但从某些司法解释可以看出我国对反致的态度,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我国的冲突规范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该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该外国法为该国实体法,不包括冲突规范,确立了我国不接受反致和转致的立场。 作业2 一、不定项选择题 1、C 2、D 3、A 4、D6、D7、D8、A9、B10、C11、B 12、D13、D14、D15、A16、B17、CD18、ABD19、ABCD 20、BCDE 二、简述题 1、最惠国待遇是指一个缔约国根据条约的规定给予对方缔约国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该缔约国已经给予或将要给予任何第三国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待遇。 (1)最惠国待遇应以国家之间缔结的条约为依据。 (2)最惠国待遇原本是一个国家给予另一个国家的待遇,但这种待遇,却常常要通过受惠国的自然人、法人、商船、货物等所享受的待遇来加以体现。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指导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指导》参考答案 名词解释 1、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民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三者之一具有涉外因素的即为涉外民事关系。 2、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或都可以适用于该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 3、法律域内效力:是指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人、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都具有拘束力。 4、法律域外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位于本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外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 5、国内判例:是一国法院审理某一案件作出的判决及该判决确定的法律原则对以后的司法审判具有拘束力。 6、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的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准则。 7、冲突规范:是指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使用何国法来调整的规范。 8、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或者在国际惯例中确立的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 9、连接点:是指把特定的民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连接起来的一种事实因素。 10、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 11、系属:是指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12、单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直接指明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者只适用某一特定的外国法。 13、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并不指明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或者适用外国法,而是指出一个客观标志或提出一个法律适用原则,根据这一客观标识或法律适用原则,结合涉外民事关系的事实情况,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内国法,还是适用外国法。14、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用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 15、准据法: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16、先决问题:是指涉外民事关系中主要问题的解决是以另一个问题的解决为条件的,这另一个问题就是先决问题。 17、识别:是指对涉外民事关系中的事实情况或事实构成进行定性或分类,把它纳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种冲突规范的过程。 18、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 应该适用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案应该适用受理案件国家的法律,如果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则构成反致。 19、转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的法律,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丙国的法律,如果甲国法院根据乙国冲突规范的指定适用了丙国的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转致。 20、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该适用的某一国的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或者规避各国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使涉外民事关系没有适当的法律进行调整,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 21、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

