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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发【2011】11号实施意见

民办发【2011】11号实施意见
民办发【2011】11号实施意见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

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

民办发﹝201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老年生活补助。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经商财政部,提出如下落实措施。

一、适用对象的界定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臵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

员。

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

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一)政策宣传。各级民政部门要广泛采取媒体播报、张贴告示、入户宣讲等形式,保证将政策内容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防止因政策宣传不到位出现漏查漏认的问题。

(二)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三)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四)会审认定。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

门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调查核实过程中有疑义的,应逐级请示,确保认定工作稳妥顺利进行。

会审认定的依据应为个人档案、退伍证、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对年龄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身份证不符的,应以身份证为准;对服役年限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退伍证不符的,应以个人档案为准。对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申报人,由乡(镇、街道)民政助理员会同同级人武部、村(居)委会和已认定的同乡(镇、街道)、同期入伍、同部队服役的人员进行会审,形成会审纪要后,连同相关资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五)建立档案。县级民政部门对申报登记人员的资料,要建立健全档案和数据资料,并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

核查认定工作过程中需要相关人员填写的表格,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作,但表格内容应包括民政部制发的《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附件)中的项目。审定工作结束后,县级民政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填入《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统一录入优抚对象信息管理系统,与其他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

象一样,形成每年定期更新机制。

三、信息数据的统计

符合享受待遇条件对象的审批工作结束后,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统计核实数据,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复审、逐级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应于10月30日前将本地区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统计结果送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后报民政部、财政部,力争在12月31日前将老年生活补助发放到每一名对象手中。

各地在报送符合享受待遇条件对象的信息数据时,连同第二年将要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对象数量等情况一并报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制。各级民政部门一定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的重要政治任务,摆上即办日程,认真组织、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稳步实施,把工作做细做实,把好事办好。各级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对这项工作负总责,遇到重大问题亲自抓,敏感问题亲自解决,棘手问题亲自协调处理,切实按照《通知》要求,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好工作经费和工作力量调配等问题,为政策落实提供基础保障;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负

责,靠前指挥,全力以赴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具体工作人员要分片包干,责任到人,落实到户,确保政策待遇落实到每一名符合条件的对象身上。

(二)准确把握政策,抓好贯彻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深刻领会中央精神,准确把握政策的精神实质、核心内容、基本要求和政策界限,切实理清贯彻落实的思路、对策和措施,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核查认定工作,做到不错、不漏,严格按政策把这部分人员的身份、服义务兵役年限、年龄等信息核准。要注意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

(三)加强宣传教育,开展督促检查。各地要通过各种形式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特别是要把党和政府对这部分人员的关心爱护宣传到位,把他们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要坚持解决实际问题与做好思想工作相结合,使落实政策、发放补助的过程变为开展思想教育引导的过程。要加强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附件: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许黔胜(优抚)(59059768) 11:22:45

注意: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是即将实施出台的,不是《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许黔胜(优抚)(59059768) 11:23:38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家还未出台

许黔胜(优抚)(59059768) 11:26:19

另外凡是以经享受过抚恤补助的人,这次不能在享受了,前面在统计两参人员时好多地方都有重复报、双重享受的,所以这次大家在统计人员时一定要注意不能在出现重复上报和双重享受的

许黔胜(优抚)(59059768) 11:30:19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许黔胜(优抚)(59059768) 11:30:19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许黔胜(优抚)(59059768) 11:26:19

另外凡是以经享受过抚恤补助的人,这次不能在享受了,前面在统计两参人员时好多地方都有重复报、双重享受的,所以这次大家在统计人员时一定要注意不能在出现重复上报和双重享受的

汇发【2011】34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明确和调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明确和调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汇发〔2011〕3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便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以及外汇指定银行国际收支业务人员更好地了解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要求,现对境内居民与境内非居民之间的人民币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以及其他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项进行明确。同时,对29件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关于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范围的调整及具体要求 (一)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发生的所有外汇及人民币收付款均属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范围,申报主体为境内居民机构或个人。其中,境内居民个人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暂不申报。 (二)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其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流程和要求如下: 1.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由境内居民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0]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的有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交易性质按照其与非居民之间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对于境内银行离岸账户(OSA账户),应区别由居民开立还是非居民开立,居民开立的OSA账户不应视为非居民。 2.境内居民从境内非居民收款的申报。为便于境内收款银行识别该笔款项的来源并通知境内居民及时办理申报,境内付款银行在办理非居民向境内居民付款业务时,应在付款报文的付款附言中注明“OSAPAYMENT”或“NRAPAYMENT”字样。境内收款银行收到上述来自境内非居民的款项时,应当通知、督促和指导境内居民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境内居民收到境内非居民支付的款项时,应当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交易性质按照其与非居民之间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交易附言中除需按原有规定描述该笔交易外,还需首

2011年11号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 鲁卫法监字〔2011〕11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规 定》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四大企业卫生处、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院、省医科院放射医学研究所:现将《山东省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山东省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保证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资料的完整、系统、准确和有效性,为职业病预防、评价、控制、治理、研究和开发职业病防治技术以及职业病诊断鉴定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全省范围内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过程中形成的职业健康检查表、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职业健康检查合同书或协议书、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者相关信息清单、影像资料(粉尘作业工人的X光胸片)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条体检机构应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资料,所有资料应于每年10月底前归档。 第五条归档资料应为原件, 做到完整、齐全、系统、准确。如原件无法归档的,必须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存放地并由提供者和提取者双方签名。归档资料纸张质量和规格符合要求, 书写必须使用碳素墨水、蓝黑墨水等符合档案要求

的材料, 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彩笔、纯蓝墨水、红墨水、涂改液等。 第六条归档资料排列、编号、编目应规范有序,编制正确,符合资料归档要求,按时间、单位、体检类别、件号排列装盒,以查找方便为原则。并充分运用计算机辅助档案管理手段,提高档案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体检机构必须对归档质量进行预先控制,确保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齐全、完整、准确和规范,字迹、用纸符合归档要求。 第八条根据国家保密制度规定,做好档案保密工作,严格执行档案保存、借阅、复印、利用、统计等制度。卫生行政部门、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求提供相关的档案资料时应提供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同”,并签章。 第九条职业健康检查档案保管期限为长期保存。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资本金结汇管理的指导意见(盐汇发〔2009〕1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盐城市中心支局文件 盐汇发…2009?11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资本金结汇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县(市)支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的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以下简称“142号”文)下发后,我市外汇指定银行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为进一步明确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资本金结汇业务的操作规范,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严肃资本金结汇业务的真实性审核责任 各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业务时,必须按照142号要求认真审核企业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为了做好结汇资金用途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查,还应要求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下列材料: 1.用于支付土地出让金的,需要提供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用于支付相关土地、滩涂等租金的,需要提供相关土地、滩涂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相关证明以及出租方和承租方之间签订的正式出租合同文本。 3.用于支付基建工程款的,除提供正式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外,还需要提供建筑选址意见书、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如属招标或议标的工程项目,需要提供招投标办公室的《中标通知书》。 4.用于支付购买自用的境内房地产的,结汇时需要提供卖出方原房屋产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明、转让或销售合同。 5.其他用途的结汇申请,各单位仍需按要求认真审核外商投资企业交易行为的合理性,以确保用途真实、合规。 以上材料均须出示原件,银行在查验后返还原件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和法人签章的复印件。 6.对于支付土地出让招、拍、挂保证金的,不得办理资本金结汇,由国土管理部门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开立保证类专用外汇账户,直接将外汇保证金划入此账户上。 7.境内机构及个人将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仍按142号执行。 二、加强资本金结汇人民币资金的管理。 1.对于企业资本金账户及人民币账户不在同一家银行需要办理跨行支付的,结汇银行在办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出时,除在划款凭证上注明“资本金结汇”字样外,还应在划款凭证上注明资本金结汇用途,并将企业的支付命令函复印附在划款凭证后。结汇资金划入行应严格按照划出行所提供的资本金结汇用途及企

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全文)