2020年电大国际私法案例期末重要知识点

一、2006年11月20日下午,某大学工人陈强在该校校园内骑自行车向右拐弯时,未打手势示意,被从后面超车的该校留学生杰克骑自行车撞倒。经检查,陈强右内踝关节挫伤,他的自行车前轮被撞坏,造成经济损失约140元。学校曾为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在杰克应付给陈强的赔偿储额上未能取得一致意见。于是陈强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了本案。 请问: 1.法院对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 2.假如本案的当事人双方都是外国人,法院由该如何适用法律? 答:1.本案中被告杰克的行为构成侵权。根据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原则,应以侵权行为地法为准据法。本案侵权行为的加害行为发生地和损害发生地是一致的,都是中国,所以法院应适用中国法。我国《民法通则》也是这样规定的。 2.依照《民法通则》第146条第1款的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使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所以,如果本案的当事人双方都是外国人,并且都具有同一国籍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可使用他们的国籍国法或者共同的住所地法;如果双方具有不同的国籍或者不在同一国家有住所,则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二、日本神户发生强烈地震,造成3名中国留学生在地震中死亡,其中留学生钱某在日本死亡后留有遗产。钱某的妻子赴日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日本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日本《法例》第25条“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日本法院适用了日本的实体法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审理。 请问:日本法院选择法律时采用了什么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答:日本法院选择法律时采用了反致制度。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案应该适用受理案件国家的法律,如果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则构成反致。 三、某英国公民家生前立下了7份遗嘱文件,其中包括1份遗嘱和6份遗嘱附录书。遗嘱和2分附录书是按比利时实体法规定的形式作出的,其他4份遗嘱附录书虽未按这种规定的形式作出,但符合英国遗嘱法的规定。按照英国法,甲死亡时的住所在比利时,而依比利时法律关于外国人在比利时设立住所必须经政府许可的规定,甲死之时其住所仍在英国,因为它为获得这种许可。英国法院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该英国公民甲所立遗嘱是否有效? 审理此案的英国法官按英国冲突法的指引,对上述问题的解决适用了比利时法,承认依比利时法律作成的遗嘱和2份附录书在形式上具有有效性。但同时指出:英国法官审理此案应该像比利时法官一样去适用法律。由于比利时冲突法规定:“未在比利时合法设立住所的外国人所立遗嘱的有效性依当事人本国法确定”,因此,比利时法官会适用英国发起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的有效性。于是,英国法官将最终适用英国法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在形式上也有效。 请问:1.当英国冲突法规则在本案指向比利时的法律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还是冲突法?2.英国法官适用法律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 答:1.这是英国法院最早采用反致的案例。所谓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以乙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而依乙国的冲突法规定却应适用甲国法作为准据法,结果甲国依据乙国的法律判决案件。 本案中,在确定遗属及2份附录书的有效性时,所依据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而在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的有效性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冲突规范。 2.对于反致,各国立法和实践的态度不一。英国法官适用比利时冲突规范的做法,其目的是为了避开英国冲突规则关于“遗嘱的形式要件只能以依遗嘱人最后住所地确定”的苛刻规定,以尽可能地确认反映当事人意愿的遗嘱在形式上的有效性。而当时,与英国相邻的欧洲国家,都规定遗嘱的形式要件依遗嘱人属人法(包括本国法和住所地法)或依遗嘱制作地法皆可。因此,从这一层面上看,英国法官的做法应具有合理性。 四、一个在英国有住所的阿根廷人在英国死亡,在日本留有遗产,遗产为不动产。为继承遗产,死者的儿子为继承遗产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日本的冲突规范,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律,即应该适用阿根廷的法律。阿根廷的法律规定,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即应该适用英国法。而英国的冲突规范规定,不动产继承应该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应该适用日本法。 请问:如果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的何种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答:如果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间接反致制度。该制度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该适用乙国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丙国法律,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甲国法律,甲国法院根据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为案件的准据法。 五、W是美国居民,1956年,在沙特阿拉伯逗留期间,因其驾驶的轿车被美国石油公司雇员Z驾驶的卡车撞翻,W身受重伤。之后,W在美国石油公司营业执照领取地纽约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美国石油公司做出侵权赔偿。初审法院根据“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冲突规范,确定本案应适用沙特阿拉伯法律,要求当事人提供并证明有关沙特阿拉伯法律,结果原告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沙特阿拉伯法律,被告也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答辩的沙特阿拉伯法律。法院最后以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不足为有驳回诉讼。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请问:1.什么是外国法的确定?外国法的确定一般有几种方式? 2.在外国法不明时,如何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 答:1.外国法的确定也称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内容。 由于各国对外国法究竟是事实还是法律有不同的主张,因此外国法的查明方法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把外国法看作事实,由当事人举证证明; (2)把外国法看作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 (3)基本把外国法视为法律,原则上由法官负责查明,必要时也可要求当事人予以协助。 2.在外国法不明时,如何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各国也有不同的学说和实践。但各国的立法和实践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方法来解决:(1)以法院地法取代应该适用的外国法; (2)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国际私法案例研究 1、2006年11月20日下午,某大学工人陈强在该校校园内骑自行车向右拐弯时,未打手势示意,被从后面超车的该校留学生杰克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和简答

一、名词解释 2、法律冲突:又称法律抵触,是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或都可以适用于该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 5、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规范的表现形式。 6、国内判例:一国法院审理某一案件作出的判决及该判决确定的法律原则对以后的司法审判具有拘束力。 7、国际惯例: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的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准则。 8、冲突规范: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来调整的规范。 9、统一实体规范:在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或者在国际惯例中确立的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 10、法则区别说:法则区别说是意大利著名注释法学家巴托鲁斯(1314—1357)创立的。他把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他认为人法具有域外效力,凡是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他位于国内或国外,本国法对他都有效。物法具有域内效力,凡位于本国境内的物,不论属于内国人或外国人所有,本国法都发生效力。 11、国际礼让说:国际礼让说是荷兰法学家伏特、胡伯于17世纪提出来的,这一理论主要体现在胡伯提出的三原则中,即:1.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在境内发生效力并约束其臣民,但无域外效力。2.凡在其境内居住的人,无论长期或临时居住的,都应视为本国臣民。3.主权国家对于另一国家已在其本国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保持其在境内的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国家的利益。 12、法律关系本座说:19世纪,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他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法院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萨 18、最密切联系说:最密切联系说是指某一法律关系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法院依据这一原则,在与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国家中,选自一个与该法律关系本质上有重大联系,利害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予以适用。 19、连接点:把特定的民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连接起来的一种事实因 素。