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全文)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兴水利、除水害,事关人类生存、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历来是治国安邦的大事。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必须下决心加快水利发展,切实增强水利支撑保障能力,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近年来我国频繁发生的严重水旱灾害,造成重大生命财产损失,暴露出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十分薄弱,必须大力加强水利建设。(主题)现就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作出如下决定。 一、新形势下水利的战略地位 (一)水利面临的新形势。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始终高度重视水利工作,领导人民开展了气壮山河的水利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安居乐业作出了突出贡献。但必须看到,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是我国的基本国情水情。洪涝灾害频繁仍然是中华民族的心腹大患,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仍然是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农田水利建设滞后仍然是影响农业稳定发展和国家粮食安全的最大硬伤,水利设施薄弱仍然是国家基础设施的明显短板。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全球气候变化影响加大,我国水利面临的形势更趋严峻,增强防灾减灾能力要求越来越迫切,强化水资源节约保护工作越来越繁重,加快扭转农业主要“靠天吃饭”局面任务越来越艰巨。2010年西南地区发生特大干旱、多数省区市遭受洪涝灾害、部分地方突发严重山洪泥石流,再次警示我们加快水利建设刻不容缓。 (二)新形势下水利的地位和作用。水利是现代农业建设不可或缺的首要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的基础支撑,是生态环境改善不可分割的保障系统,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不仅事关农业农村发展,而且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不仅关系到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粮食安全,而且关系到经济安全、生态安全、国家安全。要把水利工作摆上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着力加快农田水利建设,推动水利实现跨越式发展。 二、水利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三)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水利作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优先领域,把农田水利作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任务,把严格水资源管理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举措,注重科学治水、依法治水,突出加强薄弱环节建设,大力发展民生水利,不断深化水利改革,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水利可持续发展,努力走出一条中国特色水利现代化道路。 (四)目标任务。力争通过5年到10年努力,从根本上扭转水利建设明显滞后的局面。到2020年,基本建成防洪抗旱减灾体系,重点城市和防洪保护区防洪能力明显提高,抗旱能力显著增强,“十二五”期间基本完成重点中小河流(包括大江大河支流、独流入海河流和内陆河流)重要河段治理、全面完成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和山洪灾害易发区预警预报系统建设;基本建成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体系,全国年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6700亿立方米以内,

民办发【2011】11号实施意见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 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 民办发﹝201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老年生活补助。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经商财政部,提出如下落实措施。 一、适用对象的界定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臵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

员。 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 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一)政策宣传。各级民政部门要广泛采取媒体播报、张贴告示、入户宣讲等形式,保证将政策内容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防止因政策宣传不到位出现漏查漏认的问题。 (二)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三)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四)会审认定。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

银监会11号文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合(2014)11号 各银监局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处: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化改革和金融机构之间业务合作深化,部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通过银行、信托、证券、保险、基金、资产交易平台等开展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以下简称非标资产)投资业务,以科学配置资源,提高流动性管理和经营收益水平。但是,部分机构存在相关业务发展不规范、管理不到位、规避监管等问题,风险隐患不容忽视。为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非标资产投资业务的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市场定位,服务实体经济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清醒认识自身的比较优势,自觉强化服务“三农”的战略定力,主动顺应农业农村经济的深刻变化,将各类资源主要配置在“三农”领域。非标资产投资要以坚持支农支小、服务实体经济为前提,将资金资源向“三农”与小微企业倾斜,加大对符合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需求特点的产品的资金支持。在合作机构选取、项目尽职调査、资金投向管理等环节,要严格标准,从严把关,做到服从战略、成本可算、风险可控。 二、健全业务体系,加强内部控制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投资非标资产要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原则,