电大2014年国际私法01任务0002

一、单项选择题(共20 道试题,共40 分。) 1. 在“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规范 中,“范围”部分是(a)。 A. 涉外合同 B. 涉外合同当事人 C. 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D. 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满分:2 分 2. 大陆法系国家在属人法的确定上采用( a )原则。 A. 本国法 B. 住所地法 C. 惯常居所地法 D. 居所地法 满分:2 分 3. 海牙《关于离婚与别居的法律冲突和管辖权冲突公约》第2条规定:“离婚之请求,若非依夫 妇之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有离婚之原因者,不得为之。”这是(c )。 A. 单边冲突规范 B. 双边冲突规范 C.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D. 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满分:2 分 4. 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一般是通过( b )。 A.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直接规定 B. 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规定 C. 单边冲突规范间接规定 D. 双边冲突规范间接规定 满分:2 分 5. 英美法系国家在属人法的确定上采用( b )原则。

A. 本国法 B. 住所地法 C. 惯常居所地法 D. 居所地法 满分:2 分 6. 在“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规范 中,“系属”部分是(d)。 A. 涉外合同 B. 涉外合同当事人 C. 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D. 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满分:2 分 7. 住所在英国的一阿根廷公民死于英国,在日本遗有不动产,该不动产的继承在日本法院涉讼。日本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属人法,即阿根廷法;阿根廷冲突规范则规定继承适用死者最后住所地法,即英国法;英国冲突规范又规定,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日本法。 采用国际私法的何种制度可以达到适用日本实体法的结果?c A. 直接反致 B. 转致 C. 完全反致 D. 间接反致 满分:2 分 8. 意大利公民甲和瑞士公民乙在意大利结婚,后来在瑞士离婚。之后乙再婚。甲欲在英国与一 位在瑞士有住所的西班牙公民丙,但英国的婚姻登记官拒绝为他们登记。理由是,根据意大利法律,甲的离婚无效。在这个案例中,甲和乙的离婚关系是( c )。 A. 主要问题 B. 次要问题 C. 先决问题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编

一、名词解释题 1、准据法:(lex causae 或applicable law)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具体确定国际民商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特定法域的实体法律。 2、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指一国法院基于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根据外国法院或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或申请,依法承认和执行他国法院就某一国际民商事案件所作出的判决。 3、法律冲突(conflict of laws):在国际法私法上,主要是指民商事法律的国际冲突,即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域的民商事法律对某一民商事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而又竞相要求适用于该民商事关系,从而造成的该民商事关系在法律适用上的抵触现象,即适用所涉各法域互有差异的实体民商法规范,会得出不同的判决结果的现象。 4、系属公式(formula of attrbuion):又叫准据法表述公式,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习惯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处理原则,大多数国家采用它来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5、直接适用的法:各国国内法中那些直接适用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实体规范。 6、国际贸易惯例:国际民商事主体在长期商业实践基础上反复适用而形成的习惯性做法,它们只有经当事人约定于合同中,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7、巴托鲁斯:(Bartolus)14世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他法学声 望极高,被称为“法律之光”。他在总结前人探索的基础上,将法则分为人法、物法和混合法。他抓住法律的域外效力和域内效力这一关键,提出了各城邦国家交往中的两个普遍法律问题:即一个城邦国家的法则是否可以适用于非本城邦居民;一个城邦国家的法则是否可以适用于该城邦国家领域之外。 8、杜摩兰(Charles Dumoulin):法国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他继承和发扬 了意大得法则区别说,主张限制封建属地主义,削减宗教法庭权力,加强中央权力,统一全国法律。他在《巴黎习惯法评述》一书中指出在契约关系中,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习惯法。因为在他看来,按照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既然可以自由订立契约,也当然有权选择契约适用的法律。这就是被后人称其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理论。 9、胡伯(Ulricus Huber):百度:17世纪荷兰著名的法学家,由他创 立了“国际礼让说”。该学说认为,法律原则上只具有域内效力,但在一定条件下(即不损害内国的主权权力和其臣民的利益),根据“礼让”,一国也是可以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的。 书中:荷兰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其真正全面奠定了国际礼让说。其著有《论 罗马法与现行法》一书,他在书中提出了可以概括荷兰学派国际礼让说基本内容的三项原则:(1)一国法律仅在其主权所及的领域内具有绝对的效力;:(2)在一统治者领域内的所有人,无论是常住还是暂住,都视为其国民,并受其约束;:(3)但根据礼让,各统治者承认,已在其本国内实施的法律应该到处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做不至于损害该统治者的国民。 10、斯托里(Joseph Story):哈佛大学法学教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 官,是英美国际私法学的奠基人,其代表作是《法律冲突论》,该书被誉为19世纪以来最杰出的冲突法著作,对英美国际私法思想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一些美国学者甚至尊称其为“冲突法之父”。 他在利弗莫尔的基础上,根据胡伯三原则,创立了自己的礼让说,提出了国际私法三原则。他认为,一国适用外国法完全是基于礼让而非义务,即适用外国法是一种互利的要求,一国适用了外国法并公平对待了外国公民,目的是希望本国法律在外国得到公正的适用以及本国公民在外国享受平等待遇。 11、萨维尼(Savigny):19世纪德国历史法学派的泰斗,最著名的私法学家,柏林大学法学教授,普鲁士立法大臣。其代表作是《现代罗马法体系》,他在书中第八卷提出了著名的“法律关系本座说”理论。 12、孟西尼(Mancini):19世纪意大利著名的政治家和国际私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2

1.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或曰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国际私法上外国人的地位,是指外国人在内国法律上享有的 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状况。 2.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是指所在国应给予外国人以内国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 3.最惠国待遇:是指给惠国承担条约义务,把它已经给予或者将给予第三国或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的优惠,同样给 予缔约他方(受惠国)或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 4.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指一国把不给予本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人和法人的限制性规定专门适用于特定国家的自然人和法 人,或者把给予本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人或法人的某些优惠或权利,不给予特定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 5.无差别待遇、不歧视待遇,是指国家之间通过缔结条约,规定缔约国一方不把低于内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人和法人的权 利地位适用于缔约国另一方的自然人和法人: 6.优惠待遇:指一国为了某种目的给予外国及其自然人和法人以特定的优惠的一种待遇 7.普遍优惠待遇: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以免征关税或减征关税的优惠待遇 8.国籍:指一个人作为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9.国家主权原则(sovereignty doctrine):国家主权是国家具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对内和对外事务的权力。在 国内是最高的,在国际上是独立和平等的。国家主权在本国领土内享有最高权力这一特性派生出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 权,而国家主权在国际关系中的平等和独立性则派生出国家豁免权。 10.国家豁免: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指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其同意免受其他国家的管辖与执行措施 的权利。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章民事主体 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第十三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四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第十五条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六条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 第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 第十八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第十九条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二十条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 第三章婚姻家庭 第二十一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第二十二条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二十四条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

11电大国际私法网上作业案例分析

国际私法网上作业:案例分析 三、案例分析题(共 2道试题,共 20分。) 1. W是美国居民,1956年,在沙特阿拉伯逗留期间,因其驾驶的轿车被美国石油公司雇员Z驾驶的卡车撞翻,W身受重伤。之后,W在美国石油公司营业执照领取地纽约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美国石油公司做出侵权赔偿。初审法院根据“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冲突规范,确定本案应适用沙特阿拉伯法律,要求当事人提供并证明有关沙特阿拉伯法律,结果原告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沙特阿拉伯法律,被告也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答辩的沙特阿拉伯法律。法院最后以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不足为有驳回诉讼。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请问: 1.什么是外国法的确定?外国法的确定一般有几种方式? 2.在外国法不明时,如何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 答:1,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查明外国法的存在与否及怎样确定外国法的内容. 外国法的确定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把外国法看作是事实,由当事人负责查明并向法院举证. 二,把外国法看作是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外国法 三,原则上把外国法视为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法官不能查明时,当事人,法律专家及知道外国法内空的人可以提供. 四,原则上把外国法视为法律,由当事人负责查明,当事人不能提供时,由法官采取措施负责查明. 2,在外国法不明时的解决方法: 一,以法院地法代替应适用的外国法. 二,类推适用国内法. 三,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四,适用一般法理. 五,适用与外国法相近似的法律. 2. 一个在英国有住所的阿根廷人在英国死亡,在日本留有遗产,遗产为不动产。为继承遗产,死者的儿子为继承遗产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日本的冲突规范,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律,即应该适用阿根廷的法律。阿根廷的法律规定,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即应该适用英国法。而英国的冲突规范规定,不动产继承应该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应该适用日本法。 请问:如果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的何种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答:如果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间接反致制度。该制度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该适用乙国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丙国法律,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甲国法律,甲国法院根据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为案件的准据法。 三、案例分析题(共 2道试题,共 20分。) 1.一俄国代理商在俄国某港口将货物装上一艘德国船,途径英国赫尔港,准备交给收货人凯麦尔,收货人是英国人,住所也在英国,船在挪威海岸附近出事,