与存贷款等自营业务相分离,完善业务制度和流程,配备合格专业人才,审慎投资。强化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根据合作机构的性质,从严制定准入标准并严格执行。以理财资金投资非标资产的,原则上应满足监管评级在二级(含)以上,严格执行《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和《关于2014年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办〔2014〕39号)的各项要求,特别是要开发独立业务系统,确保对每个理财产品实现单独投资管理、单独建立明细账和单独会计账务处理。以自有或同业资金投资非标资产的,原则上应满足监管评级在二级(含)以上且资产规模在200亿(含)以上,业务规模不得超过本行同业负债30%。 三、着力防范风险,确保审慎投资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投资的非标资产要纳入全行资产负债管理。以理财资金投资非标资产的,要建立健全理财业务风险隔离机制,以合同方式明确风险承担主体和通道功能主体责任,防止“刚性兑付”,防止风险代偿,防止风险兜底。要加强信息披露,在产品审批前报告董事会,在销售前对投资者进行充分风险提示与说明,在合同中全面列示产品各项要素与风险信息,充分做到“卖者尽责”。以自有或同业资金投资非标资产的,要在严格投资风险审查与资金投向合规性审查基础上,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资金来源、投资基础资产标的性质及监管要求,准确计量风险,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要合理配置资金来源及非标资产投资,严格期限错配管理与集中度控制,优化投资结构,加强风险监测,切实防范流动性风险。非标资产投资

国发[2011]11号文件(公布版本 ) 国务院关于支持云南省加快建设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支持云南省加快建设 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意见 国发…2011?11号 日期:2011年11月03日 16时33分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云南省是我国通往东南亚和南亚的重要陆上通道,战略地位十分重要。为促进云南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完善国家对外开放格局,现就支持云南省加快建设我国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建设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总体要求 (一)基础条件。云南省是我国重要的边疆省份和多民族聚居区,与越南、老挝、缅甸接壤,与东南亚、南亚多国邻近,具有向西南开放的独特优势;多民族和谐共处,与周边国家关系和睦,长期保持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的良好局面;拥有丰富的矿产、水能、生物等自然资源以及民族文化和旅游资源,发展潜力巨大;改革开放特别是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以来,云南省改革开放不断迈出新步伐,滇中城市群带动能力明显增强,区域自主发展能力明显提高,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显著成就,具备了进一步加快发展步伐、建设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基础条件。但是,云南省也面临着对外通道不畅、基础设施落后、生态环境脆弱、产业层次不高、贫困面较大等困难和问题,必须牢牢把握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着力做好云南桥头堡建设的各项工作。 (二)重大意义。在经济全球化曲折发展、国际区域经济合作不断深化和国家进一步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新形势下,紧紧把握重大历史机遇,加快把云南省建设成为面向西南开放的重要桥头堡,有利于构建我国通往东南亚、南亚的陆路国际大通道;有利于提升我国沿边开放质量和水平,进一步形成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加强与周边国家的互利合作,促进共同发展,增进睦邻友好;有利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加快边远地区脱贫致富,推动云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各族群众共同富裕和边疆和谐稳定。 (三)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臶,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

民发【2011】110号文

民政部、财政部文件 民发〔2011〕110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11年8月1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是指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臵条例》实施前入伍(大概是2004年11月2日)、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二、补助标准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国家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当提高标准。 三、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实行全额补助;对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9个省(直辖市)按50%补助。具体发放由民政部门负责。

四、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周密制定实施方案,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对享受老年生活补助后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各地要加大救助力度,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民政部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 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 民办发﹝201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老年生活补助。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经商财政部,提出如下落实措施。 一、适用对象的界定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臵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人职发[1991]11号

人事部文件 (人职发[1991]11号 1991年5月20日发文)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 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发出以后,一些地区和部门就如何贯彻执行《暂行规定》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现就这些问题说明如下: 1.关于《暂行规定》的基本精神 职称改革已进行了五年,我们按照"正确的加以坚持,不足的加以完善,失误的加以纠正"的精神,制定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的基本精神是,坚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原则,逐步完善聘任制的具体措施,纠正某些不符合聘任制的理解和做法,使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顺利地转入经常化的轨道。其中有两个主要的内容:一是做好聘任前的岗位设置;二是严格聘任后的任职考核。 2.关于转入经常性的评聘工作必须具备的几个前提条件 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转入经常性的工作,必须具备几个前提条件,这就是:一要对首次评聘工作进行检查并验收合格;二要清理好首次下达的指标;三要设置好岗位并经过批准;四是建立了考核制度并进行了1990

年的年度考核。这四个条件必须都要具备,缺一不可。一个地区、部门或单位什么时候具备了这些前提条件,什么时候就可开展经常性的评聘工作,全国发展不平衡,不搞一刀切。 3.关于做好设岗工作 根据这几年许多地区许多单位做好设岗工作的经验,首先,要根据需要和可能来设岗。从目前情况看,第一,要根据各个基层单位现已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状况,按照承担的工作任务,设置若干不同层次的岗位,明确规定每个岗位的具体职责。第二,检查首次评聘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看各层次职务与其具体职责程度是否基本相符,并以此为根据进行必要的调整。第三,根据单位任务的增减,按照国家的财力状况,再对岗位进行适当的调整。这就是说,既要根据需要,还要根据可能。设岗不能不受编制和工资总额的制约。事业单位的岗位设好以后要经上级批准(企业按有关规定、法规执行)。设定的岗位及其职责一般要向本单位群众公布,以便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自己的条件和岗位空缺状况,按照自己的具体情况,对岗申报;评审组织评审其是否符合岗位的任职条件,行政领导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择优聘任。其次,设岗要逐步做到科学和合理。必须掌握、运用职位分类的科学原理,依据岗位的工作性质、责任轻重、难易繁简程度和所需资格条件,对岗位进行调查、分析、评价等一系列过程,并经过反复实践逐步完善。 如果某个事业单位岗位已满,就不能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批准进行评聘分开试点的单位可以评定资格)。但如果由于人员调动、退休离休等自然减员出现岗位空缺,或者由于事业发展、任务增加,国家批准增设了岗位,可及时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4.关于国家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问题 安置好军队转业干部,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精神,对于国家的政治稳定、经济稳定和社会

汇发〔2011〕4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文件 汇发〔2011〕4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防范跨境资本流动带来的金融风险,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根据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金支付结汇管理 (一)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境内股权投资。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股权投资类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外汇资本金、境内中资机构以资产变现账户内的外汇资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参照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外汇出资管理原则办理。 (二)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办理结汇业务的银行应要求企业提交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以及相应的非税缴款通知单等材料,严格审核相关合同、缴款通知单以及结汇支付财政专户之间的一致性。非房地产类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相关费用。 (三)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发放委托贷款、偿还企业间借贷(含第三方垫款)以及偿还转贷予第三方的银行借款。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已使用完毕的银行贷款(含委托贷款),银行应要求结汇企业提供原贷款合同(或委托贷款合同,下同)、与贷款合同所列用途一致的人民币贷款资金使用发票、原贷款行出具的贷款发放对账单等贷款资金使用完毕的证明材

料,并留存复印件备查。(四)完善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不得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交付各类保证金。境内个人或机构(不含银行)接收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交付的各类保证金,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该账户的收入范围为“存入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保证金”;支出范围为“退回原划入账户”。银行应严格按照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收支范围办理相关资金划转业务。保证金专用账户内资金不得结汇。 二、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借款的管理 (一)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借款,其外方股东出资须按期足额到位,其实际可对外借款额度按政策规定的借款额度上限乘以外方股东出资到位比例进行计算。 (二)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逾期及展期外债的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发生逾期且未办理外债变更登记手续的,外汇局暂停受理其新借外债的登记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短期外债发生逾期或展期,且实际借款期限(自该笔外债的首次提款日至当前日期或新约定的到期日)超过1年的,按发生额将此笔外债纳入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借款额度控制。 三、进一步规范土地保证金账户管理 竞标土地使用权应按规定通过保证类专用账户进行。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保证类专用账户名称变更为“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保证类专用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土地保证金账户)。该账户的收入范围调整为“存入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所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支出范围调整为“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将原币划转至外国投资者后续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按原路径汇出境外,或凭原划出核准件划回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账户”。土地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不得结汇。 四、完善个人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管理境内个人收取向外国投资者转让所持境内企业股份或其他权益所得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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