电大国际私法法期末考试选择题

1、在我国,不能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是(专家的学说)。 2、既得权说的创立者是(戴西)。 3、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是一条(双边)冲突规范。 4、法人属人法一般指的法人(国籍国)法律。 5、法院地冲突规范指向的准据法出现变更,新法规定该法有溯及力,在这种情况下,新法颁发前的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新法)。 6、某国法院审理一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本国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根据乙国法冲突规范应适用于丙国法,甲国法院适用了丙国法,这构成(转致)。 7、《日本法例》第29条规定:“应依当事人本国法时,如依其本国法应依日本法者,依日本法”。这表明日本(接受反致)。 8、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11条规定:外国人,如其本国和法国订有条约允许法国人在其国内享有某些民事权利者,在法国亦得享有同样的民事权利。这是一条(国民待遇)的规定。 9、我们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 10、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11、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可以适用(船旗国法)来调整。 12、当事人选择合同的准据法,必须从与该合同关系有关的国家中的法律选择,这被称之为(有限的)意思自治原则。 13、发生在航空器内部的侵权行为,各国多主张适用(航空器登记国法)。 14、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离婚的案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15、《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16、以被告住所地为标志确立的管辖权称之为(属地管辖)。 17、下列纠纷中哪一项是可仲裁的纠纷(贸易纠纷)。 18、《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表述方式进行修改,现在当事人权利义务采用(对应)方式加以规定。 19.“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依法律论”,这是世界上最早出现的冲突规范。这条冲突规范出自(《永徽律》)。 20.本地法说的创立人是(库克 )。 21. 遗嘱方式,符合下列法律之一的,其方式有效:(1)行为地法;(2)立遗嘱地法;(3)立遗嘱死亡时住所地法;(4)立遗嘱人死亡时国籍国法。这是一条(选择性 )冲突规范。 22.法院地法这一系属公式主要解决(诉讼程序 )方面的问题。 23.冲突规范援引的法律是一个未被法院地国承认的国家的法律时,较有说服力的一张主张是(适用未被承认国家的法律 )。 24.某国法院审理一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本国法律应适用乙国法,根据乙国法律应适用丙国法,根据丙国法律应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最终适用了甲国法律,这构成(间接反致 )。 25.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我国是否采用反致制度作了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这表明我国(不接受反致 )。 26.采血统原则确立国籍国家的父母在采出生地原则确立国籍的国家生一子女,该子女一出生就具有双重国籍,这形成了国籍的(积极冲突 )。 27.对住所消极冲突的解决,各国一般(视其居所为住所 )。 28.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居所地 )法律。 29.外国法人的财产清算和清算后财产归属问题,适用(该外国法人国籍国法 )。 30.当事人对合同准据法的选择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这被称之为(无限 )意思自治原则。 31.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不同国家规定了不同的冲突规则。在这些规则中,为多数国家采用的规则是,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 32.离婚案件中,外国公民已向本国法院起诉,中国公民再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案件 )。33.《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在继承的法律适用上采用了(同一制 )继承制度。 34.一国法院根据当事人协议对一案件行使管辖权,这种管辖称之为(协议管辖 )。 35.在我国,仲裁委员会的性质属于(社团法人 )。 36.《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对FAS贸易作了修改,根据该贸易术语,出口报关手续及相应风险由(买方 )承担。 37.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伺:时,如果我国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没有相应的规定时,法院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 38. 法院地法这一系屈公式主要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 )。 39.意大利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把外国法看作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 )。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综合版作者

综合了梁与袁两位老师所提名解,大部分为书本上所得,一部分参考了人人上各位同学的资料,格式比较清楚,祝大家一起取得优异成绩啦。下面是其他同学整理的国私资料,附上传送门。 去年彭林同学整理的袁梦霞同学的国际私 法 https://www.wendangku.net/doc/954261976.html,/blog/248508611/731866686 龚平同学梁敏版 https://www.wendangku.net/doc/954261976.html,/blog/335634451/890377077 吴頔敏同学名解 https://www.wendangku.net/doc/954261976.html,/blog/264937823/797558245 宋宇虹同学学说解释 https://www.wendangku.net/doc/954261976.html,/blog/248354872/795366976 李卓韫同学袁发强版https://www.wendangku.net/doc/954261976.html,/blog/285581451/890824486 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 1、法律冲突:又称法律抵触,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专门术语,指内容相互歧义的不同国家的法律竞相要求对同一国际/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实施管辖而形成的法律适用上的矛盾冲突状态。 第三章国际私法立法与学说的历史发展 1、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国际间以统一各国冲突法为主要宗旨的政府间组织。 其目的在于统一冲突规范,是一个常设性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我国于1987年7月3日正式成为该组织的成员国。 {13世纪~18世纪的国际私法学说史} 2、法则区别说:主张以法则作为研究问题的出发点,将法则区分为不同的种类而分别决定其适用的范围。 一共有三个法则区别说:意大利、法国、荷兰。 意大利法则区别说:代表人物——巴托鲁斯(国私之父)

电大机考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题库XX40620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题库2013.12(仅供参考) 年9 月16 日,住在美国纽约州罗切斯特镇的杰克逊夫妇,邀请邻居巴贝科克小姐乘坐杰克逊先生驾驶的汽车,一起去加拿大度周末。杰克逊先生驾驶汽车行驶至加拿大安大略省境内时,出了交通事故,致使巴贝科克小姐身受重伤。回到美国纽约后,巴贝科克小姐以杰克逊夫妇为被告,向纽约州法院提起诉讼,指控杰克逊先生驾车时有疏忽行为,致发生车祸使其身受重伤,请求予以赔偿。根据美国传统的冲突法规则,即侵权行为依侵权行为地法的规则,适用侵权行为地加拿大安大略省的法律。因为,加拿大安大略省法律规定,不负赔偿责任。巴贝科克小姐不服此判决,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最终,法院决定适用纽约州的法律,允许巴贝科克小姐向杰克逊夫人要求的损害赔偿。 问: (1)纽约地方法院考虑到了哪些因素,使用纽约州法律进行适用? (2)本案例中,纽约州法院采用了国际私法的哪个原则? (3)本案的判决中,哪个国际私法学说得到了体现? 参考答案: (1) 纽约地方法院考虑到以下因素,使用纽约州法律进行适用:从该案的实际情况看,该案的双方当事人均为纽约州的居民,住所也均在纽约州,买汽车、办理驾驶执照和汽车保险均在纽约州,此次旅行的出发点和终点也在纽约。因此,与加拿大安大略省相比,选择纽约法律进行适用是合理的。 (2) 本案例中,纽约州法院采用了国际私法中最密切联系原则。 (3) 本案的判决中,侵权行为自体法学说得到了体现。 年4月30日,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和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塑料编织袋买卖合同,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向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购买110吨塑料编织袋,价格条件CIF950美元/吨,装期1987年2-3月。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按照合同交付的第一批货物于1987年2月27日在大连港装运,第二批货物分两批于同年3月7日和3月27日在大连港装运。对上述两批货物,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均自提单开出之日起90天内信用证付款。但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货物后以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违约为由,申请挪威王国法院扣押上述两份信用证项下款项。据此,开证行东方惠理银行已书面通知中国银行,该两批货物价款至今未付。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判令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出抗辩。 请问: 1)本案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向中国法院起诉,当地中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2)本案能否适用中国法律,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参考答案: 1)中国法院有管辖权。本案合同纠纷,虽然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己抢先在挪威王国法院申请扣押应付给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的货款,但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管辖法律,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就合同纠纷在合同履行地所在地的中国法院起诉,该地的中国法院有管辖权。 2)关于法律适用。此案发生在《涉外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之前,因此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法律适用条款,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本案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由于本案合同签订地在中国,起运港在中国,而且按照CIF价格条件是由作为卖方的甲公司自付运费、保险费并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故本案中与合同由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是中国,应适用中国法律。 年8月,一俄罗斯货船“斯大林号”停泊在我国渤海海域,等候进入天津港卸货,海上突然刮起八级大风,另一艘俄罗斯“列宁号”货船恰好驶过,两船相撞。两艘货船及其所载货物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双方就由此而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协商未果。“斯大林号”所属的轮船公司将此案交由天津海事法院审理,要求法院判决“列宁号”由于操作不当而给“斯大林号”造成的经济损失。 请问: 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作为准据法?为什么? 参考答案: 本案应适用俄罗斯法律。 本案涉及到国际私法中的侵权行为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我国对于侵权行为之债准据法的确定,参与了目前国际上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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